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美學讀書筆記例文
場所精神讀書筆記篇一:中國建筑美學讀書筆記
《中國建筑美學》
讀書筆記
第一章中國古代建筑的主體——木構架體系
一木構架建筑的歷史淵源
1原始建筑的兩種主要構筑方式:巢居、穴居
文獻表明原始建筑存在著“構木為巢”的“巢居”和“穴而處”的“穴居”兩種主要構筑方式。對于這兩種原始的構筑方式,既有“下著為巢,上者為營窟”的記載,即在地勢低而潮濕的地區做巢居,在地勢高而干燥的地區作穴居。
穴居是黃土地帶最便利、最合理的原始構筑方式:
⑴它就地取材,充分利用黃土地帶得天獨厚的深厚土層
⑵它很適合于黃土地帶的氣候特點
⑶黃土層具有良好的蓄熱、隔熱性能,對黃河流域的寒冬,穴居能起到很好的御寒作用。 ⑷黃土易于挖掘,運用簡單的石器工具就可以施工,并且是通過挖掉土方來取得空間,耗費材料最省。
2木構架建筑的兩大技術淵源
楊鴻勛在“中國早期建筑的發展”一文中列出了“巢居發展序列”和“學具發展序列”,并指出:“沼澤地帶源于巢居的建筑發展,是穿斗結構的主要淵源”,“黃土地帶源于穴居的建筑發展,是土木混合結構的主要淵源”。
二木構架建筑的發展推力
1 關于為什么中國古建突出地一木構架體系為主,而非是結構為主,人們對此看法很多。 劉致平:中原等黃土地區,多木少石。
徐敬直:經濟水平很低,人民生計基本依靠農業,只能極力保留。
李約瑟: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技術上突破了木結構不足以構成重大建筑物要求的局限,在設計思想上確認這種建筑結構形式是最合理最完善的形式。
關于上述看法,李允禾不同意“多木少石”的就地取材說。也不同意“中國經濟水平低下”只說。
關于上述爭論可用力學方法得以解決合力分析木構架建筑形成和發展的原因。
2綜合推力說:引用河南偃師二里頭一二號宮殿遺址說明不是單因決定,是由多因子合力作用的結果。這種合力作用對于木構架建筑發生期、形成期、發展期,起制約的強因子是不用的,對于官式建筑突出發展木構體系和民間建筑廣泛運用木構架體系,其制約的強因子也是不同的。
三木構架建筑體系的若干特征
1自然適應性和社會適應性
建筑是人類用以適應環境的一種重要手段。人生活在自然和社會的雙重環境中,因此人對建筑的適應性要求,包括對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適應。在古代,木構架建筑體系在這兩方面都具有明顯的優越性。
2正統性、持續性和高度成熟性
木構架建筑的發生期、發育期是在黃河中下游的中原大地展開的,其成熟期是唐朝。 3包容性和獨特性
小結:第一章較簡潔的介紹中國古代木構架建筑體系的發展淵源,以及木構架建筑為何得
以發展,給人的思維較清晰;然后說明它的主要特征,接下來才開始主要講解中國古建的一系列沒學問題。
第二章單體建筑形態及其審美意匠
一單體建筑的基本形態:單體建筑平面以“間”為單元,由一間或若干間組成;單體建筑的剖面,受制于檁子的數量、出廊的方式、舉架的高低和梁架的組成;單體建筑的立面,區分為“三分”,即上分、中分、下分;在官式建筑的構筑形制上,區分為大木大式建筑和大木小式建筑,大式建筑主要用于壇廟、宮殿、陵墓、城樓、府第、衙署和官修寺廟等組群的主要、次要殿屋,屬高等級建筑。小式建筑主要用于民宅、店肆等民間建筑和重要組群中的輔助用房,屬低等次建筑。
基本型:一明兩暗,又叫一堂二內。區分為雙開間和三開間的,而三開間的具有很多長處得以普遍流傳。
“正式”和“雜式”:正式建筑強調規范性,片面形式一概為規整的長方形,極為單一,而雜式建筑的平面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二單體建筑的下分——臺基
臺基的原始功能應該是防水避潮、穩固屋基,隨后派生出其多種組成功能:調試構圖、擴大體量、調度空間、標志等級、獨立建壇;
