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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血相關制度

時間:2023-07-21 12:16:55 曉鳳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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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血相關制度(精選12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輸血相關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輸血相關制度(精選12篇)

  輸血相關制度 1

  輸血前核對制度

  1、輸血前必須對患者進行輸血前檢查包括血型、血常規(血色素)、轉氨酶、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檢測,陽性結果必須記錄并告知患者家屬。

  2、臨床輸血的核對:

  (1)取血者與發血者應嚴格執行“雙查雙簽”制度,共同認真查對科別、姓名、住院號、血型、血類、、貯血量、輸血日期、交叉配合結果和血液質量,以確保輸血安全。

  (2)輸血前要嚴格刻對,由兩名醫護人員對“輸血申請單”、交叉配血報告單和血標簽上的內容逐一仔細核對;檢查血袋有無

  1.標簽破損、字跡不清;

  2.血袋有破損、漏血;

  3.血液中有明顯凝塊;

  4.血漿呈乳糜狀或暗灰色;

  5.血漿中有明顯氣泡、絮狀物或粗大顆粒;

  6.未搖動時血漿層與紅細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現溶血;

  7.紅細胞層呈紫紅色;

  8.過期或其他須查證的情況。

  (3)確認受血者:輸血實施前,由兩名醫護人員面對受血者,核查受血者姓名、病案號(住院號)等資料,詢問并讓受血者或家屬回答相關問題,以確認受血者并記錄在案。

  3、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一次性輸血器。

  4、嚴格執行輸血的無菌操作程序。

  5、從輸血科取走的血液,因強烈震蕩、破損、污染、放置時間過長而造成的浪費應由用血科室負責。

  6、輸血后,經治醫師應及時填寫《輸血記錄卡》,并與血袋、輸血器具于24小時內一并送回輸血科,以便進行輸血療效觀察和登記。

  7、為了保證輸血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發生,血液從輸血科取走后,一律不能再退回輸血科。

  8、檢驗科要及時清理已溶血標本并將當天已發出血液的獻血者標本,放在規定的試管架上,置4℃——2℃冰箱保留7天以便查對。

  交叉配血及輸血記錄單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院號:

  科室:

  床號:

  ABO血型:

  Rh(D)血型:

  血液成分:

  血量:

  輸血性質:

  備用□

  常規□

  緊急□

  需血時間:x年xx月xx日時

  申請醫生:

  主治醫師:

  標本收到時間:月日時

  受血者姓名:ABO

  血型復核(正定):

  (反定):

  Rh(D)血型:

  交叉配血試驗方法

  檢驗者:

  交叉配血試驗結果

  供血者條形碼號

  血液品種

  血量

  血型

  復檢血型

  主測:受血者血

  清+供血者血球

  次測:供血者血清+受血者血球

  ABO

  Rh(D)

  ABO

  Rh(D)

  總計袋數==袋

  血液出庫核對:(血液物理外觀正常□、檢簽完好□、信息正確□)

  不規則抗體篩查結果;上述供血者血液是否進形白細胞除濾:已過濾□未過濾□

  交叉配血者:

  交叉配血復核者:

  發血者:

  配血時間:x年xx月xx日時分

  發血時間:x年xx月xx日時分

  臨床輸血記錄單:x年xx月xx日時分;

  供血者

  條形碼號

  送血者

  收到時間

  收血者

  輸血

  執行者

  輸血

  核對者

  輸血開始時間

  開始滴速/min

  15分鐘后滴速/min

  輸血結束時間

  輸血不良反應:

  (如發生輸血不良反應,請仔細填寫不良反應回報單送輸血科)

  注意事項:(本單須存放與病歷中,排序在檢查單前)

  1、血液制劑要求輕拿輕放,輸血前檢查血液制劑包裝是否完好無損,血液制劑外觀是否正常。

  2、輸注前將血液制劑輕輕搖勻,除0.9%的生理鹽水外,血液制劑不得與任何藥劑在同一輸血器內輸注。

  3、一般情況下血液制劑輸注開始前15min內,輸注速度應控制在2ml/min以內,輸注15min后無輸血反應發生調節至遵醫囑執行。

  4、特殊情況輸注時遵醫囑。記錄單內容一般由護士填寫,醫生須記錄與之相符的輸血病程記錄。

  5、無論什么情況下一袋血離開輸血科后必須在4小時內輸完,超過4小時應棄掉不可繼續輸注。

  6、血液制劑輸注完后請將血袋按醫院相關規定保存。

  輸血相關制度 2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臨床輸血技術規范》、《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

  1、決定輸血前,嚴格執行“輸血前告知制度”,醫患雙方簽署《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入病歷。無家屬簽字的無自主意識的病人緊急輸血,應報醫院職能部門或主管領導同意、備案,并記入病歷。

  2、嚴格執行“受血者輸血前檢查制度”。臨床醫生應嚴格掌握輸血適應癥,詳細要求參照《臨床輸血技術規范》附件三:手術及創傷輸血指南,附件四:內科輸血指南。

  3、臨床醫生按照《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的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臨床用血申請管理制度”的詳細內容執行輸血申請及審核制度。

  4、輸血標本的采集、標本接收、輸血前檢驗、血液發放等步驟,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輸血前核對制度。

  5、輸血科的檢驗項目按照《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有關規定進行試驗。

  6、臨床科室取回血后,遵照《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第七章“輸血”條款執行。

  7、臨床科室對輸血過程進行質量監控和效果評價。

  8、輸血完畢,臨床醫生應對輸血效果進行評價。

  9、輸血完畢后,醫護人員將輸血記錄單貼在病歷中,血袋在病室保存2小時后送回輸血科至少保存1天,按醫療垃圾統一處理。

  10、發生輸血不良反應,醫務人員應按照控制輸血嚴重危害(SHOT)預案執行。

  臨床用血申請分級管理及審核制度

  1、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生提出申請,上級醫生核準簽發后方可備血。

  2、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在800~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生提出申請,經上級醫生審核,科室主任核準簽發后方可備血。

  3、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生提出申請,科室主任核準簽發后,報醫務科批準方可備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不適用于急救用血。節假日、夜間用血報總值班批準。

  急診、搶救用血由經管醫生同意后可隨時向輸血科申請,但事后應按照以上要求補辦手續。

  大量輸血申請和審批制度

  1、患者的血紅蛋白低于80g/L以下、血細胞壓積低于30%以下才可考慮輸血。申請量在800~1600毫升,由經管副主任醫師或主治醫師簽字;申請量大于1600毫升,須經輸血科會診,由輸血科主任簽字后報醫務科批準。

