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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申請書

時間:2024-09-25 08:55:18 晶敏 申請書 我要投稿

抗訴申請書范文(通用25篇)

  在一步步向前發展的社會中,很多事項都需要使用申請書,申請書是我們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但是你知道怎樣才能寫的好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抗訴申請書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抗訴申請書范文(通用25篇)

  抗訴申請書 1

  申請人:____,女,1968年2月15日生,漢族,無職業,住____

  被申請人:____,男,1960年8月18日生,漢族,住____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_)四民一終字第71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二審審判決程序違法。

  原二審法院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將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是嚴重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是房產部門行使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權,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審判庭無權作出申請人將房屋轉讓并過戶的行為認定無效。也就是說本案作為離婚之訴人民法院不應該對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進行審理。更不能錯誤的認定轉讓無效,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請人____單位的福利房,當時單位照顧職工由單位拿15000元,職工拿22300元,產權就歸為私有。盡管22300元錢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婚后交的房款,但這個房子不應都算做夫妻共同財產,最起碼單位拿的15000元是____自己的。

  二、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二審庭審時,被申請人將其父親的房產證(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權證書向法庭出示,其認為添附的'房屋都應該歸其父親所有,一審法院也是基于這個原因判給其父親的。但事實是,1997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結婚在被上訴人其父親的正房內居住,1998年申請人[____娘家出錢并找人在被申請人其父親的土地上建了兩間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居住至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原一、二審兩級法院沒有認真核查事實,僅以此兩間小房在其父親的土地上建筑就認定是其父親的財產,顯然是不對的。兩間小房雖然依附于被申請人其父親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證明這個房子就是其父親蓋的,更不能證明就歸其父親所有。這兩間小房應評估作價,評估的價款作為夫妻共同所有來進行分割。

  三、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財產分割不僅違反法律且顯失公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判決。”而原一、二審判決完全是傾向男方而沒有照顧女方。

  首先,二審判決處分給被申請人(男方)的位于鐵東區三馬路凱盛小區2號樓4單元1樓右門62.29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要遠高于終審判決分給申請人(女方)的位于鐵西區北溝街鐵橋委6組北河小區2號樓5單元7樓(頂層),建筑面積62.20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權歸小彤所有。

  其次,雙方位于鐵東區一馬路圓夢小區6號樓5單元1樓左門46.72平方米,于20____年購買算裝修共花費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上述規定來判決該房屋,而是直接把該房屋分給原告(男方),原告給被告(女方)該房屋的一半房價款及裝修款即26000元,原二審法院竟然維持了該判決,此判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試想若法院能這樣判決的話,那第一處房產單位的福利房歸申請人____所有,由____支付被申請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審判決違背了婚姻法中照顧生活困難一方的規定。被申請人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間被申請人不聞不問,住院治療費用都是從申請人親屬手中借的,共花費7000多元。在庭審時申請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應是共同債務,但二審法院都沒有對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也是錯誤的,如果按終審維持一審判決處理財產,會導致申請人離婚后將無房可住,無法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護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

  二o____年六月二十七日

  抗訴申請書 2

  申請人:____,男,漢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大理市。

  申請人因不服____省____市____人民法院__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刑事判決部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法明顯不當

  被告人張、季蓄意傷害申請人,手段極其兇殘、性質及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予嚴懲。

  二人于20____年7月4日伙同孟、孫、張攜帶砍、鎬把棍、臂力器等兇器,先是到港溝鎮屠宰場為他人索要債務,當晚又于本案案發地點,故意尋釁滋事意圖敲詐他人錢財。繼而行兇將申請人砍致重傷。其肆意危害社會的囂張氣焰已經到了令人發指的地步。案發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機關追捕,潛逃時間長達2年之多,不但意圖逃脫刑事制裁,而且給各地社會治安造成極不穩定因素。被告人張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腦漿都出來了"。對于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嚴懲不足以體現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不嚴懲不足以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不嚴懲也無法撫慰申請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緩刑錯誤

  該判決認為,被告人季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對較小,因此對其適用緩刑。上述認定,有悖于事實真相。

  案發時,被告人季首先從車中拿出砍,并遞給張一把,進而招呼其孟、孫等人"上"。可見,在整個共同犯罪過程中季起到組織、領導的帶頭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為重要的是,在案發過程中,是季首先揮將申請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砍傷;是季用砍將申請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張把申請人砍成了重傷。因此,季在共同犯罪中,不僅是組織、領導者,而且是積極參與、具體實施者。

  對于本案的兩名被告人不應有主從之分,均應予以嚴懲。對被告人季適用緩刑更加錯誤。

  三、被告人張、季當庭翻供,不應認定認罪態度較好,依法應予嚴懲。

  案發后,二被告人毫無悔罪之意,潛逃兩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認罪。甚至于開庭時二人還心懷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實,拒不承認主要犯罪情節。被告人張當庭否認是他將申請人頭部砍傷;季甚至拒不承認自己砍傷申請人的事實。

