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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時間:2024-06-05 08:58:33 制度 我要投稿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

  特種作業考核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從事特殊工種的員工具備必要的技能和知識,以保障生產安全和工作效率。該制度涵蓋從考核標準設定、考核實施、結果評估到后續培訓的一系列環節。

  內容概述:

  1. 考核標準制定:明確各特種作業的技能要求,包括理論知識、操作技能和安全規程。

  2. 考核程序:規定考核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評判標準,確保公平公正。

  3. 考核人員資格:規定考核官的資質和職責,保證考核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4. 考核內容:涵蓋實際操作、模擬演練、理論測試等多個方面。

  5. 結果處理:對考核結果進行分析,對不合格者進行補考或培訓。

  6. 培訓機制:針對考核中的不足,制定個性化培訓計劃。

  7. 監督與改進:定期審查制度執行情況,及時調整和完善。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管理活動、提高特種設備管理水平、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穩定地運行,根據總公司宏福發〔20xx〕2號《特種設備(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和礦發〔20xx〕11號《甕福磷礦特種設備(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試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甕福磷礦新龍壩選礦廠所屬特種設備(含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3特種設備的界定

  3.1壓力容器:系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3.2壓力管道: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3.3起重機械: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3.4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3.5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或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設備的類型包含輪式自行專用機械、履帶式自行專用機械、蓄電池車、客車類、汽車類、方向盤輪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手把式三輪摩托車、手把式二輪摩托車、有軌機車、電瓶車及其它機動車輛,但不包含已納入公安部門或農機部門管理的機動車輛。

  4管理職責及管理內容

  4.1生產安全業務室

  4.1.1建立健全廠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

  4.1.2建立廠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如: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使用證、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等。

  4.1.3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辦廠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上崗許可證。

  4.1.4督促、安排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4.1.5協同廠設備業務室負責定期(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或不定期對全廠所屬的在用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狀態與管理進行檢查與考核,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整改。并對檢查的結果進行分析、整理、匯總后上報礦設備辦。

  4.2 設備業務室

  4.2.1建立健全廠屬特種設備臺帳。負責單臺設備建檔并完善(含技術資料、設備及安全附件檢驗報告、設備故障及維修記錄等)。

  4.2.2建立健全廠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包括:

  ⑴特種設備的技術文件、制造許可證、圖紙、產品質量證明書、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注冊登記使用證、檢驗報告或安裝監檢報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等。

  ⑵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只對雙梁橋式起重機);

  ⑶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⑷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定期檢驗記錄、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等。

  4.2.3按本單位特種設備類別劃分,編制同類別通用的日常巡檢標準書,明確巡檢的周期、部位(項目)、方法、判斷標準等。

  4.2.4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辦廠屬特種設備使用許可登記證。

  4.2.5負責監察全廠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狀況。

  4.2.6負責本廠需要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的各類資料備齊后交礦設備管理辦公室。

  4.2.7負責廠所屬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內,報礦設備辦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4.2.8負責定期(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或不定期對全廠所屬的在用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狀態與管理進行檢查與考核,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整改。并對檢查的結果進行分析、整理、匯總后上報礦設備辦。

  4.2.7負責將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檢驗檢測、大修、報廢、報停、封存及再次啟用、更新、改造等,應及時報甕福磷礦設備管理辦公室。

  4.2.8每年年底對廠所屬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總結,并上報礦設備辦。

  4.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供水車間、破碎車間、磨浮車間、精尾車間、設備業務室]

  4.3.1車間主任對本車間轄區內的所有特種設備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合理地安排特種設備的維護、維修和保養,認真監督維修進度和維修質量,確保特種設備安全可靠地運行。

  4.3.2各車間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3.3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必須掌握特種設備的相關操作技術規定,認真做好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4.3.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特種設備操作證由甕福磷礦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辦理、復審和管理。

  4.3.5各車間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對本車間轄區內的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巡檢,每班不少于一次,并作出記錄。使用雙梁橋式起重機的,必須填寫使用記錄。

  4.3.6各車間負責對本車間轄區內的在用特種設備進行定期自檢,常用行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硫酸管道等每周至少進行一次,不常用行車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并作出記錄。

  4.3.7各車間負責對本車間轄區內的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檢,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并作出記錄。

