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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窗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門窗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門窗管理制度1
一、目的':
1、100%符合有關國家規范要求。
2、交付使用后三年內不出現滲漏現象。
二、范圍:公司新建住宅項目門窗工程。
三、施工管理控制程序:
1、做好材料進場驗收,檢查尺寸偏差,有無劃痕、污染,是否按采購合同進行保護。
2、檢查材料進場堆放、運輸及產品保護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檢查門窗洞口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4、進行安裝過程控制及檢查安裝操作是否符合《塑料門窗安裝及驗收規程》。
5、門窗安裝完成后,地盤主任組織人力進行百分之百檢查。
四、嚴格控制門窗框與墻體接縫防水處理的隱蔽驗收:
門窗框與墻體洞口的縫內腔應采用泡沫條填實,再用發泡聚苯乙烯等彈性材料分層填塞,然后用水泥砂漿嵌實。如下圖:
五、檢驗:
1、在外粉刷及塑鋼門窗安裝完成后,用消防水噴淋墻面,每個沖淋面持續時間不少于1小時,到房間內逐一檢查門窗有無滲水現象,其結果須經監理及甲方代表驗收認可。
2、下大雨時,雨后及時到房間逐一檢查門窗有無滲水現象,其結果亦須經監理及甲方代表驗收認可。
六、有關文件:
1、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88。
2、維卡公司《塑鋼門窗安裝要求》。
3、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jgj73—91。
七、本程序文件應發放到下列人員:
注:1、持有本文件者應嚴格按此文件要求執行。
2、若認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處應及時向本文件的審批人提出修改意見。
門窗管理制度2
一、作業準備安全風險控制措施
1、編寫專項施工方案,報監理項目部審查,經業主項目部批準后實施。
2、選擇合理的架空或預埋線路路徑,避開易撞、易碰、易腐蝕場所以及熱力管道。
3、本項目屬于二級風險作業,作業前,按國家電網公司電網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識別、評估及控制辦法辦理《電網工程安全施工作業票a》。
二、作業人員要求
1、現場電工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2、用電人員需掌握安全用電的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
3、作業前,穿戴和設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檢查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是否完好。
三、防觸電傷害安全風險控制措施
1、由電工完成拆接電氣線路、插頭、電氣設備、電燈等相關工作,并處理線路及機具故障。
2、使用電氣設備前,檢查線路、插頭、插座、漏電保護裝置是否完
3、使用振搗器等手持電動機械和其他電動機械從事濕作業時,由電工接好電源,安裝上漏電保護器,操作者穿戴絕緣鞋、絕緣手套后再進行作業。
4、搬遷或移動電氣設備前,先切斷電源。
5、搬運鋼筋、鋼管及其他金屬物時,嚴禁觸碰到電線。
6、禁止在電線上掛曬物料。
7、禁止使用照明器烘烤、取暖,禁止擅自使用電爐和其他電加熱器
8、在架空輸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停止輸電,不能停電時,采取隔離措施,保持安全距離,防止觸碰。
9、電線采取架空措施,不在地面、施工樓面隨意亂拖,若必須通過地面、樓面時采取過路保護措施,物料、人不準壓踏碾磨電線。
四、保護和接地
1、配電系統設置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實行三級配電。配電箱、開關箱裝設漏電保護器,并定期組織檢查和試驗。
2、供電系統須采用三相五線制。
3、配電箱金屬外殼接地良好,其結構具備防火、防雨的功能,箱內的配線采取相色配線且絕緣良好,導線進出開關柜或配電箱的線段進行絕緣并固定,導線剝頭不得過長,壓接牢固。盤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帶電體裸露。
五、現場安全監護措施
附件2、 “主變壓器基礎土方開挖”安全風險預控措施
一、作業準備安全風險控制措施
1、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含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并完善專項施工方案,經職能部門審核、總工程師審批,報監理項目部審查、業主項目部批準后實施。
2、本項目屬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作業前,按規定辦理需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a。
3、向所有參加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指明作業過程中的危險點及安全注意事項。接受交底人員在交底記錄上簽字。
4、勘查現場,清除地面及地上障礙物。
5、做好施工場地防洪排水工作,場地周圍設置必要的截水溝、排水溝。
6、保護測量基準樁,以保證基坑開挖標高位置與尺寸準確無誤。
7、備好施工用電、用水,修好道路及其他設施。
二、作業過程安全風險控制措施
1、放坡開挖
(1)采用放坡開挖時,設置3級平臺分層開挖,每級平臺的寬度為1.5米。
(2)放坡開挖的基坑,符合下列要求:坡頂或坑邊不堆土或堆載,遇有不可避免的附加荷載時,穩定性驗算計入附加荷載的影響;基坑邊坡經過驗算,保證邊坡穩定;土方開挖在降水達到要求后,采用分層開挖的方法施工,分層厚度不超過2.5米;土質較差且施工期較長的基坑,邊坡采用鋼絲網水泥進行護坡。
