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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用證修改申請書
一、申請開證應注意的問題
1、申請開證前,要落實進口批準手續及外匯來源。
2、開證時間的掌握應以賣方在收到信用證后能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出運為原則。
3、 開證時要注意證同一致。
4、 合同規定為遠期付款時,要明確匯票期限,價格條款必須與相應的'單據要求以及費用負擔、表示方法等相吻合。
5、 由于銀行是憑單付款,不管貨物質量如何,也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所以為使貨物質量符合合同規定,買方可在開證時規定要求對方提供商品檢驗機構出立的裝船前檢驗證明,并明確規定貨物的規格品質,指定檢驗機構(合同中應事先訂明),這樣,交單時如發現檢驗結果與證內不一致,可拒付貨款。
6、 信用證內容必須明確無誤,明確規定各類單據的出單人(商業發票、保險單和運輸單據除外),明確規定各單據應表述的內容。
7、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只要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開證行就必須按規定付款。所以,進口人對賣方的要求,在申請開證時,應按合同有關規定轉化成有關單據,具體規定在信用證中。如信用證申請書中含某些條件而未列明應提交與之相應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此條件,對此將不予理睬。
8、 一般信用證都應明確表示可撤銷或不可撤銷。如無此表示,根據《UCP600》的規定,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9、 國外通知行由開證行指定,進口方不能指定,但如果出口商在訂立合同時,堅持指定通知行,進口商可在開證申請書上注明,供開證行在選擇通知行時參考。
10、 不準分批裝運、不準中途轉運、不接受第三者裝運單據,均應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否則,將被認為是允許分批、允許轉運、接受第三者裝運單據。
對我方開出的信用證,如對方(出口人)要求其他銀行保兌或由通知行保兌,我方原則上不能同意(在訂立合同時,應說服國外出口人免除保兌要求,以免開證時被動)。
我國銀行一般不開可轉讓信用證(因為對第一受益人資信難于了解,特別是對于跨地區和國家的轉讓更難掌握)。但在特殊情況下,如大額合同項下開證要求多家出口商交貨,照顧實際需要可與銀行協商開出可轉讓信用證。
我國銀行一般也不開立載有電報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的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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