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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規章制度

時間:2023-05-04 15:53:59 制度 我要投稿

保障規章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保障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保障規章制度

保障規章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

  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聘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8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9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

  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條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1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2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被 的;

  (5)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6)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7)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

  第14條 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16條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7條 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18條 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7:3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19條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保障規章制度2

  一 衛生保潔制度

  1、生活區場地必須做硬地坪,有排水溝,排水暢通地面無積水。

  2、設置盥洗池,二層以上宿舍要有給水源,水斗和落水管設置。

  3、設置生活垃圾箱、茶水亭,上蓋加鎖,有專人負責清運垃圾及茶水供給。

  4、宿舍明亮通風,東西物品堆放整齊,室內清潔,有衛生負責人和輪流值日清掃制度,保持室內整潔。

  5、安排專職衛生保潔人員,負責公用場地清掃,保持生活環境的整潔衛生。

  6、配制消毒除四害設施,杜絕蚊蠅孽生。

  7、辦公室要保持清潔,文具應擺放整齊,做到窗明地凈,無蠅,無鼠。

  8、食堂要做到防塵,防蠅,防鼠,遠離污染源,食堂內外必須每天做到清洗打掃,并保持內外環境的整潔。

  二 消防防火責任制度

  1、現場動用明火,必須有審批手續和動火監護人員。

  2、建筑物每層應配備消防設施,高層建筑應隨層做消防水源管道,配備足夠滅火器,放置位置正確,固定可靠。

  3、焊割作業要嚴格執行三級動火審批制度,嚴禁違章動火,必須持證上崗(焊工操作證動火證)明確監火人,備帶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安全。

  4、油漆間,木工棚及危險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和規定的禁火區域嚴禁吸煙。

  5、非電工嚴禁擅自裝接用電器具,拉設電線。

  6、禁止擅自使用非生產性電加熱和煤油爐等明火器具。

  7、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周圍不準任意堆物,保持道路暢通。

  三 門衛值班與保衛制度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加強對施工現場保衛工作的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建立門衛值班與保衛制度。

  1、施工現場要建立門衛和巡邏護場及交接班制度,護場守衛人員要佩帶值勤標志。

  2、非施工人員及本工地人員不得隨便進入施工現場,外來人員聯系業務或找人,警衛必須先驗明證件,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工地。

  3、進入工地的材料,警衛值班人員必須進行登記,注明材料規格、品種、數量,車的種類和車號。

  4、外運材料必須有單位工程負責人簽字,警衛人員方可放行。

  5、每月對職工進行一次治安教育,每季度召開一次治保會,定期組織保衛檢查,并將會議檢查整改記錄存入內業資料內備查。

  6、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并設專庫、專人發放保管,作好成品保護工作,并制定具體措施嚴防盜竊、破壞和治安災害事故發生。

  7、施工現場發生各類案件和災害事故,要立即報告并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機關偵破。

  8、門衛值班人員不得隨便離開崗位,如被發現進行批評教育,并給予罰款。

  四 臨時用電定期檢查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生產順利進行,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定期檢查制度:

  1.工現場電工每天上班前檢查一遍線路和電氣設備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沒月對所有的配電箱,開關箱進行檢查和維修一次,并將檢查和維修情況做好記錄。

  2、施工現場每星期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安全員、技術員、電工對工地的用電設備,用電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并把檢查和解決的情況寫成材料入檔備案。

  3、公司質安部每月對現場的臨時用電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查出問題時,定人、定時、定長、措施進行整改,對整改的'情況進行復檢。

  4、 檢查內容按建設部88年頒布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46-88和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建筑安全)中有關內容進行檢查。

  五 項目現場的落手清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管理班組落手清工作是搞好項目工程場容場貌的基礎,也是安全生產、提高工效、降低成本的有效措施。應該必須發動班組,抓好班組管理,按各種班組操作落手清標準進行定期考評并與獎、罰掛鉤,在提高班組操作素質的基礎上,各班組自覺地按照各自的管理標準做好操作落手清工作,以保證場容管理水平的提高。

  項目管理領導班子要有人負責落手清工作的推行、檢查、考核。由技術員、安全員、施工員負責實施具體的檢查、考核,原則上誰簽發任務單誰考核,一般由施工員負責。評分符合標準,不弄虛作假,扣分處注明原因,重實據,獎罰要分明。

  (3)施工現場落手清工作的一般要求:

  1、施工班組必須做到邊施工邊清理,落地灰。鋼筋、磚塊、木料、扣件等及時清理回收,清理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倒在指定點。

  2、樓層、道路、建筑物四周要求做到無散落的混凝土、沙漿、碎磚等雜物。建筑垃圾集中歸堆,凡能利用的應作到就層就地破碎使用。

  3、班組使用的手推翻斗車、工具車、設備、周轉材料、大模板等用后及時沖洗鏟清按規定存放,注意保管。

  4、 在腳手架操作的施工班組,必須在操作完畢后及時清除底笆上砼,砂漿、碎磚等雜物,不能影響其他班組區域落手清工作。

  5、落手清工作最基本要求是:“工完料盡場地清”。

  六 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制度

  1、 生產班組每天上班前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及時做好班組安全活動記錄,交底要有針對性的內容;

  2、 施工員、安全員每天對作業面上須進行日常安全檢查,對檢查時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整改措施,落實執行人員和整改期限;

