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
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廣深公司所有業務部門及其駐外地辦事處、平臺機構和其他公司駐廣深公司的平臺業部門。
二、合同分類和具體適用門
第一類常規合同
1、合同--用于簽訂網訊廣告的合同
2、網絡廣告合同--用于簽訂網站廣告的合同
3、技術服務合同--為客戶建網站的合同
4、設計制作服務合同--代理客戶設計、制作廣告宣傳品
第二類建議使用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1、信息服務協議--網訊訂閱協議
2、廣告換展位協議
3、網站鏈接協議
第三類非常規合同
只適用于某個業務部門或某段時期的特殊性合同;在使用時,需要即時制作其合同范本。
三、合同制作
第一類常規合同
常規合同的合同范本由公司運營中心法律部統一制作,統一印刷。各部門對外開展網訊廣告、網絡廣告、建網技術服務、設計制作服務必須使用其相應的合同范本。
第二類建議使用的合同
建議使用的合同由運營中心法律部制作參考范本并放在內部網上供下載,各部門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建議使用的合同進行適當的變更,并報運營中心法律部審核、備案。
第三類非常規合同
非常規合同由使用該合同的部門制作合同范本,并報運營中心法律部審核;或由提請使用該合同的部門會同運營中心法律部及相關部門聯合制作,重要合同或金額巨大的合同由公司總經理審核批準。
四、合同領取
第一類常規合同
常規合同由運營中心法律部統一印刷,統一編號,統一發放給各商務網。各部門需要領取合同,應提前一天填制《領取合同申請表》報法律部。
第二類建議使用合同
建議使用的合同由需要使用該合同的部門從公司內部網上下載,由運營中心法律部按照公司統一編號規則進行編號。各部門可以從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出發,自行制定部門內部的合同管理辦法,并報運營中心法律部備案。
第三類非常規合同
非常規合同制作出合同范本后,由使用該合同的部門提請運營中心法律部按照公司統一編號規則進行編號。
五、合同管理的原則
1、發生業務,必須同客戶簽訂合同或合作協議(包括免費廣告);
2、業務合同,必須按照公司統一編號規則進行編號;
3、蓋合同章,必須經過部門經理審查和法律部審查;
六、業務審查
1、常規合同由各部門總經理業務助理以上管理人員(或部門總經理授權的主管以上的人員)對合同中涉及業務的內容進行審查,審查人應對其審查結果簽字確認。
2、非常規合同由各部門總經理對合同中涉及業務的內容進行審查。如有事項重大、合同金額巨大等特殊情形,需由公司總經理對其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人應對其審查結果簽字確認。
七、法律審查
1、公司建立廣告審查員制度,選派的廣告審查員同時負責本商務網業務員所簽合同的審查工作。
2、各部門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或業務主管)負有審查本部門業務員所簽合同的責任,一經發現有問題,應該及時和業務員進行溝通,并及時補救。
3、公司的運營管理中心指派專門法務人員對業務合同進行審查并加蓋公司的業務合同專用章,如果負責審查的法務人員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有異議,應簽署書面法律意見。同時可對存在較大問題的合同不予蓋章,并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
八、審查內容
1、審查客戶主體資格及責任能力;
2、審查客戶發布的'廣告是否屬于其經營范圍以及營業執照是否在本公司備案;
3、專利產品的廣告審查客戶的專利證書及其是否在本公司備案;
4、審查客戶代理證、資格證及其他資信證明文件及其在本公司備案情況。
九、蓋章具備的條件
1、主要條款齊備;合同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標的、履行方式等符合法律的規定。
2、合同的主體合法(對方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3、合同所涉及的經營活動未超出合同各方的經營范圍、權限范圍。
4、合同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內容。
5、合同中不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條款。
6、履行了必要的業務審查、法律審查手續,并且有相關審查人員的簽字認可。
十、空白合同蓋章
空白合同,一律不予蓋章。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為空白廣告合同加蓋合同專用章的,須由申請人填寫《空白合同蓋章申請單》,注明申請時間、申請事由,并經過部門審批,經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批準。法律部要同時做好空白合同蓋章登記工作,事后及時監督該合同的使用情況。凡遺失已蓋章空白合同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當事人(合同領用人)50-500元罰款,如果沒有具體相關人員,則處罰該部門的主管和經理。
十一、實物抵廣告合同
客戶以實物折抵廣告費的合同,對外按照正常的廣告合同簽定,明確合同金額及客戶付款時間,由各部門總經理或被其授權的業務負責人簽字后方可蓋章。對內制作《實物抵廣告單》,并經總經理簽字認可。
十二、標的巨大的廣告
合同標的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由公司總經理簽字認可方可蓋章。公司駐外地辦事處(使用加蓋合同章的空白合同書)在簽訂標的額巨大合同前應先向當地負責人匯報情況,由當地負責人視情況請示商務網總經理,獲認可后方可簽訂合同。
十三、合同章的保管
合同章由公司運營中心指定專人保管。
十四、合同的編號
(一)編號管理
1、合同、網絡廣告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建網合同)、設計制作服務合同由運營中心編號;
2、廣告換展會合同、訂閱合同、網站鏈接協議等由各部門站進行編號管理;
3、各部門指派專人對本商務網的所有對外簽訂的合同進行管理編號,并按照運營中規定的編號規則進行。
(二)編號規則
現行的合同編號位碼共九位:
1、"部門代號"分別表示:
01-電子部,02-電腦部,03-安防部,04-汽車部,05-酒店部,06-影音部,07-包裝印刷部,08-廣電部,09-教育部,10-水工業,11-暖通部,12-醫藥網,13-醫療器械……
20-軟件銷售
2、"區域"分別表示:1-深圳,2-廣州,3-北京,4-上海。
3、"合同類別"分別表示:
1-合同(網刊廣告),2-網絡廣告合同,3-網絡服務合同(建網),4-設計制作服務合同,5-信息服務合同(訂閱合同),6--廣告換展位合同,7--網站鏈接協議,8非常規合同
4、"年份"分別表示為:1-20xx年;2-20xx年……依次類推。
5、"月份"分別表示為:01-1月; 02-2月……依次類推。
6、"序號"分別表示:當月發放合同的序號。
十五、合同的保管
各部門將已經生效的一式三份的合同(適用于簽訂網刊廣告),一份交客戶保管,一份存留于本商務網站備案,一份交財務部專人保管。如合同是傳真件,應該將其復印一式三份,以達長期保存的目的。
十六、合同的登記
1、領取登記
運營中心法律部發放合同時應進行登記,記錄各部門領取合同的時間、合同種類、份數、領取人等;各部門的行政助理或文員在給業務人員發放合同時,也要一一進行登記,明確記錄業務人員姓名、領取合同的種類、編號編號等。
2、蓋章登記
公司所有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同均由運營中心法律部專門負責管理合同專用章的人員加蓋合同專用章。蓋章時,申請蓋章的人員需虛心接受法律部提出的關于合同簽訂和履行的法律意見和建議。
3、作廢、遺失、毀損登記
業務人員從公司領取的各類合同因各種原因作廢時,不得私自銷毀,應一式三份歸還所屬部門的合同管理人,由合同管理人統一交回運營中心法律部;如業務人員所領取的各類合同因各種原因遺失、毀損時,應及時向所屬商務網站報告,由所屬部門的合同管理人員進行登記,并及時向運營中心法律部報告。
4、運營中心法律部應按季度與各部門核對合同份數,包括所有領取的正在使用的、已使用完的、作廢、遺失、毀損的合同等,確保經營安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3
招投標制度
一、目的:
規范公司工程建設及材料采購招投標活動,加強對招投標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司利益,保證項目工程質量,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二、招投標工作程序
(一)投標
1、投標項目由經營部負責,集團內部招標由生產計劃部進行協調,對外投標由信息科進行協調。
2、經營部、生產計劃部與信息科共同搜集、調查市場信息,分析信息的可靠性和可行性,根據實際情況由經營部初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
3、對于初步決定參與投標的項目,由生產計劃部或信息科填寫《投標審批表》,報總經理批準后,負責登記報名、索取招標文件等工作。
4、生產計劃部獲取集團內部的招標信息后,需要技術部提供材料計劃的由技術部提供,生產計劃部編制投標預算。
5、生產計劃部編制的投標預算須報經營部進行審定。如生產計劃部編制的預算未報經營部審定的,對責任人將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損失重大的由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
6、信息科獲取的招標文件報經營部,由經營部安排投標工作。對于審批后確定投標的項目,由信息科牽頭按照程序完成投標書的`制作。
7、技術部負責技術標書的編制、提供材料計劃、參加答疑會、進行咨詢、澄清等。
8、經營部負責投標保證金的使用與收回,財務部辦理手續。
9、投標工作時間必須按標書要求進行,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內的至少提前一天報經營部審批;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至少提前三天報總經理審批,不得延誤。
10、信息科負責打印、審查,裝訂、密封、投標(退標)文件。由于工作失誤及其他原因造成投標時間延誤的,將對責任人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
11、所有參與投標工作人員必須恪盡職守,保守公司投標機密,嚴禁將投標過程透露給其它單位及人員。若發生以上情況將對泄密人處于20xx-5000元的罰款。
12、開標會議由總經理指定相關人員參加。
13、信息科應盡可能的了解其他廠家的投標情況(名稱、廠家、數量、價為等)、中標及未中標原因,并形成文字材料。
14、集團內部投標的文件資料由生產計劃部存檔保存,其余投標文件資料由信息科歸檔保存。
(二)招標
1、所有招標項目均由經營部負責。各部門提出的采購計劃報經營部審批,對于審批通過的項目由經營部決定自主采購或招標采購。
2、對于確定招標采購的,由信息科負責組織有關人員編制招標文件和評標實施細則,發布招標信息。
3、投標商必須提供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檢驗報告、個人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
4、經營部與技術部共同負責審查投標單位的資質材料。
5、經營部組織初審,技術部、信息科、生產計劃部相關人員參加審定。
6、由經營部牽頭,前款規定的各部門參加組成評標小組,完成開標、定標。所有參與評標人員要認真負責,保守機密,違反者視輕重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
7、招標結束后,資料由信息科歸檔保存。
8、所有工作程序都應有文字記載、收發記錄、交接記錄等,以便責任的劃分。
合同簽訂權限及管理制度
第一條:
凡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經辦人必須嚴把合同內容關、合同文字,力求準確無誤。
第二條:
經相關部門經理審核后呈報總經理審批。合同經總經理簽字后生效。
第三條:
簽訂購買材料和其它經濟合同前,必須對市場進行大量的調查,做到“貨比多家”,心中有底。
第四條: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權限及流程
1、由合同經辦人統一使用《合同審批表》,并附合同草案,進行申請。
2、合同簽訂權限及流程:
合同金額1000元及10000元以下:
經辦人申請→部門負責人批準→財務部經理批準→經辦人負責合同簽約
合同金額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
經辦人申請→部門負責人簽字→總經理批準→部門負責人負責合同簽約
3、合同蓋章時,經辦人須按《公章使用登記表》的要求進行登記。
4、所有簽訂的合同公司至少留存原件兩份:一份部門保存,一份交財務部。
附表13:《投標審批表》
附表14:《合同審批表》
附表15:《公章使用登記表》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福建__/rr(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個人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勞動合同另行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子公司。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和歸口管理原則,并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核會簽制度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公司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為總經理室;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分工范圍內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范、指導、監督、檢查。
第六條、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3.監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
4。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錄、統計、保管及例行報表;
5。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每件合同須由公司總經理或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確定一主要承辦人(以下稱為承辦人)。承辦人可以是業務人員或法律工作人員,但不得是社會臨時性借、聘人員。承辦人須依法律、法規及本辦法進行工作。承辦人應對自簽約起至合同履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第三章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第八條、在合同簽訂前,承辦人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2。欲簽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5。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合同承辦人應根據審查結果在請示單上注明自己的審查意見。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問題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其文本為復印本時,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第九條、凡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認為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公司法律顧問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第十條、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凡國家、行業或公司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適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預算單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一條、合同的起草應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顧問擬訂示范合同文本,公司各職能部門據此起草合同。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佰萬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力爭由己方起草。
