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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4-10-10 14:14:04 制度 我要投稿

責任追究制度集錦(15篇)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責任追究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責任追究制度集錦(15篇)

責任追究制度1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車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特大事故中被認定負有領導責任的,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外,按照《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責令公司停業整頓,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處其法定代表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出租汽車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經理、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和安全機構負責人在重大責任以上事故中被認定負有管理責任的,因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緩報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處罰外,公司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分。

  三、出租汽車公司駕駛員發生一般交通責任事故的,公司按照合同規定對駕駛員給予經濟處罰,酒后駕車或將車交無證人員駕駛發生交通安全事故,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一年內連續發生重大交通安全責任事故兩次以上(含兩次)的,出租汽車公司同駕駛員解除合同關系。

責任追究制度2

  一、請假制度

  1、學生在校因病、因事外出或回家應履行下列手續。

  ①向班主任說明請假原因,經允許后學生通知家長到校,班主任給學生開請假條,請假條中寫明請假原因及時間,班主任要簽字。

  ②學生離校時要在家長的陪同下到寄宿部值班室登記,家長因故不能到校接學生,應與班主任聯系委托他人接學生離校,委托人應持本人身份證到寄宿部值班室履行登記手續。

  ③學生和家長持寄宿部出門證離校,并將出門證交門衛。

  2、學生放假離校,家長應到校接學生,不能接學生的家長應事先與班主任聯系做好各項安全工作,保證學生按時回家。

  3、學生在家因病、因事不能按時回校應履行下列手續。

  ①家長到校或打電話向班主任請假

  ②班主任到值班室登記

  4、學生因交通問題需提前回校應履行下列手續

  ①家長或學生事前向班主任說明學生返校的具體時間。

  ②家長或委托人送學生到校登記后,學生方可回教室或宿舍,并要按要求從事各項活動。

  ③學生進校后不允許再離校。

  5、學生請假返校后要到值班室銷假

  二、日常管理

  1、課堂教學管理

  ①任課教師課前要核對班級人數,要嚴格要求學生,遵守課堂紀律、實驗操作程序。

  ②自習課班主任要安排班級干部做好學生考勤工作,認真組織和管理學生,保證課堂秩序和學生人身安全,遇到意外事件要在第一時間內向班主任及有關部門匯報。

  ③活動課任課教師要安排負責的同學做好考勤工作,教師要講清活動要求,安全注意事項,信息技術課要禁止學生玩游戲,上網聊天、進兒童不宜網站。

  ④學生在上課期間應禁止學生請假外出,特殊情況給假教師要認真做好記錄和各項保障措施,確保學生人身安全。

  ⑤課間學生不要到有安全隱患的場所活動,不要從事各種有安全隱患的活動。

  2、行為規范管理

  ①午休和晚休期間,管理人員要按時到崗,堅守崗位,加強巡視,把住重點認真負責。及時發現制止學生聚眾、打鬧現象,及時、調查和處理學生打架,破壞環境和損壞公物等現象,及時將校外人員清除校園。

