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精選16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會計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業會計制度 1
一、總 說 明
(一)為了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農業企業的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農業企業,包括不同所有制及隸屬于各部門、各單位的農業企業以及農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所屬的單獨核算的工業、商品流通業、運輸業、建筑業、服務業等單位。
(三)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帳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企業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四)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可參照本制度設計的格式由企業自行規定。
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利潤分配表和主營業務收支明細表,應按月或按年報送主管財政機關、主管部門和開戶銀行。國有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同時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6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35天內報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注明:企業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業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企業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數半數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五)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執行。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順序號 編號 名稱
一、資產類
1 101 現金
2 102 銀行存款
3 109 其他貨幣資金
4 111 短期投資
5 112 應收票據
6 113 應收帳款
7 114 壞帳準備
8 116 應收家庭農場款
9 118 內部往來
10 119 其他應收款
11 121 材料采購
12 123 原材料
13 128 農用材料
14 129 低值易耗品
15 131 材料成本差異
16 132 在途商品
17 133 庫存商品
18 134 商品進銷差價
19 136 幼畜及育肥畜
20 137 產成品
21 139 待攤費用
22 141 長期投資
23 151 固定資產
24 155 累計折舊
25 156 固定資產清理
26 159 在建工程
27 161 無形資產
28 171 遞延資產
29 181 待處理財產損溢
二、負債類
30 201 短期借款
31 202 應付票據
32 203 應付帳款
33 204 應付家庭農場款
34 205 待轉家庭農場上交款
35 206 專項應付款
36 209 其他應付款
37 211 應付工資
38 214 應付福利費
39 221 應交稅金
40 222 應交包干利潤
41 223 應付利潤
42 229 其他應交款
43 231 預提費用
44 241 長期借款
45 251 應付債券
46 261 長期應付款
三、所有者權益類
47 301 實收資本
48 311 資本公積
49 313 盈余公積
50 321 本年利潤
51 322 利潤分配
四、成本類
52 401 農業生產成本
53 411 工業生產成本
54 421 運輸成本
55 431 施工成本
56 441 輔助生產成本
57 450 制造費用
五、損益類
58 501 營業收入
59 502 營業成本
60 503 營業費用
61 504 營業稅金及附加
62 511 其他業務收入
63 512 其他業務支出
64 521 管理費用
65 522 財務費用
66 531 投資收益
67 541 營業外收入
68 542 營業外支出
附注: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上列會計科目作必要增、減或合并:
1.企業內部所屬單位實行單獨核算的,企業可增設“撥付所屬資金”科目;所屬單獨核算單位可增設“上級撥入資金”科目。
2.有調劑外匯業務的企業,可增設“外匯價差”科目。
3.企業內部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增設“備用金”科目。
4.預收、預付帳款較多的企業,可增設“預付帳款”科目和“預付帳款”科目。
5.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業,可以不設“材料采購”和“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增設“在途材料”科目。
6.有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貨的企業,可增設“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
7.采用計劃成本進行產成品日常核算的企業,可增設“產品成本差異”科目。
8.企業如發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債券,可增設“應付短期債券”科目。
9.企業可將“農業生產成本”科目分為“農業生產成本”、“林業生產成本”、“畜牧業生產成本”、“漁業生產成本”、“副業生產成本”、“機械作業成本”等六個科目。
10.還有未包括在會計科目表范圍內的其他資產、其他負債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增設有關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略)
(二)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資產負債表(農會01表)
一、本表反映企業月末、年末的資產、負債和投資人權益的情況。
二、本表各項目的“年初數”,應根據上年度“資產負債表”中各項目的年末數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的不一致,應將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名項目的名稱和期末數按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并在年度會計報表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三、本表各項目的“期末數”,應根據各有關科目及所屬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四、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
1.“貨幣資金”項目,反映企業庫存現金、銀行結算戶存款、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資金等貨幣資金的期末余額合計數,應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填列。
2.“短期投資”項目,反映企業購入的各種能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有價證券以及不超過一年的其他投資,應根據“短期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應收票據”項目,反映企業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銀行貼現的應收票據,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應根據“應收票據”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已向銀行貼現的應收票據不包括在本項目內,其中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應在本表下端補充資料內另行反映。
4.“應收帳款”項目,反映企業因銷售產品、商品、材料和提供勞務、服務以及辦理工程結算等業務,應向購買單位或應向接受勞務、服務單位收取的帳款,應根據“應收帳款”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額合計填列。如為借方余額,以“-”號表示。
5.“壞帳準備”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尚未轉銷的壞帳準備,根據“壞帳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6.“預付帳款”項目,反映企業預付給供應單位的貨款,應根據“應付帳款”科目中所屬有關明細科目的借方余額合計填列。
7.“應收家庭農場款”項目,反映企業應向家庭農場收取的各種款項及暫付款項,應根據“應收家庭農場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8.“其它應收款”項目,反映企業除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應收家庭農場款以外的其他應收及暫付款項,應根據“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編制匯總會計報表時,“內部往來”項目相抵后的借方差額,在本項目內填列。
9.“存貨”項目,反映期末結存在途的、在庫的和正在生產過程中的各項存貨的實際成本,應根據“材料采購”、“原材料”、“農用材料”、“庫存商品”、“在途商品”、“商品進銷差價”、“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異”、“產成品”、“幼畜及育肥畜”和生產成本類科目的期末余額計算填列。
10.“待攤費用”項目,反映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由以后各期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應根據“待攤費用”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填列。“預提費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額在本項目內反映;增設“外匯價差”科目的企業,該項目如有借方余額,也在本項目內反映。
11.“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項目,反映企業在清查財產中發現的尚待批準轉銷或作其他處理的流動資產盈虧、毀損扣除盤盈后的凈損失,應根據“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所屬“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2.“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反映企業除以上流動資產項目以外的其他流動資產的實際成本,應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3.“長期投資”項目,反映企業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長期投資中,將于一年內到期的債券在流動資產類下“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券投資”項目單獨反映。本項目應根據“長期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扣除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券投資后的數額填列。
14.“固定資產原價”項目和“累計折舊”項目,反映企業的各種固定資產原價和累計折舊。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在產權尚未確定之前,其原價及已提折舊也包括在內,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原價并應在本表下端另行反映。這兩個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同時,應計算出固定資產凈值,在“固定資產凈值”項目內填列。
15.“固定資產清理”項目,反映企業因出售、報廢、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的凈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變價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應根據“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期末金額填列。如為貸方余額,本項目數字應以“-”號表示。
16.“在建工程”項目,反映企業期末各項未完工程的實際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包括交付安裝的設備價值,未完建筑安裝工程已經耗用的材料、工資和費用支出,預付出包工程的價款,已經建筑安裝完畢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裝工程的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經濟林木投產前累計發生的費用,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支出和以工代賑工程建成前所發生的費用等。本項目應根據“在建工程”科目所屬各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7.“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項目,反映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發現的尚待批準核銷或作其他處理的固定資產的盤虧和毀損扣除盤盈后的凈損失。本項目應根據“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所屬“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8.“無形資產”項目,反映企業期末各項無形資產的原價扣除攤銷后的凈額,應根據“無形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9.“遞延資產”項目,反映企業尚未攤銷的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改良及大修理支出、土地開發費以及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長期待攤費用,應根據“遞延資產”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20.“其他長期資產”項目,反映除以上資產以外的其他長期資產,應根據有關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21.“短期借款”項目,反映企業借入尚未歸還的一年期以下的各種借款,應根據“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2.“應付票據”項目,反映企業為了抵付貨款等開出的、承兌的尚未到期付款的應付票據,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應根據“應付票據”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3.“應付帳款”項目,反映企業因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勞務供應等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應根據“應付帳款”科目的所屬各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合計填列。
24.“預收帳款”項目,反映企業向購貨單位預收的貨款,應根據“應收帳款”科目所屬明細科目貸方余額合計填列。
25.“應付家庭農場款”項目,反映企業期末應付、暫收家庭農場的各種款項,應根據“應付家庭農場款”科目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26.“待轉家庭農場上交款”項目,反映家庭農場按合同規定,應向企業上交利潤和各項費用等款項,應根據“待轉家庭農場上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7.“專項應付款”項目,反映企業由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項用途的各項撥款,包括政策性社會性支出撥款、小型農田水利支出撥款和以工代賑購貨券等,應根據“專項應付款”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為借方余額本項目數字應以“-”號填列。
28.“其他應付款”項目,反映企業所有應付和暫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款項,應根據“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在編制匯總會計報表時,“內部往來”項目相抵后的貸方差額,在本項目內填列。
29.“應付工資”項目,反映企業期末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應根據“應付工資”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
30.“應付福利費”項目,反映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及家庭農場上交的福利費的期末余額,應根據“應付福利費”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為借方余額,應以“-”號填列。
31.“未交稅金”項目,反映企業期末應交未交的各種稅金,應根據“應交稅金”科目余額填列(多交數以“-”號表示)。
32.“未交包干利潤”項目,反映實行財務包干辦法的企業,期末應交未交包干利潤,應根據“應交包干利潤”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3.“未付利潤”項目,反映企業應支付給投資者及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利潤,應根據“應付利潤”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4.“其他未交款”項目,反映企業應交未交的除稅金、包干利潤、應付未付利潤以外的各種款項,應根據“其他應交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多交數以“-”號填列)。
35.“預提費用”項目,反映企業所有已經預提而尚未支付的各項費用,應根據“預提費用”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
36.“其他流動負債”項目,反映除以上流動負債以外的其他流動負債,應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7.“長期借款”項目,反映企業借入的尚未歸還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本息,應根據“長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8.“應付債券”項目,反映企業發行的尚未償還的各種債券的本息,應根據“應付債券”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9.“長期應付款”項目,反映企業期末除長期借款和應付債券以外的其他各種長期應付款項。如在采用補償貿易方式下引進國外設備,尚未歸還外商的設備價款;在融資租賃方式下,企業應付未付的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等。本項目應根據“長期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0.“其他長期負債”項目,反映除以上長期負債項目以外的長期負債,應根據有關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上述長期負債各項目中將于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在本表流動負債類下的“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項目內另行反映。上述長期負債各項目均應根據有關科目期末余額扣除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的余額填列。
41.“實收資本”項目,反映企業實際收到的資本總額,應根據“實收資本”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2.“資本公積”項目,反映企業“資本公積”期末的余額,應根據“資本公積”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3.“盈余公積”項目,反映企業“盈余公積”期末的余額,應根據“盈余公積”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44.“未分配利潤”項目,反映企業尚未分配利潤,應根據“本年利潤”科目和“利潤分配”科目的余額計算填列。未彌補的虧損,在本項目內以“-”號反映。
企業會計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條、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七條、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條、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企業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九條、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十一條、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五)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后,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于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二)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
