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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合同補充協議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協議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協議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協議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汽車租賃合同補充協議,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汽車租賃合同補充協議1
甲方:
乙方:
地址:
為促進汽車租賃需求,推動汽車工業的發展,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經友好協商,就汽車貸款的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指定乙方為開展汽車租賃貸款業務的特約經銷商,積極配合乙方開展汽車租賃工作,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
二、乙方同意為購車人提供保證擔保,乙方可以要求購車人提供必要的反擔保。
三、四、對同意發放汽車貸款的借款人,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借款所需資料(主要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證件、結婚證件、收入證明文件、借款人確認簽字的借款申請書、貸款擔保書、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借據簽字等)并送至甲方社
四、乙方收到資料后,應當協同乙方人員辦理借款相關等手續,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汽車發票、繳費憑證、行車證(復印件)提交甲方。對于逾期未提供上述資料的.,甲方有權取消對借款人的貸款,后果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應當保證提供給甲方的上述資料真實無誤,否則由此導致甲方不能追償貸款而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負責,本協議期限屆滿不影響甲方繼續對乙方行使追索權。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購車款劃轉給乙方。
七、甲方的貸款條件若發生變化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并可應乙方的要求提供利率政策等有關信息。乙方應當定期向甲方反饋汽車銷售的政策、價格等市場信息。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雙方發生糾紛時,首先由當事人各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應當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有效期l年,到期后經雙方協商可續簽合作協議。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簽章)
年月年月日日
汽車租賃合同補充協議2
承租人:
出租人:
一、甲方租賃乙方工程汽車名稱:
二、月租金:
三、施工地點:
四、租賃期限:
五、付款方式:
甲方負責汽車進出場運輸費:、租賃期滿個月退場費由乙方支付,如施工不足個月,甲方承擔乙方車輛的出場費即合計進出場費由甲方承擔。
六、權利和義務
1、甲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按期支付乙方租金,逾期未支付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車輛。
2、在租賃期內,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在所租汽車上自己拆除任何零部件,汽車維修保養由乙方負責,甲方提供幫助配合,租賃期內汽車的燃油由甲方提供,燃油費由甲方承擔,甲方必須保證燃油的質量,如果不能保證燃油的質量,造成的汽車損壞由甲方賠償,甲方允許乙方每月三天的.汽車維修及保養期限,不超過三天不得扣除租金,超過天數按月平均租金減扣。乙方未超出叁天修車時間,則由甲方按月租付給乙方租金。
3、乙方派駕駛員人,甲方負責承擔駕駛員食宿費用,乙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4、駕駛員應服從甲方工作安排及合理化管理,不得無故脫崗,在確保正常作業的情況下,有特殊情況可以向工地領導人請假。
補充協議:
5、甲方在租賃期間僅享有汽車使用權,甲方不得轉租、轉借或未經乙方同意更換工地。
6、甲方安排汽車作業每天不超過小時。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汽車不得正常工作,甲方需晚上加班作業時,應在出工前安排駕駛員休息,以保證加班安全。
7、在施工中,由于甲方為事先明確表示,造成下電纜、管線、電線、樹林等受損壞,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全部賠償責任有甲方承擔。
8、乙方車輛進入甲方工地后,如:交警、運政等所發生的一切事物由甲方協調處理。
9、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汽車損壞,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在租賃期內,無論是自然原因,還是甲方原因,以及其它原因導致汽車停工,甲方均應按期支付乙方租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拖欠乙方租金。
10、在租賃期滿后,甲方如需繼續租賃需提前10天通知乙方,經乙方同意后雙方另簽訂合同。
七、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甲方拖欠乙方租金,甲方應按拖欠資金總額月百分之五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直至付清,若乙方未按本合同履行,應退還甲方為此所支付的進出場費并賠償因停工所造成的10萬元損失。
八、乙方駕駛人員在工作期間,要服從甲方調度及工作安排,注意安全,確保自身的人身安全,不得違章操作汽車和違章作業,如違章作業造成人身傷亡,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甲方在工作期間要保護機駕人員的人身安全,不得打、罵駕駛人員和損害乙方汽車,由于甲方非法開采和非法施工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甲方負責。
十、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生效,雙方應認真按本合同執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在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通過協商調解,如調解不成則約定提交綿陽市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汽車租賃合同補充協議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擔保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保證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就汽車租賃事宜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汽車甲方將車牌號為粵 ,車型為 ,車輛標記為 座,顏色為 色,技術等級為一級的車輛出租給乙方使用。
乙方必須謹慎駕駛,合同期滿之日將車輛完好無損的交還甲方。
第二條:租賃期限租賃期為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支付標準及結算
