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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版

時間:2023-04-25 19:23:4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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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版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版,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版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版1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省煤礦從業人員素質工程,盡快提升木瓜煤礦從業人員整體素質,根據晉煤勞發【xx】1166號、晉煤培發【xx】1224號、山西焦煤發【xx】748號及xx_勞發【xx】704號文xx_公司推進煤礦從業人員“人本安全、培訓教育、素質提升”工程實施方案要求,經礦“干部上講臺、培訓到現場”領導組和安委會成員會議討論,特制定本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制度:

  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學歷及專業職業資格準入

  (1)煤礦企業“六長”和副總工程師

  準入標準:煤礦企業“六長”(包括煤礦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下同)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包括煤炭專業證書班所取得的學歷,下同),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包括注冊安全工程師,下同),其中,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達標時間:到xx年底全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專業學歷和

  專業技術職稱全部達到準入標準。

  奮斗目標:(1)專業學歷:到“十二五”末,本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具備煤炭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達標6人,研究生學歷達標1人。(2)專業技術職稱:xx年底,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具備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15%以上;到“十二五“末,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具備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25%以上。

  (2)煤礦企業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準入標準:煤礦企業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外其他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包括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

  達標時間:(1)專業學歷:到“十二五”,礦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學歷達到準入標準。(2)專業技術職稱:到xx年底,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職稱達到準入標準。

  奮斗目標:(1)專業學歷:到xx年年底,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煤炭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達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學歷達到20%;到“十二五”末,礦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煤炭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達到30%以上,大專以上學歷達到60%以上。(2)執業資格:xx年底,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40%以上。

  二、保證措施

  1、研究生學歷(學位):按照呂梁山公司和集團公司統一組織的學歷提升班,有計劃、有目標、持續性地、分專業、分層次做好相關人員的'選送工作,按時按標準達到準入條件。

  2、本、專科、中專(高中、技校)學歷:按照呂梁山公司和集團公司統一組織的學歷提升班,分專業、分層次、分批次,對照各類人員標準,按照兩級公司計劃指標,嚴格培養方向,嚴格培訓人數,統籌推進本礦職工的學歷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標按時達到準入標準。

  3、專業技術職稱:按照兩級公司的安排部署,利用現有培訓教育陣地,依托地方有資質的相關部門,不定期開展計算機專業知識和英語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依托集團公司技術中心大力開展各類科研課題攻關及技術創新工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論文發表、榮譽獲得搭建平臺創造條件,依托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創造良好地外部環境。

  4、已達準入標準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相關崗位津貼標準給予兌現。

  5、對現有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的人員分批次,分專業進行學歷和執業資格選送培訓,對不參加培訓人員和經培訓未取得資格證的人員建議勞資、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解聘下崗。

  6、下一步勞資、組織人事部門嚴格按照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條件聘任競爭上崗。

  三、相關規定要求

  1、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學歷和執業資格提升工作由礦政工科按照各自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標準,拿出計劃方案,由培訓科與集團公司職教中心聯系,按照集團公司統一安排進行培訓。

  2、凡列入學歷和執業資格提升的人員,必須按照礦統一安排進行培訓學習,如果不參加培訓學習或培訓后仍拿不到有效證件,按照集團公司要求進行再培訓。

  3、礦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外)由政工科按照各自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標準,拿出計劃方案,因本人無故不參加培訓或培訓后仍拿不到有效證件者,責令限期按計劃規定達到標準,再培訓費用自理。

  4、政工科在選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時,將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標準作為重要依據和基本條件,今后提拔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符合準入標準的,追究政工科科長責任。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版2

  為加強礦井安全生產變化的管理,掌握現場變化情況,實現主動超前預測變化、科學減少變化、有效控制變化,真正把變化落實在基層、落實在現場,著重從人員、時段、“三工”、系統和環境四個方面抓好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力度、精度,構建透明、簡潔、高效的安全生產體系,實現變化條件下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員變化

  (一)、新工人入礦

  1、由職工學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2、由單位組織學習相關規程措施,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施工作業。

