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轉讓合同通用1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有關轉讓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有關轉讓合同1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鑒于:
1.甲、乙方同意轉讓,丙方同意受讓甲、乙所持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_)股權共計_______萬股;
2.甲、乙方同意以每股__________元人民幣的價格,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分期向丙方轉讓所持_______股權共計__________萬股,總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
3.如果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選擇受讓全部__________萬股股權,并支付所有轉讓價格,則轉讓價格為每股__________元人民幣,總價款為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4.丙方同意以上述方式、價格和數量受讓__________股權。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方的義務
1.1 甲、乙方保證其擁有全權(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內部授權)簽訂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2 甲、乙方同意采取積極行動,以促使本合同項下股權轉讓事宜的順利完成。
1.3 本合同生效后即構成對甲、乙方合法有效的約束;甲、乙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全面、及時履行有關義務。
1.4 甲、乙應積極配合丙方與質權人接洽,并盡快達成解除質押的有關約定,保證本合同項下股權的順利轉讓。
1.5 甲、乙方保證其提供給丙方的文件中未有對與本合同有關的重大事實的錯誤陳述、重大遺漏或重大誤導。
1.6 在本協議簽署后至股權轉讓全部完成前,甲、乙方應保障本合同標的__________股權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在丙方履約的前提下,未獲丙方書面同意前,甲、乙方應保證其與質權人不將上述股權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給除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1.7 丙方在將要匯出各期轉讓價款前七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甲、乙方,并簽訂每期轉讓的協議,甲、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內提供整套解除質押所需材料,并補足向銀行解除質押所需要的差額資金;當丙方人員向銀行解付自帶匯票并支付到甲方在質押銀行所開設的帳戶內時,甲、乙應交付丙方所付資金對應的股權解除質押和辦理股權過戶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并協助丙方辦理過戶手續。
1.8 本合同標的股權對應的銀行貸款的利息由甲、乙全額承擔。
1.9 如甲、乙方的上述保證與事實不符或甲、乙方違反上述保證給丙方造成任何損失,甲、乙方將按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條 丙方的義務
2.1 丙方保證其擁有全權(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的內部授權)簽訂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2 本合同生效后即構成對丙方合法有效的約束;丙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全面、及時履行有關義務。
2.3 丙方保證其提供給甲、乙方的文件中未有對與本合同有關的重大事實的錯誤陳述、重大遺漏或重大誤導。
2.4 如丙方的上述保證與事實不符或丙方違反上述保證給甲、乙方造成任何損失,丙方將按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5 丙方保證將按本合同規定及時履行有關付款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條 股權過戶方式
3.1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過戶轉讓__________萬股;
3.2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批過戶__________萬股,每批過戶不少于__________萬股,具體過戶時間由丙方確定,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乙方,并另行簽訂每期股權轉讓的協議;
3.3 就每期過戶的股權和每期支付的轉讓款,甲或乙方與丙方(或與質押銀行)將按本協議確定的原則,分別簽訂每期股權轉讓的協議,以便各方履行;
3.4 如果丙方能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轉讓款,則甲、乙方按每股_____元人民幣轉讓全部_____萬股股權。
第四條 轉讓價款的支付
4.1 本次股權轉讓(分期轉讓)的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萬元。
4.2 本協議生效后三個工作日內,丙方向甲、乙方匯出定金人民幣_____萬元;其中:付給甲方_____萬元,乙方_____萬元。
4.3 在簽訂本協議的同時,甲、乙、丙方將簽訂首期轉讓的 萬股的協議,并按本協議和首期轉讓協議的約定支付股權轉讓款和進行股權交割。
4.4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丙方按每次交割過戶股權數量支付相應價款,甲、乙方切實保證丙方受讓股權的過戶后,丙方所支付的定金_____萬元沖減最后一期轉讓價款申的等額部分。
4.5 在各期股權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前,丙方匯入甲、乙方指定帳戶的價款應首先用于償還股權質押項下的貸款本金,直至股權質押項下貸款本金清償完畢為止。
4.6 如果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在首期轉讓款和定金的基礎上,補足全部轉讓款,則丙方只須支付總額為___萬元的轉讓款,已支付的定金和_____萬股中多支付的每股_____元人民幣應沖抵等額的轉讓款。
4.7 甲、乙方在收到丙方文付的每期轉讓款后,應協助丙方辦理股權過戶的有關手續。
4.8 本次股權轉讓所涉費用(如印花稅、過戶費)由甲、乙方和丙方各承擔_____%;其余稅、費由甲、乙、丙方依法各自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5.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非因不可抗力或經雙方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應承擔對方為履行本合同義務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并賠償經濟損失。
5.2 如因不可抗力導致股權轉讓失敗(無論首期或其余各期),甲、乙方應在收到款項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定金和當期價款(如已支付)返還給丙方,本協議或分期協議終止執行;協議已履行完畢的部分,各方不予返還。
