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必修一知識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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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課 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
一、夏商的政治制度
1.從禪讓到王位世襲約公元前2070年,禹建立夏,我國開始有了早期國家政治制度。禹死后,其子啟即位,原始社會的禪讓制被王位世襲制所取代。
2.王權具有神秘色彩統治者把自己的行為說成是天的意志,國家大事通過占卜方式來決定。
3.初步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中央設相、卿士等,地方設侯、伯。
二、西周的政治制度
1.等級森嚴的分封制
(1)目的:
拱衛周王室,進行有效統治,鞏固奴隸制國家政權(“封建親戚,以藩屏周”)。
(2)內容:
①分封對象——周王把王畿以外的土地和人民授于王族、功臣、古代帝王的后代,讓他們建立諸侯國,拱衛王室。
②被封諸侯的義務——要服從周王的命令、鎮守疆土、隨從作戰、交納貢賦、朝覲述職。
③被封諸侯的權利——職位世襲、對卿大夫再分封、設置官員、建立武裝、征派賦役。
(3)作用:
①加強了周天子對地方的統治;
②開發邊遠地區,擴大了統治區域;
③形成對周王室眾星捧月一般的政治格局;
④周成為一個延續數百年的強國;
⑤西周貴族集團形成了森嚴的等級序列,周天子具有至尊權威,國家政權趨向嚴密。
(4)局限:
受封諸侯在各自領地內享有相當大的獨立性,為王權衰落和諸侯割據埋下隱患。
(5)瓦解:
西周后期,王權衰弱,分封制受到破壞(根本原因在于封建經濟生產方式的產生,這一生產方式使諸侯勢力日益壯大)。
戰國時諸侯國變法廢分封、行縣制。秦統一后在全國范圍內建立郡縣制,分封制瓦解。
2.血緣關系維系的宗法制
(1)定義:
用父系血緣關系的親疏來維系政治等級、鞏固國家統治的政治制度。(用規定宗族內嫡庶系統的辦法,來確立和鞏固父系家長在本宗族內的地位,以保證王權的穩定。)
(2)目的:
加強統治秩序,解決貴族之間在權力、財產和土地繼承上的矛盾。
(3)內容:
繼承制;確立嚴格的大宗、小宗體系;家國政治。
(4)影響:
①形成了等級森嚴的政治制度,保證了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也有利于統治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團結。
②宗法關系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內部紛爭,強化王權,把“國”與“家”密切的結合在一起。
(5)宗法制與分封制的關系:
分封制和宗法制是西周政治制度的兩大支柱,互為表里;
分封制是建立在宗法制基礎上的,宗法制在政治制度上的體現就是分封制。
3.禮樂制度
(1)含義:
對統治階級日常的政治、社會活動(如祭祀、婚葬等)制定一些規則和儀式,并配有特定的音樂。
(2)目的:
更好地維護分封制和宗法制。
(3)作用:
周禮成為維護等級制度、防止僭越行為的工具,有利于統治秩序的穩定。
第2課 秦朝中央集權制度的形成
一、中央集權制度形成的背景——秦的統一
1.背景
春秋戰國諸侯爭霸兼并戰爭。
2.條件
①經濟:秦國經過商鞅變法,實力增強。
②思想:法家學說為秦的統一奠定理論基礎。
③客觀:人民渴望統一。
④主觀:秦王嬴政的雄才大略。
3.建立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國家——秦朝。
4.措施(鞏固統一)
頒布秦律;統一度量衡、貨幣、車軌;統一文字;修馳道、開通靈渠、修長城、移民等。
5.影響
①結束了長期的諸侯割據局面,建立了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秦王朝,促進封建經濟文化的發展。
②有利于各地區經濟文化的交流、民族融合,鞏固國家統一。
③有利于以華夏族為主體的中華民族的形成。
二、皇帝制度
1.內容
①權力高度集中天下大權,集于中央 中央大權,集于皇帝;
②皇權至上皇帝總攬政治、經濟、軍事等一切大權;皇帝有權任免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員。
③皇帝獨尊(皇帝神圣)創制皇帝專用稱號(朕、 制、詔 、璽);
④皇位世襲。
2.特點 皇位世襲——權力的不可轉移 皇權至上——地位的不可僭越 這是中國古代專制制度的重要特征
三、中央官制
