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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管理制度

時間:2024-07-26 13:00:02 制度 我要投稿

壓力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壓力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壓力管理制度

壓力管理制度1

  0 目的

  為了保證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安全使用,防止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生產事故。

  1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作業場所的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管理與控制。

  2 職責

  2.1項目監管部負責鍋爐、壓力設備等特種設備的管理工作。

  2.2 安全保衛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裝、檢驗和使用情況的監督與檢查。

  2.3 分公司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檢驗等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運行安全、維護管理及氣瓶的租用、發放、周轉工作。

  2.4 項目經理部(含托管項目經理部,下同)負責本轄區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購置

  3.1.1鍋爐、壓力容器購置前應填報《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附申請書)》報項目監管部審核同意后,報請主管經理批準,方可購置。

  3.1.2所購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6)、《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7)、《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xx)、《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xx)的規定。

  3.1.3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要建立相應的安全技術檔案。

  3.1.4各使用單位負責氣瓶進貨和檢驗,填寫《氣瓶進貨驗收記錄》。

  3.2 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

  3.2.1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必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3.2.2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前,應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告知手續,并報安全保衛部和項目監管部備案,未經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批準不得施工。

  3.2.3鍋爐和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階段的質量由施工單位負責,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人員負責按照《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進行質量監督。鍋爐和壓力容器的整體驗收和水壓試驗必須報項目監管部、安全保衛部和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并請上述機構有關人員參加。

  3.2.4使用單位所建的鍋爐房,蒸汽鍋爐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八章的要求;熱水鍋爐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鍋爐使用登記由使用單位負責到鍋爐所在地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使用登記證》,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3.3 鍋爐和壓力容器的.使用

  3.3.1項目監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鍋爐年檢,鍋爐年檢報告由使用單位保存。

  3.3.2各使用單位應對在運行的鍋爐、壓力容器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做好日常使用狀況的記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3.3.3使用單位在取暖鍋爐運行期間,每月組織一次鍋爐運行檢查,并填寫《鍋爐房檢查記錄表》。

  3.3.4鍋爐房管理員、鍋爐的司爐工、水化驗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及氣瓶充裝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并取得相關政府部門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未取得上崗證書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3.3.5鍋爐司爐人員必須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鍋爐運行記錄》、《鍋爐水質化驗記錄》。

  3.3.6鍋爐運行期間,鍋爐房管理員、水處理員、司爐工要嚴格執行《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勞鍋字(1991)2號)。鍋爐房內應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崗位責任制;

  d. 巡回檢查制度;

  e. 事故報告制度;

  f. 維護保養制度;

  g. 定期檢修、檢驗制度;

  h. 水質管理制度;

  i.鍋爐、壓力容器事故應急預案。

  3.4 各使用單位對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空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建立臺賬或檔案,保存有關記錄。

  3.5 項目監管部、安全保衛部或項目經理部負責對各使用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做出定期檢驗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單位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3.6 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3.7 鍋爐和壓力容器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項目監管部和安全保衛部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鍋爐、壓力設備,相關單位應上報項目監管部辦理報廢,并向當地監察機構申請注銷。

  4 相關文件

  4.1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6)

  4.2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7)

  4.3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1號令(20xx)

  4.4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xx

  4.5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國家質檢總局令第46號

  4.6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勞鍋字(1991)2號

  4.7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

  5 記錄表式

  5.1 《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jl/c/s4.4.6-10-01

  5.2 《鍋爐安全運行記錄》jl/c/s4.4.6-10-02

  5.3 《鍋爐水質化驗記錄》jl/c/s4.4.6-10-03

  5.4 《鍋爐房檢查記錄表》jl/c/s4.4.6-10-04

  5.5 《氣瓶進貨驗收記錄》jl/c/s4.4.6-10-05

壓力管理制度2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上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僅關乎企業的生產安全,也是保障員工生命安全的'重要舉措。有效的管理制度能夠降低設備故障率,防止事故的發生,提高生產效率,同時也有助于企業遵守法規,避免因疏忽導致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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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力容器在化工、能源、冶金等行業廣泛應用,其安全性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產效率和員工的生命安全。一旦發生事故,可能導致設備損壞、環境污染,甚至人員傷亡,給企業和社會帶來重大損失。因此,建立健全的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對于預防事故、保障企業穩定運營至關重要。

壓力管理制度4

  壓力容器與管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夠:

  1. 預防事故:通過嚴格的管理和維護,預防因設備故障引發的安全事故,保障企業生產和人員安全。

  2. 提高效率:良好的'運行狀態可以保證設備高效運行,減少因設備問題導致的生產中斷。

  3. 降低成本:定期維護可以延長設備壽命,降低維修成本,提高設備投資回報率。

  4. 法規合規:遵守國家法規,避免因違規操作導致的罰款和法律糾紛。

  5. 企業聲譽:良好的安全管理有助于樹立企業負責任的形象,增強客戶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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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顧名思義,是為了管理和規范企業中涉及壓力容器的運營、維護、檢驗和安全工作。其核心目標在于確保這些設備的安全運行,防止因設備故障或操作不當引發的事故,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生產穩定。該制度也有助于提高設備效率,延長設備壽命,降低維修成本,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內容概述: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關鍵部分:

  1. 設備登記:對所有壓力容器進行詳細登記,記錄其規格、制造日期、使用狀況等信息。

  2. 操作規程:制定明確的操作流程,包括啟動、運行、停機、應急處理等環節,確保操作人員按照規定執行。

  3. 定期檢查:設定定期的設備檢查周期,包括內部清潔、外部腐蝕、密封性能等方面的'檢查。

  4. 維護保養:規定定期的維護保養計劃,包括更換零部件、潤滑、防腐等工作。

  5. 培訓教育:對操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確保他們了解設備特性和安全操作知識。

