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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掃烈士墓主持詞

時間:2024-03-21 10:26:05 主持詞 我要投稿

祭掃烈士墓主持詞

  主持人在臺上所表演的主持詞,則是集會的靈魂之所在。下面小編整理的祭掃烈士墓主持詞,歡迎來參考!

祭掃烈士墓主持詞

老師們、少先隊隊員們:

  又是一個春風洋溢的日子,又是一個勾起沉思的時刻。今天我們在這里隆重集會,紀念為我們今天的幸福生活而英勇犧牲的革命烈士。

  我們偉大的祖國上下五千年,英雄萬萬千。愛國主義在中華民族歷史上就是巨大的精神力量。熱愛祖國,為祖國獻身的英雄受到我們的尊敬和愛戴。在中國面臨瓜分滅亡,危難深重的年代,中國人民從來沒有屈服過。中華民族的英雄兒女,志士仁人,為了救國救難,振興中華曾經歷盡艱辛尋求真理,他們拋頭顱、灑熱血,舍身就義,譜寫了一頁頁愛國主義的歷史篇章,雕塑了一座座高聳的豐碑。

  站在烈士墓前,我們心潮起伏,思緒萬千。憶往昔,訴不盡我們對先烈的無限懷念;看今朝,唱不完我們對明天無限的憧憬;展未來,我們信心百倍,壯志豪情。

  同學們,作為新世紀的少先隊員,我們應該十分珍惜現在的生活,加倍努力,強身健體,時刻牢記“八榮八恥”內容,明辨是非、區(qū)別善惡、分清美丑,樹立起正確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從小養(yǎng)成熱愛祖國,服務人民,崇尚科學,辛勤勞動,團結互助,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艱苦奮斗的品質。

  隊員們,昨天永遠屬于過去,今天就在腳下,讓我們銘記英雄先烈,發(fā)揚他們的精神,去開拓美好幸福的未來,讓我們的家鄉(xiāng)更加富饒,讓我們的祖國更加繁榮富強。

  9、烈士業(yè)績照千秋,星星火炬指向前,千言萬語表決心,革命遺志我繼承。烈士們,我們全體少先隊員將牢記你們的豐功偉績,繼承你們的遺志,從小樹立遠大理想,好好學習,天天向上,為了祖國更加強盛,家鄉(xiāng)更加繁榮,而奮發(fā)努力,以自身的實際行動來告慰你們的英靈。今天的祭掃活動到此結束,退旗。全體繞烈士墓獻上手中白花。

  一、 張:各位領導、老師、少年軍校的學員們:

  大家下午好!

  楊: 淵源流長的長江,流淌出多少動人的故事;蒼茫青翠的烈士墓記載著南通歷史上的多少英雄。

  張:翻開南通近現代史這幅長的畫卷,回望五十多年前的那段歷史,仿佛把我們帶到那炮火硝煙的年代。

  楊:不應忘記,無數革命先烈面對敵人的屠刀,前仆后繼,視死如歸的英雄氣概

  張:不能忘記,共產黨人在槍林彈雨中的英勇戰(zhàn)斗!

  楊:怎能忘記錢素凡、戴西青、錢健吾等革命烈士用滿腔熱血譜寫的英雄贊歌!

  張:他們不愧為祖國的脊梁,人民的驕傲!他們的精神千秋不衰,萬古不朽!

  楊:南通“三·一八”慘案發(fā)生于六十六年前的1946年3月18日。

  張:今天是一個特殊的日子,我們城南小學少年軍校的全體師生,滿懷崇敬的心情,來到這里隆重集會,紀念為我們今天的幸福生活英勇獻身的革命烈士。

  楊:寄托我們的哀思,激勵我們的斗志。

  張:現在我宣布城南小學少年軍校“緬懷先烈精神,繼承先烈遺志”祭掃革命烈士墓儀式現在開始。

  二、 楊:全體肅立,奏《國際歌》。

  張:請少先隊員代表向革命烈士敬獻花圈。

  楊:朵朵白花寄托著我們的哀思,英烈們,請安心長眠,我們會接過革命的火炬,奮勇直前。

  三、 張:向革命烈士默哀三分鐘。

  哀畢

  四、 楊:先烈們,你們是祖國的驕傲,你們是人民的楷模,你們的事跡感人至深,你們的精神永放光彩。

  張:此時,我們仿佛看到先烈們拋頭顱、灑熱血的革命壯舉,仿佛看到先烈們視死如歸、頂天立地的高大形象,先烈們,你們的鮮血沒有白流,革命自有后來人,共和國的土地上鮮花競放。

  五、 楊:下面請祁校長講話

  楊:感謝領導對我們殷切的希望,我們一定會高舉先輩傳過的紅旗,好好學習,肩負起建設祖國的重任。繼承你們的遺志,發(fā)揚你們的精神,請聽少先隊員們堅定的決心(少先隊員獻詞)

  六、 張:請少年軍校學員陸曼琳 代表發(fā)言。

  張:隊員們!我們胸前的紅領巾是革命烈士的鮮血染紅的,我們今天的幸福生活是無數革命先烈用寶貴的生命換來的。讓我們連接起共和國的昨天、今天和明天,沿著烈士們的足跡,為了共和國的偉大振興而不懈奮斗。

