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年度個人工作總結范文
時間過得真快,一段時間的工作已經告一段落了,回首這段不平凡的時間,有歡笑,有淚水,有成長,有不足,讓我們好好總結下,并記錄在工作總結里。我們該怎么去寫工作總結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法律顧問年度個人工作總結范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法律顧問年度個人工作總結1
資博集團公司:
我受聘擔任貴公司20XX年度法律顧問即將期滿,現將一年來的法律顧問工作總結報告如下:
一、工作。
一年來按照法律顧問合同的約定,主要為貴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提供了以下法律服務:
1、解答咨詢,提供法律建議。公司領導,分·子公司和部門提出的法律咨詢均進行了解釋,解答并提供法律建議。如利州分公司提出的食品廠內原租賃合同違約問題,提出建議后,已按合同如數收回租金,嘉陵市場工商變更登記的建議已辦理完畢。
2、審查修改了公司的合同,凡送審的合同協議均審查修改,修改意見得到了采納。如廣農公司的合同變更了合同主體等內容,已經審批同意。
3、參與了企業投資上市活動,資博公司對金輪公司的投資、農產品交易中心的上市、貴商銀行的參股等活動起草修改了相關協議。
4、審查修改了一些規章制度。我對今年公司制定的保密制度進行了修改。
5、參與協調了一些非訴訟活動,如臨時工死亡,嘉陵公司租賃戶上訪等。
6、辦理了其他法律事務,如代理公司訴訟等(目前還有一件未辦結)。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存在問題。
全年專門法制教育開展得不夠、不主動,積極提出的法律建議不夠。
三、體會。
通過給公司擔任法律顧問(已歷時6年),我深感貴公司各級領導、各部門和分、子公司依法治企的法制氛圍很濃,法律意識很強,遇到涉法問題,能主動提出,進行咨詢,傾聽意見和建議。去年,還專門制定法律顧問工作文件,規范公司法律服務。公司的重大決策和經營活動依法有序進行。公司對法律顧問工作十分重視,對法律顧問的一件十分重視,令我深受鼓舞、感動。
四、建議。
1、對法律顧問工作有什么要求、意見和建議,希及時提出以便下年改正;
2、職工專向法治教育待加強;
3、如作為蒼溪農商行發起人,投資溢價還需探討。
不妥之處,請批評指正。
法律顧問年度個人工作總結2
20xx年度,我擔任貴公司法律顧問,現將一年來的工作總結如下,供貴公司在今后的工作和決策中參考。
一、處理訴訟案件情況
20xx年我與公司綜合部王某某經理、趙某某副經理一起,為貴公司處理民事訴訟案件三起四件。即趙某訴我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二審,我公司訴張某擅自拆除廣告牌恢復原狀案,以及王某秋訴我公司手機過戶返還財產案。在這些案件中,我們堅持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則,努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較為圓滿的結果。
1、趙某訴我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20xx年9月13日下午2時許,原告趙某在橫過其就讀學校高中門前公路時,被我公司司機楊某某所駕駛的213吉普車撞倒。經公安機關認定,其應當負主要責任,我公司負次要責任。趙某不服,要求行政復議。上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我公司負主要責任。同時趙某被認定為九級傷殘。一審時原告要求給付20余萬元,某區人民法院在雙方多次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判決我公司賠償其損失3.5萬元。雙方不服,均提起上訴。此案經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x年月日公開開庭審理,至今尚未做出判決。此案兩審中,原告做工作的跡象較為明顯。我們對辦案法官考慮雙方承受能力而有所側重的作法,明確表示理解,但同時也明確表示不能超過限度。因此,在一審判決并沒有過分,二審中也較為慎重。
2、我公司訴張某恢復廣告牌原狀案。xx年9月23日下午,中國xx公司某市通信公司房屋承租人張某認為我公司在通信分公司西側營業廳的廣告牌對其承租的通信市場遮光,經與出租方有關人員請示后,未經我公司同意,擅自將我公司廣告牌攔腰截斷。在本人與其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我公司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廣告牌系我公司工程部經理李某娟、副總經理張暉與網通公司有關負責人陳某某、張某龍達成口頭協議后樹立的。張某在沒有征得我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理,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在法院同志主持下,我公司張某懷副總經理、綜合部王某某經理和我本人與被告張某進行過一次調解,但未能達成協議。對方不得已,主動將我公司廣告牌恢復原狀。我公司于是申請撤訴結案。此案以我公司達到預期目的的圓滿結局而劃上了句號。
3、王某秋訴我公司手機過戶返還財產案。手機店店主王某秋于xx年11月4日,以其向彭某某購買的手機卡xxx被我公司過戶給他人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歸還該手機卡,并賠償其經濟損失3000元,以及精神損失10000元。經我們調查,該手機號碼確實是王某秋于xx年7月17日從彭某某處過戶,但該機原機主為田某,xx年5月16日有人用假身份證冒充田某過戶給呂某某,呂某某于5月19日又過戶給彭某某。原機主田某提出投訴后,我公司即以此事涉嫌刑事犯罪向公安機關報案。后經公安機關確認,機主田某所持身份證系真實證件,在公安機關派員到場的情況下,我公司遂于xx年10月29日將該手機卡過戶給原機主田某。某區人民法院于xx年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尚未作出判決。我們的答辯理由是手機卡過戶的買賣行為發生在彭某某與王某秋之間,我公司的過戶行為僅僅是保證服務質量,并不能對交易標的的權利瑕疵負責。
二、處理其他非訴法律事務
xx年度與綜合部、市場部一起共同處理客戶投訴事件多起,主要是代理商冒用他人身份證、手機卡過戶等類事件。經我們共同努力,均在不違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使客戶負氣而來,滿意而去,或者雖不滿意但對我們的處理意見也表示認可,將尚未形成的民事、經濟糾紛在訴訟之前解決。同時還審核了部分合同。