  6. 應急預案:制定壓力容器事故的應急預案,以應對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

  7. 記錄管理:保存所有檢查、維護、操作的記錄,以便追蹤設備狀態和責任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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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壓力管道登記管理規則》、《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為了加強我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氣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公司經營安全及員工生命安全,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適用范圍是指各種類型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等。

  第三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購買、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監督檢查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工作由安全技術部負責。

  第二章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安全技術部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人員職責

  1、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政策、法規、標準、條例,制定公司內部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對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配合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開展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培訓工作。

  4、負責配合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對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檢驗的組織、實施、陪檢、監護工作。

  5、負責有關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上報并參與調查處理工作。

  6、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工作情況和統計報表的總結上報。

  第六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的職責

  1、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必須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臺帳、各類操作人員檔案,各項管理制度及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1)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規章制度應包括

  a、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b、設備安全檢驗檢查制度;

  c、設備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

  (2)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

  a、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b、設備的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的記錄;

  c、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態記錄;

  d、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及有關附屬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e、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七條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使用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要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作業中要嚴格執行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并做好使用、運行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第八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時應對在用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及附屬儀表進行定期檢修、定期檢驗。新注冊的設備檢驗周期為3—6年,安全附件及安全閥一年一次整定,壓力表半年一次校驗,液位計、溫度計、自動聯鎖裝置、遠程變送器等要每天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好記錄,不定期的進行校驗、校對,確保安全使用。

  第九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使用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必須接受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生產、運行。

  第三章安裝、維修、改造

  第十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購買上述設備須向安全技術部早報備案,經公司領導批準方可招標購買。

  第十一條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修前,要報安全技術部批準并報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后方可進行大修。

  第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調出、調入、報停、報廢必須向公司安全技術部提交報告,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嚴格執行質量技術監督局規定的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有資質和許可的單位,并經安全技術部審查合格的單位才能進行工作。

  安裝、維修、改造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a、不得超出許可范圍安裝、維修、改造;

  b、必須是經出廠檢驗合格、出廠資料齊全或使用中經定期檢驗合格的,方可安裝或移裝;

  c、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許可證或將承接的項目轉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十四條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設備情況書面報告安全技術部,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報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復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安裝、改造、維修結束后,由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技術規范、規程進行檢驗驗收合格后方可生產和運行。

  第十六條安裝、維修、改造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施工的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資料、文件等移交安全技術部存檔。

  第四章檢驗

  第十七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的監測、檢驗必須由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來實施。

  第十八條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并進行檢驗。

  第十九條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到規定年限,檢驗合格并經監督檢驗部門同意后方可延長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報廢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監督檢查,責任與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第二十三條安全技術部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對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指出存在的問題,要求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四條對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違章行為或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糾正和整改,同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和個人,安全技術部將視情況給予員工100—500元罰款、干部降薪10%等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報公司領導和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必須成立事故緊急救援小組,必要時可按公司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

  第二十七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發生設備所屬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必須采取關、停等緊急措施進行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并緊急疏散人員、積極搶救傷員和上報安全技術部。安全技術部再上報縣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并組織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備查。

  東方希望(三門峽)鋁業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壓力管理制度7

  壓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是對企業內部涉及壓力容器和管道的安裝、使用、維護、檢驗、報廢等全過程進行規范化管理的`一套規定。它旨在確保設備的安全運行,防止因設備故障引發的事故,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正常運營。

  內容概述:

  1. 設備選型與采購:明確壓力容器和管道的選型標準,規范采購流程。

  2. 安裝與驗收:規定安裝過程中的技術要求,制定嚴格的驗收程序。

  3. 運行管理:設定運行參數,規定操作規程,確保安全運行。

  4. 維護保養:制定定期維護計劃,執行預防性維修。

  5. 檢驗檢測:規定定期檢驗周期,明確檢測方法和標準。

  6. 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響應機制,處理突發狀況。

  7. 培訓教育:對操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安全意識。

  8. 記錄與報告:保存相關記錄,定期報告設備狀態。

  9. 報廢處理:規定設備報廢條件和程序,防止老舊設備帶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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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力容器在化工、能源、食品等多個行業中廣泛應用,其安全性直接影響到生產效率和員工生命安全。有效的'管理制度能:

  1. 防止設備故障引發的生產中斷,保障生產連續性。

  2. 減少因設備損壞導致的環境污染和財產損失。

  3. 提升員工安全意識,降低職業傷害風險。

  4. 符合法規要求,避免法律糾紛。

壓力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實行在用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制度,保證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特制定本規程。

  第2條本規程是檢驗、確定在用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基本要求。有關單位制訂的實施細則,原則上應符合本規程。

  第3條本規程適用于:

  1.屬于《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壓力容器監察規程》)適用范圍的在用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壓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的槽、罐體部分(以下簡稱槽、罐車)。

  第二章檢驗單位、檢驗員的資格、責任和權限

  第4條凡從事本規程范圍內檢驗工作的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按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則》及《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的要求,經過資格認可和鑒定考核合格。

  第5條經資格認可的檢驗單位和鑒定考核合格的檢驗員,可從事允許范圍內相應項目的檢驗規則。

  第6條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包括缺陷處理后的檢驗)質量,檢驗時應有詳細記錄,檢驗后應出具《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凡明確有檢驗員簽字的檢驗報告書必須由持證檢驗員簽字方為有效。

  使用單位對檢驗結論有異議,可向當地或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復議。

  第7條檢驗人員要與使用單位密切合作,按本規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機后的技術性處理和檢驗前的安全檢查,確認符合檢驗工作要求后,方可進行檢驗。