5.3 如因甲、乙方過錯導致股權轉讓(無論首期或其余各期)失敗,甲、乙方應向丙方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經濟損失;具體計算方法為:賠償金額=未過戶的股權數額×l元/股。
5.4 如因丙方過錯導致股權轉讓失敗,丙方不得要求甲、乙方返還定金并應賠償甲、乙方經濟損失,具體計算方法為:賠償金額=未過戶的股權數額×l元/股。
5.5 如守約方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金額時,上述約定不妨礙守約方向違約方行使要求除賠償違約金之外,補足其實際損失的權利。
第六條 股權的托管
6.1 在本協議簽訂的同時,甲、乙方向丙方書面承諾將首期轉讓的_____萬股股權之外的共計_____萬股股權,委托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管理,托管期限自本協認簽署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6.2 托管期內,丙方的托管權限為除有限制的最后處置權以外的全部權限,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權(含紅利、送股和轉贈股本等)表塊權、提名權、提案權等。
6.3 托管期間,丙方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約的有關規定,并不得使用于損害甲、乙方合法權益的行動中;如丙方違反前述托管使用權的規定和約定,甲、乙方有權提出終止股權托管,并要求丙方賠償甲、乙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6.4 托管股權數量依股權過戶交割行為的實施而等額減少。
第七條 合同的效力
7.1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7.2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補充。
7.3 本合同一式九份,協議各方各持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保密義務
甲、乙、丙各方對本協議所涉事項承擔同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許可不得擅自將有關信息、資料披露給第三方
(根據法律要求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除外);如因違反本保密義務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協議各方應以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股權過戶地人民法院起訴。
有關轉讓合同2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持有的岳陽____賓館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持有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1、轉讓方(甲方)轉讓給受讓方(乙方)岳陽____賓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50%股權,受讓方同意接受,原公司股東同意該轉讓事項。
2、股權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八十萬元。轉讓款在本協議簽訂的第二天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3、本協議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后即可獲得股東身份。
4、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后立即依法辦理公司股東、股權、章程修改等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甲方應給與積極協助或配合,變更登記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5、受讓方受讓上述股權后,由新股東對原公司成立時訂立的章程、協議等有關文件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甲方及原公司股東應保證股權轉讓前公司的債權債務已了結。如未了結的,或因轉讓前的事由使公司產生債務或其它糾紛的,轉讓人及原公司股東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7、股權轉讓后,受讓方按其在公司股權比例享受股東權益并承擔股東義務;轉讓方的股東身份及股東權益喪失。
8、本協議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簽訂后,如甲方或乙方違約,需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八萬元。
9、在履行本協議書中,如發生爭議,應盡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協議簽署地法院提起訴訟。
10、本協議正本一式五份,立約人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報工商機關備案登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3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甲方 畝地轉讓給乙方。并達成以下規定;
一、轉讓土地四至
東至 為界,西至 為界
南至 為界,北至 為界。
二、轉讓土地面積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土地面積為 畝。
三、轉讓金額
本次轉讓金額按每畝( )計算,共計 元整,作為征地補償費。由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
四、其他規定
1、乙方在付清協議規定款項后,所取得的土地所有權自行轉讓給他人,甲方不得干預。
2、若乙方需要辦理土地所有權手續時,甲方須無條件協助辦理,并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3、若國家或政府等其他部門占用該地塊時,由于乙方已經付給甲方征地補償費,所以因土地所得的一切補償費及其他收入全部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五、轉讓期限
由于本次轉讓,乙方已一次性付給甲方土地補償費,因此,轉讓期限永久。
六、違約責任
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單方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雙倍損失。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證人:
年 月 日
有關轉讓合同4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
電話: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場地概況
場地位于 場地用途限于:和場地所在項目業主或租賃商戶有各種相關聯系的企業或自然人用于進行宣傳介紹、招商咨詢、活動組織、搭臺營銷、活動舉辦、銷售等等。
第二條:使用期限期限:由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計個月。
第三條:場地管理費的交納
1、乙方交納的場地管理費標準每月 元/㎡,每月管理合計 元。
2、場地管理 費為每個月為一期交納。首期場地管理費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向甲方交納 元。