  4.3.8負責填報本車間轄區內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每月至少進行一次。

  4.3.9負責填報本車間轄區內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記錄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

  4.3.10 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發現隱患、不安全征兆,違反操作規定和違章操作而使特種設備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可能受威脅的現象,應及時逐級上報有關部門,并采取處理措施,不得貽誤時機。

  4.3.11 各車間每月25日前必須向生產安全辦公室報本車間轄區內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維修和更新、改造記錄等。

  5.考核辦法

  5.1按照《新龍壩選礦廠20xx年安全、環保考核實施細則》、《選礦廠20xx年設備管理考核辦法》及參照《甕福磷礦特種設備考核實施細則》執行。

  5.2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釋由新龍壩選礦廠生產生產安全業務室負責。

  5.3本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從20xx年4月起開始實行。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3

  1、范圍

  適用于對公司所有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廠內機動車輛、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的安全管理。

  2、職責

  (1)特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特種設備登記、定期檢驗、檢查等全過程管理工作。

  (2)各使用單位負責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及日常檢查。

  (3)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

  A、特種設備采購前應確定供方具備該特種設備制造資質,并查驗其相關證明材料。

  B、特種設備采購執行公司《基礎設施控制程序》、《采購控制程序》及相關制度。

  C、所購特種設備,應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2)特種設備的安裝及維修

  A、物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及維修。

  B、特種設備的安裝及維修必須由依法取得資質的單位進行,并報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C、承接特種設備安裝、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D、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特產辦要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

  特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A、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B、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C、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D、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E、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特種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及安全檢查

  A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使用單位要將登記標志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B、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特種設備管理工作。

  C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要對其進行檢查,消除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D、特產管理辦公室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特種設備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及異常情況應及時組織整改。

  (5)特種設備檢驗

  A、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定期進行檢修、送檢,并做好記錄。

  B、特產管理辦公室要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6)特種設備的報廢

  特種設備在存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特產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7)法律責任

  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將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法律責任。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4

  1 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1.1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特種作業設備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特種作業設備操作過程。

  2 內容

  2.1特種作業設備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技術鑒定,定期檢查,保證一定的備件儲備。維護保養應采用預防性保養。購置時必須進行技術論證。檔案齊全,確保完好率在95%以上。

  2.1.1特種作業設備購置必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2.1.2特種作業設備的使用、保養、管理落實到具體人員。

  2.1.3特種作業設備嚴格按規定進行保養。

  2.1.4特種作業設備必須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規定。

  2.1.5特種作業設備的關鍵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儲備。

  2.1.6特種作業設備的檔案要齊全,圖紙、資料,使用檢查、維護記錄完整。

  2.2設備的檢查及維修

  2.2.1定期檢查

  2.2.1.1每月對特種作業設備進行一次檢查,并做記錄。

  2.2.1.2每半年對閑置、封存特種作業設備進行一次檢查,并做記錄。

  2.2.1.3每年對所有設備檢查、鑒定一次,并做記錄。

  2.2.2設備定期維修

  2.2.2.1由設備操作者對設備進行使用前和使用后保養。

  2.2.2.2每季度以操作者為主,對設備按保養規定內容例行保養。

  2.2.2.3每年按年度維修計劃對設備進行維修。

  2.2.2.4維修保養情況應保持記錄。

  2.2.3持證上崗

  2.2.3.1特種作業設備憑公司或國家、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進行操作,無操作合格證不得上崗進行操作。

  2.2.3.2特種作業設備操作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

  2.2.3.3特種作業設備操作證由主管部門對所持有人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發放,工作變更、調動后,操作證由主管部門負責收回。操作合格證的發放、回收應有記載。

  2.2.3.4特種作業設備操作人員離崗滿三個月,返崗必須進行復工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領證上崗。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5

  1認真執行崗位負責制,堅持原則,堅決抵制違章指令。

  2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要與其他工種積極配合,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確保安全生產。

  3要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上崗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無安全技術交底,不得上崗作業,上崗作業中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措施。

  4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不得擅自主張,違反施工程序。出現事故要及時上報,發現隱患要立即組織人員整改,不得拖延。

  5要建立特殊工種人員檔案。組織特殊工種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技術操作水平,提高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能力。

  6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安全防護用具及勞動保護用品,善于采納有利于安全作業的意見,對于違章作業者能及時予以提出。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6