  二被告對主要犯罪情節百般抵賴拒不認罪,一審對二人"認罪態度較好"的認定,顯屬錯誤。

  四、二被告拒不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依法應予嚴懲

  截止到一審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屬并沒有絲毫的悔意,不僅沒有看望過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調解過程中,也沒有表現出絲毫的誠意。未向申請人支付過分文賠償。二人向法院遞交的5萬及2萬元人民幣,不過是貓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對申請人支付的賠償金,而是惺惺作態、假意認罪,裝出一幅愿意賠償的'樣子,意圖達到"花錢買刑"的真實目的。

  二被告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家庭造成了極為嚴重的,人身及精神損害。僅能用貨幣衡量的直接損失就已高達66萬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屬置申請人痛苦于不顧,不僅不予賠償,反而千方百計鉆法律空子。他們向法院繳納的7萬元錢,相對由申請人所遭受的損失,真可以說是杯水車薪。如果這樣的認罪態度都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那真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人的悲哀了!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特申請貴院提起抗訴。

  此致

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____年04月23日

  抗訴申請書 3

  申請人: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相鄰權通行權糾紛經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并于20____年10月10日作出(20____)南民一初字第01301號《民事判決書》,    

  1、判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宅基上有通行權;

  2、判令申請人十日內申請人清除上述范圍內的障礙物;

  3、并判令被申請人支付三萬元補償款給申請人。申請人不服此判決,依法向阜陽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阜陽中院審理后在20____年12月15作出(20____)阜民一終字第0128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第1項、第2項、第4項。撤銷了一審判決第3項。

  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辦案法官存在人情關系辦案,判決結果對申請人極為不公,故此依法申請貴院對本案提起抗訴。

  申請抗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房屋東側宅基地為“公共通道”屬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對此不享有通行權。

  1、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依據是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和關口鄉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而事實上,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意見書》是在沒有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意見書,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審法院采信該調解意見書的認定事項,并作為判決依據,顯然錯誤。至于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因爭議宅基地屬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圍,不是村民集體所有土地,村委會出具的該份證明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關于“公共通道”的認定,與當庭被申請人承認的事實相矛盾。

  在庭審中,被申請人丁承認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時東西長只有兩間房屋,其房屋東側為臺坡,之后經過拉土填平臺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請人家房屋東側同樣是臺坡,經過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為鄰居王洪向申請人索要宅基,申請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轉讓費,申請人向法院提交了買賣協議。上述事實表明,本案當事人房屋東側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時預留的公共通道。對上述事實,本案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但原審法院卻未予采信,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客觀裁判原則。

  3、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宅基地屬于南北分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房屋東側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權。

  該處宅基系申請人建房時預留的`廚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請人在拆舊建新之前始終未在此處通行。被申請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側向西經過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現因西側鄰居建新房時做東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請人西側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側居民從建房到現在一直都是向西經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請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開門,然后向西經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辦案,明顯偏袒被申請人一方。

  原審判決第4頁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證據”包括:

  1、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2、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

  3、吳明才、郭國強的證言;

  4、現場勘驗筆錄及勘驗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上訴證據材料不屬于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范圍,原審法院違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幫助被申請人搜集證據,明顯偏袒被申請人,導致判決明顯不公。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主審法官違法辦案,判決不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之規定,呈請貴院對本案依法抗訴。

  致此

______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甲、乙

  申請日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抗訴申請書 4

  請求人:______,住所地: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該公司經理: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住所地: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該公司經理:______。

  申請請求:

  申請人公司甲對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_]淮民二終字______號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20____]烈民二初字第______號判決書不服,請求貴院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抗訴。

  事實及理由:

  20____年公司甲與公司乙簽訂煤炭供貨合同,該合同約定:“貨到收貨地徐州銅山港,含稅價800元/噸。”,“貨到收貨港前一切費用由供貨方負責,到港后的費用由收貨方承擔。”,“第一批貨后,結算方式為貨到收貨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額貨款。”

  公司乙聲稱:貨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貨款。公司乙提供證據:

  1、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

  2、收款收據;

  3、公司甲的原材料檢驗報表;

  4、公司丙20____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

  5、______20____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

  6、煤炭化驗單;

  7、手機繳費發票及手機短信。

  我方對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的效力不存在異議。然而,東南運輸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據”證據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都無法證明我方收到貨物。

  第一,“收款收據”的名稱與收取貨物的收據形式上不相符;

  第二,“收款收據”上的填票人“李雙”系何人無法證明其身份;

  第三,“收款收據”上收款人簽名無法確認為何人;