臺基的基本構成:
1臺明:即臺基的基座,是臺基的主體構成。從樣式上分為平臺式和須彌座兩大類,根據臺明的形式和做法,形成了高、中、低三等次,其中須彌座主要用于重要組群的重要殿座,屬高等次臺基。
2臺階:上下臺基的踏道。
3石欄桿:主要用于尺度較大,體制較尊的殿基座。其類別也是較多的。
4月臺:月臺又稱“露臺”、“平臺”,可視為臺明的延伸和擴展,做法和臺明相同,形制上有所區別。
臺基有多種組合方式,而通常臺明、月臺越高,臺階數越多,等級越高。
程式演進與臺基石權衡的完善:
中國古殿堂建筑注意主軸線,講究軸線對稱,臺階分列,形成兩階制。“主人入門而右,客人入門而左。主人就東階,客就西階。客若降等,則就主人之階。主人骨辭,然后客復就西階。”這表明,設東西階是禮的規定。東階,又稱阼階,“東道主”一詞即源于此。但是,問題出現了,東西階分列左右,中央部分空著,呈二元化構圖,沒有突出中心。解決此問題的方法即通過御路臺階的創造,即在兩階中間增加類似于坡道的做法。克服了障礙。
三單體建筑的“中分”——屋身
1 屋身立面與里內空間
《木經》說:“自梁以上為上分,地以上為中分,階為下分”。“中分”應該是階以上、梁以下的部分。這個部分習慣上稱之為“屋身”。這里的屋身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屋身立面,而是里內空間,指殿屋的身內空間和廊內空間。
屋身立面分為前檐立面、后檐立面和兩山立面。主立面大多以木裝修占主要分量,山墻常為整片實墻。
內里:內里空間組織,可以分解為圍合構成因子和陳設構成因子兩大類別。圍合構成主要討論內檐的構件組成:一是隔斷因子,二是頂隔因子,三是地面因子。陳設構成因子大體上區分為家具因子、帷簾因子、字畫因子和燈具器玩因子。其中軟性隔斷是中國古典建筑內里空間設計意匠的一份獨特遺產。大量運用字畫因子也是中國古典建筑室內構成的一大特
色。
2外檐裝修與內檐裝修
外檐裝修用于室內外的空間分隔、圍護,內檐裝修用于內里空間自身的分隔、圍護,它們都有許多方面的功能作用:1流通與防護的雙向功能。2內里空間組織的基本手段。3室內外裝飾的重要構成。4功能性格的點染因子。5文化內涵的信息載體。
小結:從“正式”屋身到“雜式”屋身,從屋身立面到內里,中國建筑的“中分”構成因子是一個很龐雜的系統。僅作大概梳理。
四單體建筑的“上分”——屋頂
1屋頂的單體形態
官式建筑屋頂定型為影山、懸山、歇山、廡殿和攢尖五種基本型,看上去形態各異,實際上是很嚴密的程式化系列;脊、庇要素,它們是中國建筑屋頂構成的兩大要素。庇是屋頂的覆蓋主體,也是通常所說的“屋面”。 庇面基本上由瓦壟組成常見的凹曲面。
按脊庇要素的構成來描述,屋頂有以下幾種基本型:
1廡殿頂:由四庇、五脊組成。
2歇山頂:由四庇、九脊組成。
3懸山頂:由二庇、五脊組成。
4硬山頂:由二庇、五脊組成。
5攢尖頂:由庇和垂脊組成。
2 屋頂的組合形態
水平組合:屋頂的水平組合,可按人字庇正脊的聯結關系,分為正脊并聯、正脊串聯和正脊相交三種類別。
豎向組合:主要是分為兩大類,重檐構成和重樓構成。
3屋頂的審美意匠
程式化的官式建筑屋頂體現了在木構架體系下的實用功能、技術做法和審美形象的和諧統一。深遠的出檐、凹面的屋面,反宇的檐部,起到了排泄雨水、遮蔽烈日、收納陽光、改善通風等諸多功用。梁思成和林徽因對中國屋頂形象所蘊涵的功能、技術、與審美的和諧統一,曾經給予很高的評價。他倆指出:
歷來被視為極其特異極其神秘之中國屋頂曲線,其實只是結構上直率自然的結果,并沒有什么超出力學原則以外的矯揉造作之處,同時在實用及美觀上皆異常的成功。這種屋頂全部的輪廓及曲線,上部巍然高崇,檐部如翼輕展,使本來極無趣、極笨拙的實際部分,成為整個建筑物美麗的冠冕,是別系建筑所沒有的特征。
屋頂還按等級品味劃分,按高低為序分為:1重檐廡殿;2重檐歇山;3單檐廡殿;4單檐尖山式歇山;5單檐卷棚式歇山;6尖山式懸山;7卷棚式懸山;8尖山式硬山;9卷棚式硬山。
