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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時間:2023-04-22 08:02:4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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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事業單位財務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體育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體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所屬的各級各類體育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依法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參與單位重大經濟決策和對外簽定經濟合同等事項,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體育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應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體育事業單位的全部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條國家支持發展體育事業,同時鼓勵體育事業單位充分發揮體育事業的多元功能,依托市場,發展體育產業,多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增強單位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內在動力和活力。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單位預算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體育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九條國家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事業特點、事業發展計劃、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確定。定額或者定額補助可以為零。

  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體育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預算編制原則:

  (一)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以及體育事業計劃編制單位預算。

  (二)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既要考慮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國家財力的可能,保障重點、兼顧一般。

  (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預算應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四)堅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原則,挖掘內部潛力。努力增收節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堅持嚴格劃清經費渠道的原則。事業經費與基本建設投資不得相互擠占和挪用,并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編制預算。

  (六)堅持完整性和統一性原則。體育事業單位必須將全部財務收支項目在預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國家預算表格和統一的口徑、程序及計算依據編制單位預算。

  第十一條預算編制程序:

  體育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執行。預算報送時間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預算編制方法:

  (一)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含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經營收人、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預算根據事業計劃,參照近年收人情況,并考慮預算年度可能出現的收入增減因素編制。

  (二)支出預算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和上繳上級支出。支出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

  1、事業支出包括基本工資。其他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其中:基本工資、其他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和助學金,根據單位人員編制、勞動工資計劃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編制;公務費按照人員編制、定額標準或近年來支出的情況進行測算編制;業務費按工作任務和定額編制,無法確定定額的,按近年開支情況測算編制;設備購置費按主管部門批準的設備購置計劃和市場價格進行編制;修繕費按維修定額或實際情況進行測算編制;其他費用測算編制。

  2、經營支出目級科目和事業支出目級科目相同。預算編制方法比照事業支出編制方法辦理。

  3、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根據單位基本建設計劃和非財政補助收入狀況,在保證正常支出需要的基礎上從嚴編制。

  4、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按主管部門批準的數額編制。

  5、上繳上級支出按規定的比例或數額編制。

  (三)單位預算必須附有預算編制說明書。

  第十三條預算調整:

  體育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財政補助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大的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單位需報請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調整預算;非財政補助收入部分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調減支出預算。

  第三章收人管理

  第十四條收入是指體育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體育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通過主管部門、上級單位或直接從財政部門取得的體育事業費,包括經常性經費和專項資金。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取得的各種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人,即體育事業單位開展體育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人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在專業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六條事業收入包括:

  (一)竟技體育比賽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組織或參加各類竟技體育比賽和表演取得的各項收入。

  (二)門票收入,即體育場館舉辦各類文體表演取得的門票收入。

  (三)出售廣播電視轉播權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出售競技體育比賽和表演的廣播電視轉播權取得的收入。

  (四)廣告贊助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利用體育場地、體育比賽服裝和器材等為社會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體育技術服務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技術指導、技術咨詢、技術培訓、信息服務和推廣體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收人。

  (六)體育相關業務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組織與體育相關的各種體育交流、體育展覽、體育旅游等活動取得的收入。

  (七)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中介機構評估后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體育事業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體育事業單位上述八項收入中,屬于從財政專戶領撥的預算外資金以及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作為單位的預算外收入計入事業收入,同時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表中反映。

  第十七條經營收入包括:

  (一)銷售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銷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經營服務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對外提供經營服務取得的收人。

  (三)租賃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場地、大型設備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經營收入,即體育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取得的除L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八條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組織收入,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同時注重經濟效益。

  (二)體育事業單位取得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必須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票據、銷售發票、門票等票據的管理制度。

  (三)體育事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支出是體育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條體育事業單位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和上繳上級支出。

  (一)事業支出,即體育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經營支出,即體育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發生的支出。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應先落實資金來源,并按審批權限,報經有關部門列入基本建設計劃。事業單位應在保證正常事業支出需要,保障正常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核定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體育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五)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體育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體育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條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項支出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根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核定的預算統一掌握使用。單位各業務部門的開支,應當事先提出使用計劃交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體育事業單仕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體育事業單位做出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體育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條體育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和驗收。

  第二十五條為了加強支出管理,提高經濟核算水平,有條件的體育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其支出可以劃分為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期間費用。

  (一)直接費用是指直接從事體育場、館經營、競技體育表演、體育商業比賽、體育技術服務、體育宣傳品制作和非獨立核算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直接費用計入成本中。

