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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4-06-27 14:32:21 麗華 制度 我要投稿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精選16篇)

  現如今,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高處作業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精選16篇)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1

  一、嚴格執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有關規定。

  二、監理期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滿足施工需要。

  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情況,持證上崗情況。

  四、檢查高處作業所用的物料堆放情況、通道清理情況,妨礙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進行高處作業時,督促施工單位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檢查施工單位是否事先設置避雷設施。

  六、施工過程中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設施有缺陷或隱患,要及時報告并立即處理解決;發現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

  七、安全防護措施和損傷設施(如腳手架、損傷平臺、懸挑平臺等)完成后,應按類別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規定要求逐項加以檢查和驗收,并做好記錄;隨著期工程施工向上進展,應采取分層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項檢查、驗收以及記錄工作。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2

  1、定位應正確。建筑結構應能承受懸掛機構負載后施加于支承處的作用力;

  2、懸掛機構的梁連接應可靠,其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3、配重塊數量應符合說明書的規定,碼放應整齊并防盜。

  2、懸吊平臺檢查規定:

  1、懸吊平臺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不應出現焊縫、裂紋、嚴重銹蝕,螺釘、鉚釘不應松動,結構不應破損;使用長度應符合說明書規定;

  2、安全護欄應齊全完好并設有腹桿;其高度在建筑物一側不應小于0.8m,其余三個面不應小于1.1m,護欄應能承受1000n、水平移動的集中荷載;

  3、底板應完好并有防滑措施;應有排水孔,且不應堵塞;懸吊平臺四周應裝有高度不低于150mm的擋板,且擋板與底板的`間隙不應大于5mm;

  4、在靠建筑物的一面應設有靠墻輪、導向輪和緩沖裝置;

  5、在工作中平臺的縱向傾斜角度不應大于8°,但不同機型還應符合本機說明書規定。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3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3)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4

  一、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一級作業為2~5米時;二級作業為5~15米;三級作業為15~30米,四級作業為30米以上。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四、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處的牢固構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五、高處作業嚴禁下上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

  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在設有安全防護設施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支撐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七、嚴禁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高和搶救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橋梁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梁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梁工程項目。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目標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梁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項目經理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項目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項目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對橋梁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四)高處作業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并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癥、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六)嚴禁酒后、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七)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注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盡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桿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處作業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調試后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運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四)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有專人負責,并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準后才可拆移,工作完畢后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臺風、大雪過后,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三章設施及用電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置安全擋板,并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操作平臺

  (一)操作平臺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防護欄桿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置,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6

  一、范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

  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后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在鐵路施工高處作業中,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做到防護要求明確,技術合理和經濟適用,制訂本細則:

  第1.0.2條本細則適用于鐵路施工及一般構筑物施工時,高處作業中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臺及交叉等項作業。

  第1.0.3條本細則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 gb3608一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 )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1.0 .4條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2.0.1條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2.0.2條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貢任制。

  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0.3條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條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0.5條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0 .6條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上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0.7條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

  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條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2.0.9條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第2.0.10條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力學計算按一般結構力學公式,強度及撓度計算按現行有關規范進行.但鋼受彎構件的強度計算不考慮塑性影響,構造上應符合現行的相應規范的要求。

  第三章臨邊與洞口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臨邊作業

  第3.1.1條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臺、料臺與挑平臺周邊,雨篷與挑檐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及水箱與水塔周邊等處.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二、頭層墻高度超過3.2m的二層樓面周邊,以及無外腳手的高度超過3.2m的高度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

  三、分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梯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

  四、井架與腳手架等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助護欄桿。地而通道上部應裝設安全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問,應予分隔封閉。

  五、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第3.1.2條臨邊防護欄桿桿們的規格及連接要求,應符合卜列規定:

  一、毛竹橫桿小頭有效直徑不應小干70mm ,欄桿柱小頭汽徑不應小于80mm ,并須用不小于16號的鍍鋅鋼絲綁扎,不應少于3圈,并無瀉滑。

  二、原木橫桿上桿梢徑不應小于70mm ,下桿稍徑不應小于60mm ,欄桿柱梢徑不應小于75mm 。并須用相應長度的圓釘釗緊,或用不小于12號的.鍍鋅鋼絲綁扎,要求表面平順和穩固無動搖。

  三、鋼筋橫桿上桿直徑不應小于16mm,下桿直徑不應小于14mm。鋼管橫桿及欄桿柱直徑不應小于18mm ,采用電焊或鍍鋅鋼絲綁孔固定。

  四、鋼管欄桿及欄桿均采用ф48×(2.75--3.5 ) mm的管材,以扣件或電焊固定。

  五、以其他鋼材如角鋼等作防護欄桿桿件時,應選用強度相當的規格,以電焊固定。

  第3.1.3條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 ,下桿離地高度為o.5--o.6m,坡度大于l:2.2的層面,防護欄桿應高1.5m,并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

  二、欄桿柱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采用鋼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0cm。當基坑周邊采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

  2.當在混凝土樓面、屋面或墻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采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長的∠50×5角鋼,其上下各鉆孔,然后用10mm螺栓與竹、木桿件拴牢。

  3.當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80×6彎轉扁鋼作預理鐵的混凝土塊,然后用上項方法固定。

  三、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相干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桿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群擁擠、車輛沖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或40cm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于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于10mm。接料平臺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卜加掛安全立網或滿扎竹笆。

  五、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必須采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

  第二節洞口作業

  第3.2.1條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一、板與墻的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

  二、鋼管樁、鉆孔樁等樁孔上口,杯形、條形基礎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門等處,均應按洞口防護設置穩固的蓋件。

  三、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第3.2.2條洞口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設防護欄桿、加蓋件、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樓板、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蓋沒。蓋板應防止挪動移位。

  二、平臺面等處邊長為25--50cm的洞口、安裝預制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蓋板、蓋住洞口。蓋板須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扣接鋼管而成的網格,并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也可采用貫穿于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鋼筋網格間距不得人于20cm。

  四、邊長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

  五、位于車輛行駛道旁的洞口、深溝與管道坑、槽,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干當地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

  六、墻而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加裝開關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護門,門柵網格的問距小應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護欄桿,下設檔腳板(笆)。

  七、下邊沿至樓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臺等豎向洞口,如側邊落差大于2m時.應加設l--2m高的臨時護欄。

  八、對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性的其他豎向的孔、洞口,均應予以蓋沒或加以防護,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條洞口防護欄桿的桿件及其搭設應符合本規范第3.1.2條、第3.1.3條的規定。

  第四章攀登與懸空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攀登作業

  第4.1.1條在施工織織設計中應確定用于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現場登高應借助建筑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采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進行攀登作業時,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設施。

  第4.1.2條柱、梁和行車梁等構件吊裝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應在構件施工圖或說明內作出規定。

  第4.l.3條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臉算。

  第4.1.4條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第4.1.5條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4.1.6條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l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4.1.7條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4.1.8條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 ,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第4.1.9條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條鋼柱安裝登高時,應使用鋼掛梯或設置在鋼柱上的爬梯,掛梯構造見附錄四附錄圖4.1。

  鋼柱的接柱應使用梯子或操作臺,操作臺橫桿高度,當無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條登高安裝鋼梁時,應視鋼梁高度,在兩端設置掛梯或搭設鋼管腳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時,其一側的臨時護欄橫桿可采用鋼索,當改用扶手繩時,繩的自然下垂度不應大于l / 20 ,并應控制在10cm以內。

  第4.1.12條鋼層架的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層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時,對于三角形屋架應在屋脊處,梯形層架應在兩端,設置攀登時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選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間距不應大于40cm ,毛竹梢徑不應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裝以前,應在上弦設置防護欄桿。