小結:前兩章主要講了中國古建筑木構建筑的成因,及詳細介紹單體建筑的構成的種類、形態及諸多細部構成,內容較為豐富,比較
有精華。
第三章 建筑組群形態及其審美意
一建筑組群的離散型布局
以木構架為主體結構的中國建筑體系,單棟建筑體量不易做的過高,一般建筑組群都由若干棟單體建筑組成。這種建筑構成形態與西方古典磚石結構體系的大體量集中型建筑截然不同,屬于多棟離散型布局。木構架建筑從發生期開始,就一直一離散型形態出現。歷史上也出現過一些諸如滕王閣、黃鶴樓等所顯示的聚合體量。但在宋以后都基本消失。
離散型布局有多種組合方式,凡是在群體組合中形成庭院的,都屬于庭院式布局,而各
種非庭院式的布局則是庭院式布局的重要補充。
1庭院式布局有諸如以下的多方面的功能:1空間聚合功能;2氣候調節功能;3場所適調功能;防防護戒衛功能;倫理禮儀功能;審美怡樂功能;在漫長的發展歷史中,庭院式布局大體上形成了兩種主要類別:
(1) 廊院式:廊院是以回廊圍合成院,沿縱軸線在院子中間偏后位置或北廊設主體殿堂。
(2) 合院式;合院式的布局特點是由若干單棟建筑和墻、廊圍合成二合院、三合院、四
合院。合院式一直是中型建筑的主要布局形式。
2 非庭院式布局
非庭院式布局大體上歸納為三種主要形式:
(1) 貫聯式布局:由若干單體建筑沿著縱深軸線前后貫聯構成。這種布局對組構園林
建筑的起伏頓錯具有很大的潛能。
(2) 聯排式布局:各棟單體建筑橫向毗鄰布置。主要在沿街、沿江或沿等高線布置的街
道店鋪和街巷民居。這種布局呈線性密集,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沿街地段,具有很強的商業性實用功能。跟“長屋”具有類似之處。
(3) 散點式布局:單體建筑自由錯落地散布;常見于民居村落、風景建筑和園林建筑。
二庭院單元的基本類型
庭院形態涉及到庭院的結構和功能。庭院功能是庭院物質功能和精神功能的總和,是庭院在組群環境中所能發揮的作用和性能。社會生活的多樣性,帶來了庭院的同構的、異構的多樣性;
1 居住型庭院(A):是傳統庭院中數量最多、分布面最廣的基本類型,呈現有以下特性:
(1)實用性最顯著的空間(2)不同程度地表現了宗法觀念和禮教意識 (3)具有良好的私密性和半私密性 (4)具有靈活的調節機制和適應能力
2 宮殿型庭院(B):傳統庭院中等級最高、規模最大的基本類型。主要出現在具有隆重的
政治性、紀念性的建筑群中。其普遍特點是:(1嚴謹的平面布局) (2)龐大的空間體量 (3)完整的庭院空間 (4)森嚴的等級規范
3 寺廟型庭院(C):用于寺、道觀等宗教建筑組群,多為寺觀主體殿堂的庭院。其空間功
能屬性:庭院構成的自由度較大;大型寺觀的庭院布局存在“重置空間”的現象。 4 園林型庭院(D)
5 過渡型庭院(E)
6 各種交叉型庭院
三庭院式組群的構成機制
1組群總體構成:明顯地區分為規則型和活變型兩種。其中規則型又有串聯、串并列和串并聯、重圍和護圍等。而活變型大體上又分為折轉、正變、錯落三種形態。
2 庭院單元構成;庭院的構成要素可分為四類:(1)單體建筑要素:殿、堂、樓、閣、軒、館、房、門等 (2)圍墻要素 (3)建筑小品要素:石碑、旗桿、石燈、香爐、日晷、石桌、石凳等 (4)自然要素:樹木、花卉、山石、水體等。
3 構成機制:中庭式與中殿試;對稱與非對稱。中庭式構成占據著主流地位,而院殿的尺度比是制約庭院布局的一個因素。
四庭院式組群的空間特色和審美意匠
離散型的建筑形態,庭院式的建筑構成,給中國建筑帶來了封閉式的空間組合,所以組群的內向布局成了中國傳統建筑的一大特色。中國古建突出建筑的空間美,而非西方的突出實體美。而中國傳統建筑的重要特色又是突出庭院以內的空間美。
庭院式建筑的設計意匠是重組群時空構成、輕室內時空構成,與西方的中室內時空構成、輕組群時空構成恰恰想反。
