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幸福主張
幸福,是在一定溫飽和安全條件基礎上,在社會生態環境下,擁有能產生幸福感的要素、機制、動力的生活和生活狀態;
幸福定義為在生存基礎上存在,在良好社會生態環境下發展,在各幸福體內實現的相互滿足和相互認同(同等的尊重信任)的生活。
人總是在接近幸福時倍感幸福,在幸福進行時卻患得患失。
幸福是一種主觀感受,但是又與客觀因素密切相關,它的發展變化表現為個體的特殊性,但它又在社會成長中遵循著普遍的客觀規律,它既受內部因素影響,又受外部因素制約,涉及自然、社會、心理等方方面面。
幸福感(I)=R*滿足感(R:幸福商),幸福(S)=幸福感(I)*時間(T)。
……
我們深知"所謂人生的意義,全憑我們對于人生的了解",而不是每天醒來就要奔跑的獅子、也不是每天醒來就是奔命的羚羊。
其實生活中的幸福很簡單,不是金錢,不是權力。而是小小的一些小事,家人能在一起吃飯是幸福,擁有一個完整的家就是幸福。每個人身邊都有幸福,只是還沒有去發現。
幸福有時候只是那一瞬間的感動,會讓一個人一直癡迷于此,幸福就是滿足,幸福就是知足!一個人只有主動去找尋幸福,才會得到它。
中西哲學家對"幸福說"有不同的意見,有的主張"精神的快樂為幸福";有的主張"個人的快樂為幸福";有的主張"全體的快樂為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