(十三)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準確地披露;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二章、資產
第十二條、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十三條、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一節、流動資產
第十四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待攤費用、存貨等。
本制度所稱的投資,是指企業為通過分配來增加財富,或為謀求其他利益而將資產讓渡給其他單位所獲得的另一項資產。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應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和存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有外幣現金和存款的企業,還應當分別按人民幣和外幣進行明細核算。
現金的賬面余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并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相關資產的減值準備等)。
第十六條、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取得時的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成本。
已存入證券公司但尚未進行短期投資的現金,先作為其他貨幣資金處理,待實際投資時,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短期投資的成本。
2.投資者投入的短期投資,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3.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的短期投資,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資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作為短期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短期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價值,是指某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后的凈額。如短期投資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應的跌價準備后的凈額,為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
4.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的短期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以原材料換入的短期投資,如該項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可抵扣的,則換入的短期投資的入賬價值還應當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以原材料換入的存貨、固定資產等,按同一原則處理。
(二)短期投資的現金股利或利息,應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三)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對市價低于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企業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短期投資項目按照減去其跌價準備后的凈額反映。
(四)處置短期投資時,應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企業的委托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但是,委托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企業按期計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并沖回原已計提的利息。期末時,企業的委托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第十七條、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
第十八條、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記賬,并按照往來戶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二)帶息的應收款項,應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價值)與確定的利率計算的金額,增加其賬面余額,并確認為利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應按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并不再計提利息。
(四)企業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債務人在債務重組時以低于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的,企業實際收到的金額小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如果接受多項非現金資產的,應按接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價值作為所接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3.以債權轉為股權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作為受讓的股權的入賬價值。
如果涉及多項股權的,應按各項股權的公允價值占股權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價值作為所接受的各項股權的入賬價值。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清償債務的,應將未來應收金額小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則或有收益不應當包括在未來應收金額中。待實際收到或有收益時,計入收到當期的營業外收入。
如果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未來應收金額等于或大于重組前應收債權賬面余額的,則在債務重組時不作賬務處理,但應當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修改債務條件后的應收債權,按本制度規定的一般應收債權進行會計處理。
本制度所稱的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或有收益,是指依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收益,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五)企業應于期末時對應收款項(不包括應收票據,下同)計提壞賬準備。
壞賬準備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應收款項按照減去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后的凈額反映。
第十九條、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預付保險費、一次性購買印花稅票和一次性購買印花稅稅額較大需分攤的數額等。
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成本、費用。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已經不能使企業受益,應當將其攤余價值一次全部轉入當期成本、費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間攤銷。
待攤費用應按費用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條、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或者仍然處在生產過程,或者在生產或提供勞務過程中將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類材料、商品、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存貨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入賬。實際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購入的存貨,按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和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以及其他費用,作為實際成本。
商品流通企業購入的商品,按照進價和按規定應計入商品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自制的存貨,按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作為實際成本。
3.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的存貨,以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費、運輸費、裝卸費和保險費等費用以及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
商品流通企業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進貨原價、加工費用和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
4.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5.接受捐贈的存貨,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
①同類或類似存貨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②同類或類似存貨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所接受捐贈的存貨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
6.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存貨,或以應收債權換入存貨的。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存貨的實際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和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7.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存貨,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存貨的實際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實際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實際成本。
8.盤盈的存貨,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作為實際成本。
(二)按照計劃成本(或售價,下同)進行存貨核算的企業,對存貨的計劃成本和實際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三)須用或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或后進先出法等確定其實際成本;按照計劃成本核算的,應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周轉材料等應在領用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攤銷或者分次攤銷。
(四)存貨應當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結果如果與賬面記錄不符,應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存貨,應沖減當期的管理費用;盤虧的存貨,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屬于非常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
盤盈或盤虧的存貨,如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應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五)企業的存貨應當在期末時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對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中,存貨項目按照減去存貨跌價準備后的凈額反映。
第二節、長期投資
第二十一條、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長期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長期投資應當單獨進行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二十二條、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后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4.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劃出單位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時,除追加投資、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當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四)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投資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處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20xx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于20xx的期限攤銷。
采用權益法核算時,企業應當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于投資企業的凈利潤除外,如承包經營企業支付的承包利潤、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按照凈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作為負債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并作為當期投資損益。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企業在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時,應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后各期實現凈利潤,投資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后,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確認投資損益時,應當以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后發生的凈損益為基礎。
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
(五)企業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應當自實際取得對被投資單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實施重大影響時,按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并按本制度的規定攤銷,計入損益。
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當中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其后,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勝利時,屬于已記入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新的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六)企業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投資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并按此確定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擬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待處置時按處置長期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七)處置股權投資時,應將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三條、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權利息,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2.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長期債權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長期債權投資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長期債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長期債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
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未到期債券利息和計入初始投資成本的相關稅費,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采用直線法,也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企業,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購買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企業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與長期債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四條、企業的長期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其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中,長期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減去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后的凈額反映。
第三節、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企業制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等,應當編制成冊,并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同時備置于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閱。企業已經確定并對外報送,或備置于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經批準后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技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外商投資企業因采購國產設備而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款,沖減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三)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
