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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論法的精神》的讀書筆記(通用9篇)
當仔細品讀一部作品后,想必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心得,此時需要認真思考讀書筆記如何寫了哦。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寫讀書筆記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有關《論法的精神》的讀書筆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論法的精神》的讀書筆記 篇1
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回答了這一問題。與一般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于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并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他的這種思想,實際上超越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本身的區別,站在另一個高度審視法律的價值。因為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公平、正義作為法律的價值是普世的,雖然人們對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為價值,公正應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一.“法的精神”——一個綜合性概念,而非法律本身
對法律表面的、膚淺的理解,并在司法實踐中機械套用,這是司法工作者的初級境界。要深刻理解司法的最高境界,就要領悟“法的精神”到底是什么?孟德斯鳩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稱之為《論法的精神》,其含義就是:“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追求司法的公正就要研究法的精神,而非法律本身,怎樣做到把法的因素與社會因素有效結合、公正司法,是每個高水平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境界。
二.“法的精神”與公平正義
但怎樣理解其內涵,并能熟練運用法律于辦案中,在當事人之間真正實現公正,在實踐中是很難把握的.。因為但凡裁判結果都是不可能做到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總會有敗訴的一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卻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里,就可以輸出判決書來。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結果,但這種結果絕不是一個高素質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為這樣做體現不出其應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當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存在漏洞時,如何在當事人面前實現司法公正,對法官來講既是一個難題,也是體現其高超辦案水平的時候。孟德斯鳩法律思想,對法律工作者理解司法公正很有幫助,因為他認為:“法律總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見的。有時候法律走過了頭,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見的色彩;有時候就停下來,和感情、成見混合在一起。”可見,孟德斯鳩認識到法律經常會和感情發生聯系,有時會產生沖突。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他認為,法律不能走過了頭,只從感情出發。凡是一流的法官,這時就像禪師一樣,在努力追求一種境界,他要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裁判。
三.“法的精神”與嚴格執法
孟德斯鳩認為,如果對法律制定太多的例外規定,實際上就破壞了法律的原則的規定,其結果后患無窮。他舉例說明:“查理七世說,他獲悉在以習慣為準則的地區,訴訟當事人違背王國的習慣,在一個案子判決三、四、六個月之后才提起上訴;所以他規定,除非檢察官有舞弊或欺詐情事,或是有阻礙當事人起訴的重大明顯的原因,當事人應立即起訴。”因為有例外的規定,結果當事人在30年后還在上訴。
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與情理相沖突的時候,執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對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視而不見,“制定”一個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這種自由裁量權的隨意行使,實際上否定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不是一種“衡平”或“正當背離法律”的方法。在現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它與嚴格依法辦案的觀念的聯系十分密切,要做到嚴格依法辦案就必須正確處理好法與情的沖突。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慮?法官在裁判時肯定要考慮,但是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是首要前提,不能為了個別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損害整個法治的尊嚴。法官在遇到法與情沖突的時候,并非毫無良策,只有舍棄法律規定的機械運用,在堅持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社會因素,才能找到妥善解決問題的辦法。