  三、屋架吊裝以前,應預先在下弦掛設安全網,吊裝完畢后.即將安全網鋪設固定。

  第二節懸空作業

  第4.2.1條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第4.2.2條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第4.2.3條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結構的吊裝,構件應盡可能在地面組裝,并應搭設進行臨時固定、電焊、高強螺栓連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設施,隨構件同時上吊就位。拆卸時的安全措施,亦應一并考慮和落實。高空吊裝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層架、桁架等大型構件前,也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二、懸空安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預制構件、吊裝單獨的大中型預制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操作。吊裝中的大模板和預制構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己完結構或操作平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條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道守下列規定:

  一、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結構復雜的模板,裝、拆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

  二、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低于3m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三、支設懸挑形式的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筑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后將洞蓋沒。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臨邊或洞口,應按本細則有關章節進行防護,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

  第4.2.5條鋼筋綁扎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二、綁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墻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搭設操作臺架和張掛安全網.懸空大梁鋼筋的綁扎,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臺上操作。

  三、綁扎立柱和墻休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內的柱鋼筋,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扎,整體豎立;綁扎3m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

  第4.2.6條混凝土澆筑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澆筑離地2m以上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臺時,應沒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二、澆筑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地相向進行;澆筑儲倉,下口應先行封閉,并搭設腳手架以防人員墜落。

  三、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

  第4.2.7條進行預應力張拉的懸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行預應力張拉時,應搭設站立操作人員和設置張拉設備的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操作平臺。雨大張拉時,還應架設防雨棚。

  二、預應力張拉區域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檔板。檔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 ,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 ,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漿應按預應力張拉安全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4.2.8條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門、窗、油漆及安裝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陽臺欄板上操作。門、窗臨時固定,封填材料未達到強度,以及電焊時,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

  二、在高處外墻安裝門、窗,無外腳手時,應張掛安全網,無安全網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進行各項窗口作業時,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進行操作。

  第五章操作平臺與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操作平臺

  第5.1.1條移動式操作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操作平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操作平臺的而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還應進行穩定驗算,并采用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三、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臺,輪子與平臺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而不得超過80mm 。

  四、操作平臺可用ф(48—51)×3.5mm鋼管以扣件連接,亦可采用門架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部件,按產品使用要求進行織裝:平臺的次梁.間距不應在于40cm,臺面應滿鋪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條懸挑式鋼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懸挑式鋼平臺應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其結構構造應能防止左右晃動,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懸挑式鋼平臺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設置在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

  三、斜拉桿或鋼絲繩,構造上宜兩邊各設前后兩道,兩道中的每一道均應作單道受力計算。

  四、應設置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吊運平臺時應使用卡環.不得使吊鉤直接鉤掛吊環。吊環應用甲類3號沸騰鋼制作。

  五、鋼平臺安裝時,鋼絲繩應采用專用的掛鉤掛牢,采取其他方式時卡頭的卡子不得少于3個。建筑物銳角利口周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鋼平臺外口應略高于內口。

  六、鋼平臺左右兩側必須裝置固定的防護欄桿。

  七、鋼平臺吊裝,需待橫梁支撐點電焊固定,接好鋼絲繩,調整完畢,經過檢查驗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鉤,上下操作。

  八、鋼平臺使用時,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發現鋼絲繩有銹蝕損壞應及時調換,焊縫脫焊應及時修復。

  第5.1.3條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垂暈,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應配備專人加以監督。

  第二節交叉作業

  第5.2.1條支模、粉刷、砌墻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第5.2 .2條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第5.2.3條鋼模板部件拆除后,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過lm 。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條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度超過24m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第5.2.5條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于起重機把桿回轉范困之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范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廓。

  第六章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

  第6.0.1條鐵路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第6.0.2條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第6.0.3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二、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三、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第6.0.4條安全防護設施的臉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二、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三、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四、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度;

  五、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第6.0.5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8

  一、總則

  1.1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9

  1、目的

  闡述高處作業預防墜落的三步法,消除墜落隱患,防止墜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墜落發生后的傷害。

  2、范圍

  3、職責

  3.1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3)對違反本標準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2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監護人必須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并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5)作業過程中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4.2錨固點

