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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06 10:34:26 秀雯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附件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附件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安全附件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1

  一、目的

  1. 為了規范公司安全附件的管理,保證安全附件的有效性,確保作業人員和運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我公司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

  3. 安全附件實行安全監督和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二、職責

  2.1 在用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液位計、溫度計及安全連鎖裝置)由設備工程部責管理和維護保養。

  2.2 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等顯示裝置、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由安全負責監督,生產經理和使用部門負責維護保養。

  2.3 辦公室負責對安全附件的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

  三、基本要求

  3.1 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

  3.2 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

  3.3 各類安全裝置的檢修要納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并留有記錄。

  3.4 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3.5 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必須立即復原。

  四、安全附件的選型

  1.安全閥的選型應取決于工藝條件和操作介質的特性。

  (1)對于易燃、毒性為極度或高度危害的介質,必須采用封閉式安全閥,需要有提升機構時,則必須采用封閉式帶扳手安全閥;

  (2)對于開啟壓力大于3mpa的蒸汽用安全閥或介質溫度超過235℃的氣體用安全閥,應采用帶散熱器的安全閥;

  (3)對于空氣、蒸汽等非危害介質,可選用半封閉式和敞開式安全閥,且應備有可靠的提升機構;

  (4)高壓容器及安全泄放量大而壁厚又不富裕的中、低壓容器應采用全啟式安全閥;

  (5)安全閥的開啟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采用系統最高工作壓力作為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時,則系統每個壓力容器的工作壓力必須與其相適應;

  (6)安全閥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等于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2.爆破片的選用應綜合考慮壓力容器的介質特性、工藝條件及載荷特性等方面因素。

  (1)對于腐蝕性介質,宜采用開縫正拱型爆破片,或在與介質的接觸面上覆蓋有金屬或非金屬保護膜的普通巨拱型爆破片,爆破片所用材料不允許被介質腐蝕;

  (2)對易燃介質不宜采用鑄鐵、碳鋼等破裂時產生火花的膜片;

  (3)膜片的使用溫度必須高于介質溫度;

  (4)對承受脈動載荷的中、低壓容器優先采用反拱型爆破片;

  (5)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等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3.壓力表的選用應達到如下要求:

  (1)必須與壓力容器內介質相適應;

  (2)低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2.5級;中壓及高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1.5級;

  (3)壓力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最高工作壓力的1.5-3.0倍。最好選用2倍,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

  4.液位計選用應達到如下要求:

  (1)應根據壓力容器的介質、最高工作壓力和溫度正確選用;

  (2)盛裝0℃以下介質的選用防霜液面計;

  (3)寒冷地區室外使用的液面計應選用夾套型或保溫型結構的液位計。

  5.設計選用安全閥應充分考慮裝置(或容器)的運行周期,采用適合在線校驗或能夠保證定期校驗的結構。

  6.對重要容器,應設計在線備用安全閥,并在安全閥前后加裝截止閥。

  7.為便于安全閥的在線校驗、切換及清洗,應在安全閥與容器之間裝設切斷閥,閥門的結構和通徑尺寸應不妨礙安全閥的正常泄放。壓力容器正常運行時,截止閥必須保持全開,并加鉛封。

  8.與安全閥進口連接的管及管件的截面積必須大于安全閥的截面積。

  9.封閉式安全閥應配置排放管,排放管的直徑必須大于安全閥出口的公稱直徑。兩個以上安全閥共用一根排放管時,排放總管的截面積必須大于所有安全閥出口管的總和。

  10.氧氣與可燃氣體或其它能相互產生化學反應的氣體不能共用一根排放管。

  11.杠桿式安全閥應設有防止重錘自由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彈簧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隨便擰動調整螺釘的鉛封裝置,靜重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片飛脫的'裝置。

  12.對易燃、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應在爆破片的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安全地點。

  五.安全附件的采購與驗收

  1.安全附件采購,必須選擇省級以上(含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生產廠家。其中爆破片生產廠家必須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

  2.采購的國產安全閥應符合gb12241、gb12242、gb12243標準。

  3.根據制造廠樣本選購安全閥時,必須注明:

  (1)安全閥型號、公稱通徑(必要時注明流通直徑);

  (2)彈簧工作壓力等級、整定壓力。

  4.每只安全閥應有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合格證。質量合格證應包括下列內容:

  (1)銘牌上的內容;

  (2)制造依據的標準;

  (3)出廠檢驗報告;

  (4)監檢報告;

  (5)其它特殊要求。

  5.每只安全閥都應在閥體的顯著位置裝設金屬銘牌。銘牌上應注明下列內容:

  (1)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

  (2)閥門型號、型式、規格;

  (3)產品編號;

  (4)公稱壓力;

  (5)閥座喉徑;

  (6)排放系數;

  (7)適用介質、溫度;

  (8)檢驗合格標志、監檢標志;

  (9)出廠年月。

  6.其它安全附件應有完整的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爆破片應符合gb567《爆破片與爆破片裝置》的要求,產品質量證明書中應明確使用壽命(一般應不少于4年)。

  7.對于出廠資料不全及銘牌標注模糊不清或缺項,收貨部門不得驗收入庫。

  8.安全閥出廠校驗前,各使用部門應在安全閥上做好標識,以免發生錯亂。

  9.對進口安全附件,其設計、試驗、標志及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合同中規定的標準、規范。

  六.安全附件的安裝

  1.安全附件資料在工程完工后必須隨竣工資料由供應或建設單位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否則,該項目不得予以驗收。

  2.新安全閥在安裝前,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調試,調試合格并加鉛封后才能安裝使用。

  3.使用部門審定和變更安全閥定壓值時,必需由使用部門、設備部門和安全部門三方聯合確認。

  4.安全閥安裝的要求如下:

  (1)安全閥必須校驗合格并打上鉛封后,才能安裝。安裝時,不能損壞鉛封,如有損壞應重新校驗。

  (2)安全閥應垂直安裝,并應裝設在壓力容器液面以上氣相空間部分,或裝設在與壓力容器氣相空間相連的管道上;

  (3)盛裝液化氣體容器上的安全閥,必須安裝在其氣相部位;

  (4)壓力容器與安全閥之間的連通管應盡量避免急轉彎和截面的局部收縮;

  (5)安全閥裝設位置,應便于檢查、維修和在線檢驗;

  (6)就地排放的安全閥排放口應高出臨近操作人員一米以上。

  5.在室外安裝的安全閥,應有可靠的防凍設施。

  6.封閉式安全閥應配置排放管,排放管應盡量避免曲折、急轉彎并加以適當支撐。

  7.安全閥與其它連接管路上的連接螺栓必須均勻上緊,以免閥體產生附加應力。

  七.安全附件使用與管理:

  1.設備工程部門應對安全附件的技術管理負責,并指定具備專業資質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其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2.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安全附件的技術管理,安全部門進行安全監督。

  3.安全附件使用部門設備管理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執行本規定和有關安全附件的技術規定;

  (2)參加安全附件的驗收;

  (3)負責檢查安全附件的運行和維修情況;

  (4)負責向主管部門上報當年安全附件數量和變動情況統計報表、安全閥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5)制定安全附件管理規章制度;

  (6)參加安全附件事故調查;

  (7)負責安全附件技術資料的管理。

  4.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統一格式的安全附件技術檔案。

  5.安全閥使用部門應在工藝及崗位操作規程中,對安全閥明確提出以下安全操作要求:

  (1)操作工藝指標(包括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工作溫度或最低工作溫度、整定壓力);

  (2)安全閥注意事項和操作方法(僅限于帶扳手的安全閥);

  (3)安全閥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6.安全閥運行中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由各使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最長不應超過一個月一次。下列項目應重點檢查:

  (1)銘牌是否完整;

  (2)安全閥鉛封是否完好;

  (3)與安全閥配合使用的切斷閥是否全開,鉛封是否完好;

  (4)運行中是否出現異常;

  (5)運行中超過整定壓力是否可靈活起跳。

  7.安全閥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如下問題時,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超壓不起跳;