  2、急救輸血(大量失血、急性創傷、換血):申請量在800~1600毫升,由申請科室的科主任或副主任簽字后,送輸血科配血取血。

  3、緊急情況下需大量輸血時,因需要爭取時間搶救患者生命,可口頭或電話向輸血科或醫務科申請大量用血(申請量大于1600毫升),事后要補辦大量用血申請審批手續。

  4、大手術、器官移植及體外循環等治療需輸全血時,須經輸血科會診,由輸血科主任簽字后報醫務科批準。

  應急用血管理制度

  輸血是醫療急救中不可缺少的治療手段,在臨床危重患者的搶救中,可能出現由于缺血或疑難配血耽誤搶救時間的.情況。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制定臨床急救用血管理制度,在遇見突發性事件時,在血液缺乏的情況下,每位醫務人員明確各自的任務和用血技術思路,積極為搶救患者贏得時機。

  1、自然災害和群發性事故而造成大量傷亡下,報院領導和醫務處暫停我院擇期手術用血和非搶救治療用血,全力保證此類臨床用血的同時與中心血站緊急聯系調配血液。

  2、ABO血型系統缺血時,各臨床科室用血需由臨床科室主任審批簽字后報輸血科,由輸血科主任審批使用預警儲備血,然后由輸血科報醫務科備案,有記錄。

  3、Rh陰性稀有血型輸血,由于Rh陰性稀有血型血源缺乏,本院沒有庫存,首先聯系輸血科調配,同時臨床積極進行抗休克治療,擴容補充晶膠體液,保持血容量。輸血科向醫務科匯報血液缺乏情況,同時告知臨床搶救醫生。

  ⒈由于患者有抗-D,必須輸注交叉配血相合的Rh陰性紅細胞,臨床采取低血容量稀釋技術,可以輸注Rh陽性獻血員的血漿。

  ⒉患者如無抗-D,急診搶救生命時,根據臨床輸血技術規范可以啟動相容性輸注Rh陽性紅細胞程序,采取Rh陽性紅細胞配血相合輸注。此時須采取以下措施:

  告知患者和家屬病情,并說明在緊急情況下輸注的利與弊,并在輸血治療同意書注明給患者帶來的后果和并發癥:第一,不會出現溶血性輸血反應;第二,該類Rh陰性紅細胞缺乏,不輸Rh陽性紅細胞危及生命,此時搶救生命是第一位的,輸注Rh陽性紅細胞是搶救生命的必要條件;

  第三,會給以后用血或妊娠帶來不良后果,可能導致妊娠的流產、早產或新生兒溶血病等不良后果(特別是對沒有生育過小孩的女性);第四,患者因本身原發病不治而非輸血治療所能挽回時,不能借口歸罪于輸血治療不當,知情后患者或家屬簽字認可。

  ②臨床科室主任和輸血科主任簽字認可。

  ③醫務科報批或院總值班簽字同意。

  輸血標本采集管理制度及流程

  1、建立并實施輸血標本采集流程,確保受血者標本標識正確、質量符合要求和交接正確。

  2、醫生開出醫囑后,由護理單元執行醫囑。兩名護士仔細核對合血、輸血醫囑、化驗單、交叉配血申請單上各項內容,確認無誤后,打印條形碼。

  3、護士選擇輸血專用試管,條形碼,準備采血用物。

  4、帶用物到床旁,兩名護士認真核對床號、姓名、年齡(腕帶),并由患者或監護人姓名確認,解釋交叉配血申請單、試管條形碼上各項內容。采血時,隨時觀察患者反應,采集患者血樣3-4ml。

  5、采集血樣后,采集護士和核對護士核對病人信息與血樣信息后分別在《交叉配血報告單》上簽名。將《交叉配血報告單》與對應標本同時送輸血科備血。

  6、血樣采集完后應在患者的床邊迅速完成申請單和標本信息的復核,應強制操作人員執行該項規定。

  7、血樣采集后應盡快送往輸血科。合血標本在采集后3天內有效。

  8、除非情況緊急,一般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同一病人輸血前檢查標本和合血標本同一次完成采集。

  9、輸血科工作人員應及時接收和處理標本,發現不合格及送錯的標本應及時反饋給送檢科室,并進行登記。

  10、附:輸血標本采集流程

  臨床輸血流程

  輸血注意事項

  1、取回的血液應盡快輸用,不得自行貯血。輸血前將血液輕輕搖勻,避免劇烈震蕩。血液內不得加入其他藥物,如需稀釋只能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

  2、輸血前后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管道。連續輸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時,前一袋血液輸完后,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繼續輸注。

  3、輸血過程中嚴密觀察受血者有無輸血不良反應,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1)減慢或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護靜脈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的本院醫師和血庫值班人員,及時檢查、治療和搶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記錄。

  4、疑為溶血性或細菌污染性輸血反應,應立即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護靜脈通路,及時匯報上級醫師,在積極配合治療搶救的同時,(1)核對用血申請單、血袋標簽、交叉配血試驗結果記錄;

  (2)核對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不規則抗體篩選及交叉配血試驗。

  (3)遵醫囑抽取患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劑,分離血漿,觀察血漿顏色,測定血漿游離血紅蛋白含量;

  (4)遵醫囑抽取患者血液檢測血清膽紅素含量、血漿游離血紅蛋白含量、血漿結合珠蛋白測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試驗并檢測相關抗體效價,如發現特殊抗體,應進行進一步鑒定;

  (5)如懷疑細菌污染性輸血反應,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細菌菌種檢測;

  (6)遵醫囑盡早檢測血常規、尿常規及尿血紅蛋白;

  (7)必要時,溶血反應發生后5-7小時遵醫囑測血清膽紅素含量。

  參照依據:20xx年10月01日起實施的由衛生部頒發的《臨床輸血技術規范》。

  輸血相關制度 3

  1.輸血科工作人員必須了解并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臨床輸血技術規范》、《醫療機械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我院《輸血管理規定》和補充規定。

  2.輸血科工作人員應在輸血管理委員會和輸血科科主任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必須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開,必須向有關人員交待,說明去向、事由、時間并按時返回。

  3.一般輸血,醫生預先填寫輸血申請單并逐項填寫清楚。護理人員持輸血申請單和貼好標簽的試管,核對病人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病區、床號及臨床診斷正確無誤后,抽取血標本,由專人送輸血科。急診輸血亦同時將輸血申請單和血標本一并送血庫,否則應立即通知有關醫師補齊。

  4.血庫人員在收到申請單及血樣時,與送血人員共同認真核對申請單上的病人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病區、床號及臨床診斷,并與血樣標簽核對是否完全相符,如有不符,應立即退回重送,經核實無誤后方可進行血型及交叉配血試驗。

  5.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范,各項檢驗單必須詳細登記并簽全名。如確遇難以判斷的結果,應向科室負責人或有關上級報告,并認真復查,直至結果明確無誤,方可發血以確保安全。

  6.統一使用本地區中心血站供應的.血液制品,對血站送的血液要認真檢查,嚴格核對,如發現采供血機構所發血的血型標記有誤,或標簽內容模糊不清,應做好記錄,然后通知采供血機構退回復核。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血液一律退回,不得使用。且應及時向科室負責人及醫務科報告。

