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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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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通用5篇)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通用5篇)

  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1

  第一條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省境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均應執行《規定》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資、僑資、港澳臺資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管理和檢查工作。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應配合本級勞動行政部門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管理,有權對《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勞動條件,為女職工創造安全、文明的勞動環境。

  第五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在招收職工時,應當與男職工一視同仁,不得隨意提高招收標準或拒絕接收女職工。

  單位不得以女職工休婚假、產假、哺乳假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條常年從事攀高、低溫、冷水、野外流動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應調整安排其他勞動或給予休假1—2天。其他工種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堅持勞動有困難的,也應給予照顧。

  單位應給女職工按月發放衛生用品或者衛生費。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應執行下列規定:

  (一)對有2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的女職工,在妊娠期應當調離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崗位;

  (二)因懷孕不能堅持原崗位工作的女職工,經指定的醫務部門證明,應當安排其適當的工作或給予休息;

 。ㄈ⿷言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勞動時間。在一天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的工間休息,并降低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請假期間,單位發給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75%的工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對提前生育者,按產假90天計算;超期生育者,應當保證產后休假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經醫療部門證明,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所在單位給予15天產假;滿2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30天產假;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九條女職工產假90天期滿后,上班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半年至1年。請假期間,單位發給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75%的工資,工齡連續計算。

  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1至2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定額工作量。

  第十條女職工在工作期間哺乳(含人工喂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其哺乳時間和到本單位哺乳室往返途中的時間,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并降低相應的勞動定額。

  嬰兒滿周歲后,經縣級以上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的哺乳期,但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一條經縣級以上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患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減輕其工作量;對不適應現工作的,應當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

  第十二條單位對女職工應當定期進行婦科病、乳腺病普查,并建立衛生檔案。發現患病的,應當及時給予治療。

  第十三條女職工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孕期檢查或分娩,其檢查費、接生費、住院費和醫療費由單位在醫療經費中開支。

  第十四條各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

  (一)工業企業最大班女職工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用的女職工衛生室。最大班女職工在100人以下4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簡易溫水箱及沖洗器。流動、分散的企業,可發給單人自用的沖洗器具。

 。ǘ┡毠ぽ^多的單位要設孕婦休息室和哺乳室。

  (三)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建立有專人管理的托兒所、幼兒園。

  第十五條對違反《規定》和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責令該單位及時改正并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女職工應當遵守計劃生育規定,實行計劃生育。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其產假按《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執行。凡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按照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按勞動部頒布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2

 。ㄒ唬┠康

  為了減少和解決公司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ǘ┻m用范圍

  公司所有在冊女職工適用本制度。

  (三)內容要求

  1.公司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2.公司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公司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3.公司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公司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5.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公司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6.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7.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8.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鄉、鎮級以上的'醫務部門證明,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早產的按生育假處理,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9.施行節育手術的女職工,其假期按下列規定執行:

  9.1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2天,手術后一周內不作重體力勞動;

  9.2摘取宮內節育器的,當日休息1天;

  9.3施行絕育手術的,休息21天;

  9.4人工流產同時施行絕育手術的,除享受第七條規定的產假外,另加假10天;

  9.5正常分娩后施行絕育手術的,除享受產假外,另加假14天。

  10.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支付。

  11.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公司支付。

  12.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公司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13.公司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14.女職工比較多的部門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15.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16.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按照《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17.在勞動場所,公司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騷擾。

  18.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公司提出意見或建議,公司應及時給予解決和答復。

  19.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凡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生產技術處、辦公室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各部門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起草、解釋。

  2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3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因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一條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顧嬰兒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檢查。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由勞動部規定。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工生育待遇的規定和1955年4月26日《國務院關于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同時廢止。

  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4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保護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在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2 引用文件

  (92)《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94)《中華人民共和國女嬰保健法》

  (88)《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90)勞安字2號《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3 保護的內容

  3.1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3.2女職工在月經、懷孕、在產、哺乳期的保護。

  4 保護措施

  4.1禁忌保護

  4.1.1女職工禁忌連續從事《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25kg)。

  4.1.2女職工禁忌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kg;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kg的作業)。

  4.2經期保護

  4.2.1月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a.冷凍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b.《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20~25kg)

  c.《高空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二級(含二級)以上作業(5~15m)

  4.2.2女職工月經期應暫停前項規定的禁忌范圍內的工作安排。

  4.3懷孕期保護

  4.3.1女職工自確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醫院建立孕婦保健卡。

  4.3.2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

  a.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鎘、鈹、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環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b.作業場所放射物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規定;

  c.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d.《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e.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

  4.3.3女職工在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應調離原從事的勞動強度較強的工作崗位。從事較輕的工作。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

  4.4產期保護

  4.4.1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產后休假七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4.4.2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4.5哺乳期保護

  4.5.1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5.2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

  5 其他

  5.1女工結婚后,到公司工會辦理生育指標,在領取生育指標后,方可懷孕生育。

  5.2違反計劃生育條例的按(99)《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處理。

  5.3女職工勞動保護由公司工會檢查并進行監督。

  5.4本制度未盡事項或與上級規定有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5

  1目的與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xxxx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具體內容。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司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

  本制度適用于xxxx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女職工的管理。

  2管理職責

  2.1 工會主席負責公司女職工保護管理的領導工作。

  2.2 工會負責公司女職工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2.3 管理部負責女職工的錄用工作。

  2.4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女職工保護的執行。

  3術語和定義

  3.1 五期

  指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

  4管理內容

  4.1 管理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錄用女職工,并合理安排其工種、崗位。

  4.2 各部門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產假期間視為出勤。

  4.3 工會負責每年組織對女職工進行特殊體檢,加強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

  4.4 各部門均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理由而拒用、辭退女職工或降低其工資。在職工的定級、升級、工資調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視女性,必須堅持男女平等。

  4.5 各部門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6 各部門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如女職工處于“五期”時,可暫時調任適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4.7 對不嚴格執行該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按公司《安全、環?冃Э己斯芾碇贫取罚╭/zn g19.005-2012)進行考核。

  5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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