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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8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
1.加強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制定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2.對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編寫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預案。
3.從業人員全部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后成績合格持證上崗。
4.加強職工安全教育,操作時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重大危險、危害因素消防配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6.重大危險源罐區儲罐必須標明介質的名稱和危險物品標志。
7.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由專人保管,管理人員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感且熟悉危險化學品儲存規定。
8.重大危險、危害因素、有毒現場必須備防護、防毒器材及救治藥品。
9.重大危險、危害因素必須設立良好的防雷接地并定期檢測。
10.建立重大危險、危害因素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并報所在區縣和市安監局備案。
11.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現場必須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12.重大危險、危害因素區域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13.建立事故檔案,按照“四不放過”要求,認真處理,并保持有效記錄。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條、為了施工現場的風險控制,保護環境,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項目經理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工程現場場地平整,道路暢通,便于運輸、施工作業及緊急情況下應急逃生;施工現場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性能可靠,按要求保管和擺放;現場設備、工具、材料擺放符合設計和安全要求。
第四條、施工作業坑按要求進行開挖,作業坑周邊清理出寬于一米的人行通道,安全通道設置不少于兩個,作好通道臺階,方便上下,通道上不得有任何設備,設施和其他物品。作業坑旁平整出設備擺放區和操作區。必要時作業坑采取排水、防滑和防塌方措施,配備必要的通風設施。
第五條、施工場地設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流動施工現場設指示牌。
第六條、開工前按照場地布置圖在作業帶以外規劃界定安全停車區,人員進入作業帶必須按規定佩帶勞動保護用品,非作業人員、車輛嚴禁在作業帶內滯留,待命施工車輛停在預定地點。
第七條、施工現場按設計要求設置、配備消防器材,實行“三定”管理,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第八條、各類氣瓶現場存放要距離明火10m以上,挪動時不能碰撞。氧氣瓶不能和其他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第九條、對于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施工介質,要編制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措施計劃,預先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進行必要的演練。
第十條、在施工中要根據施工外界條件采取遮陽防曬、防雨措施,隨時進行氣體濃度的監測。
第十一條、有毒介質作業場所應設置黃色警示線,在明顯位置帖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說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密閉空間作業和有毒介質作業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
第十三條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職業標準的防護勞保用品,并要求工作人員正確使用。
第十四條、現場設置專職安全監督和安全員,進行巡回檢查。
第十五條、夜間施工場地要設置足夠的照明,作業帶以內使用的照明燈具要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六條、在靠近道路作業時,要在路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提醒行人和車輛注意過往安全,天黑要設置信號燈、配備值班人員,防止人員或車倆誤入作業坑。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3
1.加強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制定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2.對危害因素,編寫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預案。
3.從業人員全部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后成績合格持證上崗。
4.加強職工安全教育,操作時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危害因素消防配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6.危險源罐區儲罐必須標明介質的`名稱和危險物品標志。
7.危害因素由專人保管,管理人員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感且熟悉危險化學品儲存規定。
8.危害因素、有毒現場必須備防護、防毒器材及救治藥品。
9.危害因素必須設立良好的防雷接地并定期檢測。
10.建立危害因素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并報所在區縣和市安監局備案。
11.危害因素現場必須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12.、危害因素區域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13.建立事故檔案,按照“四不放過”要求,認真處理,并保持有效記錄。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4
(一)消防設施: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并保持暢通。
(二)機電設備:要保證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轉,其電纜敷設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絕緣良好,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裝置,定期進行檢修。
(三)危險物品: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特性,配置相應的安全設施和裝備,告知職工危險物品的成份、危害程度、使用方法及發生事故后處置措施等;現場電焊等作業不違反“六條禁令”,做到“四不動火,十不燒”。
(四)用電管理(含臨時用品):電力設施安裝、維護、維修、使用要由專業電工負責,各作業場所要設置安全電閘,確保電氣設備、發電機等安全運轉和用電線路完好。
(五)防雷設施:高層建筑、危險物品車間、倉庫、電力設施、電氣設備、計算機網絡等重點部位要安裝防雷設施,并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
(六)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等環節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七)高處作業:嚴格管理梯子、腳手架(通用的或塔式的)、吊籠、升降工作平臺、動力工作平臺等登高裝置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作業,嚴禁承載超重,由專業人員負責安裝、維護和拆除。
(八)現場作業人員控制:現場作業人員要按規定正確配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遵章守規,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九)自備發電機(組):
1、放置
自備發電機切忌受潮,應安裝或放置在干燥、通風的地方,周圍不能堆放易燃品,以免發生廢氣中毒和火災;同時,環境應清潔,周圍不準放置產生酸性、堿性等腐蝕性氣體的物品。
安裝30千瓦以上的發電機時,機組最好是固定在平坦的水泥基座上,若沒有,也可在底盤下墊上橡膠板以減少震動和噪音,切忌墊舊輪胎等彈性物品。
配備自備發電機的生產經營單位,其發電機電氣裝置、機房定置必須符合電力、環保等有關部門的規定要求;自備發電機房應有良好的采光、排氣、排污設施,防止各類中毒、火災事故的發生。
2、安裝
要看說明書,并請正規的專業電工或供電所人員來安裝,接線時注意內、外線的設置。
要確保柴油發電機排氣管暢通,盡量避免管道過長或突然轉彎,當排氣管接至室外時,需將外管下傾斜,使管內凝結水分流出。
由于市場上一般的發電機都是按照明的要求設計的,所以盡量不要讓發電機連接冰箱、空調等用電設備,以免電壓不穩定而發生意外。
發電機和開關屏必須另接地線,地線可接在地下水管或深埋地下的鋼板上,保證接地良好;接地必須正確,首先應判明接線柱或引出線是火線還是搭鐵線;當搭線柱無標記可檢查時,可在發電機運轉過程中,用電壓表或“碰頭”法測試判定。
自備發電機的切換裝置(包括與原有供電系統的連接方式)必須連同零線一起切換,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并經供電部門認可。
自備發電機的零線必須單獨接地,單獨接地的接地電阻應小于或等于4歐姆,不得與原有公用電網共用接地零線。
3、使用
新的自備發電機在使用前,要進行50小時的試運轉,在試用時不要超負荷使用,發電機的`每一電路的負載,應按發電機使用說明書配用,不可隨意增減燈數或換用不同功率的燈泡。
用皮帶傳動的發電機,應正確調整傳動皮帶的張馳度;一般用手指按壓皮帶中部,下垂10-20毫米為宜。