中國傳統建筑講究“單體門”的鋪墊作用,李允鉌曾強調——“門”和“堂”的分立是中國建筑很主要的特色,中國古典建筑就是一種“門”的藝術。從構成形態上分,單體門明顯的分為墻門、屋宇門、牌樓門、臺門四大類。墻門:是依附于圍墻、院墻上的門。屋宇門:形態呈屋宇的門。牌樓門:也稱牌坊,是單體門的一種獨特形態。臺門:帶有臺座、臺墩的門。臺門是單體門中等級最高的一種門式。
單體門的鋪墊作用有:
1 構成門面形象。
2 組構入口前導。
3 襯托主體殿堂。
4 增加縱深進落。
5 標志庭院層次。
6 完成組群結尾。
小結:中國古典建筑組群形態布局十分復雜,但其中頗有神韻,木構架建筑體系在平面布局上產生主要變化和升華,各棟單體建筑的各種組合構成了中國古典建筑的特色,組群的時空構成是最美所在,也可以說是中國古典建筑美的靈魂最深處。不僅組群美,而且追究到各個細部,也是相當具有考究價值及美學意義的。
第四、 五章“禮”——中國建筑的“倫理”理性
“因”——中國建筑的“物理”理性
中華文明是農業文明,農業文明帶來了民族心理的務實精神。實用理性成了中國傳統民族精神、文化精神、哲學精神,從而也是中國建筑的美學精神、創作精神的重要特色。
中國哲學史上,“理”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指“倫理”,二指“物理”;倫理側重于對社會規律的認識,物理側重于對自然規律的認識。中國建筑的理性精神,既有“倫理”理性精神,也有“物理”理性精神。“倫理”理性集中體現在“禮”對建筑的一系列制約;“物理”理性則反映在因地制宜、因才致用、因勢利導等等審時度勢的務實性。研討中國建筑的美學精神,有必要從這兩方面的理性去考察。
《說文解字》曰:“禮,履也,所以事神致富也。”禮起源于原始宗教,涉及一整套典章、制度、規矩、儀式。它帶有強制化、規范化、普遍化、世俗化的特點,滲透到中國古代社會的各個領域,當然也包括建筑領域。
一宗廟為先:禮制性建筑占主導地位
禮對建筑的制約,首先表現在建筑類型上形成一整套龐大的禮制性建筑系列,而且把這些禮制性建筑擺到建筑活動的首位。實用性建筑類型上,禮包括的范圍極為廣泛,按傳統概念大體上分為“吉、嘉、賓、軍、兇”五禮。
(一) 壇、廟、宗祠
1 壇;祭祀列為中國古代的立國治人之本,排在國家大事之首列。而壇承擔的主要祭祀活
動主要為祭天祭地祭自然等。
2 廟;廟主要用于祭祀祖宗、先師、山川神靈等。宗廟制度有嚴格規定,等級不同,對于
建廟有規定。
3 宗祠;宗祠中首先出現的是墓祠。明宋以后,隨著家族制度的日趨完善,作為維系家族
制度總要工具的祠堂也大為普及。
(二) 明堂
明堂可以說是最獨特的禮制性建筑。早期明堂既是天子召見諸侯的禮儀場所,也兼有祭祀祖宗的功能,后來衍生成諸多禮制功能的綜合體。后來在歷史中沒有將其做法流傳下來。
場所精神讀書筆記篇二:塑造城市 讀書筆記
規劃筆記
《塑造城市》與其說是一本講述理論的書,不如說更像是一本各種不同城市的規劃理論實踐的合集。從亞特蘭大到巴塞羅那,從巴西利亞到費城,都不盡相同,但是對如何塑造城市的探索去無處不在。 它并不是純粹的一種論點表達,而是收集了多年來不同設計師對于塑造城市和城市建設的一系列對話成果,而大多數其他的書籍不是將城市形態視為一種自發現象,就是將城市作為一種技術性和專業性的實踐。卻對實踐中出現的多樣性和矛盾性鮮有介紹,然而實際上,城市的規劃設計并不是一個純粹的簡單的設計過程。相反,不同的思想,不同的理論,完全不同的規劃手法,并不能為所有的城市規劃設計指定一條標準答案。
因此,本書,從另一種角度,從實際出發,從不同的城市開始了自己對于城市規劃設計的理解。
亞特蘭大,沒有中心,沒有邊緣。
?準確地說,亞特蘭大沒有規劃,只有一個叫區劃的過程。? ?中心、邊緣已經不再是關鍵。沒有中心,所以也沒有邊緣。? ?區劃在別的地方聲名狼藉——僅僅把事情簡單地放置就位:工作、睡覺、購物、游玩。亞特蘭大的區劃正好相反,區劃是非確定性的工具,讓任何地方都有可能。?