  第8條檢驗員可根據檢驗的具體情況,增減檢驗項目。

  第9條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的檢驗工作,應接受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監督檢驗。

  第三章檢驗前的準備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10條檢驗員在檢驗前,一般應審查下列內容和資料:

  1.設計單位資格,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設計圖樣,強度計算書等;

  2.制造單位資格,制造日期,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單位出具的安全質量監檢報告,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核簽發的進口壓力容器安全性能檢驗報告;

  3.大型壓力容器現場組裝單位資格,安裝日期,驗收記錄,以及有關規范規定的竣工驗收文件和資料等;

  4.運行記錄,開停車記錄,以及有關運行參數,介質成分,載荷變化情況,運行中出現的異常情況等資料;

  5.檢驗資料,歷次檢驗報告、記錄和有關資料;

  6.有關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準文件,施工記錄,檢驗報告,竣工圖等;

  7.使用登記證件等。

  第11條影響內外表面檢驗的附設部件或其他物體,應按檢驗要求進行清理或拆除。

  第12條為檢驗而搭設的腳手架、輕便梯等設施,必須安全牢固,便于進行檢驗和檢測工作。

  第13條對槽、罐車檢驗時,應采取措施防止車體移動。

  第14條高溫或低溫條件下運行的壓力容器,應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緩慢地降溫或升溫,防止造成損傷。

  第15條檢驗前,必須切斷與壓力容器有關的電源,拆除保險絲,并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16條如需現場射線探傷時,應隔離出透照區,設置安全標志。

  第17條進行內外部檢驗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將內部介質排除干凈,用盲板隔斷所有液體、氣體或蒸汽的來源,設置明顯的隔離標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質的,必須進行置換、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樣分析,分析結果應達到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取樣分析的間隔時間,應在使用單位的有關制度中作出具體規定。

  人孔和檢查孔打開后,必須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滯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氣體。壓力容器內部空間的氣體含氧量應在18~23%(體積比)之間。必要時,還應配備通風、安全救護等設施。

  具有易燃介質的,嚴禁用空氣置換。

  3.能夠轉動的或其中有可動部件的壓力容器,應鎖住開關,固定牢靠。

  4.需要進行檢驗的表面,特別是腐蝕部位和可能產生裂紋性缺陷部位,應徹底清掃干凈。

  5.檢驗用燈具和工具的電源電壓,應符合GB3805《安全電壓》的規定。

  6.內部檢驗時,應有專人監護,并有可靠的聯絡措施。

  第18條檢驗用的設備和器具,應在有效的檢定期內,經檢查和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檢驗

  第19條壓力容器的檢驗周期,應遵照《壓力容器監察規程》的規定;槽、罐車的檢驗周期,應遵照《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和《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20條檢驗的一般程序

  檢驗的一般程序(圖1),是檢驗工作的常規要求,檢驗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檢驗項目,并進行檢驗工作。

  第21條檢驗的基本要求(槽、罐車的小、中、大修的檢驗和內容,除參照本條外,還應參照第22、23條)

  1.外部檢查應以宏觀檢查為主,必要時可進行測厚、壁溫檢查和腐蝕介質含量測定等。

  2.內外部檢驗應以宏觀檢查、壁厚測定為主,必要時可采用以下的檢驗方法:

  (1)表面探傷;

  (2)射線探傷;

  (3)超聲波探傷;

  (4)硬度測定;

  (5)金相檢驗;

  (6)應力測定;

  (7)聲發射檢測;

  (8)耐壓試驗;

  (9)其他。

  第22條外部檢查內容

  1.壓力容器的本體、接口部位、焊接接頭等的裂紋、過熱、變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蝕;

  3.保溫層破損、脫落、潮濕、跑冷;

  4.檢漏孔、信號孔的漏液、漏氣、疏通檢漏管;

  5.壓力容器與相鄰管道或構件的異常振動、響聲,相互摩擦;

  6.按照本規程第六章要求進行安全附件檢查;

  7.支承或支座的損壞,基礎下沉、傾斜、開裂,緊固螺栓的完好情況;

  8.排放(疏水、排污)裝置;

  9.運行的穩定情況;

  10.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監控情況。

  第23條內外部檢驗內容

  1.第22條外部檢查的有關內容;

  2.結構檢查

  應重點檢查下列部位:

  (1)筒體與封頭的連接;

  (2)方型孔、人孔、檢查孔及其補強;

  (3)角接;

  (4)搭接;

  (5)布置不合理的焊縫;

  (6)封頭(端蓋);

  (7)支座或支承;

  (8)法蘭;

  (9)排污口;

  3.幾何尺寸

  根據原始資料審查情況,檢驗員可結合下列內容檢查,并做記錄:

  (1)縱、環焊縫對口錯邊量、棱角度;

  (2)焊縫余高、角焊縫的焊縫厚度和焊角尺寸;

  (3)同一斷面上最大直徑與最小直徑;

  (4)封頭表面凹凸量、直邊高度和縱向皺折;

  (5)不等厚板(鍛)件對接接頭未進行削薄過渡的超差情況;

  (6)布置不合理的焊縫;

  (7)直立壓力容器和球形壓力容器支柱的鉛垂度;

  (8)繞帶式壓力容器相鄰鋼帶間隙。

  凡是已進行幾何尺寸檢查的,一般不再重復檢查,對在運行中可能發生變化的,應重點復核。

  4.表面缺陷

  (1)腐蝕與機械損傷

  測定其深度、直徑、長度及其分布,并標圖記錄。對非正常的腐蝕,應查明原因。

  (2)表面裂紋

  ①內表面的焊縫(包括近縫區),應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鏡檢查裂。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不小于焊縫長度20%的表面探傷檢查:

  材料強度級別σb>540MPa的,Cr-Mo鋼制的;有奧氏體不銹鋼堆焊層;介質有應力腐蝕傾向的;其他有懷疑的焊縫。

  如發現裂紋,檢驗員應根據可能存在的潛在缺陷,確定增加表面探傷的百分比;如仍發現裂紋,則應進行全部焊縫的表面探傷檢查。同時要進一步檢查外表面的焊縫可能存在的裂紋缺陷。內表面的焊縫已有裂紋的部位,對其相應外表面的焊縫應進行抽查。

  ②對應力集中部位、變形部位、異種鋼焊接部位、補焊區、工卡具焊跡、電弧損傷處和易產生裂紋部位,應重點檢查。

  ③有晶間腐蝕傾向的,可采用金相檢驗或錘擊檢查。錘擊檢查時,用0.5~1.0公斤重的手錘,敲擊焊縫兩側或其他部位。

  ④繞帶式壓力容器的鋼帶始、末端焊接接頭,應進行表面裂紋檢查。

  (3)焊縫咬邊檢查。對焊接敏感性材料,還應注意檢查可能發生的焊趾裂紋。

  (4)變形及變形尺寸測定,可能伴生的其他缺陷,以及變形原因分析。

  5.壁厚測定

  (1)測定位置應有代表性,并有足夠的'測定點數。測定后應標圖記錄。

  測定點的位置,一般應選擇下列部位:

  ①液位經常波動部位;

  ②易腐蝕、沖蝕部位;

  ③制造成型時,壁厚減薄部位和使用中產生的變形部位;

  ④表面缺陷檢查時,發現的可疑部位。

  (2)利用超聲波測厚儀測定壁厚時,如遇母材存在夾層缺陷,應增加測定點或用超聲波探傷儀,查明夾層分布情況,以及與母材表面的傾斜度。

  測定臨氫介質的壓力容器壁厚時,如發現壁厚“增值”,應考慮氫腐蝕的可能性。

  6.材質

  (1)主要受壓元件材質的種類和牌號一般應查明。材質不明者,對于無特殊要求的鋼制壓力容器,允許按鋼號A3材料強度的下限值,進行強度校核,對于槽、罐車和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必須查明材質。對于已經進行過此項檢查,且已作出明確處理的,不再重復檢查。

  (2)主要受壓元件材質是否劣化,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化學分析、硬度測定、光譜分析或金相檢驗等,予以確定。

  7.有覆蓋層的壓力容器

  (1)保溫層是否拆除,應根據使用工況和外部環境條件而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不拆除保溫層:

  ①制造時對焊縫全部表面已探傷合格;

  ②對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抽查,未發現裂紋等缺陷;

  ③壁溫在露點以上;

  ④外部環境沒有水浸入或跑冷;

  ⑤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蝕措施;

  ⑥有類似使用經驗的;

  ⑦檢驗員認為沒有必要的。

  (2)有金屬襯里的壓力容器,如發現襯里有穿透性腐蝕、裂紋、局部鼓包或凹陷,檢查孔已流出介質,應局部或全部拆除襯里層,查明本體的腐蝕狀況或其他缺陷。

  (3)用奧氏體不銹鋼堆焊襯里的,應檢查堆焊層的龜裂、剝離和脫落等。

  (4)對于非金屬材料作襯里的,如發現襯里破壞、龜裂或脫落,或在運行中本體壁溫出現異常,應局部或全部拆除襯里,查明本體的腐蝕狀況或其他缺陷。

  (5)對于內外表面有覆蓋層的,應先按本條(2)、(4)檢查內表面,如發現有裂紋等嚴重缺陷,則應在外表面局部或全部拆除覆蓋層,進行檢驗。

  8.焊縫埋藏缺陷檢查

  (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一般應進行射線探傷或超聲波探傷抽查,必要時還應相互復驗:

  ①制造中焊縫經過兩次以上返修或使用過程中焊縫補焊過的部位;

  ②檢驗時發現焊縫表面裂紋,認為需要進行焊縫埋藏缺陷檢查的;

  ③錯邊量和棱角度有嚴重超標的焊縫部位;

  ④使用中出現焊縫泄漏的部位及其兩端延長部位;

  ⑤用戶要求或檢驗員認為有必要的部位。

  已進行過此項檢查,再次檢驗時,如無異常情況,一般可不再復查。

  (2)檢測方法和抽查數量,由檢驗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9.按照本規程第六章要求,進行安全附件檢查。

  10.緊固件檢查

  對高壓螺栓應逐個清洗,檢查其損傷和裂紋情況,必要時應進行表面無損探傷。應重點檢查螺紋及過渡部位有無環向裂紋。

  第24條強度校核

  1.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強度校核:

  (1)存在大面積腐蝕;

  (2)強度計算資料不全或強度設計參數與實際情況不符;

  (3)錯邊量和棱角度有嚴重超標;

  (4)結構不合理,且已發現嚴重缺陷;

  (5)檢驗員對強度有懷疑。

  強度校核后,再次檢驗時,如無異常情況,一般可不再重復審核。

  2.強度校核的有關原則:

  (1)原設計已明確提出所采用的強度設計標準,可按該標準進行強度校核(原標準有錯誤的除外);

  (2)原設計沒有注明所依據的強度設計標準或無強度計算的,原則上可根據用途(如石油、化工、冶金、輕工、制冷等)或類型(如球罐、廢熱鍋爐、搪玻璃設備、換熱器、高壓容器等),按當時的有關標準進行校核;

  (3)國外進口的或按國外技術設計的,原則上仍按原設計規范進行強度校核;

  (4)壓力容器的材料牌號不明,可按該壓力容器同類材料的最低標準值選取;

  (5)焊縫系數應根據焊縫的實際結構型式和檢驗結果,參照原設計規定選取;