  (2)起跳后不回座;

  (3)出現泄漏;

  (4)安全閥前切斷閥及安全閥鉛封脫落。

  8.裝置在運行過程中,安全閥前切斷閥應處在全開位置并加鉛封。嚴禁任意將安全閥頂死、取消或關閉切斷閥。改變安全附件運行狀況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

  9.安全閥帶壓工作時,嚴禁進行任何修理和緊固工作。需要進行修理等項工作時,使用單位應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護措施,并經技術負責人同意,在實際操作中安全部門必須派人進行現場監督。

  10.嚴禁操作人員私自開拆鉛封或調整安全閥的整定螺釘。

  11.備用安全閥應妥善保管和維護。

  八.安全附件校驗與修理

  1.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執行《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規定。

  2.使用中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拆卸進行校驗有困難時,應采用現場校驗(在線校驗)。

  3.安全閥校驗合格證由設備部歸檔,各使用部門在安全閥臺帳中做好相應記錄。

  3.壓力表和測溫儀表應按計量部門規定的期限進行校驗。

  4.爆破片應按其使用壽命,定期進行更換。

  5.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安全閥嚴禁使用:

  (1)無產品合格證和銘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未經檢驗或校驗時動作不靈活的。

  6.運行中安全閥因故起跳,應及時重新校驗。

  7.安全閥進行校驗和壓力調整時,必須有安全部門、設備部門、校驗單位三方技術人員在場。調校合格的安全閥應加鉛封。調整校驗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1級。在線校驗時,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8.公司各部門應建立完善的安全閥切換制度。安全閥到期時,首先設備管理人員確認,上報本單位安全部門審定;在工藝條件穩定的情況下,落實監護措施,由本單位安全部門人員監督,方可關閉根閥,更換備用安全閥。

  9.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定。壓力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在刻度盤上應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注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校驗后應加鉛封。

  10.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并更換

  (1)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不能回到限止釘處;無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距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的允許誤差。

  (2)表盤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損壞或超過檢驗有效期限。

  (4)表內彈簧管泄漏或壓力表指針松動。

  (5)指針斷裂或外殼腐蝕嚴重。

  (6)其它影響壓力表準確指標的缺陷。

  11.壓力容器運行操作人員,應加強對液位計的維護管理,保持完好和清晰。使用部門應對液位計實行定期檢查,可根據運行實際情況,規定檢查周期,但不應超過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周期。

  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2

  1目的

  為確保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的正常、有效,保證生產和人身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集團及所屬公司所有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的管理。

  3職責

  3.1安全環保處:對集團范圍內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通知相關公司及時解決、處理;

  3.2治安保衛處:負責集團范圍內所有消防安全設施的配備、監督檢查和維護工作,保證所有消防設施的可靠運行。

  3.3基建處:負責部分相關安全設施的施工與安裝,在施工工程中應嚴格按照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執行;

  3.4計量科:負責集團范圍內所有檢測設施的校驗與監督工作,應確保每一個檢測設施都應在其檢測期內正常可靠地工作;

  3.5所屬公司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的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的全面工作,對本部門所屬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的正常、可靠運行負責;

  3.6所屬公司電儀車間:負責與安全有關的所有電氣儀表及防爆電器等的安裝、調試和檢驗工作,并應保證能可靠運行;

  3.7安全環保科:對全公司范圍內所有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保證每一個安全附件和每一處安全設施均能正常使用,負責建立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臺帳;同時對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

  3.8供應科:負責安全附件及勞保護品等安全設施的購買,并應對所購置設備的質量和可靠性負責;

  3.9設備科:負責安全附件及相關安全設施的安裝、調試,保證安全設施的有效、可靠運行,使其滿足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

  3.10技術科:負責安全附件及相關安全設施的參數、性能是否匹配等方面的技術審批工作;

  4程序

  4.1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的主要內容:

  4.1.1安全設施主要內容:

  4.1.1.1預防事故設施

  ①檢測設施:包括壓力計、真空計、溫度計、液位計、流量計等各種檢測報警設施;分析儀器;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檢測報警等設施。