第一眼呈現在我們眼前的,便是這樣一幅景象,完全放任的區劃
管理,完全可以說沒有規劃,不具備控制性和約束力的區劃,城市沒有所謂的用地或者功能的安排放置,或者完全可以說,這是一個沒有?規劃?的規劃。
但是,相比曼哈頓,比起波士頓,對比舊金山,曾經荒廢衰敗的市區,在這樣的一種過程中,恢復了生機,?建設活動在過去的災難地區復興起來,下城一個街區一個街區地恢復并且得以恢復?,就像一個奇跡一般,非同尋常。
亞特蘭大復興了,盡管有點不可思議。
一個叫波特曼的建筑師兼開發商是不得不提及的人物。
一個一個建筑地塞滿一個又一個街區,而每一棟的房子又用橋連接起來,讓自己處于了一個空間的中心。而通高中庭使得建筑不再互相依附,互補,也不再互相需要。就這樣集體,組團被化解了,?下城分裂除了多個下城,成了自治體的簇群。?
就這樣中心不復存在,而這樣的小單位的組群替代了大地塊的功能分布,以另類的方式在這篇土地上滋生發展,向城市的外圍不斷蔓延。
?亞特蘭大是散落的下城的發射架,下城已經爆炸了。一旦原子化,它的粒子可以飛散到任何地方。它們隨機地落在自由的、廉價的、容易到達的地方,消除了文脈的迷惑性。?
當這種形態無限制地向城市外圍擴張的時候,不僅中心蕩然無存,而且邊緣也消失在了森林的碎片之間。
很怪誕的規劃,或者說是反規劃的規劃,設計藍圖下的城市是反
城市的城市。?不是集合體的系統化組合,而是系統化分解,一個對集中的荒誕分解。?
?巨大的城市不再用小尺度的城市水泥而是用森林連成一體,城市的片段在樹叢中隱現。?
城市不再依靠大地塊的功能分區而組成,生長,而是以一種均質,低密度的無數個個體式的存在。就如同單細胞生物繁殖一樣。
這是沒有規劃的城市規劃,然而均質的無數個社區單元卻不斷地生長了,?廣畝城市?,聚集的鋼筋混凝土并不一定是城市的最終和真正的形態。而規劃必須將城市的功能進行嚴格地地塊分割,將不同的功能分開,是否真的方便人的使用?
為什么不能是由各個功能健全的小模塊而構成整個城市,使得人的一些生活需求可以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得到滿足。
將城市的相同功能集聚在某些地塊上,而忽視了實際的人的需求,我覺得并不是規劃真正的實質。沒有解決使用問題的集聚和功能分配,滿足不了人的需求,也一樣沒有任何意義,?反城市?一樣能夠給人帶來福祉。
巴塞羅那,近20年 來產生了許多有關學科變動必要性的思考。 巴塞羅那中心周圍的自治區都發展成為一系列有趣的城市規劃單元,構成被稱為?另一個巴塞羅那?的基礎。
?基礎設施是保證城市功能實現的前提,有時也反映了城市發展的淵源。?基礎設施是城市發展的支撐,不健全的基礎設施就好像不
健全的人的血脈一樣,四肢健全,也一樣有氣無力。如果說用地區劃是對于城市骨架的確立,那么如果不對基礎設施做出嚴格地控制保障,就依然卻城市骨架下的靈魂。
中國的規劃一向只是單方面的主導,而缺乏互動與溝通,很多規劃決策并不是真正符合人的需求,符合現實需要的,缺乏多方面的能動者的溝通,于是設計師就背負了太多的壓力,平衡的責任就落到了設計師的肩上。
?對城市項目中復雜性的認知,要求我們引入不同的能動者,包括公共部門,私營機構以及社團組織和文化機構。只有通過這些主體的積極參與,城市項目才能起到所追求的對經濟和社會的振興作用。? 缺乏制約和反饋,設計師的責任和壓力就顯得越發沉重。
通過廣場和公園,形成了一個又一個街區的中心,為每個街區提供了一個交流的中心。
城市公園?得益于工業和服務業用地的重新利用。?土地的再利用,使得衰落的街區可以重生。?這些公園的最重要的目的是將‘城市的后方’——歷史上由這些用地的墻圍形成——轉化成一個有能力為周圍的鄰里提供新服務的可滲透的城市元素。?而且這種城市邊緣的綠地為城市和郊區提供了空間的緩沖,并且提高了社區的生活質量。城市邊緣地帶得以獲得新生。
而廣場和花園散落在城市各種住宅區之間,有150個之多,有效地解決了各個街區的公共活動問題,同時也為停車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使得社區的內部凝聚力增強。
將工業去占據的濱海地區,建成新居住區,并且建立必要的基礎設施,為城市濱海地區的發展提供便利條件。而同時,保障基礎設施和交通,溝通濱海區和城區。
?必須同時考慮主要基礎設施(諸如交通、排水等等)、服務設施與周圍的城市空間(諸如公園、學校等等)的解決方案,而不只是將城市空間作為背景, 最重要的是,因為只有憑借這些地區才能賦予它們真正的城市的意義。?
