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租賃合同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儀器租賃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甲方(出租方):
簽訂地點:北京 乙方(承租方): 河北xx紅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簽訂時間:20xx年6月
根據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用儀器名稱、租賃單價
租用儀器名稱:光纜線路路由探測器、便攜式全球定位系統、氣體檢測儀、風機、自動光纖熔接機藤倉FSM-50S單芯熔接機,自動光纖熔接機藤倉FSM-50R帶狀光纖熔接機,微鉆頂管機,抽水機、發電機,光功率計,光時域反射儀(OTDR),機械式接頭及其專用工具,地下管線探測儀,天饋線駐波比測試儀,頻譜儀,電焊機,路測儀表(支持GSM、TD、LTE各頻段)
租賃單價:以上儀器儀表58000元/年
第二條 租賃期限:儀器的租賃期限為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6月15日,租賃結束后乙方將儀器歸還給甲方。以上租賃時間為預估租賃時間,實際費用的計取按照實際租賃天數計算(含路途時間)。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1、甲乙雙方按合同約定的單價和實際租用天數每月結算一次租賃費用。
第四條 租賃期間租賃儀器的維修保養:
1、甲乙雙方確認租賃關系之時,雙方應對儀器的質量、成色共同確認,租賃儀器由甲方移交給乙方之時起,甲方負責正常的維修保養及普通故障的排除。
2、因乙方使用不當,導致租賃儀器硬件出現故障或受損無法使用,乙方不得自行拆機維修,應返還甲方維修,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甲乙雙方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3、甲乙雙方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 甲乙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5、甲乙雙方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甲乙雙方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到當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仍不能解決時可訴之于法。
第七條 本合同在規定的租賃期屆滿前日內,雙方如愿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貳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經辦人:乙方經辦人: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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