本制度所稱的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企業(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種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企業(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但是,如果企業(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企業(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則購買價格也應包括在內。其中,資產余值是指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企業(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采用出租人的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采用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均無法知悉,應當采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六)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或以應收債權換入固定資產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七)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入賬價值。
(八)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九)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十)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
第二十八條、企業為在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增值稅額、運輸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實際成本,并按照各種專項物資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資,如轉作本企業庫存材料的,按其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企業的庫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按減去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企業的庫存材料。
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工程物資,減去保險公司、過失人賠償部分后的差額,工程項目尚未完工的,計入或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工程已經完工的,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二十九條、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企業,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并單獨核算。
第三十條、企業的自營工程,應當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等計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業,按照應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計量。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價值、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等所發生的支出等確定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條、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條、在建工程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如為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或在建工程項目全部報廢或毀損,應將其凈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三條、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第三十四條、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四)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成本、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項目。
第三十五條、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四)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企業會計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會計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簡稱金融企業,下同),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三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四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金融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金融企業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六條金融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條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金融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進行會計核算,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金融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五)金融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金融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金融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金融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也不得少計負債或費用。
(十二)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與幾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八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章資產
第九條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金融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進行分類,主要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還應按發放貸款的期限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第一節流動資產
第十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耗用的資產。
第十一條金融企業的流動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存放款項、拆放同業、貼現、應收利息、應收股利、應收保費、應收分保款、應收信托手續費、存出保證金、自營證券、清算備付金、代發行證券、代兌付債券、買入返售證券、短期投資、短期貸款等。
(一)存放款項,是指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繳存現金的款項,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中央銀行的準備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和存放同業款項。存放款項,應按實際存放的金額入賬。
(二)拆放同業,是指金融企業因資金周轉需要而在金融機構之間借出的資金頭寸。資金拆放應按實際拆出的金額入賬。
(三)貼現,是指金融企業向持有未到期商業匯票的客戶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貼現的款項。金融企業辦理貼現,應按票面金額入賬。
(四)應收利息,是指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及購買債券等,按照適用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應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應收取的利息。應收利息應按當期發放貸款本金、購買債券面值等和適用利率計算并確認的金額入賬。
(五)應收股利,是指金融企業因股權投資而應收取的現金股利。應收股利應按當期應收金額入賬。
(六)應收保費,是指金融企業應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費。應收保費應按當期應收金額入賬。
(七)應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業之間開展分保業務發生的各種應收款項。應收分保款應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
(八)應收信托手續費,是指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收的各項手續費。應收信托手續費應按當期應收的手續費金額入賬。
(九)存出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交存的保證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存出分保準備金、存出理賠保證金、存出共同海損保證金、存出其他保證金等。存出保證金應按實際存出的金額入賬。
(十)自營證券,是指金融企業為了獲取證券買賣差價收入而買入的、能隨時變現的且持有期間不準備超過1年或雖不能隨時變現但其發行期或購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滿1年(含1年)的股票、債券、
基金和權證等經營性證券。自營證券應當按照清算日買入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實際成本包括買入時成交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
(十一)清算備付金,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清算備付金應按實際交存的金額入賬。
(十二)代發行證券,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托代理發行的股票、債券等。代發行證券應當按照承銷合同規定的價格入賬。
(十三)代兌付債券,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托代理兌付債券而實際支付或墊付的款項。代兌付債券應按實際兌付的金額入賬。
(十四)買入返售證券,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進行證券回購業務而融出的資金。
買入返售證券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入賬。
(十五)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債券等。
1.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等,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2)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的債券等,如為短期投資,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2.短期投資的利息,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利息”的除外。
3.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
4.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節貸款
第十二條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借款人提供的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主要包括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一)短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貸款,包括押貸、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進出口押匯等。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企業用自有資金發放的1年期(含1年)以內的貸款也包括在內。
短期貸款本金按實際貸出的貸款金額入賬。期末,按照貸款本金和適用的利率計算應收利息。抵押貸款應按實際貸給借款人的金額入賬。
(二)中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種貸款。
(三)長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種貸款。
第十三條金融企業發放的中長期貸款的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本息分別核算。金融企業發放的中長期貸款,應當按照實際貸出的貸款金額入賬。期末,應當按照貸款本金和適用的利率計算應收取的利息,并分別貸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核算。
(二)商業性貸款與政策性貸款分別核算。
(三)自營貸款與委托貸款分別核算。自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金融企業承擔,并由金融企業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金融企業(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
金融企業發放委托貸款時,只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金融企業因發放委托貸款而收取的手續費,按收入確認條件予以確認。
(四)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分別核算。非應計貸款是指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應計貸款是指非應計貸款以外的貸款。當貸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時,應單獨核算。
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
從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后,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條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當在期末按本制度規定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中,應計貸款與非應計貸款應當分別列示。
第三節長期投資
第十五條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投資、其他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長期投資應當單獨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十六條金融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后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劃出單位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以非現金資產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4.以債轉股的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債轉股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
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
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
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時,除追加投資(例如,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當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四)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以后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1.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處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
按不超過20xx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攤銷。
2.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應當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于投資企業的凈利潤除外),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并作為當期投資損益。金融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金融企業在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時,應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后各期實現凈利潤,投資的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后,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金融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確認投資損益時,應當以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后發生的凈損益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
3.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應當自實際取得對被投資單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實施重大影響時,按經追溯調整后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加上追加投資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并按本制度的規定攤銷,計入損益。
金融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當中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
其后,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屬于已記入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新的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成本。
(五)金融企業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并按此確定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新的投資成本。擬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待處置時按處置長期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六)處置股權投資時,應將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十七條金融企業的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券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減去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投資收益,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