  ②午睡期間,管理人員要清點班級(宿舍)人數,并將缺席人數向值班領導匯報,要督促學生按要求午睡,不準從事其他活動。

  ③就餐要組織學生按序排隊打飯,不打鬧、不插排。文明就餐,合理飲食,講究衛生,飯前洗手,提倡不剩飯菜,不允許亂扔飯菜。

  ④檢查指導學生打水,避免燙傷。

  3、舍務管理

  ①晚休期間,舍務教師要堅守崗位,加強巡視、認真負責,發現和制止學生各種違紀事件,做好學生財物和公物的保護工作。

  ②晚就寢前,舍務教師要督促學生洗漱、上床、搞好舍內衛生、按時熄燈,統計各舍人數,發現和制止學生各種違紀事件工作。

  ③熄燈后,要認真巡視,及時發現和制止學生談話、吃零食及其他各項有可能影響他人休息的活動。

  ④每晚舍務教師都要在零時至2時查宿一次,幫助學生蓋好被,關好門窗,消除安全隱患。

  ⑤每周舍務教師都要把自己所負責宿舍的學生床、箱、門、窗、燈認真檢查一次并向主管領導匯報。

  4、飲食管理

  ①、食堂管理人員要把好食品采購關,嚴禁“三無”食品或過期變質食品進入。蔬菜要充分浸泡、洗凈,防止食物中毒。

  ②、食堂從業人員要持健康證上崗,不準帶病堅持工作。食品加工過程要按程序進行。

  ③、餐具要做到餐餐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三、責任追究

  (1)學生沒有請假私自離校,白天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警告,第三次取消住宿資格,夜間私自離校一律清退。

  (2)學生請假沒有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按私自離校處理。

  (3)學生返校后,對不遵守學校要求的學生將取消其提前返校資格,學生發生意外,學生和家長承擔全部責任。

  (4)家長或委托人沒有到校,家長也沒有與班主任聯系,班主任給假的,學生發生意外由班主任承擔全部責任。

  (5)學生私自離校,日累計三次或周累計五次,扣除班主任津貼。

  (6)上課期間,任課教師給假學生外出,或學生缺席任課教師沒有及時報告,學生發生意外由任課教師承擔相應的'責任。

  (7)提前下課除給班級通報批評外,并納入任課教師日常考核,造成后果追究任課教師相應責任。

  (8)由于教師不負責任課堂秩序混亂、漏課,將視情節給教師相應處理。

  (9)管理人員、舍務人員由于工作不到位或有明顯漏洞造成學生違紀事件,將給予其一定的經濟處罰。

  (10)管理人員、舍務人員工作不負責任,不能履行相應職責將予以辭退,造成損失的自己承擔相應責任。

  (11)由于學生違紀或違反實驗操作規程、活動要求,造成意外事件發生,按《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12)食堂有“三無”食品或過期變質食品學校將預以沒收,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由于管理不當或違規操作引起學生中毒的,管理員承擔全部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3

  為落實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有關制度和規定,做到宏觀有人管,微觀有人抓,嚴防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的領導、消防基礎設施設備和消防宣傳教育的所需經費的配置由校長負責,檢查,督促。

  2、學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由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同志負責。

  3、按照逐級負責的`原則實行單位法人總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

  ①班主任負責本班的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上課時由任課教師負責教室消防安全。

  ②各年級辦公室消防安全由年級組長負責。

  ③茶水房消防安全由劉本學負責。

  ④微機室由秦公維喜負責。

  ⑤實驗保管室由理化教師負責。

  ⑥男、女生宿舍消防安全由石立國負責。

  ⑦會議室消防安全由總務處負責。

  4、責任追究。凡是因工作措施不力、違規操作、責任心不強引發消防安全事故的,將追究責任:

  ①、一般輕微的事故(只造成校產輕微損失,無人員傷亡)責任。賠償經濟損失,不能評先進,評優。

  ②、校產損失較大,有人員出現傷害的消防安全事故。責任人應賠償校產損失和大部分醫療費用。當年不評優、不能晉級。

  ③、校產損失較大,出現人員傷亡的消防安全責任事故。責任人賠償損失,解除聘用合同,并由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4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監督工作,認真執行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保證全鎮依法行使行政職能,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改進工作作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政務公開責任是指全鎮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務公開工作職責時,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于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應追究其責任:

  (一)該公開而不公開的;

  (二)對公開辦事內容該辦而不辦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員職責的`;

  (四)違反政務公開審核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其它違反政務公開的行為,應追究責任的。

  第四條 對于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應視情節輕重,按如下辦法進行處理:

  (一)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單位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

  (二)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經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批準,由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發給違反政務公開當事人《違反政務公開制度告誡書》(以下簡稱《告誡書》)。

