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工作總結
總結是把一定階段內的有關情況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導性結論的書面材料,他能夠提升我們的書面表達能力,因此,讓我們寫一份總結吧。你想知道總結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試點工作總結,歡迎閱讀與收藏。
試點工作總結1
宗教活動場所中的矛盾糾紛,大多數都是因為經濟的原因引起的,財務管理是否規范不僅直接影響著團體的凝聚力和場所的穩定,也關系著廣大信教群眾的切身利益。長期以來,我市因財務問題引發的矛盾時有發生,有的矛盾一觸即發,相當激烈,廣大信教群眾要求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的呼聲越來越高,并強烈要求政府部門加強監督和管理。現將我市宗教活動場所財務規范管理試點工作匯報。
一、宗教活動場所財務規范管理主要做法及其成績
近年來,我市各級民宗局高度重視,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的規范化建設,取得了一些明顯成效。
第一,加強財務督導。
8月建立了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督導制度,市、縣區宗教團體及三一教協會全部成立了財務督導小組,組長由各團體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全面加強對各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監督和指導。較大的宗教活動場所建立內部財務監督小組,監督小組成員由3-5人懂財務的非場所管理組織成員擔任,每月定期召開理財會議,參加人員包括監督小組成員、出納、場所負責人,具體采購人員列席旁聽,對當月發生的每筆資金收支情況實行集中審核。凡是對支出手續不規范的發票,當場予以糾正。凡經理財小組審核后確定無疑義的票據,加蓋審核專用章;凡未經理財小組審核或審核未過關的,不允許其入賬。財務督導制度實施二年以來,有效地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財務管理有了明顯的改觀。
第二,加強財務制度建設。
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我市宗教活動場所普遍建立了財務和會計制度,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市民宗局出臺了《市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民間信仰)財務管理指導意見》、《現金和銀行存款流量表》、《資產負債表》等,市道教協會、市天主教愛國會、市基督教兩會、市三一教協會統一印制《市宗教活動場所收入專用收據》三聯單,加強對較大宗教活動場收入的監督。
第三,加強財務人員業務培訓。
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財務人員的培訓,提高了他們的財經知識,動員有條件的場所財務人員要持證上崗,盡量聘用有會計資職的專業人員擔任,對會計科目設置和記帳方法進行規范。基督教堂多年來一直堅持聘用有會計專業資職的人員作為該場所的會計,科目設置合理、賬目清楚、日清月結,內部監督嚴格,管理規范。市三一教協會也經常舉辦財務人員培訓班,不斷提高場所的財務管理水平。
第四,堅持財務收支公開。
按照《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場所的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捐贈情況要向信徒群眾公開,并接受宗教主管部門的監督。我市較大的場所能夠做到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公開一次,接受信教群眾、宗教團體的監督,增加透明度,維護場所的團結穩定。涵江鯉江廟從開始,每年年底在鯉江廣場進行年度收支的情況向社會信眾公布,接受信教群眾的監督。市天主教愛國會每季度向宗教主管部門上報一次財務報表,每半年上報一次《資產負責表》,使宗教主管部門能夠經常性地掌握了解場所的財務狀況,洞察苗頭性的問題,及時幫助糾正和解決。
第五,建立規范財務管理示范點。為了培養財務管理的示范單位,市民宗局每年召開1-2次財務規范管理現場經驗交流會,讓管理較為規范的場所進行現場經驗介紹,讓大家進行觀摩學習,8月從中挑選涵江鯉江廟、基督教堂、東山祖祠等9個宗教(民間信仰)活動場所上報省廳作為我市宗教活動場所財務規范管理試點。通過典型示范引路,達到全面規范管理的目的.。
二、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市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財務制度不夠落實。
全市宗教活動場所雖然大部分都建立了財務和會計制度,但不夠健全。有的制度掛在墻上形同虛設,根本不按照制度執行。有的場所負責人隨心所欲,自已不帶頭遵守財務和會計制度,造成管理人員內部鬧矛盾,不和諧不團結,造成信教群眾對該場所的不信任和強烈不滿。由于沒有嚴格的財務制度,特別容易形成教職人員在經手錢款方面獨斷專行,給宗教活動場所的形象造成極大的損害,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穩定的一個因素。
第二,財務管理不夠規范。
