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是一門科學,它涉及對工作場所內產生的或存在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及其對健康的影響進行識別、評估、預測和控制。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精選21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
一、總則
按照“管生產必須管職業衛生”的原則,各級管理人員及各部門員工須認真履行職業病防治的相應責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落實職業病防治各項工作。本公司實行責任倒查制度,如因未履行崗位職責,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將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
二、職責
(一)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公司成立以廠長為組長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有副總經理、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工會代表組成,具體職責:
1、審議并監督落實本公司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及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
2、審議對本公司員工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面的獎懲決定。
3、審議并監督落實本公司職業衛生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廠長(主要負責人)職責
廠長是本公司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的職業衛生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制訂并督促落實本公司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及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
2、建立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3、落實職業病防治資金投入。
4、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員工對職業衛生的合理化建議和正當要求。
5、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職責。
(三)廠務副理(分管負責人)職責
廠務副理是本公司職業病防治直接責任人,對本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實施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保證經費和人員落實到位。
2、協助廠長具體實施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
(四)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協助廠務副理(分管負責人)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負責聯系政府職業衛生監管部門。
2、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
3、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制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每季度組織現場檢查,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有權責令改正,或報告廠務副理(分管負責人)研究處理。
7、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8、負責建立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
9、負責承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工作。
(五)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和職責
環境健康安全部(EHS)是本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在廠務副理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落實本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環境健康安全部履行下列職責:
1、起草本公司職業病防治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起草本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各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并組織實施。
3、建立健全本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和職業衛生管理臺帳。
4、配合調查和處理本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
5、定期檢查公司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制訂整改措施,落實解決。
6、負責本公司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7、監督管理和評估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六)生產部的職責
1、貫徹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編制本公司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發現有利于保護員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及時上報主要負責人,申請逐步替代現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
3、配合環境健康安全部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4、定期檢查職業病防護設施,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報告環境健康安全部。
5、領用并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督促工人正確使用,定期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維護、保養。
6、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按規定上報,并及時組織搶救。
(七)員工的職責和義務
1、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
2、自覺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3、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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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與依據
1.1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潛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加強管理,改善工作環境,降低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標準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xx有限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標準》和《職業病防治管理標準》等有關規章制度,結合xx熱電廠的實際生產特點編寫的。
2、定義和術語
2.1職業衛生:是制為控制和消除勞動過程中和勞動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對職工健康的危害而采取的防范措施,其目的在于預防職業病和職業傷害的發生。
2.2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高溫、噪聲、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3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其主要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4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以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2.5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3、職業健康監護
3.1.綜合辦公室要積極聯系集團公司后勤部門(衛生)組織接觸有毒、有害因素的職工進行上崗、在崗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與職業病防治,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3.2.職業健康檢查必須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
3.3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職工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填寫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表》。
3.4電廠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3.5電廠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3.6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立即上報集團公司,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經健康檢查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職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或醫學觀察。
3.7發現職業病患者,應按照集團公司有關制度認真執行。
3.8電廠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工如果查閱或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時,電廠應如實、無償提供,并辦理相關手續。
4、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
4.1生產性粉塵的控制措施:
4.1.1加強生產作業中的通風,有通風、吸塵等設備設施場所,工作中必須將其全部投入。
4.1.2運行人員加強通風、吸塵等設備設施的定期檢查和試驗,發現缺陷要立即上報,生產設備處要及時進行處理。
4.1.3電廠要及時聯系集團公司購置相應的防塵用具并下發,工作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佩帶防塵用品。
4.2工業毒物的控制措施:
4.2.1工作中使用的毒物(如酸、堿、氨)要采用密閉化、自動化。
4.2.2有毒物的生產場所要有通風設備、洗盥設施及防毒用品等。
4.2.3加強通風設備、洗盥設施及防毒用品的檢查,發現缺陷要立即上報,生產設備處要及時進行處理。禁止介質為毒物的設備帶病運行。
4.3噪聲的控制措施:
4.3.1對產生噪聲的設備要加防噪設施,并經常檢查,保證完好。
4.3.2對接觸噪聲的職工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并監督使用。
4.4防暑降溫措施:
4.4.1對產生各種熱的設備加裝隔熱材料,運行人員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缺陷,要立即上報,生產設備處要及時進行處理。
4.4.2對產生熱的場所要加強通風,并要保證通風設備的完好。
4.4.3在高溫高壓的場所工作時,工作人員要佩帶防燙用品。
4.4.4根據集團公司的安排及時發放防暑降溫用品。
5、監測
5.1每年夏季,電廠安全監察要聯系有資質的監測單位對電廠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告知職工。
5.2對檢測的超標項,電廠應采取相應的措施或上報集團公司整改。
6、檢查與考核
6.1工作人員未按操作規程要求檢查、使用職業防護用品或設備的,電廠將按照情節嚴重程度考核20~100元。
6.2沒有及時處理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處室或人員,電廠將按照情節嚴重嚴重考核50~100元。
6.3電廠安全生產委員會有權對任何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制度的行為進行考核。
7、附則
7.1本制度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定,并負責解釋。如果與上級規定沖突,以上級規定為準。
7.2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生產設備處進行監督檢查落實。
7.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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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員工職業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減少職業病的發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