  7.取血與發血的雙方必須共同查對姓名、性別、并按好、科別、床號、ABO及RH血型、血液的質量和有效期及配血試驗結果等,準確無誤時,雙方共同簽字后方可發出,血液一經領出,不得退回。

  8.血液發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樣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對輸血不良反應追查原因。

  9.主動深入臨床科室,了解輸血情況,密切配合臨床工作需要,大力開展成分輸血和臨床用血技術的研究。

  10.臨床輸血一次用血,備血量超過2000ml時要履行報批手續。

  11.輸血科工作人員應當作好血液冷藏溫度的24小時監測記錄。全血、紅細胞冷藏溫度應當控制在2~6℃,血液應當按保存日期的先后排序,分型存放,先存先用。臨床醫護人員不應拒領。(特殊情況需要保存期短的血例外)

  12.貯存冰箱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儲血室每日三氧滅菌消毒一次;儲血室及冰箱內空氣培養每月一次,需達合格。

  13.認真做好各項記錄及報表,儀器設備及維修記錄,試劑質量要有保證,有關資料需要保存十年。

  14.在血液貯存期出現血袋標簽破損及血液質量問題及保存過期時,由輸血科負責人寫血液報廢申請單,經主管領導確認、批準,即可作出報廢處理,并做好記錄。

  15.必須嚴格履行交接班手續,遇到疑難及特殊情況,及時向上級技師及主任請示。

  16.輸血科每月需擬定下月用血計劃交醫務科,并統計當月臨床各科用血情況、輸血前檢查、輸血反應反饋情況等匯總上報。

  輸血相關制度 4

  一、輸血原則

  (一)臨床輸血應當按照《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嚴格掌握輸血適應癥,杜絕不必要的輸血。

  (二)積極鼓勵通過患者自體輸血及動員家屬、親友互助獻血。

  (三)對血紅蛋白在9克以上或手術用量在400ml以下者,除家屬親友互助獻血外,原則上不得申請用血。

  (四)晚期腫瘤、腦死亡患者和慢性消耗性疾病、瀕臨死亡的'患者,如家屬要求輸血,原則上由家屬或親友互助供血。

  (五)輸血科必須優先、重點保證每次輸血量在600ml以上的大型手術用血或急救治療用血。

  二、用血申請、審批

  (一)決定輸血治療前,經治醫師應向家屬說明同種異體輸血的不良反應和傳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屬同意,并在《輸血治療同意書》上簽字,《輸血治療同意書》入病歷,無家屬簽字的無意識患者的緊急輸血,應報醫教科或主管領導同意、備案,記錄入病歷。

  (二)申請輸血應由經治醫師認真填寫《臨床輸血申請單》,不得缺項,同時由上級醫師或科主任審核并簽字,連同受血者血樣送交輸血科(血庫)備血。

  (三)急救用血,臨床醫師可先申請400ml以下的用血,再由上級醫師簽字(或補簽字)后連同受血者血樣送交輸血科供血;對于大量輸血病人需提前對病人進行評估并將評估預輸血情況通報輸血科以便組織血源。

  (四)對擇期手術者,應大力推行自體輸血,如自體輸血有困難者,可動員家屬或親友獻血。

  (五)對特殊情況下的輸血(如:異型輸血等),需征得患者或家屬同意并簽字,同時應報醫教科或主管領導同意、備案,記錄入病歷。

  (六)如遇一次輸血3000ml的特大型輸血按照《特大輸血審批制度》執行。

  三、輸血登記

  (一)所有臨床輸血(包括成分血)的出入庫均嚴格按照《輸血科建設管理規范》進行登記統計工作。

  (二)每一季度對臨床用血情況進行分析,向輸血管理委員會及分管領導匯報。

  四、輸血反饋

  (一)輸血病人發生輸血反應時,臨床醫生要根據病人反應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并通知輸血科,輸血科根據具體情況協助處理,必要時通知血站協助處理。

  (二)臨床醫生在處理結束后需認真填寫《輸血反應記錄》并送輸血科,輸血科做好登記統計工作。

  (三)檢驗科每月對反饋意見匯總并進行分析,結果上報醫教科、分管院長。

  輸血相關制度 5

  1.輸血科(血庫)工作人員應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愛崗敬業,工作認真仔細,責任心強,法制意識濃厚,嚴格執行相關政策、法規、制度及標準操作規程。

  2.建立全面質量管理體系,科室內設質量管理組織機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有專人負責科室內的質量管理、質量檢測和質量監督工作。質量監督員應負責實驗前、實驗中、實驗后的質量監督工作。

  3.進入輸血科(血庫)的血液及試劑必須有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試劑必須有專人統一管理,有專人負責血液及試劑質量,科主任監督執行。

  4.定期對各種儀器設備進行檢查、校驗和檢定。

  5.每天觀察電熱恒溫水箱溫度2次,觀察儲血冰箱、冰柜的溫度4次,并作好記錄。恒溫水箱內保持清潔,解凍血漿時血漿漏出應及時消毒、換水,并防止交叉污染和職業暴露的發生。

  6.對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臨床輸血基礎理論、基本技能的專門培訓,積極參加各種培訓、會議、學術交流和進修學習,定期進行業務考試和考核,并存入檔案保存。

  7.臨床輸血申請、血樣采集、送檢、血型鑒定、交叉配血、血液入庫、核對、儲存、發放、運輸、輸注、標本及血袋保留、病歷書寫等,必須按《醫療機構用血管理辦法(試行)》和《臨床輸血技術規范》要求執行。

  8.建立健全各項輸血制度、標準操作規程,詳細記錄各種實驗數據,原始資料完好保存至少十年。

  9.積極開展室內質控和室間質評活動,保證臨床輸血質量和安全。

  10.實行定期審核、評價和檢查制度,發現問題進行認真分析和解決,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11.建立輸血信息反饋制度。及時了解臨床輸血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通過科學分析,及時解決,不斷改進和提高臨床輸血質量。

  12.有專人負責到血站領取血液,領血時必須認真核對。核對內容:獻血者血袋條碼號、采血日期、效期、血液品種、血量、血液外觀質量等,準確無誤后,雙方簽字認可。

  13.送交叉配血標本時,臨床醫護人員必須持《臨床輸血申請單》、《配血試驗報告單》,隨同血標本一起交輸血科(血庫)。《臨床輸血申請單》、《配血試驗報告單》填寫完整,字跡清楚,有執業醫師簽字和主治執業醫師審核簽字。血樣標簽粘貼牢固,標簽上正規書寫病人姓名、性別、年齡、病區、床號、住院號、臨床診斷、血型(已知時填寫)等。