大部分宗教活動場所由于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在銀行開設戶頭,仍有相當數量的較大的宗教活動場所和經濟收入較多的宗教活動場所仍然以個人的名義在銀行存款,存在公款私存的現象。特別是有相當數量佛教場所仍然存在“個人賬”和“口袋賬”的現象,經濟坐收坐支,從來沒有建立賬目,當家一人說了算。目前仍有部分場所收入不使用各宗教團體統一印制的收入專用發票,收不入賬,存在“賬外賬”和小金庫的現象。有的場所報銷仍然沒有正式憑據,白條現象依然存在;有的場所報銷發票沒有經過會計審核,報銷手續不健全,沒有經辦人、證明人和負責人審批;有的場所大筆開支事前沒有研究,審批不按制度規定,沒有向信徒公開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財務人員業務不夠熟悉。
我市宗教活動場財務人員多數來自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往往是“兼職”或是“半路改行”,絕大多數沒有進行會計上崗培訓和繼續教育,多數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年齡較大,文化程度普遍較低,財會知識較缺乏。在設立賬目時,沒有按照規范科目設置,相當多的宗教活動場記賬方法仍然是以記流水賬方式,財務差錯不易發現,不易糾正。而不是按照國家規定的復式記賬法,不符合國家財政部關于民間非營利性組織的會計制度的要求。能夠實行會計聘用有資質的專業人員擔任的場所位數不多,大多數場所不愿意聘請專業會計人員的現象較為普遍,成為宗教活動場所會計賬目不規范、財務管理無法提高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四,財務監管不夠到位。
從下半年起,全市的宗教活動場所實行財務督導制度,各宗教活動場所加強內部管理,設立財務監督小組,但真正發揮的作用不夠。雖然財務定期公布,但項目過于籠統,反映不出真實的開支情況,公布成了一種擺設。特別是《宗教事務條例》規定宗教活動場所要定期向宗教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財務報表,目前,大部分宗教場所沒有落實到位,游離于外部監管之外。由于監管不到位,這給個別人披著宗教外衣借教斂財的人帶來了可乘之機。
三、加強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的建議
針對存在的問題,我認為要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決:
第一,自覺遵守和執行財會制度。
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工作是政府依法對宗教事務管理的內容之一;也是宗教活動場所內部事務管理的核心內容。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規范與否,直接關系到場所內部的團結;關系到宗教活動能否健康、有序的開展;關系到集體財產的安全;關系到宗教界乃至社會的安定穩定。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特別是場所負責人對此要有充分的認識,切實提高加強財務管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宗教活動場所作為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除了要遵守國家有關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外,同時還要遵守國家的其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國家有關會計方面的法規、規章和制度。因此,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成員特別是負責人以及財務人員要認真學習《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宗教部門關于加強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的規定、意見。《市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民間信仰)財務管理指導意見》,對財務規范管理提出了具體明確的指導意見,希望各宗教團體和場所要結合本場所的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探索推行宗教活動場所財務委托代理制度。
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關鍵是貫徹實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這樣才能解決宗教活動場所財務會計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努力從制度上遏制宗教內部滋生的腐敗。然而,在我市目前要全面實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條件還不具備,時機尚未成熟。因此,要在堅持宗教活動場所的資產所有權、資金使用權、財務審批權、核算單位和監督機制不變的前提下,要積極探索推行財務委托代理制,規范會計基礎工作,減少因財務問題引發的矛盾。
以鄉鎮為單位建立宗教活動場所財務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聘請專業會計人員,對轄區內各宗教活動場所收支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協助各宗教活動場所做好財務管理和實施監督。各宗教活動場所自愿向財務代理中心辦理委托書,并繳納少量的代理費用;財務委托代理中心要自愿接受宗教活動場所的委托。這樣既強化會計工作,又節約聘用會計人員成本,是一舉二得的大好事。