  第四,“收款收據”上無公司甲的公章。

  數額這么大的`一批貨物,收貨人開具的收貨收據形式不合法,無單位公章且簽名無法辨認,對這一現象值得我們去商榷。

  證據“______20____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首先,是否真有______這個人,無法證實。其次,其證明收到恒升管樁港務費,即使此人真實存在,其可有證明這一內容的職能值得懷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樁有限公司港務費,繳費人可為該公司人員其無法查實。換句話說,貨物是否達到港口的事實此證據都無法證明,更何談后面的證明內容。

  證據“公司丙20____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公司丙結算收據”及法院“對朱從敬的問話筆錄”。首先,“公司丙20____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無該公司公章,該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力不言而喻。其次,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只能達到證明該公司是與劉____聯系,煤是劉____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圍內,且在聯系時僅有第二人出現,即“姓高的”,此人又為何人僅有劉____本人知道。至于貨物是否由公司丙運到公司甲無法僅憑此證據就能達到證明的目的。運輸公司與人簽訂運輸合同僅僅是憑前去聯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單位需要運輸貨物,到底真是不是這家公司讓他們運送貨物,他們是不會要求聯系人拿自己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證明證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結算憑證上繳費人是否為公司甲更無從證明。再者,公司丙結算收據是在20____年10月4日開具的,而“收款收據”的日期是20____年10月2日,退一步說,對該“收款收據”除日期外不存在異議,在沒有收到貨物之前就簽收貨收據,是完全不符合邏輯的,根本無法理解。上述證據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實性,依法均不應采納。

  此致

______法院

  申請人:______

  20____年____日

  抗訴申請書 5

  申請人:______,男,漢族,20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山東省____村民,現住____區。

  被申請人:______,地址:_____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惠民縣人民法院(20____)____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______法院

  申請人:______

  20____年____日

  抗訴申請書 6

  申請人:______,性別____,地址:______。

  被申請機關:____市司法局,地址:______。

  申請事項:

  申請人不服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____)下行初字第27號、____省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_)杭行終字第190號行政裁定,特申請____市檢察院依法監督,提出抗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向____市司法局投訴律師____違法違紀行為,在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損害我的合法權益。要求____市司法局調查處理____,并依法賠償損失。

  ____市司法局接收投訴材料后,沒有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履行法定職責。20____年7月21日,申請人在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處罰____的決定。

  本案通過立案審查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2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辯狀》上稱:接到投訴后,我局律師管理處即開展了調查工作,調取了五聯所得有關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上,并沒有關于被告依法調取五聯所有關材料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被告所提供“證據”違法。

  被告所提供“證據”1、4、5、6、7、8都是從____市律師協會中獲取,系違法。申請人先向律師協會投訴,由于律師協會的不負責任失去了申請人的信任,繼而向被告投訴____的違法違紀行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規定的委托律師協會調查行為,因為有利害關系,律師協會還應該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證據,都是____市律師協會的杰作。這些所謂“證據”,除了證明被告行為違法外,可以確切地證明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3、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

  申請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投訴____了違法違紀行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訴訟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沒有提供《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被告隱匿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為法庭開庭審理后沒有依法對證據進行認定,法庭對事實的判斷顯然有了錯誤。

  4、被投訴人人____違法違紀事實清楚。

  (1)違法違規律師____提供無法履行“非訴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項,欺詐申請人交付律師代理費。

  (2)違法違規律師____接受委托后,沒有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封存住院病歷材料。

  (3)違法違規律師____接受委托后,故意縮減申請人受損害事實。

  (4)違法違規律師____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計算賠償標的,故意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計算標的60多萬,被縮減成5萬多)

  (5)違法違規律師____接受委托后,故意隱匿申請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證據。

  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第十二項規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屬于《律師法》(原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對證據不作出事實認定

  被告____市司法局《答辯狀》與其所提供證據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后,居然不對證據作出認定。

  原審法院裁定及庭審筆錄證明原審法院沒有對證據作出認定

  三、原審法院違反程序,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作出認定

  被告即沒有提供投訴后的登記證據,也沒有依據《____市律師、律師事務所投訴檔案和不良行為檔案管理辦法》提供被投訴人____投訴檔案以及根據以上律師違法違規行為所相應法律、程序規定應履行職責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被告沒有提供對被投訴人____依法受理立案調查并作出具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處理意見。原審法院應根據事實認定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四、本案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已經通過立案合議庭審查,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原審法院不審查____市司法局的違法行為,反而以“超過訴訟時效”剝奪申請人的合法訴權。

  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法律上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訴的起算時間,但沒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限制時效。

  這項立法的用意就是維護公民的監督權、控告權、申請權、訴訟權等公民權利。

  五、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訴人,被投訴人____。司法行政機關為監管機關,所行使職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是____及律師事務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經法定程序向____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取證,都跟____及____五聯律師所相關。原審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程序公正,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裁判。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說明原審法院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非常清楚。