要達到這樣的境界實屬不易,需要長期的磨礪和堅韌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對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擁有除法律之外的淵博知識,成為知識上的“貴族”;需要法官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須長期堅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為道德上的“貴族”。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對此作出了完美闡釋。
《論法的精神》的讀書筆記 篇2
《論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紀上半葉法國杰出的啟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鳩(1689-1755)最重要的著作,內容涉及廣泛,它以法律為中心,又遍涉經濟、政治、文化、軍事、宗教、道德、哲學、歷史、地理等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展示了一幅廣闊的思想畫卷。特別是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成為一部獨具風格的資產階級法學百科全書。
《論法的精神》一書反映了當時處于社會下層的資產階級與勞動人民對于政治與經濟的愿望。全書在政治理論上極力主張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權分立。目的是為了避免獨裁的產生。獨裁們往往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大權于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在法律理論方面闡述了法律的定義和種類,法律與各種事物的關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論,以及立法的理論。孟德斯鳩認為法由事物本性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也就是事物之間的內在規律。由此將法律分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應與政體相互適應的原則。并且講述了法律與防御力量、進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氣候、土壤、貿易、宗教習俗、貨幣等各種事物的關系。全書在經濟理論上認為私有財產權是人類的自然權利。在地理環境決定論中孟德斯鳩認為法律應當考慮地理環境尤其是氣候、土壤等,和人們的性格、感情有關的這些因素。
該書首先講述了政體對立法權的歸屬有重要影響。孟德斯鳩認為政體的有無與法治有著直接關系。專制政體意味著恐怖、專橫和暴力,既無法律又無現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復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所以在專制政體下,根本就無所謂立法權。君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相比雖由也是單獨一人執政,卻遵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體下,君主和少數貴族握有立法權。至于共和政體,它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但并不等于說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條基本法則,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國的人民的權力是相對平等的。三種政體對法律的繁簡、法律的體系、法律的內容等,也都有著重要意義。
三種政體最突出的表現應當是人民的自由度是完全不同的。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孟德斯鳩強調了法律與自由的統一。他認為法治國中行政權沒有專橫壟斷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國才有自由。一個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們自由是因為我們生活在法律之下。同時他又強調了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一個國家里,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很明顯獨裁的專制政體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極大的奴役著。君主政體也是不太保險的,共和政體則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隱蔽自己的腐化。腐化了的委托人常常口口聲聲稱贊人民的偉大,來掩蓋自己的野心;他們不斷贊賞人民的貪得無厭,來掩蓋自己的貪得無厭,最終讓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為了約束這樣的事情發生,或者盡可能的避免獨裁,孟德斯鳩提出了三權分立原則。在他眼中,一個國家的權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個人手中,必須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部分。孟德斯鳩關于三權分立最初的學說的研究是以羅馬為背景的`。羅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權力,一部分的司法權和行政權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權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權,并且同時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權,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權力,并以此來對抗人民的權力。國家的權力被分別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們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獨裁的局面。從某種意義上說,三權分立在歷史的發展進程中是具有一定進步作用的。