1、水上交通事故案。xx年4月份,我與工程部戴某等同志共同處理了一起水上交通事故案件。二界溝一孟姓船主的船只在港區內河流入海口附近夜航時發生水上交通事故,船只的桅桿將我公司總裁在二界溝港區內跨越河流的光纜撞斷,桅桿也被折斷。該船主意欲向我公司索賠。經我公司按法定程序向二界溝港監部門報案,并與該船船主交涉處理善后事宜,明確表示對方如對我方處理不滿,可以到大連海事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該船主最后同意我方的處理方案。
2、代扣繳稅款案。xx年11月,某市地稅局稽查分局憑借省稅務局對某聯通公司的一個處理文件,以我公司未為代辦戶代扣代繳稅款為由,要求我公司補交稅款40萬元,并欲對我公司處以罰款20萬元。在接到綜合部通知后,我立即同公司財務部蘭某某經理聯系,為其提供有關法律依據,提出法律意見,明確指出稅務機關要求我們為具有稅務登記手續的代辦戶代扣代繳稅款并無法律依據,即便應當代扣代繳也應當由稅務機關事先核定代扣代繳對象,由企業承擔稅款流失的責任是不公平的。在蘭某某經理的努力交涉下,市地稅局終于收回成命。
一年的工作中,在公司領導和廣大職工的大用支持下,法律服務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希望公司領導多提寶貴意見,也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合作愉快,使我的法律服務工作更上一層樓。
法律顧問年度個人工作總結3
作為公司的法律顧問,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又有一年了,在此,對于公司能給我提供這樣的一個平臺深表感謝。在我這一年的工作中,不斷學習建筑工程法律專業方面的知識,提高自己解決工程糾紛和法律訴訟的實踐能力,很大程度上增強了自身的綜合素質和團隊協助能力。
在過去的一年里,在公司領導的科學決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全體工作人員的廣泛、努力配合下,經過我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務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舊的一年過去了,新的一年飄然而至,為總結工作,繼往開來,以更好開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現將過去一年以來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努力做好公司所涉案件的審理工作,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司的損失
20XX年,公司共發生各類訴訟案件19起,其中勞動仲裁1起、強制執行1起、反訴1起,具體情況如下:
1、河南某某機械設備制造公司訴我公司、某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此案已經審結,原被告調解解決;
2、唐某、丁某某訴我公司、李某某合伙協議糾紛案,此案已經過云南省某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現唐某、丁某某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上訴正在審理階段;
3、呂某某訴我公司、肖某某、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此案正在人民法院一審審理階段;
4、河南某某建設公司訴我公司工程合同糾紛案,此案涉及兩個工程糾紛,分別為兩個訴訟案件,該兩起案件已審結,均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5、我公司訴河南某某學校工程合同糾紛案,此案正在審理階段;
6、河南某某橋梁建設公司上訴我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二審于20XX年11月17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現正在審理階段;
7、劉某某勞動關系仲裁案,此案安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已作出《仲裁裁定》(裁定駁回),現某某又以健康權損害糾紛起訴到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訴訟案件正在審理階段;
8、徐某某訴我公司、羅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此案在20XX年11月21日經安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羅某某承擔支付欠款責任,我公司承擔擔保連帶責任;
9、我公司訴某某學校返還工程質保金案,此案已經過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支持我方的訴請,且已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現正在執行階段;
10、李某某訴我公司借款糾紛案,此案已經過人民法院審結;
11、王某某訴我公司借款糾紛案,此案法院一審審理階段;
12、宋某某訴我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訴請工人工資、誤工費),我公司已于20XX年11月7日提起反訴請求,此案正在審理階段;
13、我公司訴某某學校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訴請工程款、材料款),此案正在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階段;
14、河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訴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雙方調解結案,河南某某建筑材料公司提出撤訴;
15、河南某某有限公司訴我公司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三方簽訂調解協議,河南某某公司提出撤訴。