  3、簽訂師徒協議,在師傅帶領和指導下進行作業,并做到同上同下同休息。

  (二)、借調人員

  1、本專業內借調人員,由借用單位組織學習規程、措施,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2、跨專業借調人員,必須由職工學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三)、離崗返崗人員

  1、離崗返崗人員是指“六假”、外出培訓、旅游等離崗一周及以上人員。

  2、離崗返崗人員上崗前,單位必須重新傳達學習措施,并由本人簽字確認。

  3、單位值班領導或負責分工的班組長必須向其交待本班組施工現場安全重點和注意事項。

  二、時段變化

  (一)、季節變化

  由礦專業分管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制定針對性措施,并嚴格執行。

  (二)、重要節假日(雙休日)的安全控制

  1、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要加強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確保安全關鍵不失控。

  2、各基層單位要有干部在現場帶班作業,指揮安全生產,并做好安全關鍵把關。井下采掘及輔助單位黨政主管必須有一人值班、下井。

  (三)、生產班關鍵時段控制

  中、夜班及早班下半班、交接班時間,現場跟班干部、班組長、驗收員、瓦安員“四員”要加強檢查驗收,把住安全、質量關。

  三、“三工”變化

  (一)、工藝變化

  生產現場工藝變化,由分管礦長牽頭,組織安全生產部門及所在單位技術主管召開現場會,并形成紀要。單位技術主管根據現場會紀要,編制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職工進行學習和考試。

  (二)、工序變化

  生產現場工序變化,由單位行政主管親自安排,做好工序調整工作。

  (三)、工具變化

  現場使用的工具變化,必須由供應部門向使用單位提供質量合格的生產工具,及時調換質量不合格的工具;工具使用人員必須按使用說明正確使用,有權拒絕使用質量不合格工具。

  (四)、“三工”變化由礦專業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單位行政主管或現場負責人,根據職責權限負責。

  四、系統和環境變化

  (一)、施工地點變化

  1、由總工程師牽頭召開現場會,安全生產部門及施工單位主管、技術主管參加,并形成會議紀要。單位技術主管根據會議紀要,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施工單位進入施工地點施工前,必須經過安全生產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并在現場掛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運行許可證。

  3、單位技術主管負責組織職工進行新的規程、措施學習和考試,并傳達相關措施。

  4、施工前,各工種崗位必須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匯報。正常生產的'第一個班次,必須有隊級及以上管理干部帶班作業。

  (二)、地質條件變化

  1、掘進工作面出現地質變化時,現場跟班干部向礦調度室和單位值班領導匯報,單位要及時向職能管理部門匯報。

  2、職能管理部門要及時向分管副總工程師匯報,副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單位技術人員召開現場會,研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形成紀要。

  3、單位技術主管根據現場會紀要,編制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

  4、單位技術主管負責組織參加施工人員學習措施,并進行簽名確認。

  5、職能管理部門加強現場安全監管,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在現場落實兌現,確保地質變化條件下的安全生產。

  (三)、單項工程施工

  1、單項工程開工前,必須由總工程師及以上領導牽頭,安全生產部門及施工單位參加,對其進行會審,并形成會議紀要。

  2、施工單位技術主管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經會審批準。

  3、施工單位技術主管負責組織所有參加單項工程施工的人員進行學習,并簽名確認。

  4、施工單位向安全生產部門提交開工申請報告,并經審查批準。

  5、施工現場明確指定施工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

  6、安全生產部門加強現場監管,堅決執行“四不干”原則,確保所有單項工程安全可控。

  (四)、應急性工作

  現場出現應急性工作,由管理部門人員到現場協調,現場跟班干部安排工作,班組長負責對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監管。

  (五)、系統和環境變化由礦專業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單位行政主管或現場負責人,根據職責權限負責。

  五、考核

  對各類變化控制不到位的,按職責權限,對相關責任人按不盡職直至嚴重不履職考核,并處100~300元的罰款。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版3