第二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包括管理層、各部門及崗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 公司應設立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職業衛生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職業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 公司應定期進行職業衛生風險評估,識別潛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五條 公司應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制度,定期對工作環境進行監測,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第六條 公司應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七條 公司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疑似職業病患者進行及時診斷和治療。
第八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確保職業衛生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 員工職責與權益
第九條 員工應嚴格遵守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規定,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第十條 員工有權了解工作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有權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職業衛生培訓和指導。
第十一條 員工在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或其他職業衛生問題時,應及時向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二條 員工有權享受公司提供的職業健康檢查,對疑似職業病有權要求公司給予相應的醫療待遇和補償。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三條 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定期對各部門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四條 公司應將職業衛生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體系,對職業衛生工作表現優秀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對于違反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公司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章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提出,經公司領導審批后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 本規章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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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為加強公司職業衛生管理,保障員工身體健康,提高生產效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
二、管理機構與職責
1. 公司設立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全面監督和管理公司的職業衛生工作。
2. 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職業衛生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定期組織職業衛生培訓和宣傳,提高員工職業衛生意識。
3. 各部門負責人應積極配合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的工作,確保本部門職業衛生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職業危害預防與控制
1. 公司應定期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2. 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崗位,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并配備相應的防護設施。
3. 員工應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確保個人安全。
4. 定期對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四、職業健康監護
1. 公司應建立員工職業健康檔案,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 對從事特殊作業的員工,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職業健康監護。
3. 發現員工患有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時,應及時報告并采取相應的治療措施。
五、職業衛生培訓與教育
1. 公司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提高員工對職業危害的認識和防護能力。
2. 對新員工應進行入職職業衛生教育,確保他們了解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防護措施。
六、事故報告與處理
1. 發生職業衛生事故時,應立即報告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并啟動應急預案。
2. 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組織調查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七、獎懲制度
1. 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員工,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2. 對違反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的員工,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八、附則
1. 本規章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 本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須經公司管理層批準。
九、實施與監督
1. 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公司的職業衛生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確保各項規定得到有效執行。
2. 各部門應積極配合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的檢查和評估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3. 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共同推動公司職業衛生工作的持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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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保我公司經濟的持續發展,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管理細則適用于xxx有限公司等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細則所稱職業病是指本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危化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本企業所設立的職業病危害場所監測點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均按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內容對照本企業相關職業病因素而定。
第四條:企業各主管為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結合崗位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程序、操作規程,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部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五條:辦公室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依法參加針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的員工的工傷社會保險,以分散職業病危害的風險。
第六條:本企業實行職業衛生管理監督制度,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體制,職防工作領導小組對各職業病危害崗位,職業病防治的基礎管理及各項制度法規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由各部門主管組成公司級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
第八條: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各主管任副組長,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組織管理,制定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依照法律和本企業職防管理細則對本企業內各職業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辦公室負責全公司范圍的職防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九條:辦公室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基礎管理,組織聯系相關的體檢、監測及評價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檢查、監督各項職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本部門有效執行。
第三章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應將對其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對方,并在勞動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條:本企業在錄用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員工之前需對要錄用者做專項職業健康檢查,即崗前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承擔。
第十三條: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
第十四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安置,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在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病危害崗位調入無職業病危害崗位時也應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檢查項目由醫療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確定,須將員工各時期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建檔保管,并有將檢查結果告之員工的義務。
第十六條:以上十一至十五條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勞動用工過程中應遵守的職業病防治條款,凡因違反以上條款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職業病糾紛及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承擔其法律責任。并對部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對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確保進行曰常管理和維修,定期對上述設施和設備的性能和效果進行檢測,確保正常、靈敏、有效。
第十八條:在大中修設備、設施改造時,要同時大中修或改造改進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裝置并與主機裝備同時投入運行并確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條: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和裝置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廢置不用或隨意改裝,如需對上述設施、設備裝置進行更新或改裝,必須經職防領導小組同意,總經理批準,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勞保用品,保護用品應到市衛生部門認證的勞保用品商店或公司家購買。