在新的一年里,我將積極主動的參與上述正在審理階段的案件的審理工作,爭取公司最大的利益;對于已經審結,正在執行的案件,應積極和法院及承辦法官聯系、溝通,催促法院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情況,以便于更快執行,早日挽回公司的該項損失。
二、對于未形成訴訟的工程糾紛,積極參與、謹慎處理,本著友好、解決問題、減少公司訴訟量和降低公司損失的心態與原則,進行工程糾紛的處理。
20XX年,我所參與解決的未形成訴訟的工程糾紛共5起,情況如下:
1、某某工程所涉及的拖欠工人工資問題,此事經過公司領導于工程發包人的多次協商,達成協議,圓滿解決此事;
2、某某工程所涉及的工人工資問題,此事在20XX年初已得到初步解決,因該工程涉及到某勞務公司,所以在以后的時間里要對該工程加強關注,把風險和糾紛遏制在萌芽狀態;
3、某某工程涉及的拖欠工人工資問題,經我和工程部領導與其他方多次協商,最終在20XX年5月30日得到圓滿解決;
4、某某工程所涉及的勞資問題,20XX年初經工程部到項目現場處理,已得到圓滿解決;
5、某某工程所涉及的工程問題,該工程問題經過我和工程部領導與發包方的多次會議協商,問題已得到解決,現工程基本完工。
三、積極、細致、全面對公司涉及的建設工程合同和其他法律文書進行起草、審核,有效的降低了法律風險,20XX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未引發一起法律訴訟糾紛。
截止到20XX年12月份,該年度共審核建筑工程合同140份,起草各類法律文書30余份,其中包括律師函、催告函、工程調解協議、合作協議、注銷分公司協議及法律意見書等法律文書。比如xxx等等;這些方面的工作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公司的損失,并且防范了糾紛的深化,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是這些工作的真實體現。另外,積極參與多起商務談判,特別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現場談判,并結合實際和管理提出相應的法律意見和建議,為商務談判提供有力的支撐。
在合同審核過程中認真負責,從合同的方方面面周全地考慮,逐條地審查,提出相關有效而又操作性強的法律意見和建議。盡管有時工作量很大,但也不得有一點馬虎,審不完的合同,有時加班或帶回家去審查;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盡量把好合同關,為企業最大限度地消除風險和挽回可能發生的損失。
四、進一步深入公司各個方面,協助規范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合法有序生產經營,繼續出謀劃策。
公司的經營、管理,特別是總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依法對其進行規范,使其科學、有序進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個大公司,且日益發展壯大,為此,對我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規范就顯得十分重要而必要。
因此,我認真學習《公司規章制度》,在學習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對公司制度提出修改意見;并應公司領導安排積極、主動同公司其他部門聯系,及時調整、修改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進行細化,使公司、員工的行為盡量做到規范化。
同時,針對個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進行重點調整和修改,比如,在公司公章和合同章使用方面,工程合同審查用章方面,我與工程部、辦公室共同研究,形成了工程合同審核流程及用章審批的方案,進一步規范了公司管理制度,使公司事務辦理程序化,可更好的預防法律風險的產生。
公司法律顧問繼續深入公司各方面工作,每周參加公司例會對公司運營情況及公司各個職能部門有了更深層次的了解和溝通。進一步深入公司管理,公司法律顧問與各個職能部門及分公司的領導建立了良好的工作關系并且在今年進一步加深。直接致電或發送電子郵件給各分公司領導處理公司涉法問題,省去中間環節,及時、迅速的解決有出現的問題,為各個分公司業務正常進行保駕護航。法律顧問全力協助公司各種工作,盡職盡責,配合做好危機處理工作、提供合理建議,避免公司遭受損失。
五、通過分析以往,特別是這一年來公司產生的工程糾紛和訴訟案件,在我處理過程中初步總結出糾紛和訴訟產生的原因,即在工程合同管理方面和工程施工過程中易發生法律風險的問題,現針對以下主要性問題進行總結概述。
1、為杜絕風險,遏制“黑白合同”。
在實踐中,很多發包方為了少繳規費,或出于壓級、壓價、壓縮工期以及將工程肢解發包的不正當需要,往往強迫施工企業簽訂“黑白合同”。由于以上行為在實踐中均為我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禁止,因此寫入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將無法辦理招標文件備案和施工合同備案手續。如此一來,發包方為規避法律的規定,在簽訂一份“規規矩矩”的備案合同(白合同)外,還會在私下和建設工程承包人重新簽訂一份不經備案的合同(黑合同),在該合同內體現其真實要求,如要求承包人墊資施工、降低工程價款,或者給予發包人其他優惠等。在工程完工后,雙方往往會因建設工程“黑白合同”的履行發生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在法律規定情形下,“黑白合同”會產生以下三方面后果:⑴“黑合同”簽訂在中標之前,屬于中標無效,“黑白合同”均無效。該情形屬于串通投標,會觸犯刑法。⑵“黑合同”簽訂在中標之后,“黑合同”對“白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了變更的,變更的內容無效。⑶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為質量、工期和價款。我個人觀點:除質量、工期和價款條款外,工程項目、工程量、安全生產、價款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也應為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2、在建設工程分包、轉包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問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該通知于20XX年10月1日生效執行。
