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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考勤制度

時間:2023-04-23 17:15:47 制度 我要投稿

事業單位考勤制度6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事業單位考勤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事業單位考勤制度6篇

事業單位考勤制度1

  一、作息時間

  配件室及負責人E;每天7;40前開門配合全天工作

  上午8:00 7點50點名吹哨點名點名完畢后進行當日工作安排及工具整理。不得離開工作。

  下午18:00前臺接待部;早7;40—8點打掃完畢(xxx)

  二、保潔員:

  全天候做好工作

  三、違紀界定

  員工違紀分為:遲到、早退、曠工、脫崗和睡崗等五種,管理程序如下:

  1、遲到:指未按規定達到工作崗位(或作業地點);遲到15以內的,每次扣10元;遲到30分鐘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資;遲到一小時的扣全天工資;

  2、早退:指提前離開工作崗位下班;早退3分鐘以內,每次扣罰10元;30分鐘以上按曠工半天處理。

  3、曠工:指未經同意或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而未正常上班的;曠工半天扣1天工資,曠工一天扣罰2天工資;一月內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曠工5天的,作自動解除合同處理;全年累計曠工7天的作開除處理;

  4、脫崗:指員工在上班期間未履行任何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脫崗一次罰款20元。

  5、睡崗:指員工在上班期間打瞌睡的,睡崗一次罰款20元;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6、上班期間需要外出的,到前臺寫好外出理由及情況說明。私自外出非業務外出的視為曠工處理。

  四、請假制度

  1、假別分為: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年假、工傷假、喪假等七種。凡發生以上假者取消當月10天工資。

  2、病假:生病必須進行治療而請的假別;必須寫清請假時間,如到期沒有康復的,必須續假,沒有請假手續不到崗者,視為曠工。

  3、事假:因事必須親自辦理而請的假別;但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60天,超過天數按照自動退出全年獎處理。

  4、年假: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后可享受3天帶薪休假,可逐年遞增,但最多不得超過7天,特殊情況根據工作能力決定;年假必須提前申報當年使用。

  5、喪假: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傷亡而請的假別;喪假期間工資照發,準假天數如下:父母給假3天,配偶子女傷亡給假3天

  五、批假權限

  1、病事假:1天以內由前臺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內由總批準

  2、所有假別都必須由本人書面填寫請假單,并按規定程序履行簽字手續后方為有效假別;特殊情況必須來電、函請示,并于事后一日內補辦手續方為有效假別;未按規定執行一律視為曠工。

  六、考勤登記

  公司實行每日簽到制度

  七、外出及其他

  1、員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返回公司時必須進行登記,并交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上班后外出公干的,外出前先由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后到前臺處登記方可外出。如沒有得到部門經理確認私自外出的,視為曠工。

  2、員工未請假即不到崗或雖已事先知會公司但事后不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的視為曠工。

  3、前臺部對每月的考勤進行系統統計,不得弄虛作假。發現一次扣發考勤人員3天工資。

事業單位考勤制度2

  為加強紀律性,實行有效監督與管理,保證工作正常有序進行,制定鎮事業單位職工考勤制度:

  一、打卡考勤制度

  (一)全體職工應自覺執行按時上、下班打卡制度;每個部門自覺做好打卡記錄,對本部門當月未打卡的人員需填報《未打卡情況說明表》,并經部門領導和分管領導簽字確認后,于次月2日前與部門考核表一起上報人事局,沒有填報《未打卡情況說明表》的未打卡人員視為曠工。人事局每月將打卡記錄及打卡考核情況反饋給各部門。管委會領導計劃外公務活動需通報辦公室。