  14.輸血科(血庫)工作人員接收標本時,必須逐項認真核對,并檢查標本是否符合要求,無誤后,雙方簽字,方可接收登記。

  15.凡是《臨床輸血申請單》、《配血試驗報告單》填寫有任何一項不符要求或有疑問時,均不能接收血標本。請臨床科室重新驗證后,重新抽取血標本,必要時輸血科(血庫)工作人員到床旁確認血型。

  16.嚴格執行血型鑒定和交叉配血復核制度。對多次輸血者,要查對前幾次血型,一致后才可接收血標本或配血。對于新入院病人,一定要兩次抽血確認血型。交叉配血前一定要再次復查獻血者和受血者血型。

  17.血型鑒定和交叉配血嚴格按標準操作規程進行,abo作正反定型,常規檢測rh血型,交叉配血要用鹽水相與非鹽水相兩種方法配血。

  18.凡出現輸血不良反應,積極配合臨床科室及時認真調查和處理。

  19.嚴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書面記錄,在工作中有疑難問題應及時與科室其他同志協商,妥善解決,重大問題及時上報科主任。

  輸血相關制度 6

  1、醫生填寫患者輸血申請單及患者輸血同意簽字單后,護士核對原始血型、RH正反定性實驗結果及患者姓名、病歷號、家屬同意書、采血樣,并在配血單的指定處簽名送血庫備血。

  2、護士到血庫取血時需與血庫工作人員共同核對:

  2.1、受血者姓名、床號、病歷號、血型、交叉相溶實驗結果。

  2.2、供血者姓名、編號、血型及交叉相溶實驗結果。

  2.3、血液庫存日期,庫存血在4℃冰箱中可冷藏保存2-3W,超過3W不能使用。

  2.4、檢查血液是否有溶血現象:血漿顏色變紅或混有泡沫,紅細胞呈紫玫瑰色,紅細胞與血漿界限不清等。

  2.5、核對完畢在指定處簽名。

  3、血液自血庫取出后勿震蕩,以免紅細胞破壞引起溶血,庫存血不能加溫,以免血漿蛋白凝固變性,應在室溫下放置15-20分鐘,放置時間不能過長,以免引起污染。

  4、輸血前由兩名護士再次核對供血者血型、血液種類、編號、血袋號及受血者姓名、病歷號、原始血型、交叉相溶實驗結果和醫囑。

  5、至患者床前輸血時,嚴格執行查對及無菌操作制度。

  6、輸血應為獨立靜脈通道,使用專用靜脈輸血器,不能同時混輸其它藥物。輸血前按醫囑應用抗過敏藥物,用0.9%鹽水沖管后再行輸血,如同時輸兩位不同供血者的血時,兩袋血之間應用鹽水沖凈輸血器后再輸另一供血者的`血,輸血完成后要用0.9%鹽水沖管。

  7、若發生輸血反應,應立即停止輸血,遵醫囑進行對癥處理,保留輸血器及血袋,并封存保管。

  8、輸血過程中應先慢后快,根據病情、年齡調整輸血速度,并嚴密觀察受血者有無輸血不良反應,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8.1、減慢或停止輸血,用生理鹽水維持靜脈通路。

  8.2、立即通知值班醫師和輸血科值班人員,及時檢查、治療和搶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記錄。

  9、疑為溶血性或細菌污染性輸血反應,應立即停止輸血,及時報告上級醫師,在積極治療、搶救的同時,做好以下工作:

  9.1、核對輸血申請單、血袋標簽、交叉配血化驗記錄,與輸血科聯系,采取相關檢驗措施。

  9.2、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劑分離血漿,觀察血漿顏色,測定血漿游離血紅蛋白含量和血清膽紅素含量。

  9.3、如懷疑細菌污染性輸血反應,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細菌性檢驗。

  9.4、盡早監測血常規、尿常規及尿血紅蛋白。

  10、輸血完畢2h后,患者無輸血反應發生,按要求將輸血袋保存24h后放入醫用垃圾袋中再送焚燒。

  11、凡發生輸血反應,醫護人員應逐項填寫患者輸血反應回報單,并送還輸血科保存。

  輸血相關制度 7

  1、輸血申請單及標本時,應仔細核對受血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床號、住院號、診斷血型、用血時光、既往受血、妊娠等狀況,說明是否明確,標本粘連號與輸血通知單連號、姓名是否全都。

  2、輸血時:發血者、取血者應再次核對病人姓名、血型、病區、床號、住院號、血量;獻血員姓名、血型、血袋號、血量,嚴格執行三查三對制度,同時嚴格檢查血液質量、血袋有無破損,封口是否嚴密,有無污損不清等,確定無誤雙簽名發血。如有任何異樣狀況,一律不得出庫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3、對危險、危重病人用血優先處理準時供應。

  4、每次交錯配血均須用正、反定型法、rh測定、不徹低抗體檢測。如有不符要進一步檢查不得發血。

  5、準時精確填寫報告單。

  6、支配用血時,應執行先儲先用,合理搭配,避開血液超過保存有效期。無特別狀況未經有關領導同意,不得違背上述原則。

  7、受檢標本應置冰箱保存七天備查。

  8、定時檢查各種儀器設備運行狀況,發覺異樣準時處理并上報。

  9、嚴格把握輸血指征,合理用血,杜絕鋪張血源。

  10、血液一經出庫,原則上不得退還。如出庫時光在30分鐘內,未做其它處理,經輸血科鑒定同意,方可考慮重新儲存。

  輸血相關制度 8

  一、輸血前的檢查核對,是對患者生命安全的一項保障措施,科室全體人員要認真負責,確保血液輸用前的.最后關口。

  二、接到輸血申請后,必須對患者進行輸血前的各項檢查,包括血型鑒定和抗體篩檢,確保患者輸血安全。

  三、配血前,必須對供血者血型進行復檢,確保袋內血液血型準確無誤。

  四、血漿融化過程中,必須嚴格對號,嚴防血漿標簽貼錯,造成錯輸異型血漿。

  五、交叉配血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不得隨意改動操作過程,確保配血過程準確無誤。

  六、輸血前必須檢測血清學指標,包括乙肝各項指標、丙肝抗體、hiv抗體、梅毒等,確保在發生輸血感染疾病時查找原因。

  七、血液發出前,必須再次核對患者信息資料和血液信息資料,并與取血人員共同進行核對。

  八、血液發出前,再次對血液質量進行核對,確保質量合格后方可發出。

  九、出現異常情況的血液,不準輸血到臨床。

  十、對于特殊情況下的血液,如出現冷凝集等,要對取血人員交代清楚,或直接通知臨床注意輸血溫度、速度,確保臨床輸血安全。

  輸血相關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獻血法》、衛生部《臨床輸血技術規范》、《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和省衛生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考核細則(試行)的通知》,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輸血申請