  (二)間接費用是指體育事業單位內部各業務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體育場、館經營、競技體育表演、體育商業比賽、體育技術培訓、體育宣傳品制作和非獨立核算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間接費用按一定比例計入成本中。

  (三)期間費用是指體育事業單位內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期間費用計入當期結余。

  第二十六條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的范圍:

  (一)非財政補助收入能夠基本滿足正常支出的體育場、體育館、體育運動中心,以及其他體育事業單位。

  (二)體育事業單位附屬的非獨立核算的商品銷售部、餐飲部等。

  第二十七條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的體育事業單位、單位內部實行成本核算的部門,其成本費用須按支出用途分別歸集到單位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相應科目中去。

  第二十八條體育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對外投資支出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計入成本費用。

  第五章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條結余是體育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第三十條體育事業單位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體育事業單位的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結余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收支發生的虧損,其余部分并入單位的結余中進行分配。

  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專用基金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二條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各列支50%后,用于體育事業單位固資產維修、購置的資金,體育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和有償調撥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直接轉入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未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醫療基金,即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體育事業單位,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標準提取,并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于職工公費醫療開支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其他有關規定提取和設置的專用基金。

  第三十三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資產是體育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體育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存貨等。

  第三十七條實行獨立核算的體育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銀行開設存款帳戶,嚴格遵守銀行制度,接受銀行監督。

  在銀行開戶必須報主管部門批準。一般由單位財務部門開設帳戶,單位內部其他非獨立核算部門不得另設帳戶。銀行存款帳戶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三十八條體育事業單位對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要按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對確實無法收回的預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核銷;數額較大的,須報請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核銷。

  第三十九條存貨是指體育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收發手續,完善存貨驗收、進出庫和保管制度,防止丟失、損壞和變質。

  (二)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編制采購計劃,經單位財務部門核報單位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采購。

  (三)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材料明細帳,定期與財務部門的材料總帳進行核對,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四)制定材料儲備定額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額。

  (五)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存貨盤盈、盤虧應及時調帳。

  第四十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系統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

  第四十一條體育事業單位要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固定資產維護和保養,制定操作規程,建立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二)購建和調入的固定資產,由單位財產物資管理部門負責驗收,單位財務部門參與驗收。貴重儀器等專業設備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時,應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驗收。經驗收后的固定資產要及時入帳并交付使用。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和新舊程度估價入帳,或根據捐贈時提供的有關憑據確定固定資產的價值。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四)體育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一般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貴重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具體審批權限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

  (五)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轉入修購基金。

  (六)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于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單位接受贊助、捐贈的實物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存貨、固定資產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一)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無形資產的評估確認、開發、保護、使用和轉讓進行管理。

  (二)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

  (三)體育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體育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十四條對外投資是體育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一)體育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者備案。

  (二)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三)對外投資必須進行充分的技術和經濟效益論證,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和增值。

  第八章負債管理

  第四十五條負債是體育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四十六條體育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一)借入款項是指體育事業單位為開展各項活動向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借入的款項。

  (二)應付款項和暫存款項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應付未付的各種款項。

  (三)應繳款項是指體育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上繳的款項。

  第四十七條體育事業單位應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的期限內歸還。

  第九章事業單位清算

  第四十八條體育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九條體育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五十條體育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體育事業單仕,其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體育事業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合并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第十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一條財務報告是反映體育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體育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計算準確、說明符合實際情況,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二條體育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五十三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體育事業發展狀況、體育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情況,對本期或者長期財務情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事業效果、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狀況、財務管理等。

  第五十五條財務分析指標包括財務指標和業務指標兩類。

  (一)財務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預算完成率、事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經營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事業收入增長率、經營收入增長率等。

  (二)業務指標包括:參加全民健身人數、專業運動隊人數、獲世界冠軍數、獲洲際比賽冠軍數、獲全國比賽冠軍數、體育場館開放天數、體育場館使用率等。

  除上述指標外,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業務特點確定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國家對體育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非國有體育事業單位,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體育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八條下列體育事業單位或者體育事業單位的特定項目,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體育事業單位和體育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體育事業單位對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經營項目;

  (三)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具備條件的體育事業單位。

  第五十九條主管部門所屬的體育科學研究單位和學校執行同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六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體育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國家體委備案。體育事業單位可按照本制度,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國家體委和財政部聯合頒發的《體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93)體計財一字637號]同時廢止。