第十二條、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5。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
7。爭議解決方式;
8。違約責任;
9。變更或解除條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11。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
12。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3。約定的聯系方式;
14。名稱;
15。簽約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賬號;
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涉外合同的內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確立。
第十三條、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許可權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涉及下列合同時,須每次單獨一次性特別授權:
1。擔保合同;
2。資產抵押、租賃、轉讓、出售、收購合同;
3.投資合同、股東協議、出資協議;
4。企業合并、兼并、聯營合同;
5。需要授權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條、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請示單、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請業務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室審核。總經理室在審核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在請示單上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或要求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總經理室以及總經理室在請示單上要求出具審核意見的各部門應在請示單上對合同出具審核意見。意見必須有有關審核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核人員的簽章。對不具備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的合同草案,總經理可拒絕簽署。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五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宜包括:
1。合同的經濟性:
(1)市場需求情況屬實;
(2)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
⑶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2。合同的技術性:
(1)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
(2)技術措施完備、可行;
⑶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本專案技術具有可靠性;
(2)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
⑶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識產權已采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2)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秘密及其他利益。
5。業務部門、財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宜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⑶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⑶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事項。
3.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4。審計部門、財務部門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總經理室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宜包括:
1。合法性:
(1)主體合法,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無顯失公平內容;
⑶形式合法;
(4)簽約程序合法。
2。嚴密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
⑶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完備;
(6)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3.可行性:
(1)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
(2)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4。合同承辦形式審核:
(1)承辦人無誤;
(2)符合規定程序;
⑶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齊備;
(4)合同文本文字無誤,正副本及份數齊備。
5。總經理室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公司實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仟萬元以上的合同,承辦人應提請總經理室牽頭召開專題會議,各審核部門參加,在專題會議上各審核部門充分深入地闡述各自對該合同的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總經理室根據其職責范圍對合同簽訂程序、履行情況及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承辦人向總經理室提交合同草案時,應預留2—7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供其審核。總經理室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在限定時限內出具審核意見的,或要求承辦人在限定時限內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的,各審核部門和承辦人應按時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時間時,總經理室應向承辦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各審核部門在審核合同草案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審核意見中予以明確并提出修改意見。總經理室認為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承辦人。承辦人修改之后應重新申請審核,審核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室結束審核后,負責將各部門審核意見匯總修改成合同修訂稿,并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退還承辦人,由承辦人將合同修訂稿送合同對方當事人。合同對方當事人對合同修訂稿認可后,承辦人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送總經理室,并由總經理室轉呈公司分管副總、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總經理根據各審核部門及總經理室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簽字;決定不予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示意見。
第二十四條、公司總經理批準簽約后,由總經理室根據經批準的`合同修訂稿制作正式合同。留存壹份正式合同的復印件后,由總經理室將正式合同原件蓋公司騎縫章后返回承辦人,由承辦人交合同對方當事人;合同對方當事人正式簽章后,承辦人持請示單及蓋有公司騎縫章的合同至總經理室蓋公司公章。合同正式簽訂后,由承辦業務部門的資料員負責將合同文稿分發到公司相關部門及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簽約原則上不得使用轉委托方式,必須使用的,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本公司總經理室審查復代理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各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承辦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條、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附'關于合同管理中若干問題的特別規定')合同生效后,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三十條、任何人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告承辦人,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異議文件須經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并報總經理室備案。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承辦人亦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予以答復。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復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未達成書面協議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四條、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與合同簽訂程序相同。第六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六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并報總經理室備案,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合同文本,包括、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材料等;
2。有關的票據、票證;
3.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4。證人證言;
5。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后,承辦人須及時將糾紛及處理情況報總經理室備案。
第三十八、條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時,承辦人應商總經理室確定代理人、訴訟方案等,并向總經理報告。
第三十九、條合同糾紛處理的有關調解書、協議書、裁決書、判決書應由總經理室歸檔,副本或復印本可交承辦人、有關部門或人員使用。
第四十條、總經理室和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管理許可權內對合同建立檔案并對文本妥善保管(正式合同原件保存的優先權順序為:財務部門、承辦業務部門、總經理室)。合同檔案內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數、各文本存置記錄:
2。承辦人登記;
3.合同、審查意見及其他有關文件;
4。履行情況記載;
5。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四十一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人應及時商總經理室并經總經理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七章檢查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公司總經理室對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與指導。各職能部門應自覺檢查合同的訂立、履行、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三條、公司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績者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擴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2。審核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審核的;
3.因審核人員疏忽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4。未依法律和本辦法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5。丟失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的;
6。提供虛假資料的;
7。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8。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轉委托的;
9。發生糾紛后,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10。有關法律性文件未經審核的;
11。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12。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13。泄漏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14。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的。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六條、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向公司備案。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下屬子公司(獨立法人)依據本辦法向公司呈報合同草案時,應向公司總經理室呈報,再由總經理室按本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并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由公司總經理室退交呈報單位,由該子公司總經理簽署合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公司總經理室負責應用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編制:肖鋼日期:20__。
