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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會診的要求及時限制度

時間:2023-08-03 08:35:30 王娟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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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會診的要求及時限制度(通用11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急診會診的要求及時限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急診會診的要求及時限制度(通用11篇)

  急診會診的要求及時限制度 1

  一、如遇需其他科室處理的危重病人,首診科室人員不得推諉,應爭分奪秒采取最基本的搶救措施,然后告知相應科室參與處理,并作口頭交接班。

  二、緊急情況下,經治人員或科室先電話告知要求急會診,被邀科室人員須于5分鐘內到達邀請科室。特別是遇到涉及多科的危重病人和大批病人的搶救,需及時請多科急會診,要求盡早趕到配合搶救,待病情有所緩解或事后再補寫會診單及應邀科室的`處理意見。

  三、不超過24小時的留觀病人需會診時,可在急診病歷卡注以“請XX科會診”字樣,并由觀察室值班護士與會診科室電話聯系,接受會診科室不得推諉,并及時前來會診。超過24小時的留觀病人需會診時,除應寫留觀病歷,還應填寫急會診單,由觀察室值班護士與會診科室電話聯系,被邀請科室盡快確定會診醫師并囑其及時到達會診地。

  四、會診時,急診經管醫師應為會診準備好必要的臨床資料,并陪同檢查,介紹病情,應邀醫師認真填寫好會診記錄。

  五、會診后需入院治療者,由醫師開出入院證,值班護士電話聯系住院床位。

  六、病區間的緊急會診可參照第2條執行。

  急診會診的要求及時限制度 2

  1、會診者必須是高年資住院醫師以上人員。

  2、危重搶救病人會診醫師接到電話通知后10分鐘內到達,記錄會診時間并簽字。

  3、會診者必須做出相應處理,并做好記錄。

  4、分診護士或主班護士做好時間記錄。

  5、急診值班醫生接診危重患者需立即報告上級醫師或總值班,由上級醫師主持搶救工作。

  6、對違反以上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者由衛生院相關部門作出相應處理。

  急診會診的要求及時限制度 3

  1、如遇需處理的急、危、重癥病人,首診醫務人員不得推諉、應爭分奪秒采取最基本的搶救措施,然后告知相應科室參與處理,并作交接班記錄,書寫搶救記錄。

  2、緊急情況下,急診科人員可先電話告知要求急會診,被邀科室醫師須于10分鐘分鐘內到達會診科室,同時要帶上本專科所必須的搶救治療及檢查器械設備。特別是遇到涉及多科的危重病人和多發傷病人的.搶救,需及時請多科急會診,要求盡早趕到配合搶救。待病情有所緩解后在會診單上補寫應邀科室的處理意見。

  3、會診時,急診醫師應為會診準備好必要的臨床資料,并陪同檢查、介紹病情,應邀醫師認真填寫會診記錄。

  4、會診后需入院治療者,接診或會診醫師開出入院證,值班護士電話聯系住院床位,由醫生或護士護送入院。

  5、應邀參加急診會診的醫師,應在安排好本科室工作后前去參加會診;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急診會診時,應及時委派相應專科資質的醫師參加。

  急診會診的要求及時限制度 4

  會診制度

  一、凡遇疑難、危重病例,需要他科協助診治的,應及時申請會診。

  二、會診包括科內會診、科間會診、急診會診、院級會診、外請專家會診、多學科聯合會診。

  (一)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關人員參加。

  (二)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經治醫師填寫會診記錄單。

  常規會診應在24小時內完成,并在會診結束后即刻完成會診記錄。

  (三)急診會診必須在10分鐘內到達,攜帶必備的器械,并在會診結束后即刻完成會診記錄,確因搶救病人不能完成會診任務的,應即刻向上級醫師或科主任報告并通知總值班。

  (四)院級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

  一般由申請科室科主任主持,醫務科派人參加。

  院級會診流程:

  1、會診前:經治醫師將病歷資料準備完善,醫務科收到申請后,組織各相關科室專家參加會診。

  2、會診時:醫務科工作人員負責協調會診,被邀請專家準時參加會診。申請會診的科室主任主持會診,經治醫師匯報病歷,提出提請會診需要解決的診療問題,上級醫師補充;被邀請的專家到病房查看病人,詢問病史,仔細查體后進行集體討論,提出會診意見,經治醫師詳細記錄,最后由主持人總結發言。