  通常是指橫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來系救生索,必須能夠承載至少2268千克的靜止重量。

  4.3錨固點連接裝置

  安裝在錨固點上,用來連接墜落防護系統的一個組件或裝置,至少能夠承載2268千克靜止重量,如連接皮帶、豎鉤、支架把手等。

  4.4鉤鎖

  帶有保險裝置的蹄形或橢圓形的連接鎖件。

  4.5緩沖裝置

  能夠在墜落制止過程中轉移能量或者減輕工作人員所承受的沖擊力的裝置,其抗斷強度必須達到2268千克。如墜落阻止器、縫合的系索、特殊編織的系索、撕開或變形的系索、彈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緩沖裝置。

  4.6逃生裝置

  用于從高處逃離的一種設備或裝置,如滑索、滑桿、滑道、梯子等。

  4.7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防止從作業平面墜落的系統。該系統包括錨固點、連接裝置、全身安全帶等。

  4.8墜落隱患

  可能造成墜落的條件或狀況。

  4.9跌落

  在墜落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與支撐點的意外脫離。

  4.10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系住人的軀干,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用于掛在錨固點或救生索上的兩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種柔韌的、固定在兩個錨固點之間的垂直或水平的繩索。

  4.12定位裝置系統

  用于使工作人員在高處作業時能夠騰出雙手(比如,向后傾斜)進行工作的固定裝置。

  4.13彈性救生索

  可以緩慢拉伸,但在墜落時,能立即鎖住的墜落防護系統。可以在需要進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動的場所使用,比如在罐、檢修口、壓力容器里或屋頂上。

  4.14墜落阻止器

  一種帶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當墜落發生時能通過慣性扣住救生索。墜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動的場所,如高處作業的吊籃或懸垂的腳手架。

  5、原則與要求

  5.1按以下順序選擇最佳的墜落防護措施:

  1)盡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進行,避免高處作業;

  2)安裝固定的圍欄和扶手,防止墜落發生;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提升平臺;

  4)把安全帶調整到一定的長度,使作業人員不能接近高處作業區域的邊緣;

  5)使用帶緩沖的防墜落裝置,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

  5.2高處作業的三步法

  5.2.1第一步是消除墜落隱患。在設計和工作計劃制定過程中,首先必須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針對每一個可能導致墜落的環節制定消除隱患的措施,包括對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要求。

  5.2.2第二步是墜落預防。如果在第一步中不能完全消除墜落隱患,需通過改進作業場所的條件來防止墜落。即在作業開始之前,安裝樓梯、平臺、護欄等行進限制保護系統,建立能夠保證安全的工作環境。

  5.2.3第三步是使用合適的.墜落制止裝置。只有在確認不能消除墜落風險時,才使用墜落制止裝置。如救生索、全身式安全帶和安全網等裝備,以降低墜落發生后人員受傷害的程度。通過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選擇安裝并正確使用最合適的裝備。

  5.3禁止在陣風風力達六級(風速10.8m/s)以上及雨、雪天氣情況時進行高處作業。

  6、高處作業的準備

  6.1高處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

  1)經醫生診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手腳殘廢以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酒后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作業人員應熟悉并掌握高處作業的操作技能,并經培訓合格。

  6.2前期工作

  應在安全專業人員參與下制定詳細的高處作業方案(包括救援、急救方案),并提供適當的高處作業措施和防護裝備的建議;

  咨詢高處作業防護裝備制造商和銷售商的建議;

  在搭設腳手架、鋼結構的同時應設置樓梯、扶手和救生索;

  做好臨邊防護措施,并盡可能在地面預制好裝設纜繩、護欄等設施的固定點,避免在高處進行焊接;

  盡可能采用腳手架、操作平臺和升降機等作為安全作業平臺;

  查詢公司和國家、行業的高處作業技術規范,采用其中更嚴格的規定;

  準備和檢查防墜落裝備、急救設施。

  6.3人員培訓

  由現場安全人員為所有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提供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

  1)高處墜落可造成人身傷害的嚴重性和事故案例;