  此致

______法院

  申請人:______

  20____年____日

  抗訴申請書 7

  申請人:劉____,女,1958年10月1日生,漢族,個體醫師,住織____,系____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中被告王正坤之妻。電話:____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張____,男,1959年2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____.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確權、房屋典當糾紛一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20____)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不服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____)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于20____年12月18日向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____年12月5日,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____)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劉相英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于20____年3月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于20____年3月30日作出了織檢民行立字(20____)第1號《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至今未果。現依法向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貴州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此后,請求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____)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20____)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織金縣人民法院(20____)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____

  綜上所述,由于一、二審、再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審判程序上均存在錯誤,且拒不糾正,申請人深感不公,于20____年3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33條的有關規定,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決定立案審查,至今未果,故特請求貴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此致

____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劉____

  二○____年六月十九日

  抗訴申請書 8

  申請人(原審被告):______,男,漢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______人,農民,現住南白村河底區47-1號。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______,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生,______村人,農民,現住南白村西頭區38-1號。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____人民檢察院依法對____人民法院(20____)榆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20____年申請人以下票的方式購買本村里南溝80畝四荒宜林地植樹造林,以流轉方式取得里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共計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部門驗收合格,20____年林業部門給申請人頒發了林權證,注明四至范圍及使用年限。20____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越經營范圍,將原有的耕地變為林地,將楊樹栽入與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小渠里。由于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正常生長,致使應該掛果的樹遲遲不能掛果,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很大損失。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避免被申請人受到損失,不得以于20____年11月雇傭挖掘機在小渠中挖了一條寬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斷楊樹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請人的楊樹給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的挖渠行為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雖然在審理時提出本案爭議焦點提出關于被申請人的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的事實時卻將本案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而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否合法卻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如果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違法的,那么申請人采取的行為就屬于針對違法行為采取的自衛行為,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如果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申請人在超過必要的'限度內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關鍵之一,但原審法院卻將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

  而事實是審理此案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本村村委會的一份證明。這份證據既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林地有經營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對該林木具有所有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舉證,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楊樹屬于本人的合法財產,自然此樹木不屬于被申請人的,申請人也就無權主張自己的權利。而申請人在審理時提供的證據購買村委會四荒的協議書及土地使用證及林權證可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屬于侵權,并且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已經給申請人造成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采取的挖渠屬于自衛行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侵權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樹木損失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請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過必要的的限度,未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所以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便變為林地,而在未經村委會同意下將林地變為耕地,同時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上栽種樹木,而且所栽種的樹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

  二〇____年二月十九日

  抗訴申請書 9

  申請人:李____,男,現住____

  被申請人:張____,男,現住____

  一審被告:李____,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_)濟民一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事項: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_)濟民一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為姐弟關系,20____年____月____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與孫____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____。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____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才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____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為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辦理過戶的時間為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余款過戶、貸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后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于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后,協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戶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戶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為付清全部房款后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該房屋的過戶時間應為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戶時間為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____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為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此致

______法院

  申請人:______

  20____年____日

  抗訴申請書 10

  申請人:____,女,漢族,20____年8月18日生,住江蘇省蘇州市苑幢____室。

  被申請人:____,男,漢族,20____年2月12日生,住上海市____區路號____室。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對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在20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20____)園民初字第號判決提起抗訴,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被申請人已足額出資50萬元的理想____有限公司(下稱"理想公司")書面說明系偽證,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一審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為證明其主張返還50萬元的前提條件成立即50萬元已足額出資,向法院提交理想公司向愛龍____有限公司(下稱"愛龍公司")出借17.2635萬元的證據及理想公司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請人委托向愛龍公司注資50萬元的書面說明。

  "書面說明"是偽證。理由有二:

  1、該證據與被申請人當庭陳述其50萬元的出資方式是部分由本人以現金方式注入,部分是委托理想公司轉賬注入,相矛盾;

  2、被申請人只舉證證明理想公司曾出借愛龍公司17.2635萬元,并未舉證證明曾出借50萬元。另,理想公司與愛龍公司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能因理想公司的單方言行而轉變為被申請人與愛龍公司間的股權關系或被申請人所稱的債權債務關系,更不能轉變為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被申請人已足額出資50萬元這一法院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愛龍公司及(或)其股東對被申請人承擔返還出資義務,缺乏事實基礎。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將《合作協議書》所涉法律關系錯誤地認定為股權轉讓關系。

  《合作協議書》載明"乙方(被申請人)出資五十萬元從甲方(申請人)原有股權中取得愛龍集團有限公司4%股權,同時獲得愛龍公司8%股權"、"每次資金使用前均須提交有關部門的請款報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簽字之后方可領取"、"乙方保證及時。足額提供公司所需經費,如因資金不到位而影響業務開展,后果由乙方承擔"、"上述五十萬元資金原則上為20____年10月到20____年1月約4個月的費用,資金使用包含以下三項:A日常運營,B設備添置,C獲取電視臺授權的費用……"。原判決將《合作協議書》所涉法律關系認為是股權轉讓關系。該認定存在四點無法解釋之處:

  (1)如為股權轉讓關系,申請人為何從未獲取哪怕是1元錢的轉讓金?