自備發電機驗收時應嚴格按照規定驗收,確保做到單獨接地、機械連鎖,嚴防出現倒送電現象。嚴禁下列情況的出現:
、偕米砸雮溆秒娫矗
②未經登記擅自安裝使用自備發電機組;
、凵米詫⒆詡潆娫崔D供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芪唇浌╇姴块T批準,采用部分負荷用電網電源,部分負荷用自備電源;
⑤采用人為方法使連鎖裝置失效;
、尬唇浌╇姴块T批準使用移動式發電機組,或以流動式給其他已由電網供電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臨時備用電源。
4、維護
發電機每工作一段時間后,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檢查調整,并需經常檢查裝置各元件是否斷頭及松動。
向發電機添加燃油和機油時,必須選用規定的牌號,并采用專用的清潔容器,加入時都要經過濾網過濾,燃油使用前需沉淀24小時以上。
發電機組在夜間工作應有良好的照明設備,室外使用時應加防護罩,避免雨淋及暴曬。
5、故障
發電機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緊急停機:電壓及電流超過發電機額定值;機組出現急劇的敲擊聲,或者有零件損壞等不正常響聲;發電機電壓超過表上最大讀數;發生火災或漏電及其他自然危害。
當發電機必須緊急停機時,應先切斷負載,并立即將噴油泵開關手柄轉到切斷油路的位置上,使柴油機立即停機。
(十)成品、原材料倉庫的消防管理要求
1、“五不準”:即倉庫內不準設火爐,不準亂接臨時電線,不準吸煙,不準點油燈,不準將易燃品或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存;
2、“五留距”:貨物堆放要留的墻距、柱距、頂距、垛距、燈距不得小于0.5米,與庫門相對的主通道寬度不得小于2米,庫門與通道不得堵塞;
3、整齊:物品堆放要整齊統一;
4、要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保持通風;
5、嚴禁在電熱器具的安全距離內擺設易燃易爆物品;
6、物資進庫應檢查有否夾帶火種可疑。管理員離庫應檢查:
、偈欠裼腥藵撊耄
②有否異常情況;
③是否關閉窗戶等,在確認安全后,切斷電源,關門上鎖。節假日和夜間,值班人員應巡回檢查以保安全。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城市公共經營場所(以下簡稱公共經營場所)是指:在本市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游藝廳等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酒家、餐館、招待所等公共餐飲住宿場所;酒吧、網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發廳、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閑場所;體育館、保齡球館、臺球館、健身館、旱冰場、射擊場等體育運動健身場所;金融、保險、電信、郵政等對外營業場所;商場、集貿市場、證券交易場所等營業場所;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幼兒園、學校、醫院、圖書館、養老院等人員密集場所。
第三條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實行政府屬地監管與部門監管相結合的機制。
第四條全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組織查處公共經營場所安全事故。
第五條各級政府商務、文化、體育、旅游、教育、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職責,對本轄區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監、建設、市政、環保、工商、城管、交通、電力等部門分別對公共經營場所單位安全管理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第二章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場所(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條件,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安全。
第八條公共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前款所稱從業人員包括本單位的職工和在本單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有關經營許可,且在開展經營活動前,須經公安消防部門消防驗收(檢查)合格。
第十條本細則所列的公共娛樂場所、公共餐飲住宿場所、公共休閑場所、公共體育運動健身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和檔案館等建筑物內。已經設置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會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實行租賃承包或委托經營管理的公共經營場所產權單位,應當認真審核承租者或經營者的有關資質,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公共經營場所產權單位要與經營者(承包者)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公共經營場所由一家經營者整體租賃承包的,經營期間安全工作由該經營者負責;有多家擁有產權或者有多家租賃使用的,由產權單位或租賃使用單位組織協商,確定由一家單位負責整體建筑內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
經營使用者對各自經營使用范圍內的安全負責,并配合產權單位或委托的統一管理單位做好相關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建立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并對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本單位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設施,明確責任人員,制定并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資金,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在每日營業開始前和結束后,對營業區域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營業期間每2小時至少進行1次安全巡查,檢查和巡查應當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公共經營場所中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場所、公共休閑場所、公共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建筑內的第一層至第三層的靠外墻部位,不得設置在地下第二層及第二層以下;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特定要求。
設置在地下一層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應當依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
(三)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對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和地下一層且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條公共經營場所嚴禁使用鋼瓶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確保使用的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并按規定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一條公共經營場所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公共經營場所設置的電源線路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臨時用電線路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電氣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變配電室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在變配電室內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和其他雜物。
第二十三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證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封閉、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門內和門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踏步。在從事營業、經營活動時不得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第二十四條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安全出口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顯著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能夠在斷電且無自然光照明時,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條公共經營場所內落地式的玻璃門、玻璃窗、玻璃墻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于公眾識別。
第二十六條公共經營場所的庫房設置、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電氣設備應當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條公共經營場所不得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第二十八條設有集中收銀區的超市等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收銀區設置無購物出口,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二十九條國家實行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的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當配備持有相應運動項目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方可對社會提供服務。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器材,并在顯著位置設置相應的使用說明和警示標志。