第二十一條:勞保器具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防護器具性能和防護范圍進行正確選用,不準超出防護范圍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領取)、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應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以上十六、二十二條是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個人應采用防護管理的措施,也是職業病防護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違反以上所列條款的的主要領導將以100-300元處罰,部門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四章職業衛生監測與員工體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定時、定點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及評價,并向員工定期公布檢測及評價結果,違反此項條款,不對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評價的,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職業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職防領導小組和各主管對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曰常觀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通報有關職能部門,并做出現場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在做好職防監測評價工作的同時要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和監查紀錄,部門曰常職防工作由部門主管負責,辦公室要不定期的進行現場監查,做好職防衛生監查管理,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七條:辦公室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條款定期與職業衛生部門取得聯系,組織本企業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進行體檢,各部門主管必須做好此項工作的組織落實,否則將對部門或個人處以3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主管要積極配合公司職防工作,按公司職防小組的要求組織好本部門體檢工作,做到不遺漏崗位,不遺漏應體檢的員工,不遺漏項目。
第二十九條:凡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一年的員工均應參加健康體檢,健康體檢職防監測及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費用均在生產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條:辦公室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要建立健全有關其個人的健康檔案,主要內容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對于離退或調離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的個人健康檔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遺失,遺失一份處以200元罰款,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的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定專業的職業衛生培訓人員,負責本公司的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
二、教育培訓內容: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養基本知識與技能。
三、教育培訓的對象與方式:
1、新員工的培訓:新員工在上崗前應進行三級職業衛生培訓,分別為廠級、車間級和班組級。廠級培訓由廠職業健康安全科組織進行,車間級由車間主任組織,班組級由班組長組織。培訓后應進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2、員工在調動崗位時,應進行針對性的職業衛生培訓,培訓后進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崗。
3、外來臨時工人,應進行針對性的職業衛生培訓,確保其從事勞動時不受到危害。
4、各單位對其在職員工應進行定期的職業衛生教育學習,生產單位每2個月應進行一次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學習,輔助單位單位每季度應進行一次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學習,并有教育學習記錄。
5、所有的職業衛生培訓應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時間、日期、培訓內容、培訓老師、培訓地點,受培訓人簽名等。
6、公司定期邀請衛生、疾控等部門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各單位職業衛生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職業衛生培訓,提高職業衛生管理業務能力。
7、所有的培訓資料要設立職業衛生培訓臺賬,并有專人保管,各生產單位培訓情況應每年11~12月報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備案。
8、未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的員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四、各單位應每年制定職業衛生培訓計劃,落實培訓經費。公司年度職業衛生培訓計劃需得到總經理的批準后實施。
五、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六、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職業衛生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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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管理,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員工,包括正式員工、臨時工、實習生等。
第三條 職業衛生管理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確保職業衛生工作的有效實施。
第二章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設立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實施和監督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第五條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職業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各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職業衛生工作,協助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開展工作,落實職業衛生管理要求。
第三章 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與評估
第七條 公司應定期對工作環境中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監測,確保員工的工作環境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第八條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定期組織專家對職業危害因素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措施,降低職業危害風險。
第九條 各部門應配合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與評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第四章 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措施
第十條 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員工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如防護服、防護眼鏡、防護口罩等。
第十一條 各部門應確保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正常使用,定期進行維護和檢查,確保其有效性。
第十二條 公司應制定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如定期通風、減少有害物質的排放等,降低職業危害對員工的影響。
第五章 職業健康監護與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員工職業健康檔案,記錄員工的職業健康狀況。
第十四條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負責職業健康檔案的管理,確保檔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五條 對于發現患有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的員工,公司應及時安排治療,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六章 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與培訓
第十六條 公司應定期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員工對職業衛生重要性的認識。
第十七條 公司應組織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使員工掌握職業衛生知識和技能,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八條 各部門應配合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開展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確保員工充分了解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要求。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章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所有。
第二十條 本規章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修改,應經公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規章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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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貴航特鋼有限公司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3、術語
3.1職業危害因素: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3.3有害作業崗位:是指員工在生產勞動或者其它職業活動中,接觸到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
3.4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
3.5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檢測:監測是指用人單位通過運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是否影響勞動者健康及其動態變化予以測定;檢測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的測定,并出具職業病危害檢測報告,作為行政執法的事實依據。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公司經理任組長,主管職業健康安全副經理任副組長,各分公司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生產安環部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生產安環部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負責組織開展對作業場所及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與評價工作,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公司職業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負責組織對公司新、改、擴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在初步設計階段對職業衛生專篇進行審查。
5.2.6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管理工作。
5.2.7負責對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材料的審核、確認工作。
5.2.8負責組織開展對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嚴重的作業場所及崗位治理方案的調研和治理工作。
5.3綜合辦職責
5.3.1負責對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體檢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3.3負責組織每兩年一次的職工健康體檢和接害職工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5.4設備技術部
5.4.1負責組織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相關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
5.4.2配合生產安環部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等工作。
5.5各單位職責