  2)識別高處墜落危害的方法和防范措施;

  3)檢查和使用防護裝備的方法;

  4)高處作業方案交底;

  5)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標準;

  6)救援和急救措施。

  7、作業安全措施

  7.1人員墜落的防護措施:

  7.1.1人員墜落防護的裝備包括錨固點、連接裝置、全身式安全帶、救生索等附件組成,在使用這些裝備之前,監管人員和使用者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使用者已接受培訓,能夠識別墜落隱患并正確使用個人墜落防護裝備;

  2)裝備的所有組件應與制造商的說明書一致;

  3)錨固點和連接技術已經檢驗合格;

  4)必須在每次使用前對個人墜落防護裝備進行檢查,每季度進行日常檢查。

  7.1.2已經消除工作面的不穩定和人員的晃動帶來的墜落隱患。

  7.1.3已經考慮在墜落過程中防止撞上低層的表面或物體的措施。

  7.1.4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安全帶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除。安全帶和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

  7.1.5安全帶使用時必須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

  7.1.6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或僅在腰部系扎一字型安全帶。

  7.1.7所有的設備,包括安全帶、系索、安全帽、救生索等,不得存在如焊接損壞、化學腐蝕、機械損傷等狀況。

  7.2腳手架和梯子要求

  7.2.1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有關規程和標準的要求,搭架人員必須經特殊工種培訓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證上崗。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臺是否堅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7.2.2梯子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結構必須牢固。踏步間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跨度的拉鏈。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應采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防滑措施。直梯應放置穩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

  7.2.3禁止踏在梯子頂端工作,用直梯時人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于二步,直梯的高度如超過6m,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

  7.2.4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如果梯子上部沒有固定,下方必須有人護梯。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

  7.2.5禁止兩人以上在同一架直梯上工作,禁止帶人移動梯子。

  7.2.6電工作業必須使用絕緣梯。

  7.2.7在梯子上工作應攜帶工具包,防止落物。

  7.3彈性救生索的使用

  7.3.1每條彈性救生索每次僅限于一個人使用。彈性救生索必須直接和全身式安全帶的背部d環相連,不允許和緩沖裝置串聯使用。

  7.3.2當在諸如屋頂、腳手架、塔、罐、設備和檢修人孔等場所操作時,應該考慮使用彈性救生索。

  7.3.3在使用彈性救生索時,監管人員和使用者必須確認:

  1)使用者經過訓練,能夠正確使用彈性救生索;

  2)彈性救生索與正確配置的墜落防護裝置聯合使用。

  7.4救生索的安裝

  7.4.1救生索必須由經過培訓的人員或在其監督下進行安裝和使用。

  7.4.2救生索必須是直徑至少1.27cm的鋼纜或承受拉力相當的其它繩索,連接點必須采取雙卡扣。

  7.4.3垂直救生索只供一人使用,并應當能夠承受至少2268千克的拉力。

  7.5安全網

  7.5.1安全網是防止墜落的最后措施。如果使用,必須安裝在行走或工作面之下盡可能近的地方,安全網不允許超過工作面以下9m的距離(橋梁建筑除外)。

  7.5.2安全網應該能夠承受與垂落測試中相等的沖擊力。

  垂落測試按如下方式進行:從最高工作面上,丟下一包180千克,直徑76±5厘米的沙袋。垂落距離不能低于安全網上的1.1米。

  在以下情況時必須進行垂落測試:

  初次安裝使用前;

  安全網的任何移位之后;

  安全網重大維修之后;

  安全網固定在一個地方時每六個月進行一次。

  7.5.3安全網必須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磨損、損壞和其它老化情況。

  7.5.4掉入安全網的材料、小部件、設備和工具應在每次換班之前予以清除。

  7.5.5使用安全網之前,監管人員和使用者必須確認以下事項:

  1)安裝或拆除安全網時是否是高處作業;

  2)安全網盡可能接近工作面;

  3)保證安全網下方有足夠的凈空;

  4)安全網應該有足夠保護工作面的面積;