  ②組份控制設施:包括氣體、液體物料組份控制設施;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摻入惰性氣體等設施。

  ③防護設施:包括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設施、限速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防靜電設施、防雷設施、防噪聲設施、防暑降溫設施、通風除塵排毒設施以及防輻射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防護欄(網)等。

  ④電氣防爆設施:各種防爆電機、防爆儀表、防爆通訊器材、防爆工器具等。

  ⑤個體防護器材:頭、眼、耳、手、面部、呼吸、腳、全身防護器具等。

  ⑥安全標志、標識。

  4.1.1.2控制事故設施

  ①泄壓設施: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呼吸閥、放空閥(放空管)、回流閥、逆止閥、減壓閥等,低壓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排氣設施、吸收設施等。

  ②緊急處理設施:包括緊急切斷/投用電源、緊急切斷閥、緊急分流、緊急排放及緊急吸收設施、緊急冷卻、緊急通入惰性氣體、緊急加入反應抑制劑、儀表聯鎖等設施;自動控制及緊急停車系統(如sis、esd、fsc系統);火炬排放設施。

  4.1.1.3減少事故影響設施

  ①防止火災蔓延設施:包括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火墻、防爆墻、蒸汽幕、水幕、防火門等;

  ②滅火設施:包括自動水噴淋設施、消火栓、泡沫滅火設施、惰性氣體滅火設施、蒸氣滅火設施,高壓水槍和水炮、消防車、消防水收集處理設施、消防水管網及穩(臨時)高壓系統,消防站等。

  ③緊急個體處置逃生設施:洗眼器、噴淋器、逃生器、逃生索、應急照明等。

  ④應急救援設施:應急救援工程搶險裝備、應急救援現場醫療搶救裝備。

  ⑤避難設施:安全避難所(帶空呼系統)、避難信號、逃生及避難指示標志、避難安全通道等。

  4.1.2安全附件的主要內容

  安全附件主要包括:安全閥、爆破片、易熔塞、壓力表、液位計、溫度計、緊急切斷閥、減壓閥等。

  4.2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的配備

  4.2.1所有需購買的'安全設施及安全附件均有所屬公司供應部門統一購買,所屬公司供應部門應對所購買物品的質量和可靠性負責,保證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能夠滿足安全生產所需的條件及公司的其他相關規定;

  4.2.2罐區圍堰、防火墻、防爆墻等由基建處和所屬公司基建科負責建立,基建部門對整個施工建設過程負責,應對此類安全設施的質量、可靠性和有效性負責;

  4.2.3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的安裝部門對整個安裝過程負責,在正常運行的過程中還應對此類設施的維護和檢修工作負責;

  4.2.4各車間、部門對本部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全面負責,應保證本部門內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的配備數量和質量能夠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的需要,能夠保證本部門、車間的生產及人身安全;

  4.2.5集團范圍內所有消防設施和設備由治安保衛處和所屬公司治安保衛科統一管理,并由其負責統一配備,配備數量和分布應滿足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標準規范要求。

  4.3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的日常管理

  4.3.1所屬公司各車間、部門對本部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正常運行負責,應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保證安全設施的有效運行,發現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具體見《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4.3.2所屬公司電儀車間對本公司內所有電氣儀表及所有防爆電器的維護檢修工作負責。

  4.3.3計量科應根據相應計量設施的檢驗周期,對集團范圍內檢測設施的監督檢驗工作負責,保證每一計量檢測器具都在有效檢驗期內有效使用。

  4.3.4所屬公司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檢查本公司內所有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各歸口管理部門,及時解決,具體檢查方法見《檢查監督管理程序》。

  4.3.5治安保衛處建立消防設施檢查制度,做好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具體見《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泵房管理制度》。

  4.4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的更新與報廢

  4.4.1所有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應根據其各自的使用或有效周期進行更新、更換,具體更換工作由設施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所屬公司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

  4.4.2有超過使用年限或設施、設備本身損壞,不能滿足正常安全生產需要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由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采取報廢措施,在報廢的同時應配備新的同種類型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所屬公司安全環保科對整個報廢工作進行監督;