第三,規范財務管理制度。
各宗教活動場所要根據實際,制定規范的財務制度,形成系統的財務管理體系,為場所的財務管理工作確立制度上的保證。
一要建立內部財務監督機制。規模較大的宗教活動場所要召開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會議,推選公道正派、懂財務管理的人員,成立財務監督小組。其他場所應設財務監督員,負責對本場所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情況進行監督。財務監督小組要定期召開會議,對當月發生的每筆資金收支情況實行集中審核。
二要合理設置崗位和合理劃分職責權限。要在分工協作的基礎上,形成設置合理、環環相扣、相互制約的工作鏈和監督鏈。各場所的主要管理人員、會計、出納的崗位要分開設置,不能交叉兼職,要明確會計員和出納員的職責,并認真履行,不能相互替代。賬、錢、物要分開保管,財務單據、賬本、報表要專人保管,工作變動時辦好移交。支票與印章也要分離,不能由同一個人保管。
三要加強現金管理。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的功德箱(奉獻箱)管理,建立開箱清點制度。場所收入的現金,必須及時交出納人員清點入賬,出納人員應出具收款收據,其他人不得私下接受。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四要建立實物和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當前宗教活動場所受贈實物管理是最為薄弱的,因此各場所要建立健全實物受贈、保管、領用、核銷和入賬管理制度,做到受贈實物使用有記錄,處理有依據,核銷有憑證,投入工程建設有固定資產賬。要明確固定資產保管、使用人的責任,做到固定資產購置有記賬,保管有登記,使用(領用)有記錄,核銷有手續。
第四,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
一要定期向公眾及信教群眾公開財務信息,實行財務透明化。《宗教事務條例》中規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并以適當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為了打消捐贈者的顧慮和不信任感,宗教活動場所需要進行有效的財務管理,實行財務透明化,定期公布活動的績效,就捐款的使用和結果與捐贈人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各場所應把財務公開工作落到實處,并在醒目位置設立財務公開欄和意見箱,每月公開財務收支和報表,并將每季度的財務報表統一送交所在宗教主管部門備案,自覺接受信教群眾、宗教團體和宗教主管部門的監督。公眾及信教群眾可透過公布的信息了解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狀況,由公眾及信教群眾監督宗教的發展。
二是各宗教團體要加強對本宗教各場所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協助政府宗教部門依法對場所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及時堵塞漏洞。真正把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活動納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以保障宗教活動場所集體財產的安全。
三是各級宗教事務部門要依法對各宗教活動場所執行《會計法》、《宗教事務條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把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作為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對執行不好的或仍然沒有執行的場所將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接受檢查監督和及時整改的,要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宗教活動場所場所及其負責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試點工作總結2
本院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在縣人事部門及衛生局的關心指導下,按照各級有關人事制度改革文件的要求,積極穩妥地開展了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現就改革進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改革前醫院現狀及改革的主要困難:
(一)現狀:
本院在20xx年前只是一個人員不足30人、年收入不足30萬元、業務用房不足400平方米的小型醫院。1998年與縣衛職校、縣眼病所合并后,購置原印刷廠辦公樓開展業務,現有正式職工55人,臨時職工20人,床位60張,6個臨床科室及3個管理科室,年收入近200萬元。
(二)改革的主要困難:
1.人員編制嚴重不足。我院現有編制75人,按現有床位計算更多,而現在實有職工才55人,競崗的面太窄,人才可選擇性太低。
2.起步晚,人員技術結構不合理。我院近半數人員來源于衛校和眼病所,而且由于原中醫院條件限制,人員專業技術普遍較差,致使我院人才結構不合理,尤其是中醫人才潰乏,難以形成中醫特色。