1.內容:三公九卿 丞相——百官之首,幫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
御史大夫——副丞相,上傳下達,負責監察百官太尉——管理全國軍務九卿(諸卿):中央政府的職能部門,分管國家各項具體事務
2.特點
①主要官職在地位、職責和權力方面相互配合,彼此牽制,軍政大權掌握在皇帝手中。
②軍政大事,先進行朝議,最后由皇帝裁決,以減少決策失誤。
3.利弊:利: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君主專制下重大事情的決策失誤。弊:因皇權過大,易形成君主專制獨裁,缺乏對皇帝的監督與制約的機制。
四、郡縣制
1.背景:①春秋戰國時期,一些諸侯國已陸續在新建并的地區設郡縣;②秦統一后,通知區域空前擴大;③李斯建議在全國推行郡縣制。
2.內容:秦始皇把全國分為36個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一郡之內又分若干縣建立相應的地方官僚機構,郡守、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免。
3.影響:實現了對地方政權直接有效的控制。
把全國每個地方每戶人家都納入國家政治體制之中,鞏固了國家的統一。
第3課 從漢至元政治制度的演變
一、中央集權的發展
1.漢朝
漢初沿襲秦的郡縣制,同時分封諸侯,實行郡國并行制。
漢武帝頒布“推恩令”,王國越分越小,列侯歸郡管轄,加強了中央集權。
2.唐朝
唐朝中期,朝廷在地方設置節度使。
安史之亂后形成藩鎮割據局面,嚴重削弱中央集權。
3.北宋
軍事:主要將領兵權收歸中央,抽調各地精兵強將,充實中央禁軍。
行政:中央派文臣做地方長官,同時設通判負責監督。
財政:地方賦稅一小部分作為地方開支,其余全由中央掌控。
4.元朝
河北、山西、山東等地由中央直接管理,邊遠民族地區由宣慰司管理,西藏由宣政院管理。行省長官擁有經濟軍事大權,但在行使時受中央節制。
行省制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鞏固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二、君主專制的演進
1.漢朝——內朝(中朝)
漢初,丞相集決策、司法、行政大權于一身。
漢武帝時重用身邊侍從、秘書等工作的人,讓他們擔任尚書令、侍中等,參與軍國大事,削弱相權。
2.魏晉南北朝——三省體制
尚書省(最先擁有實權)、中書省、門下省。
3.隋唐——三省六部制
(1)三省:中書省(決策);門下省(審核);尚書省(執行)。
(2)六部:吏、戶、禮、兵、刑、工。
(3)影響:三省的長官都是宰相,相互牽制和監督,相權分散皇權獨尊;三省六部制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創造,歷朝基本沿襲這種制度。
4.宋朝——分割相權
宋初,中書門下作為最高行政機構。
后增設參知政事、樞密使和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軍權和財權。
5.元朝——中書省
中書省上承天子,下總百司,是最高行政機關,長官行使宰相職權。
元朝后期,宰相權勢擴大。
三、選官、用官制度的變化
1、漢朝
察舉制——漢武帝令郡國每年舉薦孝廉各一人,建立起人才選拔制度。
2、魏晉南北朝
九品中正制——世家大族子弟依靠門第即可步入仕途。
3、隋朝
科舉制——隋文帝時分科選拔,隋煬帝時設進士科,科舉制形成。
4、唐宋元各朝
繼承并完善科舉制——增加考試科目,武舉,殿試等。
科舉制的影響:科舉制是封建選官制度的一大進步。它把讀書、考試與做官緊密聯系起來,有利于打破特權壟斷、擴大官吏人才來源、提高官員文化素質,把選拔人才和任命官吏的權力從世家大族的手里集中到中央政府,大大加強了中央集權。
第4課 明清君主專制的加強
一、宰相制度的`廢除
1.原因
根本——宰相制度妨礙皇權的高度集中。
直接——胡惟庸案
2.措施
裁撤中書省和丞相,權分六部,以后不許再立丞相。
3.影響
加強了君主專制。
有利于防止權臣專政,鞏固統治。
缺少制約君權的機制。
二、內閣的創立
1.原因
減輕皇帝沉重政務,協助皇帝處理政事。
2.形成與發展
明太祖——設置殿閣大學士作為侍從顧問。(奠基)
明成祖——選拔翰林院官員入職文淵閣,參與機密事務的決策。(正式形成)
明宣宗——票擬 批紅 (發展)
明英宗——票擬制度化 (發展)
明神宗——張居正任內閣首輔時,大權盡歸內閣。(頂峰)
3.性質
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級的行政機構或決策機構,只是內侍機構。
內閣是君主專制強化的產物,不能對皇權起制約作用。
4.權力
閣臣升降由皇帝決定,職權大小依皇帝旨意而定,票擬是否被采納還取決于皇帝的批紅。
三、軍機處的設立
1.過程
(1)清初(皇太極): 仿明制,設內閣,置六部(奏章票擬)
