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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傷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員工工傷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員工工傷制度1
設備制造公司員工工傷管理制度
一、為保障員工在發生工傷后獲得醫療救治和職業康復,以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依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員工(不含公司賜予辦理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人員)。
二、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工作的,在緊急狀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支配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試驗、創造制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緣由受到事故損害的;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致意外損害的; 5、從事維護公司利益活動的;
6、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緣由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損害的7、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因犯罪、違法或嚴峻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傷亡的; 2、自殺或自殘的';打架斗毆導致傷亡的; 3、醉酒導致傷亡的;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單位工傷事故發生后,各人力資源專員必需在24小時內填寫《單位職工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辦公室和平安生產部門,并在7日內將所需材料報齊。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工傷材料的單位,其工傷費用全部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擔當,以工資表形式扣除。情節嚴峻的,在公司范圍內賜予通報。
五、建立工傷責任界定制度。發生的工傷事故,辦公室門都要協作有關部門調查鑒定,進行責任界定,以此確定公司與職工的分擔比例。
六、工傷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按受輕傷和重傷的不憐憫況確定為1-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七、員工因工受傷期間待遇
1、員工工傷醫療期間工資停發,改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為工傷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收入,福利待遇照發。
2、需住院治療的,交通費和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
3、工傷醫療過程中治療非工傷疾病時,傷病費用不能混合報銷。
4、由公司指派員工陪床,陪床期間工資及福利待遇照發;由受傷員工親屬(非本公司員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標準發給生活費。
八、經醫療或勞動部門認定工傷治愈,原單位應支配適當的工作,并支付工資。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的,由所在單位發給降低部分70%的傷殘補助。
九、因工傷所致而不能適應本公司支配的各項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規定的退休條件的,依據公司確認的本人實際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發給退職補助金,此后公司與其本人的一切關系隨即終止。
十、員工因工致殘經鑒定為一至四級全部丟失勞動力量的,退出工作崗位,辦理內部退休手續,每人每月發給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員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發給1500元喪葬費,供給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員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發給1000元喪葬費。
十二、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因工傷殘人員,退休后因舊傷復發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標準發給供給直系親屬撫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發生的工傷,應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方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如賠償金額低于工傷待遇標準,差額部分公司賜予補齊。
十四、員工工傷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員工工傷制度2
為保障職工在生產工作中患病工傷事故損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預防工傷事故,促進平安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方法。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緣由受到事故損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損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損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緣由受到損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損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一)有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關于新職工入職后的各項事宜規定:
1、新職工入職時,上交二代身份證復印件2張(無二代身份證的職工開據戶籍證明)和上交3張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員工入職后,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對員工所處崗位的危急所在有準時提示和說明的義務。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將于每月15號前將上月新增轉正員工的資料整理交至社會保障局參保。
4、新入職人員應在入職時在人事行政部領取并簽訂勞動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統一交至縣人力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勞動合同認證。
五、關于職工離職后有關事宜的規定
1、職工擅自離職后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未按時將離職人員名單上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車間部門相關負責人員應擔當離職人員每人每月繳納保險所損失的費用,并在全公司通報批判。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將不定時的對車間職工人數進行清點,清點過程中,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弄虛作假、隱私舞弊的,每發覺一次將扣除該部門負責人員肯定數目的罰款,并全公司通報批判。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號前將離職人員的名單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除保險。
5、職工合同期限屆滿后離職的,合同解除;合同屆滿后連續任職的,準時通知其續簽勞動合同。
六、關于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規定
1、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任何意外,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應在12小時之內準時上報人事行政部部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2、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或受傷員工本人未對工傷進行上報的,因工傷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擔當。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應準時將工傷人員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七、辦理工傷保險所需供應的材料