  第二條申請輸血應由經治醫師逐項填寫《臨床輸血申請單》,由主治醫師核準簽字,連同受血者血樣于預定輸血日前交輸血科備血。少量出血(出血量少于400毫升)者可以不輸血,為維持血容量可輸晶體液或膠體液代替品。

  第三條決定輸血治療前,經治醫師應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輸同種異體血的不良反應和經血傳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并在《輸血治療同意書》上簽字,《輸血治療同意書》存入病歷。無家屬簽字的無自主意識的患者緊急輸血,應報醫院職能部門或主管領導同意、備案,并入病歷。申請血量超過2000毫升者,填寫大量輸血申請表,報醫務處批準;超過3000毫升者,需經主管醫療的院長批準,并通過醫務處上報市衛生局。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輸血,審批手續后補。

  第四條申請輸血患者,應進行輸血前的檢查。首次輸血,應做血型鑒定、抗體篩查和輸血前檢查4項指標;曾輸過血的患者,在輸血申請單上注明abo血型和rh血型,如上次輸血超過3天,應進行抗體篩檢;如本次新入院,應進行抗體篩檢和輸血前檢查(血傳性疾病4項指標: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體、梅毒抗體、艾滋病抗體)。門診病人3個月進行1次輸血前檢查。

  第五條對于rh陰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應采用自身輸血、同型輸血或配合型輸血。、

  第六條輸血申請要嚴格掌握輸血適應癥。

  第三章受血者血樣采集和送檢

  第七條確定輸血后,醫護人員持輸血申請單、貼好與申請單號相同的試管,當面核對患者姓名、住院號、性別、年齡、病案號、病房(門急診)、床號、血型和診斷,采集血樣。采集血液時不準直接從輸液管或正在輸液的一側肢體采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釋,降低抗體滴度引起配血錯誤。采集血液后注意拔下針頭后再將血液注入試管,以防溶血。采集后注意混勻抗凝劑,以防血液凝集。輸血申請單聯號粘貼試管時,要注意將血液上沿露出,以便輸血科人員觀察血樣情況。

  第八條血液采集后,由門、急診病區醫護人員或指定專門負責人員將受血者血樣和輸血申請單送交輸血科。非急診病人輸血前要先做血型鑒定,避免發生抽錯血樣,輸血時重抽血樣進行交叉配血。雙方進行逐項核對,合格后輸血科保存備用。

  第九條受血者配血實驗的血標本必須是在輸血前3天之內(包括血樣采集當天)采集的,超過3天的必須重新采集。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條受血者配血實驗的血標本必須是在輸血前3天之內(包括血樣采集當天)采集的,超過3天的必須重新采集,輸注血小板患者每次輸注都要采集血樣。

  第十一條輸血科要逐項核對輸血申請單、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樣,復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規檢查患者rh(d)血型(急診搶救患者緊急輸血時rh(d)檢查可除外),正確無誤后方可進行交叉配血。配血操作按標準操作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手術備血、有輸血史、妊辰史、短期內需要接受多次輸血者,收到患者血標本后,及時作抗體篩查。

  第五章取血(血液的發放管理)

  第十三條配血合格后,由醫護人員或科室指定專門負責人員到輸血科取血,病人家屬不得取血。

  第十四條取血與發血的雙方必須查對患者姓名、性別、病案號、病房(門急癥)、床號、血型、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配血實驗結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觀等,準確無誤后,雙方共同簽字方可發出。

  第十五條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發血:

  1、標簽破損、字跡不清;

  2、血袋有破損、漏血;

  3、血液中有明顯凝塊;、

  4、血漿呈乳糜狀或暗灰色;

  5、血漿有明顯氣泡、絮狀物或粗大顆粒;

  6、未搖動時血漿層與紅細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現溶血;

  7、紅細胞層呈紫紅色;

  8、過期或其他須查證的情況。

  第十六條血液發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樣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對輸血不良反應追查原因。

  第十七條血液發出后不得退回。

  第六章輸血(輸血管理)

  第十八條輸血前有2名護士或醫護人員核對交叉配血報告單及血袋標簽各項內容,檢查血袋有無破損滲漏,血液外觀質量是否異常,準確無誤方可輸血。

  第十九條輸血時,負責輸血的醫護人員帶病歷到患者床前,再次核對患者姓名、住院號、性別、年齡、病案號、門急診(病室)、床號、血型等,確認與配血報告相符,再次核對血液后,用符合標準的輸血器進行輸血。

  第二十條取回的血應盡快輸用,不得自行儲血。輸用前將血袋內的成分輕輕混勻,避免劇烈震蕩。血液內不得加入其他藥物,如需稀釋只能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

  第二十一條輸血前后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管道。輸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時,前一袋血輸盡后,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器,再接下一袋繼續輸注。

  第二十二條輸血過程中應先慢后快,再根據失血量、貧血程度、病情和年齡調整輸注速度,并嚴密察受血者有無輸血不良反應,如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減慢或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持靜脈通路;立即通知值班醫師和輸血科值班人員,及時檢查、治療和搶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記錄。

  第二十三條輸血完畢后,醫護人員將輸血記錄單(交叉配血報告單)貼在病歷中。醫護人員對有輸血反應的應逐項填寫輸血反應回報單,并返還輸血科保存或記入病歷。如無反應,將輸血器材存放24小時后毀型消毒處理。

  第二十四條開展自身輸血。對于擇期手術患者,如果患者體質符合標準,要動員患者進行自身輸血,手術患者如果符合稀釋性自身輸血標準,要實施稀釋性自身輸血;出血量較大患者,要采取回收式自身輸血,真正落實好血液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積極宣傳和動員開展擇期手術患者和家庭儲血及互助儲血工作。病房經主治醫師宣傳動員自己主管的并需要輸血的平診患者家屬親友為其術前獻血。

  第七章輸血不良反應管理

  第二十六條輸血過程中應先慢后快,再根據失血量、貧血程度、病情和年齡調整輸注速度,并嚴密觀察受血者有無輸血不良反應。

  第二十七條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1、立即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護靜脈通路;

  2、立即報告值班醫師和輸血科值班人員,及時查找原因、積極治療搶救,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八條疑為溶血性或細菌污染性輸血反應,應立即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護靜脈通路,立即報告值班醫師和輸血科值班人員,并及時報告上級醫師,在積極治療搶救的同時,做好以下核對檢查:

  1、核對用血申請單、血袋標簽、交叉配血實驗記錄;

  2、核對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不規則抗體篩查及交叉配血實驗(包括鹽水相和非鹽水相實驗),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與供血者標本、新采集的受血者標本、血袋中的`血標本重測abo血型、rh(d)血型、不規則抗體及交叉配血實驗。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劑,分離血漿,觀察血漿顏色,測定血漿游離血紅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檢測血清膽紅素含量、血漿游離血紅蛋白含量、血漿結合珠蛋白測定、直接抗人球蛋白實驗及檢測相關抗體效價,如發現特殊抗體,應作進一步鑒定;