  1、為規范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制定本制度。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或者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3、本單位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對特種設備管理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并將該項工作納入年度培訓計劃。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人事部門及使用部門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每季至少進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術教育。

  5、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應定期按國家規定復審。

  6、特種設備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1)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

  (2)特種設備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種設備安全操作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4)安全應急設施,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事故應急救援技術。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訓;事故報告和處理方法。

  7、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會議;閱讀文件、簡報、圖片;事故預測討論;參加技術座談;上課;參加事故現場會、反事故演習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等。

  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再次參加安全培訓:

  (1)新設備投產前,由主管該項目的工程技術人員、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對該崗位的操作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

  (2)對違章違規的員工,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進行安全教育,學習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崗工作。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因故停止操作特種設備一年及以上,必須由使用部門重新對其進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內容主要是:近期頒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設備安全狀況等。

  9、培訓工作要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有考試、有總結。

  10、特種設備安全操作教育檔案,由設備管理部門或人事部負責保存。每年由特種設備管理安全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安全教育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總結。

  11、不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操作學習而又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的人員,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7

  一、基本條件

  1、特種作業人員指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 85)和原勞動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特種作業定義的作業人員。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年滿18周歲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作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二、培訓考核與發證

  1、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單位組織申報,由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

  2、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后,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合格后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駕駛證》,方準獨立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三、復審

  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要按規定定期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2、復審內容:

  (1)復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2)檢查違章作業記錄和事故責任。

  (3)進行健康檢查。

  3、特種作業人員復審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發證部門負責審驗。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3、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做到定員、定人、定崗持證。必須調動時要經有關部門同意。

  4、特種作業人員應提供保障安全作業的各種必要條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強令其冒險作業。

  5、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要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8

  根據《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為規范云南瑞土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申報、審定和培訓取證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公司所屬各單位必須按照本管理規定對特種作業人員,特殊工種的教育培訓和取證,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我公司安全生產所涉及的采、等多個生產工藝流程中,特殊工種就占了一定的比例。為了搞好特殊工種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升特殊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減少和避免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安全生產事故,需要進行全面、系統、經常和反復的安全培訓。為認真履行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做好特殊工種的.教育培訓,持證上崗工作,結合生產需要,對公司的特殊工種培訓持證工作做相關規定:

  1、申報程序:

  安全環保部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以上的特殊工種的教育培訓。礦山部及選廠應向公司安全環保部報送須培訓人員名單,安全環保部負責聯系相關部門。

  2、報名須知:

  (1)各單位應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根據生產實際需要定崗定員,避免人員流動,造成持證人員流失。

  (2)已持證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在換證復檢至新證書未領取期間上崗的,屬于證件有效。

  ⑶已參加培訓、考試成績合格者,未領取證件的,屬于持證上崗。

  (4)已經報名,尚未參加培訓考試的不屬于持證上崗。

  3、責任劃分:

  (1)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將培訓名單報送至人教處,延誤人教處工作時間的屬于單位行政領導的責任。

  (2)安排未持證的職工上崗操作的屬于單位領導的責任。

  ⑶人教處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向相關部門報送培訓名單,錯過培訓時間的,屬于人教處行政領導的責任。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9

  1.目的

  為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范圍從事特種作業的外來人員。

  3.定義

  3.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3.2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3.3特種作業及人員范圍主要包括:

  (一)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四)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五)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七)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八)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九)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十一)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二)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的作業。

  4.職權職責

  4.1總務部安全課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各部門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安全課評定并同意,方可變動。

  4.3總務部教育課及各部門教育課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的教育培訓管理。

  4.4特種作業人員使用部門必須從源頭控制,在招聘入職時必須與人事總務部人事課配合審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必要時安全衛生推進課進行協助。凡是特種作業的工作崗位,無特種作業資格證者不得招聘入職。

  5.管理內容

  5.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5.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5.3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熱愛本職工作,工作認真負責,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遵紀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禁止無證上崗。

  5.5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具體要求按照《fhp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fhp臨時用電安全守則》實施。

  5.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5.7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關閉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5.8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現場作業期間,必須有人進行現場監護,禁止單獨作業。監護人發現或作業者自己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發生危險時,現場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組織搶救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減少損失,避免事故擴大。