3.人員年齡老化,思想守舊。我院40歲以上人員約占50%,部分人員業務基礎差并且思想保守,阻力大。
4.由于所購房屋結構不符合醫院要求,不利于科室的設置和業務的發展。
二、改革完成情況:
1.20xx年5月底,完成了改革的宣傳動員、崗位調研工作,完成《××縣縣醫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縣縣醫院人員聘用制度實施細則》、《××縣縣醫院搞活內部分配暫行規定》、《××縣縣醫院崗位設置、崗位說明及定員方案》等四個方案制度的制定、通過與審批工作,完成《××縣縣醫院競聘應試說明》的編寫等全部前期工作。
2.20xx年6月完成了13個中層干部崗位、18個中高級職稱崗位的競聘工作。 3.20xx年7月完成了全體職工雙向選擇、競爭上崗工作,以及未聘人員的安置工作。
三、改革的結果:
1.中層干部崗:院內16人參與競聘,有12人受聘,1個崗位空缺。
2.高級職稱崗:有5人參與競聘,4人受聘。
3.中級職稱崗:有16人參與競聘,14人受聘。
4.初級聘為中級職稱的6人,中級聘為初級的1人;中級聘為高級職稱的2人,高級聘為中級的1人;轉崗聘用的有1人,待崗培訓3人,提前退休4人,內部退養1人。
5.總空崗28個,因各種原因未能實現招考,現我院臨聘職工27人。
四、改革的成果:
1.體現了“職務職稱能上能下,工資福利可高可低”的指導思想。
2.體現了“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分配原則。
3.使一批年輕技術骨干能夠脫穎而出。
4.增加了單位用人和分配的自主權,理順了人事管理關系。 5.促進了職工工作積極性,改善了職工服務態度,增收節支。
五、經驗總結:
本院的改革較為順利,沒有過激言行等不穩定因素出現。總的`來說,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準備充分,宣傳到位。我院召開了3次全院性宣傳動員大會,十余次中層干部學習動員會,各科自行學習省州文件若干次,發放各種相關文件及調查問卷百余份,個別談話十余人次,制度公示2次。
2.發揚民主,健全制度。醫院根據醫院管理學上的要求,發放崗位調查問卷七十份,再根據80%以上職工的意見,科學編制各崗位說明書,并分別制定了前述四個方案,經兩次公示和修訂后,全部以94%以上的贊成票在全院通過。
3.公平公開,堅持原則。改革全程都處于職工和人事、衛生、紀檢的監督之下,真正做到了公平競爭、擇優錄取。
4.領導重視,保障有力。縣委政府及各相關部門領導非常重視,為我院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出了重要政策保障。
總之,通過人事制度改革,我院逐步建立了一套科學的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個職務能上能下、待遇可高可低、任人為賢、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和自主靈活的分配制度,促進醫院各項工作向前發展。
試點工作總結3
農村稅費改革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順國家、集體和農民的分配關系,鞏固基層政權,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大舉措。搞好鄉鎮機構改革,分流鄉鎮富余人員,是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的重要措施之一。為深入貫徹省第四次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會議和市xx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會議精神,根據xxx稅費改革工作方案的任務分解,編辦作為稅改工作的成員單位,主要承擔撤并鄉鎮的協辦任務和深化鄉鎮機構改革的主辦任務,至xx年3月,各項工作已結束,并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現就涉及編辦的改革試點工作總結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況
(一)完成鄉鎮撤并任務情況:
根據《xx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xx和xx部分鄉(鎮)行政區劃的批復》(xx復〔xx〕xx號)及《xx委、xx人民政府關于部分鄉鎮區劃調整工作的實施意見》(x發〔xx〕xx號)文件精神,在xx年區劃調整中,全區共撤銷4個鄉鎮(xx鎮、xx鄉、xx鄉、xx鄉),其中xx鎮撤銷后,新設立xx、xx2個街道辦事處,撤并后,全區共有xx個鄉鎮和2個街道辦事處,精簡10%。涉及撤銷的4個鄉鎮的所有機構全部撤銷,所有人員按區劃調整分流。
(二)完成鄉鎮機構改革情況:
xx年鄉鎮機構改革,我辦根據《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關于xx機構改革的批復》(x復〔xx〕xx號)文件精神,結合xx鄉鎮實際,認真貫徹落實,行政機構改革于xx年12月底結束,事業機構改革于xx年8月底結束。改革后,鄉鎮行政編制由xx名減為xx名,精簡10%,實有人員由xx人減為xx人,精簡7%;事業編制由xx名減為xx名,精簡20%,實有人數由xx減為xx名,精簡16%。上劃整合后,鄉鎮事業機構由17個減為4個,精簡76%;鄉鎮行政機構由8-10個減為1-2個,精簡80%以上。通過精簡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和規范機構設置,基本實現政企分開,優化人員結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標。