  5、如懷疑細菌污染性輸血反應,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細菌學檢驗;

  6、盡早檢測血常規、尿常規及尿血紅蛋白含量;

  7、必要時,溶血反應發生后5—7小時測血清膽紅素含量。

  第二十九條輸血不良反應處理流程為:立即停止輸血、更換輸液管、改換生理鹽水、報告醫生、遵醫囑給藥、嚴密觀察并做好記錄、必要時填寫輸血反應報告卡、上報輸血科、懷疑嚴重反應時、保留血袋、抽取患者血樣、送輸血科。

  第八章成分輸血

  第三十條成分輸血的優點:一血多用,節約用血,制品濃度與純度高,療效好,最大限度地減少輸血不良反應及輸血傳染病。

  第三十一條成分輸血的目的:

  1、補充血容量,可以輸用白蛋白;

  2、補充攜氧能力可輸用紅細胞懸液、洗滌紅細胞等;

  3、補充凝血因子糾正出血,可以輸用血小板、新鮮血漿以及冷沉淀;

  4、糾正免疫功能不全提高免疫力,可以輸用轉移因子、干擾素和丙種球蛋白等。

  第三十二條成分輸血的原則:

  1、嚴格掌握輸血適應癥,血細胞破壞或造血功能障礙都可能需要輸血,輸血的數量和種類取決于患者對血液成分的恢復能力,取決于輸用成分血的壽命,取決于病情需要,決不可千篇一律都輸全血,對可輸可不輸的患者堅決不輸,禁止輸安慰血;

  2、適合成分血的患者,決不給全血,臨床90%的輸血患者是需要某種成分,而不適合輸全血;

  3、各種成分血的輸注劑量要符合治療標準劑量,一次要給足才能達到預期療效。

  輸血相關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血液安全,規范血站執業行為,促進血站的建設與發展,根據《獻血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血站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公益性衛生機構。

  第三條血站分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庫。

  特殊血站包括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和衛生部根據醫學發展需要批準、設置的其他類型血庫。

  第四條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庫由地方人民政府設立。

  血站的建設和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衛生部根據全國醫療資源配置、臨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國采供血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并負責全國血站建設規劃的指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人口、醫療資源、臨床用血需求等實際情況和當地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血站設置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衛生部備案。

  第六條衛生部主管全國血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血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開展血液應用研究和技術創新工作,以及與臨床輸血有關的科學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

  第一節設置、職責與執業登記

  第八條血液中心應當設置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規定范圍內開展無償獻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與制備、臨床用血供應以及醫療用血的業務指導等工作;

  (二)承擔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血站的質量控制與評價;

  (三)承擔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血站的業務培訓與技術指導;

  (四)承擔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血液的集中化檢測任務;

  (五)開展血液相關的科研工作;

  (六)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任務。

  血液中心應當具有較高綜合質量評價的技術能力。

  第九條中心血站應當設置在設區的市。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規定范圍內開展無償獻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與制備、臨床用血供應以及醫療用血的業務指導等工作;

  (二)承擔供血區域范圍內血液儲存的質量控制;

  (三)對所在行政區域內的中心血庫進行質量控制;

  (四)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任務。

  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已經設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設置中心血站;尚未設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經設置的中心血站基礎上加強能力建設,履行血液中心的職責。

  第十條中心血庫應當設置在中心血站服務覆蓋不到的縣級綜合醫院內。其主要職責是,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規定范圍內開展無償獻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與制備、臨床用血供應以及醫療用血業務指導等工作。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采供血機構設置規劃批準設置血站,并報衛生部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明確轄區內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監管責任和血站的職責;根據實際供血距離與能力等情況,負責劃定血站采供血服務區域,采供血服務區域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同一行政區域內不得重復設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與單采血漿站不得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設置。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統一規劃、設置集中化檢測實驗室,并逐步實施。

  第十三條血站開展采供血活動,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沒有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采供血活動。

  《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四條血站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必須填寫《血站執業登記申請書》。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受理血站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委托技術部門,根據《血站質量管理規范》和《血站實驗室質量管理規范》,對申請單位進行技術審查,并提交技術審查報告。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專家或者技術部門的技術審查報告后二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執業登記,發給衛生部統一樣式的《血站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執業登記:

  (一)《血站質量管理規范》技術審查不合格的;

  (二)《血站實驗室質量管理規范》技術審查不合格的;

  (三)血液質量檢測結果不合格的。

  執業登記機關對審核不合格、不予執業登記的,將結果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血站應當辦理再次執業登記,并提交《血站再次執業登記申請書》及《血站執業許可證》。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血站業務開展和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繼續執業。未通過審核的,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審核不合格的,注銷其《血站執業許可證》。

  未辦理再次執業登記手續或者被注銷《血站執業許可證》的血站,不得繼續執業。

  第十七條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規定的服務區域內設置分支機構,應當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置固定采血點(室)或者流動采血車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為保證轄區內臨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設置儲血點儲存血液。儲血點應當具備必要的儲存條件,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根據規劃予以撤銷的血站,應當在撤銷后十五日內向執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執業登記。逾期不辦理的,由執業登記機關依程序予以注銷,并收回《血站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和全套印章。

  第二節執業

  第十九條血站執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

  第二十條血站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采集、制備、供應計劃,保障臨床用血安全、及時、有效。

  第二十一條血站應當開展無償獻血宣傳。

  血站開展獻血者招募,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和良好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血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獻血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采集。

  血站采血前應當對獻血者身份進行核對并進行登記。

  嚴禁采集冒名頂替者的血液。嚴禁超量、頻繁采集血液。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產用原料血漿。

  第二十三條獻血者應當按照要求出示真實的身份證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冒名頂替者獻血。

  第二十四條血站采集血液應當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則,并對獻血者履行規定的告知義務。

  血站應當建立獻血者信息保密制度,為獻血者保密。

  第二十五條血站應當建立對有易感染經血液傳播疾病危險行為的獻血者獻血后的報告工作程序、獻血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二十六條血站開展采供血業務應當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嚴格遵守《中國輸血技術操作規程》、《血站質量管理規范》和《血站實驗室質量規范》等技術規范和標準。

  血站應當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和采供血管理相關工作制度,并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血站工作人員應當符合崗位執業資格的規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業務崗位培訓與考核,領取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血站工作人員每人每年應當接受不少于75學時的崗位繼續教育。

  崗位培訓與考核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血站各業務崗位工作記錄應當內容真實、項目完整、格式規范、字跡清楚、記錄及時,有操作者簽名。

  記錄內容需要更改時,應當保持原記錄內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內容、原因和日期,并在更改處簽名。

  獻血、檢測和供血的原始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血站應當保證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檢測實驗室資格的實驗室進行檢測。

  對檢測不合格或者報廢的血液,血站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血站應當制定實驗室室內質控與室間質評制度,確保試劑、衛生器材、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能達到預期效果。