  一、管理目標

  確保煤場作業人員人身安全,保證煤場設備安全、穩定運行,減少煤場風損和自燃損失,合理利用煤場做好堆儲煤工作,做到各煤種界面清晰、分類堆放,保證堆(取)煤及時和準確。

  二、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公司內儲(備)煤場的管理。包括煤場區域內所有設備設施及煤臺的管理內容、管理目標,煤場管理人員的職責、管理流程及管理監督網絡。

  三、職責要求

  (一)管理人員職責

  1、煤場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煤場安全管理負全面責任;負責煤場區域及設備的日常管理,組織落實煤場整改計劃和控制措施;及時掌握關于煤場監督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并督促相關崗位執行。

  2、安全管理負責人負責對煤場及煤場設備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煤場及煤場設備各級管理責任人職責的履行情況、動態檢查的執行情況以及煤場整改計劃和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負責督促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制定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標準;負責煤場管理人員、工作人員、駕駛員、裝卸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并建立安全培訓檔案。

  3、煤場管理員在煤場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來煤多少及優劣合理安排卸煤地點,科學劃分,分區存放,對各區域煤的堆放、卸車、裝車、倒運、調度等環節進行管理和指導;掌握各區域煤儲存時間和狀態,合理安排用煤,以防夏季長時間存放后自燃,負責組織煤場滅火工作;嚴格控制大風揚塵天裝卸煤,做好煤場防塵工作;兩名以上煤場管理員定時對煤場進行巡檢,掌握各煤區存煤和安全作業情況,建立煤場基本信息檔案(包括:設備設施檢修、維護、缺陷和運行記錄等)和隱患排查整改情況臺賬;負責組織落實相關的煤場整改計劃和控制措施。

  4、煤場卸車指揮員在煤場管理員的領導下,負責控制進入煤場的車輛數量、車速、車距,車輛距煤臺邊沿的間距;負責煤場標識牌的設置,保證煤場道路暢通,車輛行駛有序;卸煤時煤場內不得有人員逗留或隨意走動,嚴禁儲煤場內的裝載車、鏟車、運煤車等車輛在同一區域內同時進行交叉作業和車輛并排裝卸,合理、有序安排轉煤、清底等工作,保證卸煤過程中車輛和人員的安全;負責組織來煤堆儲工作,確保不同煤種堆放在指定區域內;負責指揮煤場整理員對重車道、空車道、卸煤道、運煤汽車轉彎場地以及卸煤后煤臺的整理;負責組織落實相關的煤場整改計劃和控制措施。

  5、煤場整理員在煤場管理員的領導下,負責對重車道、空車道、卸煤道、運煤汽車轉彎場地以及卸煤后煤臺的整理和衛生清掃;負責煤場平整工作,確保各煤種分類堆放,界面清晰,不超出規定界限;必須掌握關于煤場的管理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值班期間必須堅守崗位,佩戴安全帽,穿好反光服,要確保自身安全,同時負責對煤堆場以及人員、設備、車輛等進行全面檢查,保證處于安全穩定的狀態;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上班前禁止喝酒;做好事故應急準備,對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突發情況有緊急處置權。

  (二)對煤場外來作業人員的要求

  1、外來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后才能在煤場管理員的統一指揮協調下開展工作;必須按照企業相關規定穿戴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帽、反光服或安全警示帶),確保自身安全后才能進入作業現場;嚴禁在作業現場吸煙和酒后上崗;在卸車過程中如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卸車作業,及時向煤場管理員報告,隱患排除后再進行卸車作業。