  個人被發《告誡書》的,當年不能被評為任何優秀、先進。

  單位被發《告誡書》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評為先進單位。該單位負責人在年終考核中不能被評為先進。

  (三)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凡屬于違反法律、法規、黨紀和政紀,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條實行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對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糾正錯誤,并將糾正情況及時反饋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于接到通知10日內向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訴意見。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在接到書面申訴意見后,應于10日內完成復核并做出裁決意見,下達書面通知。

  第七條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鎮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

  第八條 本制度由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責任追究制度5

  為了進一步依法治校,強化法律法規意識和責任意識,落實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規范工作規程和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效益,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絕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及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范圍

  學校規章制度涉及的各個方面所發生的責任事件、學校設置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的.責任人員。

  二、責任追究的形式

  1、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工作紀律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崗位職責而造成不良影響、事故或經濟損失者,視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理為:調離崗位。

  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

  經濟處罰為:賠款、罰款、扣發工資、崗位津貼。對觸犯國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視責任性質,將責任追究分為直接責任追究、間接責任追究、領導責任追究和連帶責任追究。

  三、責任追究的程序

  1、部門自我追究:對照學校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部門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在部門處理范圍內的由部門處理,報學校備案。重大事故由部門自查后,報學校逐級予以追究。

  2、學校追究:

  (1)對部門上報的重大問題,視責任范圍大小,后果嚴重程度逐級予以追究。

  (2)對照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每學年度末進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對各部門、各工作崗位進行抽查,發現問題逐級予以追究。

  (3)對偶發重大事故,學校及時逐級予以追究。

  四、責任追究認定權限

  1、屬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范圍內的一般責任追究,由各部門研究處理。

  2、屬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范圍內的重大責任追究,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五、責任追究的監督

  對重大責任事件和有關責任人,在追究的過程中,學校行政應及時向上級行政教育部門通報。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有異議,有權向校長或上級反映,校長在認真聽取意見和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校委會議研究可以更改原處理意見,并同時追究有關處理人的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6

  1、凡在安全生產、預防、搶救事故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2、凡是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而造成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3、對隱瞞事故、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弄虛作假和嫁禍于人的`要嚴肅處理。

  4、蓄意制造事故者按情節嚴重程度報司法機關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5、根據季查、月查、日查、班查的安全檢查制度,以公司對班組、班組對個人,要一環扣一環,環環扣緊。并按公司獎懲細則,將各項規章制度和責任制具體落實到每個職工的頭上,并與切身的經濟利益掛起鉤來。做到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

  6、對于安全檢查出的問題和生產作業中的“三違”現象,按照獎懲細則落實兌現。

責任追究制度7

  近年來,為了全面落實群眾公認“五條”要求,開嚴格執行干部選任責任追究制度,收到明顯效果。

  一是嚴把條件資格關,把知情權交給群眾。

  新提拔的局科級干部必須具備《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在干部推薦前,組織部把推薦的職位、條件、資格進行公布,讓干部群眾提前知曉。

  二是嚴把民主推薦關,把選擇權交給群眾。

  在推薦鄉鎮領導班子人選時,我們采取召開推薦會、填寫推薦表、個別談話等方式進行推薦。參加推薦會的有鄉鎮機關全體干部,鄉鎮所在地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村支部書記。并有意識地選擇黨委領導成員、機關黨員干部、村支部書記中的代表,進行個別談話,了解他們對推薦人選的意見。在推薦縣級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時,由機關全體干部、下屬單位負責人參與推薦。對個人向組織推薦的人選,仍要在黨員、干部和職工中進行民意測驗和民主推薦,對多數人不擁護的,不能作為考察對象。

