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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1
一、總則
煤礦是靠技術進行生產的,沒有過硬的技術,企業難于立足于市場,不搞好新老工人之間技術上的傳幫帶,企業的生產技術就難于傳承,企業也就難于生存和發展。沒有企業的紅火發展,工人就沒有利益可言。因此,全廠上下都要重視“師傅帶教徒弟”工作。但是,目前這一工作還存在著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少數師傅不愿意帶教徒弟,或者是不夠真心實意的帶教徒弟,二是少數學徒新工人不誠心的拜師,不積極地向老師傅學習。為了解決好這一問題,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責任法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的每一位師傅,都有帶教學徒的責任和義務,其工資中本身都含有帶教學徒的酬金部分,因此,帶教學徒是其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神圣的任務,拒絕企業安排的帶教學徒任務者或不認真履行帶教學徒的責任的,不僅工資中的“帶徒費”不再計發,而且企業有權按規定給于處罰。
三、結對安排
總經辦會同生產部負責師傅與學徒的教學組織工作,有權給師傅下達任務,師徒也可以自愿結合成教學對子,報告總經辦備案;一個
師傅可以帶教一名至多名學徒,具體帶多少,由生產部統籌安排。每位師傅必須自覺遵照公司有關規定,無條件的接受帶教學徒的工作和任務。
四、規范程序
為了規范和嚴肅“師傅帶教徒弟”工作,師徒關系確定后,一要在所在區、隊公布,接受監督,二要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統一要求,簽定“師傅帶教徒弟”協議(附后),雙方必須按照協議條款執行,不嚴格執行協議者,不僅承擔經濟責任,還可能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五、師傅和學徒的資格、責任和要求
(一)師傅的.基本條件
1、技術過硬,在本車間、本機組技術操作上比較精通;
2、思想作風過硬,為人和氣,肯于助人為樂,敢于嚴格要求,善于傳幫帶;
3、普通話基本過關,表達能力較好,檢查監督及時。
(二)師傅的主要職責
1、首要是傳受技能,從基本知識、技能抓起,言傳身教;
2、幫思想,帶作風,把優良作風、職業道德、安全生產經驗傳給徒弟;
3、嚴謹的教學作風,對學徒要嚴格要求,嚴格訓練;
4、要胸懷寬廣,真心待徒,切實把自己的一技之長傳授給徒弟。(三)徒弟的基本要求
1、原則上新員工均視為學徒工;
2、徒弟必須有學藝的愿望,有相應的文化基礎,肯學上進;
3、尊重師傅,謙虛好學,勤學好問,服從師傅教導;
4、勤奮刻苦,認真實踐,不怕苦、累、臟;
5、能主動幫師傅分憂解難,幫師傅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務;
6、善于察觀,多動腦筋,及時捕捉和琢磨透技術的關鍵門道,把師傅的絕活絕技學到手;
7、通過學習,達到技術進步快,思想有提高,作風轉變好,安全無事故。
六、運作、考核、獎懲
1、為了保證教學工作扎實有效地開展,區、隊領導會經常性的對學教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時間可以分月、季度、半年等,考核成績張榜公布,并注名師傅和學徒名單。
2、學徒期一般為月,經過考核不合格者,該學徒一般辭退;有進一步培養價值的,需要延長學徒期的,師傅提議,報經車間領導同意和總經辦批準即可。
3、學徒成績在同類型學徒考核中名列前3名,給師傅和學徒各獎勵50-100元;考核成績在倒數后2名的,扣罰師傅30元,處罰學徒20元;
4、對連續三次所帶的徒弟考核在前兩名的師傅,獎勵師傅200元,并作為加工資的依據記功在檔。
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2
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第1條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控制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第2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在規劃煤礦長遠發展的同時規劃安全生產,制定煤礦年度生產經營目標的同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第3條礦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負責,實行民主管理,采取相應的組織、技術和政策措施,鼓勵職工參加安全目標管理工作。
第4條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礦每年制定企業安全目標管理計劃,內容包括:
(1)企業的安全生產形勢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標:杜絕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絕重大非人身事故。
(3)保證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組織、技術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標管理的實施、考核和獎懲。
第5條納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標計劃的安全管理目標包括:
(1)不發生死亡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
(2)重傷事故率;
(3) 礦井安全隱患整改率;
(4)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和全員培訓率;
(5)礦井質量標準化達級;
(6)設備完好率;
(7)遵章守紀,制止“三違”;
(8)煤礦軟件管理和安全設施投入。
各項管理目標值不得低于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和政府主管部門對安全工作的要求;沒有規定的,不低于上年實際或計劃水平。
第6條制定和落實年度安全目標管理計劃,礦與區隊或班組以簽訂合同或責任狀等形式,將各項安全管理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并逐級按季、月考核。考核內容包括:
(1)承諾的安全管理目標完成情況;
(2)區隊或班組安全管理情況;
(3)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
(4)遵章守紀,制止“三違”情況。
第7條煤礦鼓勵職工參與安全目標管理,對完成安全管理目標好的區隊、班組或個人給予獎勵。
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第1條為了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及時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2條煤礦每周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遇有特殊情況,如傳達上級會議精神等,應隨時召開。
第3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由礦長主持,特殊情況下,由礦長授權的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礦長或總工程師主持。
第4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參加人員:各副礦長、值班礦長和安全檢查人員,必要時可吸收相關工種負責人和區隊或班組長參加。對應參加會議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無故曠會的,除提出批評外再給予經濟處罰。
第5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的內容和任務是研究企業安全生產,研究分析礦井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并落實到有關工種和人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
(2)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
(3)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4)決定事故隱患治理、安全投入、獎懲、表彰等事項;
(5)研究其他相關安全生產事項。
第6條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應當有準備,抓住重點,講究實效。并提前一天將會議內容通知與會人員。
第7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設規范的專門會議記錄。
(1)準確記載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記錄人、會議主題內容、會議決定事項,按發言順序如實記錄發言人的姓名、職務和發言要點;
(2)會議結束,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審閱簽字;
(3)會議記錄保存2年,不準缺頁、涂改。
安全獎懲制度
第1條為了規范職工安全行為和安全獎懲工作,保證生產安全,根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2條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堅持以精神鼓勵和教育為主,以處罰為輔的原則,引導職工遵守規章制度,自覺搞好安全生產。
第3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者,依照本制度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違反操作規程的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依照本制度實施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4條職工必須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義務,遵守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遵守企業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對本職的安全工作負責。職工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本礦規章制度的,不論是否產生后果,均應承擔責任。