  2、車輛駕駛員車輛的停放或排隊位置應服從煤場管理員的統一指揮調度,以保證進出煤場的'車輛通暢有序和安全行駛;嚴禁駕駛員無證、違章作業和酒后、疲勞駕駛,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作業;車輛到達煤場卸煤時,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km/h,會車或轉彎時要減速、緩慢通過,駕駛員注意觀察煤堆現場安全情況,如有隱患,立即停止作業,確認現場安全后方可作業;裝載車或鏟車嚴禁在煤堆過高或過陡的區域內作業,與煤堆邊緣保持一定距離,以防不安全事件發生;進入現場的運輸車輛,保證車況良好,制動、轉向系統、大小燈、喇叭、滅火器等安全附件齊全有效,并定期檢驗其可靠性,確保設備處于良好運行狀態;進入煤場的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以及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聽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協調,不得擅自作業,確保裝車、卸車和行車時的安全;正在卸裝或裝車的車輛必須制動,駕駛員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外以及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車輛;裝載機、運煤車輛在停放或行駛時,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夜間作業車輛必須有完好的照明,照明設施不全或損壞的車輛嚴禁作業。

  (三)儲煤場建設規范

  儲煤場各種煤堆必須插標識牌,并標注各項參數;配備照明設施,定期檢查更換,確保完好狀態;儲煤場內必須保證有暢通的環行回路,確保車輛通行無阻。

  四、事故隱患及預防措施

  (一)煤場火災

  為防止煤場發生火災,煤場管理人員應時刻注意煤場內防火,煤場內嚴禁明火,工作需要時,應做好安全措施,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并且準備好滅火器、防火沙等。對于破碎機運轉中的可能發生的火災,應根據設備、天氣、溫度等條件做好預防工作,破碎機管理人員應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檢查設備,清理設備周邊的煤塵。

  預防措施:

  1、煤場內嚴禁明火;

  2、工作需要時,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并且準備好滅火器、防火沙等;

  3、破碎機管理人員應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檢查設備。

  (二)煤堆傘檐

  為防止煤場傘檐事故的發生,煤場管理員應時刻注意煤堆傘檐情況,保證出現傘檐時附近工作設備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安全得當的措施處理后,方可繼續作業。

  預防措施:

  1、煤場設備操作人員發現傘檐,立即停止作業,上報煤場管理人員;

  2、煤場管理人員在傘檐出現后,應立即組織設備處理傘檐,如出現處理時可能發生安全隱患或不能及時處理的,應在安全距離外建立擋墻并上報相關部門。

  (三)道路事故

  為防止冬季進、出煤場的車輛發生側滑、追尾等事故,煤場管理員應注意煤場道路情況,在道路兩側應有限速標識,并在道路兩側備防滑沙,在雪后道路上如果出現浮冰,煤場管理人員應組織設備及時處理。

  預防措施:

  1、煤場管理人員配合計量室,控制進、出煤場車輛車距;

  2、煤場管理人員定期檢查道路兩側的防滑沙,如出現浮冰,應立即組織設備處理。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版4

  為了搞好我煤礦井下安全生產,加強通風儀器、儀表管理,保證安全運轉防止丟失、損失、減少安全事故,做到合理使用,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在儀器、儀表管理中,應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堅持設計與使用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我礦所使用的儀器、儀表的使用、檢測、維修、保管、保養,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煤礦行業標準,必須按照國家對煤礦的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安全標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危及生產安全的儀器、儀表。

  三、儀器、儀表的檔案管理和使用保管。

  1、為了確實掌握儀器、儀表的數量、規格、調動、事故、檢修及使用等情況,必須設專職的設備管理員,必須分類建立設備卡片和臺帳,對大型固定設備應逐步建立履歷簿,系統記錄設備的使用、檢修和事故情況。

  2、儀器、儀表使用和負責人必須正確掌握儀器、儀表的動態并進行統計,按季度向機電科匯報。

  3、必須設立保管倉庫,集中保管新到貨、未使用和閑置設備,避免設備丟失、損壞。

  4、使用中的儀器、儀表應由使用部門負責日常維修、保管和合理使用。

  5、儀器、儀表如發生丟失、損壞等責任事故時,各部門應進行分析,追查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6、嚴格按照儀器、儀表的說明書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規程使用儀器、儀表,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四懂三會”,即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和會操作、會維護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