  (6)剩余壁厚按實測的最小值減去到下一個使用周期的兩倍腐蝕量,作為強度校核的壁厚;

  (7)強度校核壓力,一般取壓力容器實際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裝置的,校核用壓力不得小于其開啟壓力(或爆破片爆破壓力);盛裝液化氣體的,強度校核壓力,應取原設計壓力;(注:本條是校核壁厚時,對所選壓力的規定)

  (8)強度校核時的壁溫,取實際最高壁溫;低溫壓力容器,取常溫值;

  (9)殼體直徑按實測最大值選取;

  (10)強度校核時,應考慮附加載荷;

  (11)由具有設計經驗的設計人員或檢驗員擔任,并出具有設計審核水平人員簽字的強度校核計算書。

  3.對本條1款(3)、(4),不能以常規的方法是進行強度校核的,可采用有限元方法或應力分析設計等方法校核。

  第25條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

  1.耐壓試驗應遵守《壓力容器監察規程》、《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

  2.氣密性試驗應遵守《壓力容器監察規程》、《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的規定,同時還應符合本規程附件二《在用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安全規則》的規定。

  第26條需進行缺陷評定處理的,應嚴格按照《壓力容器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27條檢驗報告書

  1.檢驗單位的檢驗人員,應按附件一《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根據所進行的項目,認真、準確填寫。

  2.檢驗員應認真分析研究有關資料和檢驗結果,簽署檢驗報告,并蓋檢驗單位印章,一般應在投入使用前送交使用單位。

  3.《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書》由勞動部規定格式,省級勞動部門印制。

  第五章安全狀況等級評定

  第28條安全狀況等級應根據檢驗結果評定,以其中評定項目等級最低者,作為評定級別。

  第29條主要受壓元件材質,應符合設計和使用要求,如用材與原設計不符,材質不明或材質劣化時,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用材與原設計不符

  (1)如材質清楚,強度校核合格,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不影響定級;如使用中產生缺陷,并確認是用材不當所致,可定為4級或5級。

  (2)槽、罐車和液化石油氣儲罐的主要受壓元件材質為沸騰鋼的,定為5級。

  2.材質不明

  對于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并按鋼號A3的材料校核其強度合格,在常溫下工作的一般壓力容器,可定為2級或3級;如有缺陷,可根據相應的條款進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可分為4級;槽、罐車和液化石油氣儲罐,可定為4級或5級。

  3.材質劣化

  如發現石墨化、應力腐蝕、晶間腐蝕、氫損傷、脫碳、滲碳等脆化缺陷時,根據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0條有不合理結構的,其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封頭主要參數不符合現行標準,但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可定為2級或3級;如有缺陷,可根據相應的條款進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

  2.封頭與筒體的連接型式

  如采用單面焊對接結構,且存在未焊透時,槽、罐車定為5級,其他壓力容器根據未焊透情況,可定為3級到5級。

  采用搭接結構的,可定為4級或5級。

  不等厚度板(鍛)件對接接頭,按規定應削薄處理,而未處理的,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可定為3級,否則定為4級或5級。

  3.焊縫布置不當(包括采用“十”字焊縫),或焊縫間距小于規定值,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可定為3級;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確認是由于焊縫布置不當引起的,則定為4級或5級。

  4.按規定應采用全焊透結構的角接焊縫或接管角焊縫,而沒有采用全焊透結構的主要受壓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可定為3級,否則定為4級或5級。

  5.如開孔位置不當,經檢驗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對于一般壓力容器,可定為2級或3級;對于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可定為3級或4級。如孔徑超過規定,其計算和補強結構經過特殊考慮的,不影響定級;未作特殊考慮或該補強但補強不夠的,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1條內、外表面不允許有裂紋。如有裂紋,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圍內,打磨后不需補焊的,不影響定級;其深度超過壁厚余量,打磨后進行補焊合格的,可定為2級或3級。

  第32條機械損傷、工卡具焊跡、電弧灼傷,以及變形的,其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機械損傷、工卡具焊跡和電弧灼傷,打磨后不需補焊的,不影響定級;補焊合格的,可定為2級或3級。

  2.變形可不處理的,不影響定級;根據變形原因分析,繼續使用不能滿足強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3條內表面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mm、連續長度不超過100mm、且焊縫兩側咬邊總長度不超過該焊縫長度的10%,外表面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1mm、連續長度不超過100mm、且焊縫兩側咬邊總長度不超過該焊縫長度的15%;對一般壓力容器不影響定級,超過時應予修復;對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或槽、罐車,檢驗時如未查出新生缺陷(如焊趾裂紋),可定為2級或3級,查出新生缺陷或超過上述要求的,應予修復;對低溫壓力容器的焊縫咬邊,應打磨消除,不需補焊的,不影響定級,經補焊合格的,可定為2級或3級。

  第34條受腐蝕的,其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分散的點腐蝕,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影響定級。

  (1)腐蝕深度不超過壁厚(扣除腐蝕裕量)的1/5;

  (2)在直徑為200mm的范圍內,點腐蝕面積不超過40cm3,或沿任一直徑點腐蝕長度之和不超過40mm。

  2.均勻腐蝕,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檢驗期腐蝕量的2倍),校核強度合格,不影響定級;經補焊合格的,可定為2級或3級。

  第35條錯邊量和棱角度超標,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1.屬一般超標,可打磨或不作處理,可定為2級或3級;

  2.屬嚴重超標,經該部位焊縫內外部無損探傷抽查,如無較嚴重缺陷存在,可定為3級;若伴有裂紋、未熔合、未焊透等嚴重缺陷,應通過應力分析,確定能否繼續使用。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和檢驗周期內,能安全使用的定為3級,否則定為4級或5級。