三權分立真正的實踐者是美利堅合眾國,并且對其進行了進一步完善。根據美國1787年聯邦憲法,聯邦政府由國會、總統和聯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是最高立法機構,有權彈劾總統和聯邦法官;總統是國家元首和行政首腦,經參議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級官員、執行各項立法,擁有軍事統帥權和外交權,總統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總統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長不對國會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總統可采取憲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聯邦法院由若干終身任期的大法官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門,對憲法和各項法案有最終解釋權,有權裁決涉及國家和各州之間的重要案例。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打破了舊的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的平衡,確立了以總統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的格局。
三權分立的本質是資產階級民主制度。雖然有利于防止獨裁統治的出現,但是三權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資產階級內部的權力分配,跟其他所謂的民主的制度一樣,并不真正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且三大國家權力機關相互制衡,有時也容易導致效力低下。事實上,在實踐中美國也難以徹底貫徹三權分立原則。
我國現代化建設以來,在政治、經濟、文化三位一體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鑒并吸收被實踐檢驗證明的他國體制的精髓部分,加強并完善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而更好的體現我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這將對我國的國家建設是大有裨益的。由于我國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各個歷史發展階段的不同,導致政治制度是有很大差別的。我們確實需要根據我國的國情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權分立不僅誤讀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也將會極大的危害了我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地域遼闊的共和國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舉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畢竟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會的基礎上的政治體制,有極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權分立各部門相互制約,在他們的利益、目標各異時,常常難以達成一致,最終將導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緊急情況,國家將難以應付。正如汶川大地震,為什么我們的政府反應如此快速,就是因為我們團結一致,聯合出擊,積極應對災難。我們成功的舉辦了舉世矚目的奧運會,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認可,也是因為我們國家的政體制度代表了廣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這些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十分佩服的,甚至可以說是十分羨慕我們的。我國應當根據本國國情,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上小心謹慎的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前進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鄧小平同志指出,我們實行的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院制,這種體制符合中國實際,很有助于國家的興旺發達,避免很多牽扯。
佛教禪師認為未參禪時,見山是山,見水是水;參禪有所感悟時,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至參禪徹悟時,見山只是山,見水只是水,這就是參禪的最高境界。要真正讀懂孟德斯鳩大師的《論法的精神》這部經典之作,還是需要多多學習專業知識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的。
《論法的精神》的讀書筆記 篇3
貴族是什么?想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一番理解。在一些人眼中,貴族階層是一群社會的寄生蟲,食利者:生活奢華無比,愚蠢無知,依靠家族的實力和吃祖宗飯的人。但是,這種思想就有些片面。在歷史的進程中每種階層的出現都有其必然性和不可替代的歷史作用,貴族階層也同樣如此。
歷史上的貴族階層同樣也為歷史的進步與發展做出了不可泯滅的功績,在讀過《論法的精神》之后,我認為貴族的作用主要有三點:
一、在生產力極其低下的社會歷史條件下,貴族起到了整合有限的社會資源,促進社會發展的作用;
二、在封建社會的不斷的集權的過程中,貴族起到的抵制封建皇權和宗教勢力的擴張;
三、在戰亂時代,貴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護佑勞動者,保存社會生產力的作用。
在生產力極端落后的封建社會中,他們所起到的作用是整合有限的社會資源,促進社會發展的`作用。我們可以明確的是,在當時人們對自然的改造能力相當有限的時候,在社會資源并不是很充足的情況之下,國家是無法通過向現在一樣通過大范圍教育來實現國民素質的提高。就像建國初期我們無法同時實現共同富裕一樣,只能通過一部分特殊地方或階層的優先發展,提高自身的素質與能力,然后在已擴散的形式逐步提高。而當時的貴族階層就扮演了這樣一種角色。他們占有大量的社會生產資料,有能力接受系統的教育。從而注定他們能夠在歷史的進程中擔任一個具有巨大社會推動力的階層。久而久之,隨著時間的檢驗,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傳承的重擔就落在了貴族階層的肩上。而隨著這個責任的重擔不斷增加,社會的資源也不斷向貴族集團靠攏。至于在后期貴族階層不斷地腐化、墮落。成為社會單純的寄生階層,我認為則是歷史發展過程中,制度出現的一種慣性,一種異變。錢穆在《國史大綱》中就曾經提到過制度的精神與制度一樣。當一個階層,一種制度的中心的精神因素發生質變之后,那么他可能就只具其表,而失去其內在的精華。就像老子、莊子、孔子等一批貴族(雖然是沒落的),他們對我國歷史的進程中發揮的重大作用有人可以否認嗎?他們的功績是不可抹殺的。