事業單位財務制度2

  為了規范和加強會計財務工作,充分發揮會計工作在財務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我縣單位實際情況和內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會計管理體系

  (一)單位領導人職責:

  1、單位領導人領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會計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保障會計人員的職權不受侵犯。

  2、單位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負責對各項內部會計制度進行監督、實施、落實。

  3、對認真執行《會計法》,忠于職守,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財政部門、單位領導及時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二)會計主管職責:

  1、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各項財務制度,履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職能。

  2、編制財務收支計劃,編制預算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使用資金。

  3、定期(季度、半年度、年度)對單位的財務收支使用狀況進行分析,準確為領導提供財務信息,做好領導參謀。領導好財務會計工作,做好對銀行、稅務、財政等部門的協調、溝通工作。

  4、組織好財會人員的業務學習,提高財會人員業務水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實事求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三)會計部門與其它部門的關系:

  1、會計部門要經常與業務部門溝通,及時為業務部門提供核算信息,經常深入基層第一線,了解、掌握第一手資料,做好財務后勤保障工作,為單位中心工作服務。

  2、按照上級有關精神,實行政府采購制度,把好維修項目、基建工程的審計關。

  3、業務部門領用支票,必須在五日內結賬。收到的支票必須在一日內交財務室解交銀行,促進資金回籠,保證資金運用安全。

  4、配合財政、銀行做好每月代發工資工作。

  (四)各單位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制度,采用借貸復式記賬方式。

  二、會計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各單位設立財務室(可隸屬辦公室),根據本單位實行集中記賬的具體情況,設置以下會計崗位:會計主管一名,出納會計一名,下屬事業單位各配報賬員一名。

  (一)會計主管的崗位責任制:

  1、宣傳貫徹執行《會計法》和各項財務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各類收支項目和收支標準,加強會計監督、領導財會人員同一切違法亂紀弄虛作假行為作斗爭。

  2、負責編制財務計劃,定期檢查計劃執行情況,做好財務分析,參與單位各項消耗定額的制定或修訂,為規范和加強財務工作獻計獻策,當好參謀。

  3、堅持按規定做到“收支兩條線”,貫徹率達百分之百。

  4、根據各項經濟業務及會計制度的規定負責對收、付款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核,確保會計工作規范化。編制憑證和記賬,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正確、賬目清楚、賬實相符、按期上報。

  5、加強單位財產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流動資金、固定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查、盤點、處理,確保單位資產安全完整。發生溢缺,及時處理,保證單位財產賬、賬實相符(每年于六月)。

  6、加強對票據的管理,對領取的各種票據,要定期與財政進行核對,對領用部門要定期核對和抽查,并接受財稅部門的監督。

  7、組織全體財會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培訓學習,學習財會理論知識和新的會計法規、制度,不斷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

  8、對違反財會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財務收支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財會部門報告。

  9、做好會計資料的整理、保管,按會計檔案制度要求存檔。

  (二)出納會計崗位責任制:

  1、嚴格按照財經紀律有關規定,準確處理好各項經濟業務的款項收付。

  2、認真審核原始憑證,堅決抵制白條及不合格憑證入賬,認真編制記賬憑證,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

  3、嚴格按照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認真辦理現金收付業務,不得坐支,不得白條抵庫,不準任意挪用現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設立“小金庫”。暫借現金由領導審批,堅持報銷憑證“一支筆”審批制度。

  4、嚴格按照銀行結算制度規定,認真辦理銀行業務收支、款項支付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后方可支付。不準出借賬戶,外單位支票不準在本單位套用現金。

  5、加強支票管理,領取支票碰到疑難時,須報領導批準,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簽發支票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款項用途。收到的支票一律不得背書轉讓。

  6、對現金、支票、匯票和各種有價證券,要確保安全有效,保險箱密碼和鑰匙,不經主管領導批準不得輕易交給他人。

  7、負責發票、收據的保管,要專設登記簿進行明細登記,做好購入、領用、收繳等情況的記錄,并定期對領用部門核對和抽查。

  8、做好每月的工資、獎金、津貼等現金發放工作,經常定期軋賬,發現情況,立即向領導匯報。

  9、配合會計主管做好賬務工作,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廉潔奉公,處處為方便職工著想,服務工作。

  (三)報賬員的崗位責任制

  1、負責保管、使用本單位的備用金,并確保其安全完整。

  2、負責本單位各種稅、費的上繳及日常經費開支的報銷。

  3、組織進行本單位的收費工作,各項收費資金及時上繳財政專戶,不得公款私存。

  4、負責初審原始憑證,分類匯總,填制各種結報憑證,經稽核審核、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到財務室辦理結算報銷手續。