  第36條焊縫有埋藏缺陷的,按以下要求劃分安全狀況等級:

  1.單個圓形缺陷(圓形缺陷、非圓形缺陷的定義見GB3323標準)的長徑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時,定為4級或5級;圓形缺陷的長徑小于壁厚的1/2或9mm的,其相應的安全狀況等級見表1和表2;

  2.非圓形缺陷(均指未開見裂跡象的)與相應的安全狀況等級,見表3。

  第37條有夾層的,其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如下:

  1.與自由表面平行的夾層,不影響定級;

  2.與自由表面夾角小于10°的夾層,可定為2級或3級

  3.與自由表面夾角大于或等于10°的夾層,需計算在板厚方向投影的長度,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8條使用過程中產生的鼓包,應查明原因,并判斷其穩定情況,可定為4級或5級。

  第39條耐壓試驗不合格,屬于本身原因,可定為5級。

  第六章安全附件檢驗

  第40條安全附件應符合《壓力容器監察規程》、《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以及有關標準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繼續使用。

  第41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使用:

  1.無產品合格證的和銘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檢查、不校驗的;

  4.爆破片已超過使用期限的。

  第42條安全附件的檢驗,分為兩種:

  1.運行檢查:指在運行狀態下對安全附件的檢查。

  2.停機檢查:指在停止運行狀態下對安全附件的檢查。

  運行檢查可與外部檢查同時進行;停機檢查可與內外部檢驗同步進行,也可單獨進行。

  第43條安全附件的運行檢查:

  1.壓力表

  檢驗人員應注意同一系統上的壓力表讀數是否一致。如發現壓力表指示失靈、刻度不清、表盤玻璃破裂、泄壓后指針不回零位、鉛封損壞等情況,應立即更換。

  2.安全閥

  (1)檢驗人員應注意安全閥銹蝕情況,鉛封有無損壞,是否在合格的校驗期內。

  (2)安全閥與排放口之間裝設截止閥的,運行期間必須處于全開位置并加鉛封。檢驗員應對其進行檢查,如需動用該閥,應指派專人操作,運行負責人和檢驗員應在場,做好操作記錄。

  (3)檢查中發現安全閥失靈或有故障時,應立即處置或停止運行。

  3.爆破片

  (1)檢查爆破片的安裝方向是否正確,并核實銘牌上的爆破壓力和溫度是否符合運行要求。

  (2)爆破片單獨作泄壓裝置的(圖2),爆破片和容器間的截止閥,應處于全開狀態,并應加鉛封。還應檢查爆破片有無泄漏及其他異常現象。

  (3)爆破片和安全閥串聯使用。

  ①爆破片裝在安全閥出口側時(圖3a),應注意檢查爆破片和安全閥之間所裝的壓力表和截止閥,二者之間不積存壓力,能疏水或排氣。

  ②爆破片裝在安全閥進口側時(圖3b),應注意檢查爆破片和安全閥之間所裝的壓力表有無壓力指示,截止閥打開后有無氣體漏出,以判定爆破片的完好情況

  4.液面計

  (1)檢查液面計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有無明顯的標記,能否正確指示出介質實際液面,防止假液位。

  (2)寒冷地區室外使用和介質低于0℃的壓力容器,以及槽、罐車,其選型應符合有關規范和標準要求,并檢查使用狀況是否正常。

  (3)超過檢驗期限、玻璃板(管)損壞、閥件固死或經常出現假液位,應停止運行。

  第44條安全附件的停機檢查

  1.安全閥

  對拆換下來的安全閥,應解體檢查,修理和調整,進行耐壓試驗和密封試驗,然后校驗開啟壓力,并應符合有關規程、標準的要求。

  新安全閥應根據使用情況調試后,才準安裝使用。

  安全閥校驗合格后,打上鉛封并出具合格證。

  2.壓力表

  檢查壓力表的精度等級、表盤直徑、刻度范圍、安裝位置等,應符合有關規程、標準的要求。

  校驗壓力表必須由有資格的計量單位進行,校驗合格后,重新鉛封并出具合格證。

  3.爆破片

  應按有關規定,定期更換。

  4.緊急切斷裝置

  對拆下來的緊急切斷裝置,應解體、檢驗、修理和調整;進行耐壓、密封、緊急切斷、耐振動等性能試驗。具體要求應分別符合《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的規定。檢驗合格后,重新鉛封并出具合格證。

  第七章附則

  第45條本規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46條本規程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壓力管理制度10

  壓力容器安全檔案至少包括壓力容器臺帳、壓力容器作業人員臺帳、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為了確保本單位壓力容器安全檔案齊全完好,特制定壓力容器安全檔案管理制度。

  一、壓力容器臺帳

  壓力容器臺帳內容至少包括壓力容器名稱、型號、種類、主要技術參數、制造單位、購置時間、檢驗情況、使用狀態、重大維修情況及其它變更情況。

  二、壓力容器作業人員臺帳

  壓力容器作業人員臺帳內容至少包括姓名、作業類別、作業證號、取證時間、換證情況,事故記錄。

  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

  1、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是方便日常管理、提供工作見證的.重要資料,應針對每一臺壓力容器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2) 壓力容器登記卡;

  (3) 壓力容器設計制造技術文件和資料;

  (4) 壓力容器年度檢查、定期檢驗報告,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5) 壓力容器維修和技術改造的方案、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6)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7)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2、檔案資料均應分類、注冊登記、編制索引,不得遺失和混裝,每年進行一次普查。每臺壓力容器均應進行統一編號,以便日常管理。

  3、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隨機移交檔案。

  4、相關人員應及時填寫有關記錄,并存入相應的技術檔案。

  5、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由壓力容器安全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保管,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為永久保存,只有當該壓力容器報廢或拆除后技術檔案方可銷毀。