  5)安全網支撐樁柱的設計是否能防止墜落人員落在上面;

  6)向制造商和供貨商咨詢關于安全網的正確選擇及其安裝、測試的幫助和建議。

  7.6錨固點

  7.6.1錨固點必須獨立于其它任何用來支持或懸掛工作臺的固定點。錨固點每增加一個連接到該點的人,則該點的承受拉力必須增加至少2268千克,或者在經過培訓的人員監督下進行設計、安裝和使用。

  7.6.2必須對作為錨固點的管道、梁柱等進行評估。

  7.7高處作業需與架空線路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7.8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要設安全警戒區,要有明顯的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各種大小工具要有防掉繩或放入工具套(袋)內。不得上下同時進行垂直高處作業,如需分層進行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7.9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不得坐在平臺、孔洞邊緣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堅固的蓋板或圍欄等臨邊防護措施。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不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有專人負責的通訊裝置。

  7.10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非載人電梯、罐籠嚴禁乘人。高處作業人員應沿著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桿攀登。

  7.11在高處作業中涉及其它特種作業,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特種作業許可證。

  7.12頻繁性高處作業,如更換路燈、鉆井、井下作業等,在hse文件中進行風險識別和控制,不必辦理作業許可。

  8、高處作業許可證(略)

  8.1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凡進行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由施工負責人擬定高處作業方案和施工措施,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由站隊長(車間主任)審批。當高處作業措施不能完全滿足時,批準人應做好偏差記錄,并制定風險削減措施,報請上一級領導批準許可證。

  8.2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取消

  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現場監督發現作業時不能滿足安全標準要求,有權將高處作業許可證抽走并告知施工單位。這種情況一旦出現,必須立即停工,在保持現場安全的情況下,通知批準人許可證被取消的原因。

  當高處作業的現場條件、作業內容、天氣等發生變化時,施工單位必須停止工作,通報生產單位,并重新申辦高處作業許可證。

  8.3高處作業許可證期限在會議審核時確定,并在許可證上明確標注,超過此期限,必須重新辦理許可證。

  8.4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分發

  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放在作業現場;第二聯放在值班室或現場監督處;第三聯由生產單位留存。

  8.5高處作業許可證的關閉

  高處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人與許可證批準人須共同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且現場已恢復至正常狀態后,分別在許可證第一聯簽字關閉。

  8.6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存檔

  高處作業結束后,由生產單位將已關閉的許可證的第一、三聯存檔一年。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10

  1、目的

  本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定義、分類與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2、范圍

  本標準采用的定義: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1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的高處作業。

  2.2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的分級和分類。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1高處作業的分類。

  3.1.1特殊高處作業。

  3.1.1.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3.1.1.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3在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4在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3.1.1.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1.1.8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1.2.9在斜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10在升降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4.1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從事高處作業的低溫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2《高處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后,方可批證。

  4.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4.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高處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

  4.5高處作業人應按照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7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7.1作業前,施工電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證》。

  4.7.2不符合高處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7.3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帶中,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滾動的工具、材料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7.4蹬石棉網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安裝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

  4.7.5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7.6高處作業應于地面保持聯系。

  5、《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5.1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類和級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保部留存。

  5.2對施工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如果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證》。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11

  1、目的

  為加強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避免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m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高處作業,即凡距墜落高度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環保部監管,作業單位執行。

  4、控制程序

  4.1高處作業分級

  4.1. 1高處高度:

  h2m h 5m; 5m h 15m;

  高處高度分為四個區段:15m h 30m; h>30m

  11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分為種:

  ① 58.0m/s風速以上;

  ② GB/T42IIII規定的級或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③ 5C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的作業環境;

  ④ 12°C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的作業;

  ⑤ 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⑥ 作業場所光度不足或能見度差;

  ⑦ 1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的規定;

  xxx (單位)公司

  ⑧ 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

  法維持正常姿勢;

  ⑨ GB3869規定的級或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

  ⑩ 19.5%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的作業環境;