4。22審核:日期:20__。
4。28批準:日期:20__。
4。30關于合同管理中若干問題的特別規定《福建__/rr(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同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為了在強化規范化管理的同時又能根據緊急情況適當靈活處置,特作出如下例外規定:
一、遇緊急情況,來不及按《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序報批合同的,在兼具以下兩種條件時,可先實際履行合同,后補簽合同:
1、合同的基本內容(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應在實際履行前書面向公司總經理室備案;
2、公司總經理在備案單上簽字批準。(備案單使用請示單的形式,內容必須包括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
二、鑒于所有的大型工程項目,公司與項目總承包商之間都簽有總包合同,各種零星項目原則上都應由總承包商進行。只有那些總承包商明確表示無法涵括在總包合同中的項目或總承包商明確表示無法及時處理的項目,項目部才能申請與其他符合公司要求的單位另行簽訂零星合同。此類零星合同必須在大型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由項目部排出計劃(計劃中應明確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能否從總承包商款項中予以扣除等內容),報總經理批準。只有在報批計劃中獲得總經理批準的零星項目才可與對方簽訂合同。
三、
第一條、第二條所涉及到的情況在補簽合同時,仍應按《合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治安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5
1、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2、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3、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4、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5、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6、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7、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8、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9、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10、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11、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12、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13、合同管理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
14、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按審批權限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批準。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6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目的:為規范勞動合同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本管理制度適用于集團所有下屬公司及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2、原則
2.1合法原則:合同雙方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為基本準則。
2.2誠信原則:合約雙方不得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2.3平等協商原則:合同雙方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對于合同中爭議以平等協商作為首選處理方法。
3、職責劃分
3.1合同申請人職責:合同續期員工須在收到本人《勞動合同續約申請表》(后附)于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決定,并在《勞動合同續約申請表》填寫意見。
3.2用人部門負責人職責:
3.2.1負責對本部門新錄用員工的'工作考核:部門負責人應在新員工入職前制定清晰可行的考核標準,并定期與新員工進行溝通,保留完整考核資料(須有被考核人簽字),督辦《新員工月度跟進記錄》(后附)。
3.2.2新員工試用期結束前,部門負責人應及時督辦員工填寫《員工試用期滿轉正評估表》(后附)并簽署明確意見,并于員工試用期結束5個工作日前將該表及全部考核資料移交人力資源管理中心。
3.2.3負責對部門合同期內員工的考核(須有被考核人簽字)。
3.2.4負責對合同期滿員工的表現進行工作評價,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申請人續簽勞動合同,并于《勞動合同續約申請表》填寫意見。如不同意員工合同續簽,應及時與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溝通,并將全部考核資料移交人力資源管理中心。
3.2.5負責部門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工作。
3.2.6 新入司的用人部門負責人及以上高層管理人員的工作考核及上述表單督辦事宜,由其上級直接主管領導負責。
3.3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勞動關系專員職責:
3.3.1負責在新員工入職當天與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于1個月內到勞動部門備案。
3.3.2負責新員工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
3.3.3負責合同到期員工《勞動合同續約申請表》的發放、跟蹤與回收。
3.3.4負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檔案的管理。
3.3.5負責離職員工勞動合同的解除、失業手續辦理。
3.3.6負責離職員工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的辦理。
3.3.7負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信息、社會保險信息、住房公積金信息的更新統計。
3.4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負責人:負責對勞動關系專員工作的監督,負責對員工合同簽訂工作的審批。
3.5 所有勞動合同須經總裁或授權人批準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4、勞動合同訂立
4.1 勞動合同文本公司委托代理人需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
4.2勞動合同文本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擬訂和修改,分管領導審核總裁批準后使用。
4.3新員工須真實填寫《入職登記表》,使用欺詐手段(其中包括提供偽造或過期的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健康證明、及其它《入職登記表》中應提供的應聘信息)入職,公司視為重大違紀處理,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違約金。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規范合同管理、加強風險防范,保證依法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合同,最終保障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合同是指本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所有書面合同。
第三條合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依法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
切實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
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四條公司加強合同管理,指定部門、落實人員專(兼)職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臺帳,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公司對合同實行綜合歸口、分類專項管理。
辦公室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綜合歸口部門。
辦公室可以提名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人員(以下稱合同管理員)并經公司領導批準任命。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公司可以成立合同管理小組。
第七條辦公室作為公司合同管理的綜合歸口部門主要職責是:(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承擔直接管理的有關業務工作;
(三)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四)統一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
(五)制定本公司合同管理實施辦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六)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簽訂、履行合同的情況,并定期向公司領導匯報;
(七)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將正式合同文本準確歸檔;并及時按要求向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臺帳和報表等資料;
(八)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第八條合同管理員職責
(一)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起草與簽訂;
(二)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三)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
(四)會同合同承辦人員辦理有關合同文書,并負責建立合同檔案;
(五)制止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行為,并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報告;
(六)依法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七)建立合同臺帳及統計報表,包括:
1、合同簽訂履行情況臺帳;
2、合同變更解除臺帳;
3、違約合同登記臺帳;
4、合同履行情況進度表;
5、合同簽訂情況進度表;
第九條合同承辦人員職責
(一)對需要簽訂合同的項目或經濟活動進行可行性調查研究,重點調查考證對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和履約能力等;
(二)提請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其經辦的合同,檢查所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向合同管理人員通報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并同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向公司領導匯報;對所承辦的合同負有監督履行責任;
(三)對已簽訂的合同出現不履行、不能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情況時,應及時向本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報告,并會同有關業務部門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建議,同時向領導匯報;
(四)依法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五)保管好合同及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等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及時交合同管理機構歸檔。
第十條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員、合同承辦人員經公司領導審查批準后,人員組成名單應向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十一條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互利有償的原則。
第十二條公司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實行專人管理、用印審批制度。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權的代理人進行。
禁止無權代理,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發“法人授權委托書”,委托書中應明確委托代理的權限和期限等重要內容,同時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生效。
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必須在授權范圍及有效期限內行使代理權,禁止濫用代理權、超越代理權。
第十三條合同簽訂前,合同承辦人員要切實了解對方當事人是否符合簽訂合同主體資格,資信狀況是否良好,并驗證對方相關有效證件。
簽訂重大經濟合同前,合同承辦人員應組織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對合同草案進行評審。各部門對涉及各自業務范圍內相關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履約能力做出明確判斷,各有關部門應對合同的主體、內容、形式是否合法、條款的完備性等提出書面意見并對此負責。
第十四條簽訂合同,除小額且能夠及時清結的外,應當采用國家標準合同文本或公司統一制訂的合同文本形式。
第十五條簽訂合同需要擔保時,應當簽訂書面擔保協議。擔保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對方以財產進行抵押的,抵押物必須是抵押人的合法財產,并提供其產權證明,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未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公司不對外提供合同擔保。