2、有支護結構的基坑開挖
(1)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一致,并遵循“開槽支撐、先撐
(2)除設計允許外,挖土機械和車輛不得直接在支撐上行走操作。
(3)采用機械挖土方時,嚴禁挖土機械碰撞支撐、立柱、井點管、圍護墻和工程樁。
(4)應盡量縮短基坑無支撐暴露時間。
(5)采用機械挖土,坑底保留20~30厘米厚基土,用人工挖除整平,并防止坑底土體擾動。
(6)對面積較大的一級基坑,土方采用分塊、分區對稱開挖和分區安裝支撐的方法,土方挖至設計標高后,立即澆筑墊層。
(7)基坑中有局部加深的部位,土方開挖前對其邊坡作必要的加固處理。
3、基坑開挖的安全措施
(1)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要有單項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對施工準備、開挖方法、放坡、排水、邊坡支護應根據有關規范要求進行設計,邊坡支護有設計計算書。
(2)人工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于2.5米;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大于10米,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開挖,嚴禁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3)挖土方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巖石或建筑物下進行作業。
(4)設置供作業人員上下專用爬梯。
(5)機械挖土,嚴格控制開挖面坡度和分層厚度,防止邊坡和挖土機下的'土體滑動。挖土機作業半徑內不得有人進入。
(6)棄土應及時運出,如需要臨時堆土,或留作回填土,堆土坡腳至坑邊距離應按挖坑深度、邊坡坡度和土的類別確定,在邊坡支護設計時考慮堆土附加的側壓力。
(7)防止基坑底的土被擾動,基坑挖好后如不能及時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預留15~30厘米厚覆蓋土層,待基礎施工時再挖去。
(8)深度超過2米的基坑周邊必須設置不低于1。2米高的固定防護欄桿,深度超過4米的基坑,加設安全防護網。
(9)如開挖的基坑比鄰建筑物時,開挖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和坡度,以免在施工時影響鄰近建筑物的穩定,如不能滿足要求,應采取邊坡支撐加固措施。并在施工中進行沉降和位移觀測。
4、基坑施工排水措施
(1)基坑開挖要盡可能避開雨季施工,當地下水位較高、基坑較深時,應在枯水期施工,避免在地下水位以下進行基坑開挖施工。
(2)為防止基坑被水浸泡,除做好排水溝外,要在坑四周做擋水堤,防止地面水及基坑內排出的水倒流或滲入基坑坑內要做好排水溝、集水井以便抽水。
(3)開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和挖方的深度和尺寸、選用集水坑或井點降水。采用集水坑降水時,應根據現場條件,保持開挖邊坡的穩定。集水坑應與基坑底邊有一定距離。邊坡如有局部滲出地下水時,應在滲水處設置過濾層,防止土粒流失,并應設置排水溝,將水引出坡面。
(4)采用井點降水,降水前應考慮降水影響內的已有建筑物和構筑物可能產生的附加沉降、位移。定期進行沉降和水位觀測并作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三、現場安全監護要求
項目部設專人全程監護,報請監理項目部進行旁站監理,旁站監理人員未到現場不得施工。
附件3、 “構架吊裝”
門窗管理制度3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企業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企業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條企業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本單位的領導提任,并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企業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正確佩戴和使用。
7、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第八條本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各項目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項目經理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項目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項目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電氣、焊接、車輛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施工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五、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六、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二十一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項目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二十二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七、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項目每周檢查不少于一次;各施工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二十六條發現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項目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公司統一安排整改。