  6、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一般不外借、外傳。如需借用,應辦理借用登記手續,用完后及時歸還。

  7、常用資料如有需要復印,可以由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檔案管理人員復印分發,并記錄在案。

  8、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資料如有遺失,應及時上報、設法補救,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壓力管理制度11

  本鍋爐壓力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生產安全,規范操作流程,預防和控制潛在的風險、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鍋爐設備的定期檢查與維護

  2、操作人員的專業培訓與資格認證

  3、壓力監測與報警系統的設定與管理

  4、應急預案的制定與演練

  5、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與監督

  內容概述:

  1、設備管理:規定鍋爐設備的.日常檢查、定期保養、故障維修及更新升級的標準和程序。

  2、人員資質:明確操作人員必須具備的專業知識、技能及證書要求,以及持續的技能提升和安全教育。

  3、壓力監控:詳細闡述壓力表的校準、讀取、記錄及異常情況下的處理流程。

  4、應急響應:制定詳盡的應急預案,包括緊急停機、疏散、救援及事故報告的步驟。

  5、管理職責:定義各級管理層在鍋爐壓力管理中的責任和權限。

壓力管理制度12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的有關規定,為保證壓力管道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建、改建、擴建壓力管道工程應由具有相關資質的設計、安裝單位進行設計和安裝,并符合《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的有關要求;

  二、新建、改建、擴建壓力管道應在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天內向質監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壓力管道的顯著位置;

  三、在用壓力管道應按有關要求辦理使用登記注冊;

  四、做好壓力管道(含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處理;

  五、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壓力管道檢查,并做書面記錄;

  六、使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和方案,并配合檢驗機構做好檢驗工作,在線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七、使用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制訂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計劃;

  八、壓力管道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應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隱患后,方可投入重新使用;

  九、壓力管道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的,應及時予以報廢,并向質監部門辦理注銷;

  十、壓力管道使用中嚴禁超溫、超壓操作;

  十一、做好壓力管道、壓力管道文件和壓力管道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書、使用維護等文件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的保管工作;

  十二、壓力管道的重大檢修作業應由壓力管道安裝單位進行;

  十三、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十四、對輸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管道應建立巡線檢查制度,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定期演練;

  十五、壓力管道發生事故時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辦理事故報告手續;

  十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壓力管理制度13

  壓力管道的技術檔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檢驗、維修壓力管道的重要依據。凡符合《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壓力管道,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管道的技術檔案包括:

  一、壓力管道的使用登記證。

  二、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匯總表。

  三、原始設計資料(包括壓力管道的設計計算書、系統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軸側圖等)。

  四、管道制造安裝資料(包括壓力管道竣工圖、竣工驗收資料、管道材質證明書、管道元件明細表和出廠合格證和質量證明、管道安裝工藝文件、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證明書及監督檢驗報告等)。

  五、使用資料:

  (1)壓力管道的運行記錄(包括生產周期、累計運行時間、主要工藝參數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波動范圍等);

  (2)管道的定期檢驗報告;

  (3)管道變更記錄(包括修理和改造記錄);

  (4)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5)管道事故記錄和事故分析報告;

  (6)其它技術資料和記錄。

壓力管理制度14

  為了保證化工生產正常進行,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圍、分級及技術檢驗標準必須按國家有關規程(規定)執行。

  (二)鍋爐、壓力容器管理的職責范圍

  1.公司(總廠)設備動力處

  (1)負責監督和協調企業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應配備專管人員。

  (2)負責組織貫徹國家勞動部門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的規程、規定及文件。

  (3)負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證、自制自用設計制造許可證的取證工作。

  (4)負責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及修理工作。

  (5)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6)負責審定三類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7)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鍋爐、壓力容器專業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8)負責組織編制企業鍋爐、壓力容器統計年報和事故報表。

  (9)參加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調查。

  2.設備動力科

  (1)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2)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匯總和上報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季度檢驗計劃和統計年報。

  (3)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登記和檔案資料。

  (4)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執行情況。

  (5)審核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方案,參加檢驗和竣工驗收。

  (6)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事故調查及上報,并對預防事故的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7)檢查車間對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維護和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

  (8)監督檢查容器的運行。參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在用壓力容器缺陷評定中的若干意見》進行維修。

  (9)協同有關部門對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和維護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

  (10)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壓力容器專業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11)設備動力科負責對企業的一、二類壓力容器維修改造及技術鑒定工作。

  3.使用單位

  (1)車間設備主任應負責全車間壓力容器的管理,組織編制本車間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2)車間設備員在車間設備主任的領導下負責下列工作:

  ①負責編制和上報壓力容器的檢驗方案和檢驗計劃。

  ②負責填報鍋爐、壓力容器年變更情況及申請辦理新用壓力容器使用證工作。

  ③參與壓力容器的安裝、檢修、檢驗后的竣工驗收工作,并按規定登記上報和保管有關資料。

  ④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技術學習和輔導。

  ⑤做好安全裝置的定期校驗和管理工作。

  ⑥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負責預防措施的貫徹。

  ⑦負責貫徹上級有關鍋爐、壓力容器方面的決定和工作安排。

  ⑧負責編制鍋爐、壓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方案。重大技術方案需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三)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及管理、檢驗、修理

  1.設計與制造

  (1)壓力容器的'設計與制造工作要嚴格按原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2)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批取得許可證后,才能進行設計和制造。

  (3)壓力容器制造工作(含自制自用)應嚴格在質量保證體系控制下開展工作。制造出廠的壓力容器應具有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竣工圖(三類容器還應有強度計算書)。

  (4)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計算書、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設計總圖上應蓋有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許可證章),三類容器應附有強度計算書。