  四、儀器、儀表的平衡和調節。

  1、為了充分發揮儀器、儀表的效能,合理使用儀器、儀表,提高利用率,各部門對閑置的儀器、儀表等應及時進行平衡調校,應每月調校平衡一次。

  2、任何儀器、儀表的調整,必須通過相關負責人批準,管理人員辦理。

  五、儀器、儀表的報廢。

  1、儀器、儀表報廢,應根據使用年限和損害程度確定,凡符合以下情況,可以申請報廢。

  (1)儀器、儀表超過使用年限,損壞嚴重,再行修復,其修復費超過該儀器、儀表價值80%以上者。

  (2)遭受意外災害,儀器、儀表損壞不能修復或修復費用超過80%。

  2、儀器、儀表報廢由礦組織機電、生產、供應、財務等部門參加鑒定,提出報廢意見,方可報廢。并在臺帳上注銷,辦理固定資產報廢的財務手續。

  六、儀器、儀表的檢修。

  為了使檢修工作順利進行,能及時更換已磨損和消耗的零件必須加強配件和檢修材料的管理與供應工作。

  1、必須根據零件的磨損期限制定每臺設備的配件消耗定額,要有1~3個月的正常消耗的儲備配件。

  2、從礦倉庫領存配件,必須驗收,質量不合格的不予領取,通過使用驗證不合格應做退庫處理。

  3、配件和材料的領用,必須實行以舊換新制度,使用單位領用配件時,必須交還舊配件,對換下來的配件,凡能維修使用者,應送修理廠整修、登帳,領用時先發放修復配件。

  4、所有進行維修、檢修的儀器、儀表必須經過有資質的檢驗部門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配件和材料領用,必須實行以舊換新制度,使用單位領用配件時,必須交還配件,對換下來的配件,凡能修理使用者,應送修理廠整修、登帳,領用時先發放修復配件。

  6、對大、中、小修復跟換的配件應進行記錄,搞清配件的消耗情況。

  7、由機電組每月匯總各連隊的配件加工計劃。

  七、儀器、儀表的維修和保養

  1、正確使用機械設備潤滑,必須嚴格按照說明規定的'品種、數量、潤滑點、周期加注或更換。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時、定點、定量、定質。

  2、機械維修保養是以預防為主的思想指導,根據各種機械的運行規律、結構、工作條件和磨損規律制定強制性的制度。

  3、按作業時間的不同分為定期保養和特殊保養兩類。定期保養有日期保養和分級保養;特殊保養有走合保養、換季保養、停用保養和封存保養等。

  4、分級保養一般按機械的運行時數來劃分保養級別內容。而特殊保養一般是根據需要臨時安排或列入短期計劃進行的,也可結合定期保養進行,如停用保養、換季保養等。

  5、日常保養是操作人員在上下班和交接班進行保養作業。內容為“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十字作業,轉向及行走系統,制動及安全裝置等部位的檢查調整。日常保養的項目和部位較少,且大多數在機械外部,但都是易損及要害部位。日常保養是確保機械正常運行的基本條件和基礎工作。

  6、一級保養除進行日常保養的各種作業項目外,還包括:清洗;運動異常等,發現后及時修復、排除。

  7、在一般情況下,日常保養和一級保養由機械操作人員負責進行,而維修人員負責二級以上保養工作。

  八、儀器、儀表的完好標準

  1、完成任務好,做到優質、高效、準確、低耗,安全無事故配合施工協作好。

  2、合理使用好,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各項規定、制度,做到合理使用,正確操作。各項原始記錄資料齊全、準確。

  3、技術狀況好。

  4、維護保養好。認真執行“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十字作業,達到規定要求,故障少。

  5、保管工作好。儀器、儀表的零件、部件、隨身用具,附屬裝置,完整齊全,無缺少損壞。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版5

  調度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全礦的安全生產,認真解決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公司年、季、月度安全生產計劃。

  2、負責組織每天調度會和每旬生產分析會。

  3、負責解決采掘區隊班匯報問題。

  4、負責組織對本礦生產中出現的安全隱患處理工作。

  5、負責組織指揮事故的搶險工作,依據事故的處理規定程序上報領導和有關部門,并組織事故分析會。

  6、經常深入井下,了解全礦安全動態及生產環境的變化情況,及時匯報和平衡及解決安全生產管理中的問題。

  7、負責傳達上級和礦領導有關安全生產指示,認真貫徹執行請示和回報制度,做到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及時準確。