第三十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應當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
電影放映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區域,不得增設臨時座位。
第三十一條文化娛樂場所與商場等單位設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暢通,并在商場等單位營業結束后安排工作人員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條旅游飯店應當在客房、會議室等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中英文對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圖;在客房內設置安全須知等安全提示標志或者資料、設施。
第三十三條公共經營場所進行裝修、維修、改建等施工作業活動,產權單位或承租人應當選擇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同時報當地公安消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十四條公共經營單位不得在營業時間內對經營場所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三十五條公共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接待人數不得超過額定人數,當接近最大額定人數或者人員相對聚集時,應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安全。公共經營場所的最大額定人數,按照相關規定、標準、規范執行。
第三十六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目標、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等內容。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每半年至少演練1次,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七條公共經營場所在經營場地舉辦展覽、促銷、演藝等大型活動,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顒优e辦期間,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
第三十八條公共經營場所負責人應當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其他人員應當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九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設置能夠覆蓋全部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
第四十條公共經營場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人員疏散,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公共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本部門、本行業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二條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將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工作目標,加強對轄區內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四十三條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實施政府掛牌督辦。
第四十四條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履行公共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職責,經常性的開展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依據職責及時查處或上報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大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識和事故救援、處置技能。
第四十六條市級各部門要明確與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監管權限的職責劃分,對已明確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執法權,要盡快辦理相關手續,充實整合執法力量,確保監管到位。
第四十七條各級公安、工商、質監、商務、文化、衛生、教育、旅游、體育、建設、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監管。
第四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公共經營場所注冊登記審驗工作,嚴厲查處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場所。對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按規定取得其他從業資質的,要及時報送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四十九條消防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公共經營場所消防設施驗收,依法對經營場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等進行監管。
公安派出所應加強對“九小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
第五十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燃氣經營活動和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管,特別要加大對違法使用鋼瓶液化氣和非法經營液化氣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
第五十一條質監部門要加強公共經營場所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及操作人員從業資格、燃氣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
第五十二條各級公安、工商、質監、商務、文化、衛生、教育、旅游、體育、建設、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行業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以及容易發生事故的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安全隱患要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三條公共經營場所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將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納入對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對發生較大以上公共經營場所安全事故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8月6日起施行。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6
農藥屬于有毒、易燃危險化學品,為了保證農藥經營過程的安全性,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農藥經營單位必須從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農藥經營、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的有關規定,建筑物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4、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從業人中須經國家授權的部門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5、農藥經營、儲存單位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
6、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規模大小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盜工作。
7、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所涉危險化學品(農藥)的性質分類、分庫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溫存。
8、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農藥。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 生產安全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8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保證本單位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全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相關知識。自覺接受安全監督部門和鄉鎮監督檢查。