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未到期債券利息和計入初始投資成本的相關稅費,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采用直線法,也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金融企業,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購買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金融企業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與長期債權投資賬面價值等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十八條金融企業的長期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
第四節固定資產
第十九條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1年;
(三)單位價值較高。
第二十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金融企業制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預計殘值減去預計清理費用,下同)、折舊方法等,應當編制成冊,并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同時備置于金融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閱。金融企業已經確定并對外報送,或備置于金融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經批準后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一條金融企業取得固定資產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三)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包括技術改造、更新改造等,下同),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七)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八)盤盈的固定資產,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九)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金融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
第二十二條金融企業為在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增值稅額、運輸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實際成本,
并按照各種專項物資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資,轉作本企業庫存材料的,按其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庫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按減去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庫存材料。
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工程物資,減去保險公司、過失人賠償部分后的差額,工程項目尚未完工的,計入或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工程已經完工的,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二十三條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并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金融企業的自營工程,應當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等計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業,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計量。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價值、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等所發生的支出確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條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條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如為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或在建工程項目全部報廢或毀損,應將其凈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七條金融企業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第二十八條金融企業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類設備;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四)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
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項目。
第二十九條金融企業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二)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第三十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金融企業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后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按選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對于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以及所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金融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
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如果已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十二條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除上述以外的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應當作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三條金融企業由于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三十四條金融企業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根據金融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固定資產,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如盤盈、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三十五條金融企業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三十六條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凈值的減項反映。
第五節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是指為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
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金融企業自創的商譽,以及未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其他項目,不能作為無形資產。
第三十八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二)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
(1)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
第三十九條金融企業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并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資本化。
第四十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一)合同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20xx年。
第四十一條金融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金融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該在建工程。
第四十二條金融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將所得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金融企業出租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本制度有關收入確認原則確認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時,確認出租無形資產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三條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第四十四條金融企業的其他資產,是指除上述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如長期待攤費用、存出資本保證金、抵債資產、應收席位費等。
(一)長期待攤費用,是指金融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
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單位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或傭金等相關費用,減去股票發行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額,從發行股票的溢價中不夠抵銷的,或者無溢價的,若金額較小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若金額較大的,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超過2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金融企業開始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
如果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二)存出資本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從事保險業務按規定比例繳存的、用于清算時清償債務的保證金。存出資本保證金應于金融企業成立后按注冊資本的20%提取,在實際發生時,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三)金融企業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待處理抵債資產應單獨核算。
抵債資產處置時,如果取得的處置收入大于抵債資產賬面價值,其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如果取得的處置收入小于抵債資產賬面價值,其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保管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從處置收入中抵減。
抵債資產在期末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
(四)應收席位費,是指金融企業向法定交易場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費用。交易席位費用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入賬,并按20xx年的期限平均攤銷。
第六節資產減值
第四十五條金融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應當合理計提,但不得設置秘密準備。如有確鑿證據表明金融企業不恰當地運用了謹慎性原則設置秘密準備的,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事項的性質、調整金額,以及對金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
第四十六條金融企業的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于成本的部分,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金融企業在采用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時,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分別采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準備,如果某項短期投資比較重大(如占整個短期投資10 %及以上),應以單項投資為基礎計算并確定計提的跌價準備。
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其自營證券也按上述原則計提跌價準備。
第四十七條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含拆出資金、應收保費等,但不包括貸款的應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
計提壞賬準備。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金融企業自行確定。金融企業應當制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并備置于金融企業所在地。
壞賬準備提取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下列各種情況不能全額提取壞賬準備:
(一)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二)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三)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四)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第四十八條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貸款(不包括保戶押貸和委托貸款,下同)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對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應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品的市價、擔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業內部信貸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計提。
貸款損失準備包括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兩種。專項準備按照貸款五級分類結果及時、足額計提;具體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特種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特定國家發放貸款計提的準備,具體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
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發生貸款損失沖減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
已沖銷的貸款損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銷的貸款損失準備予以轉回。
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無擔保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如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擔保墊款、信用證墊款等)、進出口押匯等。
對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也應當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金融企業對不承擔風險的委托貸款等,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第四十九條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對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逐項進行檢查。
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如果由于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如果由于新技術的產生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本制度所稱的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凈價是指資產的銷售價格減去所發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后的余額。
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項目計提。
第五十條對有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一)市價持續2年低于賬面價值;
(二)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
(四)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
(五)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
第五十一條對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一)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巨額虧損;
(二)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
(三)被投資單位所在行業的生產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如進行清理整頓、清算等;
(四)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如果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一)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二)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第五十三條金融企業在建工程預計發生減值時,如長期停建并且預計在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也應當根據上述原則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五十四條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一)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且已不能為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二)該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且不能為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五十五條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計提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
