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賃經營合同范本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租賃經營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訂立合同雙方及保證人:
甲方:(以下稱出租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稱承租方):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為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出租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對寧津縣曉龍道路運輸中心進行租賃經營,通過出租人的公開招標和承租人的投標與答辯,經過評標委員會的最后評標,________被確定為中標承租人。出租方和承租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招標標底所確定的基本內容,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特訂立本合同。
第三條承租方租賃經營寧津縣曉龍道路運輸中心后,該企業性質的不變,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業。
第四條承租方租賃經營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必須依法經營。
第五條承租方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向應符合本行業的特點和發展規劃,必須在出租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所規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六條承租方租賃經營后,應獨立核算、依法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租賃期限、財產和租金
第七條租賃經營期限為____年,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八條本運輸中心經清產核資確定現有資產為其中固定為________,流動資金為________元
第九條本合同租金定為每年____元,承租方必須于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交納。
第十條本運輸中心租賃經營前的債權債務及遺留虧損等由出租人負責,與承租人無關;租賃經營后的債權債務由承租人負責。
第十一條承租人承租后用個人所得進行的投資,產權歸承租人所有,租賃期滿后,可以帶走,也可以折價給出租人。
第三章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承租人的權利
1.承租人是本中心租賃經營期間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2.承租人對租賃的財產有完全的使用權。
3.承租人對本中心的經營有完全的自主權。
4.承租人對本中心經營管理有機構設置權;人事任免權;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權;獎懲、招用和辭退工人的權利。
5.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和資金分配權。
6.本中心納稅后剩余的利潤,由承租人自主支配權。
7.承租人有權使用出租人的企業名稱、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組織機代碼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有效資格證。
8.承租方有權使用出租方的公章、合同章、賬號、發票等財務憑證。
9.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購置新設備和資產。
第十三條承租人的義務
1.承租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費和統籌基金。
2.承租人必須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
3.承租方不經出租方的同意不得將運輸中心轉租、轉包他人經營。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保證租賃的'固定資產不受損失。
4.承租人要自覺接受承租方的監督,保證依法經營。
5.承租人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應當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不斷提高職工的平均收入,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福利待遇。
6.承租人必須提供價值____元的財產作抵押,并提供元現金作抵押,另外,承租人還應該依法提供兩名有相應資產的保證人提供擔保。抵押物在租賃經營期間只有使用權,無處分權。抵押金應交出租方存入銀行,利息歸承租人所有。
7.承租人應當在交付租金和支付各種稅費及工人工資后的利潤中留存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企業的風險保證金。
第四章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出租人的權利
1.有權按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有權監督租賃財產不受損害。
3.對本中心財務有監督、審計權。
4.有權維護本中心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出租人的義務
1.根據承租人的請求,積極協助解決經營活動中的困難和問題。
2.不得違反合同規定,干涉承租人的經營自主權,干擾承租人的經營管理活動。
3.應當按照合同規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六條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七條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國家政策與合同簽訂時發生重大變化時,且足以影響雙方合同的繼續履行,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條因承租人經營管理不善,或者重大決策失誤,給中心造成連續一年以上虧損或重大損失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由于出租人違反合同規定,干擾承租人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租人無法繼續經營,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時,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者無法履行的時候,經過雙方協商,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條租賃期滿,合同自行終止。租賃期滿前30日,承租人應當將本中心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債權、債務等情況交出租人審核,出租人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經租賃雙方代表簽字后,承租人可以退出租賃。
第二十二條租賃期滿后,本中心仍繼續租賃經營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的權利。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租賃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負違約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處理。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不能按期繳納租金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應支付當年租金____%的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無力支付租金的,應當用風險保證金支付,風險保證金不足繳納租金的,承租人應用抵押物或抵押金(保證人的保證金)折抵租金。
第二十六條承租期滿,承租人如不能按要求交還租賃的財產,承租人應賠償損失承擔原財產價值___%的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出租人違反合同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給承租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直接損失,并支付當年租金____%的違約金。
第二十八條租賃雙方發生糾紛以后,應當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向寧津縣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出租人的《租賃經營方案》、《招標書》和承租人的《投標書》、《答辯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與合同正文有矛盾之處,以合同正文為準。
第三十條本合同由出租方代表、承租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并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以下稱出租方):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稱承租方):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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