3、乙方所用的水電費由甲方承擔。乙方另向甲方交納保證金 元整,待合同期滿后,甲方退給乙方。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的場地應盡到相應的管理和服務。對于乙方提出的問題給予解答和協調解決。
2、乙方在使用場地的過程中,應做到合法合規,不得有任何違法行為,同時不影響相領和業主其它場地使用人。
3、乙方在使用過程中,與任何第三方發生的糾紛、訴訟、賠償等問題及違法犯罪的行為由乙方自行處理并自行承擔一切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并不得由此牽扯甲方。
4、乙方在使用場地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完善各項法律手續并合法經營。
5、乙方在使用此場地的過程中,不得損壞甲方的裝修和相關設施。
第五條:違約責任
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按時交納租金。不得違約,如逾期未交,按總金額的 向甲方交納違約金。逾期超過十五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收回場地,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六條
本協議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加蓋公章(如乙方是自然人,則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甲方收到保證金后開始生效。使用交接清單及裝修圖紙及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簽約地點:
年月 日
有關轉讓合同5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么《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后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于這方面的規定有悖于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后預購方并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系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的轉讓范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系。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么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制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系,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后,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么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準、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注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關轉讓合同6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自己位于文化路店鋪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店鋪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三、轉讓后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和房屋裝修等;營業設備等全部歸乙方。
四、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五、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須按照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導致轉讓中止,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有關轉讓合同7
合同類型: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合同編號: 科技合字(19 )第 號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受讓方: (公章)
(甲方)
技術轉讓方: (公章)
(乙方)
中 介 方: (公章)
合同登記機關: (公章)
簽訂日期: 19 年 月 日
合 同
有效期限 19 年 月 日至19 年 月 日
┌───────┬──────────────────────────┐
│ 研制單位 │ │
│ (個人) │ │
├───────┼──────────┬────┬──────────┤
│研制完成時間 │ 年 月 日│主要研制│ │
│ │ │ 人員 │ │
├───────┼──────────┼────┼──────────┤
│組織鑒定單位 │ │成果鑒定│ 年 月 日│
│ │ │ 時間 │ │
├───────┼──────────┼────┼──────────┤
│獲獎日期、等級│ │發獎單位│ │
│ │ │ │ │
├───────┼──────────┼────┼──────────┤
│ 已應用單位 │ │技術商品│ │
│ │ │轉讓方法│ │
└───────┴──────────┴────┴──────────┘
一、所轉讓的非專利技術的內容、要求和工業化開發程度:
二、使用非專利技術的范圍:
三、技術秘密的范圍和保密期限:
四、技術指導的內容:
五、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提交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七、使用費及支付方法:
一次總付:
按利潤或銷售額提成 % 時間:
其他方式:
八、中介方的義務和責任及收取中介服務費比例和支付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二、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
│ │ │ 地 址 │ │
│ 技 │ (公章) ├──────┼────────────┤
│ 術 │ │ 電 話 │ │
│ 受 │ ├──────┼────────────┤
│ 讓 │ │ 帳 號 │ │
│ 方 │ ├──────┼────────────┤
│ │ 負責人: │ 開戶銀行 │
│
├───┼──────────┼──────┼────────────┤
│ │ │ 地 址 │ │
│ 技 │ (公章) ├──────┼────────────┤
│ 術 │ │ 電 話 │ │
│ 轉 │ ├──────┼────────────┤
│ 讓 │ │ 帳 號 │ │
│ 方 │ ├──────┼────────────┤
│ │ 負責人: │ 開戶銀行 │ │
├───┼──────────┼──────┼────────────┤
│ │ │ 地 址 │ │
│ 中 │ (公章) ├──────┼────────────┤
│ │ │ 電 話 │ │
│ 介 │ ├──────┼────────────┤
│ │ │ 帳 號 │ │
│ 方 │ ├──────┼────────────┤
│ │ 負責人: │ 開戶銀行 │ │
├───┼──────────┴──────┴────────────┤
│ │意見: │
│ 鑒 │ │
│ │ │
│ 證 │ │
│ │ (公章) 負責人: │