八、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三十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三十一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三十二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三十三條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三十四條發生事故的項目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三十五條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三十八條各項目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公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門窗管理制度4
一、作業準備安全風險控制措施
1、吊裝工作開始前,應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施工措施,并經內部審查批準,報監理項目部審查、業主項目部批準后實施。
2、起重機械應在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經特種設備監督檢驗部門檢測合格,并取得安全準用證后方可使用。各類安全工器具準備齊全,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3、施工前,按規定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技術員對施工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安全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4、吊裝前進行基礎復測,基礎復測時,測量人員應注意基礎周圍環境,防止摔傷。
5、吊裝應考慮天氣因素,在晴朗、無大風、無雪、無濃霧的天氣下進行。
6、勘查現場,清除地面及地上障礙物。
二、作業人員要求
1、起重機操作人員、測量人員等應經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2、施工人員要認真聽清并了解工作票及交底內容,掌握當日工作危險點及預控措施。
3、進入施工現場聽從工作負責人指揮,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嚴防違章而造成事故。
三、吊裝設備選擇
吊車的選用必須按吊車說明書規定的特性曲線進行:
1、根據構架的起吊位置、現場具體情況等確定吊車的站車位置(幅度)。
2、根據構架的就位高度、尺寸、吊索高度等和站車位置,查起重吊車的特性曲線,確定其臂長。
3、根據已確定的幅度、臂長,查起重吊車的.特性曲線,確定起重吊車的承載能力。
4、如起重吊車的承載能力大于被吊構支架的重量,可以選用此吊車,否則重新選用。
5、選擇合適噸位的吊車后,計算出吊裝所用的吊帶、鋼絲繩、卡扣的型號及臨時拉線長度和地錨的荷重,并選用檢驗合格的吊具。
四、作業過程安全風險控制措施
1、吊裝前,作業組人員應仔細檢查構件及附件有無漏焊、虛焊等缺陷并仔細檢查固定螺栓是否緊固,吊車司機要對吊車的各種性能進行檢查。
2、吊裝前應裝設水平保護繩和垂直保護繩,登高作業人員應使用攀登自鎖器。
3、組織試吊,吊物離地面10厘米時,應停止起吊,由安全員和作業組安全監護人一起對吊車和吊具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問題后,方可繼續起吊。
4、在進行吊裝作業時,吊車應盡量靠近所吊物體,不得大于規定的作業半徑,若吊車距離吊物太遠,容易引起吊車傾覆。
5、固定構架的臨時拉線應使用鋼絲繩,綁扎工作應由技工擔任,構架臨時拉線不得少于四根,且固定在同一個臨時地錨上的拉線最多不超過兩根。
6、構架立起后,用兩臺經緯儀在縱橫軸線上校正構架中心及垂直度,根部用鐵楔或木楔進行固定,將兩側臨時拉線錨固。
7、在起吊過程中,應有專人負責、統一指揮,各個臨時拉線應設專人松緊,各個受力地錨應有專人看護,做到動作協調。
8、臨時拉線應由有經驗的人員專職綁扎,臨時拉線綁扎點應靠近a型桿頭,使臨時拉線發揮最大拉力,保證構架的穩定性。
9、橫梁就位時,構架上的施工人員嚴禁站在節點頂上;橫梁就位后,應及時固定。
10、起重指揮要詢問初步找正人員、四角纜風工作人員,柱體基本垂直、鋼塞已塞好、四角纜風已固定好等得到確認后,起重指揮方可指揮松鉤。
11、吊梁時,橫梁與柱頂聯接螺栓全部穿入并平帽,梁上工作人員確認后,起重指揮方可指揮松鉤。
12、在桿根沒有固定好之前及二次澆灌混凝土未達到規定的強度時,不得拆除楔子和臨時拉線。
13、在桿根部及臨時拉線未固定好之前,不得登桿作業。
五、現場安全監護要求
1、吊車起吊和轉動吊臂時,應由專人進行指揮,并由作業組安全監護人對吊車進行監護,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喊停。
2、各個臨時拉線應設專人松緊,各受力旋樁必須有專人看護。項目部由專職安全人員全程監護,報請監理項目部進行旁站監理,旁站監理人員未到現場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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