  5.9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5.10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級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員工或管理均有權利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報告。

  5.1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復審

  5.12.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全衛生推進課核準后,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人事總務部安全衛生推進課或教育課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工作。

  5.12.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5.12.3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到期復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部門向安全衛生推進課提供需要復審、初審的人員名單,人事總務部安全衛生推進課或教育課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后,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全衛生推進課或教育,證件發放由兩個課負責安排。

  5.12.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1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全衛生推進課。

  5.12.5各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時,在招聘入職時由公司人事部門和部門各級擔當管理進行證件的審核,不符合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門招聘的特種作業人員最終由安全衛生推進課核準后,納入到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名冊進行有效管理。

  5.12.6參加外部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需到培訓機構指定地點進行體格檢查,體檢合格的方可參加培訓。參加公司內部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總務部教育課發給相關資格證后方可獨立作業。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

  5.12.7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安排,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凡是復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進行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收繳《特種作業操作證》。

  5.12.8特種作業人員工作崗位須保持相對穩定,公司內調動仍從事本工種作業,原發操作證繼續有效,由調出部門通知接收部門備案。公司內調動不再從事本工種作業人員,由調出部門收回《特種作業操作證》并送交主管部門備案。

  5.12.9特種作業人員從集團其他分公司調入本公司的,應在調入的當月納入到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范圍。

  5.12.10特種作業人員自行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須向公司和所在部門提交有效的復印件。由公司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由總務部安全課或教育課負責保存原件,但必須向作業者提交有效的復印件。特種作業人員退休,應交回特種作業資格證給到公司的安全部門存檔。

  5.12.11外來人員在我廠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提交詳細的工程作業方案和有效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復印件供本公司各級安全人員、管理進行參考確認。外來公司因工作需要,攜帶到我廠的特種設備必須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無牌無照、損壞淘汰、存在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禁止帶入本公司范圍內使用。

  5.12.12外來人員在我廠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必須遵守本公司的各項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總務部安全課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門應將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通過合適的方式傳達到外來作業的單位和人員,明確安全責任和相關安全注意事項,確保安全作業。

  5.12.13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違章行為,本公司任何人員應該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必要的情況下由公司對當事人或外來單位進行處罰。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0

  1. 目的

  為使廠區的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作業內容、方式及頻率,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2. 適用范圍

  xxxxxxx有限公司

  3. 名詞定義:

  特種設備: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場)內機動車輛。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種設備有: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

  特種作業: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與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包括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5)登高架設作業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7)壓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業

  9)爆破作業

  10) 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11) 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直接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殊工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范圍:

  1)非電業系統的'電工(包括維修電工、值班電工、安裝電工);

  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行車工、碼頭吊操作工、塔吊操作工、汽車吊操作工等);

  3)鍋爐司爐工;

  4)壓力容器操作工;

  5)金屬焊接(氣割)作業人員;

  6)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

  7)電梯操作工;

  8)建筑架子工;

  9)需經勞動部門發證的其它特種作業人員(如危險化學品管理員,消防監控系統作業人員等)。

  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維修、值班);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叉車);鍋爐作業;壓力容器作業;金屬焊接作業;危險化學品管理員;消防監控系統作業人員;制冷作業。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1

  —、特種作業的概念

  特種作業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二、特種作業的范圍

  1、電工(運行、維修)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壓力容器操作。

  6、沖壓機械操作。

  7、鍋爐司爐作業。

  8、建筑登高架設作業。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2、年滿十八周歲。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5、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復審與培訓

  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和<<電工進網許可證>>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運行電工每年復審一次,未按期復審和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和進網許可證自行失效。

  2、凡到期復審的特種作業人員,由單位申報將復審人員的操作證、許可證,交到公

  司安技員統一辦理。

  五、復審內容

  1、檢查作業期間安全行為,違章記錄和事故責任。

  2、安全技術知識培訓和事故案例教育。

  3、進行理論和實際考核。

  4、健康體檢。

  六、日常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種作業人員的檔案,復審考核試卷和體檢表保留四年,審驗表保留八年。

  4、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后方可以從事原作業。

  5、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應視情節給予批評和吊扣,吊銷其操作證,造成嚴重后果者,應按有關規定和制度進行處罰。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維護施工生產的正常秩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工程局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工程局內工程施工生產中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和特種作業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生產設備,主要包括:

  l、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門機、塔機、纜機、龍門吊、吊車、卷揚機、固定扒桿等;