⑴、違法分包的情形。①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施工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②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⑵、轉包的情形。①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②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③承包方將主體結構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④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
違法分包或轉包都屬于法律禁止的范圍,簽訂的合同無效。了解了不合法的分包和轉包的情形,就不難對合法的分包和轉包的情形作出界定了。
⑶、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專業工程分包除合同有約定外,必須經發包人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基礎和主體不得分包。
⑷、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注意:勞務承包人要具備個條件:①應為企業組織;②應具備相應法定資質。根據《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的規定,勞務企業分為木工、抹灰、砌筑等13個類別,木工、砌筑等作業分包企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抹灰、石制作等不分等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3、在合同的審核過程中更要注重合同有效性的審核。
⑴、合同無效的情形。
①、合同主體不合法導致的無效。具體為:a、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借用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建筑企業的名義的;b、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借用資質較高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的;c、不具有總承包資質的建筑企業借用具有總承包資格的建筑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
②、合同內容不合法導致的無效。具體為:a、招投標法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b、總承包人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的;總承包人將基礎或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給其他分包人的(無論分包人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也無論建設單位是否同意);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違法分包);c、總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的(轉包)。
⑵、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約定的條款對承發包雙方當事人便不再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不再承擔和享有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因履行該合同本可取得的利益不再受法律保護。法律后果如下:
①、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處理。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按締約過失處理,有過錯一方賠償另一方損失,雙方均有過錯,依照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已獲財產一方應當返還給另一方。
②、工程已開工但尚未完工時被確認無效的處理。a、合同應終止履行;b、恢復原狀或折價補償;c、賠償損失。
③、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后被確認無效的處理。按最高院馮小光法官觀點,在本情形下,不區分過錯,只要工程質量合格或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就可以參照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包括利潤在內的工程價款,參照的實質性含義可以理解為“按照”。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三種情況下,承包人可以參照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情形,應以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為前提,對于經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根據新司法解釋第3條的規定,承包人關于支付工程價款的請求將得不到支持。
④、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如果該合同屬于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對非法所得收繳。根據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在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或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情況下,因其行為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對其已取得的非法所得(如合同中約定的利潤、管理費等)應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依法予以收繳。