(一)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使其為金融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二)該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攤銷年限內預期不會恢復;
(三)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對抵債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抵債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第五十七條金融企業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如果高于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如果低于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應按其差額沖回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但沖減的資產減值準備,僅限于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
已確認并轉銷的資產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應當相應調整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
第五十八條如果金融企業濫用會計估計,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按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即金融企業因濫用會計估計而多提或少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轉回的當期,應當遵循原渠道沖回或補計的原則(如原追溯調整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追溯調整至以前各期;原從上期利潤中計提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調整上期利潤),不得作為增加當期的利潤處理。
五十九條處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應當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金融企業對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貸款、長期投資等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貸款、長期投資等,如債務單位或被投資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根據金融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資產損失,沖銷已提取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
企業會計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行為,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結合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特點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其他行業獨立核算的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也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之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制件。
企業發生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時,應當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復制件。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準,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收,并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企業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的工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產量、質量、工時、設備利用,存貨的消耗、收發、領退、轉移以及各項財產物資的毀損等,都應當及時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企業各項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應當做到手續齊全,計量準確,完善原材料、能源等物資的消耗定額和工時定額,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七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按投資主體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等。
國家資本金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金為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個人資本金為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外商資本金為國外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第八條、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規定,及時籌集資本金。資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籌集。一次性籌集的,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籌足;分期籌集的,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次籌集的投資者出資不得低于15%,并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或者其他投資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九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過程中,吸收的投資者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資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20%;因情況特殊,需要超過20%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十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
第十一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十二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資產的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面凈值的差額,以及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轉增資本金。
第十三條、企業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短期債券、應付票據、應交稅金、應付購貨款、應付分包工程款、應付工程款、應付工資、應付投資者利潤、應付股利和其他應付款,預收工程款、預收備料款、預收銷貨款、預收購房定金、預收代建工程款、預提費用,以及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應付長期債券等。
發行的長期債券按照債券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于債券面值的差額,
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條、企業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
企業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生產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以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三章流動資產
第十六條、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十七條、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資金等。
第十八條、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工程款、應收銷貨款、其他應收款、應收票據、待攤費用、預付分包工程款、預付分包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預付購貨款等。
應收票據應按照面值計價。貼現應收票據的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可以于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1%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沖減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存貨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轉材料、設備、低值易耗品、機械配件、在建工程、在產品、產成品、半成品、結構件、商品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臨時出租房、周轉房視同存貨。
第二十一條、存貨按實際成本計價。
購入的,按買價加運雜費、采購保管費和稅金等計價。
建設單位供應的,按合同確定價值計價。
自制的,按照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
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按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運雜費和加工費等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沒有同類存貨的,按照市價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企業負擔的運雜費、保險費、稅金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
按照計劃成本核算存貨的企業,對存貨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第二十二條、企業領用或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按成本計算期調為實際成本。
第二十三條、企業領用的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對象,一次或分期攤入工程成本和管理費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用出租房、周轉房按其耐用年限分期平均攤入成本。
第二十四條、企業對存貨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于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別情況及時處理。
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采購保管費或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于非常損失的部分,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固定資產。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分為以下六類:
一、生產用固定資產。包括生產和行政管理用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機械、運輸設備、生產設備、儀器及試驗設備和其他生產用固定資產;
二、非生產用固定資產。包括職工宿舍、招待所、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俱樂部、食堂、醫院等單位使用的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
三、租出固定資產;
四、未使用固定資產;
五、不需用固定資產;
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法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調試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
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市價)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稅金、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八條、企業為建造固定資產或者對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而發生的尚未交付使用以前的專項工程支出,按照實際成本計價。
第二十九條、專項工程發生報廢或毀損,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專項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其凈損失,在籌建期間,計入開辦費;在生產經營期間,計入營業外支出。
專項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試運轉發生的支出計入工程成本,發生的營業性收入扣除稅金后沖減工程成本。
第三十條、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應按照工程全部支出數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從交付使用次月起計提折舊;辦理竣工決算后,按其實際價值調整原估價入帳的固定資產原值和已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企業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術進步較快或使用壽命受工作環境影響較大的施工機械和運輸設備,經財政部批準,可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
第三十二條、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見附表一)實行工作量法的,其總行駛里程,總工作小時可按同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換算確定。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有權選擇具體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為:
1-預計凈殘值率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凈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5%確定,凈殘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業自主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采用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公式為:
(一)按照行駛里程計算折舊的公式:
原值×(1-預計凈殘率)
單位里程折舊額=————————————
總行駛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時計算折舊的公式:
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
每工作小時折舊額=——————————————
總工作小時
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為:
2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帳面凈值×月折舊率
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凈額平均攤銷。 采用年數總和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為:
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并在變更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在用施工機械、運輸設備、生產設備、儀器及試驗設備、其他固定資產,季節性停用、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和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等。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補提折舊,其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四條、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計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提足折舊的逾齡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不得沖減資本金。
第三十五條、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有關費用。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的、數額較大的,可以采用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采取預提辦法的,實際發生的修理支出應先沖減預提費用,實際支出數大于預提費用的差額,計入有關費用;小于預提費用的差額沖減有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清理報廢的變價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凈收益與其帳面凈值(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七條、企業對固定資產應每年盤點一次。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減去估計累計折舊的凈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按其原值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或保險公司賠償以及殘值后的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和清理凈損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計入開辦費。
第五章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八條、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
商譽等。
第三十九條、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購入的,按照實際支付價款計價。
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價。
除企業合并外,商譽不得作價入帳。
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第四十條、無形資產從開始受益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兩者孰短的原則來確定。
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企業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中規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20xx年的期限確定。
第四十一條、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凈收入,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第四十二條、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待攤費用等。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費用不包括在開辦費內:應當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利息支出、匯兌損益等。
開辦費自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得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租賃有效期限內,分期攤入成本或者管理費用。
