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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

時間:2023-05-21 19:35:44 租賃合同 我要投稿

【精華】房屋租賃合同錦集7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房屋租賃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華】房屋租賃合同錦集7篇

房屋租賃合同 篇1

  甲方(房主):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____市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情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人姓名___________,房屋沒有進行抵押。

  第二條房屋租賃情況

  (一)租賃用途:____________;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為:________,最多不超過_________人。

  第三條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計________年____月。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并移交房門鑰匙及房租后視為交易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____日向甲方提出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月,租金總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支付方式:現金,押______付__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押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元整,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有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____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擔,_____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擔:

  (1)稅費

  (2)電費

  (3)電話費

  (4)電視收視費

  (5)供暖費

  (6)燃氣費

  (7)物業管理費

  (8)房屋租賃稅費

  (9)衛生費

  (10)上網費

  1)車位費

  2)室內設施維修費。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有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出租房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證遵守國家、____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于該房屋及其附屬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 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____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的金額相當于一個月房屋租金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者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并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給

  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

  第七條

  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10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

  第七條

  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照租金的10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并賠償相應損失。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____日通知對方,并按月租金的100%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人(甲方)簽章:__________承租人(乙方)簽章:___________簽章時間:_________________

  簽章時間

房屋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_小區__號樓________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計__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元,按月/季度/年結算。每月___月初/每季___季初/每年___年初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___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同意預交元作為保證金,合同終止時,當作房租沖抵。

  五、房屋租賃期為,從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并償付對方總租金___的違約金。如果甲方轉讓該房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六、因租用該房屋所發生的除土地費、大修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助。

  九、就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天津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十、本合同連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3

  【關鍵詞】 劃撥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賃作為一種讓渡房屋使用權的一種民事行為,對于建立和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活躍市場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國有企業改制高潮漸遠,事業單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將釋放出大量的劃撥土地上的房屋進入市場。眾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改制后,仍然保留了房屋所占用國有土地的劃撥性質。作為市場主體,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后的公司,從物盡其用和追求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必然將閑置的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以獲利。本文擬以筆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作為切入點,對改變劃撥國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拋磚引玉,與司法實務人士進行交流和探討。

  二、案件始末

  位于武漢中心城區的某文化創意園,由武漢某汽車修造公司經營,名為文化創意園實為商業街,聚集了多家餐飲、服裝企業。武漢某餐飲公司承租其中1000余平方米用于經營海鮮酒樓,后租賃雙方因房屋租金發生糾紛,汽車修造公司將該餐飲公司訴至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筆者作為餐飲公司的代理律師,憑借多年為國土規劃行政部門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判斷承租房屋原為國有汽車修造企業廠房,所占用的土地應為劃撥工業用地,房屋性質應該為工業、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變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則租賃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存在合同無效的可能性。隨后,筆者作為餐飲公司的代理人向國土和房產管理部門調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產證,證實了前述推定,確認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房屋設計用途為工業交通倉儲用房的事實。

  在獲取上述證據后,筆者建議餐飲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變土地和房屋用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并判令出租方賠償承租方的裝修損失二百余萬元。經開庭審理,某區法院認為出租房已經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證》,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由,判決駁回餐飲公司的反訴請求。目前,餐飲公司已經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司法審判現狀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審判現狀

  基于對上述某區法院判決的疑問,筆者查閱了各地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發現各地法院對于改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判決結果及其判決依據缺乏基本統一的尺度和標準,甚至同一法院對同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也截然迥異,令人無所適從。各地法院判決結果和判決依據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承租人反訴某汽車修造公司擅自改變劃撥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的案件數起,一律以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由,駁回反訴人的反訴請求,但并未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是否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進行進一步闡釋,缺乏說理的深度,不能產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廣東佛山市某區人民法院的判決[①],認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及《物權法》等法律關于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旨在調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進行建設的行為,其調整和規范的對象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建設單位,并非旨在規范和調整房屋建成后的利用和處分行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20xx年和20xx年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認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隊上訴重慶市墊江復合保溫材料總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73號民事判決書[②]判決認定,出租方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質的出租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強制性規定,其《租賃協議書》無效。昆明消防支隊房屋出租行為具有改變土地用途的性質,是違法行為,無論是否上繳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賃協議書》有效。但頗具戲劇性的是,時隔不到一年,對蘭州紅麗園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上訴甘肅誠信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卻以(20xx)民一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③]判決認定,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其判決理由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房屋所有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財政部《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

  (二)成因分析

  1.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強制性規定究竟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理解不一對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租賃合同效力持肯定說的學者和實務人士認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關于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經相關土地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的規定系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對土地使用者應按規劃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違反該規定,僅導致相關行政管理機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律后果,不必然導致改變劃撥土用途的租賃合同無效。其法律依據是《房地產管理法》及其與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并未禁止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繳國家,并不損害國家利益。

  對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租賃合同效力持否定說的學者和實務人則士認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于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系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其目的在于否定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導民商事主體遵循我國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則,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則,土地用途管制將形同虛設。同時,由于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沒有足夠的人員、精力主動強制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的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其監管只能是被動監管,即主要依賴于出租人自覺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但基于趨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數出租人不會主動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