  (2)如為股權轉讓關系,對價50萬元為何要"二人同意并簽字方可領取"使用?

  (3)如為股權轉讓關系,被申請人為何要對愛龍公司承擔出資不到位責任,即"如因資金不到位而影響業務開展,后果由乙方承擔"?

  (4)如為股權轉讓關系,對價50萬元為何要用于愛龍公司"日常運營"、"設備添置"、"獲取電視臺授權的費用"?

  申請人認為,《合作協議書》所涉法律關系為項目投資關系,即被申請人向愛龍公司出資,而申請人作為公司的`大股東從維護公司利益角度出發,甘愿稀釋自己的股權以讓渡部分股權給被申請人。申請人只負有讓渡部分股權的義務,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

  三、申請人收集到新證據以證明《備忘錄》并非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足以推翻原判決。

  被申請人提供的《備忘錄》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協商達成的口頭協議,在申請人急于外出之時,利用申請人年齡大、判斷力差、法律意識淡薄及對被申請人的充分信任等,交與申請人簽字,為申請人設下文字陷阱。

  《備忘錄》載明"(被申請人)放棄原擬向高購買的8%愛龍公司股權及高承諾贈送的股權",雙方之前從未有過有關股權轉讓的商談,更談不上達成股權轉讓的協議,所以無從談起"放棄購買"。被申請人意圖用這樣的條款聯系《合作協議書》載明的被申請人需向愛龍公司注入50萬元來混淆法庭視聽,以讓法庭確信雙方間是股權轉讓關系。可惜,這個條款本身就難以自圓其說:

  1、被申請人一直聲稱已足額出資50萬元,既然已足額出資,何來條款用詞"擬(購買)"?

  2、被申請人如未足額出資(申請人一直主張未足額出資),其"放棄""購買",又如何讓申請人返還50萬元?

  《備忘錄》將口頭協議"愛龍公司融資成功后,申請人同意被申請人退出公司,由愛龍公司回購股權及支付其他款項5萬元"修改為"根據愛龍公司的融資進程給予適當寬限,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55萬元(《備忘錄》第2條的文意)"。在愛龍公司經營陷入極大困難面臨關門時,任何人都不會做出內容為《備忘錄》第2條的承諾,該承諾實為對愛龍公司的債務承擔。一審時,申請人無法獲取證明《備忘錄》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證據;一審判決生效后,被申請人在發給申請人的電子郵件中已承認(默認)其修改了口頭協議。

  四、本案符合舍棄法律規則而適用法律原則的條件,可以適用民法原則以實現個案正義。

  姑且不論雙方證據、觀點,一審判決嚴重違背法的價值"正義、秩序":本案件,被申請人同意向愛龍公司注入資金取得股權是基于愛龍公司將向風險投資公司融資的事實,這其中隱含著巨大商機或收益,即愛龍公司一旦融資成功,投資方將會設法將愛龍公司上市,如此被申請人的股權將會得到數十倍的資本收益。根據風險收益對等原則,被申請人也應承擔愛龍公司融資不成經營困難所帶來的風險,從《合作協議》的約定來看,被申請人對這個風險完全是有認知的。一審判決帶來的結果是,被申請人將投資風險完全轉嫁到沒有獲得任何收益或收益機會的申請人身上;申請人未獲得轉讓金、收益或收益機會,卻要為被申請人承擔投資風險。這樣的結果肯定是非正義的,是違背社會秩序的。窮盡法律規則、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存有更強理由,才可以適用法律原則,本案完全符合法律原則的適用條件。

  綜上,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再審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特向貴檢察院提請抗訴。

  此致

____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抗訴申請書 11

  申請人: ____,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新鄉市孟營新村。

  被申請人:新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____,市長。

  申請人因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____)豫法行終字第00189號行政賠償判決書的判決,特向你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要求被申請人對強行違法拆除申請人位于新鄉市康樂巷21號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復原狀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

  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返還其強行拉走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

  3、判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誤工費、差旅費、訴訟費、律師費、精神損失等費用共計1420156元。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了:“ 被拆除的房屋面積為234.75平方米。申請人現在居住的房屋屬他人名下的房產,新鄉市人民政府十幾年來對此問題沒有澄清和解決,不能認定新鄉市人民政府已對 進行了安置,新鄉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違法拆遷 234.75平方米房產全部予以賠償。”

  二、就目前為止,申請人房屋被違法拆遷后的土地仍未開發,具備恢復原狀和原地安置的條件。原審判決在認定了被申請人違法拆遷應對申請人進行全部賠償的情況下,沒有支持該項請求,明顯錯誤。

  三、被申請人非法拆遷申請人房屋時,曾將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強行拉走,至今未還。原審不支持該項請求,明顯違背客觀和法律。