1、租金支付標準按日計算,每日租金為人民幣 萬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該租金包括:在租賃期限內的保險費、養路費,正常維修、定期保養的材料費、人工費以及國家(或地方)對車輛所征收的相關稅費;乙方須在本合同簽訂時首先交納租金為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
2、若乙方提前還車,剩余租期在一天以上二十九天以下的,甲方可退還未到期租金的 30 %,若提前一天以內還車的,甲方將不退還租金。
3、若乙方超時還車但不滿六小時(不包含六小時),甲方每小時加收人民幣 佰 拾元整;若超過六小時(含六小時在內)按日計算逾期租金,日租金為人民幣 佰 拾元整。
4、承租方在簽訂合同時須一次性交納押金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若乙方延遲還車,甲方將從押金里按照日租金的收費扣除相應的租金。
5、租期期滿后,若乙方口頭或以電話形式表示要續租的,須在合同約定租期期滿前0天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并辦理相關的續租手續。
6、租賃期滿,若乙方延遲還車,甲方則按照延期還車每日人民幣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的標準收取日租金,另外,乙方還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為逾期租金的 年審、季審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3、在租期內由于車輛的正常磨損或機械故障所造成的停駛,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的4個小時內(僅限于深圳市或東莞市內)提供另外一臺相同級別的車輛供乙方使用,但不負責因此對乙方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失。
4、在租賃期間,如乙方發生關閉、停產、合并、分立、破產等而喪失支付租金及相關費用的能力時,甲方有權立即采取緊急措施,收回車輛,且乙方并不因此免除本合同規定的其它責任;甲方因上述原因停止服務給乙方帶來的一切后果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5、若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車輛行駛中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塞車、禁運、臺風、暴風雨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情況,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可免除責任,但乙方故意遲延履行后發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責任。
第五條:承租方權利和義務
1、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車輛的使用權僅屬于乙方,乙方不得抵押、擔保、典當、出賣、轉借、轉租租賃車輛及車輛證件或將車輛作其它非法用途,如有違反,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若乙方與第三方有簽訂協議(不分時間前后)也都被視為無效,甲方有權隨時收回車輛,并保留追訴的.權利。
2、在租用車輛的過程中,乙方必須保證車輛證件及號牌的完整,如有遺失,由乙方負責在補辦過程中的一切費用。
3、租賃期間內,乙方所租車輛在廣東省內由于自身正常機械故障導致的維修費用由甲方支付,廣東省外車輛維修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除維修費之外的其他費用由乙方負責(如甲方到達車輛出現障礙地的費用),但甲方不承擔因乙方人為造成的車輛故障維修費用。
4、由于乙方任何原因導致甲方車輛不能營運的,甲方將按每日人民幣 元輛的標準收取車輛停場費。
5、乙方承擔租賃期間的車輛燃油費、路橋費、停車費、交通違章罰款等費用。
6、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使車輛有任何損壞需要維修但又達不到保險公司理賠要求的,乙方必須按車輛原樣給予修復。
7、在租賃期間,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被盜或滅失時,乙方必須立刻報警及通知甲方,甲方將協助乙方處理事后車輛維修、索賠等事情,但乙方必須負責保險公司因乙方原因拒賠或賠償不足部分的經濟損失,并承擔辦事過程中一切費用和30%修理費總額的加速折舊損失費。
8、在使用車輛過程中,乙方保證對甲方出租車輛不拆件,不改裝,如車輛需要維修時,必須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將車輛開到指定的修理廠進行維修,如車輛在外地的,由甲、乙雙方協商后解決。
9、乙方所租用車輛僅限乙方本人或乙方公司人員駕駛,否則,因乙方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所導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將由乙方全部承擔,若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還須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的賠付責任。
第六條:擔保條款擔保方(人)自愿為承租方租賃車輛提供擔保,擔保人必須具有深圳常住戶口,具有固定資產,擔保人須親自攜帶戶口和身份證到甲方公司鑒定擔保合同,就承租方履行本汽車租賃合同及附件承擔連帶責任,并保證所提供擔保資料內容真實有效。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有關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若經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合同效力及附件
1、甲方提供的車輛交接技術檢驗表、雙方營業執照復印件、乙方駕駛證及身份證作為本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
2、本合同一式三份,簽字蓋章后生效,簽字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補充事項凡需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須經雙方協商制定,經擔保人同意并以書面形式雙方及擔保人簽字后生效。
出租人(甲方): (蓋章)
承租人(乙方): (蓋章)
擔保方: (蓋章)
甲方經辦人: 乙方經辦人:
固定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手機: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簽訂時間: 年 月 日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汽車租賃合同補充協議4
出租方:
承租方:
擔保人:
出租、承租雙方依據《民法典》、《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重慶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就汽車租賃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標的
承租方因 需要,向出租方租賃 型號車輛 輛,顏色為 色,座位數為 座,車架號為 ,車牌號為 ,備案證號為 ,行駛公里至 ,行駛范圍 。(出租多車,列表附合同后)
第二條 租賃期限、租金、保證金
(一)租賃時間單位為:□年□季□月□日□小時。
(二)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
(三)租金單價為 元/日,租金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
(四)承租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納保證金人民幣(大寫): 元。
合同屆滿后,承租方按時交還車輛(包括雙方確認的隨車攜帶的車輛行駛所需證件及相關標志、標識、隨車附件等),且結清承租車輛違章罰款及其他應由承租方承擔的責任和費用后,出租方無息退還承租方保證金。