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隊、班組和個人,由礦給予獎勵: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單位的負責人;
(2)有技術革新或發明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3)由于個人行為而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個人;
(4)在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
(5)提出合理化建議明顯改善安全狀況的個人;
(6)其他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礦給予經濟處罰:
(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的;
(2)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3)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安全生產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標的單位或個人;
(5)對生產安全事故負直接或間接責任的。
第7條對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職工實施經濟處罰,根據違章情節和危害后果,區別情況,分別處理。處罰前由安全檢查人員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礦長批準后實施。對職工實施安全處罰,允許職工陳述和申辯。
(1)違章情節較輕或尚未產生不利后果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后果較嚴重或屢教不改的,加重處罰,直到給予行政處罰;
(2)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違章作業造成嚴重后果或經常違章違紀屢教不改的,由礦依法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8條玩忽職守,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或違章指揮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實施經濟處罰外,還將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經礦長批準,賠償金額可酌減。
第9條建立違章登記記錄。凡在各類檢查中被查出違章現象或行為的,必須進行登記。
第l0條區(隊)長、班組長、安全檢查人員和其他對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依照本制度加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行為;在現場發現違章而不制止的,按違章給予處罰。
第11條依照本制度,礦另行制定職工“三違”處罰規定,與本制度一并執行。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第l條為了規范安全技術審批工作,落實技術審批責任,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技術審批,是指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和臨時措施的審批。
第3條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和臨時措施依照本制度編制和審批。編制、審批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4條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報省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的,如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報告、已留設的防水煤柱需要變動時新編的設計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按程序上報。
第5條經批準的設計、措施、報告,如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的通風設計、安全措施,礦井瓦斯等級、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報告,煤塵爆炸性、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等,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6條煤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采區設計方案、礦井反風演習計劃、采區水文地質探查設計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按規定的程序報市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第7條其他由礦批準的,如單項工程、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業規程、補充安全措施、巷道貫通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的停風措施等,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8條采區設計方案,采區、采煤工作面設計和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的編制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要求。采掘作業規程的編制應符合采區設計和工作面設計。
第9條設計、規程和措施應當符合實際,內容全面、具體,體現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生產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10條設計、措施和規程的編寫,應條文清晰,語言精當,數據準確,表達簡練。計量單位、計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跡清楚、圖表清晰、裝訂整齊。
第11條經批準的安全措施、作業規程,總工程師必須向參與施工的所有作業人員傳達貫徹。傳達貫徹結束,接受傳達的人員簽字。未參加傳達貫徹的人員要補課。
第12條超越技術審批權限進行技術審批的,要及時糾正;設計、安全措施、作業規程等有嚴重缺陷,審批人員未能認真履行審批職責造成后果的,追究相關編制、審批人員的責任。
第13條本制度與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有抵觸時,按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安全檢查制度
第1條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2條煤礦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依照本制度進行安全檢查,不斷改進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生產。
第3條對政府有關部門安排部署的安全檢查,礦長或生產副礦長負責安排落實。政府有關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安全檢查、監察時,區隊或班組及有關人員要積極予以配合。
第4條礦長負責組織本單位的安全檢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對安全檢查負全面責任。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檢查負責。
第5條由礦長組織,每半年進行一次綜合性安全大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職工培訓計劃執行情況。
(2)是否樹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將安全放在生產的首位。
(3)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適宜,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處于執行狀態;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
(4)安全管理保障體系是否滿足管理需要并發揮作用,職工是否樹立了安全生產意識,是否形成了全員參加的管理網絡。
(5)作業場所是否存在環境、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是否落實隱患治理措施。
第6條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礦每月至少進行1次,定期安全檢查由礦長組織,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和安全檢查人員參加,分別對井上下作業現場、設備和設施進行全面檢查。
第7條礦長定期檢查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執行情況;經常檢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修訂、修改。
按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每半月組織一次專項安全檢查,及時解決分管范圍內存在的安全問題。
第8條對生產作業現場、設備、安全設施和人的行為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為。
(1)礦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礦長、總工程師和值班礦長下井指揮生產,必須同時檢查安全工作。
(2)安全檢查人員要深入井下作業現場檢查。
(3)區隊長或班組長作業前,必須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