  四、因被申請人的錯誤申請執行造成了申請人 被錯誤的`拘留十五天,給申請人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打擊和傷害。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給予精神賠償。

  五、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十幾年來申請人幾十次訴訟,上百次的上訪,被申請人總是制造假的證據,千方百計的阻撓。其違法的行為給申請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損害。致使申請人無法安居樂業。期間共花去差旅費、交通費、訴訟費、律師費等30萬元。依法也應當由被申請人賠償。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被申請人僅支付申請人166750.65元,違背客觀和法律。因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鄉市連100平方米的住房都買不到,如何能作為234.75平方米的賠償?故此,特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法院支持申請人的各項請求,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二〇____年四月二十五日

  抗訴申請書 12

  申請人:____,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陜西省______縣,初中文化,住______,系被害人呂____之父

  申請人:______,女,漢族,51歲,1960年7月30日出生陜西省______縣,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____之母親

  抗訴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____二中刑初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處刑立即執行

  3、申請人愿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申請抗訴的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著銷毀罪證。?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立即執行,和刑法不判處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證據的'情況下無法抵賴的情況下認罪的,這樣的認罪怎么能作為從輕的情節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申請人:____

  20____年12月20日

  抗訴申請書 13

  申請人:____,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日誕生,山東省____村民,現住______區。

  被申請人:

  地址:

  懇求:懇求撤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惠民縣人民法院(20____)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供應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懇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 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供應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明,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供應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擔當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____法院

  申請人: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抗訴申請書 14

  申請人:____

  被申請人:____

  申請人現有確切證據證明原判決是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特請求貴院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再審決定。

  請求抗訴事項:____

  請求事實和理由:____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法院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上均存在諸多錯誤,存在民訴法第179條中所規定的'情形,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終審法院適用法律時完全沒有考慮雙方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律錯誤,應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所以,提請檢察機關抗訴,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此致

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抗訴申請書 15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____,性別:____,民族:____,20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省______市______鄉______人,身份證號碼:____

  委托代理人:____,性別:____,民族:____,20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系申請人丈夫,地址同上,身份證號碼:____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____市中心人民醫院

  地址:____省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____中級人民法院(____)某中法民一終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該判決完全錯誤,特請求____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____

  申請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抗訴申請書 16

  申請人:劉____,女,1958年10月1日生,漢族,個體醫師,住織____,系____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中被告____之妻。電話:____。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張____,男,1959年2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____。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確權、房屋典當糾紛一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20____)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不服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02)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于20____年12月18日向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____年12月5日,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____)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劉__英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于20____年3月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于20____年3月30日作出了織檢民行立字(20____)第1號《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至今未果。現依法向貴__省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貴__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貴__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此后,請求貴__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____)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20____)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織金縣人民法院(20____)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綜上所述,由于一、二審、再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審判程序上均存在錯誤,且拒不糾正,申請人深感不公,于2004年3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33條的有關規定,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決定立案審查,至今未果,故特請求貴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此致

____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劉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抗訴申請書 17

  申請人:劉____,女,1958年10月1日生,漢族,個體醫師,住織____,系____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中被告王__坤之妻。電話:____。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張____,男,1959年2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______。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確權、房屋典當糾紛一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20____年)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不服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____年)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于20____年12月18日向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____年12月5日,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____年)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劉__英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于20____年3月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于20____年3月30日作出了織檢民行立字(20____年)第1號《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至今未果。現依法向____省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____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貴__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此后,請求貴__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____年)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20____年)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織金縣人民法院(20____年)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綜上所述,由于一、二審、再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審判程序上均存在錯誤,且拒不糾正,申請人深感不公,于20____年3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33條的有關規定,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決定立案審查,至今未果,故特請求貴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此致

____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劉____

 20____年__月____日

  抗訴申請書 18

  申請人:____,男,__年5月10出生,漢族,____省____市__街道辦事處__村。聯系電話:

  第一被申請人:____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銷,現在責任主體為____市教育局),地址,____省____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號,法人代表,陳方亮。

  第二被申請人:應,男,__年11月9日出生,漢族,____省____市石柱鎮泉湖村人。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____永城民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終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金中法民監字第48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浙法告申民監字第10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申請抗訴。

  申請抗訴的目的:本案屬工傷事故,應按勞動法規給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原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公正,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事實與理由:__年10月13日,申請人在施工勞動時,由于腳手架斷裂從三樓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雙腳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難的嚴重后果,__年9月,被申請人請來吳,慌稱吳是縣事故處理組組長,與申請人進行一次性處理事故,由于申請人不懂法律,相信領導,要求按規定處理事故,由于吳參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下了一次補償給申請人9000元的協議。申請人知道被騙后,于__年1月15日向____縣城關鎮人民法庭遞交了起訴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按固定工待遇執行工傷保險待遇,發給申請人工資、派護理工料理申請人日常生活,給申請人報銷醫藥費。被申請人采用欺騙的手段處理事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難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審判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請求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銷原審的錯誤判決,判定__年9月的協議書無效,判令第一被申請人依法承擔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