第十六條依法應當公證、簽證的合同,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第十七條依法簽訂的合同,合同正本我方不少于兩份,一份由合同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歸檔,一份交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存檔。
第十八條合同管理人員對已生效的合同,要及時建立本公司的合同管理臺帳及各類報表,實行分類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將合同管理臺帳及各類報表報送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與合同有關的文書(含圖紙、往來信函、電報、電傳、報告、批示等)應當附在合同卷內存檔,合同履行終止后,統一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合同生效后,應當全面履行,如合同不能履行,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注意保存有關證據。
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員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立即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合同管理部門。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條當事人可依法變更合同。
公司發生需要變更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
公司在接到對方要求變更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對方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符合變更條件,同意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因變更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索賠。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發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
在接到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損害了自身利益,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書面索賠請求。
第五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外簽訂的合同在發生經濟糾紛時,首先要協商解決,形成書面協議,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后執行,如協商不成,應完整保存協商時的各種資料,報告公司領導研究決策,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條需要向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遞交仲裁申請書、起訴書或答辯書的`,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應將法律文書報送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審閱,并經法定代表人審定同意。
第六章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合同監督檢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合同管理人員應會同合同承辦人員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每半年)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同時提出處理意見,并注意保存書面記錄和證據,盡量減少或避免損失。
公司根據工作發展需要,可以成立合同監督檢查小組。
第二十六條合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二)合同管理臺帳及報表建立情況;
(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四)合同糾紛的處理情況;
(五)合同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情況;
(六)對于在簽訂、履行和管理經濟合同工作中,因違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的責任追究情況。
第二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相關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對有關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八條檢查小組或者檢查人員應在檢查結束后十五天內向受檢部門送達檢查意見書。
檢查意見書要標明檢查人員姓名和職務,提出被檢部門合同管理的基本做法、存在問題及對加強合同管理的意見等。
第二十九條合同管理部門根據檢查情況,可以向被檢部門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于未按規定執行合同管理制度,或者落實制度有重大漏洞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對于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因違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部門或者個人,建議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三)對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為企業避免或者挽回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建議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條被檢部門應當自收到檢查意見書之日起日內將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合同管理部門。
第七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合同管理部門及承辦人員有下列表現的,應視不同情況授予榮譽證書、記功、發給獎金等獎勵:
(一)盡職盡責,使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得以全面履行,為公司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在處理合同糾紛中,起到重大作用,為本公司獲得較大經濟效益或免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按上級合同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本公司合同管理資料,在合同檔案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二條合同管理部門及承辦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以法人名義進行的經濟活動中,應簽訂書面經濟合同而沒有簽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合同承辦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盡職盡責,造成經濟損失或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合同糾紛的;
(三)丟失、擅自銷毀、涂改合同文件造成經濟損失的;(四)失職、瀆職、玩忽職守,造成經濟損失的;(五)追究違約責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六)接受賄賂,內外勾結,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制度中所指的“合同承辦人員”是指除法定代表人外,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直接承辦并參與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的業務人員;
第三十四條公司“介紹信”與“法人授權委托書”中說明構成本管理制度的一部分。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司領導簽發之日起實施。第三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8
合同管理是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約定、等合同類文書均適用本制度。補充協議、補充約定、合同附件等原合同的補充類文書是原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從屬于原合同,同樣適用本制度。
3.職責
3.1董事長負責標的3萬以上合同的審批簽署;
3.2公司總經理受董事長托負責標的3萬以下合同的審批簽署;
3.3公司總經辦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3.1負責在有需要情況下介入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
3.3.2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3.3.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3.3.4負責各職能部門、項目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3.3.5負責合同糾紛的處理;
3.3.6負責合同的檔案日常管理;
3.3.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3.4 職能部門、項目負責各類相關業務的合同談判。
4.合同的簽訂
4.1所有合同必須由公司簽訂,任何職能部門、項目、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4.2簽訂合同前須審查的資料:
4.2.1必須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如營業執照、法人機構代碼證、身份證明文件等。
4.2.2資信能力、履約能力,如資產證明、信譽紀錄、企業規模和狀況、相關的資質證明等。
4.3合同的審批
公司簽訂的合同,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
4.3.1具體權限如下:
4.3.1.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4.3.1.2 標的超過3萬元的由董事長審批。
4.3.1.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4.3.2合同原則上由經辦部門/項目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相關職責部門、品質督導部、總辦、總經理(董事長)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簽署。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4.3.2.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4.3.2.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4.3.2.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4.3.3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視情況是否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4.4不得與沒有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簽訂與法人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4.5公司出具授權托書托員工簽訂合同的,該員工為公司托人。公司托人,可以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代表公司簽約。公司托人必須對本企業公司負責。若公司托人超出托權限簽約,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將按照有關本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4.6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本制度有關規定嚴懲。
4.7合同的形式:除即時結算付清款項的合同外,一律采用書面合同,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4.8合同的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4.8.1當事人的情況:記載清楚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個人的要寫姓名和身份證號)、地址、聯系方式,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8.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說明材料如圖紙等作為合同的附件。
4.8.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約定標的物數量,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8.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奇放地點。
4.8.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4.8.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8.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9
第一章法律法規學習制度
1、每季度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組織一次法律法規的系統學習,邀請公司法律顧問出席,作專業的講解,使公司管理人員切實認識到切實執行各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2、每次學習應做好記錄,出席人員應在簽名表上簽到。
3、公司信用(合同)管理人員、銷售、供應、財務等部門業務人員應經過合同法規的系統培訓。
4、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員應當取得相關培訓合格證書。
5、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活動,結合實際工作中碰到的問題,學習新法規,解決新問題;組織研討會、案例分析會等,并做好記錄。
第二章信用(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負責公司信用(合同)管理事務,設專職的信用(合同)管理員。
一、信用(合同)管理事務
1、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律法規條例,培訓信用(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2、制訂、修訂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