1、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病例、藥費報銷單、診斷證明
4、單位事故報告
5、車禍需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6、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7、 2個人的證言證詞(敘述當場事故過程)
8、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員工工傷制度3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制度,推動酒店工作,保障職工利益,在本市工傷保險政策未正式出臺以前,現制定工傷處理暫行規定。
1、酒店員工必需增加'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嚴格執行國家平安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遵守崗位工作紀律,削減和防止勞動事故及職業危害的發生。
2、工傷范圍及其認定、評殘、待遇等,參照勞動部發布的《職工工傷保險試行方法》有關條例執行,夠條件的,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及保險機構提出工傷報告,進行堅決確認,并享受有關工傷待遇。
3、發生工傷但達不到工傷上報鑒定條件的`,即按內部工傷事故處理,詳細方法:
(1)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當在24小時內,將個人申請、部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醫療診治材料,一并上報人力資源部,逐級審批。
(2)工傷較重的,可視狀況賜予工傷假,休息一周內的按出勤計發工資,超過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內部工傷在指定醫院就診的,賜予一次性全額報銷,屬非指定醫院的,就診費用自理。
4、職工由于下列狀況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2)自殺或自殘;(3)斗毆; (4)酗酒;(5)違反工作紀律或違犯操作規程
5、本規定未盡事宜,一律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員工工傷制度4
1.目的
為了掌握工傷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規范工傷申報及費用報銷程序,并使工傷管理有依據可循,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紅塔仁恒紙業有限公司前山工廠及高欄工廠在職的每位員工。
3.定義
工傷是指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職業病、負傷、致殘和死亡。
4.職責
4.1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4.2公司主管平安生產副總全面負責公司平安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監督和指導工傷管理工作。
4.3各部門經理全面負責本部門的工傷管理工作。
4.4各部門領導實行有效的措施掌握工傷事故率,并向人力資源部供應工傷認定及報銷所需相關材料。
4.5人力資源部負責依據各部門供應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辦理工傷事故認定和鑒定手續,并按規定賜予辦理工傷理賠報銷手續。
4.6各部門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應掌握并降低工傷事故率,樂觀協作公司人力資源部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5.工傷事故認定范圍
5.1依據《廣東省工傷管理條例》執行。
6.工傷治療及申報程序
6.1工傷人員必需送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首次急診搶救可就近醫院。
6.2部門相關負責人應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馬上按規定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詳見附件),并在24小時內送至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向社保工傷科申報。如部門或個人發生工傷事故拒報或瞞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公司不予擔當。并追究事故責任人瞞報責任。
6.3人力資源部準時向用人部門了解事故發生緣由及傷亡狀況,經審核后于接到工傷報告12小時內,或工傷事故發生48小時內向社保局電話申報。并于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科書面申報工傷認定。
6.4公司為部分員工購買的意外損害險等商業險種,若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員工或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在事發24小時內向公司財務部報告,并樂觀協作財務部辦理保險理賠等相關事宜。
7.工傷認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證原件、首診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書。
7.2現場證人證明書及現場證人身份證原件、事故人考勤記錄、事故人勞動合同書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損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7.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緣由,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損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緣由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7.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損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供應機動車駕駛證。
7.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8.工傷事故報銷管理
8.1人力資源部負責將工傷報銷材料提報工傷保險部門并且辦理相關工傷保險理賠手續。
8.2凡本公司已參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保險基金擔當應擔當的部分費用,剩余部分費用由公司擔當(但社保不予認可的費用由員工本人擔當)。
8.3工傷醫藥費報銷后,因原工傷部位舊傷復發需要再次住院治療的,必需供應醫院證明交公司人力資源部,且由人力資源部向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并經審批同意,否則不予報銷醫藥費。
9.傷殘鑒定及補助管理
9.1購買社保的一次性傷殘補償金,依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9.2購買意外損害險等其他商業險種的將有保險公司按傷殘程度計賠。
9.3在工傷住院期間,保險公司理賠誤工費的。因凡是認定為工傷,無論有無購買工傷保險,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的工資都由用人單位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支付給員工。故已購買其他商業險種所理賠的誤工費不應再發放給工傷員工。
9.4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標準》執行。
9.4.3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擔當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由公司為其購買意外損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醫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10.預防措施
10.1各部門應實行樂觀的預防措施,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需定期組織的生產平安學問及規范操作學問培訓,使員工根據正確的操作流程作業。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0.2.1有事故隱患,生產作業條件惡劣,拖延不改,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2違反平安制度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確穿帶勞動愛護用品等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4發覺有傷亡事故險情,不馬上報告,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5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懲罰(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0.3.1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10.3.2在事故調查中,拒絕供應有關狀況和資料,或者弄虛作假,嫁禍于人的。