  8、協助礦長負責本礦重大風險的控制。

  9、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及安全生產會議和安全辦公會議。

  調度室副主任崗位責任制

  1、在調度主任領導下,負責做好分管的調度業務管理工作。

  2、在班時,要了解上一班生產情況和本班生產計劃及工作重點,掌握礦井生產、運輸、提升、倉存及銷售情況,組織完成生產任務。

  3、掌握全礦安全生產動態,及時平衡協調生產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組織好生產事故的處理,保證生產系統的暢通。

  4、掌握重點采掘隊及綜采、綜掘工作面生產技術管理情況,參與推行正規循環作業,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5、掌握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其避災路線,參與礦井災害及重大事故的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工作。

  6、不斷學習新經驗、新技術,更好地為生產和安全服務。

  7、完成主任交辦的其它工作。

  調度室主任“一通三防”責任

  1、認真貫徹《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通風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通知、決定等。

  2、在瓦斯治理工作中,按照礦上“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的統一部署安排,對本部門各專業技術有關瓦斯治理業務負責。

  3、在瓦斯治理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國有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并做到在所管業務范圍內,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實不組織安排生產。

  4 、參加礦井的采掘設計,安全措施年度計劃的編制及各工作地點作業規程的審查。

  5、協助有關科室搞好職工安全知識教育,參加全礦周、旬、季安全檢查工作和安全例會。

  6、參與通風事故分析調查和處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調度室工作權限

  1、在組織日常生產過程中,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并對存在上述“三違”現象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罰。

  2、有權召集、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接到通知的單位人員必須準時參加,對會議做出的`決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并將執行情況準時向礦領導匯報。

  3、在組織搶救重大事故時,有權下達緊急命令,調動全礦的一切人力、物力進行搶救。接收命令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全力以赴做好搶救工作。對不服從指揮或不積極行動者,有權通報批評和按規定進行經濟考核,并對情節嚴重者提出行政處理意見。

  4、有權主持或參加年度、月度生產計劃的編審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有權了解和督察生產計劃、安全措施和領導安排等事項的落實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如實報告并提供相關資料。

  6、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指示,有權對機關職能科室的業務工作提出相關工作要求。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有權對上述部門的業務工作進行調整和安排。

  7、有權對不執行調度命令和對調度通知(通報)傳達落實不好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情節有權做出處罰決定。

  調度室崗位責任制

  1、負責掌握全礦當班情況,并負責當班生產數據的統計、分析及第二天生產預報工作。

  2、在生產過程中出現事故時,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并通知有關職能部門,防止事故擴大。

  3、準確無誤計算各種數據的填寫、圖表制作和臺帳填寫。

  4、隨時掌握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有關單位聯系,及時積極解決。

  5、經常深入現場,掌握現場存在的問題。

  6、認真執行業務保安責任制,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制止“三違”現象,并做好記錄。

  7、交接班前搞好室內衛生,各班要注意保持整。

  調度員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前,調度員要填寫交接班記錄。

  2、調度員交接班時,要當面進行,親自交接,不得代轉。

  3、交接時,雙方必須將當班的主要生產、安全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注意事項交接清楚,包括未辦完的事情、未落實完的事情、通知、領導最新指示、安排等。

  4、雙方交接清后,在交接班記錄本簽字,做到手對手、口對口,你不來我不走。

  調度員值班制度

  調度值班是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安全生產的核心,實行24小時不間斷值班制度,值班調度員執行8小時工作制,每班1—2人。

  1、調度室擔負著企業生產、安全、經營活動的組織、指揮、監督和控制四大職能,值班調度員要做到“情況明、底數清、信息靈”。

  2、值班調度員必須熟悉全礦各業務部門和下屬區隊的各自職權、業務和分管范圍,熟悉全礦生產經營流程,對與生產、安全、經營活動息息相關的生產和輔助環節的運作程序要了如指掌,并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3、按照煤礦《三大規程》遵章指揮。