3、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建立客戶信用檔案。
4、與財務部門配合,進行應收賬款管理:控制應收賬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監督應收賬款的賬齡,對潛在的不良賬款及時采取措施,防范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5、與財務部門配合,進行商賬處理:建立催賬程序,及時制訂對逾期應收賬款的處理方案,并組織有效的追賬。
二、崗位責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職責:
(1)重視公司信用管理工作,協助解決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
大問題;
(2)定期了解公司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2、董事會秘書辦公室主任的主要職責:
(1)組織合同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組織信用管理研討會、案例評析會;
(2)制訂、修訂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
(3)對公司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進行監督;
(4)日常監督、分析應收賬款的賬齡,防范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5)建立標準的催賬程序;
(6)協調與供銷、財務、技術等部門的關系。
3、信用(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2)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3)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問題或糾紛;
(4)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及時向所屬領導報告;
(5)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6)定期向直屬領導匯報信用管理情況;
(7)參與商賬催收;
(8)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三、信用(合同)管理員考核與獎勵
1、考核范圍:本公司專職或兼職信用(合同)管理員。
2、考評時間
公司每年年終組織一次考核評審活動,在對各相關部門(信用)管理工作檢查基礎上進行考核。
3、考核內容序號考核內容
序號考核內容應得分
一1、掌握合同的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知應會基礎知識。
2、認真參加部門或公司舉辦的業務和有關法律法規學習。
二1、檢查所簽訂合同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實性、可行性)。
2、檢查所簽訂合同符合“五審查”(對方主體是否合格,授7權代理是否合法,資信是否有保證,經營范圍是否超出,合同結算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3、檢查除即時清結外,是否簽訂了書面合同。
4、檢查使用各類合同文本的正確性和合同內容合法、條款齊全、手續完備。
5、檢查簽訂合同人員的有效代理范圍和權限。
6、檢查杜絕無效合同的出現。
三1、經常督促合同的履約情況。
2、全面了解本部門的信用管理情況。
四1、檢查本部門的合同變更、解除手續的及時辦理和手續齊全。
2、協助做好信息反饋和信訪工作。
五1、做好相關資料的保管和歸檔工作。
六1、在信用(合同)管理上有所創新。
合計100
4、考核部門
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員的考核評審工作由公司企業管理辦公室在進行公司年度績效考核時統一進行。
5、獎懲方法
信用(合同)管理員的獎勵等級設三等:即先進(95分以上)、優勝(90—95分)和表揚(80—90分);獲獎者以精神鼓勵為主,并分別給予適當的物質鼓勵。
考核總分首次達不到60分者,由部門給予教育或扣發獎金,考核總分兩次達不到60分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員資格。
第三章法人授權委托及合同簽訂前的評審制度
一、法人授權委托管理制度
(一)被授予“法人委托書”者的條件
1、必須是公司經營活動中確需簽訂合同并具有經濟工作經驗的業務人員。
2、應當經過《合同法》培訓。
(二)“法人委托書”的管理
1、凡持有“法人委托書”的對外簽訂合同者,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制訂的信用(合同)管理規定及相關配套制度。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1)“法人委托書”授權內容變更;
(2)證件有效期屆滿,不再續展;
(3)持證人因工作變動不再對外簽約;
(4)持證人因調離公司、退休或死亡;
(5)持證人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情節嚴重的;
(6)其他
3、“法人委托書”遺失的,持證人應書面向部門領導報告,將部門領導批示意見送信用(合同)管理員,由其作出處理。
(三)責任
1、各部門應加強對持證人的教育和管理,發現嚴重違反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簽約或利用證件進行違法活動,或失職、瀆職等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應依規定追究責任。
2、持證人應當嚴格按照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簽訂合同,如因超越授權范圍或者期限發生糾紛,其經濟及法律責任由持證人承擔。
第四章合同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制度
一、合同簽訂管理
1、合同承辦人簽訂合同前應當對對方主體資格、代理身份、代理資格、履約能力及合同可行性進行審查。
2、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法人或者取得營業執照的非法人經濟組織。
3、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進
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4、除即時清結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5、合同及其有關書面材料,應當用語規范,字跡清楚,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合同條款應當完備。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8、訂立依法應當辦理批準、登記、見證、鑒證、公證等程序的合同時,應當依法辦理特別手續。
9、合同承辦人應當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財務部門備案,作為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
二、合同履約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進行跟蹤調查。發現問題的,合同承辦人應及時處理。
3、接受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標準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4、合同結算必須通過財務部門進行。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當在約定期限內結算,未經合法授權或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信用(合同)管理員負責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變更和解除由合同承辦人與信用(合同)管理員一同參與進行。
2、對方當事人作為貨款接受人而要求變更接受人的,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
3、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
4、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
5、我方當事人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以書;
第五章客戶授信與年審評價制度
1、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加強與各業務部門的聯系溝通,及時掌握客戶的信用信息,對客戶實行分級管理,分別制訂不同信用等級所對應的信用額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2、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制訂客戶信用申請表、客戶調查表、客戶信用審批表、回復客戶的標準信用函等表格;受理客戶信用申請;采用對客戶進行走訪、調查、向有關部門收集客戶資信狀況資料等方式掌握客戶信息,填寫客戶調查表,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級,確定信用等級,并及時回復客戶。
3、對客戶實行跟蹤管理,根據年審報告及時調整客戶信用等級與授信額度。
4、各業務人員應及時收集客戶信息并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反饋,信用(合同)管理機構應定期將客戶信用狀況評價結果反饋給各相關部門。
第六章客戶信用檔案建立與管理制度
1、信用(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合同檔案。
2、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后一個月內,應將合同資料移交信用(合同)管理員。
3、完整的客戶信用資料,包括客戶信用申請表、客戶調查
表、客戶信用審批表、回復客戶的標準信用函、客戶信用表單、授信資料、年審評價報告等,并附客戶概況、財務狀況、商帳追討記錄、往來銀行、經營狀況等調查資料。
4、配備具有數據庫檢索服務能力和經驗的人員任專職檔案管理員。
第七章應收帳款與商帳追收管理制度
1、建立應收帳款帳目,明確應收貨款,分期應收帳款和應收票據的數額、期限、應付款人等內容。
2、依照應收帳款帳齡將應收帳款進行分期,制訂相應的催收措施。
3、對應收帳款加強日常監督,根據實際情況每周或每月打印出會計帳上全部接近到期的應收帳款記錄進行分析,對每筆帳款作出處理意見。
4、制訂商帳追收辦法,培訓催收、追收人員。
5、設計商帳追收工作流程,包括內勤提示、外勤催收、法律訴訟等程序。
第八章失信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1、對方發生失信違法行為的,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取消賒銷條件;
(2)停止供貨;
(3)取消供貨資格;
(4)訴諸法律。
2、本公司發生個人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并違約或騙取款物、產品合格率未達標、拖欠貨款及其他失信違法行為的,可依據具體情形,作出糾正措施:
(1)及時書面告知對方,說明原因;
(2)依法賠償對方損失;
(3)撤消過錯當事人職務、開除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合同糾紛處理
1、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并通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提供材料。
2、為解決合同糾紛所采取的各項措施,應當確保在法定訴訟時效內進行。
3、合同糾紛發生后,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合同承辦人員應配合好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參加仲裁或訴訟。
4、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0
1.目的:
為加強和規范e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使訂立合同的行為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保證依法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合同,防范合同法律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3.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所稱的合同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為一方主體簽訂的合同(勞動合同除外)、協議(書)或其它內容涉及各方當事人實質性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合同的訂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4.職責:
4.1.公司經濟合同部、控股子公司或項目部負責合同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合同管理部門”)、合同承辦部門、財務部門等相關部門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履行其職責。
4.2.公司經濟合同部為各控股子公司、項目部合同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其應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4.2.1.擬訂、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4.2.2.對控股子公司、項目部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簽訂有權參與、審查并提出意見;
4.2.3.監督、指導、協助各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處理合同糾紛;
4.2.4.制訂合同示范文本;
4.2.5.其它綜合管理職責。
4.3.公司經濟合同部同時為公司本部的合同管理部門,其依照本制度4。4條之規定對公司本部履行管理職責。
4.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項目部應明確各自的合同管理部門,并設專人負責合同的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4.4.1.擬訂、完善本公司、本項目部合同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4.4.2.對本公司、本項目部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4.4.3.統一負責本公司、本項目部合同檔案管理和信息反饋;
4.4.4.處理本公司、本項目部合同糾紛所涉及的法律糾紛事宜;
4.4.5.其它相關職責。
4.5.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情況全過程負責。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根據合同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公司臨時借、聘人員以及試用期人員不得作為合同承辦人。合同承辦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4.5.1.依本制度規定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狀況;
