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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學習總結

時間:2021-12-13 15:49:27 總結 我要投稿

公司法學習總結范文

  總結就是把一個時段的學習、工作或其完成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結,它能使我們及時找出錯誤并改正,因此我們要做好歸納,寫好總結。你想知道總結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法學習總結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法學習總結范文

  第一單元

  1、什么是公司?公司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在我國,公司是指股東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出資方式設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獨立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公司的特征:

  (一)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組織

  (二)公司是以股東投資為基礎組成的社團法人

  (三)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四)公司是依法定條件和程序成立的企業法人

  2、試述公司的作用?

  答:我國的公司實踐和國有企業股份制試點的經驗證明,公司制度都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

  (一)廣泛籌集資金

  第一,股份融資成本低

  第二,股份融資手段靈活

  第三,股份融資規模大,速度快

  (二)轉換經營機制

  第一,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革,有利于界定產權

  第二,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份與所有權的分離,有利于政企分開。

  第三,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業管理。

  總之,公司具有較全面的經濟能力,組織功能與社會功能,但就我國推行公司制度和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組的目的而言,借用公司形式轉換企業的經營機制是最重要的。

  3、簡述公司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答:公司法是調整公司在設立、變更、運營、解散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公司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

  (一)公司的全部組織關系

  公司法所調整的公司組織關系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發起人相互間或股東相互間的關系

  (2)股東與公司相互間的關系

  (3)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相互間的關系

  (4)公司與國家經濟行政機關之間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二)公司的部分經營關系

  4、簡述公司法的性質與特征

  答:公司法的性質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屬性,即其在法律分類體系中的基本類別屬性。在法律性質的界定上,公司法應屬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體法。

  (1)公司法屬于私法

  (2)公司法屬于司法中的商事法

  (3)公司法屬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體法

  公司法在內容,體例諸方面,都有著與其他法律不同的特點,這些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從公司法的內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種組織法與行為法相結合的法律

  (2)從公司法的體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種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的法律

  (3)從公司法的規范性質上看,公司法是一種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相結合的法律

  (4)從公司法所確認的各種規則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國際性的國內法

  5、簡述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征及其組織機構的特點。

  答: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作為特殊的類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投資主體的單一性和特定性;

  第二,適用對象的特殊性;

  第三,運作規則的特殊性;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但必須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

  6、簡述上市公司的條件與程序。

  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的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公司上市的基本程序可概括如下:

  第一,提出保薦人;

  第二,提出上市交易申請;

  第三,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審核;

  第四,簽訂上市協議書;

  第五,公告

  第六,股票上市交易。

  第二單元

  1.試論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程序。

  答: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住所、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

  (1)發起人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

  (2)訂立公司章程;

  (3)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4)設立審批;

  (5)繳納出資并驗資;

  (6)確立公司組織機構;

  (7)申請設立登記;

  (8)核準登記發照。

  2、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

  (1)發起人的'條件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發起人的資格作了嚴格的規定,這些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為:

  〈1〉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發起人;

  〈2〉法人作為發起人,應是不受限制的法人;

  〈3〉發起人應符合最低法定人數。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個以上200個以下的發起人。

  〈4〉對發起人國際和住所的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過半數在中國境內由住所。

  (2)資本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3)章程條件

  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必備條件。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行為是由發起人來完成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其他股東不能也無法參與公司的籌辦事項,所以公司章程只能由發起人制定。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須經出席公司創立大會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即形成對全體股東有約束力的章程,此時,公司章程的制訂才告完成。

  (4)有公司名稱、住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行為條件

  3、確定公司的名稱有哪些限制?

  答:根據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

  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1)行政區劃,即公司登記地的行政區劃名稱;

  (2)字號,也稱為商號,是公司名稱中最為核心的部分,是公司名稱區別于其他公司名稱的最根本的標志;

  (3)行業,即公司所從事的事業所處的行業;

  (4)組織形式,即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

  4、試述確立公司治理結構的原則。

  答:自英國設立東印度公司以來,公司已有xx年的歷史,縱觀各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和富有成效的公司實踐,在確立公司治理結構的具體模式時,均確認并奉行以下原則,這些原則時我們理解和評判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線索。

  (一)資本支配與資本平等

  資本支配與資本平等時確定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石。資本支配體現為出資者主權,意味著股東享有公司的最高權利(主權),這種權利時其他權利的源泉,相對于其他權利具有至上性。股東是公司的真正主人,公司的主要目的也是給股東的投資以回報。因此,各國公司法均把決定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免、股利分配、公司組織形式變動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等最重要的權利留給股東會,以保證股東對公司的基本控制,防止公司行為的異化。

  資本支配在股東內部的分配上則要奉行資本平等原則,公司股東在資本面前人人平等,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分享權利。這是資本支配的具體化和實現方式。這一原則并不否定股權內容可以存在差別,要求所有的股東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一樣的義務。它的基本要求是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即同種股份享有同種股權,等額股份取得等額權利。

  (二)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

  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決定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形式架構。權力分立是公司所有與經營相分離的具體體現。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三權”分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并存,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架構。其中,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行使重要的決策權;由股東民主選任產生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行使經營管理權;由股東或職工選任產生的監事會是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代表股東對董事及經歷的業務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三)效率居先與兼顧公平

  效率居先與兼顧公平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價值取向。效率居先與兼顧公平是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科學合理配置公司權利的準則,當權利的配置發生矛盾和沖突時,要按照效率居先與兼顧公平的原則處理。

  在肯定公司治理結構奉行效率居先價值取向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兼顧公平的要求。

  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強調兼顧公平意味著,首先要保證資本平等,其次要保證公司對內、

  對外利益之均衡,最后要對小股東的利益予以特別的保護。

  5、簡述股東表決權行使的原則及特別規定。

  答:表決權是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在股東會會議上就會議提請表決的議案是否通過實施法定影響的意思表示,行使表決權是股東權實現的基本方式。

  (一)股東表決權行使的一般原則

  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一般原則可以概括為:“一股一票”和“多數資本決”。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由一表決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股東表決權行使的特別規定

  第一,對表決權數量上的限制

  第二,對表決權代理的限制

  第三,表決權行使的回避

  第四,類別表決

  6、簡述股東表決權的代理行使。

  答:出席股東會會議,行使表決權是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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