雙方也可約定采取 方式擔保。
(五)租金交付時間 ,交付方式 。
第三條 租賃車輛保險
出租方確認交付給承租方的車輛己在 公司辦理了保險。其保險理賠的范圍及時間為: 。(保險卡復印件附合同后)
第四條 出租方的權利、義務
(一)權利
1.依約定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車輛的權利。
2.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保證金、雙方約定的其他相關費用。
3.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租賃車輛丟失、損壞的,有權要求承租方賠償。
(二)義務
1.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機動車《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且年檢合格、狀況良好、設備齊全的車輛以及車輛行駛所需的齊全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車輛行駛所需證件及隨車附件,并辦理相應確認手續。
3.承擔本合同第三條約定險種的投保費用,并明確告知承租方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保險理賠范圍內向保險公司提出和協助辦理理賠事務。
4.承租方要求增加除本合同第三條約定險種以外的其他險種的,出租方可代辦,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5.向承租人提供車輛故障救援、維修和車輛替換等服務。
故障救援以及維修期間免收租金(因承租方責任造成的車輛損毀除外)。租賃車輛經維修、救援后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的,出租方應提供同等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6.承擔租賃車輛的日常保養及車輛正常損耗發生的修理費用。
7.公示車輛租金、相關收費項目及標準。
8.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條 承租方的權利、義務
(一)權利
1.按合同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知曉保證安全駕駛所需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4.就租賃車輛的瑕疵從出租方獲得救濟的權利。
(二)義務
1.個人承租的,向出租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和擬駕車人員的機動車駕駛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租的,向出租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擬駕車人員的機動車駕駛證以及經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以及授權經辦書等證明文件。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3.隨車攜帶車輛行駛證、備案證及相關標識。
4.愛護車輛以及隨車附件、附屬設備,不得處分、轉租、抵押、損壞租賃車輛,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汽車損壞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對車輛進行修理、改裝、拆卸、更換零部件、增設他物。
6.協助出租方在規定期限或約定時間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和維修保養。
7.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以及因不可抗力導致車輛損毀的,應立即向公安部門、保險等機構報案,及時通知出租方,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依法承擔交通事故以及車輛被盜的相應責任。
8.遵守交通及其相關法律法規,違反前述規定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承擔。
9.不得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經營活動。
10.承租期間,承租方遺失牌照或有關證件,應及時通知出租方并承擔補辦期間的車輛租賃費及補辦手續費。
第六條 意外風險
(一)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二)因政策發生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一)提供未經年檢或檢測不合格的租賃車輛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還應向承租方支付租金總額 %的違約金。
(二)逾期交付車輛的,每逾期一日向承租方支付車輛租金 %的違約金。
(三)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車輛替換等服務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的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 %的違約金。
第八條 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一)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向出租方支付車輛租金 %的違約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按逾期時間由出租方按日租金計收租金,并向出租方交納逾期應交租金 %的違約金。
(二)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租金總額的 %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
(三)承租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造成損失的,承租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超過 日的;
3.買賣、轉讓、抵押、質押、轉租、轉借、典當租賃車輛,涂改備案證及相關標志、標識的。
(四)承擔因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全車丟失后至保險公司賠償前的停運損失;承擔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修理費依照相關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計算,停運損失按日租金標準計算,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計算。
(五)承擔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六)承擔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第九條 擔保
承租方采用擔保人提供擔保方式租賃車輛的,擔保人應在本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并約定承擔 。
1.一般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或者申請有關機關調解,或者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重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一)出租方、承租方對本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中含有不合理的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二)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 日內提出續租申請,在同等條件下出租方應優先為承租方續租。