10.3.3事故發生后,不準時實行有效措施,致使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擴大的。
10.3.4事故發生后,不吸取教訓,不實行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10.3.5袒護、包庇事故責任人的。
10.3.6有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10.4對事故的有關責任者,應按有關規定賜予經濟懲罰和行政處分。詳細按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1.附則
11.1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制訂,修改或終止時亦同。
11.2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員工工傷管理制度(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員工的工傷管理有據可依,特制定本規定。
其次條本規定根據國家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其次章工傷處理程序
第三條工傷處理程序
(一)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公司有關領導,并快速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二)在24小時內由平安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初步分析事故緣由,并做筆錄。
(三)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部報告事故經過,并于3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部遞交事故書面報告、醫院方面有關醫療報告及材料。
(四)依據事故有關書面記錄,平安生產管理委員召開會議深化分析事故緣由,明確事故責任,提出處理看法。
(五)人力資源部匯總全部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醫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診斷證明、事故調查報告或事故通報、旁證材料、身份證、工卡等),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遞交至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六)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后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并對仍需要連續治療的工傷職工開出《深圳市工傷員工醫療期告知書》,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或其親屬。對認定為工傷并需要連續住院治療的參保職工,工傷保險部門同時開出《深圳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帳通知書》和《深圳市工傷保險住院結帳單》,通知工傷商定醫院允許其記帳醫療(門診醫療費先墊付,醫療終結后到工傷保險部門核銷)。
(七)受傷員工應當在醫療終結或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或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后三十日內將有關材料遞交人力資源部,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八)對符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部門依據有關材料,通過電腦系統核算出該員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額。并將償付金額轉帳支付給受傷員工。
第三章工傷處理
第四條工傷人員的待遇
(一)公司可依據狀況派人在醫院護理受傷人員。
(二)工傷人員在工傷期間的工資規定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放工傷津貼,工傷津貼的標準相當于員工本人受傷前1個月的工資,其它薪酬照發。
第五條事故分析
(一)平安生產管理委員對工傷事故起因及潛在緣由進行調查分析。
(二)通過上述調查,提出應實行的訂正措施,以免類似的工傷事故重復發生。
員工工傷制度5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修造生產經營過程中工傷事故的預防和管理工作,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業。
本規定中職工工傷認定主要是指企業合同制職工在生產工作中患病損害事故的認定工作,臨時工可參照執行。
3定義
3.1工傷: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擔心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損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損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賜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4管理職責
4.1集團平安環境監督部,負責將集團各部門及下屬各企業職工工傷狀況和相關資料上報集團相應部門。
4.2各企業平安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將本企業職工的工傷狀況及相關資料根據事故上報程序要求上報集團平安環境監督部。
5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5.1職工在下列狀況下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5.1.1從事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緊急狀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工作。
5.1.2經本單位負責人支配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創造制造和技術革新工作的。
5.1.3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5.1.4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符合國家認定的職業病的。
5.1.5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擔心全因素患病不行抗拒的意外損害的,或由于工作緊急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5.1.6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損害的。
5.1.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在復員轉業后舊傷復發的。
5.1.8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緣由受到損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損害的。
5.1.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5.2.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5.2.2自殺或自殘的。
5.2.3醉酒導致傷亡的。
5.3集團各部門及所屬各企業向中遠船務平安環境監督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5.3.1職工所在部門或企業的工傷報告。
5.3.2工傷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應由本單位醫生開具傷、病情診斷書);
5.3.3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因搶險救災發生意外事故失蹤的,應依據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門宣告的死亡結論認定工傷。
5.4工傷上報程序
5.4.1職工發生工傷后,應馬上報告到所屬部門和各企業平安環境監督部門,職工應保留各種醫療診斷記錄。
5.4.2企業平安環境監督部應按事故上報程序要求報告集團平安環境監督部,由集團平安環境監督部負責向集團總公司相應部門匯報。
5.4.3企業應準時上報各種醫療診斷證明,必要時由集團平安環境監督部臨時組成工傷鑒定小組進行醫療鑒定。
5.5對于遲報和漏報的工傷事故,各企業必需隨月度報表附上事故報告、遲報和漏報的有關說明,將緣由說明清晰并由主管領導簽字。
5.6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沒有按規定時間上報或隱瞞不報,最終事后補報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屬受傷者本人責任的,企業和集團有權利要求責任人擔當隱瞞不報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6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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