  血站的實驗室應當配備必要的生物安全設備和設施,并對工作人員進行生物安全知識培訓。

  第三十一條血液檢測的全血標本的保存期應當與全血有效期相同;血清(漿)標本的保存期應當在全血有效期滿后半年。

  第三十二條血站應當加強消毒、隔離工作管理,預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傳播。

  血站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處理,做好記錄與簽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三十三條血站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法定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和衛生部的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血液的包裝、儲存、運輸應當符合《血站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血液包裝袋上應當標明:

  (一)血站的名稱及其許可證號;

  (二)獻血編號或者條形碼;

  (三)血型;

  (四)血液品種;

  (五)采血日期及時間或者制備日期及時間;

  (六)有效日期及時間;

  (七)儲存條件。

  第三十五條血站應當保證發出的血液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其品種、規格、數量、活性、血型無差錯;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三十六條血站應當建立質量投訴、不良反應監測和血液收回制度。

  第三十七條血站應當加強對其所設儲血點的質量監督,確保儲存條件,保證血液儲存質量;按照臨床需要進行血液儲存和調換。

  第三十八條血站使用的藥品、體外診斷試劑、一次性衛生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血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填寫采供血機構統計報表,及時準確上報。

  第四十條血站應當制定緊急災害應急預案,并從血源、管理制度、技術能力和設備條件等方面保證預案的實施。在緊急災害發生時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四十一條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進行血液調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出于人道主義、救死扶傷的目的,需要向中國境外醫療機構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十二條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于臨床,不得買賣。

  血站剩余成分血漿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協調血液制品生產單位解決。

  第四十三條血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報廢血處理和有易感染經血液傳播疾病危險行為的獻血者獻血后保密性棄血處理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血站剩余成分血漿以及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而進行的調配所得的收入,全部用于無償獻血者用血返還費用,血站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特殊血站管理

  第四十五條衛生部根據全國人口分布、衛生資源、臨床造血干細胞移植需要等實際情況,統一制定我國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的設置規劃和原則。

  國家不批準設置以營利為目的的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

  第四十六條申請設置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的,應當按照衛生部規定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初審后報衛生部。

  衛生部對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設置審批按照申請的先后次序進行。

  第四十七條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執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和技術部門,按照本辦法和衛生部制定的.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標準、技術規范,對申請單位進行技術審查及執業驗收。審查合格的,發給《血站執業許可證》,并注明開展的業務。《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未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采供臍帶血造血干細胞等業務。

  第四十八條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在《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原執業登記的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再次執業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執業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章第二節一般血站的執業要求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衛生部規定的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標準、技術規范等執業;

  (二)臍帶血等特殊血液成分的采集必須符合醫學倫理的有關要求,并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則。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必須與捐獻者簽署經執業登記機關審核的知情同意書;

  (三)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只能向有造血干細胞移植經驗和基礎,并裝備有造血干細胞移植所需的無菌病房和其它必須設施的醫療機構提供臍帶血造血干細胞;

  (四)出于人道主義、救死扶傷的目的,必須向境外醫療機構提供臍帶血造血干細胞等特殊血液成分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人類遺傳資源管理規定辦理手續;

  (五)臍帶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須用于臨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采供血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臨床用血儲存、配送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二)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血站管理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轄區內血站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采供血質量的不定期抽檢;

  (四)對轄區內臨床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無償獻血者的招募、采血、供血活動予以支持、指導。

  第五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血站執行有關規定情況和無償獻血比例、采供血服務質量、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綜合質量評價技術能力等情況進行評價及監督檢查,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將結果上報,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衛生部定期對血液中心執行有關規定情況和無償獻血比例、采供血服務質量、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綜合質量評價技術能力等情況以及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的質量管理狀況進行評價及監督檢查,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索取有關資料,血站不得隱瞞、阻礙或者拒絕。

  衛生行政部門對血站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和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批準其設置、執業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或者超越職權批準血站設置、執業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和血站設置規劃的,不予批準其設置、執業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準其設置、執業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三)對血站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血站監督管理的舉報、投訴機制。

  衛生行政部門對舉報人和投訴人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五十七條國家實行血液質量監測、檢定制度,對血站質量管理、血站實驗室質量管理實行技術評審制度,具體辦法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其《血站執業許可證》:

  (一)《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再次執業登記的;

  (二)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后一年內未開展采供血工作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非法采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血站,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三)已取得設置批準但尚未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即開展采供血活動,或者《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再次登記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變造、偽造《血站執業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第六十條血站出售無償獻血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血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執業登記的項目、內容、范圍開展業務活動的;

  (二)工作人員未取得相關崗位執業資格或者未經執業注冊而從事采供血工作的;

  (三)血液檢測實驗室未取得相應資格即進行檢測的;

  (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漿、買賣血液的;

  (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國家頒布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對獻血者進行健康檢查、檢測的;

  (六)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頻繁采集血液的;

  (七)違反輸血技術操作規程、有關質量規范和標準的;

  (八)采血前未向獻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贈者履行規定的告知義務的;

  (九)擅自涂改、毀損或者不按規定保存工作記錄的;

  (十)使用的藥品、體外診斷試劑、一次性衛生器材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十一)重復使用一次性衛生器材的;

  (十二)對檢測不合格或者報廢的血液,未按有關規定處理的;

  (十三)未經批準擅自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配血液的;

  (十四)未經批準向境外醫療機構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十五)未按規定保存血液標本的;

  (十六)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等特殊血站違反有關技術規范的。

  血站造成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衛生行政部門在行政處罰的同時,可以注銷其《血站執業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六十三條血站違反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獻血法》、《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程序審查而使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得到許可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在許可審批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對符合條件的設置及執業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

  (五)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血液,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

  臍帶血,是指與孕婦和新生兒血容量和血循環無關的,由新生兒臍帶扎斷后的遠端所采集的胎盤血。

  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是指以人體造血干細胞移植為目的,具有采集、處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細胞的能力,并具有相當研究實力的特殊血站。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血站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九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調整。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血液中心標準對現有血液中心進行審核,未達到血液中心標準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取消血液中心設置。對符合中心血站執業標準的,按照中心血站標準審核設置與執業登記。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頒布的《血站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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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輸血相關制度 11