  3、會診后:經治醫師書寫會診記錄,并將專家會診提出的診療方案和執行情況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五)外請專家會診:遇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危重病例或本院無相應學科,或者患者及其家屬要求外院會診的,可邀請外院專家會診。

  外請專家會診流程:

  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與有關專家和單位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會診由申請科室科主任主持。申請會診科室按要求填寫《外請專家申請表》和《外請專家會診反饋表》,報醫務科備案。

  (六)多學科聯合會診:對疑難危重患者、惡性腫瘤患者,應實施多學科聯合會診,為患者制定最佳的住院診療計劃。

  惡性腫瘤患者的多學科聯合會診應有腫瘤內科醫師和臨床藥師參加。對腫瘤化學治療藥物的超常規、超劑量、新途徑的用藥方案,應由臨床醫師和臨床藥師通過病例討論確定。多學科聯合會診流程參照院級會診。

  三、應邀參加會診的醫師應本著對患者高度負責的態度全力配合,認真閱讀病歷,仔細查體,積極提供有助于診斷和治療的意見和建議。

  四、各科室要安排好值班工作,確保按規定的時限完成會診任務。

  常規會診應派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前往會診,急會診在工作時間內派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會診,非工作時間先由一線值班醫師會診,根據患者情況必要時請二線醫師及時前往會診,協助處理,完成會診任務。院級會診應派科主任或診療小組組長參加。

  五、單人單科常規會診和急會診時,邀請會診科室的經治或值班醫師應陪同會診,詳細介紹病情。

  六、按《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完成與會診有關的醫療文書的書寫。

  單人單科會診時會診記錄單另頁書寫,分別由申請醫師和會診醫師書寫。多學科聯合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在病程記錄紙上書寫會診記錄,緊接病程記錄,不需另立單頁,但需在橫行適中位置標明題目“會診記錄”。其內容應包括會診日期、參加會診的人員姓名、職稱以及會診醫師對病史和體征的補充和診療意見等。

  七、醫務科負責檢查會診制度落實情況,將院內會診制度納入醫療質量考核體系中,并與科室獎金掛鉤。

  危重患者搶救制度

  一、搶救工作應由診療組長、主治醫師或經治(值班)醫師組織,重大搶救應由科主任或院領導參加組織,所有參加搶救人員要聽從指揮,嚴肅認真,分工協作。

  二、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各項醫療規章制度和各種技術操作常規,尊重患者及家屬的知情同意權,嚴防差錯事故和醫療糾紛發生。

  三、搶救工作中遇有診斷、治療、技術操作等方面的困難時,應及時請示、迅速予以解決。

  一切搶救工作要做好記錄,要求準確、清晰、扼要、完整,并準確記錄執行時間。

  四、醫護人員要密切合作,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時,嚴格執行口頭醫囑制度與流程。

  五、因搶救過程中未能及時書寫搶救記錄的,醫護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

  六、各種搶救藥物、輸液輸血的安瓿、空袋等用完后要集中放置,以便查對,經醫護雙方核對記錄后方可棄去。

  七、搶救車的物品和藥品使用后及時歸還原處,及時清理補充,并保持整齊清潔。

  八、危重病人下病危醫囑時,病危通知書一式三份,病人家屬簽字后,一份交病人家屬,一份入病歷,一份報醫務科。

  特殊病情突變的危重病人,應及時電話報醫務科或醫院總值班。

  九、危重患者搶救過程要按照要求記錄在病歷和《危重患者搶救記錄本》內。

  死亡病例討論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均應進行病例討論,一般病例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內完成;特殊病例即時完成;尸檢病例待病理報告做出后一周內完成。

  二、討論應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科室醫護人員和有關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醫務科及醫患辦人員參加。

  三、討論中應由經治醫師簡明介紹病情、病史、治療與搶救經過以及死亡原因(急診死亡病例由當時負責搶救的值班醫師介紹,參加搶救的其他醫師予以補充),上級醫師(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或主任醫師)可酌情補充并做詳盡的分析論證。參加討論人員應本著科學嚴謹的.態度,對診療意見、死亡原因、搶救措施及診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詳盡分析,借鑒國內外對本病診治的先進經驗進行總結。