(4)作業人員在作業前,應對作業環境、使用的設備進行認真檢查。
第9條安全大檢查、定期安全檢查和專業安全檢查實行安全檢查表制度。檢查前制定安全檢查表,檢查中應認真依照安全檢查表逐項檢查、填寫。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責任人。
第10條作業人員必須按“三大規程”要求,實行標準化作業,做好崗位責任范圍內的檢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11條安全檢查人員日常監督檢查,應當檢查《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制止“三違”行為。現場檢查應當全面,突出重點。檢查地點、時間、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要如實記錄。安全檢查員對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能夠解決的事故隱患有權要求限期解決;對有發生事故危險的.場所,有權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對違章行為有權提出處罰意見;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及時向礦長或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12條對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檢查或檢查工作不認真,檢查后未及時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實整改措施導致事故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安全處罰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實施經濟處罰。
第l3條安全檢查記錄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報告制度
第1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作業環境和設備、設施及礦井周邊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礦井安全,導致事故的危險情況。
第3條本制度適用于本礦各類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整改。
第4條礦長對本礦存在的事故隱患負有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的責任。建立煤礦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的組織領導。
第5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相關人員的職責是:
(1)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全面責任;
(2)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對礦長負責,負責組織對主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3)區隊長或班組長負責職權范圍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4)安全檢查人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綜合管理。
第6條煤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例會制度,保證每月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一次。煤礦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向礦長及有關部門報告;班組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立即整改,并向當班調度室或值班礦長報告。
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級別、隱患類別、風險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資金情況等內容。
第7條對煤礦事故隱患實行分類掌握、分級管理。
(1)根據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別,事故隱患分為l0類: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水害、提升運輸、機電、放炮、頂板和其他。
(2)按嚴重程度、解決難易,事故隱患分為3級:
A級:危害嚴重或治理難度大,需要停產整頓的。
B級:危害比較嚴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須由礦限期解決的。
c級:對礦井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區隊或班組能夠且必須解決的。
第8條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進行定性、定量的評估,確認事故隱患的類別和級別,同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責任人。重大事故隱患還要落實項目、資金和施工隊伍。
第9條排查出的A、B級隱患,由礦治理,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治理措施,礦長落實整改、保證資金;C級隱患由區隊或班組立即解決。
第10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前,必須有由總工程師組織制定、礦長批準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計劃。必須加強對隱患的監控,并告知作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措施,否則,不準從事相關作業。
第11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
由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存入事故隱患管理檔案。
第12條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建檔制度,實行事故隱患跟蹤管理。
第l3條煤礦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檢查和安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及時研究整改措施,對事故隱患進行監控,督促落實整改措施,防范事故發生。
第14條因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實不力導致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
第1條為了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煤礦企業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每兩年對煤礦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將安全評估報告報送煤炭主管部門備案。評估要由國家認可的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或由國家認可的專業技術人員主持評估。安全評估報告要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對策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
第3條煤礦必須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4條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由煤礦礦長負責,總工程師和相關人員具體負責日常監控工作。負責重大危險源監控的人員必須熟知重大危險源的危害程度、特點和預防措施。對監控工作要認真負責,一絲不茍。
第5條在重大危險源的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牌,并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6條監控人員必須對重大危險源實行24小時監控,并做好監控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礦長及上級主管部門。
第7條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必須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整改責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8條煤礦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維護好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
第9條針對重大危險源制定詳盡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評價、總結、完善預案。
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3
一、建立健全瓦斯監控系統。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必須具備防雷電保護和斷電狀態以及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儲存和打印報表功能,具備不少于兩個小時的不間斷電源,中心站主機不少于兩臺,一臺工作,一臺在線備用。
二、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在市局審查允許準入的廠家內購置安裝、使用。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三證一標志”(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標志),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三、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邊側不小于200mm,風速、負壓、溫度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應該點測值的地方。