  此致。

____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____年11月10日

  抗訴申請書 19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住址。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請求的,還應寫明申請人與被害人的'身份關系。

  因不服______人民法院(年號)刑初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書,特提請貴院提出抗訴。

  申請請求:

  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本案提求法院對立案重審。

  申請理由:

此致

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抗訴申請書 20

  申請人:劉__,女,1958年10月1日生,漢族,個體醫師,住織__,系__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__之妻。電話: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張__,男,1959年2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__。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確權、房屋典當糾紛一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不服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于12月18日向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12月5日,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劉相英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于3月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于3月30日作出了織檢民行立字第1號《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至今未果。現依法向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貴州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此后,請求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織金縣人民法院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_____

  綜上所述,由于一、二審、再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審判程序上均存在錯誤,且拒不糾正,申請人深感不公,于3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33條的有關規定,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決定立案審查,至今未果,故特請求貴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劉__

  二○__年六月十九日

  抗訴申請書 21

  上訴人,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職業,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職業,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

  (姓名等基本情況)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高法______年解釋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收到裁判文書的時間,宜寫在此處——華氏注)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字第____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上訴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抗訴申請書 22

  申請人:劉__,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___市___,電話:___

  委托代理人:侯__ ___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抗訴申請 。

  抗訴請求

  請求撤銷(20__)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以及(20__)裕民一初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中的第二、三項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范__離婚糾紛一案,經裕華區人民法院于20__年6月8日作出(20__)裕民一處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見附件1)。判決認定準予雙方離婚,對于孩子撫養和財產也做了分割,但是這一判決中有關孩子撫養問題和財產認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錯誤。后申請人上訴到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在審理時沒有給予申請人充分行使訴訟的權利,在給定的提交證據的時限內就作出了(20__)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判決,違反了訴訟程序,且在有關財產的認定自相矛盾情況下,隨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申請人認為該判決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故而提出申請,請求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 申請人與范__所購買的卓達書香園一區22-2-301房子認定為范__所有,系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申請人與范__共同出資購買的卓達書香園房子,系貸款所買,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鐵三宿舍房產做抵押貸的款,該房產現沒有還清貸款,沒有取得房產證,也即該房子至今沒有取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因此,該房產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不應確定為一方所有,而只能確定由一方來使用。所以,一審法院認定該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判歸范__所有,其違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是極其錯誤的,應予以糾正。此外,該房產雖然沒有還清貸款,但是其作為房產存在明顯的增殖因素,在進行分割時應予以充分考慮才能做到公平,而一審法院及二審法院所認定的“以已經支付的款額分割比較合理”,卻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從已經支付的購房款來看,申請人與范__在支付的購房款限度內就擁有了對該房子處分的部分權力,該部分房產是完全可以進行估價的。所以,在雙方沒有對該房產進行協商價值的情況下,分割時就應以該房產現在價值中申請人與范__所擁有的部分按照評估價進行平分,而不應只以已經支付的價款來分。

  二、 共同財產鐵三宿舍房子沒有考慮已經抵押的事實,判給申請人所有且按照8萬元與范__平分事實依據也不充分。

  鐵三宿舍2-2-101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沒有錯誤,但是該房產在申請人與范__購買卓達房子時已經抵押給了工商銀行,在沒有解除抵押的情況下,申請人將無法完全去行使作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權力,也就是說申請人最終能否擁有該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一旦范__不再支付購買卓達房子時的貸款,銀行即可對鐵三宿舍的這套房產進行處置。現在法院把鐵三宿舍這套房子判給申請人所有,同時又讓申請人按照8萬元的價值同范__折價平分,這樣的判決顯然是對申請人極其不利。況且按照8萬元對該房子進行分割,一審和二審的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雖然在一審庭審時申請人與范__對該房產的價值進行了協商,但是在隨后的庭審中申請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見,要求對該房產進行評估依法分割,而一審法院不顧申請人提出的要求,徑直按照8萬元進行了分割。這一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關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因此按照8萬元進行分割事實依據不充分。

  三、 范__在和申請人婚姻存續期間向單位所交納的風險押金2萬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分。

  關于這一風險押金,在一審開庭時申請人向法庭提出了是范__向單位的入股金,雖說不出具體的數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范__在當庭對申請人的說法進行了糾正,其陳述說是風險押金且承認是2萬元整(見一審庭審筆錄)。不管是風險押金還是入股金,總之,這一事實根據一審時雙方的庭審陳述,完全應該認定為雙方的一項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然而,一審法院竟沒有對該項事實進行確認,在判決書中也沒有對該事實進行任何的說明。二審也沒有糾正一審的這一錯誤,現造成申請人因這一事項少分共同財產至少10000元。