│ 單 │ │
│ │ │
│ 位 │ │
│ │ 年 月 日│
├───┼──────────────────────────────┤
│ │意見: │
│ 公 │ │
│ │ │
│ 證 │ │
│ │ (公章) 負責人: │
│ 單 │ │
│ │ │
│ 位 │ │
│ │ 年 月 日│
└───┴──────────────────────────────┘
本合同一式__份。其中技術轉讓方__份,技術受讓方__份,中介方__份,鑒證單位__份,公證單位__份,受托單位所在地技術市場管理機構2份。
有關轉讓合同8
售車方(甲方):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購車方(乙方):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甲方現將一輛私家車轉讓于乙方。該車車牌號為:_______
發動機號為:_______車架號為:_______
現訂立車輛轉讓合同如下:
第一條:汽車質量:該車于__年__月__日登記,檢驗合格期至__年__月__日。該車保險(注明保險種類:)繳至__年__月__日,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第二條:汽車價格:經雙方協商該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元。
第三條:權利義務:
1。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時向買受人提供車輛證件;說明汽車的現狀。
2。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時甲方必須消除原車輛各種違章及糾紛債務。
3。乙方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并且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乙方在購買該車后,負責車輛的過戶、審驗、保險相關費用的繳納。
第四條:車輛過戶:車輛必須過戶,一切費用均由買方承擔。雙方共同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第五條結算方式及期限:乙方將車輛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元給甲方,甲方必須在合同簽訂后15天內同乙方一起到市車管所辦理過戶、審驗,如甲方原因致乙方不能按期辦理過戶等手續,甲方賠付乙方違約金壹萬。
第六條:合同文本:本合同甲方持原件保存,乙方持雙方簽字生效合同復印件。
第七條:合同效力: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八條:違約責任:按(合同法)參照執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仲裁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售車方(甲方):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
購車方(乙方):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
簽定時間:__年__月__日
有關轉讓合同9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
頂讓方(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兩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自己位于街號的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房主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元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房主履行該租賃合同。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包括八臺桌球和電腦記費系統及附帶設施)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后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后不動產歸房主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四、 乙方在年月(轉讓費)為元人民幣(大寫)。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 該的營業執照由乙方轉讓后,甲方將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
六、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征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有關轉讓合同10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場地轉讓達成下列協議,并共 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于 年 月日將位于 項目及場地轉讓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 有效期到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協議簽訂后該場地現有設施、設備及車輛全部無償歸乙方所有。
第四條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上述費用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設施、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五條 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場地的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 乙方接手經營后該場地所涉及的一切安全及經濟責任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第七條 遇國家征用拆遷場地,有關補償歸乙方。
第八條 如果合同簽訂之后政府明令拆遷場地,或者市政建設(如修、擴路、建天橋、立交橋、修地鐵等)導致乙方難以經營,所有補償款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設施、設備移交清單。
甲方(簽字):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間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11
合同編號:
轉 租 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承 讓 方: (以下簡稱乙方) 公司地址(家庭住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身份證號):
機構代碼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的目的與內容
為搞活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實現資源共享,合作共贏。甲方將坐落在XX縣XX鄉XX村XXX屯XX號房的10年使用權及經營權整棟轉租給乙方,該房屋建筑為鋼筋混凝土結構,豪華裝修,整棟共 層,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現將第 層到第 層,共 層,共 間(套),全部轉租給乙方作為居住與經營使用。
第二條 出讓期限