  三是嚴把考察關,把責任交給考察組。

  縣委制定了推薦考察干部錯失追究制度,實行推薦干部責任制、自薦和審查責任制、考察回避制、考察責任制和考察保密責任制,實施“誰推薦、誰考察誰簽名誰負責”的制度。對擬確定為考察對象的人選,先在一定的范圍內公示,而后在發布考察預告,公布考察對象、考察方式、考察組人員、考察紀律、舉報電話。在考察中做到考察的范圍要寬,考察的內容要全,考察的方式要活,考察的責任要嚴。在20xx年縣級部門換屆中,公開了3個舉報電話,接受廣大干部群眾的監督,考察派出了5個考察組,從3月7日開始至3月底對機關班子進行了全面考察,共有1600多人參加了本屆班子的測評和下屆班子的.推薦,其中:座談走訪班子成員達到100,基層單位負責人60余名,機關干部100余名,還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退休干部等。

  四是嚴把領導職數關,把職權還給組織部門。

  在鄉鎮機構改革和縣級部門機構改革班子調整以及平常的干部調整中,嚴格執行了領導職數的規定。在鄉鎮機構改革中,減少領導職務31名。在縣級機構改革中,減少領導職務40名。在鄉鎮行政區劃調整中,采取“轉、退、調”等辦法,減少領導干部29人。去年以來,機關沒有違規調入一個人,財政供給人員第一次出現負增長。

  五是嚴把討論決定關,把決定權交給常委。

  嚴格程序,按照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醞釀、討論決定這個基本程序,做到“四聽取”和“四不”。

  即認真聽取考察人員的考察意見、認真聽取組織部門的使用意見、認真聽取分管領導的意見、認真聽取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沒有經過組織部門民主推薦程序和材料不齊全的人選,不上會討論;多數群眾不贊成的人選,不提拔任用;多數常委對任免對象情況不了解的,不上會表決。對上級管理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報,對本級管理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會,對下級報來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審批。沒有出現減少程序的現象。

  嚴格紀律,堅持常委會票決制,集體民主決策,不搞“一言堂”和“家長制”。

責任追究制度8

  為確保我校食品衛生安全,根據中央、省、市關于加強學校食品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責任制。

  一、食品衛生工作納入學校目標管理之中。學校法人代表是食品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務主任具體負責人,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責任明確。

  二、學校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應急機構,并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

  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滅“四害”工作,環境隨時保持整潔、衛生。

  四、建立食品衛生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告制度。

  五、食品安全責任追究:

  (一)對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情節較輕的,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扣除一定的`獎金或工資。

  (二)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9

  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進一步明確學校各部門和全體教職員工在校園安全中應負的責任,遵照《國務院關于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一、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規定,各處室對本處室、所包年級的安全穩定工作負全部責任,安全目標作為本部門目標責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標責任書,學校把安全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部門的考核內容之一,學校實行安全責任事故一票否決制。

  二、各處室責任人對下列治安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及本制度的規定,失職、瀆職情形或者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玩忽職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暴力事件事故

  2、食物中毒事故

  3、火災事故

  4、傳染病事故

  5、實驗室事故

  6、體育活動事故

  7、校外集體活動事故

  8、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處室、各教學班依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的規定,對本部門、教學班的人員及財產安全負責。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報校領導及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并做出妥善處理。

  (四)各處室、各教學班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部門的安全工作,并對全體人員特別是重點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五)各處室、各教學班對自查出的特別是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查出的安全隱患,應高度重視,及時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時而引發安全事故的,各部門、各年級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均應追究責任,并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對以上人員予以行政、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組織學生參加實習、社會時間以及社會公益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

  (七)使用臨時工作人員的部門,要及時將所使用臨時工作人員的情況報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備案,對臨時工作人員要予以監督、檢查,對不了解情況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員要及時辭退,并限期離開學校。如因沒有實施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不力以及沒能及時清退應清退人員,造成嚴重后果者,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八)事故發生后,應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違反此規定,將追究部門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九)任何處室或個人均有責任向校領導及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報告安全事故隱患,有權舉報部門或個人不履行安全職責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隱患的行為。