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充滿了貴族與皇權和宗教的斗爭。每一個盛世的出現都是三種勢力達到相對平衡的時期。在一個權力平衡的狀態之下,往往是政治比較清明,社會生產力發展相對較快,人民生活相對安定的時期。在這種平衡的構建之中,貴族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在元代之前,貴族在歷史上都是一個相對比較活躍的階層,皇權也并沒有向后期那樣,變成一匹脫韁的野馬,一發不可收拾。但是,當蒙古帝國入主中原,中國的階級構成發生巨大變動之后,再加上戰爭的破壞,中國的貴族階層普遍衰落,逐漸消失于歷史之中。同時中國政治進入了專制主義發展的高速時期。在明清之前,皇權并未發展到頂峰的時候,每個參政的貴族團體都力圖通過自己的力量來影響當政者的施政。在為本團體爭取利益的同時,統治者為了避免政治權利的喪失而時時保持警惕;同時,當時的宗教在發展的過程中占有大量的社會資源,貴族的參與也為社會保存了大量的而有效社會勞動力。這三種政治勢力的平衡為封建社會的發展發揮了重大的的作用。
孟德斯鳩在其作品《論法的精神》中就提到了貴族的這種監督作用。歐洲社會能夠在封建社會時期一直保持相對比較民主的狀態,貴族發揮了主要的限制君主權利的作用。當歐洲的路德教派的創始人在發表《九十五條論綱》被教會通緝的時候,對路德進行庇護的就是當地的大貴族。在這段時間內路德的創作活動和社會活動為以后路德教派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關于貴族階層在歷史的進程中,占有大量的人口與社會資源,在一個王朝的末期,為了爭奪國家的統治權而不斷進行的戰爭。但是,不能否認的是,貴族對封建社會的統治階層的更新和對人民的庇護作用。當一個封建王朝腐敗到一定階段的時候,就會有大量的人們去尋找一個強有力的勢力范圍去尋求庇護。但戰爭爆發的時候,貴族在向農民收取一定代價的情況下,同時還會給予農民強有力的保護作用,士族大莊園有能力提供一整套封建社會生活需要的生產生活環境。,所以當一個國家發展到末期的時候,總會有大量的農民脫離國家而成為附庸而存在,而貴族為了自己的生存會努力培植自己自己的力量,客觀上起到了保護作用,為人民提供了一個相對穩定的生產、生活環境。
《論法的精神》的讀書筆記 篇4
《論法的精神》幾乎是所有法學院推薦閱讀的一本書。這本書誕生于1748年,是孟德斯鳩的晚年之作。初看題目可能以為是關于法律的一本書,實際上這是一本涉及政治、哲學等各方面的書。這本書包括綜合性的西方的法歷史常識,是一本史詩級的法律知識科普,相當于把中國從河姆渡時期寫到法治全面的唐朝。同時,孟德斯鳩在本書中也展現了對于不同制度、宗教所匹配的政體論述視角以及獨到的見解。
看題目就引出一個問題:什么是法的精神?如果直接看正文可能有所迷惑,但其實本書的副標題已經作出了解釋:論法律與各類政體、風俗、氣候、宗教、商業之間應有的關系,附加對羅馬繼承法、法國法律和封建法律的最新研究。法的精神其實就是法與各種事物的關系,法是基于人類歷史,與氣候、宗教和經濟等各方面密切相關的。
孟德斯鳩先行論述了法與政體的關系,由此可見這部分是全書的重中之重。在這一部分中孟德斯鳩列舉了許多歐洲國家進行論證,這在普及了讀者歐洲歷史知識的同時也需要讀者具有一定的'知識基礎,否則可能覺得晦澀難懂。政體由性質決定、原則推進,政體可以分為三種: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共和政體可以細分為民主政體與貴族政體。政體的性質主要在于權利與法支配的對象以及法與權利的支配者,政體的原則有美德(本書中的美德是指一種政治美德,是熱愛國家、熱愛平等。)、節制、畏懼與榮寵。孟德斯鳩也在論述法與政體的精神中提出了三權分立原則。三權分立最先由英國洛克提出,在本書中,他對洛克的學說進一步發展完善,使三權分立原則作為本書的思想核心。他認為只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主張“必須建立三權分立的政體,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成國家。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
在孟德斯鳩論述法與地理環境的關系時,主要從氣候、土質方面進行論證。說是地理環境對法的關系,其實這個關系是服務于人的。首先論證氣候與土質對人的影響,再上升到人對立法的影響。例如:極度炎熱的氣候會使人沒有一點兒力氣,并使人的情緒持續低迷,沒有偉大的信念,絲毫不慷慨、不通達。而印度人生活在熱帶地區,他們相信,萬物起源于靜和空,最后又歸于此,他們追求絕對的無為。這是因為在酷熱環境下,舒適因靜止而生,痛苦因活動而致。在規律上講,法律應當對抗氣候帶來的不利影響。但是印度法律加劇了氣候的不利影響:懶散。規定人民的土地要上交給君王。這就泯滅了人們的所有權意識。再說宗教與商業,文中有這樣一段話:即使是最真實和圣潔的教義,如果不與社會福祉相結合,也會產生非常惡劣的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在孟德斯鳩的思想中宗教確實沒什么地位,如果宗教與社會福祉相沖突,他也會選擇后者。在讀這部分時,有一種“橋歸橋,路歸路”的感覺,就是孟德斯鳩直接在宗教信仰與現實政治劃了一條界線。而貿易在孟德斯鳩看來,其實是促進和平與寬容精神的最好方法,而不僅僅是獲取利益。
這本書是一部關于法的精神的百科全書,其經典的光輝不會隨歷史的傳承而黯淡,其格局不會隨科技的進步而狹隘,我們唯有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窺見人類智慧的冰山一角。
《論法的精神》的讀書筆記 篇5
《論法的精神》是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鳩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為中心,又遍涉經濟、政治、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內容極為豐富。特別是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成為一部獨具風格的資產階級法學百科全書。
探尋和闡釋法律的精神,是本書的中心內容,也是它對法理學的最主要的貢獻。孟德斯鳩主張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他認為法律與國家政體、自由、氣候、土壤、民族精神、風俗習慣、貿易、貨幣、人口、宗教都有關系,法律與法律、與它們的淵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各種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把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