  4.4.3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的報廢必須確保不污染環境。

  5相關文件

  5.1 《檢查監督管理程序》 dy/ehs-p-11-20xx;

  5.2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dy/ehs-spg-ah-04-1;

  5.3 《消防管理制度》 dy/ehs-spg-za-01-1;

  5.4 《消防泵房管理制度》 dy/ehs-spg-za-02-1;

  5.5 《建筑防火設計規范》 gb 50016-20xx。

  6記錄

  6.1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臺帳

  6.2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臺帳

  6.3安全設施管理臺帳

  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3

  一、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要點

  (一)、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容器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以下的內容:

  (1)、容器的操作工藝控制指標,包括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壓力及溫度波動幅度的控制值;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開、停機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容器運行中日常檢查的部位和內容要求;

  (4)、容器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5)、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時的維護保養方法。

  (二)、壓力容器的檢驗

  1、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檢驗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每3年檢驗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定期檢驗周期根據檢驗機構決定。

  2、對壓力容器所配備的安全裝置(安全閥、壓力表等),應定期進行通、排放工作,以保證其靈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檢定,檢驗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3、對檢驗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修理或消除,對難以消除的缺陷應采取降級、降壓,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方法進行處理,并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三)、安全裝置的調整和檢修

  1、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對安全裝置和主要的受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調整工作。需焊、挖補修理時,應由持特殊焊接工作操作證人員參加。

  2、安全閥更新購置應有出廠合格證,合格證上應有檢驗部門和質檢員的印章,并有注明檢驗日期,無出廠合格證嚴禁購置使用。

  3、安全閥使用中應定期校驗,每年至少一次,調整后的安全閥應加鉛封,并填寫記錄。檢驗調整工作應由專職檢驗人員進行。未經許可,任何人員不得任意啟封調整檢驗。

  4、未經檢驗合格和無鉛封的壓力表不得使用,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壓力表失靈、刻度不清、表盤玻璃破裂、卸壓后指針不回零位、鉛封損壞等情況,應立即更換。

  5、壓力表的裝設、校驗與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應定期檢驗,每年至少一次,經檢驗合格的壓力表有鉛封和檢驗合格證。

  二、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一)、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的種類:

  1、壓力容器隨機出廠文件(包括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壓力容器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書、裝箱單、機房布置圖、電氣原理圖接線圖、壓力容器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裝示意圖、易損件目錄);

  2、壓力容器開工申報單;

  3、壓力容器安裝施工記錄;

  4、竣工驗收報告;

  5、特種設備監督部門壓力容器驗收報告和定期檢驗報告;

  6、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大修、改造記錄及檢驗報告;

  7、運行情況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8、事故及故障記錄;

  9、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培訓記錄;

  10、使用登記資料。

  (二)、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的接收、登記、整理、保管、借閱等參照本單位《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三、壓力容器維修保養規定

  1、壓力容器使用的維護保養堅持“預防為主”和“日常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的原則,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與堅持日常保養,保證其長周期、安全、穩定運行。

  2、壓力容器的使用必須在規定參數下使用,不得超范圍使用。經常檢查壓力容器外觀,容器外觀無鼓包、不變形、不泄漏、無裂紋跡象,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按管、緊固件、密封件部位等無損壞、泄漏現象。

  3、安全附件(壓力表、安全閥等)應齊全,安裝正確,定期檢查、檢驗,保證動作靈敏可靠。適時對蒸汽、空氣安全閥進行手提排氣卸壓試驗,防止安全閥聲修、粘連、堵塞等。

  4、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必須做到“三定”和“三不放過”,即確定原因,制定整改內容和時間,指定落實整改人員。整改不落實不放過,整改不完成不放過,無防范措施不放過。

  5、壓力容器的操作、檢修應經專業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6、壓力容器應定期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7、壓力容器的運行參數一旦超過許用值,但采取措施仍得不到有效控制時,應緊急停止運行。