  四、 范__在平安保險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險,雖然有人身性質,也應作為一項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于這一保險雖然被保險人是范__,但是其具有財產性質,是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一種財產權。因此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共同財產參與分割。在具體處理時,可以考慮這一財產具有人身性質的特點而判歸范__所有,但是應予以折價給申請人,而不應是一審判決中所認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質而全部判給范__。一審法院的對該保險的判決和二審法院的認定均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因而是錯誤的。

  五、 存放在被申請人父母處的液化氣一套和縫紉機一臺應判給申請人所有在一審時,被申請人承認存放在其父母處的一套液化氣和一臺縫紉機屬于申請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審和二審時法院都認定被申請人應對以上財產予以返還給申請人,但是在最后的'判決里卻沒有寫上,漏掉了該事項,造成申請人無法依據判決要回該項財產,需予以糾正。

  六、 判決讓申請人每年預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撫養費用不合理。且在判決中沒有寫明讓申請人支付孩子撫養費到什么時候為止,這樣的判決不確定性很大,不利于判決的執行。

  申請人在鐵路上工作,工作穩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來除了花費外也剩不了幾個錢。對于判決讓申請人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用300元,申請人雖然感覺不低,但是考慮到是給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讓申請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費用3600元,申請人一方面沒有這個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覺也確實不合理。申請人的單位每月都按時開支,在每月開支時支付孩子撫養費300元是沒有問題的,而一審的判決使得申請人將無能力遵照執行。本著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也為了便于申請人能夠實際履行,孩子的撫養費改為每月開支時支付300元較為合理。此外,自從訴訟開始至今范__就不讓申請人探視孩子,如判決每月支付撫養費,且在申請人支付撫養費時有權探視孩子,將會增加申請人與孩子見面的機會,不管是從增進父女感情的角度考慮還是從利于判決的順利履行方面考慮,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應該到子女成年為止,即到孩子18周歲,但是在該案的判決中卻沒有寫明這一規定,只是讓申請人每年出撫養費3600元,具體到那一天為止在判決書中沒有進行明確,使得執行起來隨意性會很大,需予以糾正。

  七、 二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

  本案在二審期間,主審法官于20__年8月17日告知申請人在一個月內提交證據,并做了筆錄,然而,就在兩天后即20__年8月19日判決書就已經出了,根本就沒有給夠申請人指定的提交證據的時間,剝奪了申請人基本的訴訟權利,二審法院的這一做法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

  總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該案極其不負責任,出現多項錯誤的認定,已經認定的事實在判決部分卻沒有寫進去,導致申請人與范__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明顯的不公平,使得申請人的利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為此,懇請貴院維護法律的公正,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此案依法予以抗訴。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抗訴申請書 23

  申請人:_____,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陜西省___縣,初中文化,住___,系被害人呂__之父

  申請人:_____,女,漢族,51歲,1960年7月30日出生陜西省___縣,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__之母親

  抗訴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刑初字第___號刑事判決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處刑立即執行

  3、申請人愿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申請抗訴的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著銷毀罪證。?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立即執行,和刑法不判處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證據的情況下無法抵賴的情況下認罪的,這樣的認罪怎么能作為從輕的情節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申請人:__

  20__年12月20日

  抗訴申請書 24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個體醫師,住織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中被告________之妻。電話: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農民,住__________________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確權、房屋典當糾紛一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_______)織民初字第_______號民事判決;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織民初字第_______號民事判決;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終字第_______號民事判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再審。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再終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________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向________地區檢察分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________地區檢察分院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辦理,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行立字(________)第________號《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至今未果。現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依法對________________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此后,請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再終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________)________民終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由于一、二審、再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審判程序上均存在錯誤,且拒不糾正,申請人深感不公,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33條的有關規定,向________地區檢察分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________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辦理,________人民檢察院受理后決定立案審查,至今未果,故特請求貴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抗訴申請書 25

  申請人:____

  被申請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申請人因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____)豫法行終字第00189號行政賠償判決書的判決,特向你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要求被申請人對強行違法拆除申請人位于新鄉市康樂巷21號____平方米的住房恢復原狀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

  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返還其強行拉走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

  3、判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誤工費、差旅費、訴訟費、律師費、精神損失等費用共計14____6元。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了:“______被拆除的房屋面積為____平方米。申請人現在居住的房屋屬他人名下的房產,新鄉市人民政府十幾年來對此問題沒有澄清和解決,不能認定新鄉市人民政府已對______進行了安置,新鄉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違法拆遷__________平方米房產全部予以賠償。”

  二、就目前為止,申請人房屋被違法拆遷后的土地仍未開發,具備恢復原狀和原地安置的條件。原審判決在認定了被申請人違法拆遷應對申請人進行全部賠償的情況下,沒有支持該項請求,明顯錯誤。

申請人: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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