  5、完成本單位及財務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賬務處理程序制度

  (一)各單位采用通用記賬憑證(借、貸記賬憑證),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并連續編號。

  (二)會計賬簿的設置: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備查賬。總賬、現金、存款日記賬采用訂本式,明細賬采用活頁式,賬簿啟用時正確填寫好扉頁。(三)單位的賬務處理程序,采用憑證賬務處理程序,有效地組織會計核算。

  (四)記賬憑證及時傳遞,不得積壓。

  (五)會計報表的種類和要求:

  1、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月報: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表、基本數字表、往來款明細表;年報: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行政事業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表、往來款明細表、專用基金收支明細表、決算表及文字說明。

  2、以“誠信為本”為基本原則,編制報表的要求:真實可靠、計算準確、內容完整、上報及時。

  四、會計內部牽制制度

  1、出納工作與會計工作要嚴格分開,分別負責。

  2、出納人員不得兼職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及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會計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的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4、出納要根據稽核審核后、并按審批制度規定經有關審批人審批后的單據辦理款項支付。

  5、出納人員負責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會計主管應督促及時核對銀行往來并檢查當月發生的“未達賬項”是否屬實,存在未達賬項應及時查找原因。

  6、現金保險箱鑰匙和密碼只能由出納人員保管,不得任意轉交他人,一旦出納人員工作調動,要收回保險箱鑰匙,并及時更換保險箱的.密碼。

  7、銀行支票、印鑒要分開保管,銀行支票由出納保管,印鑒章由會計主管保管,支票與現金需存放于保險箱內。

  8、有價證券應由出納人員專職保管,并在明細賬中作明細記載。

  9、出納應做好空白支票的購入、領用工作,支票的簽發應交印鑒保管人核對。

  10、會計主管要定期、不定期地檢查出納保存的“庫存現金”、發票收據和各種有價證券。

  五、會計稽核制度

  (一)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分工

  1、本單位稽核為兼職,由會計主管負責對記賬憑證、賬簿記錄、會計報表和計劃預算的審核。

  2、稽核崗位直接由會計主管負責。

  (二)稽核工作的職責和權限

  1、審核財務、成本、費用等計劃指標項目是否齊全,是否切實可行,計算是否正確,發現問題要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2、審查各項財務收支是否按財務制度執行,對不符合規定的收支,應提出意見,并向領導匯報,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3、審核原始憑證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手續是否完備,數字是否正確。

  4、審核記賬憑證的編制是否符合制度規定。

  5、抽查賬簿記錄是否符合記賬要求。

  6、復核各種會計報表是否符合制度規定的編報要求,簽章是否齊全,是否按期上報,發現問題查明更正。

  7、稽核人員要對審核簽署的計劃預算、憑證、賬簿和報表負責。

  六、財產清查制度

  (一)財產清查包括固定資產清查以及債權債務的清查(一年不少于一次)。清查方式采用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每年6月進行;在發生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損失的情況下進行不定期清查,通過清查使賬實相符,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

  (二)債權債務的清查,對所有往來款項,要加強結算,核對、清理。半年內還沒有收到的,必須發函、發信、支電或組織專人催收,防止發生壞賬。(三)固定資產清查每年6月進行一次,并與明細分類賬、固定資產卡相核對。發生盤盈、盤虧,要及時處理,保證賬物相等,同時,要配合紀檢室對在職干部內審時進行資產核對。

  七、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一)本單位財務收支必須堅持經辦人簽章,有關人員驗收或證明,領導或有關人員審批制度。

  (二)實行“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各項支出,無論金額大小,均由分管領導審核,實行“財務一支筆”審批,再由財務審核后方可報銷(經人事局、老干部局批準、定期發放的工資、獎金及辦理托收手續的水電、電話費除外)。

  (三)各基層單位應當在年度部門預算限額內開支,若有特殊需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同意,調整部門預算。

  (四)預算內、外經費支出數額較大的,須經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事業單位財務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各類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建立科學的財務核算和指標體系,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參與單位重大經濟決策和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等事項,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備從業資格的財務會計人員。

  省級以上(含副省級)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設置總會計師;規模較大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按照《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任職資格設置并履行職責。

  第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全部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七條 單位預算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目標和年度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 國家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廣播電視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一)堅持合法合規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單位預算。