  (二)每月累計遲到(早退)2次以上的,本人本月考核不得優秀;遲到(早退)6次以上或有曠工現象的,本人本月考核為不稱職。

  (三)檢查“三牌”(工作牌、桌面牌、去向牌)發現問題時,檢查工作人員應對當事人給予當場糾正,拒不糾正的,當事人該月考核不得優秀。

  二、加班考勤制度

  (一)各服務中心正職領導(或主持部門工作的副職領導)原則上每周六均上班;其他人員按工作需要安排周六加班。

  (二)各部門須于周五以前填寫《周六加班計劃表》,并寫明加班事由,交勞動人事局備案,以便考核;對未報計劃,但工作需要加班的,可在下一周加班計劃中補充說明。外出開會或出差人員應提供相應的會議通知或領導批準出差的審批表,不提供相關材料的,不算加班;部門全員加班要經管委會分管領導批準。

  (三)周六加班以指紋打卡機記錄的時間為依據核算加班工資,沒有打卡的要提供有管委會分管領導簽字的書面說明。司機、打字員等特殊加班由管委會領導審批。

  三、請假考勤制度

  (一)因公外出開會、辦事、出差一天以上,應提供相應的'會議通知或領導批準出差的審批表,報人事局備案。

  (二)因事、因病或休假請假,須填寫《請假申請表》或醫院休假證明,

  事先報人事局備案,并執行銷假制度。請假1天以內的,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請假1天以上3天以內的,須經分管領導批準;請假3天以上的,須經主任批準。因私事請假累計三天以上(含三天),本人本月考核不得優秀。

  四、本制度由勞動人事局負責組織實施,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事業單位考勤制度3

  為了加強管理,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并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結合運管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時間

  1、實行每周5天工作日、每日6小時工作制。每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期間職工必須嚴格遵守我所規定的作息時間。

  上午工作時間:8:30—11:30

  下午工作時間:14:30-15:30

  星期六、日為法定公休日。

  二、考勤制度

  運管所執行考勤簽到制度,職工每日上班按時簽到。次月三個工作日內各科負責人整理考勤統計,交辦公室,作為職工當月出勤情況的原始記錄。

  科室負責人對本科室職工的遲到、早退、曠工、加班進行考勤記錄。辦公室不定期對考勤情況進行抽查,凡抽查到有遲到、早退現象的職工,當即按照我所有關規定處理;凡抽查到科室負責人對遲到、早退現象未記錄的,1次扣除負責人10元。

  (一)關于遲到、早退、曠工的規定

  為嚴格運管所紀律,特制定如下規定(以職工月工資2500元為例):

  1、遲到:

  職工應在8:30之前到崗,8:30-9:00之間到崗者視為遲到。每月遲到超過3次的,每再遲到一次扣除工資113元(即2500/22=113元)。

  2、早退:

  即在不向科室負責人請假的情況下,下班之前提前半小時之內離開者視為早退。早退的處罰辦法為扣除當月日工資。

  3、曠工:

  沒有假條又沒有履行相關手續而無故未到崗者視為曠工。如無特殊情況,遲到或早退半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又沒按規定請假者視為曠工半天;遲到或早退3小時以上又沒按規定請假者視為曠工一天,分別扣發此職工半日或一日工資的3倍。當月累計曠工3天,年度累計曠工30天者按規定除名。

  (二)關于事假、病假的規定

  1、事假:

  職工如遇私事要處理,可請事假。最小記錄單位為一小時。職工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要及時打電話聲明,回單位后及時補辦,否則按曠工處理。

  3天以內(含3天)事假報科室負責人審批,并填寫事假條;3天以上(含3天)事假除報科室負責人外,還應將假條提交所長簽字后方可休假?剖邑撠熑艘陨项I導請事假或外出一律報所長審批。職工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事假在15個工作日以內工資照發,超過此期限扣發超假期間日工資(如超1天,扣1天日工資)。

  2、病假:

  職工因病不能上班,應請病假。最小記錄單位為半天,3天以內(含3天)病假只須填寫單位請假條,向科室負責人報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應提供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并通知所長,否則按事假處理。

  工作人員因病休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工作人員因病休假在2個月以上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20xx年的,工資照發。工作人員因病休假超過6個月的,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20xx年及以上者,發給本人原工資的80%。