議政王大臣會議(定奪軍國機要), 皇權受到很大限制
(2)康熙:設南書房(參與機務,起草諭旨)
中樞機構一分為三:內閣、議政王大臣、南書房
(3)雍正:為辦理西北軍務,設軍機處(上傳下達)
2.特點
簡 速 密
3.職能
軍機大臣品級不高,但都由皇帝欽定,不得私自與官員交往
皇帝召見,只能跪受筆錄,軍國大事均由皇帝一人裁決
軍機大臣按皇帝旨意將詔令擬寫成文,經皇帝審批后,傳達執行
4.影響
提高了行政效率,能快速處理各種文書
全國軍政大權集中到皇帝手中,君主專制加強,中央集權進一步得到鞏固。
第5課古代希臘民主政治
一、形成條件
1.地理條件:古希臘以海洋為依托,山嶺和河流分割,彼此相對孤立造就了眾多城邦國家。
2.政治條件:具有小國寡民和獨立自主的城邦特征,這使公民更多的直接參與城邦政治。
3.經濟條件:瀕臨海洋,海外貿易和工商業比較發達,新興工商業者追求民主權力的渴望強烈。
(公民的定義:根據傳統,凡父母祖籍均屬本城邦、擁有一定財產、能自備武裝服兵役的成年男子,享有公民資格。)
二、確立過程
1.梭倫改革(奠基)
(1)時間:公元前6世紀初
(2)內容:根據財產多寡,公民分為四個等級;公民大會成為最高權力機關;建立四百人議事會;建立公民陪審法庭;廢除債奴制。
(3)作用:改革動搖了舊氏族貴族世襲特權,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權利,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基礎。
2.克利斯提尼改革(確立)
(1)時間:公元前6世紀末
(2)內容:建立十個地區部落,以部落為單位進行選舉;設立五百人議事會,由各部落輪流執政;組成十將軍委員會;繼續擴大公民大會的權利等。
(3)作用:這次改革基本鏟除了舊氏族貴族的政治特權,公民參政權空前擴大,雅典的民主政治確立起來。
3.伯利克里統治時期 (黃金時代)
(1)時間:公元前5世紀
(2)內容:擴大公民參政范圍;改革公民大會;改革五百人會議;提高陪審法庭的地位;擴大十將軍委員會的權力;為參政公民發放津貼,鼓勵公民接受政治教育和文化熏陶
(3)作用:這次改革使雅典民主政治發展到頂峰。
三、評價
1.特征:人民主權、輪番而治、法律至上、公民內部平等
2.實質:是建立在奴隸制基礎上的、少數人的民主
3.進步性:(1)雅典民主政治的理論和實踐,為近現代西方政治制度奠定了最初的基礎。(2)民主氛圍創造的空間,使雅典在精神文化領域取得了輝煌成就。
4.局限性:(1)只是成年男性公民當家做主的民主。(2)小國寡民體制造成直接民主的泛濫,抽簽選舉,輪番坐莊等成為政治社會的動蕩的隱患。
第6課 羅馬法的起源與發展
一、定義
狹義:羅馬公民法
廣義:通行于羅馬統治的整個地中海地區的法律制度
二、發展演變
1.起源:早期成文法《十二銅表法》
背景:平民與貴族的斗爭
制定:公元前5世紀中期,羅馬制定十二銅表法
特點:內容廣泛,條文明細
影響:審判量刑皆有法可依,貴族對法律的隨意解釋受到限制,保護了平民利益。
局限:它也保留了一些比較野蠻的習慣法
2.發展:公民法——萬民法
(1)公民法
概念:在羅馬共和國早期,羅馬法用來調整羅馬公民之間的關系,適用范圍主要限于羅馬公民
(2)萬民法
背景:隨著羅馬的對外擴張,不同民族之間的矛盾顯現; 商貿的發展,在政治經濟活動中產生許多新問題
內容:帝國對行省上層階級大量授予公民權,對無羅馬公民權的外邦人給以適當的司法保障
影響:3世紀,帝國境內自由民內部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不復存在,萬民法成為適用羅馬統治范圍內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3.完善:《民法大全》
時間:6世紀
過程:查士丁尼組織法學家,把歷代的羅馬法加以系統化和法典化,匯編成《民法大全》
作用:標志著羅馬法體系最終完成
三、主要內容
1.類型
形式:成文法 、習慣法
結構:公民法 、萬民法
2.核心內容
保護私有財產 ;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實質
維護奴隸制度,保護統治階級的政治和經濟利益
四、作用
1.維系統治
(1)為國家權力提供法律依據,穩定社會秩序
(2)調整糾紛,緩和社會矛盾,穩固帝國統治
(3)維護羅馬帝國的政治、經濟統治
2.影響深遠
(1)是歐洲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備的法律體系
(2)對近代歐美國家的立法和司法產生了重要影響(是現代歐洲大陸法律體系的基礎)
(3)近代資產階級將其作為反封建和鞏固資本主義制度的有力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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