  (二)堅持完整性和統一性原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將全部財務收支在預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國家預算表格和統一的口徑、程序及計算依據編制單位預算。

  (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預算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四)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既要考慮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國家財力的可能和單位的收入狀況、資產狀況,保證重點,兼顧一般。

  (五)堅持厲行節約、注重績效的原則。挖掘內部潛力,努力增收節支,加強績效管理,推進績效評價與預算編制的有機結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目標、計劃與財力可能,以及預算年度收支增減因素、以前年度資金結轉結余、人員和資產等狀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單位預算。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年度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目標、計劃和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財政部門,下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

  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全面加強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和績效考評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決算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對財政部門批復調整的事項,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的填報、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完整、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條 收入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為開展廣播電視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開展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九條 事業收入包括:

  (一)廣告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因播出、刊登廣告收取的收入。

  (二)收視費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收取的電視節目收視費收入。

  (三)節目銷售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銷售節目取得的收入。

  (四)合作合拍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與國內外單位和機構合作廣播電視節目或合拍影視節目取得的`收入。

  (五)節目制作和播放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為其他單位制作和播放廣播電視節目取得的收入。

  (六)節目傳輸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為用戶傳送廣播電視節目取得的收入。

  (七)技術服務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翻譯服務、信息服務、計量檢測、設備技術安裝和維修等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事業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培訓收入、門票收入等。

  第二十條 經營收入包括:

  (一)銷售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銷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經營服務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對外提供經營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租賃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場地和設備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經營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一條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組織收入,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

  (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并建立健全各種專用收款收據、銷售發票等票據的管理制度。

  (三)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各項收入應當及時入賬,不得由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違規代存代管資金,防止流失。

  (四)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支出是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開展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開展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項支出應當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按照經法定程序批復的預算,堅持量入為出,統一安排使用。單位業務部門按照財務部門核定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使用資金。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作出規定,

  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和驗收。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逐步建立健全支出定額標準體系,合理使用資金,控制支出規模。

  第三十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票據經辦部門和人員應當對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財務部門應當加強票據的審核,拒絕報銷虛假票據。

  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強化成本意識、加強經濟核算,具備條件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廣播電視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應當按照核算對象將廣播電視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計算,其費用可以劃分為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期間費用。

  (一)直接費用是指直接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和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二)間接費用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內部各業務部門為組織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和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三)期間費用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內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

  第三十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其成本費用應當按照支出用途分別歸集到單位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相應科目中。

  第三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其基本建設支出、對外投資、各種罰款、贊助和捐贈支出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計入成本費用。

  第三十七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應當建立成本費用與相關支出的核對機制,以及成本核算分析報告制度。

  第五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八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九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條 專用基金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四十三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四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 資產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八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根據單位資產存量狀況、人員編制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資產購置計劃,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履行相關政府采購規定。

  第四十九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和存貨等。

  第五十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的內部管理制度,構建資金安全管理風險防控機制。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立、使用和管理銀行賬戶。

  第五十一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對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應當按時清理結算,加強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存貨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開展廣播電視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廣播影視節目、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收發手續,完善存貨驗收、入庫、保管和出庫制度,防止丟失、損壞、變質。

  (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自制節目、外購節目和合作合拍節目等管理,建立健全廣播影視節目的制作、購置、驗收入庫、播出等制度,

  確保廣播影視節目安全、規范、有效管理。

  (三)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材料明細賬,定期與財務部門的材料總賬進行核對,做到賬賬相符。

  (四)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存貨定額管理制度,科學制定材料儲備定額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額,保持合理的存貨庫存量。

  (五)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存貨盤盈、盤虧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固定資產維護和保養,制定操作規程,建立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二)購建和調入的固定資產,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負責驗收,單位財務部門參與驗收。購進專用設備和新建的房屋及構筑物竣工時,應當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驗收。經驗收后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入賬并交付使用。

  (三)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四)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保證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對于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按照規定處理。

  (五)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對單位固定資產實行動態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并按照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報送固定資產購置、使用和處置等情況。

  第五十五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在建工程管理,在建工程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無形資產的評估確認、開發、保護、使用和轉讓管理。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七條 對外投資是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投資企業和投資項目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九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大型儀器、設施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六十條 負債是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六十一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六十二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第九章 事業單位清算

  第六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六十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其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撤銷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合并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后閑置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后處理。

  (五)分立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事業單位,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七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八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在編制年度財務報告前,應當對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并編制盤存表,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十九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七十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事業發展情況、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