1.出讓期限共十年,即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
2.出讓期滿后,如甲方仍繼續出讓房屋的,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 付款方式
1.按整棟10年總租金為 萬元計算,分五期付款:首
付定金為總租金的20%,即 萬元,于合同簽約 日內付清;第二期再付總租金的50%,即 萬元,定于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第三期再付總租金的10%,即 萬元,定于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第四期再付總租金的10%,即 萬元,定于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五期再付總租金的10%,即 萬元,定于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甲方每次收到乙方交來的租金,須立好收款票據給乙方作憑。
2.若在每期規定時間內乙方不能支付規定的租金,則合同自動失效,甲方無償收回轉租的房屋,乙方之前交付的各項租金甲方不退回。
3.如乙方所支付的租金累計達不到總租金85%以上的,則乙方與第三方任何租賃、經營等協議一律無效,所造成的損失和責任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4.簽訂合同之日,甲方提供該房屋的相關證件(土地出讓合同、房屋土地使用證、甲方與房主的租賃合同)復印件給乙方,乙方提供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給甲方。
第四條 房屋的租賃范圍以及修繕和裝飾
1.甲方裝修完畢后雙方認可的標準及相關設備設施,裝修及相關設備設施均為一次性提供(具體見附表),今后出現的維修、更換保養等均與甲方無關。
2.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對承租的房屋進行再裝修與修繕,房屋再裝飾修繕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
自行負責。
3.乙方對整棟房屋內添置和購置的所有家用電器、家私、家俱等可動產享有所有權,合同到期由乙方所有或自行處理權。房屋裝修等不動產乙方承租到期后贈送給甲方使用,在使用期間維修、維護及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轉租的房屋內容與條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由甲方履行法律義務。
2.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能把該房屋的所有權等進行抵押、轉讓、租賃,沒有征得乙方或指定方的書面同意,抵押、轉讓、租賃無效。并因此引起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賠償金額為乙方交納房屋轉租金的兩倍,并賠償乙方再裝修全額費用及損失。
3.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干涉乙方或指定方依法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權和經營權,并有義務無酬配合其行使權力,否則賠償乙方或指定方的所有損失。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的權利
1.乙方享有從房屋承租合同生效之日起所有的居住使用權、租賃轉讓權、經營管理權的權利。乙方在經營使用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安全事故由其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在合同有效期內,進行房屋施工,在不影響甲方房屋安全結構的施工工程無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有權在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相應轉租金款項后,按本合同約定取得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和經營權,甲方在此期間不得要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3.在合同有效期間,如乙方需要勞務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甲方提供的人員,如甲方人員不能勝任該項工作,乙方有權解聘,并另請他人,甲方及甲方家庭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擾乙方的經營工作,否則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的義務
1.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要負責管理好甲方的房屋,如有損壞,要負責修復。
2.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水電費、衛生費、安保費、物業管理費、債權、債務、稅費等各項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在合同有效期內,如甲方違約,須向乙方支付出讓金總額的5%違約金,另須向乙方有息賠償已支付出讓金全額,甲方保證不持任何異議,不提出任何要求。
2.乙方違約責任:在合同有效期內,如乙方違約,須向甲方支付轉租總金額的5%違約金,甲方不退回已交付的租金。
第八條 免責條件
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于戰爭、自然災害、政府征收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甲方的房屋無法繼續存續造成的損失,雙方均不向對方主張權利,雙方共同努力爭取賠償,乙方享有所承租房屋的相應分配權。
第九條 特別約定
1.甲方鄭重聲明:本合同是甲方慎重考慮并取得全體家庭人員同意支持后完全自愿簽定的,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二)。
2.如甲方按法定手續程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履行原甲方與乙方所簽署的本合同。
3.按本合同約定,乙方獲得居住和經營權的房子,在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能干涉其居住及經營,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期滿后,房屋的使用權及經營權歸第一出租人所有;如第一出租人對外出租該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繼續承讓權。
5.在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簽約人如有任何變動,不影響本合同的履約并以所持合同原件人自動變更為合法代理人。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對方變更,雙方不得額外收取對方的任何費用。
第十條 爭議解決的方式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雙方均可依法向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如本合同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其他補充條款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以上條款生效。
轉租方: 承讓方:
代表人: 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有關轉讓合同12