  4、按照作業計劃組織完成班、日生產及設備檢修任務,主動調度,及時協調各生產環節的正常運轉。

  5、掌握礦領導的下井動向,對領導下井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和工作安排要認真落實,詳細紀錄過程和結果,并及時向有關領導通報辦理進展。

  6、對基層單位匯報的情況,在認真接收的同時要弄清楚并加以分析,在核對無誤的情況下及時處置和向有關領導匯報,要做到不留死角,不主觀臆斷,有理有據。

  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值班調度員崗位責任制

  1、在調度主任直接領導下,負責日常生產的調度組織、協調、指揮。

  2、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堅持八小時工作制,嚴格交接班制度,不遲到早退。

  3、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指揮生產,做到令行禁止。對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并督促有關部門迅速處理。

  4、按照規定隨時接收工作面的匯報,及時詢問各采掘面的安全生產情況,認真填寫報表、臺帳,做好原始記錄。做到文字清潔整齊,數字準確無誤。

  5、認真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對上級領導下達的有關通知、指示、電文、要做到記錄準確,傳達及時,登記編號,妥善保存。

  6、經常輪流深入井下,深入現場,熟悉了解掌握井上下各主要生產環節的生產過程,掌握第一手資料,并隨時隨地幫助解決生產中的擋手問題,疏通生產渠道,當好領導參謀。

  7、值班調度人員,工作時間必須做到著裝統一,文明上崗。室內嚴禁隨地吐痰、亂扔雜物、飲酒吸煙。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版6

  為及時發現、治理重大安全隱患,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是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認定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隱患的概念

  安全隱患分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重大安全隱患是指《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認定辦法》中規定的和上級認定的重大隱患。非此情況為一般安全隱患。我公司規定為重大安全隱患、礦級安全隱患、一般安全隱患;重大安全隱患由公司總經理組織整改,礦級安全隱患由公司安全副總或分管副總負責組織整改,一般隱患由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整改。所定方案和措施,施工隊要在規定時間及時進行整改。

  二、安全隱患的排查及責任

  1、總經理對礦井事故隱患排查全面負責。總工程師、副總經理、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各業務部門負責實施本職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并對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督促整改。

  2、隱患排查按照分專業分級定期排查制

  ⑴每月底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對全礦的重大隱患進行排查分類,確定類別,形成書面資料向由總經理主持的現場辦公會匯報。

  ⑵每月下旬由各專業副總工程師或生產部分管采掘機運通的副部長對本專業下月隱患進行排查分類及按照“四定”原則(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下發整改通知單落實處理、總結當月的隱患整改落實情況,形成書面資料報安全監察室。

  ⑶每周末由各隊隊長組織隊干及班組長對本單位施工范圍內下周的隱患進行詳細排查,將排查內容、整改措施、完成期限和整改驗收負責人形成書面資料報安全監察室。

  ⑷每班由當班值班隊長對當班本單位施工范圍內的隱患進行排查,并在班前會采取措施落實安全負責人進行整改;各班組在作業前必須對現場進行隱患排查,發現隱患立即整改。凡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必須向調度室匯報,并由調度室向相關部門和分管領導匯報。

  三、認真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日常工作:

  1、通風系統每月負責組織檢查防突頭面“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執行情況,“三專兩閉鎖”是否按規定安設及機構是否靈敏,兩個風井的主扇風機和瓦斯抽放站設備設施、運轉情況進行檢查的。組織通風隊、瓦斯隊每周對通風系統、通風設施及防滅火全面覆蓋檢查一次;各作業點有無瓦斯超限、積聚,局部通風質量是否符合要求;風筒出口風量及距磧頭距離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要求;防突頭面、啟爆硐室是否完好;壓風自救裝置是否靈敏可靠;反向(防爆)風門是否能正常使用等作全面仔細檢查,發現問題或隱患按程序進行處理或不能處理的向調度室和主管通風礦領導匯報。