4、工程量變更宜產生法律糾紛。
施工企業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往往由于管理上的原因或者自信發包方不會賴賬等原因,沒有對變更的工程量進行簽證,最后在結算工程款時引發雙方意見的不一致時,沒有證據支持自己要求付款的請求;另外,如施工方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往來的其他證據文件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如若施工方上述證據材料都沒有時,在這種情況下,就是上升到訴訟程序也很難得到支持。
承包人按照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變更施工。如果因此而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可向發包人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但是,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款。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主要是以工程簽證的形式來體現,所謂“工程簽證”是指在施工過程中,由于發生了工程變更而通過約定的程序對其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損失賠償等事項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從其性質上來看,應視為是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補充協議,是工程款結算時的有效憑據。工程簽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定性的確認,即僅對變更的事實予以確認的簽證;另一類則是既定性又定量,不僅對變更的事實予以確定,而且對變更的事實所需要的費用和延誤的時間予以確認的簽證。
從法律層面而言,工程變更簽證,是一個經過要約與承諾的而對原施工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補充的過程。法律規定,承包人是不得對原設計進行變更,只有發包人可以進行設計變更,而發包人進行工程變更往往是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單方式進行的,而承包人就該工程變更所涉及的工程價款往往以工程簽證的形式要求發包人確認。這一切往往均與送達的概念連在一起。司法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向受送達人送交有關的文件的行為。法律規定的司法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郵寄、委托、留置、轉交、公告六種送達方式。
承發包雙方在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中,應用比較多的送達方式主要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當事人在用直接送達的方式時,應注意送達人不僅要取得曾經送過的證據,而且要取得曾經過對方收到過的證據。在應用郵寄送達中,嚴格說,必須采用掛號郵寄,最好采用雙掛號。在采用掛號郵寄中必須寫明郵寄的內容。對特別重要、特別敏感的文件可采用公證加掛號的辦法進行郵寄送達。如果碰到拒絕簽收的行為,可采用“電信發傳真”、“快遞送來回”、“掛號辦公證”等方式。如果確實送達了,但相對人就是故意不作明確表示,這種情況在施工實際中經常會碰到。為此、要充分利用默示條款。
為了避免對方不作明確的表示,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不作為默示。而這種約定必須明確兩點,一是期限,二是超過期限的默示所代表的意思表示。所以,施工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首先應當對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條款中的默示條款有一個分類,對于施工方來說即“發包方默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規定:“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式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第九條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后,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5、建設工程勞務宜引發的法律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方在施工中因勞務所產生的糾紛是很普遍的現象,比如拖欠工人工資,特別是發生安全事故時產生的賠償等一系列的問題。對于這些法律問題的防范,主要在管理的規范性方面。
首先,對于沒有勞務資質的施工企業,應嚴格執行勞務分包的法律規定。施工承包單位應該將勞務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禁止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而且,從事規定技術工種的施工作業人員無《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不得在施工現場從事相應的施工作業。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87號令)第五條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其次,禁止勞務“清包”。當前,建筑企業為了加強施工成本控制,防止施工作業人浪費建筑材料和建筑租賃器材,出現了一種新型的承包方式,即將建筑材料和勞務,或者機械設備、模板架料捆綁分包給勞務分包企業,這種承包方式在建筑市場稱之為勞務“清包”。我國立法并未對勞務“清包”的概念尚予以明確,此處所指的勞務“清包”,是指只包工以外的分包方式。雖然勞務“清包”對施工總包單位的施工管理以及成本控制等較為有利,但是,有的地方部門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比如根據湖南省建設廳頒布的“湘建價[20XX]第88號”文件的規定,施工總包單位不得將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模板、腳手架等架設設施的安裝與拆卸分包給施工作業分包人。也就是說,勞務分包只允許分包勞務施工作業部分,而不允許分包其他承包內容。