  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類災害事故。

  2A不存在列出的任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規定的類法分級;存在列出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2B表規定的類法分級。

  4.2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2. 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施工。

  (3) 《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到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 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5、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驗查《高處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6)高處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12

  一、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條例,嚴格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下屬各分公司、項目部。

  三、申報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及管理審批規定:

  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由工程技術人員編制,技術負責人審核,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3、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4、遇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5、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6、用于高處作業的防護設施,不得擅自拆除,確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項目經理部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7、施工現場進行高處作業應執行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13

  高處作業作業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直接關系到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生產穩定。嚴格執行制度,可以:

  1. 減少安全事故,保障員工健康與生命安全。

  2. 提升工作效率,避免因不規范操作造成的延誤。

  3. 維護企業聲譽,避免因安全事故引發的社會負面影響。

  4. 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避免因違規被處罰。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14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是為了確保在高空環境中工作的員工安全,預防墜落事故的發生,提高工作效率,維護企業正常運營而制定的一套規則和程序。

  內容概述:

  1.高處作業的定義和分類

  2.高處作業人員的資格要求

  3.高處作業前的.評估與準備

  4.安全設備的使用與維護

  5.高處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規定

  6.應急預案和事故處理

  7.監督檢查與違規處罰

  8.培訓與教育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15

  1、定位應正確。建筑結構應能承受懸掛機構負載后施加于支承處的作用力;

  2、懸掛機構的梁連接應可靠,其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3、配重塊數量應符合說明書的規定,碼放應整齊并防盜。

  2、懸吊平臺檢查規定:

  1、懸吊平臺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不應出現焊縫、裂紋、嚴重銹蝕,螺釘、鉚釘不應松動,結構不應破損;使用長度應符合說明書規定;

  2、安全護欄應齊全完好并設有腹桿;其高度在建筑物一側不應小于0.8m,其余三個面不應小于1.1m,護欄應能承受1000n、水平移動的集中荷載;

  3、底板應完好并有防滑措施;應有排水孔,且不應堵塞;懸吊平臺四周應裝有高度不低于150mm的擋板,且擋板與底板的'間隙不應大于5mm;

  4、在靠建筑物的一面應設有靠墻輪、導向輪和緩沖裝置;

  5、在工作中平臺的縱向傾斜角度不應大于8°,但不同機型還應符合本機說明書規定。

  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湖南華電長沙發電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下文簡稱“集團公司”)發布的《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明確了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適用于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的管理。

  第三條

  管理職能:安全監察部是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監督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全面負責監督本規定在高處作業現場的執行,制止與糾正違章作業,防止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設備維護部、燃料運行部、發電運行部既是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具體執行部門,同時負責各自管轄區域高處作業安全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內容與要求

  第四條

  職責:

  (一)職工從事高處作業時,必須自覺執行本規定的各項條款,同時有責任制止、糾正他人違反本規標準的行為。

  (二)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常巡查高處作業生產現場,及時制止、糾正違章作業,情節嚴重可令其停止作業,進行整頓。

  第五條

  凡在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作業,都應視作高處作業,必須執行本規定。凡能在地面上預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做,盡量減少高處作業。在架空線路桿塔上工作時,除應遵守本章的規定外,還應做好防止觸電的安全措施。

  不同高度的可能墜落

  范圍半徑

  作業位置至底部的垂直距離(m)2-55-1515-30>30其可能墜落范圍半徑(m)注:1.通過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調試基準面。

  2.在作業位置可能墜落到的最低點稱為該作業位置的最低墜落著落點。

  第六條

  擔任高處作業的人員應身體健康。凡患有精神病、癲癇病等經醫師鑒定患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癥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

  第三章高處作業的規定

  第七條

  高處作業均須采取防止墜落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八條

  在陡坡、屋頂、桿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均視為高處作業,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否則,作業人員須使用安全帶。

  第九條

  峭壁、陡坡的場地及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須經常清理,靠外面一側須裝設不低于1050mm高的雙橫桿欄桿。在欄桿內側的底部設180mm高的側板或土埂。