  安全輸血管理制度

  一、輸血治療,經管醫生必須與患者或家屬談話,并簽署輸血治療同意書。

  二、護士接到輸血醫囑后,從電腦上打印標本采集條形碼,正確準備試管。

  三、護士根據醫囑,完善輸血全套、血型、交叉配血等各項化驗檢查。

  四、凡申請輸注紅細胞、全血者,護士必須持《臨床輸血申請單》和貼好條碼的試管床邊核對患者腕帶,信息核對無誤后才能采血。

  五、凡申請輸注血小板、冰凍血漿或冷沉淀凝血因子者,一般情況下無需交叉配血。

  六、同時有二名以上患者需進行血型檢查或交叉配血時,必須一人一次分別采集血標本,嚴禁一次采集兩名或以上患者的血標本。

  七、護士采集標本并核對后,進行規范正確確認;將血標本與《臨床輸血申請單》送交輸血科。

  八、輸血科備好血液后,到輸血科領取血液。

  九、領血時,認真做好“三查十對”,核對相關信息無誤時,雙方共同簽字后方可運送。

  十、輸血前、輸血時、輸血后,均應嚴格執行輸血查對制度。

  十一、輸血時應掛上具有醒目的血型標識牌,并告知患者血型。

  十二、輸血時應先慢后快,再根據病情和年齡調整輸血速度,注意聽取患者主訴,嚴密觀察有無輸血不良反應。

  十三、若出現輸血不良反應,執行輸血反應緊急預案與流程,并按照輸血反應報告制度報輸血科、護理部等相關部門。

  十四、輸血完畢,將血型及交叉配血報告單存入病歷,血袋立即送入輸血科保存。

  十五、做好輸血相關的護理記錄,包括輸血時間、種類、量、血型以及有無輸血反應等。

  十六、病房定期進行輸血安全的培訓、學習、考核并記錄。

  輸血科管理制度

  一、輸血科(中心血庫)的設置和配備(一)輸血科(中心血庫)的設置(二)輸血科配備標準1.人員技術職稱:三級醫院至少配備一名副主任醫(技)師以上人員;二級醫院至少配備一名主治(管)醫(技)師以上人員;其他各級醫院輸血科(血庫)至少配備一名醫學專業人員。

  2.房間安排:血型血交叉試驗室、冰箱放置室、采血或自體輸血室、配型移植實驗室、清洗室等。

  二、采供血管理

  1.采血室。要求總體布置寬敞明亮,幽雅舒適;采光良好,獻血員位置明暗適宜,工作人員處可以適當安裝臺燈和壁燈;室內整潔,空氣清新,溫度適宜;每天消毒,定期采樣進行空氣細菌監測。

  2.獻血員。體格檢查、血液學標準、采血量及時間的間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及國家衛生部頒布的《血站管理辦法》。

  3.準備急救藥品和用具,并建立一套完善的獻血員護理程序。

  輸血查對制度

  依據衛生部《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的`要求,制訂抽血交叉配備查對制度、取血查對制度、輸血查對制度。輸血查對制度通過“輸血安全護理單”組織實施。

  1)抽血交叉配血查對制度

  ①認真核對交叉配血單,患者血型驗單,患者床號、姓名、性別、年齡、病區號、住院號。

  ②抽血時要有2名護士(只有一名護士值班時,應由值班醫師協助),一人抽血,一人核對,核對無誤后執行。

  ③抽血(交叉)后須在試管上貼條形碼,并寫上病區(號)、床號、患者的姓名,字跡必須清晰無誤,便于進行核對工作。

  ④血液標本按要求抽足血量,不能從正在補液肢體的靜脈中抽取。

  ⑤抽血時對驗單與患者身份有疑問時,應與主管醫生、當值高年資護士重新核對,不能在錯誤驗單和錯誤標簽上直接修改,應重新填寫正確化驗單及標簽。

  2)取血查對制度

  到血庫取血時,應認真核對血袋上的姓名、性別、床號、血袋號、血型、輸血數量、血液有效期,以及保存血的外觀,必須準確無誤;血袋須放入鋪上無菌巾的治療盤或清潔容器內取回。

  3)輸血查對制度

  ①輸血前患者查對:須由2名醫護人員核對交叉配血報告單上患者床號、姓名、住院號、血型、血量,核對供血者的姓名、編號、血型與患者的交叉相容試驗結果。核對血袋上標簽的姓名、編號、血型與配血報告單上是否相符,相符的進行下一步檢查。

  ②輸血前用物查對:檢查袋血的采血日期,血袋有無外滲,血液外觀質量,確認無溶血、凝血塊,無變質后方可使用。檢查所用的輸血器及針頭是否在有效期內。血液自血庫取出后勿振蕩,勿加溫,勿放人冰箱速凍,在室溫放置時間不宜過長。

  ③輸血時,由兩名醫護人員(攜帶病歷及交叉配血單)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對床號,詢問患者姓名,查看床頭卡,詢問血型,以確認受血者。

  ④輸血前、后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管道,連續輸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時,前一袋血輸盡后,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沖洗輸血器,再繼續輸注另外血袋。輸血期間,密切巡視患者有無輸血反應。

  ⑤完成輸血操作后,再次進行核對醫囑,患者床號、姓名、血型、配血報告單、血袋標簽的血型、血編號、獻血者姓名、采血日期,確認無誤后簽名。將輸血安全護理單(交叉配血報告單)附在病歷中,并將血袋送回輸血科(血庫)至少保存一天。

  輸血相關制度 12

  1、獻血應嚴格按《供血者健康體檢標準》與《獻血法》規定有關內容舉行。

  2、采血室應定期消毒保持清潔,采血室遵守無菌操作制度和采血常規。

  3、正反定型,交錯配血時必需嚴格遵守查對制度,并且用試管法以顯微鏡下為推斷結果。正反定型、交錯配血必需雙簽名,如遇他人定型或送檢單上寫上血型時,也應重新復驗型再舉行交錯配血。

  4、配血標本應放置整齊,配血不能多人同時舉行,以免發生錯誤。血發后,受血者與供者標本須置冰箱保存。

  5、輸血經主治醫師或值班醫師打算,由醫師或護士填寫輸血單,連同病員的血液標本交庫作血型交錯協作實驗。標本試管上應貼上標簽,寫明病員姓名和住院號,以防止差誤。

  6、發放血液及成份必需嚴格檢查質量,準時開具血卡、記帳、記下并填寫輸血反應卡以使了解有無輸血反應。

  7、準時精確填寫輸血報告單,支配用血應執行行儲先用,危險、危重病人與成份優先供應的.原則,避開血液超過有效保存期。血液出庫原則上不行退還。

  8、在病員輸血前,負責輸血的醫師或護士必需再查對一遍后才舉行輸血,并保留部分袋內血液,以備須要時檢查。

  9、經治醫師隨時檢查病員有無輸血反應,浮現反應后應立刻實行救護措施,并與血庫取得聯系。

  10、注重儲血冰箱溫度狀況,上午、中午、下午、夜班均要觀看溫度,并記錄,如遇特別狀況實行應急措施。儲血冰箱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并每月空氣培養一次。

  11、做好臨床用血的開源節流、方案用血與輸血會診工作。向患者家屬宣揚輸血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與輸血后傳揚病毒性疾病的基本學問,大力倡志自體輸血,家屬互助輸血。打算輸血治療時取得患者或家屬的理解,并再《輸血會診單》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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