4.5.2.組織合同談判;
4.5.3.依照公司經濟合同部發布的合同示范文本起草合同;
4.5.4.負責合同報審并跟蹤合同的履行;
4.5.5.負責按照公司部門、項目部的.規定保管承辦合同的檔案;
4.5.6.其它相關職責。
4.6.財務部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4.6.1.審查合同中的財務收支事項是否符合財務的法律、法規、準則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4.6.2.審查合同的經濟可行性;
4.6.3.協助監督合同執行情況;
4.6.4.按照合同約定審核收支事項;
4.6.5.其它相關職責。
5.內容及要求:
5.1.合同的訂立
5.1.1.合同訂立階段,合同承辦部門應負責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狀況進行審查并收集保管相關文件。審查事項如下:
a)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內容與實際相符;
b)擬簽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c)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d)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e)具有履約信用,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f)其它應審查事項。
5.1.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經濟合同部下發的合同示范文本擬定合同條款,合同示范文本由公司經濟合同部逐步發布并根據需要及時更新,未經公司經濟合同部批準,不得更改合同示范文本條款。
5.1.3.重大合同的簽訂,合同承辦部門應組織合同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合同談判。
5.1.4。合同按照公司授權體系審批后由合同承辦部門逐一落實審批意見,由合同承辦部門送交有權簽署人簽署合同后,方可使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印章。
5.1.5。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對外簽訂合同,除特殊情況必須使用公章或無合同專用章外,一律使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合同專用章,不得以部門或項目部印章代替。
5.1.6.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專人負責管理。用章同時應做好登記備案。
5.1.7.合同的變更、解除,應當按照簽訂合同的程序辦理。
5.2.合同檔案管理
5.2.1.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對簽署的合同進行統一編號。
5.2.2.合同正式簽署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至少應留存兩份合同原件,合同承辦部門須將其中一份送合同管理部門存檔,一份送財務部門作為辦理收支事項的憑證,由財務部門存檔。
5.2.3.合同承辦部門應留存合同復印件及合同相關文件(資信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等)備查,并設專卷統一保管。
5.2.4.特殊情況公司僅有一份合同原件時,財務部門留存合同原件,合同管理部門留存合同復印件。
5.2.5.歸檔的合同原件應作永久性保管。
5.2.6.合同的借閱按照檔案借閱的有關規定執行。
5。2。7。項目部、控股子公司應按照公司經濟合同部要求按時將合同信息報公司經濟合同部備案。
5。3。合同的履行
5。3。1。合同生效后,合同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合同的履行,督促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包括履行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提示有關部門、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期間履行合同義務和主張合同權利。
5。3。2。合同承辦部門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保守合同所涉及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其它保密信息。
5。3。3。公司經濟合同部、項目部或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可隨時了解合同履行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5.4.合同糾紛處理
5.4.1.合同履行期間,合同承辦部門發現存在重大爭議或可能發生糾紛的情況,應當及時通報合同管理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并向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管高管匯報。合同承辦部門會同合同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研究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解決問題。
5.4.2.合同管理部門全面負責合同糾紛的處理。如需委托律師代理的案件,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對外委托。
5.4.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關部門應協助合同管理部門對糾紛進行調查取證。各有關部門應當注意證據的收集和保全,并應主動、及時地向合同管理部門提供全面、完整的資料,不得故意隱瞞或遺漏。合同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要求合同承辦部門指派專人參與仲裁、訴訟或出庭作證。
5.4.4.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由合同管理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4.5.合同糾紛處理完畢,合同承辦部門應協助合同管理部門建立訴訟、仲裁案卷,以備查考。
6.相關文件:
6.1.《檔案管理制度》
7.附則:
7.1.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配套合同、其它按照本制度審批后可多次重復使用的合同的管理,應按照各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的規定執行。
7.2.經濟合同部是本制度的建立、維護和貫徹的責任部門,并負責制度的解釋。
7.3.公司各層級、各專業應在本制度所確定的原則和框架范圍內,建立適用的管理文件和管理體系。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公司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的經濟活動,均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四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五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六條每一合同文本上保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理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七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公司總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九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一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二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三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原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二十五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二十六條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八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九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二條在合同履行
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三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四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三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七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八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九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四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四十二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四十三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五十一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五十二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五十三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五十四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責任
第五十五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浙江思加(中國)房產公司各部門。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2
隨著公司的日益壯大,時常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經濟法規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加強公司各種合同管理,嚴格合同簽定審批程序,對公司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根據國家合同管理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的分類
1、根據不同部門所產生的不同合同進行嚴格分類管理
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合同
廣告公司:廣告代理、廣告刊發合同
商場部:場地租賃、外墻租賃等一切租賃合同以及裝修合同。
拓展部:合作協議、聯營合同、產品代理協議、自營合同
信息部:服務器代管合同
財務部:一切經濟合同
2、各部門根據自己所管理的合同派專人管理并嚴格分類歸檔,建立合同專門檔案。
二、合同的管理
1、本公司任何合同或協議的簽定,必須嚴格按規范化合同要求和程序進行,杜絕違法、違規、無效或有損公司利益的'合同產生。
2、數額較大或對公司較為重要的合同,必須由總經理或其授權委托人審定簽字。其他合同數額較小或一般性的合同,可由相關部門審定,主管領導審定簽字生效。
3、凡由本公司起草的非正式合同文本的合同稿,初稿均應交公司行政辦校審并文字整理,再呈交總經理或其委托人審定簽字(一般協議由部門主管領導審定簽字)。
4、各類合同簽定后,除本部門保存一份外,同時應交一份至行政辦存檔備查(通常要求為原件且最清晰)交一份至公司財務總部監督執行。
5、對未履約或未及時履約的合同,行政辦、財務總部應提醒合同執行部門,確保合同的順利執行。
6、當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執行部門應同對方作好協商解決工作。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及時報行政辦統一解決。協商解決意見應書面報行政辦,由行政辦呈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執行。
7、凡不按本管理制度或越權簽定合同致公司利益受損者,由責任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并按公司《員工守則》予以處罰。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公司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的經濟活動,均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四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五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六條每一合同文本上保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理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七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公司總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九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一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二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三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原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二十五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二十六條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八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九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二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三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四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三十七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八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九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四十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一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四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四十三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四十四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四十五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六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七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八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九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適用于浙江思加(中國)房產公司各部門。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滿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屬單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動。