  2、安監處牽頭每月組織綜合部、供銷科、生產部、運輸隊對火工產品的安全管理(運輸、儲存、發放、使用)的各個環節進行檢查是否按照火工產品管理制度執行的。放炮方面,重點對撤人、斷電工作、布崗到位、嚴格執行“三人放炮制”和“一炮三檢制”操作過程進行檢查。

  3、生產技術部要對采掘隊工作面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抓好初采、回撤、過斷層舊巷、靠近煤柱下的開采、岔口樓眼支護隱患排查。在火災方面,重點是防滅火管理,加快采面的推進度,減少采空區漏風,做好預防性灌漿,加強對瓦斯的.檢查,封閉火區要嚴格按措施執行。

  4、機運系統重點抓好“五種人”的管理,認真按《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檢查三大保護、“三專二閉鎖”安設和使用情況。每月對大型固定設備(主扇風機、抽放泵、壓風機、主提升絞車、主排水泵、地面變電所等)運行情況及性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或隱患要安排處理和匯報,組織機電隊、運輸隊對全礦供電系統、井下機電設備等隱患進行排查。

  水害方面,重點做好洪訊期間的排水工作,檢查主排水泵性能和供電設備,一旦發現各種事故隱患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匯報。

  5、采掘隊管理人員重點現場事故隱患排查:要對頂板支護質量、磧頭是否空頂、工作面通風斷面、電氣設備失爆、絞車等進行排查,并檢查職工在作業過程中是否按規程和措施執行的。

  6、機電隊、運輸隊、綜合隊負責對所管設備進行日常檢查處,還必須每周對各機房、供電系統、三大保護、瓦電、風電閉鎖、運輸系統進行隱患排查。對查處問題、隱患安排處理,對解決不了的應向部門和公司調度室匯報。

  7、生產技術部要參加礦、各部門組織的隱患排查,重點對匯報上來的事故隱患進行統計歸類,安排平衡隊伍對隱患進行整改,并負責收集隱患整改情況和督促整改。

  四、事故隱患的管理。

  1、安監處負責對事故隱患的綜合管理:安監處下設采掘組、通風組、機運組、地面組。各小組各施其職負責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三大規程、工程質量、技安措施等的執行情況。每次查到作業現場的安全隱患,都必須書面呈報公司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總工程師批閱,并按批閱逐一落實,原則上誰查處,誰督促處理。能在現場整改的,則立即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臨時采取防范措施方能作業,出井后,下達《隱患處理卡》限期整改,并送有關領導簽字。對查出的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或給礦井帶來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隱患,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有關領導;安監處負責收集各部門科室、隊上報的各類事故隱患單歸類上報。并統一報表納入計算機管理。

  2、在隱患排查管理的基礎上,每月由總工程師牽頭,進行一次重大隱患排查,并對匯報上來和檢查到的事故隱患等級的確認,經礦討論確認后,按事故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A級:難度大礦解決不了,須由集團公司解決的隱患。B級:難度較大須由礦解決的隱患。C級由業務部門、各單位或隊必須解決的隱患。各分管礦領導督促業務部門、各單位或隊組織整改,如果礦不能解決的重大隱患,必須書面上報集團公司,爭取上級安排安措項目。

  五、事故隱患整改和治理

  1、按照“分級負責,落實責任”的原則,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總工程師、副總經理、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事故隱患的整改,必須做到項目落實,資金落實,時間落實,責任落實。各單位或隊自查和礦、部門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必須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處理,將隱患消除后方準恢復正常作業,若無法將安全隱患處理好,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防不測,無安全技術措施的,不準生產。各業務部門對檢查出并由礦落實整改安全隱患派專人進行現場督促和安全技術指導。各單位、隊對隱患整改必須限期整改、責任到位,落實人頭。

  2、因事故隱患整改不落實或落實不徹底,應付了事,導致事故發生的,按事故類別落實到對應分管業務部門或接受整改任務的部門或單位具體責任人頭上。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版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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