受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轉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甲方擬收購乙方擁有和控制的機器設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設備,經雙方約定價格為____________元。
第二條:付款方式
甲方在簽訂合同同時一次性付至乙方指定賬戶。
第三條:設備交付時間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元后,乙方將機器設備交付甲方。
第四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因一方過錯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的,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第五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印章后生效。
第六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設備一經轉讓,由此設備引發的一切事宜包括維修、安全事故、經濟事件
3、設備明細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設備明細表: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13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現甲方將自己的一臺,現轉讓給乙方,車輛價格為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付款方式:合同簽字時乙方首付,
2、自民事責任、交通事故由甲方負責。自年月號以后所發生的一切與本車有關的債權債務、民事責任、交通事故由乙方負責。
3、甲方保證本車具有本人合法所有權,并所有手續合法合理,如發現手續不合法及違法行為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在簽訂合同時甲方將本車一切手續交與乙方。
4、此合同簽訂后,如果一方違約,將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元(元整)。
5、以上均為雙方的真實意愿,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
電話: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電話: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有關轉讓合同14
一、合同名稱
_________專有技術轉讓許可證合同
二、簽約時間與地點
本許可證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簽訂。
三、合同當事人及法定地址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受方)為一方,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供方)為另一方,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以下稱本合同)。
四、鑒于條款
鑒于供方擁有設計、制造、安裝_________產品的專有技術,供方是該項技術的合法所有者,愿將該技術轉讓給受方。
五、合同所涉及的關鍵名詞的定義
技術秘密(know-how)系指為制造_________產品所需的,為供方所掌握的一切知識、經驗和技能,包括技術資料和不能形成文字的各種經驗和技能。
技術資料系指上述專有技術的全部文字資料(或扼要指明資料的范圍)。
合同產品系指受方根據本合同使用供方所轉讓的專有技術制造和銷售的產品。
凈銷售價系指銷售合同產品的發票金額扣除產品稅、交易折扣以及因退貨、拒收所引起的退款剩余的價款。
合同期限系指本合同生效日起算至第十年為止的期限。
六、合同范圍與內容
1.供方同意受方在中國設計、制造、使用和銷售合同產品的專用技術(或專利技術)。在該地區受方享有利用該技術獨占性制造產品和銷售產品的權利(或這是一項非獨占的許可證)。
2.供方負責向受方提供_________技術的研究報告、設計、計算、產品圖紙、制造工藝、質量控制、試驗、安裝、調試、運行、維修等一切技術數據、資料(詳見附件_________)和經驗,以便受方能實施制造產品(產品的型號、規格、技術參數詳見附件_________)。
3.供方負責自費派遣技術人員赴受方進行技術指導和參加_________的性能考核(詳見附件_________)。
4.供方負責接受受方有關人員自費赴供方進行培訓,使受方人員能掌握合同規定的上述技術(詳見附件_________)。
5.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受方在合同產品上有權使用屬于供方所有的_________商標(或牌號)。
6.供方有責任(或同意)以最優惠的價格向受方提供為制造合同產品所必需的設備、測試儀器、原材料及零部件(或供方有責任幫助受方為實施制造合同產品 所需的配套件,從第三方取得有關技術許可證,或者與第三方進行合作生產)。
七、價格或許可證使用費
1.根據本合同規定,供方向受方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等,受方應向供方支付的合同總價為_________元,其中:技術使用費_________元;資料費_________ 元;技術服務費_________元。上述價格為固定價格。
2.受方有義務對根據許可證轉讓的技術支付下列費用;
(1)入門費_________美元。
(2)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應向供方支付常年提成費,其提成率為合同產品凈銷售價的3%。
八、技術資料的交付
1.供方應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規定向受方提供技術資料。
2.供方用空運把技術資料送達中國_________機場。該機場在收到技術資料而在空運提單上加蓋的印戳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受方將帶有到達印戳日期的空運提單影印本一份寄送供方。
3.在技術資料發運后的24小時(或48小時)內,供方應將合同號、空運提單號與日期、資料項號、件數、重量、航班號用電報或電傳通知受方,并將空運提單正本一份、副本兩份和技術資料裝箱清單三份航空郵寄給受方。
4.如受方收到技術資料后發現不符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規定,包括在空運中丟失或損壞,應在30天內通知供方,說明所缺或損壞的資料,供方應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或30天內)免費補寄或重寄給受方。如果受方在收到技術資料后60天內沒有提出資料不足或損壞的書面通知,即視為受方對技術資料驗收。
5.技術資料使用文字為英文(或其它文字),計量單位為米制,技術資料所適用的標準為_________工業標準。
6.技術資料的包裝要適應長途運輸與搬運、防雨、防潮,每箱上應以英文標明下述內容:合同號(許可證合同編號lis85001)、收貨人(中國技術進出口公司_________分公司),目的地(中國_________市機場)、毛重(_________公斤)、箱號(或件號)以及運輸標志等。
九、交換改進技術及對技術資料的修改
1.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改進和發展的技術資料,應免費提供受方。受方改進和發展的技術也應按對等原則提供給供方,但改進和發展的技術所有權屬于受方, 對方不得去申請專利或轉讓給第三方。雙方交換技術資料,均不附加任何限制。
2.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如有不適合于受方生產條件的,供方有責任協助受方修改技術資料,并加以確認。
