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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1.安全隔離。
2.清洗和轉換。
3.通風。
4.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5.防護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環節。為了加強對生產過程中的危險作業的管理,防止觸電、火災、爆炸、高處墜落、中毒等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和財產安全,嚴格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和建立健全有關審批手續,根據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2、職責
2.1、本規定歸口部門為安全生產小組;
2.2、相關部門為本規定的執行部門;
3、定義
危險作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對人員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如果不采取措施,可能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
4、危險作業范圍
4.1、高處作業(特別是高處交叉作業):凡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2米以上的,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在高處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4.2、在有觸電危險的環境作業或帶電作業。
4.3、在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4、進行爆破或有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5、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鋼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4.6、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4.7、大件吊裝作業。
4.8、其它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
4.9、重量超過50t以上,產品發運及發運過程中的相關作業。
4.10、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業。
5、危險作業審批
5.1、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經安全生產小組、行政部等有關部門現場檢查,符合作業條件,由安全環境部指定人員審批后方可作業。審批后的《危險作業申請表》由安全生產小組存檔備案。
5.2、審批危險作業應重點把好安全防護技術措施關。防護措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方面的法規、規范、標準和校頒布的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制度的要求;
5.3、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審批手續,必須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執行部門應有負責人在現場指揮,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作業,并立即通知安全環境部。并將處理情況補填申請表;
5.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具有本作業所需要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經驗,嚴禁酒后作業。
6、安全作業要點
6.1、危險作業中,執行部門應指派作業監護人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監護。
6.2、危險作業人員要穿戴好防護用品,用具要完好無損,符合安全要求。
6.3、危險作業區要清理整潔,通道暢通,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6.4、作業前,要仔細認真地對作業環境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作業完成后,必須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
7、其它
7.1、對違反規定的危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2、危險作業應作為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重點,安全環境部和有關人員要切實做好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7.3、本規定至公布日開始實施。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一、目的
為了加強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概念
危險作業是指:
①從事離地面2米以上(含2米),②在大于45oC坡度上、工作面又沒有平衡立腳之處或有震動的地方作業;
③在有觸電危險或帶電工作的作業;
④在易燃易爆區域進行明火作業;
⑤在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環境下作業;
⑥在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面工程或拆除工作環境下作業;
⑦因現場作業條件、環境條件、氣候等條件發生變化,由一般作業轉變為危險的作業。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危險作業的本單位員工和外雇用工。
四、內容
為了確保安全,凡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科室、車間)必須做到:
1、凡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科室、車間),在從事危險作業之前必須辦理相關的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從事危險作業時應制定有關危險作業防范措施,并指定有現場指揮者、安全監護人。
2、危險作業全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按照事先提出的安全措施逐項落實。公司安全員或兼職安全員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在高處進行電、氣焊作業時要認真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清理周圍易燃物品,測定易燃易爆場所濃度,仔細檢查電、氣焊火花可能飛向的路線、方向,防止火花從不顯眼洞口、管道飛向樓下易燃物品倉庫、易燃物品堆放點而引發火災和爆炸事故。
3、做好危險作業的'收尾工作。危險作業結束時,施工單位要組織好作業現場的清掃、整理工作。電、氣焊機設備,各種軟線要歸位,氧氣、乙炔氣瓶壓力表要歸零位,各類氣瓶要放在安全位置;高空作業現場、易燃易爆作業現場按規定的要求進行清理,作到作業現場整潔、干凈,不留下隱患給下一班施工單位。
4、電工、起重工、電焊、氣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必須持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統一核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上崗。
5、危險作業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安全十大禁令”、“安全生產《六大紀律》”、“安全紀律牌”制度。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作業的管理,控制作業風險,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廠內所有危險作業行為
3、內容與要求
3.1危險作業審批
(1)危險作業:
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
(2)危險作業范圍
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c、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d、帶電作業;
e、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f、其它危險作業。
(3)危險作業審批
a、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安全管理部門批準。
b、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施工。安全管理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c、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管理部門審批。
d、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的實施
a、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b、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c、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d、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e、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f、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g、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h、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4、相關文件/記錄
危險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避免人身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的種類、危險性分析、管理分工、審批手續等,適用于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3、危險作業種類
3.1高處作業(高度啊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3. 2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3.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3.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5大型吊裝作業;
3.6帶電作業。
3.7交叉作業。
4、危險作業管理
4.1危險作業審批
4.1.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實施部門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主管領導審批。
4.1.2經審批的危險作業對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施工教肓,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證'(如:'動火許可證' '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 '有限空間作業證' '起重作業證'等等)。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拝人。
4.1.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1.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2危險作業實施
4.2.1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
4.2.2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4.2.3作業前,實施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肓,落實安全措施。