責任追究制度10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對違反法律規范、不履行法定義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法律責任是國家管理社會事務所采用的強制當事人依法辦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各類安全生產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法律義務,保障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法》的執法機關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體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體亦稱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簡稱責任主體),是指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享有安全生產權利、負有相應安全生產義務和承擔相應責任的社會組織和公民。責任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1.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管轄行政區域和職權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既是法定職權,又是法定義務。如果由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領導人和負責人違反法律規定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執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因其失職、瀆職和負有領導責任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作出了法律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將負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負的六項安全生產職責。第十九條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二十條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質作出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其它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產是他們義務不辭的責任。

  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他們往往是各種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高低,對安全生產至關重要。所以,《安全生產法》在賦予他們必要的安全生產權利的同時,設定了他們必須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如果因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義務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從事安全生產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服務等工作的中介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執業資質才能依法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服務。如果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其承擔的安全評價、認證、監測、檢驗事項出具虛假證明,視其情節輕重,將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所從事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危害社會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是導致生產事故多發和人員傷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行為,作為是指責任主體從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動而觸犯法律,不作為是指責任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觸犯法律。《安全生產法》作為安全生產的基本大法,對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進行了全面的規范,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當前,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尤其是非國有企業的負責人不了解安全生產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一旦發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試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那些是合法的行為,那些是違法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下列35種:

  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行政的行為:

  (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2)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它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3.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4.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6.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7.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8.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9.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10.生產經營單位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11.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12.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13.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14.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15.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16.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17.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19.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20..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21.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本制定應急預案的。

  22.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23.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24.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25.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26.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28.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29.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

  30.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32.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33.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34.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

  35.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

責任追究制度11

  為確保我園正常教學秩序順利進行,維護園紀園規,保障師生安全,重視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園長是幼兒園第一責任人,各辦公室負責人是各科室第一責任人。

  2 、認真執行目標責任制,落實各項檢查和防范措施,每月考核一次,若沒有違紀情況和檢查次數、時間、人員到位,可獲安全責任獎。

  3 、凡對安全工作做出成績者,給予一次性的獎勵,有突出貢獻者幼兒園將給予特別嘉獎。

  4 、安全防范檢查措施不落實、不到位,按考核扣除安全責任獎,考核根據目標責任書的要求進行。

  5 、發生安全事故,按規定扣除安全獎,事件較為嚴重的還將扣除年終獎,并實行"一票否決",各級部和當事人當年不得評為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6 、發生重大事故,召開現場會議,分析情況,做好善后工作。嚴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嚴肅處理。

  7 、發生重大事故,追究各科室責任人和當事人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如造成事故的當事人是幼兒,除追究幼兒責任外,幼兒所在班級的`教師也將承擔一定的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12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本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自立服務項目或自定價格標準的。

  2、擅自提高醫療服務價格標準的。

  3、重復收費、無醫囑收費的。

  4、超醫囑規定的內容、范圍和時間收費的。

  5、統一服務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收費的。

  6、超越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標準中“除外內容”規定的范圍,擅自增加衛生材料品種和服務內容并收費的'。

  7、藥品和醫用材料不按規定作價的。

  8、可重復使用的醫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費的。

  9、屬自主選擇的服務和相關醫療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費的。

  10、擅自提前或推遲執行有關醫療價格政策的。

  11、不向患者提供門診、住院醫療服務價格明細清單的。

  二、違規行為界定及處理

  1、凡屬科室和個人自行做出違反醫院和有關醫療服務價格標準、項目的行為。

  2、凡屬記費人員因工作責任性、業務能力問題,或者自作主張而產生醫療收費的違規行為。

  三、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

  1、凡因價格變動因素造成亂收費的行為,經認定后,要立即糾正并全額退回多收金額。

  2、凡因科室或個人自行做出違反醫院和有關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規定的行為,經調查落實后,科室或個人要立即糾正錯誤行為,全額退回多收金額,并對患方往返交通費等損失給予補償。同時,有關負責人要做出相應檢查。問題嚴重的要通報批評,并對有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等處理。