十、性能考核和驗收
1.在合同產品首批生產后,由雙方根據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規定,共同進行產品性能考核。
2.經考核合同產品的性能符合本合同技術文件規定的技術指標,即通過驗收,雙方簽署合同產品性能考核合格證明書一式四份。每方各執二份。
3.如經考核,合同產品性能不符本合同技術文件規定的技術指標時,雙方應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如責任在供方,供方應自負費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缺陷消除后進行第二次考核。如第二次考核后仍不合格,供方應繼續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進行第三次試驗。如第三次考核有不合格時,受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如果考核不合格責任在于受方,受方在供方協助下,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進行第二次或第三次試驗。如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時,則由雙方協商如何再執行 合同的問題。供方協助受方消除缺陷派遣技術人員的交通和食宿費用由受方負擔。
十一、保證與索賠
1.供方保證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規定提供給受方的技術資料是供方掌握的最新資料,并保證向受方及時提供任何發展和改進的技術資料。
2.供方保證所提供的資料是正確的、完整的、清晰的和可靠的,與供方生產使用的技術資料完全一樣。
3.供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日期交付技術資料,如果未按時交付資料,按下述比例向受方支付罰款。
(1)拖延一至四周,每周為本合同總價格(或技術使用費)的0.5%;
(2)拖延五至八周,為本合同總價格(或技術使用費)的1%;
(3)拖延八周以上,為本合同總價格(或技術使用費)的1.5%。
4.供方向受方支付罰款并不解除供方繼續交付技術資料的義務。
5.如果供方遲交技術資料超過六個月,受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此時供方應將受方已支付的金額,并按年利_________%的利息,一并退還給受方。
6.如果合同產品考核驗收三次仍不合格時,受方除有權終止本合同外,受方還有權收回已付給供方的全部金額,并加年利_________%的利息。如果產品只有部分性能指標達不到合同的規定時,受方減少支付合同總價的_________%。
7.供方保證合同轉讓中的一切權利,包括制造、使用、銷售以及其它有關技術的合法性,并保證不受第三方的指控。如發生第三方指控侵權,供方應負責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法律上和經濟上的一切責任。
十二、稅收
1.凡因執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款,在受方國內的由受方負擔。在受方以外的則均由供方負擔。
2.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國境內取得的許可證使用費的收入,必須按中國稅法(或按_________國與_________國的稅收協定)納稅。
十三、仲裁
1.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解決時,應提交仲裁解決。
2.仲裁地點在_________,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3.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仲裁費用,除仲裁另有規定外,由敗訴方負擔。
5.在仲裁過程中,除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應繼續執行。
十四、不可抗力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戰爭、嚴重水災、水災、臺風以及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本合同不能執行時,可延遲履行本合同,延遲的期限相當于事故影響的期限。
2.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十五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確認。
3.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續一百二十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繼續執行本合同的問題。
十五、合同的生效、期限、終止及其它
1.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簽字。簽字后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有關當局申請批準,爭取在六十天內獲得批準,以最后批準的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如簽字后六個月仍得不到批準,雙方有權撤銷本合同。
2.本合同從生效日起_________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后合同自動失效。如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經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后可延長_________年。
3.本合同期滿時,債務人對債權人未了債務應繼續予以支付。
4.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補充,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5.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_________,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兩種文字寫成,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執一式兩份。
受方(簽章):_________ 供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15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期遵守.
第1條 技術名稱,資料
1.技術名稱,權屬:
2."技術文件資料"的定義,范圍及交付:
(1)1般技術資料包括:
(2)產品設計圖紙:
(3)生產技術資料:
(4)資料的修改:
(5)資料的提供方式:
a.對1般技術文件應提供3份藍圖或同等數量的清晰的復制圖;
b.對產品設計圖紙應提供1份生產底圖及兩份藍圖;
c.對生產技術資料應提供兩份藍圖;
d.對已提供過的完全相同的重復資料,可免于提供,但需在清單中予以注明.
(6)資料的交付進度:
a.根據資料定義的規定,在簽訂合同后30天需交付合同產品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圖紙;
b.根據資料定義的規定,在簽訂合同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需向________交付合同產品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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