而公共空間成了每個街區,每個地塊的空間中心,改善了城市的人居環境,成為了城市生活的重要部分。?公共空間逐漸成為城市組成部分的主旨,無論在市中心還是在其外圍地區。?
而中國在城市規劃對相關利益群體的忽視,也是阻礙中國城市規劃水平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設計師在這樣的一個環境下,受政府的干擾影響過大,往往就無法對各方需求做出有效權衡。?城市規劃專家項目必須通過公立和私人機構的最復雜的網絡進行商討確定。? 而且規劃是一個跟時間緊密相連的,一些因素會隨時間發生改變,如果規劃時間過長,實踐階段較長,而忽略了時效性,這就會使一些本來已經不符合實際的設定被強加到現實的城市中。?時間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另一方面,‘城市形態’又一次成為城市規劃專家項目中的核心要素。?城市形態對城市空間的設計也是有著重大的影響,良好的城市形態能使得城市的空間豐富多彩,良好的城市形態能使城市的功能能以一種良好健康的形式布局,扭曲的形態,混亂的平面,使用起來
場所精神讀書筆記篇三:讀書筆記 -
閱讀書目:羅杰·H·伯恩哈特,安·H·伯克哈特:《不動產》,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序
所謂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定著與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將建構物,生成于土地之上的林木、草原,埋藏于土地之下的礦藏等。它們是任何國家、任何企業、任何個人都不能須臾離開的生存與發展的物質基礎。因此,所有國家都無不把作為重點在其財產法或物權法中予以規范。世界各國發展的歷史經驗表明,以不動產為重心的財產法(物權法)是最大限度提高人民創造財富或積累財富內在動力的最重要的激勵體制與制度保障。
第一篇 不動產權益
[p3]
不動產由土地和諸如林木、建筑物等永久附著于土地上的物所組成。不動產一般是固定不動的,動產則由可移動的物所組成。動產可以是有形的,如書或汽車;也可以是無形的,如思想或商譽。財產法所規定的大多數是不動產而不是動產方面的事項。然而,兩者的規則大致相同。
第一章占有權和所有權
Ⅰ.無主或有主動產的占有
[p4]
A.無主物
占有人的權利主張,取決于財產是否存在合法的所有人。如果是無主物,通過占有,占有人就可能成為該財產的所有人。至少沒有人可以向占有人主張權利。
1. 占有人的權利
除法律禁止取得無主財產的情形外,誰占有了無主物,誰就是它的的“所有人”,誰就被賦予如購買或繼承該財產的所有人一樣完整的所有權。
2. 競爭占有人
誰先取得物的占有,法律就將先占權賦予誰,這就是所謂的“先占先得”規則。但是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先占,則不適用此規則。
3. 構成占有的行為
構成占有,必須具有對物的實際控制行為及控制或者排他控制的意圖。無論在事實上還是在法律上,占有均是個模糊的概念。
[p6]
B.有主物
占有所有物的占有人,負有將該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義務。借物人、租物人、拾物人和盜物人,都負有按照所有人的要求或者根據協議條件,將其占有的財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義
務。每個人在處理該物時都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
占有人對所有人所負的義務,一般視注意的性質而定。
真正的受托人有將財物返還所有人的絕對義務。場所所有人沒有義務返還他從未占有的財物,除非他愿意返還,或者在特殊情況下,才負有返還財物的義務。
[p7]
1.在占有期間,占有人對占有物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注意義務的程度取決于占有的性質:
(1)若為委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則受托人負有輕微的注意義務。只有在存在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他才負有責任。
(2)若為受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則受托人負有最高度注意義務,然而,他并非負有絕對的保護義務。
(3)若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利益而接受委托,則受托人應為一般過失負責。
(4)若不存在委托關系,則場所所有人對財產所有人存放于其場所的財物,不負有注意義務。
[p10]
2.房產所有人的權利
因為拾物地一般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不動產,所以,拾物人與拾物地所有人一直糾紛不斷。法院采取一套有點相互矛盾的區分規則。
a.拾物人的狀況
若拾物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其對所拾之物的權利較小:
(1)非法侵入他人不動產者;
(2)如為修理下水道或傳遞郵件等限定目的進入他人不動產者;
(3)作為不動產所有人的雇員而進入該不動產者;
(4)同意將任何所拾之物交給不動產所有人者。
b.房產的狀況
若財物系在私人之處而非公共場所所被拾得,則拾有人的權利較小。
c.以不動產為基礎的請求權的狀況
以不動產為基礎的請求權的效力,受請求人是否為未入住的不動產拾有人、是否從未在該處居住的出租人、是否為長期承租人或者是是否是周末住客等因素的影響。
d.拾物地
若系地下而不是地上發現之物,則一般屬于不動產所有人而不是拾物人。然而,若系他人有意埋藏之物,則可被視為珠寶一類的財富。
e.所拾之物何以至該處
若系遺失或遺棄在公共場所之物,拾物人有權占有。若系遺忘物,則不動產所有人有權占有。
這方面的很多問題,現在均由侵權、合同觀念或者立法來解決,而不是由較為古老的占有或委托的區分理論來解決。
Ⅱ.贈與物
[p11]
贈與物,是財產所有人自愿無償轉讓的財物。贈與人可以生前贈與,也可以死因贈與財物給受贈人。若贈與發生于在世的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且贈與人希望該贈與不可撤銷、無條件地立即生效,則系生前贈與。若贈與人預料自己即將死亡而做出贈與,則系死因贈與。第三種贈與是遺囑贈與。遺囑贈與僅在贈與人死后生效,一般要以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方式做出。
[p12]
A.生前贈與
生前贈與必須具備的三個要素:
(1)贈與的意圖;
(2)贈與物的交付;
(3)贈與物的接受。
[p17]
B.死因贈與
死因贈與,系贈與人預料自己即將死亡而做出的贈與行為。其目的是使面臨死亡的人有最后的機會處分自己的財產。極有可能發生有人謊稱自己有權接受死者財產的案件的現實情況,使法院通常嚴格適用死因贈與的要件。死因贈與有以下要素。
a.贈與的意圖、贈與物的交付和接受
死因贈與的要素和生前贈與的要素相同。在判斷這些要素是否齊備時,法院比考慮是贈與更為審慎,因為在這種案件中,更有可能出現針對死者財產的詐騙行為。
b.占有人預料在即將死亡
有效的贈與,必須是贈與人患有致命疾病或者手指嗎傷時做出的。一般的害怕死亡不符合這個要求。
C.如期死亡
贈與人必須死于促使其做出贈與決定行為的疾病或者傷害,而非死于其他介入的原因。 d.占有人沒有恢復健康
若贈與人從促使其做出贈與決定行為的疾病或者傷害中恢復過來,贈與行為就會被依法取消。
e.贈與人沒有撤銷贈與
不同于生前贈與,贈與人可以取消死因贈與。
f.贈與人先于受贈人死亡
g.生效條件或解除條件
若贈與附有生效條件,則表明該贈與僅在贈與人死亡時生效。
Ⅲ.無所有權的占有不動產行為
[p18]
雖然在一般情況下,占有不動產的人就是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人,但是,也會出現占有人既不是所有人也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形。
無權占有并非把前所有人的權利轉讓給了占有人,而是通過消除此前占有權利的缺陷,為占有人創造了全新的額完整的權利。