  四、壓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要點

  壓力容器的安全與容器使用關系極大。在容器運行過程中,從使用條件、環境條件和維修條件等方面采取措施,以保證容器的安全運行。

  1、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要熟悉容器的結構、類別、主要技術參數和技術性能,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掌握處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認真填寫壓力容器使用記錄。

  3、壓力容器要平穩操作。盡量避免操作中壓力的頻繁和大幅度波動,避免運行中容器溫度的突然變化。

  4、壓力容器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5、禁帶壓拆卸壓緊螺栓。

  6、及時發現操作中或設備上出現的不正常狀態,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調整或消除。

  7、處理緊急狀況。

  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4

  1.對特種設備、動能設備和引進設備應設專人管理,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培訓,經上級專業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專管人員必須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會”(會使用、會檢查、會保養、會排除故障)。

  2.特種設備、動能設備和引進設備必須逐臺建立檔案和建立各項有效的管理制度,每月由分管礦長、總工程師組織一次檢查評比。

  3.操作者每班照例進行嚴格保養,包括班前10~15分鐘的巡回檢查,班中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隨時注意設備運轉、油標油位、儀表、壓力、指示信號、保險裝置等是否正常。

  4.嚴格執行交接班等各項設備管理制度,并做好設備檢查運行及交接班等各種記錄。發現隱患應及時排除,發現重大問題要立即通知有關人員共同研究處理。

  5.設備運行的規定時間后,以操作人員為主,維修人員配合,按規定內容進行檢修保養;定期檢修保養完成后,由有關技術人員驗收評定,填寫維修保養記錄存檔。

  6.每年要進行一次對特種設備、動能設備和引進設備的全面技術性能的'測定和安全保護裝置的校驗。

  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5

  一、認真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對所轄班組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二、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按照施工方案,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周圍作業環境,向班組進行詳細的`安全交底,并隨時檢查其實施情況。

  三、隨時檢查施工現場內的各項防護設施、設備的安全裝置是否完好,員工的操作是否正確,糾正任何違章作業,野蠻施工。

  四、負責組織各班組學習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積極開展安全教育,危險預知活動,強化安全意識,加強安全管理。

  五、負責本施工區內作業隊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方必須遵守項目部制定的一切規章制度,服從各級管理人員指導,要求他們保護好一切安全設施,使用好個人防護用品,嚴禁野蠻施工、冒險作業。

  六、發生已、未遂工傷事故,要保護好現場立即上報。

  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6

  為了保證實驗室儀器設備的正常運行和工作人員、學生的人身安全,保障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實驗室由專人負責實驗室設備及實習人員的人身安全,注意防火、防雷電、防盜、防塵、防潮、防霉、防蛀、防碎裂等,對各類儀器設備要經常維護,及時保養,確保始終處于完好備用狀態。

  2、學生進入實驗室要遵守紀律,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在場。實驗前要全面檢查安全,實驗要有安全措施。儀器設備在運行中,實驗人員不得離開現場。

  3、實驗室要科學管理。儀器、器材等物品都應登記造冊,擺放整齊。實驗儀器、模型、標本、藥品等,要分門別類,定櫥定位,櫥有編號,櫥窗設卡,物卡一致,賬卡相符。對具有危險性的實驗儀器、輻射材料、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應設置警示標志,存放于安全地點,指定專人保管。

  4、實驗室內應配備合適的消防設備器材并應放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如遇火警,除應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滅火外,應馬上報警并及時向上級報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護現場。

  5、如有盜竊和事故發生應立即采取措施,及時處理,不得隱瞞,并應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并保護好現場。

  6、實驗室內使用的空調設備、電熱設備等電器的電源線,必須經常檢查有否損壞。移動電氣設備、電路或用電設備出現故障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后方可進行檢查。

  7、實驗結束后,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檢查操作的儀器及整個實驗室的門、窗和不用的水、電、氣路,并確保關好。

  8、實驗室應無條件地接受學校、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安全檢查監督。儀器、器材等應每學期清查一次,及時做好報損報廢和增添登記工作。