三、倉儲、零售部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貼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更換。
四、煙花爆竹經營公司必須購買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全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儲存量不得超過縣安全部門認定數量的煙花爆竹采購銷售臺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能誤導消費者,也不能銷售符合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禁明火、私人接線,倉庫、柜臺內禁煙。
七、倉庫、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經安全培訓的人頂級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及時進行危險自救,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匯報。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9
1、公司經理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經營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經營安全事故隱患。
2、負責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有關安全經營的規定和要求,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為。
3、組織好本單位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消除并報告總公司,發生事故立即報告,并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
4、搞好安全器材,消防設施,防護器材檢查和維護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狀態,督促教育職工合理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5、加強職工管理和培訓,提高職工經營和管理水平,提高經營業務能力,保持倉庫、經營場所清潔、整齊,爭創文明經營管理單位。
6、員工要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反經營安全管理規定,努力工作,熱情待客,文明經商。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0
為保證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食品經營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保持經營場所布局合理、環境整潔、安全衛生。
二、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有效的法定證照。
三、建立并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和購銷臺帳制度。采購食品嚴格檢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銷售食品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銷售憑證,并如實記錄購進(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購進(銷售)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及購銷臺帳保存兩年以上。
四、嚴格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經營“三無”、過期霉變等《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的標簽管理規定。
五、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確保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從事食品經營工作。
六、嚴格執行食品召回制度,發現所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報告監管部門,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七、食品經營戶為食品安全監管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自覺接受職能部門和人民群眾的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1
一、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3、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4、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5、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6、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7、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五、安全例會制度
1、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2、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1、本公司聘用的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旅客、貨主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2、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產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3、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里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4、公司將不定時、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車。
七、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2、凡我公司的客、貨營運車輛均應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3、車輛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善方可參加營運,為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必須按規定進行二、好級維護,關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設備,如滅火器、防滑鏈、防擴網、鐵鍬等。
4、車輛必生故障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場、出站。
5、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6、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庫、生活區亂停亂放。
8、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
A)嚴禁無駕照、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車;
B)嚴禁違反行車命令行車;
C)嚴禁酒后回車、疲勞行車;
D)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E)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F)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G)嚴禁車未停穩時上下乘客;
H)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I)嚴禁車輛載客加油和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J)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K)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駛。
八、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等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2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頒布的安全生產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文件,本公司制定了安全責任制
1、經理是公司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經營、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頒布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文件等及省市有關文件和指示。
3、組織企業員工認真學習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制度等,在布置、檢查工作時,要布置、檢查安全工作。
4、在經營工作中,應全面了解、熟悉;返奈锘匦裕贫ú扇☆A防措施。
5、認真負責員工的安全教育,協助領導抓好本企業所經營的;钒踩夹g知識學習。
6、在經營工作中如發現有不安全隱患,立即向經理匯報,提出整改意見。
7、認真遵守和學習國家所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
8、遵守本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知識學習,增強安全意識。
9、在經營工作中,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現安全隱患,立即向安全員、經理匯報解決。
10、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盡職盡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11、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業。