5.5.1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5.5.2協助生產安環部做好職業健康檔案的歸檔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生產安環部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設項目、改變生產工藝或原材料等可能產生新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公司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職工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預防措施
7.2.1.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其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并確保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7.2.1.2生產安環部組織并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總廠新、改、擴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以及評審工作。
7.2.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7.2.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7.2.2.1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2.2.2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7.2.2.3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7.2.2.4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7.2.2.5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6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2.2.7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7.2.2.8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職業衛生管理
7.2.3.1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2.3.2接害作業崗位的職工應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7.2.3.3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衛生防護知識培訓的員工、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作業。
7.2.3.4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和檢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及時進行公布。根據要求對崗位粉塵、噪聲、高溫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每年監測一次。
7.2.3.5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生產安環部和綜合辦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7.2.3.6對接觸塵毒噪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束后相關管理人員要將檢查結果與所在崗位的職業危害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一并存入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7.2.3.7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責任單位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并同時立即上報公司安全保衛處。
7.2.3.8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2.3.9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7.2.3.10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職業病診斷與上報
8.1生產安環部將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材料備齊后交政府安監部門。
8.2其余事項按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9、檢查與考核
生產安環部負責對各單位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衛生管理,保護員工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旨在規范職業衛生管理行為,提高職業衛生管理水平,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
第二章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公司設立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全面管理職業衛生工作。
第四條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職責:
1. 制定并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措施和計劃;
2. 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3. 監測、評價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
4. 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5. 協調處理職業病危害事故和投訴;
6. 監督、檢查各部門職業衛生工作落實情況。
第三章 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
第五條 公司應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與評價,確保職業病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 監測與評價工作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監測結果應及時報告并公示。
第七條 對于監測結果超標的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確保職業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章 職業健康檢查與檔案管理
第八條 公司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確保員工身體健康。
第九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結果應及時告知員工,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條 職業健康檔案應包括員工個人信息、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等內容,檔案應妥善保管,便于查詢。
第五章 職業病預防與控制
第十一條 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職業病的發生,包括但不限于:
1. 優化工藝流程,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產生;
2. 選用低毒、無害的原材料和輔助材料;
3. 配置符合要求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4. 加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提高員工職業病防范意識。
第十二條 公司應建立職業病報告制度,對于疑似職業病或職業病確診的員工,應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進行治療和康復。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定期對各部門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各項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四條 對于違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章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經公司管理層審議通過,并報相關部門備案。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衛生健康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存在或者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三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四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有關資料;
(十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四十二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等資料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第四十三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工作。
第四十四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五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
(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三)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有效的指導、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九)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資料的;
(十)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或者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工作場所,是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是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中所列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布。各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分類管理目錄作出補充規定。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是指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未規定的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放射衛生管理按照放射診療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1
1、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消防職業痛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的健康
2、范圍:
全體員工
3、責任者:
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購銷售部、行政保衛科
4、程序:
4.1總則
4.1.1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公司監督、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4.1.2第四條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企業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職責衛生管理部門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考核負責。
4.1.3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hs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執行hs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規定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
4.1.4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4.1.5企業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4.2機構與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領導下,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4.2.2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負責指導職業衛生工作,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
4.2.3內部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負責各級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職業衛生工作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布置任務,通報企業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
4.2.5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能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待遇。