4.2.4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2.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4.2.6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獫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4. 2. 7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4.2.8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4.2.9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4. 3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4.3.1'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 3.1.1患有精神病、癲病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虔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4. 3.1.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4. 3.1.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職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 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 3.1.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4. 3.1.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職隔離措施。
4. 3.1.6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可超過270千克/平方米。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苢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動火作業':使用氣焊、電焊、噴燈等焊割工具,在煤氣、氧氣的生產設施、輸送管道、儲罐、容器和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的設備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 3. 2.1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4. 3. 2. 2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 3. 2. 3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罝、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 3. 2.4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時,安全分析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檢修動火工作中每兩小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工作中斷后恢復工作前30分鐘,須重新職樣分析。如現場分祈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分級審批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4. 3. 2.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a.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動火分析的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虔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b.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_寸,其被測濃虔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_寸,其被測濃虔小于等于0.2%。
c.動火分析合格后,動火作業須經分級審批的'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實施。
4. 3. 2.6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職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 3. 2. 7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職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 3. 2.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雷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 3. 2.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3.2.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4.3.2.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曰下曝曬。
4.3.2.12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4.3.2.13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4.3.2.14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罝換動火作業。
4.3.2.15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3.2.16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罝,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s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3.2.17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3.2.18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4.3.2.19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4.3.2.20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3.2.21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彳非走。
4.3.2.22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幵。
4.3.3有限空間作業: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
有限空間分為三類:一是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害、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酺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6
(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
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安全環保科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4.2.2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4.2.3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2.4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
4.2.6.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2.6.4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2.6.5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保科批準;
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2.13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
4.2.1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2.1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4.2.17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4.2.18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4.2.19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4.2.20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4.2.21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
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4.3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4.4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4.5進入罐、容器、井內作業時,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
4.6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4.7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4.8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4.9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4.10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4.1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11.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危險設備所屬單位專職安全員認真填寫許可證上設備所屬單位、設備名稱、設備內介質、檢修作業時間、檢修作業內容、設備切斷置換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簽名等內容后,交由檢修單位填寫。
4.11.2檢修單位在接到《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后,檢修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該證上檢修單位、檢修單位負責人簽名、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和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
4.11.3在完成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安全措施,經現場分析或檢測檢查合格后,依序由現場檢測分析人、危險設備所屬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員分別簽名后,《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生效,檢修單位方可開始作業。
4.11.4《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為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聯由檢修單位留存。
4.11.5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涉及動火的,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執行并辦理相應的動火許可證。
4.11.6在檢修作業過程中,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現場監護人(包括設備所屬單位和檢修單位)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現場檢測分析人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并最多每隔30分鐘進行檢測分析一次;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設備內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
(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程序
4.1高處作業的定義:
4.1.1高處作業: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4.1.2一般高處作業:
4.1.2.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作業。
4.1.2.2企業內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
4.1.3特殊高處作業: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4.1.3工況高處作業:
在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1.3.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4.1.3.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4.1.3.3在高大釜、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1.3.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分級: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4.2.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4.2.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4.2.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2.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4.2.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4.2.2.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4.2.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2.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4.2.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4.2.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4.2.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4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
4.3.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3.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否則不準作業。
4.3.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
4.3.6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3.7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3.8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1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4.3.12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3.13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3.14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5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6在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7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8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4.3.19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4.3.20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4高處作業審批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安全環保科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4.4.3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4.4 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4.5 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4.5.3如施工期較長,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并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吊裝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吊裝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吊裝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吊裝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吊裝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吊裝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程序
4.1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不同分為: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的;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的;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的。
4.2作業要求
4.2.1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
4.2.2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
4.2.3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作業。
4.2.4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4.2.5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4.2.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4.2.7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
核算,不應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2.8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4.2.9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4.2.10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b)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e)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f)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g)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4.2.11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b)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f)與司索工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
4.2.12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4.2.13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
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c)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
(五)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減少臨時用電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臨時用電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臨時用電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4.2的要求。
4.2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
4.3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4.4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4.5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4.6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有關規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規范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同時應滿足如下要求:
a)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c)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d)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 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 m;
e)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 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f)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g)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 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h)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10.7臨時用電單位不應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
10.8臨時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六)動土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動土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動土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動土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動土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動土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動土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4.2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4.3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4.4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4.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
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 m處,高度不應超過1.5 m,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
d)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應措施;