  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考評、社會效益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情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一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財務分析,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負債情況、收入支出狀況、定員定額情況等。

  第七十二條 財務分析指標分為財務指標和業務指標兩類。

  (一)財務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資產負債率、總資產增長率、固定資產利用率、事業收入與經營收入分別占總收入的比率、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增長率、頻率(頻道)收入成本比率、每分鐘節目(欄目)制作成本等。

  (二)業務指標包括:廣播電視節目播出時間(小時/年)、廣播電視節目自辦率、廣播電視節目首播率、發射機千瓦小時費用、發射機千瓦小時電費、發射機停播率等。

  除上述指標外,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監督

  第七十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第七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

  第七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規則,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廣播電視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廣播電視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十條 下列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或者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特定項目,不執行本制度: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經營項目;

  (三)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具備條件的其他廣播電視事業單位。

  第八十一條 廣播電影電視科學研究單位和學校執行同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財政部門和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備案。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財務制度4

  一、建立健全財務機構崗位責任制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的會計法規,結合單位類型和內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應的財務機構,配備相應的會計人員,制定職責分明的崗位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包括:財務機構內部崗位設置及各崗位的職責權限(對納入會計集中核算的單位,必須設置財務管理員崗位)。重點應當明確單位領導對財務機構的領導職責權限;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出納人員的職責權限;其他會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并在財務機構內部建立必要的內部牽制制度會計回避制度:出納以外的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和票據;出納人員應做好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儲蓄日記賬的登記工作;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單位的會計或者出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負責人的近親不得在本單位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在同一會計機構擔任會計工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以及會計人員因執行公務發生的財務收支,本人不得審批。

  二、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一)、現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1、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明確現金開支范圍。

  2、根據單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確庫存現金(或備用金)限額的管理措施。

  3、明確各項現金收入賬時間,制定控制坐支現金行為的管理措施。

  4、建立庫存現金的盤存制度,保證賬實相符,并對可能發生的現金長短款的處理做出明確規定。

  (二)銀行儲蓄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1、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銀行儲蓄開戶、使用以及銷戶的管理措施。對出租、出借銀行卡號、簽發空頭支票及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項的處理辦法應當明確。

  2、明確核對銀行賬務的管理措施。

  (三)、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1、單位應當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2、明確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措施。對辦理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應分開保管的制度應當明確。

  三、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財產物資管理等文件規定,建立健全實物資產的管理制度,對實物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領用、盤點、保管及處置等關鍵環節進行控制,防止各種實物資產的被盜、毀損和流失。

  (一)、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

  1、明確固定資產購置、驗收管理措施。

  2、為防止各種自然和人為因素的毀損,各單位應明確固定資產的使用、保管、維修管理措施。

  3、為防止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的損失及舞弊行為,各單位應當明確固定資產的處置管理措施。

  4、建立固定資產盤點制度,并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的處理做出明確規定。

  5、對重要固定資產的保險制度應當明確。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請購、驗收程序及管理措施。

  2、明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專人保管制度;明確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及有關獎懲辦法。

  3、明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盤存制度。

  四、建立健全往來款項管理制度

  1、明確職工借支的審批程序及歸還時間,對不按期歸還借款的處理辦法應當明確。

  2、制定往來款項的定期清理和核對的管理措施。對清理和核對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的處理程序和辦法應當明確。

  3、明確呆賬、壞賬的審批處理程序。

  五、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單位收入范圍和入賬時間。2、各項收入的取得,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對非稅收入,必須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3、以財務獨立核算為標準,單位的各項收入支出由該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4、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明確各項支出的審批程序和支出手續,明確領導的審批權限;明確與支出有關的相關人員的簽字手續等。明確重大支出項目的標準及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辦法和程序。

  5、建立嚴格的開支標準制度。對各項支出,國家有規定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并明確因情況特殊超標準開支的處理程序;對國家無規定而由單位自定的,應當明確其報批的程序和標準,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6、對單位的專項資金應根據專款專用的原則,明確專項資金的支出范圍和核算辦法;明確專項項目的完工驗收及檢查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結余的處理辦法。

  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分析制度

  1、財務會計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情況、人員增減變化等。

  2、財務會計分析的有關指標,至少應當包括:各項收入、支出絕對數及對比指標、預算內撥款占總收入的比率、非稅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專項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人員經費占總支出的比重、非稅收入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等,事業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特點增加相應的財務分析指標。

  3、明確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報送時間和部門。各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財務分析,財務分析報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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