  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7

  一、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二、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詳細核對設計文件,根據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資料,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三、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技術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種的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準上崗操作。對于從事電氣、起重、建筑登高架設作業、鍋爐、壓力容器、焊接、車輛駕駛、機動船艇駕駛、爆破、瓦斯檢驗等特殊工種的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獲得合格證書后,方準持證上崗。

  四、施工單位均應按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管理機構和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檢查人員。

  五、施工現場要設置足夠的消防設備。施工人員應熟悉消防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應組織一支經過訓練的.義務消防隊伍。

  六、施工單位應加強與氣象、水文等部門的聯系,及時掌握氣溫、雨雪、風暴和汛情等預報,做好防范工作。

  七、施工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八、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施工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應隨時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

  九、施工所用的各種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應定期進行檢查和必要的檢驗,保證其經常處于完好狀態;不合格的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使用。

  十、下挖工程,施工前應根據設計文件復查地下構造物(電纜、管道等)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中如發現有危險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時,應即停止下挖,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十一、重要的安全設施必須執行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原則,即: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

  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8

  一、嚴格掌握抗感染藥物使用的適應癥、禁忌癥,密切觀察藥物效果和不良反應,合理使用抗感染藥物。

  二、嚴格掌握抗感染藥物聯合應用和預防應用的`指征。

  三、制定個體化給藥方案,注意劑量、療程和合理的給藥方法,間隔時間途徑。

  四、密切觀察病人有無菌群失調,及時調整抗感染藥物的應用。

  五、注意藥物經濟學,降低病人抗感染藥物費用支出。

  六、已明確的病毒感染一般不使用抗菌藥物。

  七、對發熱原因不明、且無可疑細菌感染征象者,不宜使用抗感染藥物。對病情嚴重和細菌感染不能排除者,可酌情選用抗感染藥物。

  八、正確掌握圍手術期預防應用抗感染藥物適應癥和療程。

  九、嚴格控制抗感染藥物的皮膚、粘膜局部用藥。

  十、強調綜合治療,提高機體免疫力,不過分依賴抗感染藥。

  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9

  第一、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事,嚴格執行建筑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范及驗收規范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二、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三、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筑裝飾裝修防火規范。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后,建設單位必須持《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核準。

  第四、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五、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六、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七、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八、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質量和安全是建筑裝修中最重要的部分,所以一定要非常的重視。建筑施工單位在設計建筑裝修時一定要考慮這些問題,相關的部門也應該盡到相應的監管責任,共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

  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10

  1、易燃易爆部位、生產要害部位等重要設施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必須做到:

  (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二)所有電器、線路要有良好的防爆、防靜電設施,嚴禁明火作業,嚴禁吸煙;

  (三)工作人員應著防靜電服裝,禁止穿帶鐵掌的鞋進入工作區;

  (四)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其他人員應自動將攜帶的火種交門衛保管;

  (五)機動車進入時要戴防火帽。

  2、易燃易爆部位、生產要害部位、倉庫、大型物資堆放場、木材堆放處、機械存放處、配電室、加油點、食堂、空壓機機房等要結合實際,自定符合自身特點的防火安全規定,有醒目的防火安全標志,設置消防栓、自定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

  3、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堆場,應保持嚴格的防火間距,不得有任何搭鄰建筑,要保證消防通道暢通,50米內禁止燃放明火。

  4、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化學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做好以下消防安全工作:

  (一)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性質分類存放,應保持安全距離,不得靠近明火,領用要有嚴格的記錄;

  (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聊必須有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

  (三)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經年檢合格,配備《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駕駛員、押運人員有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5、各類車庫不得存放汽油、橡膠水、橡膠制品、木材等可燃物。

  安全附件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 安全生產六大紀律

  第一條進入工地必須戴好安全帽。

  第二條二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無安全措施的必須系好安全帶,扣好安全鉤。

  第三條高處作業時不準往下或往上拋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第四條各種電動機械設備必須有漏電開關,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裝置,方能開動使用。

  第五條不懂電氣和機械的人員,嚴禁使用和玩弄機電設備。

  第六條吊裝區域非操作人員嚴禁入內,吊裝機械必須完好,把桿垂直下方嚴禁站人。

  第二章 十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一條按規定正確使用安全“三寶”(安全帶、安全帽、安全網)。