  職工不得采取欺騙手段獲取病假,一經發現,我所將嚴肅處理;情節

  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三)關于其它假別

  1、喪假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請喪假,假期不超過5天。異地奔喪的,可以酌情根據路途遠近給予路程假。假期工資照發。

  2、探親假假期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探親假期工資為本人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單位負擔。工作滿一年已婚在職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滿一年已婚在職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婚假職工本人結婚,給予婚假7天,如符合男25周歲、女23周歲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條件,則增加獎勵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節假日。

  4、生育假女職工的產假、節育、絕育、人工流產等假期,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的產假為90天,晚育的增加獎勵假1個月(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50%),經女職工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3年獨生子女獎勵費(獨生子女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之月起,每月發給5-10元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18周歲止,夫妻雙方單位按本單位標準,各發50%。

  5、工傷假因公受傷,休假視為上班。6、路程假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探親給路程假。路程假

  不算事假。

  7、年度假工齡1至20xx年休假5天;10至20xx年休假10天;20xx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3月1日到次年3月1日前有效。

  一年內連續病假超過半年或事假超過15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請病、事假超過上述規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時間的計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因工作需要,經運管所領導批準可以分兩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計算職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內;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工傷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期間如有國家相關假期政策的調整則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四)關于加班

  按照勞動法規定,職工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報酬;休息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事業單位考勤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對工作人員的制度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規和《門源縣副科級以上干部外出報告制度》、《中共門源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門源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況。

  第三條工作人員考勤管理,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四條組織部負責全縣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考勤的綜合管理工作。各部門(單位)負責本單位(部門)工作人員的日?记诠ぷ鳌

  第二章審批程序及批準權限

  第五條科級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請假,必須提前向組織部報告外出和請假事由,辦理報批手續。因公外出報告和因私請假方式以書面為主。如遇特殊情況,可口頭或電話報告和請假,事后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第六條縣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州委書記、州長請假,并分別向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常務副州長履行告知手續;縣人大、縣政協正職領導及副縣級領導干部(不包括縣人大、縣政協副職領導干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應向書記、報告,并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報組織部備案;3天以上的,經書記、縣政府簽署意見后,向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常務副州長報告,并報州委組織部備案。縣人大、縣政協副職領導干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公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由單位正職領導批準;3天以上的,由單位正職領導簽署意見,報書記同意后,向州委副書記通報,并報州委組織部備案。

  第七條各鄉鎮、各部門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書記、報告,并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同時報組織部備案。

  第八條各鄉鎮和縣直各部門黨政副職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向單位正職領導報告;3天以上的,由單位正職領導簽署意見后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同時報組織部備案。

  第九條各鄉鎮、各部門國家機關一般干部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省、出國(境)的參照第六條、第七條履行相關手續。

  第十條各鄉鎮、各部門國家機關一般干部請假時間在3天以內的由單位負責人批準,3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門領導批準,假期結束后向審批人銷假。

  第三章請假手續及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因公外出應有外出的文件依據可證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請假期滿需延長的,應按審批權限事前報告。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請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的,應按審批權限事前報告,延長的天數按事假處理。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因事請假,應有具體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滿需延長的,延長的天數繼續按事假處理。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因病請假10天以上的,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證明。如遇特殊情況,醫療疾病證明可后補。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既不履行因公外出報告和因私請假手續,又不在崗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國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

  第四章考勤管理及審核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考勤檔案。各部門(單位)辦公室負責建立本部門(單位)科級以下干部的考勤檔案。組織部負責審核各部門(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的考勤情況。

  第十八條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每半年匯總一次領導干部考勤情況,并將科級領導干部考勤情況匯總后報備案。

  第十九條各部門、各單位每月匯總一次工作人員考勤情況,并進行公布。

  第五章請假期間有關待遇規定

  第二十條請假期間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省人事廳《關于青海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65號)、《關于青海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66號)、《關于國家工作人員事假期間工資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86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的通知》(青人薪字[20xx]538號)等文件精神執行。