  第十條

  在無法搭設腳手架或者無法安裝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安全帶和專作固定安全帶的繩索在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并應定期抽查檢驗(每隔半年)。安全帶的靜負荷試驗按集團公司發布的《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附錄12進行,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第十二條

  高處作業人員應衣著靈便,穿軟底鞋,并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具。

  第十三條

  高處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隨時檢查安全帶是否栓牢。高處作業人員在轉移作業位置時不得失去保護。水平移動時,應使用水平繩或增設臨時扶手;移動頻繁時,宜使用雙鉤安全帶;垂直轉移時,宜使用安全自鎖裝置或速差自控器。

  第十四條

  高處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拆除的螺栓等零部件必須放在臨時設置的箱子內,防止高空掉落。

  第十五條

  在進行高處工作時,除有關人員外,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

  第十六條

  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應采取確保工具或材料不掉落的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上下吊送。

  第十八條

  高處作業區周圍的孔洞、溝道應設蓋板、安全網或圍欄。

  第十九條

  在夜間或光線不足的地方進行高處作業,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第二十條

  高處作業地點、各層平臺、走道及腳手架上不得堆放超過允許載荷的物件,施工用料應隨用隨吊。

  第二十一條

  高處作業時不得坐在平臺、孔洞邊緣,不得騎坐在欄桿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網內休息;不得站在欄桿外工作或憑借欄桿起吊物件。

  第二十二條

  高處作業時上下腳手架應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繩、腳手架立桿或欄桿等攀爬,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層構筑物。

  第二十三條

  高處作業時,點焊的物件不得移動;切割的'工件、邊角余料等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鐵絲扣牢并有防止墜落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高處作業區附近有帶電體時,傳遞繩應使用干燥的麻繩或尼龍繩;嚴禁使用金屬線。

  第二十五條

  上下層同時進行作業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作業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第二十六條

  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下,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第二十七條

  在低于零下10℃時,不宜進行露天高處作業。確因工作需要進行作業時,應采取防滑防止摔傷和凍傷的措施。必要時應該在施工點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場所,但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第二十八條

  禁止站在不堅固或承載力不確定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屋頂等。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明顯位置設置“禁止攀登”警告牌或其他標識。

  第二十九條

  當高處行走區域不能裝設防護欄桿時,應設置1050mm高的安全水平扶繩,且每隔2m應設一個固定支撐點。

  第三十條

  專用高空作業車輛應定期維護保養,專人駕駛。啟升、制動裝置可靠,液壓機構無滲漏現象,嚴禁超載使用。

  第三十一條

  移動平臺工作面四周應有不低于1050mm高的護欄,升降機構牢固完好,升降靈活,液壓機構無滲漏現象,有明顯的荷重標志,嚴禁超載使用,禁止在不平整的地面上使用。使用時應確保制動和閉鎖裝置可靠,防止平臺移動或升降失控,必要時應采取障礙限位措施。

  第三十二條

  移動平臺工作面四周應有不低于1050mm高的護欄,升降機構牢固完好,升降靈活,液壓機構無滲漏現象,有明顯的荷重標志,嚴禁超載使用,禁止在不平整的地面上使用。使用時應確保制動和閉鎖裝置可靠,防止平臺移動或升降失控,必要時應采取障礙限位措施。

  第三十四條

  鋁合金快裝平臺及扣件應無損壞、變形,嚴禁超高、超載使用。

  第三十五條

  高處作業時,如果發生觸電、人員負傷,搶救時必須注意防止高空墜落。

  第四章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六條

  安全監察部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組織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條款,可按公司《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中相關條款進行考核。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條款,在《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中未予明確規定的,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部門與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200~500元的罰款;情節惡劣或屢教不改者,可給予每人次1000元的考核;造成后果的,將按照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和《二類障礙、異常、未遂考核實施細則》進行考核。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安全監察部負責起草和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華電長沙發電有限公司高處作業管理規定》(湘華長發安〔20xx〕97號中附件10)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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