  3、凡因記費人員個人的違規行為,經調查落實后,要立即糾正,并全額退回多收金額,同時對患者往返交通費等損失給予補償。

  4、記費人員在一年內多次發生違規記費行為,或同一違規記費行為兩次以上的,要扣發該記費人員獎金、暫停其記費工作,安排其學習醫療服務價格標準和相關政策等,待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記費人員重新上崗后,再次發生類似違規記費行為,要調離記費工作崗位,并按醫院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責任追究制度13

  1、對拒不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任務的教職工,停發當月學校考核的績效獎金,直至完成任務。

  2、沒有對學生進行安全宣傳、教育、訓練的教職工,給予扣發獎金,在評估考核中扣分處理。

  3、結合自己的崗位安全職責,沒有按時上報“安全檢查報告”的,在月獎中扣發獎金50元。在評估考核中作扣分處理。

  4、在學校集體活動、集合、做操、課間操安全護導,沒有到崗的教師,按遲到、缺席對待,在這期間發生安全事故者,按有關條文處理。

  5、教職工在教學、組織學生活動、勞動、午餐中玩忽職守,失職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按下列辦法處理:

  ①向全體教職工作檢討;

  ②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責任;

  ③上報教育局處理;

  ④涉嫌違法的,追究法律責任;

  ⑤學校聘用人員扣發工資。

  6、學生在校期間嚴重違反學校紀律造成的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取消所在班當周流動紅旗評比資格;出現嚴重傷亡事故的,所在班級當期不能評為先進班,取消班級教師評選先進資格。

  7、教師因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傷亡事故,按下列辦法處理:

  ①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②停職檢查,停職期間停發工資;

  ③承擔法律責任;

  ④上報教育局處理。

  8、教職工在校園內遇見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不制止,不報告或明知學校設施、房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報告的,按第5條處理。

  9、學校在處理安全事故時,教職工唆使家長到學校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經查實,追究教職工本人的責任,給予扣發全年獎金的處理。

  10、當學校發生群體性傷亡事故或學生受傷,學校安全受到威脅,發生火災時,教師不積極主動參與救護,按玩忽職守、瀆職對待,按第5條處理。拒不接受指揮人員安排的任務的,視為臨陣脫逃,加重處理。

  11、學校行政人員按教育局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責任追究制度14

  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落實管理責任,確保安全工作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絕或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責任范圍劃分

  (一)學校基建、房屋修繕,體育設施,消防器材,線路照明等,學生公共活動場所的設施設備,生活用水安全由總務處負責人主管(羅松)。

  (二)學生的安全教育,校內、校外各種學生活動安全,門衛安全,由政教處負責人主管。(趙燕春)

  (三)學生上課(含室內、室外體育課及鍛煉課)安全,學生機房、實驗室、多媒體教室的使用和防盜安全,圖書室安全,由教務處負責人主管。(張曉云)

  (四)財務室、財經票據及現金安全,由財務負責人主管。(郭麗君)

  (五)教職工活動安全,由工會主席主管。(張曉云)

  (六)教師備課室、實驗室、儀器室、多媒體教室、檔案室、財務室等各室的防盜安全由各室負責人主管。

  (七)分管衛生的老師負責對學生進行衛生宣傳教育,并履行上級文件精神。(劉玉林)

  (八)全體教職工以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為安全責任范圍。

  二、安全責任劃分

  (一)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的安全工作負總責。分管安全的副校長對安全工作總體監督管理。

  (二)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類人員安全責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處理學校安全突發事件。

  (三)安全責任具體劃分

  1、各部門、教研室負責人是所部門、教研室的第一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為:

  (1)負責擬定所轄工作人員職責和本部門安全工作措施和辦法。

  (2)負責所轄工作范圍的安全督查和責任人職責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不留任何隱患。