(1)法律與政體的聯系:首先政體如何與有無法治直接相關。專制政體意味著恐怖、專橫和暴力,“既無法律又無現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復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君主政體雖由單獨一人執政,卻遵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體,它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不待說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體對立法權的'歸屬有重要影響。在實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體下,“有一條基本規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在實行貴族政治的君主政體下,君主和少數貴族握有立法權。在專制政體下,則無所謂立法權。此外,政體對法律的繁簡、法律體系、法律內容等,也有重要意義。
(2)法律與自由的統一。在法治國中行政權沒有專橫壟斷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國才有自由。一個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們自由是因為我們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為而是法律范圍內的自由。“在一個國家里,也就是說,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3)法律與自然地理環境的關系。這是《論法的精神》在法理學上獨樹一幟的一個主要標志。孟德斯鳩非常強調自然地理環境對社會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認為這種作用具有決定性。他認為,在擁有廣闊平原的亞洲不能不實行專制,“因為如果奴役的統治不是極端嚴酷的話,便要迅速形成一種割據的局面,這和地理的性質是不能相容的。”“在歐洲,天然的區域劃分形成了許多大小不等的國家。在這些國家里,法治和保國不是格格不相入的。”
炎熱的氣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們懦弱而不能維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貧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氣候能磨煉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堅強而一心捍衛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首先要考慮這些因素。
(4)法律與其他事物或現象的關系。孟德斯鳩在分析法律與居民謀生方式的關系時說:“一個從事商業與航海的民族比一個只滿足于耕種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圍要廣得多。從事農業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內容要多得多。從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獵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內容那就更多了。”
《論法的精神》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經典著作,它不僅為法國和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提供了理論武器,而且也為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則,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它出版后當時被譯成多種文字在歐美風靡一時。本世紀初期它又被譯成中文,在中國資產階級舊民主革命中發揮了啟蒙作用。
《論法的精神》的讀書筆記 篇6
《論法的精神》是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學史具有重大影響的著名法學著作。作為一個法學專業的學生,我讀了這部著作覺得受益匪淺。
本著作共分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闡述法律與政體的關系。著者在第一卷中著重論述了法律的定義、法律和政體的關系、政體的種類以及它們各自的原則。在他看來主要存在三種政體: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緊接著他又在書中闡釋了各個政體與法律的關系,例如他將民主政體分為民主政治和貴族政治,然后又分別將他們與法律的關系進行詳細地闡釋。在這當中他無情的鞭撻著封建專制并贊揚了民主的制度,可見這位著名啟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他在這一章節中說民主政治的國家有一種強悍的原動力——品德。
并且稱民主國家中的執法的人要遵從法律并且承擔責任。這些都在證明著這位啟蒙思想家的偉大之處,他能夠準確的總結民主政治與法律之間的相互作用關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調節的范圍比如品德。在這一卷之后的幾章孟德斯鳩又闡述了教育法律與政體的適應,立法與政體的適應,各種政體原則所產生的結果與民法、刑法的繁簡,判決的形式,處罰的方式等之間的關系,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系最后概括總結了三種政體的腐化。其中給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系。在這一章中作者闡釋了奢侈和奢華的由來,即財富分配不均貧富差距的存在,這一觀點的提出讓我不禁感嘆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驚嘆的智慧!而且在這之后這位大思想家還就中國限制奢華以及奢華之后的后果進行了闡釋,