e)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g)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4.6二人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4.7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4.8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4.9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
4.10動土作業涉及臨時用電和斷路時,應同時執行臨時用電和斷路的要求。
(七)斷路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斷路作業安全管理,減少斷路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斷路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斷路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斷路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斷路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斷路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斷路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它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4.2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4.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 h、夜間不超過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4.4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電壓;
b)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 m,不低于1.0 m;
c)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d)應能發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八)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減少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抽堵盲板作業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抽堵盲板作業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抽堵盲板作業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
4.2應根據管道內介質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并達到合格要求。
4.3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并對每個盲板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生產車間(分廠)應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4.4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
4.5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系統壓力應盡可能降低,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4.6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30 m內不應有動火作業;作業時應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
4.7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4.8介質溫度較高、可能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4.9不應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4.10作業結束,由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分廠)專人共同確認。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7
1.總則
1.1.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各類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公司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規定所稱危險作業項目,是指在安裝、生產、工作中具有較高危險性,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和各類事故的作業或任務。如檢維修設備設施高處作業,易燃易爆場所動火、高壓帶電作業等。
1.3.各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高度重視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對危險作業項目實施“全員參與,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創造良好的作業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將危險作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1.5.危險作業項目,實行“誰組織生產,誰制定安全措施”、“誰批準方案實施,誰負責措施落實”的管理體制,并明確各方責任。
1.6.重大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交底,應履行層層簽字后交底書應存檔備案。
1.7.危險作業項目未經審批不得施工作業(特殊緊急情況除外)。
1.8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動火作業按《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執行),由安全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查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廠長或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1.9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并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情況允許后立即到安全部補辦審批手續。
1.10安全部及有關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全面檢查,作業中應布置安全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做重點監督監護。
2.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1高處作業的定義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或者雖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機械振動(轉動)、毒害物質及其他易傷害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2.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2.1.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米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1.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2.1.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2.1.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1.2特殊高處作業
2.1.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力風高處作業。
2.1.2.2在高溫或低溫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2.1.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2.1.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成為雪天高處作業。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2.1.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2.1.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2.1.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2.2高處作業要求
2.2.1、各單位在安裝、生產、工作中,需登高作業,必須提出《危險作業許可證》申請,經審批并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業。
2.2.2、對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癲癇病、貧血病等禁忌癥人員以及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2.3、高處作業人員嚴禁酒后作業,嚴禁赤腳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安全帶;按要求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護用品,必須建立登記,做到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檢驗、修理、報廢等工作。
2.2.5、梯子確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2.2.6、兩梯連接使用時,連接處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三梯連接。
2.2.7、在自然光線不足,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應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2.2.8、高處作業地點應避開各種帶電線路,避開有煙霧、氣體排放處。
2.2.9、梯子放置斜度,一般與地面成60-70度之間為宜,嚴禁一梯兩人操作。
2.2.10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管領導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2.2.11嚴禁上下垂直交叉作業;必要時應采取相應隔離安全措施。
2.2.12高處作業所用工具材料等不得拋擲,工作完畢做到人走料凈場地清;防止落下傷人。
2.2.13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米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低壓線路。
2.2.14懸空作業一定要按規定選好吊拉繩,保持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安全帶要栓掛牢靠;并設有監護人。
2.2.15冬季及雨雪天氣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2.2.16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2.2.17在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石棉瓦、瓦楞鐵、塑料等危險屋頂工作時,必需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非生產(安裝、施工)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的工作,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2.3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2.3.1首先承擔作業任務的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作業現場、作業環境等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安全措施;然后按高處作業等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手續。