12、認真學習,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等法律、法規和標準。
13、認真貫徹公司頒布的各項安全經營活動的規章制度。
14、不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15、采購物資時(包括國外進口),必須了解其物化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儲運要求,并索取書面資料(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
16、產品銷售時,應提供物品的.相關安全信息資料。危險性能較大的產品還需當面交代注意事項。
17、必須查驗對方是否有“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若沒有上述證件,必須停止銷售。
18、不得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或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19、不得經營國家命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20、不向無有關部門批準文件的單位銷售一類易制毒化學品。
21、委托有危險化學品資質單位承辦危險化學品,對運輸人員必須告知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性能和儲運要求。非危險品運輸車輛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
22、采購危險化學品前,應先驗證銷售方有無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標識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3、不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24、銷售危險化學品前,應先驗證采購方是否具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向無許可證單位銷售危險化學品。
25、委托有資質認證的企業進行運輸,通過公路運輸的,托運人員應向目地的公安部門辦理公路運輸通行證。
26、與倉儲和運輸方的協議中應包括意外事故的安全處理內容。
27、不得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28、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29、不得銷售包裝物、容器沒有定點標志的危險化學品。
30、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1、未經批準,不得銷售民用爆炸品、劇毒化學品、監控化學品、一類易制毒化學品。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3
1、在工作中要嚴格遵守并落實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對于違反制度、規程的'科室或個人發現一次扣罰50-500元,公開提出批評。
2、值班人員按時到崗做好交接,對于遲到早退現象一次罰款50元,二次100元,依次類推。出現空崗現象一次200元,當班人員出現醉酒現象一次罰款100元。
3、值班人員要做好外來人員登記,在值班記錄上出現漏登漏記一次罰款50元。
4、保衛人員值班過程中要同時做好消防設施器材的日常維護與保養,確保完好無損,如出現人為造成的損壞,照價賠償,并處罰款100元。
5、消防水池水缸如出現嚴重缺水現象一次罰款500元。
6、庫房內商品堆放碼垛違反規定高度距離,對管理員一次罰款100元,并立即重新調整間距高度,出現因受潮、鼠害等其它原因造成商品損壞,照價賠償,并處罰款100元。
7、進入庫區的人員不得將火種帶入庫區,車輛進入庫區一律配帶防火帽,如有違反規定者,一次罰款50元,并處當班保衛人員50元罰款。
8、對因違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并造成嚴重影響和重大損失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或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9、對在安全工作表現突出或對公司安全工作作為突出貢獻的個人,公司年終給予相應獎勵100元一500元,對安全先進科室獎勵300元。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4
1、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按國家安全規定的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不得使用。
2、對機電設備及其特種裝置必須安裝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3、對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要進行定期檢查、檢驗,并實施有效地監控。
4、對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要設置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牌。
5、對使用機械電氣、排土場、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落實責任,進行建檔管理。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5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煙花爆竹的采購和銷售。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安全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10米范圍內,嚴禁用火;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8、一旦發生事故,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協助事故調查。
9、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6
1、實行主管部門負責制,經營點由總務處負責對外發租、發包,并由該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2、總務處對承租、承包方當事人應嚴格審查身份證件和有關證、照,并及時將審查情況報校長室備案。
3、必須居住在經營點內的人員,必須到總務處辦理臨時居住登記手續。
4、總務處與其簽訂的合同、協議書上必須有安全責任條款和違章處罰辦法,必要時應取得一定數額的治安保證金。
5、主管部門應定期派員組織用火、用電等安全檢查,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和超標準使用大功率電源的電器設備。
6、承租經營者不準經營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物品或劣差過期食品,嚴防發生集體中毒事故。
7、承包人應加強自身的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承包期內不發生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7
1.加強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制定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2.對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編寫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預案。
3.從業人員全部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后成績合格持證上崗。
4.加強職工安全教育,操作時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重大危險、危害因素消防配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6.重大危險源罐區儲罐必須標明介質的名稱和危險物品標志。
7.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由專人保管,管理人員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感且熟悉危險化學品儲存規定。
8.重大危險、危害因素、有毒現場必須備防護、防毒器材及救治藥品。
9.重大危險、危害因素必須設立良好的防雷接地并定期檢測。
10.建立重大危險、危害因素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并報所在區縣和市安監局備案。
11.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現場必須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12.重大危險、危害因素區域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13.建立事故檔案,按照“四不放過”要求,認真處理,并保持有效記錄。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8
1、食品儲存有特地的食品庫房,進出食品應登記。
2、庫房四周保證無污染源。
3、庫房應配備專職治理人員定期清掃,定期通風換氣,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準時處理。
4、經檢驗合格包裝的成品應貯存于成品庫,其容量應與生產潛力相適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食品庫房內不得存放個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共性是外觀與食品相像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應配備專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儲存配備專用消毒設備,隨時對儲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進展洗刷消毒。
7、成品碼放時,與地面,墻壁應有必需距離,便于通風。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員、車輛通行,要設有溫、濕度監測裝置,定期檢查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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