最后,應完善相應的勞務用工手續。河南省建設廳在20XX年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務分包市場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通知中規定:至20XX年6月底,所有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必須使用有相應資質的建筑勞務企業,嚴禁將建筑勞務作業分包給無資質的企業、勞務召集人、帶頭人或者“包工頭”或私招濫雇勞務人員。對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農民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或只與無資質的勞務召集人、帶頭人或者“包工頭”簽訂勞務合同或分包協議等行為,均視為違法用工和違法分包進行嚴肅處理。
通過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務分包制度,規范工程施工管理,在發生安全工傷事故時,作為施工承包單位就可以有效避免承擔不利后果。
6、針對被掛靠資質企業,如何降低法律風險的產生,本人認為,應從根本點上進行控制,即在簽訂合同和資金管理方面進行的操作。
首先,若有沒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或者個人掛靠有施工承包資質企業的名義進行施工的,作為被掛靠企業,在和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應另行和掛靠的企業和個人(特別是個人)簽訂協議,以規避法律風險;即可以和掛靠的個人簽訂《勞務分包協議》(讓掛靠的個人再另外找勞務公司)和《建筑材料采購承包、租賃協議》(把工程所需材料承包給掛靠的個人進行采購和租賃)。
其次,被掛靠企業在和掛靠的個人簽訂上述兩份協議后,不能把協議原件交給掛靠的個人。若所掛靠資質的項目出現法律糾紛時,涉及到勞務工傷賠償或者掛靠問題時,被掛靠企業可以單獨出示上述兩份合同的一份就可以(此兩份合同不可同時出示)。
最后,規范所掛靠工程的資金管理,特別在和發包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款轉入到專門的賬戶上;另外,對掛靠工程的出資也應用該專門賬戶。
現階段,省、市建設主管部門開展為期兩年的工程檢查、治理,這更要加強風險和管理的意識;通過以上方式,可以有效防范被掛靠企業法律風險的產生。
六、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法律方面的講座
“法律和空氣一樣,無處不在”,不管是一個國家,還是一個公司或者一個個人,從普通法律意義上來說從出生到死亡的各各方面都受到法律的規范。舉辦法律講座,就是為了我們所生活的法律這張網中,不去觸碰這張網的禁區,而可盡最大可能的用這張網來維護自己的權益。20XX年為公司舉辦一期法律講座,主要講解《侵權責任法》所包含的常見侵權行為,以增強公司員工的法律意識,在參加社會活動及生活、工作中提高法律風險的防范能力,個人能力的提高,從而讓公司的整體實力得到提升。
七、公司法律業務檔案的整理
20XX年對公司此年度中已經完結的法律訴訟檔案進行分類歸納整理,并歸入電子檔案登記表,以方便對檔案的查詢、審閱,對檔案的規范性管理,是法律顧問最基本的工作之一,企業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也對企業的管理和發展起到基墊的作用。
八、存在的問題及不足
在這一年的法律顧問工作中,雖然通過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不足之處和問題還是有的,包括:
1、法律顧問工作的法律意識還需提高加強,特別要增強建筑工程方面的法律知識及問題的處理能力,以更一步地防范法律風險;
2、對公司舉辦的法律講座過少,下一年計劃沒季度舉辦一次法律講座,并且內容傾向于建筑工程方面。
九、對現在工作的思考和對新一年的展望
首先,信任是第一位的。法律顧問和公司要建立互相信任的關系,這是干好工作的前提。領導層要給予法律顧問相應的信任和待遇,法律顧問也要用自己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和誠信去贏得管理層的信任和支持,建立不可分割的信任體。
其次,法律顧問需不斷地學習與實踐,不斷總結經驗與教訓,不驕不躁,使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不斷提升和升華,讓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得心應手,為企業做出更多、更大貢獻。
最后,理清企業的經營戰略和需求,把法律顧問工作和公司的經營戰略融為一體。因為法律顧問就是為了更好地防范企業在法律方面風險,使企業更穩健、更好地發展。一般情況下,法律風險對企業有害無益,甚至是致命的;那么,這種情況下,我們要堅決消滅這些風險點。而有些風險防范與企業經營目標或利潤嚴重沖突,或者說企業追求的利潤和前景遠遠超過風險本身時,風險就是機遇。這時候,我們就要追求這種風險,而不是去防范。總之,法律顧問在工作過程中,要有超前意識和犀利的眼光,該出手時不留情,該放手時得放手。
綜上,我國現在正大力倡導“依法治國”,企業在法治國情和市場經濟條件下,越來越需要法律顧問全面參與企業經營與管理。作為公司的一名法律顧問,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但仍需謙虛謹慎、認真負責、更加細致、更加深入、堅持原則而又不失靈活地做好法律顧問的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做好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當好公司高管的好助手,做好企業普法工作的宣傳員,把好企業經營中的法律方向盤;與企業同甘共苦,榮譽與共,共同走向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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