  2、升降設備(裝置):額定起重量≥0.5t的電梯、吊欄、滑模;

  3、壓力容器:氣瓶、制冷設備、空壓設備及壓力管道;

  4、運輸索道;

  5、鍋爐:容積≥30l的承壓鍋爐;

  6、其他有關設備;

  不包括各種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和移動施工設備。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裝施工作業。主要包括:

  1、電工作業:電氣安裝、維修、值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焊、氣割、氣焊。

  3、起重機械作業:門式、塔式、橋式、纜索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司機、安裝維修;施工升降機、電梯司機、安裝維修;卷揚機司機;鐵道專用起重機司機;起重指揮、信號、司索等。

  4、場內機動車輛駕駛:場內運輸汽車、軌道機車、鏟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壓路機、電機車、翻斗車、農用車等。

  5、登高架設及高空懸掛作業:各種排架、平臺、棧橋的架設拆除;外墻、壩面清理、裝修;懸掛設備安裝維修。

  6、制冷作業:制冷設備操作、維修。

  7、鍋爐作業:司爐、維修、水質化驗。

  8、壓力容器操作:空壓設備,氧氣、乙炔站設備操作維修等。

  9、爆破作業:爆破器材運輸、儲存、加工、使用、銷毀等。

  10、金屬探傷檢測作業:射線、超聲波探傷。

  1l、建筑防水作業。

  12、其它有關作業。

  不包括國家道路交通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駕駛。

  第五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 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事特種設備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門許可。其中制造、安裝、改造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維修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過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結束完工后,施工生產單位應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擬將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情況,用書面方式告知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作業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經批準即可施工。

  第九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持有以下產品的安全技術資料:

  1、生產單位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

  2、出廠產品質量合格證;

  3、產品監督檢驗證明;

  4、設計文件;

  5、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文件)。

  第十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項目有關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和文明生產規定,服從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履行相應安全文明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和結束后,應經專業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才能交付使用單位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單位。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后30日內,施工隊伍應當將生產、安裝、改造、維修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三章 特種設備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特種設備的施工生產單位(下稱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施工生產實際,協同局設備管理處制定相應安全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組織實施,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登記的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如下:

  1、制造單位、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測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技術資料等產品文件。

  2、安裝技術資料和監督檢測合格文件。

  3、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4、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6、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7、特種設備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及定期檢驗的登記文件。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使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至少每月運行一次自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使用情況,應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附屬儀器、指示儀表等進行定期校驗,及時維修、更換,并作好記錄,保證各種附件、裝置、儀表齊全、靈敏、準確、可靠。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情況緊急時,應停止使用,經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準超負荷或帶病運行。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根據施工生產實際和特種設備使用運行場地環境狀況,制定相應的防傾翻、防墜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組織落實、配備相應的營救裝備和救急物質,預防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各類事故發生,或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安全技術規范中定期檢驗的要求,對使用運行到安全檢驗期的特種設備及時進行定期檢驗。其安全檢驗周期為:

  起重機械:兩年;

  升降設備:一年;

  鍋爐:一年;

  客運索道:一年;

  壓力容器:三年;

  定期檢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應當做好維修保養封存工作,拆除轉移進庫時應有相應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特種設備作業、管理、或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的人員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本局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管理由局安監辦負責,相關培訓由職教中心負責組織,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獨立上崗。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2年,每2年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10年以上,經使用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水電施工基本安全知識;

  4、經專業培訓,參加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5、符合水電施工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的使用單位,應當結合項目施工生產實際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本單位勞資、安全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崗直接從事特種作業。對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特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遵守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愛護設備,認真操作,維護保養,確保安全,積極完成施工生產任務。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現象、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進行處理,并向現場和使用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對審查不合格、或違章作業、或負有事故責任等不符合工種崗位要求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給予相應處罰或辭退。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作業操作證已到有效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局安監辦及職教中心提出申請定期復審。復審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不得直接從事相應特種作業。

  復審內容為:

  1、健康檢查;

  2、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3、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結合水電施工生產實際,對相應特種作業制定專項安全文明生產措施、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特種作業安全。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

  1、特種作業操作證登記、復審記錄;