  (3)審批、回復有關人員的請示或報告,及時解決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問題。

  (4)匯報和落實安全的有關工作。

  (5)安全事故發生后,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前提下,30分鐘內向校長報告,并在1小時內擬出事故報告草案。

  2、實驗室管理員對各實驗室的安全負完全責任。實驗室應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對帶腐蝕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記造冊,按規定存放,責任落實到人,一旦發生失竊,應及時報告,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3、班級學生安全工作:班主任為直接責任人。班級經學校同意外出參加活動時,班主任是各班的具體責任人,活動的組織者負主要安全責任。

  4、重大活動或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含外出社會實踐活動)安全工作:組織者為全過程的直接責任人。

  5、門衛把好學校安全的第一道關口,非本校師生不得隨意進入校園,確有事進入須持學校有關人員的便條說明。校門開門時間為上課前十五分鐘。

  6、消防安全器材的購進、安置和管理由總務處負責。

  7、防病、防疫管理工作:分管衛生領導(劉玉林)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為:

  (1)認真貫徹《傳染病防治法》,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做好疫情的防治、監控和報告,防止各類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和流行。

  (2)醫務室負責人要定期對學生的出勤、健康情況進行巡查,一旦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要及時向學校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3)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培養學生養成健康的衛生習慣。

  8、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政教處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為:

  (1)重視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動聯系轄區的派出所、村委會抓好治理工作。

  (2)做好校內的巡視工作,注意對校園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校外不良分子襲擊學生時,要及時報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護學生的安全。

  (3)教育學生敢于與壞人作斗爭,并教給學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學生的自護能力。

  9、全體教職工是自己崗位和工作內容范圍的直接責任人:

  (1)對本崗位工作(含值班)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2)對本崗位工作范圍的安全工作,若需采取措施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三、安全責任追究

  安全工作事關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關系學校的發展和穩定,責任重大、意義重大,各責任人務必高度重視,牢固樹立“安全第一”、“安全無小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對學生、對家長、對學校和對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切實做好安全工作。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誰失職、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相關責任。

  (一)各部門不履行安全職責發生安全事故時,追究部門負責人責任。

  (二)各部門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時處理的同時,迅速將事故情況報告學校;各班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要立刻報告校級領導;學生曠課一天,班主任必須及時與學生家長聯系,并將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學生處。瞞報、遲報、漏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不經學校同意,各部門、班級不得組織學生外出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其他活動。擅自外出活動的,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班主任責任。

  (四)各科教師在教學活動時要嚴格按照學科教學要求保證學生的安全,上課期間,教師不得要求學生中途離開教室,對學生的實驗、實習操作,應按安全規程嚴格要求。違反的,追究該課任教師的責任。

  (五)后勤人員應做好學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經常性地對學校的校舍、圍墻、固定設施、水電、電桿、樹木等進行檢查并作記錄,保證夜晚照明,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領導,并采取措施,及時修繕和處理。因疏于管理而發生意外時,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

  (六)醫務室對傳染病監控、預防不到位,發生傳染病在校內流傳,追究醫務室負責人責任。

  (七)學校采購或為教學提供的設備、儀器物資要符合相關規定和安全標準,如因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追究采購人員的責任。

  (八)學校集會、做操應統一指揮,保證集會、做操的紀律。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為單位排隊進場,不要擁擠,不催促學生快跑。組織集會、做操負責人要負責維持秩序、保護學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發生。組織者管理不到位而發生意外事故,追究組織者的責任。

  (九)在遭遇不可預見的洪災、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否則,組織者負全部責任。

  (十)本制度由學校負責解釋。

責任追究制度15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質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來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學校或者職責范圍內防范重大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責任。

  第五條學校應當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學校必須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蕷集報區教體局備案。

  第八條學校應當對本制度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條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學校違反本規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按照“學校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由教體局協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區教體局依據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區教體局舉報學校及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教體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對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由學校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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