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庫復核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出庫復核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出庫復核管理制度1
1.為規范藥品出庫復核管理工作,確保所使用的藥品符合質量標準,杜絕不合格藥品流出,特制定本制度。
2.在庫藥品應按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貨的.原則出庫。如'先產先出'與'近期先出'出現矛盾時,應優先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則。
3.庫管人員應根據藥房提交的藥品領用單配發放藥品,發貨完畢在發貨單上簽字,將或交給復核員復核。并逐一核對品名、劑型、規格、數量、生產廠商、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及包裝質量,核對完畢后應填寫出庫單。
4.出庫復核與檢查中,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并按規定及時報告處理:
4.1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滲漏;
4.2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4.3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4.4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5.下列藥品不得出庫:
5.1過期失效、霉爛變質、蟲蛀、鼠咬及淘汰藥品;
5.2內包裝破損的藥品;
5.3瓶簽(標簽)脫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種;
5.4懷疑有質量變化,未經質量管理部門的明確質量狀況的品種;
5.5有退貨通知或藥監部門通知暫停使用的品種。
出庫復核管理制度2
一、為規范藥品出庫復核管理工作,確保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符合質量標準,杜絕不合格藥品流出,特制定本制度。
二、在庫藥品應按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貨的原則出庫。如“先產先出”與“近期先出”出現矛盾時,應優先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則。
三、庫管人員發貨完畢后,在發貨單上簽字,將貨交給復核員復核。復核員應按發貨清單逐一核對品種、批號,對實物及包裝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項目的核對。復核項目應包括:品名、劑型、規格、數量、生產廠商、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發貨日期等項目,核對完畢后應填寫出庫復核記錄。
四、出庫復核與檢查中,復核員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并按規定及時報告處理:
1、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滲漏;
2、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3、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4、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五、下列藥品不得入庫:
1、過期失效、霉爛變質、蟲蛀、鼠咬及淘汰藥品;
2、內包裝破損的藥品;
3、瓶簽(標簽)脫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種;
4、懷疑有質量變化,未經質量管理部門明確質量狀況的品種;
5、有退貨通知或藥監部門通知暫停使用的品種。
出庫復核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規范藥品出庫復核管理工作,確保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符合質量標準,杜絕不合格藥品流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庫藥品應按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貨的原則出庫。如“先產先出”與“近期先出”出現矛盾時,應優先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則。
第三條庫管人員發貨完畢后,在發貨單上簽字,將貨交給復核員復核。復核員應按發貨清單逐一核對品種、批號,對實物及包裝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項目的核對。復核項目應包括:品名、劑型、規格、數量、生產廠商、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發貨日期等項目,核對完畢后應填寫出庫復核記錄。
第四條出庫復核與檢查中,復核員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并按規定及時報告處理:
(一)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滲漏;
(二)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三)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四)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五條下列藥品不得出庫:
(一)過期失效、霉爛變質、蟲蛀、鼠咬及淘汰藥品;
(二)內包裝破損的藥品;
(三)瓶簽(標簽)脫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種;
(四)懷疑有質量變化,未經質量管理部門的.明確質量狀況的品種;
(五)有退貨通知或藥監部門通知暫停使用的品種。
出庫復核管理制度4
一、醫療器械出庫,必須有銷售出庫復核清單。倉庫要認真審查銷售出庫復核清單,如有問題必須由銷售人員重新制作方為有效。
二、醫療器械出庫,倉庫要把好復核關,必須按出庫憑證所列項目,逐項復核購貨單位品名、規格、型號、批號(生產批號、滅菌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銷售日期、質量狀況和復核人員等項目。做到數量準確,質量完好,包裝牢固。
三、醫療器械出庫必須遵循先產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號發貨的`原則。出庫按發貨憑證對實物進行外觀質量檢查和數量、項目的核對。如發現以下問題要停止發貨,填寫出庫拒發單,報有關部門處理:
(一)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二)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三)已超出有效期。
四、如對帳時發現錯發,應立即追回或補換、如無法立即解決的,應填寫查詢單聯系,并留底立案,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配合協作,認真處理。
五、發貨復核完畢,要做好醫療器械出庫復核記錄。出庫復核記錄包括:銷售日期、銷往單位、品名、規格(型號)、數量、批號(生產批號、滅菌批號)、有效期至、生產廠商、質量情況、經手人等,記錄要按照規定必須保存至超過有效期或保質期滿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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