勞動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級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按公司財務部門要求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關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對合同的訂立、審查批準、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等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等全過程的管理活動。
第五條合同經辦部門負責本部門合同的訂立和管理工作,實行“誰訂立,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主要職責為:
1、負責組織本部門職責分工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定合同條款;
2、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條款,必要時組織進行合同評審。辦理合同送審、報批、蓋章及送交存檔手續;
3、負責合同履行跟蹤,追蹤合同標的的內外質量,收集使用單位意見;
4、及時妥善辦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事宜,并報管理規劃部和有關領導審查、批準;
5、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合同正本、招投標文件以及合同有關的各種紀要、變更澄清等資料,及時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6、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負責提供有關的一切資料;
7、安排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及時做好本部門合同副本及有關文件的歸檔工作,建立本部門合同臺賬;
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后簽約。對于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部門負責,或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
第六條管理規劃部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擬定、修訂合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2、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對各業務部門合同經辦人的培訓;
3、參與公司對外訂立重大合同的談判;
4、參與標書評審和合同評審;
5、對合同訂立、變更及解除進行審查把關;
6、負責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的各類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7、負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8、負責公司合同臺賬、合同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協調單位內部和外部合同關系,對合同糾紛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公司財務部是合同財務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從財務角度審查和監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注重在價格、結算方式、票據等方面進行審查把關;
2、負責發票的審查、簽收、簽發。核對發票金額和合同金額、發票內容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合同批準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程序不完備的,拒絕付款;
3、負責按合同結算條款收、付款;
第八條其他相關單位的職責:
1、申購單位負責向管理部門提供本單位所需物品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時間要求等;需要進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單位,負責向主管部門提供包括維修、改造、新建、擴建工程建設的需求報告;
2、質量驗收小組負責對購進機器設備、材料、燃料等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
3、驗收單位負責對驗收合格的機器設備、材料、燃料等辦理入庫手續;
4、配合管理規劃部進行重大合同審查或評審,并簽署審查或評審意見;
第三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訂立合同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
第十條合同訂立的程序
1、顧客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序
資信審查—→接受要約邀請—→合同填寫—→審查—→批準—→簽章。
2、我方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序
對方資信情況審核—→要約邀請—→要約信息反饋—→合同填寫—→審查—→批準—→簽章。
3、通過招標訂立合同的程序
市場調查—→標書制作、發放—→接收投標—→評審—→定標—→訂立合同—→審查—→批準—→簽章。
4、設備、材料、物資買賣合同的訂立程序
計劃準備—→考察小組對標的咨詢(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資信審查—→技術或商務談判—→草擬合同文本—→審查—→批準—→簽章。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職務、開戶銀行及賬號;
2、標的或標的物(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名稱、型號、規格等;
3、數量和質量,包括適用規范、質量標準和檢測方式等;
4、價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8、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9、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性質應當具備的其他條款。
對數量、質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明確。
第十二條合同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合格、標的明確、手續完備;
2、條款齊全、意思表示真實;
3、文字清晰、語言規范;
4、無矛盾條款、無空白條款。
5、數據電文合同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證信息自首次以最終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時可以將信息展示。
6、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后簽約。對于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關的部門或該項業務最相關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四章合同的審查
第十三條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審查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內容包括:
1、社會信譽(近三年是否有重大違約,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犯罪案件等)和履約能力(如生產能力、支付能力、運輸能力等);
2、審查營業執照是否真實、有效;
3、核實對方的資產(資金)證明;
4、審查合同對方的資質等級證書;
5、審查法人證書及法人委托證書;
6、根據合同性質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履約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無有效授權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經辦部門組織對合同進行業務性審查,審查的內容為:
1、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約主體資格;
2、是否各方談判、協商的一致意見,是否符合決策部門的決策意見;
3、是否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4、是否超越業務權限;
5、語言是否準確、通順。
第十五條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1、合同簽訂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條款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3、條款是否有沖突;
4、條款是否有歧義;
5、條款是否有效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
6、條款是否完備。
管理規劃部對合同嚴密性可進行監督審查。
第十六條提交管理規劃部審查的合同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經辦部門已經對合同進行了業務性審查,涉及財務事項的已經經過財務部門審查;
2、合同當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簽字蓋章;
3、合同約定的內容尚未實際履行;
4、需要同時附送的材料完備;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的期限為在收到合同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并視情況提出法律意見或解決問題的方案,業務緊急的,因盡可能滿足業務部門的時間要求,業務特別疑難的,應合理延長審查時間。
第十八條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后,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對風險做出判斷,并視情況提出防范或降低風險的對策。該意見不是最終的決策意見,而是業務部門做出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合同報送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批準時,必須將法律意見書做為附件一并報送,根據批準人的要求對采納部分和不采納部分進行說明,經辦部門合同存檔時也應將法律意見書一并存檔。
第二十條同一內容合同一般審查一次,由經辦部門對采納部分進行修改,特殊情況需要再次報送審查的,最多進行兩次,審查人對合同文本和審查意見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條審查人對合同審查中涉及到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合同的批準
第二十二條公司總經理受董事會及董事長的委托,全權處理公司的各類業務,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公司其他人員對外訂立合同,應得到公司總經理的授權并在授權范圍內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三條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做好履行合同批準的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預算人員審核總造價后,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2、銷售合同:
公司銷售合同,必須注明單價、供貨數量、供貨時間、回款時間、回款方式等,由公司總經理授權主管銷售副總經理簽訂有關合同。
如遇索賠、善后處理等有關事宜,必須經合同主管部門和其它合同監督部門討論后報班子會通過。
3、采購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資、設備及其配件的采購經物資部負責招投標后,再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最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4、其它各類合同批準程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其他各類合同,經合同業務部門擬定后,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有必要時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簽訂有關合同。
第二十四條公司所屬法人單位以其公司名義訂立外協工程合同,應嚴格按公司“外協工程管理規定”有關內容訂立。
第二十五條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其他各種公章簽訂合同對本公司不發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認。違反規定簽訂合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公司合同實行合同履約責任制,部門及單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約的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對合同的全面、正確履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各簽約單位、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應當積極妥善地行使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留置權,否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根據合同性質,合同執行部門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進行驗收,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并督促合同對方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對于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價款時,須經公司領導審批簽字。未經合同主管部門及公司領導簽字,財務部門應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條對于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后一筆合同款項時,合同執行部門應填寫合同履行終結報告,送管理規劃部終止合同。