(三)本合同經出租方、承租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若有擔保人共同訂立合同的,需擔保人、出租方、承租方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持一份。合同約定有擔保人的,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擔保人各持一份。
出租方(簽字或蓋章):
工商營業執照號:
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號:
住所:
聯系電話:
承租方(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號/組織機構代碼證:
住所: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及身份證號:
擔保人(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號/組織機構代碼證:
住所: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及身份證號: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附
一、租賃車輛交接表(略)
二、術語解釋
1.出租方:持有營業執照和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擔保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
4.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提供的安全技術性能、等級符合國家規定和行業規定且有齊全有效行駛證件的車輛。
5.租金: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相關服務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發生的燃油費、通行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6.有效證件:能夠證明租賃車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如:車輛行駛證、備案證、保險標識、環保標識、車船稅迄、年檢標識和租賃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等。
7.設備:保證車輛安全和按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設施。
8.保證金:為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
汽車租賃合同補充協議5
出租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 身份證號:
第一條車輛狀況
承租方所租的車型為 ,車牌號為 ,必須使用 號汽油(柴油)。租賃車輛的車況以發車的雙方簽字確認的《租賃車輛交接單》為準。
第二條租賃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 年 月 日 時起,將所租車輛交付給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 時收回,應承租方要求,由出租方派人至承租方指定地點送,接車輛,出租方將另行收取費用 元。租金及其他情況祥見本合同的附件《汽車租賃登記表》。租賃方續交租金應在預付租金到期前兩天辦理。
第三條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不承擔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內所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關部門的罰款等。
2、不承擔租賃車輛于租賃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3、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想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證件齊全有效的車輛。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額押金之后,將所租車輛交付承租方。
6、如車輛屬于非承租方使用不當所產生的無法投入正常行駛時,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臨時替換車輛。
第四條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租賃期間擁有所租車輛的使用權。
2、租賃期間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并承擔由于違章、肇事、違法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3、不得把所租車輛轉借給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賃車輛進行盈利性經營,以及參加競賽、測試、實驗、教練等活動。
4、承擔車輛租賃期間的油料費用。在租賃期間應對水箱水位、制動液、冷卻液負有每日檢查的責任,在車輛正常使用中出現故障或異常,承租方應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將車輛開至出租方指定維修廠,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換愿車設備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責任及損失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
5、按期如數交納租金、租金。
6、應按時歸還車輛,歸還時的車況與《租車車輛交接單》中的車況登記相一致,并經出租方指定的專業人員驗收。驗收時發現車輛有所就的劃痕、刮傷、碰撞、損壞、設備折損、證件丟失等現象承租方應按實際損失交納車損費及其他相應的費用。
7、如許續租車輛,須提前 小時到出租方辦理續租手續。
8、必須承擔因承租方的行為而帶來的其他經濟損失。
第五條租期的計算
租賃期間以車輛發車時為始,以車輛收車時為止,每日以 小時計算,超過 小時(含 小時)按全日計算, 小時以內按半日或小時計算。
第六條車輛行駛里程限制
承租方多租車輛每日行駛里程為 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 元計算,租期在 日以上(含三日)免去里程限制。
第七條租車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簽定時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額押金(以《汽車租賃登記表》上所示為準)。
2、在本合同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時,如承租方無違約行為,出租方將押金歸還給承租方。
3、承租方還車時須交納交通違章保證金 元人民幣,在 個工作日后,經確定在租賃期間無違章記錄即退還。
第八條車輛保險
1、出租方為租賃車輛辦理了車輛損失險,盜搶險、自燃險、第三責任險。承租方可自愿購買其他險種,費用由承擔方自理。
2、車輛在租賃期間內如發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門的出租方,出租方屆時應協助承租方向保險公司報案,承租方必須協助出租方辦理此事故的相關事宜,并支付因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如屬于保險賠付范圍的費用有保險公司承擔;屬于保險責任免賠或其他原因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第九條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約定的交車時間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車輛,需向承租方賠償該日租金的 倍做為違約賠償金。
2、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逾期返還車輛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標準的 倍計收。