4.2.6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4.2.7工會、人事、生產、技術和設備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作好職業衛生工作。
4.3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
4.3.1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應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
4.3.2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有關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報批。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和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應同時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
4.3.3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達標,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4.3.4建立健全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并持續改進。
4.3.5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并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4.3.6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氮氣窒息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未經主管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
4.3.7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4.3.8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企業安全隱患治理計劃,按《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20xx〕166號)和《事故隱患限期整改責任制》(中國石化安〔20xx〕250號)執行,并由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整改。
4.4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4.4.1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企業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4.4.2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4.4.3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4.4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企業不得安排未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4.4.5企業人力資源部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鑒定意見安排其相應工作。
4.4.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企業應根據健康安全科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并進行觀察。
4.4.7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4.8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4.4.9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勞動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4.4.10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職防部門自休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并通知體檢者本人。
4.4.11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的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4.5作業場所管理
4.5.1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并向員工公布。
4.5.2應加強對工藝設備的管理,對易產生泄漏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企業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4.5.3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5.4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5.5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救急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4.5.6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4.5.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防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4.5.8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4.5.9對承擔檢維修的特殊工種(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維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通知不得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4.5.10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企業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職防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4.5.11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4.5.12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4.6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4.6.1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由企業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企業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4.6.2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集團公司報告。
4.6.3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后,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
4.6.4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6.5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7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4.7.1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4.7.2主管部門要組織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生產實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舉辦專題培訓和學習講座,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及中國石化的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季度在安全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并做好記錄。
4.7.4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4.7.5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4.7.6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4.8附則
4.8.1企業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雇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4.8.2對放射線、噪聲、劇毒品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管理,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8.3應按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職業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4.8.4銷售部參照本規定,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4.8.5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全部,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衛生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勞動者及與職業病防治活動相關的各部門。
第三條 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面指導、協調和監督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職業衛生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職業衛生計劃、組織職業衛生培訓、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評估等。
第六條 各部門應設立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部門職業衛生工作的實施和監督,及時報告和處理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章 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
第七條 公司應定期對工作環境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第八條 對于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公司應提供必要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確保勞動者能夠正確使用。
第九條 勞動者在上崗前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了解職業病危害及其預防措施,掌握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
第十條 公司應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確保在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能夠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
第四章 職業健康監護
第十一條 公司應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記錄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情況等信息。
第十二條 勞動者應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于疑似職業病的勞動者,應及時安排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十三條 公司應對職業病患者給予必要的治療和康復安排,確保其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四條 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應定期對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 公司應將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表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章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章制度的修訂,由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提出,經公司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十八條 本規章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員工職業健康,預防和控制職業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各部門、各崗位應嚴格執行本制度,確保員工職業健康。
第二章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公司職業衛生工作的全面領導和組織協調。