他認為中國人口規模十分之大,所以奢華在中國十分可怕,中國的君王要求臣民們男耕女織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樂的工藝。他還在其中提到了中國歷代君王滅佛之事。此外他還指出歷代君王無不是從艱苦起家奪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驕奢淫逸收場。他廣泛的知識讓人不得不欽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準確,即使是現代的史學家也是這樣分析當時中國的情況的,而作為那個時代的孟德斯鳩就已經可以透徹的分析這一問題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論述了法律自由的相關問題,然后緊接著又引出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種權力的關系,并且還引入了英格蘭和羅馬法實行三權分立的教訓詳細闡述這三種權力之間應該是相互制約,相互依存,作者告訴人們:如何處理三者之間的關系將關乎國家政體的鞏固,以及民眾、社會團體、政黨等社會階層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問題。(讀后感 )在這一卷的章節中著者詳細闡釋了國家與防御力量、進攻力量,其次他還闡釋了自由和民主的含義。他解釋說在有法律的國家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要求人們做應該做的事,
不強迫人做自己不需要做的事。這一解釋恰好契合了現代國家中立法時遵循的自由的理念,讓我讀了之后不禁要感嘆偉人具有如此強大的智慧,思考問題竟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關于三權分立的闡釋,孟德斯鳩也說自己總是離不開羅馬,他在說三權分立的時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羅馬,不僅僅論述了羅馬的三權分立的制度而且還說明了羅馬國王被驅逐后三權應如何劃分,并說四種東西影響了羅馬的自由與民主:一是貴族獨占了宗教、政治、民間和軍事上的一切職位;二是執政官擁有過大的權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選舉中幾乎沒有發揮任何作用。其后他又詳細地論述了羅馬的這三種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方面的具體制度。這些就是這位偉大的思想家留給我們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三權分立制度,讓后世的人受益匪淺。
在第三卷中作者引入了一個十分新穎的關系即法律與地域和氣候的關系。這在我們看來甚至是有點可笑的沒有科學依據的觀點。首先他說明了氣候對人的`影響例如對人的性格、人們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對于人民的信任等等。并在其中批評了印度人由于炎熱而追求“不動”,認為這種懶惰不利于國家的發展,而立法者也總是無法克服這種氣候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對于這一觀點我一時不置可否。但是在我看來氣候固然是會有一些影響但不能斷然的下結論認為氣候會有如此之大的影響,這樣的觀點有些主觀和片面。
另外作者還提到了中國,他給予了中國君主鼓勵耕織的舉措以高度的表揚,認為這種制度可以鼓勵人們進行勞動從而避免了懶惰這一問題。另外作者還認為氣候會影響人的性格、飲酒習慣、疾病、兩性關系甚至在立法方面都有影響。在這一卷中我覺得有一章讓我覺得很奇怪但又忍不住細細讀了,那就是第十八章 土壤性質與法律的關系。法律是人文科學中的東西,而土壤則源于自然,是天然形成,二者究竟有怎樣的關系呢?讓我十分費解。首先他糾正了大家的傳統觀念即土地肥沃的地方應該有更多的人居住,他認為越是肥沃的地方就越是會有人來侵略所以很多人會選擇貧瘠的地方居住。另外作者還認為貧瘠的土地會讓人更加靈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氣,會在戰爭中表現得更加的勇猛。他還說精于法律與各民族的謀生方式有著密切的關系。一個從事商務和航海的民族比一個僅限于耕種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廣泛的法律知識。從事農業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
律知識。從事放牧的民族要比以狩獵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識要多得多。我不得不說看過了這些記述之后我確實認同了孟德斯鳩的觀點,這一次是偉人的獨特的觀點與思考問題的角度讓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閱讀未來得及細細品讀。但僅僅是只言片語間也讓我見識了很多東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論述了貿易、人口、貨幣、宗教與法律的關系。這些幾乎涵蓋了所有影響法律制度的因素并且還進行了詳細地論證,舉出了很多實例來證明他的觀點。其中讓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關于宗教的論述。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孟德斯鳩并非一個真正的無神論者,他認為一些宗教的教義可以教化臣民,不應該完全放棄,應使其與政治相結合。例如他說基督教讓人們相互敬愛。毫無疑問,這個宗教希望每個民族都享有最好的政治法規和最好的民事法律。因為,除基督教之外,這些最好的政治法規和最好的民事法規就是人們能夠“給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固然我們不能說作者的觀點是錯誤的,但是他只看到了宗教的表象而未能深刻認識到宗教的本質是唯心的,與法律的本質是想背離的。這樣的觀點也使孟德斯鳩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在第六卷中作者從歐洲的立法實際和法律發展等方面論述了正確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詳盡的記述了羅馬法中繼承法的起源與變革、新西蘭民法的起源與變革等等。最后也是在證明著自己的觀點即三權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關制定方法。
其實縱觀全書我們不難看出來,孟德斯鳩未能完全摒棄封建制度,他的觀點趨向于將封建制度和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相結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脫離宗教。他認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積極的作用。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觀點的局限。
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位偉大的思想家的這部巨著給世人帶來的影響之巨大。《論法的精神》在那個黑暗的年代給了多少人思想的啟迪,給歐洲的黑暗的封建統治社會帶來無限的光明。更給后世留下一筆無可估量的財富,讓后世的人們不禁感嘆偉人的智慧與思想是如此之偉大。這位偉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論法的精神》也將永垂不朽!
《論法的精神》的讀書筆記 篇7
