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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應用文寫作基礎知識:行政公文的行文規則
一個機關的文件,按照行文關系、文件的去向,可以分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和泛行文。
基本行文規則:
(1)根據機關隸屬關系和職責范圍行文的原則。
(2)公文不直接報領導者個人的原則。
(3)非特殊情況不越級行文原則。
(4)同級機關可以聯合行文的原則。
(5)部門會簽未經協調一致不得各自單獨行文的原則。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以下兩種情況不宜用抄送:
1.請示不得在主送上級機關的同時向其下級機關抄送;
2.凡與辦理公文無關的機關一律不予抄送。
請示應一事一請示,不要一文多事。如確有幾件事需要請示上級,可分別寫成幾份請示上呈。
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的規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公文的語言特點:莊重、準確、樸實、精煉、嚴謹、規范。莊重是指語言端莊、格調鄭重嚴肅;準確是指在表情達意時,語言真實確切,無虛假無錯漏,褒貶得當,語意明確界限清楚,符合實際,真切表達欲表達的內容;樸實是指語言平直自然、是非清楚、明白曉暢、恰如其分、通俗易懂,無浮華夸飾、無渲染、無形象描繪、無矯揉造作,忌堆砌華麗辭藻,忌濫用辭格,講求于平淡之中見神奇;精煉是指語言簡明扼要,精當不凡,去浮辭,忌冗長空泛,同時,又不茍簡,即服從行文目的和表現主題的需要,當祥則祥,當略則略;嚴謹是指語言含義確切、文句嚴謹、細致周密、分寸得當,忌模糊含混、語意多歧;規范是指語言單位構成及組合不僅應符合現代漢語的語法規則和一般邏輯規則,而且應合乎公務活動所提出的特殊規范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