3、承租方在租賃期間發生操作不當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車輛損傷,如可辦理保險索賠的,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總維修費用(以保證公司評估為準) %的加速折舊費和停駛損失;如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的,由承租方承擔全部的維修費用和停駛損失。
第十條擔保條款
擔保方: (個人簽字、單位蓋章)愿為承租方提供擔保,如承租方發生違約行為,擔保方愿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合同解除
1、因車輛狀況原因導致車輛無法正常行駛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2、未經出租方許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過 日,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車輛并解除合同。
3、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車輛,并不返還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3)承租方擅自將車輛開出 區域。
(4)從事其他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汽車租賃登記表》,《租賃車輛交接單》是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有關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經協商解決未能達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訴。
出租方(簽章): 承租方(簽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汽車租賃合同補充協議6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 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 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 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 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北京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簽章): 承租方(簽章):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證照號碼:
保證人(簽章):
住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汽車租賃合同補充協議7
甲方: 有限公司(原 有限公司)
乙方:
鑒于乙方依 號仲裁書,已成為 路 號 房屋的業主,并有意自用該處房產,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與原房主 于 年 月 日簽訂的承租上述房產的租房協議于 年 月 日提前終止,甲方于當日退出承租房產。
2.因房主自身原因,甲方近來一直未能與其聯系上,故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房租甲方已提存至 公證處。
3.上述房租依乙方與原房主的`轉讓協議,應全部或部分歸乙方享有,但至今該房租仍在原房主 處,且 尚有 元押金未轉交給乙方或歸還甲方,鑒于上述情況,甲方承諾協助乙方取得其應得的房租,乙方承諾盡快歸還甲方 元押金。
4.雙方定于 年 月 日進行房屋交接手續,完成交接手續后在本協議上簽章。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汽車租賃合同補充協議8
合同編號: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車輛期限
1、甲方將其所有的 車型,車牌號碼 ,從 年 月 日時起租給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時止收回。
第二條 租金、押金及交付期限
1、每天租金 元,共計人民幣 元,訂立合同時,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2、乙方辦理租賃手續時需一次性繳納押金 元。
3、乙方還車時需繳納交通違章保證金 元,三十個工作日后,如無違章記錄即退回。如有違章甲方將代付出交通違章款后余額返還乙方。
4、乙方所租汽車,每天(按24小時計)行駛不得超過350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收 元;還車時,6小時以內按半天計算,超過6小時(含6小時)按全天計算。
5、乙方租期滿,如需續租車輛,應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甲方,經甲方允許,方可延期租賃。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6、所用燃料、日常費用由承租方負責。
7、注:如駕駛員不跟車,必須提供等價抵押。
第三條 甲方義務和責任
1、提供合同規定之車輛,保證其處于適租姿態。
2、確保車輛的手續合法齊全,牌證有效,保險手續完備。
3、負責車輛的'維護保養和年檢。
4、乙方租賃其間車輛出現故障、發生事故,甲方提供救援,協助乙方處理,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乙方義務和責任
1、乙方提供給甲方的資料應保證真實有效(如身份證、戶口簿、駕駛證、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等)否則就此產生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2、租賃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法令,安全行車,因違法,違紀、違章所造成的法律責任及違章罰款,自行負責。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3、不得用租賃車輛從事營業情活動,不得將車輛轉租、出借、典當、抵押;不得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發現,除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違約金外,還應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后果,賠償甲方全部損失,并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4、租賃期間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通知甲方協助解決。并承擔車輛出險維修停駛期間的損失及車輛折舊費,停駛期間損失費每天按日租金的50%計算;車輛折舊費按保險公司賠付以外,不足部分由乙方負責賠償。
5、租賃車輛被盜搶應及時報警、通知甲方,并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后的不足部分。
6、租賃期間負責保存各種證件,如有遺失,除承擔補辦證件的各種費用外,并交納停駛損失費,停駛期間按租賃標準的50%計收。
7、租賃過程中,車輛出現故障損壞,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注:還車時暫押現金1000元,如在租車期間沒有違章行為,30日內退還。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章)駕駛證號碼
身份證: 電話 : 家庭住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出車清單一覽表:
日期車 型顏 色車 號車 況公里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