早在學生時代,在法理老師的推薦下曾拜讀過著名法學家孟德斯鳩的大作—《論法的精神》,那時只是粗淺的看了看。參加司法工作后,重讀此書,受益匪淺,由衷的被這位法學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鳩(1689—1755),法國偉大的啟蒙思想家、法學家。他不僅是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歐洲國家比較早的系統研究古代東方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學者之一,是當時進步的資產階級向腐朽的封建主義英勇進攻的堅強斗士。他的著述《論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這部影響人類社會發展進程的學術名著內容豐富,體系完整,論點嚴密。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展的基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歐洲人對東方政治與法律文化的看法。細讀《論法的精神》,我們不難發現孟德斯鳩一生中的所作所為,所思所悟,并從中領悟到其理論真正的精華。
在《論法的精神》里有這樣一著名論段:“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鳩所闡述的法律與國家政體性質原則、自然狀況、自由程度、氣候、宗教等等都有關系。書中以大幅片段,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特別是又遍涉經濟、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討論這些領域與法的關系。
《論法的精神》提出了許多關于法律的理論,斷言法律是代表整個人類的,是人類正義的表現,法律為整個社會利益服務,而不是為某一個階級利益服務,不是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務。他反對酷刑、主張適度刑罰,刑罰與教義相結合,利用輿論威懾阻止犯罪,只懲罰行為,不懲罰思想、語言。他還抨擊了所謂攻擊教會的褻瀆神圣罪以及其他相關的無理的刑法。另外,他還提出了一系列關于審判、立證、拷問等諸方面的論說。總之,孟德斯鳩的學說涉及人類社會的各種基本問題。
由此可見,孟德斯鳩與以往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于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并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價值理念。在孟德斯鳩看來,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義,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終目標。英國著名法學家丹寧勛爵說:“他作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
司法公正的標準是什么呢?筆者認為只要是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原則,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當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做出來的結論就應當是公正的。當然,具體的個案不同,每一類案件如何去量刑,每一類案件如何做出裁判結果,這要因案件所適用的具體的法律依據來因案而異。一個總的原則就是只要他依照法律的規定,嚴格地履行法律的程序,嚴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考量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作出的判決就應該得到尊重,當然也應該是公正的。
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里,就可以輸出判決書來。當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存在漏洞時,如何在當事人面前實現司法公正,對法官來講既是一個難題,要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裁判,要達到這樣的境界實屬不易,需要長期的磨礪和堅韌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對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擁有除法律之外的淵博知識,成為知識上的“貴族”;需要法官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須長期堅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為道德上的“貴族”。
司法公正的價值理念,應該是一名法官不可缺的法律信仰。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需要這樣的價值理念作為指導,也即這樣的法的精神。
《論法的精神》的讀書筆記 篇8
“法是源于事物性質的必然聯系。”讀《論法的精神》孟德斯鳩開篇的第一句話。世間萬物都有自己要遵循的法則,也都有屬于自己的法律。上帝創造世界,保護世界,熟悉世界,是因為他制定了規則,是因為他有智慧和權力。而“造物主”是人類的信仰,是希冀。所以,在這個世界之外如果要創造另一個世界,那這個世界不是永恒不變,就是滅亡。創造看上去是一個簡單的事情,但是永恒不變的規律和法則則是維持它運作的基本條件。
規律無處不在,如果沒有規則,這個世界將無法繼續存在。在法律創制之前,就有了公平的關系。如果說人被成文法所規定的外,就沒有公正了,那就是說,在圓還沒有被畫出之前,所有的半徑都不相等。人在制定公正的法律之前,公正就已經存在并以確定了關系。但是不是說只能世界和物質世界管理的一樣。同時,在獸類和植物相比較,獸類由于生理快感的誘惑,保持了它們的個性。所以,它們并不是完全地遵守自然法律。獸類沒有人類的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優點。獸類沒有人類所擁有的希望,也就不存在有期望。沒有期望就失望,就不會有憂慮和恐懼,也沒有煩惱。同時,沒有欲望,它們就能很好的保護自己,對它們來說欲望只是為了繁衍。
自然法,顧名思義是在人類出現之前就有的法則。不是人類而經營,是源自生命的本質。自然法使得人類的腦海里樹立起“造物主”的概念。是讓人類獲取知識而不是有多少現成的知識。在遠古時期,人類會出去覓食,是自然法的原則;遇到危險想要逃脫,是自然法的規則;畏懼大自然,是自然法的規則;誘捕小動物,逃避大動物,是自然法的規則。而有了社會以后,人類置身于社會,彼此平等的觀念逐漸消失,爭斗開始。每一個國家擁有自身的力量,而國與國之間又想要得到彼此的東西,這樣戰爭就出現了。戰爭出現,傷害的不只是人,還有基礎設施。然而戰爭總要被規避,總要完結。就這樣,為了減少傷害,人類制定了法律,規定人與人,國與國之間的行為準則,與其在傷害中療傷,還不如一開始就沒有傷害。