第四條 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職業衛生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職業衛生工作計劃、組織職業衛生培訓、開展職業衛生監測等。
第五條 各部門應設立職業衛生管理員,負責本部門職業衛生工作的具體執行和監督。
第三章 職業衛生防護設施
第六條 公司應根據工作崗位的特點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性質,合理配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七條 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使用、維護和保養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確保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八條 公司應定期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和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四章 職業衛生監測與評估
第九條 公司應定期對工作環境進行職業衛生監測,了解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評估其對員工健康的影響。
第十條 職業衛生監測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監測結果應及時向員工公布,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 公司應定期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改進和完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第五章 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第十二條 公司應定期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和防護意識。
第十三條 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應針對不同崗位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和內容。
第十四條 新員工入職時應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六章 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處理
第十五條 公司應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確保在事故發生時能夠迅速、有效地進行應對。
第十六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和處理,防止事故擴大和減少損失。
第十七條 事故處理結束后,應總結經驗教訓,完善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九條 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條 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4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加強對建設、施工現場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預防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建設項目環保安全部負責對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實行統一的綜合、監督管理,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和事件進行教育、批評,嚴重的除承擔相應法律、行政責任外,報公司環保安全部、以及相關部門進行相應經濟處罰,并責令其整改。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未通過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3、各施工單位需配備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職業衛生工作,明確職責。
4、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經費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職業衛生規范要求,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文。
7、建設項目施工完后,在試運行12個月內須做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8、在發包合同的簽訂中,應當有職業衛生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9、各部門、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教育,督促作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督促作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10、建設項目工程部對發包的項目,應要求施工單位與施工人員簽訂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告知合同。施工單位應將施工過程中,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職工,并以書面寫明。
11、各部門、施工單位必須為本單位人員提供符合防止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安全帽、防護服、防護眼鏡、防塵口罩、絕緣鞋、防毒面具等)。施工中作業人員應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建設項目環保安全部負責不定期檢查防護用品的佩戴、使用情況。
12、對易發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作業單位應設置報警設施,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制定專項施工措施、應急措施。
13、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建設項目工程部、環保安全部提出申請,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準的計劃進行;施工人員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盡可能遠距離操作;在安裝放射源處,劃定范圍,拉好警戒線、懸掛醒目的警示標志。在建設有放射性物質的工作場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過程中需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施工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14、在采購設備和材料時,采購單位應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并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15、各部門、施工單位應加強機電設備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要采取通風法、排毒、降噪、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16、對施工、試生產現場易產生粉塵、焊接弧光、噪聲、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氨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各作業單位在作業時應及時監測,配備個人防護用品,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杜絕違章作業,采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超時作業。
17、施工單位應加強水泥等易揚塵的材料存放處、使用處和道路的揚塵防護,在易揚塵部位設置警示標志,道路及時灑水,清理路面。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防塵口罩等防護用品,杜絕施工人員超時作業。
18、各施工單位應將建筑垃圾及時清除,施工現場機件、物品擺放規范,施工項目結束后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不得將建筑垃圾堆放在工業垃圾池,不得隨意傾倒建筑垃圾,保持現場整潔。
19、生產布局應符合《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gbz1—20xx,有毒與無害作業須分開。
20、該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按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通過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設計;項目工程部應嚴格按照設計專篇要求進行施工,確保施工與設計相符,項目檢驗部、生產準備部和監理公司應當檢驗、核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措施是否有效。
21、在土建、安裝、試車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置其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等警示標識、標牌和中文說明。
22、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23、高溫季節施工單位應合理安排,避開高溫施工,并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用品。女職工在孕期、經期、產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體力作業。
24、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試生產準備部應對該項目工作崗位職業危害暴露情況進行評估,并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防止事故發生。
25、在該項目試運行階段,生產準備部應將試運行中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及時通報項目各部門,對試產中存在的問題項目部應及時整改。
26、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未采取相應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項目部將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各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應予以整改回復;對查出存在職業衛生隱患的單位,下發整改書后仍不整改的,將根據股份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27、項目計劃協調部負責提供相關職業衛生資料,交檔案管備案。
28、各部門、施工單位應將職業衛生管理資料統一成冊,分類管理、逐一歸檔。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5
總則
一、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員工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危害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三、本制度規定從企業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職責范圍,凡本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四、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后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一、主要負責人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員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員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和制訂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
5、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保障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實施。
7、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
8、及時、如實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擔本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責任。
二、分管職業衛生的負責人職責
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根據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并組織具體實施,督促并保證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2、組織對企業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健康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3、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隱患。
4、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組人員會議,聽取各部門、車間、員工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5、如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6、依法承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
三、技術部門的職責