xx年鄉鎮機構改革,我辦根據《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鄉鎮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試行)》(x發〔xx〕x=號)文件精神,結合xx鄉鎮實際,在xx年10月,就xx年配合農村稅費改革深化鄉鎮機構改革工作開展了調研,就涉及改革方面的有關問題與各鄉鎮黨政領導、部分事業單位負責人交換了意見,形成了“關于深化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方案”、“xx區鄉鎮、區級政府機構改革中競爭上崗的實施方案”、“人員編制調整方案”初稿,并征求了區直各有關單位的意見,經區委常委會討論審批通過并予實施。在實施中嚴格審批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的“三定方案”,嚴格按照明確定位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綜合設置的要求,合理設置黨政機構,精簡整合鄉鎮事業站所。改革至xx年3月已全部結束,改革后,鄉鎮黨政機構由xx年的12個減為3個,精簡75%,事業站所由xx年的17個整合為7個,精簡59%;鄉鎮行政機構由xx年的10個減為3個,精簡70%。
(三)鄉鎮行政事業站所整合情況:
xx年機構改革前,鄉鎮事業機構設置:黨校、農經站、農科站、水管站、水產站、文化站、廣播站、畜牧獸醫站、成人技術學校、計劃生育服務站、計劃生育辦公室、教育辦公室、企業辦公室、村規辦、農機站、土地管理所、林業站、財政所、司法所、衛生院、中小學共21個。公安派出所、工商、法庭、稅務由區直部門垂直管理。
xx年機構改革,按照理順事業單位的人、財、物管理,精簡壓縮事業機構和人員的要求,設置綜合性服務機構。鄉鎮事業機構除管理體制改革職能上劃外,設置“三個中心兩個所”,即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國土規劃建設綜合管理中心、社會事業綜合管理中心、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所、財政所。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為服務性的事業單位,承擔原農科站、農機站、獸醫站、水管站的職能及企業辦的部分職能;國土規劃建設綜合管理中心為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承擔原土地管理所、村規辦的職能及企業辦的部分職能;社會事業綜合管理中心為公益性的事業單位,承擔原文化站、廣播站、成人技校的職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所承擔原計生辦的職能,仍為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保留黨校,其機構歸并社會事業綜合管理中心;保留林業站、司法所、衛生院、中小學校,其機構上劃區直主管部門管理。鄉鎮行政機構設置1-2個綜合性辦公室,即黨政綜合辦公室、財經社會辦公室。對原有的辦公室(黨委辦公室、政府辦公室、人大辦公室、農業綜合辦公室、經貿辦公室、社會事業辦公室、教育辦公室)和分設的小部門(民政辦公室、統計辦公室、老齡辦公室等)全部撤銷,并按職能劃入相應辦公室管理。
xx年鄉鎮機構改革,按照合理區分公益性和經營性職能的基礎上實行分類管理的要求,整合鄉鎮事業站所。事業機構設置社會事務服務中心、農業(經濟技術)服務中心(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勞動和社會保障所)、文化(廣播)服務中心、村鎮(社區)建設服務中心、畜牧獸醫站、(黨工委)黨校,簡稱“一校一站四中心”,在xx、xx兩個鄉設海事所,xx、xx兩個辦事處設計劃財政管理所。“一校一站四中心”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海事所為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農業服務中心包括原(xx年前)農經站、農科站、水產站、水管站、農機站職能,社會事務服務中心包括計劃生育服務、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勞動和社會保障職能,文化服務中心包括原文化站、廣播站職能,村鎮建設服務中心包括原村規辦、路政管理職能。鄉鎮行政機構設置3個綜合性辦公室:黨政綜合辦公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社會事務辦公室(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科學技術辦公室)。
(四)政府職能轉變情況:
xx年末,結合中央、省、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會議精神,配合農村稅費改革深化鄉鎮機構改革而進行的鄉鎮機構改革,通過明確定位鄉鎮政府職能,合理設置鄉鎮黨政機構,合理整合事業單位,規范鄉鎮人員編制管理等,進一步理順了區鄉關系,實現了政事分開,轉變了鄉鎮政府職能。通過改革,鄉鎮政府職能得到初步轉變,工作由指令型向指導型轉化已經成為鄉鎮領導干部的共識。稅改前,鄉鎮政府的主要工作就是“管春種、管秋收,要統籌、要提留,催還貸、催公糧、催稅收”。隨著稅費改革的實施,鄉鎮政府失去了以往的工作重心,原有的工作思路、方法、手段已經不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其政府職能
也發生了相應轉變,由指令型向指導型轉變已成為鄉鎮政府必然的選擇。目前鄉鎮干部已明顯感受到這種變化,絕大多數鄉鎮領導對鄉鎮政府工作由指令型向指導型轉化有了共同的認識,并開始實施這種轉化。