第七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二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困難,各單位應盡一切努力克服,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三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三十四條合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執行部門應向合同主管部門提交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書面報告,經管理規劃部門審查出具意見后,報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同意后方可變更、解除。經辦部門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合同變更、解除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第三十六條合同執行部門應將變更、解除合同的各種文件、紀要、信函等原件報送合同主管部門。
第七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發生合同糾紛時簽約單位應在24小時內到合同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解決以及應對辦法;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原則上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涉及公司內多個單位的,或簽約單位處理不了的,報主管領導協調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合同糾紛,經總經理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及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注意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并考慮有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四十一條合同管理部門處理經濟糾紛前,有關簽約單位必須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產品質量標準、樣品或鑒定報告;
4、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訂立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三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統一交合同主管部門歸檔,以備查考。
第八章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訂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各職能部門保管。
第四十五條以公司名義鑒訂的一切合同,如采購合同、銷售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標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財務部及相關部門保管。
第四十六條公司對對外訂立合同的人員,屬于職務代理的按本辦法第五章授權權限執行,屬于總經理特別授權的,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則,由總經理在辦公會上授權委托,記錄人需將內容寫入記錄。不經授權的人員一律無權對外訂立合同。
第四十七條各授權委托人在被授權的范圍、期限內,代表公司對外訂立合同,不得將代理事項自行轉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條發生特殊情況,須外帶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應建立臺帳,合同專用章如遺失或被盜,除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外,還應登報掛失。
第五十條一般情況下,公司不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特殊情況下,公司需為外單位提供擔保的,需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總經理簽字批準,并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條合同主管部門對公司所屬各單位的合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合同管理較差,達不到本辦法要求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改進;由于個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難或造成損失的,由公司追究相應責任,并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管理規劃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以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開始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公司下發的其他文件對合同管理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5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執行國家勞動合同法,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公司和職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公司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辦法。
塑料分公司、技校等獨立核算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公司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公司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司應當將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職工。
第二節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建立職工名冊。
第六條公司招用勞動者時,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公司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七條公司招用勞動者,不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公司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條公司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職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公司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與公司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本人沒有本章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第一、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十三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由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公司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人事部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公司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公司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公司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實行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八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湛江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制度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均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公司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
公司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一條公司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
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公司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公司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違反雙方平等自愿原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則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節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六條公司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拒絕公司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公司提出意見、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條公司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二條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節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公司人事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章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職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制度據《勞動合同法》認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職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職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裁減人員時,下列人員優先留用:
(一)與公司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公司破產、關閉、撤銷或解散;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章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章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章第三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章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章第四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四條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應當依照本章第五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五條公司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該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五節集體合同
第四十六條職工一方與公司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公司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公司訂立。
第四十七條職工一方與公司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八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公司和勞動者均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九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zz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公司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六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五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五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第五十三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公司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十四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低于湛江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
第七節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公司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用工管理、支付勞動報酬、履行勞動合同等方面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章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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