  因此,寄望于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權人以國家利益為大局,將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繳國家,是不切實際。

  2. 未區分劃撥土地上房屋現狀用途出租和改變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質

  有法律專家和實務人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下稱《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下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只要經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門批準,滿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以及按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條件,劃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即可出租。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只要房屋所有權人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筆者認為,《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所調整和規范的對象主要為劃撥土地上房屋現狀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為,而不包括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為,理由如下:

  (1)我國實行房地一體主義,不僅房屋和土地的物權歸屬應適用該規則,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應遵循該基本規則,土地用途直接決定房屋用途。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同時,依據《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綜上可知,房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相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進行建設。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終局的決定房屋用途,改變房屋用途,其實質是改變了土地用途。

  (2)我國對土地用途實行嚴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都應當履行法定的審批程序,即須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并報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經得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經過上述程序改變土地用途后,還應在土地登記主管部門作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3)劃撥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或以極低的對價獲得的土地,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必須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對使用主體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據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劃撥用地目錄》第四條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質是改變了劃撥土地的用途,已經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應當通過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將劃撥土地轉為出讓用地。

  3. 法不責眾的心態

  部分法律專家和實務人士認為,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為大量存在,不僅國有企事業單位存在該種情形,大量國家行政、司法機關也存在該種情況,還有大量國有企業改制后國有控股、民營企業因按相關政策保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劃撥性質,將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獲利。因此,若否定改變劃撥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無疑會給既有的租賃業態造成巨大沖擊,牽涉面廣,涉及的利益群體眾多,與當前高度重視審判社會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導思想相悖。反之,從物盡其用的角度出發,對該類房屋租賃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勵交易、盡量維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導思想。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同樣缺乏依據。作為由國家財政負擔經費的行政、事業單位及司法機關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體。因此,盡管其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為,但不應以對一般的民商事主體之間合同糾紛所總結出來的盡量促成交易和維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審判指導思想來認定其出租行為的效力。而更應從是否凡違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角度認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賃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嚴格限制部分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濫用土地劃撥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設嚴重超過自身實際需要的房屋面積出租牟利的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四、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再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強制性規定區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但如何識別和認定兩類不同的強制性規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規定具體的標準。學界通說認為,應從如下標準判斷和識別兩類不同的強制性規范:一是審查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明確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二是審查違反強制性規定是否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三是審查其立法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還是禁止行為本身;四是審查強制性規定的調整對象,即強制性規定針對的是行為方式還是行為結果,是針對準入資格還是行為內容。

  綜合以上識別標準,筆者認為,《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五十六條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關于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首先,從其立法目的來看,上述規定原則上禁止改變土地用途行為本身,并嚴格禁止改變土地用途行為結果的實現,僅在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才能改變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價值差異巨大,擅自將劃撥土地用作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規定的用途,逃避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損害國家利益。因此,將《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認定為效力性強執行規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議

  雖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但是否應一概否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則應持謹慎態度。筆者認為,應當區分改變后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分別處理。對于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因其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可以參照合同效力補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審法庭辯論前獲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若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行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獲得土地主管部門和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并且將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的,可以認定租賃合同有效。肯定該種情形下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并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勵交易,盡量維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審判理念。

  六、結 語

  綜上所述,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對改變劃撥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應視其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區別對待,而不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處理。否則,難以在追求和實現法律正義的同時,獲得較好的審判社會效果。

  參考文獻:

  [①] 加陸勇山律師的文章《房屋改變用途出租,租賃合同不會必然導致無效》;

  [②] 見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73號民事判決書。

  [③]見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

房屋租賃合同 篇4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區______號樓______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計______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結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同意預交______元作為保證金,合同終止時,當作房租沖抵。

  五、房屋租賃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并償付對方總租金______%的.違約金;如果甲方轉讓該房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六、因租用該房屋所發生的除土地費、大修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助。

  九、就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十、本合同連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自雙方簽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5

  本合同當事人: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其擁有的門面房出租給乙方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門面描述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門面位于_______市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門面建筑面積共_______平方米。

  2.門面房內附屬設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賃房屋用途

  1.乙方租賃房屋作為商業門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諾:在租賃期限內,未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門面的原有結構和用途。

  三、租賃期限年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賃期為_____年。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一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租金支付方式現金支付。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在乙方支付_____________元押金或第一年租金之日起將上述房屋鑰匙及使用權交付乙方;

  2.甲方必須保證出租給乙方的門面能夠從事商業經營。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方;或在租賃期內房租加價。

  3.在租賃期間,甲方不得對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

  4.租賃期滿,乙方未續租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添置的用于經營的所有可以移動、拆除的設備設施歸乙方所有,未能移動、拆除的設備設施乙方應在租賃期滿后十五日內搬離。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使用房屋,不承擔門面自然損耗的賠償責任。

  2.乙方在不破壞門面原主體結構的基礎上,有權根據營業需要對上述房屋進行裝修,甲方不得干涉。

  3.在租賃期內,因租賃門面所產生的水、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等,債務由乙方自行承擔。