第四十三條、其他資產包括臨時設施、特準儲備物資、銀行凍結存款、凍結物資、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
臨時設施是指企業為保證施工和管理的進行而建造的各種簡易設施,包括現場臨時作業棚、機具棚、材料庫、辦公室、休息室、廁所、化灰池、儲水池、瀝青鍋灶等設施;臨時鐵路專用線、輕便鐵道;臨時道路、圍墻;臨時給排水、供電、供熱等管線;臨時性簡易周轉房,以及現場臨時搭建的職工宿舍、食堂、浴室、醫務室、理發室、托兒所等臨時性福利設施。
臨時設施以建造時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按工程受益期限分期攤入工程成本,報廢清理回收的殘值扣除清理費用列作營業外收支。
特準儲備物資是指具有專門用途,但是不參加生產經營的經國家批準儲備的特種物資。
第六章對外投資
第四十四條、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企業不得以國家專項儲備的物資以及國家規定不得用于對外投資的其他財產向其他單位投資。
第四十五條、企業的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對外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它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資產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與其帳面凈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企業認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后的差額計價。
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前分期計入投資收益。
企業認購的股票,按實際支付價款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應收股利后的差額計價。
第四十六條、企業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和股票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增加或減少而變動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資單位增加或減少的凈資產中所擁有或者分擔的數額,作為企業的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同時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并且在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分得股利或者利潤時,相應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
第四十七條、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息、利潤和股利,扣除分擔的虧損,計入投資收益,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或者補交所得稅。
第四十八條、企業收回的對外投資與長期投資帳戶的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
第七章成本和費用
第四十九條、企業在工程施工、提供勞務、作業、房地產開發、銷售產品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計入成本、費用。
第五十條、施工企業工程成本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項支出,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
人工費包括企業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施工人員的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工資性質的津貼、勞動保護費等。
材料費包括施工過程中耗用的構成工程實體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費用和周轉材料的攤銷及租賃費用。
機械使用費包括施工過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機械所發生的機械使用費和租用外單位施工機械的租賃費,以及施工機械安裝、拆卸和進出場費。
其他直接費包括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材料二次搬運費、臨時設施攤銷費、生產工具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復測費、
工程點交費、場地清理費等。
間接成本是指企業各施工單位為組織和管理工程施工所發生的全部支出,包括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行政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檢驗試驗費、工程保修費、勞動保護費、排污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以及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費包括企業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和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企業所屬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第五十二條、企業內部獨立核算的工業生產、運輸、物資供銷、服務等單位生產、經營成本的劃分,比照有關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十四條、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費用。包括應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維修費、展覽費、差旅費、廣告費、代銷手續費、銷售服務費,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人員工資、獎金、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以及其他經費。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產品銷售之前改裝修復費、看護費、采暖費等。
第五十五條、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稅金、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帳損失,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減盤盈)損失,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公司經費包括公司總部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公司經費。
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工會經費是指按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撥交給工會的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
勞動保險費是指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離退休統籌基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包括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干部的各項經費。
待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費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咨詢費是指企業向有關咨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咨詢時支付的費用,包括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審計費是指企業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訴訟費是指企業因起訴或者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排污費是指企業按規定交納的排污費用。
綠化費是指企業對本廠區進行綠化而發生的零星綠化費用。
稅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土地使用費是指企業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費用。
土地損失補償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損失補償費。
技術轉讓費是指企業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的科研試制的費用以及試制失敗損失。
無形資產攤銷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
業務招待費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內: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營業收入的5‰;全年營業收入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3‰;全年營業收入超過5000(含5000萬元)不足一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2‰;全年營業收入超過一億元(含一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1‰。
第五十六條、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七條、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企業籌資發生的其它財務費用。
第五十八條、待攤和預提費用,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和成本與收入配比的原則。企業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分擔的數額。攤銷期限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在費用尚未發生以前需從成本中預提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預提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一般應在年終沖減成本費用。預提費用當年能結清的,年終財務決算不留余額;需要保留余額的,應在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五十九條、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沒收的財物,
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營業收入、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六十條、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由于工程施工、提供勞務、作業、房地產開發、以及銷售產品等所取得的收入。
施工企業營業收入包括工程價款收入(含工程索賠收入,向發包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基金、勞動保險基金、施工機構調遷費)、勞務、作業收入、產品銷售收入、設備租賃收入、材料銷售收入、多種經營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收入包括土地轉讓收入、商品房銷售收入、配套設施銷售收入、代建工程結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第六十一條、施工企業工程施工和提供勞務、作業,以出具的"工程價款結算帳單"經發包單位簽證后,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產品銷售和商品交易以發出商品,同時收訖貨款或取得應收貨款憑證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將結算帳單提交買方并得到認可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辦妥交接手續,價款結算帳單經委托單位簽證后,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出租房屋按合同、協議約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應付的租金,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以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的開發產品,以本期收到的價款或按合同約定的本期應收款,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第六十三條、企業發生的產品銷售退回、折讓或折扣,沖減銷售收入。
第六十四條、企業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收支凈額。
第六十五條、營業利潤為營業收入減去銷售稅金及附加,再減去營業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后的余額。
銷售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產品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收到減免稅退回的稅金,作為減少銷售稅金處理。
施工企業營業利潤包括工程結算利潤、產品銷售利潤、勞務、作業利潤、材料銷售利潤、多種經營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包括技術轉讓利潤,聯合承包節省投資分成收入,提前竣工投產利潤分成收入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利潤包括土地轉讓利潤、商品房銷售利潤、配套設施銷售利潤、代建工程結算利潤、出租房經營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
第六十六條、投資凈收益是指對外投資收益減去投資損失后的余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的款項高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投資損失包括對外投資分擔的虧損,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帳面價值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凈資產中所分擔的數額等。
第六十七條、企業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營業外收支的凈額,為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差額。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和出售凈收益,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罰款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以及其他非營業性收入。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非季節性的停工損失,非常損失,自辦技工學校經費,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第六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1年度的稅前利潤等彌補;下1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后利潤等彌補。
第六十九條、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后,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七十條、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扣除前兩項的10%提取,盈余公積金達到注冊資金50%時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七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優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業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5%。
第七十二條、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虧損或用于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后,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5%。
第七十三條、公益金主要用于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
第九章外幣業務
第七十四條、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和計價等業務。
第七十五條、企業一般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也可以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
記帳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并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第七十六條、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折合記帳本位幣的匯率可以是外幣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為中間價,下同)或者是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
第七十七條、月份終了,企業應當將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各種外幣帳戶(不包括按調劑價單獨記帳的外幣項目)的余額,按照月末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
第七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匯兌損益,籌建期間發生的,如為凈損失,計入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為凈收益,自企業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轉銷,或者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或者留待并入企業的清算收益。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發生的計入清算損益,
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資產的價值。
第七十九條、企業收到投資者的出資額,如需折合為記帳本位幣的,有關資產帳戶按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或者當月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實收資本帳戶按合同、協議中約定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合同、協議未作約定的,按企業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
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采用的折合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記帳本位幣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金。
第八十條、企業發生外匯調劑業務時,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企業按照買入外匯調劑價單獨記帳的,支用時,按照買入時的帳面調劑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帳面調劑價可以采用逐筆辯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確定。企業調劑外匯不實行單獨記帳的,買入的調劑外匯按照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外匯調劑價與國家外匯牌價的差額,作為調劑外匯價差。在支用調劑外匯時,屬于購買資產或者支付費用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有關資產價值或者有關費用;屬于償還債務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財務費用。賣出調劑外匯時,實際取得款項與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的差額,應當沖銷調劑外匯價差,如有余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賣出其他外匯時,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第十章企業清算