  第二十一條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章考勤管理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考勤納入平時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統計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獎勵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工作人員的日工資,按工作人員本人的月工資(不含規定按考勤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根據國家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的規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可統一按21.5天計算。

  (一)工作人員因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工,扣除當月工作津貼;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工作人員因病請假當年累計超過3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病假在當月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停發當月工作津貼;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3個月起,按月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資的100%計發(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貼,下同);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7個月起,按月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月工資的80%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月工資的90%計發;

  4、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員,在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期間,原則上照發本人標準工資(含工作津貼),一切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5、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虛假證明請病假后從事經營或其它盈利性活動,經查實,即停發工資。

  (三)工作人員因事請假當年累計超過2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事假30天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含工作津貼);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每請事假1天,扣除1天工資;

  2、超過5個月以上的,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并取消當年公休假;

  3、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有重大疾病需陪護治療或隨患者出省診斷時間較長的,經本人申請,部門(單位)研究同意,根據審批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后,可不扣除工資。

  第二十三條工作人員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領導干部病休期間免去現職。病休后視其健康狀況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在編但長期不在崗者,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責任:

  第七章考勤工作紀律及監督

  1、考勤工作不認真、不負責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況的,對考勤工作人員、主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

  2、考勤工作中如發現弄虛作假,造成考勤登記失實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領導責任?记诠ぷ鲗嵭胁块T(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

  3、考勤工作中不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對本部門(單位)工作和團結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不定期組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員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考勤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全年考勤情況在每年年底目標責任考核情況公布時一同公布。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單位)對見習崗位的大學生、大學生志愿者、公益性崗位人員、聘用人員的考勤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事業單位考勤制度5

  一、作息時間

  1.“中心”實行每周5天工作日、每日8小時工作制。

  每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期間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中心”規定的作息時間。

  上午工作時間:8:30—11:30

  中午休息時間:11:30-13:00

  下午工作時間:13:00-16:30

  星期六、日為法定公休日。

  二、考勤制度

  “中心”執行考勤簽到制度,職工每日上班按時在部門簽到表上簽到。月末最后一個工作日下午,各部門部長負責整理考勤統計,交綜合辦公室,作為職工當月出勤情況的原始記錄。

  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職工的遲到、早退、曠工、加班進行考勤記錄。

  辦公室不定期對考勤情況進行抽查,凡抽查到有遲到、早退現象的職工,當即按照“中心”有關規定處理;凡抽查到部門負責人對遲到、早退現象未記錄的,1次扣除部門負責人10元。

  (一)關于遲到、早退、曠工的規定

  為嚴格“中心”紀律,特制定如下規定(以職工月工資2500元為例):

  1.遲到:

  職工應在8:30之前到崗,8:30-9:00之間到崗者視為遲到。每月遲到超過3次的,每再遲到一次扣除工資113元(即2500/22=113元)。

  2.早退:

  即在不向部門負責人請假的情況下,下班之前提前半小時之內離開“中心”者視為早退。早退的處罰辦法為扣除當月日工資。

  3.曠工:

  沒有假條又沒有履行相關手續而無故未到崗者視為曠工。如無特殊情況,遲到或早退半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又沒按規定請假者視為曠工半天;遲到或早退3小時以上又沒按規定請假者視為曠工一天,分別扣發此職工半日或一日工資的3倍。當月累計曠工3天,年度累計曠工30天者按規定除名。

  (二)關于事假、病假的規定

  1.事假:

  職工如遇私事要處理,可請事假。最小記錄單位為一小時。職工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要及時打電話聲明,回單位后及時補辦,否則按曠工處理。

  2天以內(含2天)事假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并填寫事假條;3天以上(含3天)事假除報部門負責人外,還應將假條提交主管副主任簽字后方可休假。部門負責人以上領導請事假(或外出離京)一律報“中心”主任審批。職工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事假在15個工作日以內工資照發,超過此期限扣發超假期間日工資(如超1天,扣1天日工資),并扣除年底核算的相應月獎金。