  3、 項目工程部每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并由安全員及時做好臺帳;

  4、 檢查要有重點,要講究實效,并建立項目整改書面通知單,及整改反饋檔案制度;

  5、 項目要設置專人負責安全的管理及有關記錄,對較大隱患在短期內不能及時整改的,應采取緊急措施并向上級請示;

  6、 對操作班組或個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制度的行為要及時制止,并以相應的獎罰措施。

  20xx年9月1日

保障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健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風險提示: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咨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閱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可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下一個工資發放日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風險提示: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而是該秘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通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秘密采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便于舉證,有利于企業借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維護合法的權益。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五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自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賬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________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________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風險提示: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規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后果。

保障規章制度4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簽定時間: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民法典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本職工作、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健康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面試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民法典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個月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公司考勤和辭職等有關制度。

  第二十四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向全體職工公布。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員工手冊,職工閱后簽字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的解釋與修改權歸行政部。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啟用。

  甲方:________ 蓋章: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蓋章: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

保障規章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本職工作、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健康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面試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個月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公司考勤和辭職等有關制度。

  第二十四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向全體職工公布。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員工手冊,職工閱后簽字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的解釋與修改權歸行政部。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啟用。

保障規章制度6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我市所有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須事先征求工會和職工意見,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民主討論通過(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過半數通過),并在用人單位內部長期公示。

  第四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當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職工的條件和方法,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各環節的具體規定和經濟補償賠償辦法。

  (二)工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含獎金分配辦法)等基本工資制度及加班加點、病假、產假等特殊情況下的職工工資支付辦法。

  (三)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

  (四)工時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辦法、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

  (五)職工獎懲制度,主要包括對職工的獎勵和違紀處理辦法。

  (六)職工培訓制度,主要包括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以及對新錄用人員上崗前培訓的辦法,建立培訓、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七)其他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制定的內容。

  第五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制定的依據:

  (一)制定勞動合同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寧波市勞動合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原勞動部《 》和我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二)制定工資管理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寧波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實施意見(試行)》等。

  (三)制定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寧波市《關于印發〈關于調整和完善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寧波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寧波市區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女職工生養基金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等。

  (四)制定工時及休假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浙江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寧波市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及實施細則等。

  (五)制定職工獎懲制度的依據,主要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復函等。

  (六)制定職工培訓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勞動保障部《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培訓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寧波市職工教育條例》等。

  第六條 我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必須落實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和備案工作提供免費服務。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在市工商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備案工作。

  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在本縣(市)、區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備案工作。

  第七條 我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原則上實行自愿備案。

  (一)20xx年1月1日后新開辦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在正式開業后半年內將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對20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報送備案時間不受限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有要求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進行審查的,用人單位必須按要求上報備案。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上報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備案時,須統一裝訂成冊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說明該規章制度所具備的程序性規定及內容的合法性。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新開辦用人單位報備文書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到用人單位實地查看并公告單位職工。

  用人單位必須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公告。

  20xx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單位,其辦理時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須在接到新開辦用人單位報備文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程序上和內容上都合法的,應出具同意備案意見書。

  20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其辦理時間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條 同意備案后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與相關政策法規保持一致,并隨政策法規的立、改、廢作相應修改。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勞動法》

  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障規章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聘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8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9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條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1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2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4)被勞動教養的;(5)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6)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7)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

  第14條 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16條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7條 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18條 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7:3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19條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保障規章制度8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我市所有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須事先征求工會和職工意見,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民主討論通過(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過半數通過),并在用人單位內部長期公示。

  第四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當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職工的條件和方法,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各環節的具體規定和經濟補償賠償辦法。

  (二)工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含獎金分配辦法)等基本工資制度及加班加點、病假、產假等特殊情況下的職工工資支付辦法。

  (三)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

  (四)工時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辦法、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

  (五)職工獎懲制度,主要包括對職工的獎勵和違紀處理辦法。

  (六)職工培訓制度,主要包括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以及對新錄用人員上崗前培訓的辦法,建立培訓、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七)其他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制定的內容。

  第五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制定的依據:

  (一)制定勞動合同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寧波市勞動合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我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二)制定工資管理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寧波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實施意見(試行)》等。

  (三)制定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寧波市《關于印發〈關于調整和完善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寧波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寧波市區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女職工生養基金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等。

  (四)制定工時及休假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浙江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寧波市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及實施細則等。

  (五)制定職工獎懲制度的依據,主要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復函等。

  (六)制定職工培訓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勞動保障部《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培訓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寧波市職工教育條例》等。

  第六條 我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必須落實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和備案工作提供免費服務。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在市工商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備案工作。

  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在本縣(市)、區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備案工作。

  第七條 我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原則上實行自愿備案。

  (一)20xx年1月1日后新開辦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在正式開業后半年內將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對20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報送備案時間不受限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有要求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進行審查的,用人單位必須按要求上報備案。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上報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備案時,須統一裝訂成冊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說明該規章制度所具備的程序性規定及內容的合法性。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新開辦用人單位報備文書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到用人單位實地查看并公告單位職工。用人單位必須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公告。

  20xx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單位,其辦理時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須在接到新開辦用人單位報備文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程序上和內容上都合法的,應出具同意備案意見書。

  20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其辦理時間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條 同意備案后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與相關政策法規保持一致,并隨政策法規的立、改、廢作相應修改。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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