第八十一條、企業宣布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企業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企業剩余財產。
第八十二條、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和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相當于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于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于清算財產。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置企業財產。
第八十三條、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帳面凈值為依據,也可以評估確認價值或者變現收入等為依據。
第八十四條、清算期間發生的法定清算機構的成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以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計入清算費用,由企業現有財產優先支付。
第八十五條、企業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或盤虧,財產變價凈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收益或清算損失。
第八十六條、企業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帳: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八十七條、企業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第八十八條、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交納所得稅。清算完畢后的剩余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余財產不能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九條、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九十條、企業應當定期向主管財政機關等政府部門和其他與企業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向證券交易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等提供年度的有關財務報表。
第九十一條、企業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以及有關附表。年度財務報告于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一并報主管財政機關。
第九十二條、財務情況說明書,應主要說明下列內容:
一、生產經營狀況、利潤實現和分配、資金增減和周轉、財務收支、稅金繳納、各項物資財產變動等情況。
生產經營狀況應當分別安工程、房地產開發、產品銷售、機械作業以及第三產業等進行說明。
二、對某些重要項目采用的財務會計方法及其變動的情況和原因;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至報出財務報告前發生的對企業財務狀況變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為便于正確理解財務報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九十三條、企業總結、考核和評價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財務指標包括償債能力指標、營運能力指標和盈利能力指標。
償債能力指標主要有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用于評價企業流動資產總體變現能力和償還短期債務能力;資產負債率,反映企業舉債經營狀況。
營運能力指標主要有存貨周轉率,反映企業使用經濟資源或資本的效率及有效性。
盈利能力指標主要有資本金利潤率、銷售利稅率、凈值報酬率等,反映企業的盈利能力和投資效益。
主要財務指標計算公式如下:
流動資產
流動比率=——————×100%
流動負債
速動資產
速動比率=——————×100%
流動負債
負債總額
資產負債率=——————×100%
總資產
銷貨成本
存貨周轉率=——————×100%
平均存貨
利潤額
資本金利潤率=——————×100%
資本金總額
利稅總額
銷售利稅率=——————×100%
銷售額
利稅額
凈資產報酬率=——————×100%
平均股東權益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有上述指標以外的一些比率進行分析。
第十二章附則
第九十四條、企業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訂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各地區、各部門不再另行制定企業財務制度。
第九十五條、本制度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商財政部修訂和解釋。
第九十六條、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制度 5
一、要認真審查各種報銷或支出的原始憑證,對違反國家規定或有誤差的.,要拒絕辦理報銷手續。
二、要根據原始憑證,記好現金和銀行帳。書寫整潔、數字準確、日清月結。
三、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定額,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條抵頂庫存現金,保持現金實存與現金帳面一致。
四、負責到銀行辦理經費領取手續,支付和結算工作。
五、負責支票簽發管理,不得簽發空頭支票,按規定設立支票領用登記簿。
六、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和安全防范措施,嚴格執行安全制度,認真管好現金、各種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據及其他證卷。
七、負責作好工資、獎金、醫藥費的造冊發放工作。
八、負責編造學期和每月的現金支出計劃,分清資金渠道,有計劃的領取和支付現金。
九、及時與銀行對帳,作好銀行對帳調節表。
十、根據規定和協議,作好應收款工作,定期向主管領導匯報收款情況。
十一、嚴格遵守、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財會制度,作好出納工作。
企業會計制度 6
(一)為了規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
本制度中所稱“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xx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xx]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伙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小企業可以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1、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2、集團公司內部母子公司分屬不同規模的情況下,為統一會計政策及合并報表等目的,集團內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3、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如果需要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等,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如果因經營規模的變化導致連續三年不符合小企業標準的,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四)小企業可以根據有關會計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
(五)小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六)小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會計期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所稱的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會計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小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小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或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期末,小企業的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
(九)小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十)小企業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小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僅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3、小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5、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運用。
8、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在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9、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10、小企業的`各項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后,各項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1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于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12、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13、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業如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小企業,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小企業,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損益=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3、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等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十三)小企業如發生債務重組事項,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如果債務人以多項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按取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進行分配,按分配后的價值作為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3、以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股權的入賬價值。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應分別情況處理:
(1)作為債務人,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等于或小于將來應付金額,則不作賬務處理。
(2)作為債權人,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收金額,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等于或小于將來應收金額,則不作賬務處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的備抵項目(如壞賬準備等);賬面價值,是指某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后的金額。
(十五)小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1、在不影響對外提供統一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或減少某些會計科目。
2、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外,在不違反本制度統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3、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企業不應隨意打亂重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除應當包括本制度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外,還應提供會計報表附注的內容。本制度中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是指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現金流量表。
小企業應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不得違反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財務會計報告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十七)執行本制度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應按會計政策及其變更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 7
一、20xx小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是為了規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根據財政部的財會〔20xx〕17號文件,該制度從20xx年1月1日廢止。實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二、如何辦理財務會計制度備案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xx〕179號)
本文書(表)已實行“免填單”服務:即納稅人可以不填寫表格,直接由稅務機關受理人員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證明資料或其口述,打印出制式文書,再由納稅人核對、簽章確認后,按規定程序辦結該涉稅事項。
使用說明
1、本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設置。
2、適用范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時使用。采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其記賬軟件的名稱和版本號及有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3、填表說明:
(1)低值易耗品攤銷方法:包括一次攤銷法、分期攤銷法、五五攤銷法;
(2)折舊方法:包括直線折舊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盤算法、重置法、償債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舊法的,在備注欄注明批準的機關和附列資料;
(3)成本核算方法: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采用的具體的存貨計價方法或產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4)會計核算軟件:采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填寫記賬軟件的名稱和版本號,并在備注欄注明批準使用的機關和附列資料;
(5)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各種附表,在“名稱”欄按會計報表種類依次填寫;
4、本表為a4型豎式,一式二份,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各一份。
企業會計制度 8
一、總則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制定本制度;
2、為規范公司日常財務行為,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門及員工對公司財務部工作進行有效地監督,同時進一步完善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維護公司及員工相關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二、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一)財務經理職責
1、對崗位設置、人員配備、核算組織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時負責選拔、培訓和考核財會人員。
2、貫徹國家財稅政策、法規,并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建立規范的財務模式,指導建立健全相關財務核算制度同時負責對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3、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監督各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4、其他相關工作。
(二)財務主管職責
1、負責管理公司的日常財務工作。
2、負責對本部門內部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選調聘用、晉升辭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見。
3、負責對本部門財務人員的管理、教育、培訓和考核。
4、負責公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會計電算化管理方式等。
5、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各項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6、參與公司各項資本經營活動的預測、計劃、核算、分析決策和管理,做好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7、組織指導編制財務收支計劃、財務預決算,并監督貫徹執行;協助財務經理對成本費用進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8、負責監管財務歷史資料、文件、憑證、報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歸檔工作,并按規定手續報請銷毀。
9、 參與價格及工資、獎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0、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會計職責
1、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復帳、報賬,做到手續齊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處理及時;
2、發票開具和審核,各項業務款項發生、回收的監督,業務報表的整理、審核、匯總,業務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保管及統計報表的填報;
3、會計業務的核算,財務制度的監督,會計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門主管或相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出納職責
1、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冊,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現金,不得白條抵庫。
3、對每天發生的銀行和現金收支業務作到日清月結,及時核對,保證帳實相符。
三、現金管理制度
1、所有現金收支由公司出納負責。
2、建立和健全《現金日記帳》簿,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流水收支帳目,并每天結出余額核對庫存。作到日清月結,帳實相符。
3、庫存現金超過3000元時必須存入銀行。