  4.按本協議約定支付租金。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1.在租賃期間,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七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負責承擔;

  2.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修復。乙方拒不維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3.乙方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狀態。甲方要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的,應提前七日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撓養護、維修而產生的后果,則概由乙方負責;

  4.在租賃期間,甲方需要對該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甲方負有告知乙方的義務。具體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在條款中另行商定;

  5.乙方需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必須事先通知甲方。

  八、續租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租賃權,但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半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雙方可根據本合同約定情形,結合實際情況重新協商后,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九、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1.除甲方同意乙方續租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后的十五日內應返還該房屋,未經甲方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七十七元/日向甲方支付該房屋占用使用費;

  2.乙方按本合同約定返還該房屋時,應經甲方驗收認可,并相互結清各自的費用,方可辦理退租手續。

  十、轉租、轉讓和交換

  1.在租賃期間,乙方再轉租房屋須事先書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2.乙方向甲方承諾,在轉租期間不將該房屋承租權轉讓給他人或與他人承租的房屋交換使用。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期限交付租金,超過十五天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未經甲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或用途,經甲方書面通知,在限定的時間內仍未修復的;

  (3)在租賃期內,未經甲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轉租或轉讓承租房屋的;

  (4)從事非法經營及違法犯罪活動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遲延交付租賃房屋十五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間,如甲方因該房屋或房屋范圍內的土地與第三方發生糾紛或甲方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涉及到該房屋及房屋范圍內的土地,致使乙方無法正常營業超過七天的;

  (3)甲方未經乙方書面許可,擅自將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轉讓給第三方的;

  (4)租賃房屋主體結構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賃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均可變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書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嚴重受損,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3)在租賃期間,乙方承租的門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遷的;

  (4)因地震、臺風、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造成本合同在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

  4.在租賃期間,租賃合同被解除的,本合同也隨之終止,因本合同終止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甲方應按月租金的五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但下列情況除外:

  (1)該房屋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2)該房屋因社會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遷的;

  (3)該房屋毀損、滅失或者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4)甲方已被告知該房屋出租前已設定抵押,現被處分的。

  十二、違約責任及賠償

  1.符合本合同第九條第1.2項的約定,非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當年租金的10%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2.乙方應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當年租金的10%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經濟損失;

  3.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交還,甲方有關要求乙方按當年租金的10%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經濟損失。

  十三、其他條款

  1.在租賃期間,乙方所繳納的水費、電費、房租等交于甲方的各種費用,甲方應給乙方開相應的收據。乙方因房屋使用所繳納的其他費用,乙方應將相應收據復印峻交于甲方;

  2.甲、乙雙方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待雙方同意后,方可辦理手續。若甲方違約,除要負責退還給乙方相應期限內的房租外,還需支付給乙方上述金額(未到期限的房租金)10%的違約金,反之,若乙方違約,則甲方有權不退還租金;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連補充條款及附件共四頁,一式兩份。其中,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其他約定

  租賃期間的水費、電費(其中水____元/噸,電____元/度)無特殊情況約定不變。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6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該房屋坐落于____市____區次____鎮敬園小區7棟4單元202 該房屋,建筑面積85平方米,使用面積80平方米, 第三條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辦公,住宿。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前,不擅自改變該房屋的用途。 第四條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計________年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____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續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五條租金 租金為1000元月,年付1元 第六條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二)對于乙方的裝修、改善和增設的他物甲方不承擔維修的義務。

  (三)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拒不維修或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代為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對于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其中甲方執______份,乙方執______份,房屋租賃管理行政機關備案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簽章:____________承租方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7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租賃合同的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定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自有的約三百平方米二層樓房出租給乙方作為飯店經營場所。

  二、 租賃期為 年。從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每年為 萬元整。支付方式為一年一交,以收條為憑。

  三、 租賃期間,乙方如裝修、增項、改造需甲方同意方可進行,費用自理。期滿后一切不可移動的設施歸甲方所有,其中包括餐桌,餐具等設備。

  四、 租賃期間,甲方負責安裝供暖設備并負責供暖。取暖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衛生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 合同期間,乙方對房屋有使用權,并負責維護、保養,房屋結構不能改變,如遇跑水、門窗損壞等均由乙方負責。

  六、 本合同有效期滿,甲方將租賃房屋繼續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甲、乙雙方就續租達成協議的.,應簽訂新合同。

  七、 租賃期間、安全問題由乙方完全負責并遵守樓紀樓規,不得影響鄰里休息或在本租房內進行從事違法違紀或危害社會公德之事。

  八、 租金必須在每年的1月15日之前交齊,如未及時交納租金及時其他應承擔的費用,否則甲方有權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九、 租賃期間乙方對房屋有使用權,不準轉租轉讓,如遇房屋出售,乙方無條件服從,合同終止。

  十、 租賃期間如甲方自供暖期間溫度未達到國家規定18度乙方有權不交取暖費,如入網取暖情況與甲方無關。

  十一、 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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