2.3.2遇有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單位領導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負責);可事后補辦《危險作業許可證》。
2.3.3作業高度在15米(含)及以下的一、二級高處作業項目,由安全部安全負責人審批。
2.3.4作業高度在15-30米(含)的三級高處作業項目,由安全部和主管廠長審批。
2.3.5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的特級高處作業項目,由公司總經理審批。
2.3.6遇有特殊高處作業環境條件時:各級領導干部,都要親臨作業現場監督檢查,并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在審批手續上簽字。
3.電氣高壓(1000v)以上帶電危險作業安全消防管理
3.1嚴格執行國家《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選煤安全規程》及操作規程等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3.2作業前,制定相應安全措施,并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3.3《危險作業許可證》由設備部、安全部,主管廠長審批。
3.4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和“掛牌”規定。
4.動火(焊接)危險作業安全消防管理
4.1嚴格執行《選煤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
4.2嚴格執行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并履行相關規定手續。
5.設備檢維修的危險作業安全消防管理
5.1嚴格執行《設備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并按規定要求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嚴格執行《選煤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必須執行“掛牌”規定。
6.其他
6.1其他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危險作業,均按危險作業進行管理。
6.2對于疑難無法認定作業項目,要及時上報公司安全部予以確定,確保作業安全。
7.考核
7.1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罰。
7.2違反本制度導致事故的單位及責任人,按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7.3按《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規定執行。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8
中材湘潭水泥有限公司熟料庫清庫防止坍塌的預防措施及應急預案
一、目的為防止出現坍塌事故,并將傷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制訂本預防措施及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二、熟料庫清庫的安全要求及預防措施
1、清庫前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按作業許可證上的安全要求,在一切安全措施到位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清庫。
2、清庫前必須召集全體參加清庫的人員開班前安全會,提出安全要求。參加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勞保用品。
3、清庫人員在入庫前,必須將倒庫閥門關閉,并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標志。此時必須停止一切與該庫接觸的`其它作業。
4、清庫需搭設的工作平臺,平臺寬度不得小于1.2米,護身欄桿不得少于兩道,鋪板必須鋪滿、扎緊,不得有探頭板、搭接板。
5、入庫的照明必須使用36以下安全照明。
6、人孔門打開后,必須先將門口清除干凈,經車間安全負責人和安環部安全管理人員檢查同意后,方可進入庫內作業。
7、進入庫內作業人員,必須佩戴懸掛式安全帶,安全繩應固定在牢固的地方,其長度不得超過因墜落散碎物質將人埋沒。
8、進入庫內作業,必須本著先清人孔門,而后再排險,再清庫內;先清上,后清下的原則進行。嚴禁未將人孔門清除開就進入清庫;嚴禁未排除險情就進入清庫,嚴禁用先在下部掏挖,使庫內物質自然塌落的清庫方式。
9、進入庫內的作業人員,必須三個以上組成一組,輪流入庫作業。
作業時必須每隔幾分鐘相互呼喚打招呼。人孔門處必須設監護人,監護人應恪盡職守,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并應及時呼喚庫內人員。其他人員不得遠離庫區,應就近休息。
10、實施爆破清庫時,必須由車間領導寫出書面報告交安環部,安環部送上級公安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其報告應包括作業方案、裝藥量、警戒等事宜。凡未經審批,嚴禁實施爆破清庫。
三、應急措施
1、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救,搶救的重點放在對掩埋人員的挖掘搶救,對休克、出血、骨折上進行處理。
2、首先觀察傷者的受傷情況、部位、傷害性質。根據傷情況采取相應的施救措施。
3、如傷者出現休克,應先處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胸個心臟擠壓。處于休克狀態的傷者要讓其安靜、保暖、平臥少動,并將下肢抬高約20度左右,盡快送醫院進行搶救治療或拔打120急救電話,同時安排好迎接和引導救護車輛人員在門口迎接。
4、發現顱腦受傷,必須維持呼吸道通暢,昏迷者應平臥,面部轉向一側,防止傷者舌根下附或分泌物、嘔吐物吸入發生喉阻塞。
5、有骨折者,應初步固定后再搬運。遇有凹陷骨折、嚴重顱底骨折及嚴重的腦損傷癥狀,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或清潔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后,及時送醫院進行急救治療。
6、發現脊骨(椎)受傷者,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或清潔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后,搬運時,將傷者平臥放在帆布擔架或硬板上,以免受傷的脊骨(椎)移位、斷裂造成截癱,招致死亡。
搶救脊骨(椎)受傷者,在搬運過程中,嚴禁只抬傷者的兩肩與兩腿或單肩背運。
7、發現手足骨折者,不要盲目搬運傷者,應在骨折部位用夾板把受傷位置臨時固定,使斷端不再移位或刺傷肌肉、神經或血管。遇有創傷出血應迅速包扎止血,使傷者保持在頭低腳高的臥位,并注意保暖。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9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3、定義
其他危險作業,是指在公司區域內進行的,除危險區域動火、能源介質、進入受限空間、高處、起重吊裝五種作業之外的,具有明顯或潛在危險性的作業。包括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高溫作業、腳手架搭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以及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4、職責
4.1安環部(公司辦)
4.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4.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進行績效考核。
4.2質檢部(企業技術中心)
4.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4.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監護人職責
4.5.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5.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4.5.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6作業人員的職責
4.6.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6.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6.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5、其他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5.1一般規定
5.1.1從事其他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1.2交叉作業可能含有一個以上危險作業時,除執行《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時執行相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5.2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2.1定義: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2.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2.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2.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5.3動土、斷路作業
5.3.1定義:動土作業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筑物安全的作業。斷路作業是指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5.3.2動土作業及斷路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充分了解施工區域及周邊情況,對施工危險予以充分評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后方可作業。
5.3.3動土作業或斷路施工作業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單位負責。作業前必須按照《相關方與外用工(單位)管理制度》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5.3.4外來施工單位應明確施工負責人,施工人員必須按章操作,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3.5作業涉及到的'部門開工前后必須派員到施工現場,確認施工現場狀況,并督促清理現場以確保無安全事故隱患。無法明確涉及部門的,由安環部派員到場。
5.3.6作業現場周圍應設立臨時安全防護裝置,并在顯眼處懸掛安全警示標志。
5.3.7作業結束應及時恢復原狀,清除物資和雜物。
5.4特殊物項運輸作業
5.4.1定義:特殊物項運輸作業是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于14米或寬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以及的作業。
5.3.2特殊物項運輸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對作業危險予以充分評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后方可作業。
5.3.3大件運輸前,儲運部應負責檢查所用車輛及駕駛人員是否證照齊全,貨物裝車前查驗車輛性能是否良好。貨物裝車應符合有關道路交通運輸的規定,貨物碼放齊整,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廠內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前,應由儲運部、安環部、承運部門一道制定運輸方案,確定運輸路線,評估作業風險,制定預防事故措施。必要時生產可部分停工及實行有關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業車輛應由熟練人員操作,作業過程車輛嚴禁超速違章行駛。
6、其他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寫作業許可證: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6.4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5作業許可證的時限: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7、記錄
7.1《其他危險作業安全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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