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1
水泥公司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一)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1、建立上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建立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建立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二)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
(三)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2
石油銷售公司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后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3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對員工要求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 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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