在這其中,意志是很重要的連接方式。意志的一致性使得個體力量得以聯合。法律的力量得以連接。而支配人類的行為的的法律就是人的理性。只要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否有危害他人的'行為,能夠替人著想。就能真的做到守法。而國家的法律還應該和自然狀況相連接。但是他們彼此的聯系又是密不可分的。而政治法和民事法也沒有分開的必要。法律的精神不在于它在哪一個領域,而在于他說產生的影響是否能夠夠真正的使各個事物涉及其中。使得其互相相依,互相聯系,而又互相制約人的行為。
《論法的精神》的讀書筆記 篇9
最早認識孟德斯鳩是從那本《懺悔錄》,盡管從初中開始就知道《論法的精神》這本巨著,然而這是我第一次完整的拜讀。
孟德斯鳩認為法律應該和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地理狀況有關,和不同人種的生活方式有關,和某個特定的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與人的宗教、性格、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傳承或借鑒的關系,法的淵源,法的目的,法調整的社會關系都是考察法的精神所應考慮的因素,這些,就是孟德斯鳩在本書中詳加論述的法的各個方面。
孟德斯鳩之所以如此被后世贊譽,除了其三權分立學說以外,更主要的是其所處的時代造就了其偉大。孟的理論基礎為神本與人本作出了更為明確的分界,即較之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文主義更加理性、更加科學的現代人文主義,這也是其理論被廣為接受的社會背景基礎,這種精神內核實現了一種由人性到理性的跨越,一次由社會文化向政治制度的進發。孟是最早思考有關(近現代意義的)階級與政治制度的人之一——如果一定要加上之一的話。他對階級這個概念的提出要比馬克思早上100年。另外,本書多次談及當時的“中華”法,我們應該感激孟的這些提及,因為它們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歐洲大陸對東方法律制度的某些偏見,這也是孟對啟蒙運動的精神內核“科學”與“理性”的一種體現,是孟德斯鳩所一直堅持的科學的地理觀、史學觀給人類帶來的益處了吧。
孟德斯鳩正是他所稱的自由主義法學中的一位杰出代表。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他通過對法律與地理、氣候、人種、風俗、習慣、宗教信仰、人口、商業等關系的分析,揭示出法的精神的內在本質。他站在一種理性主義的立場上,假設存在一種以人性為基礎的普遍的人類理性,而法律即由這種一般理性產生,是普遍的永恒法律的統一體。客觀存在的法的規律性可對國家的行為設置種種限制。因此,這種自然法有助于他建構一個解決國家與國家、國家與公民、公民與公民關系的全新的政治體系,從而解決上帝從人類世俗生活中逐步退出以后人類社會面臨的基本理論問題。然而,我們從中可以發現,以上只不過是他邏輯的表層展現,在其頗具說服力的理論論證背后,隱藏著他對重新建構的社會的一個基本的價值追求,即他立足于建構一種既擁有個人政治自由又具有良好秩序的社會。這種社會,無論是采用貴族政體、共和政體,還是君主政體,都有可能達到上述目標。因此,他通過對一般人性的分析,通過其權力分立理論,階級分權理論以及聯邦主義思想表達了他對自由之秩序建立的強烈渴望。從而也為我們思考人類社會結構提供了全新的思考角度。
其中除了廣為人知的權力分立理論,更讓我印象深刻的是階級分權——權力制約、自由與秩序保障的前提。柏拉圖深信人生來是不平等的并據此認為在共和國中應確立等級制度。撇開其等級含義不論,他卻看到了人類的群體性特征。而階級、階層乃是具有一定經濟背景的人構成的一個利益共同體。以上兩種觀念都具有一定的客觀基礎。與此相似的是,孟德斯鳩也傾向于認為一個強大的中間階級才能真正有效地制約統治者的權力即權力的真正制約來自階級的分權。他說“君主政體的基本準則:沒有君主就沒有貴族、沒有貴族就沒有君主。在沒有貴族的君主國,君主將成為暴君。”[3]P16甚至于認為在缺乏中間階層的情況下,他認為即便僧侶的權力對于君主國也是適應的。“對于專橫既然沒有其他阻力,那么這個阻力也是好的。因為專制主義既然給人類帶來可怕的危害,那么這個能制約專制主義的害處本身也是好處了。”[3]P16他隱含的意思明確化表述應為:以權力制約真正堅實的社會基礎并非來自單個個人,而是來自127單個個人構成的特定的團體。因為單個個體憑其實力是無法與強大的權力相抗衡的。故個體權利對權力制約的實現乃是社會團體的'普遍建立以及中間階層的形成。社會學家普遍認為金字塔的等級結構不具有穩定性,而真正較為穩定的工商社會的標志乃是中間階級的崛起形成一個橄欖球形等級結構。在英國憲政史上,正是貴族階層及新興資產者通過斗爭一步步限制國王權力從而達到權力制約目的的。中間階層以法律為武器,以和平斗爭為手段,最終實現了階級分權。注意到英國憲政史上的階級背景,有助于我們理解權力制約機制。與此相類似,梁漱溟也提出類似看法。他認為中國以國家權力建立不起來在于沒有階級,之所以沒有階級,在于中國只有統治者,沒有統治階級,更沒有非政治的其他階級,所以中國的統治者能夠獨裁,因為階級的存在就是讓武力不操于一人之手。同時,他認為政權的公開過程只能從集團開始,也就是政權公開全靠階級,因為在中國皇帝一例,差不多人人平等,都有參政的權力,而社會又缺乏力量。他的觀點或許能證實中國民主政體遲遲難以實現的原因。因為一切斗爭僅僅是為了個人目的,即其不具有階級背景。階級分權有助于權力制約的實現,有助于自由與秩序的實現,這也充分證明了人類的分層性、集團性、與等級性。而這些因素構成社會秩序的客觀基礎。因此,階級之分權乃是民主制度建立的一個重要的前提。
最后自由的優先性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對法律諸價值的安全,平等、正義等都有許多精彩的論述,但他對法律保障個人自由之功能有特別的偏好。無論從人類的本性,還是人類受奴役的狀況,他都給予自由以充分的重視,并且認為自由乃是法律制度建構所要達到的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后來的學者都把他歸為自由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綜上所述,自由與秩序作為法律追求的兩個基本價值目標,一直為包括孟德斯鳩在內的思想家們所重視。在個人還難以獨立,依附于家庭的時候,自由還處在萌芽狀態,而非與秩序獨立的一極。但當人類完成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之后,自由的追求顯然被放到了較為重要的地位。因此,立足建立一個既有個人政治自由又有良好秩序的法治社會,既是啟蒙思想家們的共同思想與追求,也是近代以來人類政治生活不斷世俗化的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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