二、存在的問題
機構改革后,鄉鎮政府與事業單位、企業在人、財、物方面已基本脫鉤,政事、政企得到分開,以前鄉鎮政府承擔的技術性、輔助性、服務性的職能已交給了鄉鎮事業單位承擔,政府職能得到逐步轉變。但是,與農村稅費改革的要求相比,鄉鎮機構改革還存在不少問題:
一是職能定了,但政事分開仍難以實現。不少鄉鎮在改革中都對鄉鎮政府職能重新做了定位,嚴格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科學界定了職能,但是組織實施中,由于各種原因,并沒有實現嚴格的機構和人員的分開,不少鄉鎮行政事業仍在一塊,工作任務仍在一塊,在鄉鎮中心工作得到強化的同時,中心站所職能被淡化,并且有不少行政人員兼任事業單位法人,不少事業人員被鄉鎮政府長期借用。
二是機構撤并了,但實際運作并沒有完全到位。不少鄉鎮按照綜合設置事業機構這個思路,整合了原有的站所,將職能相近或相關的站所組成一個中心,但在實際運作中,新組建的事業服務中心卻難以磨合到位,表現在新牌子未掛,帳務、資產未清,法人登記手續不辦理、不規范,辦公地點未歸并、統一,人員關系和實際工作未柔和理順。
三是區鄉兩級都進行了機構改革,但銜接上仍存在問題。往往在不少區直各部門及部分干部的觀念中仍然承認的是改革前的站所,承認的仍是改革前的對口站所,這給鄉鎮機構改革工作帶來不利的影響。
四是不少鄉鎮干部不能真正理解鄉鎮改革的重大意義。不少鄉鎮干部仍認為不應該精簡機構,認為精簡機構、整合機構只不過是增加了層級關系,增加了領導人數。
三、對轉變鄉鎮政府職能、整和鄉鎮事業站所、強化鄉鎮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轉變工作方式的建議
鄉鎮政府作為人民政權的基石,是政權的基礎、改革的前沿、發展的重點、穩定的關鍵,和人民群眾聯系最直接、最緊密。隨著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和農村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鄉鎮工作發生著深刻的變化,特別是實行農村稅費改革后,鄉鎮工作的重心和方法發生了很大轉變。最近,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作為我國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因此,推進鄉鎮機構改革必須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戰略高度,進一步提高對鄉鎮機構改革重要性的認識,審時度勢,搞好推進。
一是要明確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功能定位。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經濟社會管理的要求,按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方針,強化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特別是適應為“三農”服務、推動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職能,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
二是要明確鄉鎮機構的職責定位。即要進一步明確究竟管理哪些東西,提供什么樣的服務,做到權隨責走,人隨責配,逐步建立起權責一致的政府管理體制。
三是要根據職能需要嚴格規范鄉鎮機構和崗位、人員設置。要按照減少機構、整合資源、綜合設置、提高效率的要求,結合鄉鎮規模和經濟實力以及經濟社會轉型時期的工作要求,從緊設置鄉鎮內設機構,從嚴控制鄉鎮領導職數和人員編制。
四是要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加強鄉鎮干部隊伍建設。要通過建立和完善基層干部的選拔任用、教育培訓、保障激勵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機制,不斷提高鄉鎮干部的綜合素質、服務水平和工作能力。要通過深化鄉鎮機構改革,推進整個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不斷理順各級政府的職責和權限。
五是應建立嚴格的淘汰機制。根據設崗定責的情況,對工作不能勝任,工作不在狀態,甚至違背黨紀國法的人員堅決予以淘汰,或分流,或待崗,暢通干部出口。
六是應理順管理體制,逐步完善政績考核體系。要理順各級政府間“壓力支配型”層層轉嫁任務的管理體制和以各種“責任書”并明確“一票否決”指標的做法,逐步完善鄉鎮政府的政績考核評價體系。
七是要加強法制建設,提高鄉鎮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必須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緊解決法律規范缺失的問題,使鄉鎮政府的管理行為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八是應加大對鄉鎮機構改革的檢查監督力度,確保鄉鎮精兵簡政,以鞏固改革成果。在歷次改革中,部分鄉鎮出現走過場,明改暗不改,精簡內設機構,整合事業機構,難以真正到位。因此,應以剛性的措施,加強檢查監督力度,防止有關部門以資金、項目審批等方式干預,要嚴格控制新機構的成立,防止有關部門把機構設置情況納入檢查、達標、驗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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