  2.病假

  職工因病不能上班,應請病假。最小記錄單位為半天,2天以內(含2天)病假只須填寫單位請假條,向部門負責人報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應提供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并通知主管副主任,否則按事假處理。

  工作人員因病休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工作人員因病休假在2個月以上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工作人員因病休假超過6個月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者,發給本人原工資的80%。

  職工不得采取欺騙手段獲取病假,一經發現,“中心”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若存在在家辦公者,需經該部門負責人同意。

  (三)關于各種假別

  1、喪假 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請喪假,假期不超過5天。異地奔喪的,可以酌情根據路途遠近給予路程假。假期工資照發。

  2、探親假 假期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探親假期工資為本人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按確定的工資額為計算基數,在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

  工作滿一年已婚在職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滿一年已婚在職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婚假 職工本人結婚,給予婚假7天,如符合男25周歲、女23周歲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條件,則增加獎勵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節假日。

  4、生育假 女職工的產假、節育、絕育、人工流產等假期,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的產假為90天,晚育的增加獎勵假1個月(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50%),經女職工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3年獨生子女獎勵費(獨生子女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之月起,每月發給5-10元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18周歲止,夫妻雙方單位按本單位標準,各發50%。

  5、工傷假 因公受傷,休假視為上班。

  6、路程假 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探親給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7、年度假 工齡1至10年休假5天;10至20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3月1日到次年3月1日前有效。

  一年內連續病假超過半年或事假超過15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請病、事假超過上述規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時間的計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因工作需要,經“中心”領導批準可以分兩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計算

  職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內;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工傷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期間如有國家相關假期政策的調整則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四)、加班

  如有特殊情況在正常工作日期間需要加班,需由部門負責人批準,部門負責人在考勤表上如實登記。

  周六、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需經“中心”主管副主任以上批準,部門負責人在考勤表上如實登記。

  冬季公司員工上班期間嚴格執行考勤制度

  一、作息時間

  配件室及前臺負責人E;每天7;40前開門配合全天工作

  上午 8:00 7點50點名吹哨點名 點名完畢后進行當日工作安排及工具整理。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下午 18:00

  前臺接待部;早7;40-8點打掃完畢 (E、XXX)

  二、保潔員:全天候做好衛生工作

  三、違紀界定

  員工違紀分為:遲到、早退、曠工、脫崗和睡崗等五種,管理程序如下:

  1、遲到:指未按規定達到工作崗位(或作業地點);遲到15分鐘以內的,每次扣10元;遲到30分鐘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資;遲到一小時的.扣全天工資 ;

  2、早退:指提前離開工作崗位下班;早退3分鐘以內,每次扣罰10元;30分鐘以上按曠工半天處理。

  3、曠工:指未經同意或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而未正常上班的;曠工半天扣1天工資,曠工一天扣罰2天工資;一月內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曠工5天的,作自動解除合同處理;全年累計曠工7天的作開除處理;

  4、脫崗:指員工在上班期間未履行任何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脫崗一次罰款20元。

  5、睡崗:指員工在上班期間打瞌睡的,睡崗一次罰款20元;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6、上班期間需要外出的,到前臺寫好外出理由及情況說明。私自外出非業務外出的視為曠工處理。

  四、請假制度

  1、假別分為: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年假、工傷假、喪假等七種。凡發生以上假者取消當月10天工資。

  2、病假:生病必須進行治療而請的假別;必須寫清請假時間,如到期沒有康復的,必須續假,沒有請假手續不到崗者,視為曠工。

  3、事假:因事必須親自辦理而請的假別;但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60天,超過天數按照自動退出全年獎處理。

  4、年假: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后可享受3天帶薪休假,可逐年遞增,但最多不得超過7天,特殊情況根據工作能力決定;年假必須提前申報當年使用。

  5、喪假: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傷亡而請的假別;喪假期間工資照發,準假天數如下:

  父母 給假3天

  配偶子女傷亡 給假3天

  五、批假權限

  1、病事假:1天以內由前臺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內由總經理批準

  2、所有假別都必須由本人書面填寫請假單,并按規定程序履行簽字手續后方為有效假別;特殊情況必須來電、函請示,并于事后一日內補辦手續方為有效假別;未按規定執行一律視為曠工。

  六、考勤登記

  公司實行每日簽到制度

  七、外出及其他

  1、員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返回公司時必須進行登記,并交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上班后外出公干的,外出前先由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后到前臺處登記方可外出。如沒有得到部門經理確認私自外出的,視為曠工。

  2、員工未請假即不到崗或雖已事先知會公司但事后不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的視為曠工。

  3、前臺部對每月的考勤進行系統統計,不得弄虛作假。發現一次扣發考勤人員3天工資。

事業單位考勤制度6

  為了加強管理,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并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檢測中心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時間

  檢測中心實行每周6天工作日(法定工作日五天,一天為加班)。每周一至周六為工作日,期間職工必須嚴格遵守檢測中心規定的作息時間。

  上午工作時間:8:30—12:00

  下午工作時間:按照局有關規定執行

  因業務需要,每人每星期周末上班一天(加班)

  二、考勤小組

  為保證考勤管理制度執行力度特成立領導小組。

  組長:費海華

  成員:何宇亮、鄧雯雯、史云華

  三、考勤制度

  檢測中心考勤執行上墻簽到制度,職工每日上班按時在檢測中心人員去向板上掛牌?记谛〗M成員負責對職工的遲到、早退、曠工、加班進行考勤記錄,月末最后一個工作日下午,考勤小組負責整理考勤統計,交考勤小組組長審核,作為職工當月出勤情況的.原始記錄。

  (一)關于遲到、早退、曠工的規定

  為嚴格檢測中心紀律,特制定如下規定

  1、遲到:

  職工應在8:30之前到崗,每遲到一次扣半天工資。

  2、早退:

  即在不向部門負責人請假的情況下,提前下班者視為早退。早退的處罰辦法為扣除半天工資。

  3、曠工:

  沒有假條又沒有履行相關手續而無故未到崗者視為曠工。如無特殊情況,遲到或早退半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又沒按規定請假者視為曠工半天;遲到或早退3小時以上又沒按規定請假者視為曠工一天,分別扣發此職工半日或一日工資的3倍。當月累計曠工超過3天,年度累計曠工30天者視情節處理。

  (二)關于事假、病假的規定

  1、事假:

  職工如遇私事要休息,可請事假。職工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要及時打電話聲明,回單位后及時補辦,否則按曠工處理。

  半天以內(含半天)事假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并填寫事假條經分管領導批準方能休假;1天以內(含1天)事假還應將經中心主任批準后方可休假,1天以上事假需報住建局領導

  審批同意后方能休假。職工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事假在15個工作日以內工資照發,超過此期限扣發超假期間日工資(如超1天,扣1天日工資),并扣除相應獎金。

  2、病假

  職工因病不能上班,應請病假。半天以內(含半天)事假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并填寫事假條;1天以內(含1天)事假除報部門負責人外,還應將假條提交中心主任簽字后方可休假,1天以上事假需報住建局領導審批同意后方能休假,部門負責人以上領導請事假一律報“中心”主任審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應提供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否則按事假處理。

  職工不得采取欺騙手段獲取病假,一經發現,“中心”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三)關于各種假別

  1、喪假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請喪假,假期不超過5天。異地奔喪的,可以酌情根據路途遠近給予路程假。假期工資照發。

  2、探親假、婚假、生育假假期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工傷假因公受傷,休假視為上班。

  休假時間的計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因工作需要,經“中心”領導批準可以分兩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計算

  職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內;病假、生育假、探親假、工傷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期間如有國家相關假期政策的調整則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四)、加班

  因工作特殊性,周六、日每人必須加班一天、其它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具體時間由科室負責人安排,并上報考勤小組留檔。

  為提高服務效能,單位職工每日提前半小時上班

  以上加班單位發600元/人x月(滿勤),實際發放額按考勤加班實際天數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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