1、編制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員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2、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制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4、對本企業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四、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職責
1、在企業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企業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開展對企業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認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隱患,有權責令改正,重大隱患書面報告領導小組。
五、專(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認真履行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職業衛生管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員工開展職業衛生培訓教育,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組織參與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6、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六、車間負責人職責
在分管負責人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1、把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2、組織對本車間員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督促員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定期組織本車間范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采取措施。
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并及時組織搶救。
6、對本車間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七、職業病危害崗位防治職責
1、參加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匯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軋鋼事業部職業衛生管理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和減少職業病的發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集團公司《職業衛生管理辦法》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軋鋼事業部下屬各車間。
第四條、職業衛生是指職工的健康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為目的,包括勞動環境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以及防止職業性危害的對策。軋鋼事業部常見的職業危害有噪聲、粉塵、高溫、及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
第五條、個人防護用品是指為使職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和職業危害因素的傷害而提供的個人保護用品。
第六條、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等的總稱。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分廠廠長是分廠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負責人,對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規章制度,細化、建立分廠的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建立健全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管理網絡,落實各級人員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三)組織并參加分廠職業病防治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及時安排落實解決,不能解決的要按規定及時上報,并提出相應的防范措施,監督各條線、班組定期開展專項檢查,落實整改。
(四)組織制訂職業病防治培訓計劃,開展員工職業病防治教育工作。
(五)完善分廠的應急救援預案,有計劃、組織的開展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并做好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器材的配置及儲備工作。
(六)組織職業病防治事故后的人員搶救,保護現場,采取應急措施避免事故擴大并立即上報。召開事故分析會,及時整改隱患,實施職業病防治事故責任追究制,按規定處理事故責任人。
第八條、安全主管是分廠職業病防治專業管理負責人,負責協助分廠負責人開展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推動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定期開展職業病防治檢查,督促各條線班組開展職業病防治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登記問題,并報告分廠負責人,督促有關人員進行整改。
(三)為員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并做好發放記錄。
(四)教育、督促班組員工學習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職工職業病防治意識,正確使用生產設備、工具、安全防護器材及個體防護用品。
(五)建立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管理臺帳,上報有關職業病防治信息資料;完善分廠的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完善分廠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七)完善分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協助安全環保部對職業病防治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第九條、設備主管、工藝主管、動力自動化主管、生產班長是分廠職業病防治管理負責人,負責協助分廠負責人開展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負責對分廠的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及維護檢修及臺賬更新等。
(二)組織分廠學習應用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嚴禁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第十條、員工是職業病防治管理的直接參與者,負責共同維護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環境,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在作業過程中,嚴格遵守分廠的職業健康規章制度,按照作業指導書和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職業病防治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職業病防治知識,提高職業病防治技能,增強事故防御和應急處理能力。
(三)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等事故應急措施,排查、匯報本崗位的隱患,參與辨識危險源,對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議;
(四)接受崗位職業危害因素告知,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五)接受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告知。
(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三章、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
第十一條、各分廠應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簽訂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書,將工作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危害程度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員工應履行的義務告知。因職業病危害因素變更時,應重新簽訂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第十二條、各分廠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各分廠在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的醒目位置,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四條、各分廠配合組織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癥和疑似職業病,應告知職工本人并妥善處理,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記錄應留檔備查。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衛生管理,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員工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和員工。
第三條 職業衛生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二章 職責與機構
第四條 公司設立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全面協調和監督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1. 制定職業衛生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2. 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與評價;
3. 定期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 負責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
5. 監督各部門落實職業病防護措施;
6. 處理職業衛生相關投訴和突發事件。
第六條 各部門應設立職業衛生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本部門職業衛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與評價
第七條 公司應定期對工作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確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八條 監測結果應及時公布,并作為改善工作環境、調整防護措施的依據。
第九條 對監測結果超標的工作場所,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直至符合標準。
第四章 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條 公司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確保員工身體健康。
第十一條 對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病傾向或疑似職業病的員工,應及時進行復查和治療,并調整工作崗位。
第十二條 建立員工職業健康檔案,記錄員工的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治療及防護情況。
第五章 職業病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公司應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采取有效的工程防護、個體防護和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提供符合標準的防護用品,確保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十五條 對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并告知員工相關危害及防護措施。
第六章 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與培訓
第十六條 公司應定期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員工的職業衛生意識和防護能力。