  八、 楊:城南小學少年軍校“緬懷先烈精神,繼承先烈遺志”祭掃革命烈士墓儀式到此結束。請全體同學按順序繞墓一周。然后參觀革命烈士紀念館。

  烈士褒揚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弘揚烈士精神,撫恤優(yōu)待烈士遺屬,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在保衛(wèi)祖國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中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褒揚。烈士的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撫恤優(yōu)待。

  第三條國家對烈士遺屬給予的撫恤優(yōu)待應當隨經濟社會的發(fā)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遺屬的生活不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支持烈士褒揚工作,優(yōu)待幫扶烈士遺屬。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恤優(yōu)待提供捐助。

  第四條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恤優(yōu)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恤優(yōu)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為紀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場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宣傳烈士事跡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培養(yǎng)公民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紀念烈士,學習、宣傳烈士事跡。

  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烈士褒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烈士褒揚工作。

  第七條對在烈士褒揚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烈士的評定

  第八條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zhí)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fā)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三)在執(zhí)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四)在執(zhí)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jié)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zhàn)、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zhí)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評定。

  第九條申報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fā)生地的組織、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口所在地或者事件發(fā)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供有關死者犧牲情節(jié)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后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

  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并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評定。評定為烈士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查評定。

  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并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查評定。

  第十條烈士證書由烈士遺屬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烈士遺屬頒發(fā)。

  第三章烈士褒揚金和烈士遺屬的撫恤優(yōu)待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zhàn)時,參戰(zhàn)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烈士褒揚金由頒發(fā)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fā)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yǎng)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yǎng)人、配偶、子女的,發(fā)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yǎng)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烈士遺屬除享受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烈士褒揚金外,屬于《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以及相關規(guī)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guī)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于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

  不屬于前款規(guī)定范圍的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fā)給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工資。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yǎng)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養(yǎng)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fā)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第十四條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繼續(xù)贍養(yǎng)烈士父母,繼續(xù)撫養(yǎng)烈士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yǎng)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烈士遺屬定期撫恤金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定期撫恤金標準參照全國城鄉(xiāng)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

  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后仍達不到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補助。

  第十六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戶口遷移的,應當同時辦理定期撫恤金轉移手續(xù)。戶口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fā)放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戶口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憑定期撫恤金轉移證明,從第二年1月起發(fā)放定期撫恤金。

  第十七條烈士遺屬不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應當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fā)定期撫恤金。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死亡的,增發(fā)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fā)定期撫恤金。

  第十八條烈士遺屬享受相應的醫(yī)療優(yōu)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十九條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批準其服現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用為公務員。

  烈士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優(yōu)待;在公辦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費。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yè)學校、高等學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報考高等學校本、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并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烈士遺屬符合就業(yè)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優(yōu)先提供就業(yè)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yè),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烈士遺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yōu)先辦理證照,烈士遺屬在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優(yōu)惠政策。

  第二十條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烈士遺屬承租廉租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yōu)先、優(yōu)惠照顧。家住農村的烈士遺屬住房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二十一條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孤老烈士遺屬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榮院、敬老院集中供養(yǎng)。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yōu)先接收烈士遺屬。

  第二十二條烈士遺屬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被司法機關通緝期間,中止其享受的撫恤和優(yōu)待;被、無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遺屬撫恤和優(yōu)待資格。

  第四章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修建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紀念設施,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分級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規(guī)定。

  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地方各級烈士紀念設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并劃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

  第二十五條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工作規(guī)范,維護紀念烈士活動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編纂烈士英名錄。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搜集、整理、保管、陳列烈士遺物和事跡史料。屬于文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保護。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未經批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烈士紀念設施。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禁止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遺體。

  第二十九條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活動。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

  第三十條烈士在烈士陵園安葬。未在烈士陵園安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得烈士遺屬同意,可以遷移到烈士陵園安葬,或者予以集中安葬。

  第三十一條烈士陵園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前來烈士陵園祭掃的烈士遺屬,應當做好接待服務工作;對自行前來祭掃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給予適當補助。

  烈士遺屬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烈士遺屬前往烈士陵園祭掃的,應當妥善安排,確保安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在烈士褒揚和撫恤優(yōu)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評定烈士或者審批撫恤優(yōu)待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fā)放烈士褒揚金或者撫恤金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的。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工作人員貪污、挪用烈士褒揚經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退回、追回,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未經批準遷移烈士紀念設施,非法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設施,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或者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安放骨灰、埋葬遺體的,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原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負有烈士遺屬優(yōu)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yōu)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yè)、財政撥款的事業(y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冒領烈士褒揚金、撫恤金,出具假證明或者偽造證件、印章騙取烈士褒揚金或者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回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所稱戰(zhàn)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zhàn)爭狀態(tài)、部隊受領作戰(zhàn)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

  第三十八條評定的烈士,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烈士證書、烈士通知書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印制。

  第四十條位于境外的中國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辦理。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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