  第二條機械設備防護裝置一定要齊全有效。

  第三條塔吊等起重設備必須有限位保險裝置,不準“帶病”運轉,不準超負荷作業,不準在運轉中維修保養。

  第四條架設電線線路必須符合當地電管局的規定,電器設備必須全部接零接地。

  第五條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設置電閘裝置。

  第六條腳手架材料及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七條各種纜風繩及其設置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八條在建工程的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九條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高空作業不準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靴。

  第十條施工現場的懸崖、陡坎等危險地區應有警戒標志,夜間要設紅燈示警。

  第三章 新工人安全生產須知

  第一條新工人進入工地前必須認真學習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不得進入施工現場操作。

  第二條建筑材料和構件要按規定堆放整齊穩妥,不要過高。

  第三條在操作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后操作。

  第四條特殊工種(電工、焊工、司爐工、爆破工、起重及打樁機司機和指揮、架子工、各種機動車輛司機等)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方準獨立操作。

  第五條施工現場的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警告牌、腳手架連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須經過施工負責人同意。

  第六條不準坐在腳手架防護欄桿上休息和在腳手架上睡覺。

  第七條手推車裝運物料,應注意平穩,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第八條拆下的腳手架、鋼模板、軋頭或木摸,支撐要及時整理,圓釘要及時拔除。

  第九條砌墻斬磚要朝里斬,不準朝外斬,防止碎磚墜落傷人。

  第十條工具用好后要隨時裝入工具袋。

  第十一條不準在運轉的卷揚機鋼絲繩中間跨越;不準在井架提升后下去清理砂漿、混凝土等物;不準吊籃久停空中;下班后吊籃必須放在地面處,且切斷電源。

  第十二條腳手架上霜、雪、泥等要及時清除。

  第十三條腳手板兩端要扎牢,防止空頭板(竹腳手片應四點扎牢)。

  第十四條腳手架超載危險:

  結構階段腳手架每平方米不得超過300公斤,裝飾階段每平方米不得超過200公斤,并按規定均勻堆放。腳手架連接物嚴禁拆除。嚴禁坐在防護欄桿上休息。搭、拆腳手架、井字架必須系安全帶。

  (一)單梯上部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掛梯上部要掛牢,下部要綁扎。

  (二)人字梯中間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不準人坐在上面,騎馬式移動。

  (三)高處作業:

  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嚴禁患有高血壓、貧血癥、嚴重心臟病、精神病,深度近視眼在500度以上人員,以及經醫生檢查認為不適合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對井架、起重、架子工等從事高處作業的工種人員要有特殊工種上崗操作。

  (一)在平臺、屋沿口操作時,面部要朝外,系好安全帶。

  (二)高處作業不要用力過猛,防止失去平?而墜落。

  (三)在平臺等處拆木摸,撬棒要朝里,不要向外,防止人向外墜落。

  (四)遇有暴雨、濃霧和六級以上的強風應停止室外作業。

  (五)夜間施工必須要有充分的照明。

  第四章 起重吊裝“十不吊”規定

  第一條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

  第二條 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

  第三條 鋼筋、型鋼、管材等細長和多根物件必須捆扎牢靠,多點起吊。單頭“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準吊。

  第四條 多孔板、積灰斗、手推翻斗車不用四點吊或大模板不用卸夾不準吊。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拼吊。

  第五條 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吊磚必須使用磚籠,并堆放整齊。木磚、預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妥,疊放不齊不準吊。

  第六條 樓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第七條 埋入地面的板樁、井點管等以及磚籠粘連、隨著的物件不準吊。

  第八條 多機作業,應保證所吊重物距離不小于三公尺,在同一軌道上多機作業,無安全措施不準吊。

  第九條 六級以上強風區不準吊。

  第十條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荷載不準吊。

  第五章 氣割、電焊“十不燒”規定

  第一條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第二條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動火。

  第三條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第四條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

  第五條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第六條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第七條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進行焊、割。

  第八條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第九條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

  第十條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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