四、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規程》要求、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瓦斯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五、安全監測人員入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器。
六、各種傳感器、分站等安全監控設備的備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20%。
七、配備監控設備校驗議,建立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配足安全監測人員、儀器儀表檢驗維護人員,定期對安全監控系統進行調校,監控系統值班人員每班不得少于1人。
八、安全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一次,甲烷傳感器等采取載體催化元件的`檢測設備,每七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調試一次,其它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九、認真填寫監控系統運行日志,及時填寫校驗檢修記錄,發現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時報告并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切斷控制開關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允許范圍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十、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十一、甲烷傳感器及其分站,使用前通電試運行不得少于48小時,并調試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4
一、安全監測系統的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標準)中的規定。
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運行。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6201—20xx規定,穩定性不小于15天。
三、調度監控中心維護員負責安全監測設備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監測設備的使用、懸掛、移設由現場當班瓦檢員負責,總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內的監測設備由監控中心維護人員負責懸掛和日常維護。
五、對需要經常移設的傳感器、電纜,須有采掘瓦檢員按規定移設,嚴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設各類監測設備及電纜等均由所施工單位的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礦調度匯報,礦調度和要做好記錄并及時通知相關人員現場處理。對于設備、纜線保護不到位、故意破壞、丟失和人為造成監測傳感器監測數據失真,按《公司三違處罰辦法》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六、監測工必須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使用單位保證正常使用。若不按規定移設和懸掛的,對使用地點當班瓦檢員罰款100—300元。移設傳感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18
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的損壞。人為因素造成傳感器誤報警,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七、使用單位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設備保護。施工過程中造成監測纜線、傳感器等損壞的,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造成傳感器等監測設備報廢的,由施工單位按原價賠償,并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
八、各生產單位在編制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位置、主機、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監測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安全監測設備的懸掛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九、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報告,上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在安裝配電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調度監控中心負責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日常的校驗設置工作。
十、與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調度監控中心聯系,并共同處理。檢修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裝置暫停運行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19
十一、所有安全監測系統設備入井前必須在地面經過24~48小時聯機運轉,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后方可入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十二、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安裝完畢后,在開工檢查時現場進行交接,使用單位接收后,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單位負責。一旦出現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電纜、接線盒、傳感器)的損壞、丟失,按相關規定追究使用單位的責任。
十三、安裝、拆除監測設備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向有關部門提交《監測設備安裝申請單》或《監測設備拆除申請單》,并經有關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準后,調度監控中心方可組織人員安裝或拆除監測設備。施工單位無批準的安裝或拆除申請單不予開、停工,若擅自開停工,對施工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
十四、工作面傳感器需要延線或收線時。由使用單位通知調度監控中心,調度監控中心維修員負責延線與收線。
十五、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范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如異常并向調度匯報。
十六、監測傳感器出現故障時(數據超差、通訊失敗、傳感器保護、誤報警等),當班維護人員必須在4小時內排除故障,在出現系統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對維護人員給予500元罰款。
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5
一、安全監測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法》等有關規定。
二、根據礦井生產接續情況及時安裝或回收安全監測設備及監測線纜。礦井編制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測系統做出設計,內容應包括: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動力開關和被控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三、在安裝配電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的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安全監控設備的井下電源及斷電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四、安全監控設備安裝完畢后,施工人員必須對監測設備進行認真調校,符合規定并經有關人員驗收后,方可投入正常運行。
五、施工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填寫有關記錄,并將工作完成情況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
六、井下設備及傳感器的安裝位置,必須嚴格按規定要求設置,嚴禁將監測設備及傳感器安裝在有淋水或有腐蝕性的氣體中。
七、監控設備的傳感器只能與符合規定的配接設備連接并嚴格按施工設計安裝。
八、安裝或回收監測設備,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施工人員簽字后,方可進行安裝或回收工作。
九、施工人員在安裝或回收時,必須與使用單位緊密配合,嚴禁相互推諉以至造成事故,或損壞設備。
十、安裝或回收的監測設備在運輸過程中嚴禁野蠻操作,應避免劇烈沖擊、震動、損壞監測設備,并應專車運輸。
十一、回收監控設備時,不得隨意剪斷監測線纜,造成材料浪費。
十二、在安裝或回收的搬運過程中,應做好自主保安,嚴防意外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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