  2、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

  3、健康檢查情況;

  4、安全作業記錄;

  5、違章作業和事故記錄。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和運行的安全技術檔案,并按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運行,發生事故等情況進行記錄、統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向地方主管部門申請特種設備的登記和定期檢驗,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定期復審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裝、運行、維修和特種作業在施工生產中發生各種事故,使用單位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或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責任人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安裝不合格特種設備產品,或未按規定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檢驗和驗收移交,安裝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未登記安裝、改造、維修、驗收,或超過安全檢驗期運行使用;或使用運行時未制定、實施相應安全措施;或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證安排上崗等,發生各類事故,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章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局安監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3

  一、基本定義

  (一)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是直接從事特種作業者。

  (二)特種作業的'范圍包括:電工、電氣焊工、尾礦庫工、安全員、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等符合本制度基本定義條件的其他人員。

  (三)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工作認真負責,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備本工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經安監部門進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掌握本崗位操作技能和實踐經驗。

  3、礦對特殊工種人員要建立檔案、登記、培訓、考試、考核相關內容,并由礦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特殊工種人員定期進行復審。

  4、復審內容:

  (1)復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操作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

  (2)進行體格檢查。

  5、對特殊工種的獎懲:

  (1)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復審不合格者要沒收特殊工種資格證,不得繼續獨立作業,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并給予相應的處罰;

  (2)對工作認真努力鉆研本工種專業技術知識,未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復審合格,工作中有重大貢獻,特殊工種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4

  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的生產安全,通過規范特殊崗位的操作行為,預防和減少因操作不當引發的安全事故。這種制度有助于提高員工的專業技能,強化安全意識,同時也有利于企業合規運營,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

  內容概述:

  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資格認證:規定所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專業證書,證明其具備相應崗位的技術能力和安全知識。

  2. 培訓教育:定期進行安全培訓和專業技能培訓,確保員工的知識和技能與時俱進。

  3. 作業規程: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明確每項作業的安全步驟和注意事項。

  4. 安全檢查: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防止設備故障引發事故。

  5. 應急處理:設立應急預案,對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提供快速響應和妥善處理方案。

  6. 考核評估:建立績效考核機制,將安全表現納入評估標準,鼓勵員工遵守規章制度。

  7. 責任追究:對于違反制度的行為,應有明確的處罰措施,以示警戒。

特種作業管理管理制度15

  第1條為貫徹執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1999年第13號令),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制定本規定。

  第2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下列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管理:

  一、電工作業;

  二、鍋爐(含水質化驗)和壓力容器操作作業;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四、金屬焊接(含氣焊)作業;

  五、登高架設作業;

  六、單位內行駛機動車輛的駕駛作業;

  七、爆破作業;

  八、國家規定的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其它作業。

  第3條公司(處、廠等)、項目經理部(或相當一級)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勞動安全管理工作,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制定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需求、培訓和考核、取證以及復審等工作的計劃,并組織落實;

  第4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進行特種作業獨立操作:

  1、年滿18歲;

  2、沒有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備相應工種作業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術知識;

  (四)在本種作業崗位學習實際操作滿2年并經過考核發證單位組織的安全技術培訓,或者受過特種作業教育并在本種作業崗位學習實際操作滿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學校、職業高中)、高等院校畢業生;

  第5條人力資源部門每2年組織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復審考核,對其勞動安全理論、實際操作和身體健康情況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第6條在特種作業崗位學習實際操作的人員,必須在特種作業人員的監護和指導下進行特種作業操作,禁止獨立操作;

  第7條公司范圍內的特種作業,必須由持有相應作業類別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操作,各單位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管理責任制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禁止任何單位使用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操作;

  第8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操作證》規定的本種作業范圍內,嚴格按照本種作業安全技術規程操作,并隨身攜帶《操作證》,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勞動保護監察員的監督檢查;

  第9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10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處、廠)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對使用無《操作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獨立操作的單位,處以500元罰款,對無證操作人員處以200元罰款;

  (二)對超出本種作業范圍或違反安全技術規程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并處以200元罰款;

  (三)對偽造、涂改、轉讓《操作證》的,每證處以100元罰款;

  (四)對違反本規定發生因工傷亡事故的,按照公司傷亡事故處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11條公司所屬各單位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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