第十七條 對新員工應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確保他們了解職業衛生知識和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 定期組織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章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須經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審議,并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章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8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我廠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衛生工作,經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制定本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門、各車間在廠長、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及有關檔案,并妥善保存。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并以標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范意識。
四、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等程序。
五、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采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各車間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七、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八、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九、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想勞動者公布。
十一、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9
1、總則
1.1為加強本廠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切實落實各級人員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廠實際,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本廠職業衛生管理的獎勵和處罰。
2、管理職責
2.1職業衛生管理辦公室負責職業衛生管理獎懲歸口管理。
2.2本廠各行政部門負責所屬范圍內職業衛生管理獎懲的具體實施。
3、獎勵條件和范圍
3.1認真完成職業衛生管理目標,并取得良好績效的單位和個人。
3.2認真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取得明顯效果。
3.3推廣應用職業衛生技術措施項目取得明顯效果的班組和個人。
3.4及時排查職業衛生隱患、糾正違章,杜絕職業衛生事故發生,確保從業人員職業健康。
4、獎勵形式及獎勵程序
4.1獎勵采用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形式。
4.2職業衛生管理辦公室根據本廠各職能部門職業衛生管理目標實現情況,分別按月、季、年提出獎勵建議方案,報工廠審批后實施。
4.2.1對職業衛生項目實施效果明顯的班組,每季度職業衛生管理辦公室填報《專項獎金審批表》報廠審批后實施獎勵。
4.2.2職業衛生獎勵按取得的績效和評比等級,對評選出的先進個人獎勵200-1000元。
4.2.3對發現職業危害隱患并杜絕了事故的發生,獎勵100-500元。
4.2.4職業健康監督管理獎勵經費由工廠專項撥付,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5、職業衛生管理辦公室處罰范圍及程序
嚴格執行職業健康管理處罰標準(項目、處罰金額等另行自定)。職業衛生管理辦公室根據事故責任大小和責任人對事故的認識態度等情況,除給予相關經濟處罰外,也可對事故責任人4天停崗學習。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20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職業健康安全部將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做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并提交安監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設計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可研報告應有職業衛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
四、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在初步設計中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向安監部門提交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安監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復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可靠。
六、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委托具有資質的評價單位在12個月內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當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對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項目部必須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健康安全部應委托取得省級以上安監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八、職業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和安監部門的要求在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竣工驗收中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九、組織相關部門參加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評審,并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十、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審查、控制效果評價、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批復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職業健康安全部移交給設計單位和項目部,并做好相關交接手續。
十一、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21
一、總則
1.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我廠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1.2制定并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
二、內容
2.1建立詳細的職業衛生檔案,其應包括:
2.1.1廠企基本情況:單位簡史、生產工藝流程圖、存在有毒有害的種類和工序、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評價、有毒有害作業群體分布及其健康評定和職業性四種人(職業病、疑似職業病、觀察對象及職業禁忌癥)情況等。
2.1.2職業健康情況:勞動者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藉貫、婚姻狀況、出入廠時間、勞動合同時限、健康狀況、工種調動、工資發放及出勤情況等)、職業史、危害因素接觸劑量、勞動保護、現病史、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及其健康評價等。
2.1.3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情況:包括危害因素種類、監測或檢測時間、地點、濃度(強度)、國家允許標準及評價結論等。
2.2做好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2.2.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防護措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等。
2.2.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30日內申報,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發生變更后30日內申報變更內容。
2.3必須做好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衛生知識的培訓工作,并形成制度長抓不懈。
2.3.1單位負責人和安全技術部門、行政人員及車間的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定期接受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
2.3.2車間工人必須參加結合本單位職業病危害的特點而設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
2.4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防護設施定期檢修保養制度。確保防護措施正常運轉,是有效控制職業病危害的重要保證。
2.4.1產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應采用密封、通風、吸塵、凈化等防護措施,并與生產設備同步運行。
2.4.2確立負責檢修保養部門和人員,制定各類防護設施的檢修保養周期,記錄檢修情況及時間,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做好應急處理等。
2.5建立健全的個人防護用品發放制度,嚴格把好個人防護用品的購置關,根據工序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制定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表,合理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做好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登記和管理。
2.6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選購、運輸、貯存、使用及銷售管理制度,選購原材料應以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為原則。
2.6.1提供、運輸、貯存、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應當有中文說明書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產品成份檢驗報告、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2.6.2貯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告標識。
2.7建立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及定期檢測制度,對極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學品和產生高危害物質的工藝或場所應設置監測系統自動報警裝置,并應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登記管理,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2.8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組織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2.9如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
2.10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2.11建立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2.11.1按照《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11.2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勞動安全監督部門、工會組織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內容包括事故時間、地點、發病情況、患者去向、死亡人數、可能發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2.12一旦發現職業病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國家職業病報告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2.13建立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化學毒物預防知識、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
2.14建立女工職業衛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懷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幼兒有害的作業。
2.15建立招工及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招工過程嚴格把關,防止冒名頂替或招收童工(未滿16周歲),同時把好崗前體檢關,杜絕職業禁忌癥患者進入禁忌崗位;
2.15.1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2.15.2在己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應當如實告知。
2.16建立防暑降溫和健康保健衛生管理制度。落實各項防暑降溫措施,暑天高溫期間控制加班加點,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改進落后的高溫作業工藝,增添必要的通風降溫設備;供應清涼飲料及提供充足的開水,保證工人身體水鹽代謝;高溫作業禁忌癥患者應及時調離高溫作業崗位,作妥善安置。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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