  2.修理和改造

  (1)鍋爐、壓力容器大修后,須經廠(礦)設備動力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鍋爐、壓力容器的修理和改造應按規范制定嚴格的技術方案和技術要求,一、二類壓力容器的改造方案須經設備動力部門負責人審批,三類壓力容器的技改方案須經上級設備動力部門批準。

  (3)壓力容器的焊補、挖補、更換筒節及熱處理等技術要求,均應按現行的技術規范和制造技術文件及驗收規范執行。

  3.安裝

  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應有明確的安裝技術要求和安裝負責監督人。各企業基建施工中的壓力容器安裝應指定基建部門專人負責安裝技術工作,對施工單位壓力容器安裝進行監督,業務上接受設備動力部門壓力容器管理人員領導。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基建部門應組織使用單位的設備動力部門和安裝部門進行質量驗收,同時向使用單位設備動力管理部門提供有關技術文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作用。

  4.使用和管理

  (1)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對所管鍋爐壓力容器應逐臺填寫壓力容器登記表和壓力容器登記卡片,并連同有關技術文件(包括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壓力容器操作法,三類容器還應有強度計算書)交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部門)驗證批準,取得壓力容器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2)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在檢驗周期內有效,逾期不進行定期檢驗、又無正當理由和合法手續者,使用登記證自行作廢。

  (3)各企業對所管壓力容器應逐臺進行登記編號,建立健全壓力容器檔案。壓力容器檔案包括:壓力容器履歷(簿)卡,壓力容器登記表,壓力容器登記卡片,壓力容器運行及事故記錄,壓力容器檢測記錄、報告和評定,壓力容器檢查修理記錄。新投入使用的壓力容器還應有使用登記證。有安全裝置的壓力容器還應有壓力容器裝置定期校驗(正)記錄。

  (4)已登記使用的壓力容器應掛上壓力容器銘牌和使用登記證標志。

  (5)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由企業職能部門發給安全作業證方可上崗操作。企業對所管壓力容器應制定適應生產要求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6)對于情況不明,技術資料不全的壓力容器,各企業應通過全面檢驗、理化分析、強度計算做出評定,作為該容器的基礎技術資料。

  (7)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壓力、溫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設計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8)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的反腐、保溫工作,鍋爐、壓力容器的外表面應保證油漆完整,器內反腐層應視情況定期進行檢查以保持反腐層完好無損。

  (9)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隨同設備年度檢修計劃上報,年終要總結計劃執行和完成情況。

  5.檢驗

  (1)一般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周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者,在保證安全運行的條件下報有關部門批準后緩檢或免檢。

  (2)鍋爐、壓力容器所配備的安全裝置,如安全閥等每年至少檢定、檢驗一次,并定期進行疏通、排放工作,以保證其靈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檢定、校驗范圍要嚴格控制在規定指標之內。

  (3)高壓管道每6年進行一次檢測。各使用單位可將管道、閥門進行分段,每年測厚和停車檢修時拆下抽檢一部分,6年內保證輪檢一次。中低壓管道也要根據使用狀況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周期最長不能超過10年。

  (4)對檢驗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修理或消除,對一些一時難以消除的缺陷應采取降級、降壓、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手段進行處理,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和備案。

  (5)對一些確因結構原因無法進行檢驗的壓力容器,應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和測厚,同時應補做容器耐壓試驗殘余變形測定。

  (6)從事鍋爐、壓力容器檢驗人員,應經當地勞動部門考核批準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四)事故管理

  1.按化學工業部《設備事故管理制度》規定執行,送主管部門。

  2.按原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規定執行,定期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

壓力管理制度15

  (一)為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避免其爆炸事故的發生,進一步提高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水平,保證礦井及職工的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二)礦屬壓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本規定執行,否則追究管理人員責任。

  (三)空氣壓縮機風包、乙炔氧氣瓶、開水爐均屬壓力容器。

  (四)壓力容器由機電科統一管理,并由分管科長具體負責,各使用單位由科、區長兼管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工作。

  (五)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必須有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新安裝的壓力容器必須有設計書,否則不準安裝、使用。

  (六)壓力容器的操作工必須持證上崗,沒有操作合格證的人員不準操作,否則按違章論處。

  (七)乙炔瓶、氧氣瓶由供應科統一負責充氣發放,定期檢驗容器和妥善保管。礦屬使用單位必須有合格證的氧、焊工領取氧氣和乙炔。

  (八)井下和井口從事氧氣的焊割作業,必須有書面報告,經礦長批準后進行。操作時容器必須放置在工作地點風流方向的上方,工作點與乙炔、氧氣瓶三者之間在規定的`距離內。容器在上下時必須捆綁牢固,而后由信號工通知絞車司機其提升速度小于3m/s。

  (九)氧氣瓶上應裝有防震橡膠卷和安全帽,搬運時應將安全帽擰緊,不得甩掉不用。氧氣瓶應防止陽光直接爆曬和靠近高溫熱源和使用鐵器猛擊,且嚴禁靠近易燃品、油脂等,嚴禁使用不完好的氧氣瓶和減壓器。

  (十)開水司爐工、蒸汽烘干設備和主分氣包的工作人員都必須接受安全知識教育,達到應知應會方能上崗。

  (十一)壓力容器必須按規定裝設壓力表、安全閥等安全設施,安全閥的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0%,分管科長和技術員應定期到現場檢查、調試和試驗,并定期校驗,不合格嚴禁使用。

  (十二)新裝或檢修后的壓力容器應按規定的工作壓力進行試驗,合格后使用。機電科應及時聯系對運行的鍋爐進行定期校驗。

  (十三)壓力容器的安全保護裝置,操作工必須每班檢查一次,專職維修工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分管科長和技術員必須每月檢查一次,并負責按規定的時間進行校驗,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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