1.占有必須持續多長時間
在無權占有必須持續多長時間的立法規定上,各州千差萬別,較高年限有20年,較低年限有5年,在特殊案件中有更高或者更低的年限。
2.期間合并
[p22]
盡管占有人自己占有不動產的時間為滿足法定期限的要求,但是,他可以把之前的占有人占有的時間計入其占有的時間,從而可能通過積累年限達到立法規定的要求。
除非前后占有人之間存在某種厲害關系,否則不允許期間合并。如果所主張的厲害關系是源自于前后占有人之間的契據,但是,該契據與所主張的不動產無關,以至于不能創立權利外衣時,通常就認為,如果前后占有人實際上都占有了該不動產,就仍存在厲害關系。
3.法定占有行為
關于構成占有的行為類型并無固定的規則。有時適用的標準,是看占有人的行為是否具有足以支持所有人提出驅逐之訴的特性。
4.推定占有的限制
權利外衣賦予的擴大地塊權利可保護在先占有人,是他能阻止隨后的侵入人。屬于下列情況之一,不適用上述規則:
①只推定占有那部分不動產由不同人所有時;
②實際占有的部分未被無權占有時;
③權利外衣指向的不是爭議的不動產時。
5.時效延長的外因
[p34]
a.無行為能力
一般來說,在訴因發生時,原告屬于未成年、患有精神病、被監禁或在服役等法定無行為能力的情形,時效就被終止。
b.未來權益
一般來說,不動產的未來權益持有人,無權對錯誤的占有人提出驅逐之訴,因為未來權益并沒有賦予當前占有性權利。
c.無權占有對非占有性權益的效力
無權占有當然不能自動將第三人享有的地役權和限制性契約權消滅。
第二章普通法不動產產權
Ⅰ.當前占有性不動產產權
[p38]
A.不動產產權種類 1.非限嗣繼承不動產產權; 2. 限嗣繼承不動產產權; 3.終身不動產產權; 4.定期不動產產權或定期租賃不動產產權; 6.續期不動產產權或續期租賃不動產產權;
[p39]
B.自由保有v.非自由保有不動產產權——封地占有權
非限嗣繼承不動產產權、限嗣繼承不動產產權、終身不動產產權統稱為自由保有不動產產權;定期不動產產權或定期租賃不動產產權、續期不動產產權或續期租賃不動產產權統稱非自由保有不動產產權。自由保有不動產產權的終止時間不能預先準確確定,因為死亡通常是導致終止的事件。
區分自由保有和非自由保有不動產產權的必要性,源自于普通法封地占有權的觀念。自由保有不動產產權的所有人享有封地占有權,但是,非自由保有不動產產權的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權而不享有封地占有權。
[p44]
C.不動產產權的保有方式——絕對的或不受限制的
所有的不動產產權在“保有程度上”都有所不同,即根據它們的期限和自然終止的事件而言均有所不同。繼承不動產產權的持續時間是不確定的,終身不動產產權據以權衡期限的人的壽命結束時自然終止,非自由保有的不動產產權在規定的期限到來后終止。但是,若轉讓指明附有某種條件或者限制,則所有這些不動產產權都可能會更早終止。
1.附終止條件的不動產產權
只有在轉讓人保留未來權益的情況下,才能設立附終止條件的不動產產權。只有指定的條件仍然存在,這種不動產產權就會繼續存在。一旦附終止條件成就,該不動產產權就會自動終止。
2.附解除條件的不動產產權
只有在轉讓人保留未來權益的情況下,才能設立付解除條件的不動產產權。當條件成就時,該不動產產權就會終止。但它不是自動終止,而是由未來權益所有人決定是否終止。
Ⅱ.未來權益
[p46]
未來權益有5種:
(1)復歸權(reversion);
(2)回歸權(possibility of reverter);
(3)終止權(power of termination);
(4)剩余產權(reminder);
(5)執行權益(executory interest)。
若轉讓人保留了未來權益,則它必定是復歸權、回歸權或終止權。若設立未來權益的文件件它轉讓給了受讓人,則它必定是剩余產權或執行權益。
Ⅲ.不動產產權的轉讓
[p56]
A.轉讓的方式
不涉及封地占有權的交付時,不必履行封地交付儀式。非占有性的未來權益的轉讓,也是通過轉讓協議或者契據來完成,不必舉行封地交付儀式。如今,所有的權益一般均以協議或者其他書面形式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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