4、出納收取現金時,須立即開具一式四聯的《支票回收登記表》,由繳款人在右下角簽名后,交繳款人、業務部門、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5、任何現金支出必須按相關程序報批(詳見支出審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須預支現金的,須填寫借款單,經總經理簽字批準,方可支出現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來或借款后三天內向出納還款或報銷(詳見差旅費報銷規定)。
6、收支單據辦理完畢后出納須在審核無誤的收支憑單上簽章,并在原始單據上加蓋現金收、付訖章,防止重復報銷。
四、支票管理
1、支票的購買、填寫和保存由出納負責。
2、建立和健全《銀行存款日記帳》簿,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銀行流水收支帳目,并每天結出余額;每工作日結束后。
3、出納收取支票時,須立即開具一式四聯的《支票回收登記表》,由繳款人在右下角簽名后,交繳款人、繳款部門、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4、支票的使用必須填寫“支票領用單” ,由經辦人、部門經理、 財務主管(經理)、總經理(計劃外部分)簽字后出納方可開出。
5、所開出支票必須封填收款單位名稱。
6、所開支票必須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頭上簽收或蓋章。
五、印鑒的保管
1、銀行印鑒必須分人保管。
2、財務專用章和總經理印鑒分別由財務經理和出納負責保管。
六、現金、銀行存款的盤查
1、出納人員在每周完成出納工作后,應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結存情況,編制“出納報告表”,并對由出納保管的庫存現金,由會計或總經理指定人員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終了進行定期對帳盤查,其他時間進行抽查。
2、出納應根據銀行存款日記帳的帳面余額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帳單的余額進行核對,對未達帳項應由會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檢查核對。
3、其它依據相關會計制度及法規執行。
企業會計制度 9
一、負責記好行政方面的財務總帳及各種明細帳目。手續完備、數字準確、書寫整潔、登記及時、帳面清楚。
二、負責編制月、季、年終決算和其他方面有關報表。
三、協助經理編制并執行全院預算。
四、認真審核原始憑證,對違反規定或不合格的憑證應拒絕入帳。要嚴格掌握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
五、定期核對固定資產帳目,作到帳物相符。
六、上級財務機關檢查工作時,要負責提供資料和反映情況。
七、每月書面向經理匯報財務情況,當好經理參謀,發揮財務監督作用。
八、定期裝訂會計憑證、帳簿、表冊等,妥善保管和存檔。當年會計檔案由會計人員保管,往年會計檔案由學校檔案室保管。
九、協助出納作好工資、獎金的'發放工作。
十、負責掌管財務印章,嚴格控制支票的簽發。
十一、按期填報審計報表,認真自查,按時報送會計資料。
十二、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和安全防范措施,嚴格執行財務管理方面的安全制度,確保不出安全問題。
十三、嚴格遵守,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作好會計工作。
企業會計制度 10
第一章 總說明
一、為了規范保險企業的會計核算,便于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企業。
三、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科目。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帳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企業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四、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
企業會計報表應按期報送當地財稅機關、主管部門。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報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注明:企業名稱、地址、報表所屬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業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企業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半數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五、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二章 基本業務會計核算規定
一、保險業務核算分類
綜合性的保險企業,必須將非人身險業務與人身險業務分別進行會計核算,即分別建帳、分別核算損益。企業經營的社會保險業務,亦應單獨進行核算。
非人身險業務可分為: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農村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險業務分為:人壽保險、養老保險、健康保險等。企業經營的再保險業務,可分別分入業務與分出業務進行核算,也可將分出業務并入直接業務核算。
二、非人身險業務核算
1.信用險業務可實行三年結算損益的核算辦法,即每一會計年度新發生的保險業務,其前兩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支余額,以提存長期責任準備金并于次年轉回的方式滾存到第三個會計年度終了時結算利潤。
2.返還性兩全保險業務,以保戶儲金的運用獲得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保戶儲金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等。每期按保戶儲金及預定利率計算出返還性兩全保險的保費收入后,從利息收入和投資收益帳戶中轉入保費收入帳戶。
三、人身險業務核算
1.人身險保費收入按實際收到的保費入帳。人身險保單在實際收到保費后確認生效。躉交保費在交費時一次性記入保費收入帳戶。
2.年終決算,應計算三差益損,并進行分析說明。
四、準備金的核算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為會計核算期末,按規定從本期尚未到期責任的保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一般采用提存本期、轉回上年同期的辦法。通常提存期為十二個月。提取及轉回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2.未決賠款準備金,為結算損益年度的年終決算時,根據已報來未決賠款提取的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一般采用按已報來未決賠款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計入當期支出,次年轉回作收入處理。
3.長期責任準備金,為實行三年結算損益的保險業務,在未到結算年度之前,按業務年度營業收支余額提取的準備金。提取的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次年轉回作收入處理。
4.人身險責任準備金,為年終會計決算按人身險保單全部責任精算數提取的準備金。提取的人身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次年轉回作收入處理。
5.存出(或存入)分保準備金,為再保險業務按合約規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費以應付未了責任的準備金。存出、存入分保準備金通常根據帳單按期扣存和返還,扣存期限一般為十二個月,至次年同期歸還。
五、備抵性準備的核算
1.備抵性準備包括:壞帳準備、貸款呆帳準備、投資風險準備。
壞帳準備,指按應收保費、應收利息和應收分保帳款帳戶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壞帳準備。
貸款呆帳準備,指按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帳準備。
投資風險準備,指按長期投資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風險準備。
2.各種備抵性準備應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各種備抵性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發生壞帳、貸款呆帳、投資損失,應分別沖銷壞帳準備、呆帳準備、風險準備。已沖銷的各種備抵性準備,以后又收回的,應沖回相應的備抵性準備。
3.各種備抵性準備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單獨反映。
壞帳準備在“應收保費”、“應收利息”、“應收分保帳款”項目下作備抵項目反映。
貸款呆帳準備在“貸款”項目下作備抵項目反映。
投資風險準備在“長期投資”項目下作備抵項目反映。
六、外匯業務核算
有外匯業務的企業,可采用外匯分賬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匯統帳制的核算方法。
采用外匯分賬制的企業,應設置“外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帳務間的聯系均通過“外幣兌換”科目。“外幣兌換”科目的帳簿格式應采用多欄式帳簿,同時記錄外幣金額、匯率和折合為人民幣金額。
采用外匯統帳制核算的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帳,并登記外幣金額和折合率。所有外幣帳戶的增加減少,一律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人民幣記帳。會計期末,企業應將外幣帳戶的外幣余額按照期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帳戶的期末人民幣余額。調整后的各外幣帳戶的人民幣金額與原帳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
外幣金額折合人民幣時,可采用變動匯率,即按業務發生時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采用中間價,下同)作為折合率;也可采用固定匯率,即按業務發生當月月初的國家牌價作為折合率。
企業會計制度 11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現金管理制度,熟練掌握收付辦法和手續。
2、認真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正確和完整性,保證內容真實、手續完備。
3、記賬憑證的填制要準確反映經濟內容的主體,正確運用會計科目和記賬規則,做到摘要簡明扼要,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4、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及時辦理收付款業務。對于大的開支項目,必須經過會計主管人員或領導同意方可辦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憑證上加蓋收、付訖戳記或出納人員名章。
5、根據辦理完畢的記賬憑證,逐日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并結出當日余額,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6、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庫存限額,超過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保證安全。不得以“白條子”充抵庫存現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現金。庫存現金與賬不相符時,應及時報告領導查明原因。
7、不準“坐收坐支”現金,做到“收到解交”、“支則提取”,不套取現金。
8、做好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對各項借款要定期清理催收。做到一事一借一報,對同一人的現金借款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9、按時發放獎金福利及學生的獎學金、生活補貼、勤工儉學等費用。
10、做好學生的收費及欠費管理工作。
11、認真做好基建總賬的記賬、報賬工作,按時編制和報送報表。
企業會計制度 12
1、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科目。
2、即使確認銷售收入,正確計算增值稅、消項稅額。
3、劃清費用的開支范圍及營業內外收入。
4、認真計算財務成果及各種稅金。
5、按財務制度規定正確核算利潤分配。
6、按期繳納各種稅款。
7、債權、債務及時登記、及時查清、按月做好財務狀況分析。
8、對會計帳目及憑證要按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9、對商場的財務檔案要立冊,嚴格執行查閱制度及保管制度。
10、記帳要及時、準確,明細帳要按日登記,總帳定期登記,但不能超過三天。不許先出報表和后帳。
11、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及商場制定的.各項制度,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主管經理。
企業會計制度 13
1、完善公司的財務規章制度。
2、負責憑單的裝訂及保管工作,并按照有關手續進行會計檔案的借閱及核發。
3、負責復核每筆經濟業務是否正確、合法、合理。
4、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設。
5、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
6、依據《會計法》及公司的有關管理辦法,對公司及項目部進行全面核算、控制、監督和分析。
7、掌握各種經濟合同、費用支出、資金籌措和資金的分布,以便在各種經濟業務支出與收入審批時有據可查。
8、掌握各工程的概算、預算,實行會計監督,參與預算管理,合理調配資金。
9、組織協調財務與其他部門,特別是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關系。
10、總賬的記錄與年終財務決算的編制、匯總上報等工作。
11、按期填報審計報表,認真自查,按時報送會計資料。
12、公司領導交代的其他工作。
企業會計制度 14
一、公司的財產應當按實際成本核算,除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自行調整賬面價值。
二、應當劃分資本支出和收益支出的界限。
三、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期必須一致,不得任意改造變。如有改變應經董事會同意并報當地稅務機關備查,自新的會計年度開始變更,同時變更會計年度的會計報告中加以說明。
四、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應收和預付款項以及存貨等。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應當分別核算, 應收和預付款項,應當按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分別核算; 預付款項,應當按預付貨款(預付定金)和待攤費用等分別核算;存貨應按原材料、產品、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分別核算。
五、現金和銀行存款應分別設置日記賬,并按不同貨幣分別設賬登記。
現金日記賬的賬面余額,應逐日與實際庫存核對相符。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賬面余額,應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六、有價證券包括準備在一年以內變現的股票和債券,應當按實際支付的款項登記入賬。實際支付的款項含有已宣告發放的股利或應計利息的,應將這部分股利或利息金額作為暫付款項,通過其他應收款賬戶核算。
七、應收和預付款項應當按不同貨幣分別設賬登記,并及時催收、清償,定期與對方核對清楚,對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確定無法收回的,經嚴格審查,報董事會或總經理批準后,沖抵壞賬準備。
八、存貨,是指庫存的、在用的和在途的各種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產成品、在產品等。
公司的存貨應按實際成本記賬,外購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的實際成本,包括買價、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挑選整理費用等。公司的各項存貨的收發領退,應根據實際數量及時辦理會計手續,并設置有數量、金額的明細賬逐項逐筆登記。對于各種在途材料、物品應進行明細核算,并隨時檢查到貨情況。
企業會計制度 15
一、為了貫徹《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規范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事業單位。
根據財政部規定適用特殊行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制度;事業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制度;已經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事業單位,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執行。
三、國有事業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報經費,并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主管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級單位領報經費,并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向上級單位領報經費,并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沒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
以上三級會計單位實行獨立會計核算,負責組織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全部會計工作。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實行單據報賬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四、事業單位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各單位不得打亂重編。
五、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
六、事業單位會計檔案的管理,按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有關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會計核算事宜,按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辦理。
七、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未經財政部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制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1988年發布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廢止。各地區、各部門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會計制度,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應停止執行。
企業會計制度 16
一、分公司資金撥款標準:
月銷售規模為該季度預算銷售月平均數,但不包括內銷和退貨銷售。 資金撥付額為每季度核定一次。
資金撥付額中不包含會計報表上的累計虧損數和固定資產凈值數。
分公司資金總占用額=資金撥付額+累計虧損+固定資產新開分公司、新開門店的資金規模根椐預算銷售規模計算。
總部資金實際撥付額=資金撥付額+累計虧損+固定資產-實際投資資金
二、分公司資金撥款的審批:
季度銷售預算指標經總裁審批,交財務管理中心資金管理專員備案,在上述撥款標準內的資金調整,由財務管理中心總監進行審批。
新開分公司、新開門店的預算銷售規模經營銷總監審批后,參照上一條規定執行。
超過標準和臨時性增撥資金,經營銷中心總監、財務中心總監審核,由總裁審批后撥款。
三、相關部門職責:
(一)營銷部門:
負責對分公司商品庫存結構和商品周轉率進行監控;負責對出樣商品資金占用狀況進行監控;負責對供應商帳期和信用額度的協調工作;負責對應收返利回收時間、應收時間進行監控;
(二)財務部門:
負責對分公司商品庫存結構和商品周轉率進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議;負責對應收返利和費用按標準進行帳扣及催收工作;負責對應收銷售款的監控工作;負責對資金分布的狀況進行統計、備案及分析工作。
(三)信息部門:
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確保相關部門對信息的需求;負責系統商品信息的正確,確保營銷和財務部門的監控;(四)總經理:
作為分公司第一責任人,對資金合理分布負責;對分公司預算承擔責任,確保各項預算的完成;負責各責能部門的.協調工作,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
四、獎罰規定:
分公司之間商品調撥未在30天內清帳的,對財務部經理處罰500元。
在總部規定的期限內,未將借款和超額資金歸還總部的,每次處罰2000元。
其它相關規定參照財務內控制度執行。
本規定適用公司家電零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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