  四、討論記錄應詳實記錄在病歷和《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本》中。

  疑難病例討論制度

  一、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應及時進行疑難病例討論。

  二、討論應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本科室有關醫護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相關科室專家參加。

  三、對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報醫務科,組織院級疑難病例討論,必要時請上級醫院的專家會診。

  四、疑難病例討論由主治醫師提出,經治住院醫師將相關醫療資料收集完備,必要時提前將病例資料整理提交給參加討論人員;討論時由經治醫師簡明介紹病史、病情及診療經過;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應詳細分析病情,提出開展本次討論的目的及關鍵的難點疑點等問題;參加討論的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最后由主持人進行總結,并確定進一步診療方案。討論由經治醫師負責記錄和登記。

  五、討論情況應詳實記錄在病歷和《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本》內。

  急診會診的要求及時限制度 5

  一、科內會診:對本科內較疑難或對科研、教學有意義的病例,由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關醫務人員參加,進行會診討論,進一步明確診斷和統一診療意見。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歷并分析診療情況,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

  二、科間會診:是指醫院各科室因醫療需要而要求某一個科室給予的會診。

  1、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并填寫會診單,本醫療組主治及以上醫師審查簽字。應邀醫師必須為主治醫師以上人員,一般會診在兩天內完成,并寫會診記錄。

  2、會診醫師不能確診或遇到不能處理的問題,應主動請本科上級醫師再次會診。請會診科室醫師認為會診未能確診時,也可主動提出再次請會診醫師的上級醫師會診。

  3、同一科室會診同一病人兩次以上仍不能解決診療問題,原則上應由科室正副科主任會診,并不得再收取會診費。

  4、超過5個專業及兩次本專業會診未能解決問題時及時申請全院會診。

  5、醫務處有權指定有關會診醫師,被指定的會診醫師,應以搶救患者為第一原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三、急診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必須隨請隨到。急救時應在接到邀請會診的通知(電話)樓內5分鐘內,樓間10分鐘內到達急救現場。會診時,申請醫師必須在場配合會診搶救工作。

  四、全院會診:是指由科室根據病情需要或患者與家屬自己提出的要求醫院組織相關科室參加的集體會診。

  1、需要全院會診的病例,原則上先由全科討論,如仍不能確定診斷或治療時,可向醫務處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寫患者基本病情、會診理由、要求解決的問題及所邀請的會診科室,經科主任審查簽字后上報醫務處,醫務處同意,確定會診時間,再由醫務處具體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會診一般由科主任主持,醫務處主管人員參加。

  2、參加會診醫師必須是副主任醫師及以上人員。

  五、派出會診:請會診的`醫院必須持蓋有該院醫務處公章的介紹信、會診單與醫務處聯系,并辦理會診手續。醫務處根據會診要求,通知科主任安排會診醫師。如果請會診的醫院點名會診,科主任盡可能安排被點名醫師前去會診。派出急會診應告知總值班或值班的院級領導。任何醫師不允許私自外出會診。違章者,發生任何意外,由外出應診醫師本人承擔。

  六、外請專家會診:凡因患者病情需要邀請外地醫療機構的專家會診或手術,嚴格依照《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和《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科室應提前三天寫出正式書面申請單,包括會診或手術病人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姓名、會診或手術時間等內容,遞交醫務處(急會診須征得醫務處或主管院長同意)。經審批同意后,由醫務處向擬邀請專家醫師所在醫院醫務處遞交申請單,并通知手術室,無醫務處通知手術室將不予安排手術。(具體規定詳見《寧夏醫學院附屬醫院外國醫師來院行醫管理規定》及《寧夏醫學院附屬醫院關于邀請外地專家會診或手術的管理規定(試行)修訂》)

  七、會診費管理:會診費依照當時物價標準收取。由請會診科室以會診費記入患者住院帳單,并向被請會診醫師出具會診憑據。會診醫師持會診憑據每月底由科室統一登記造冊并將原始憑據一起交到質控辦,質控辦將會診費從請會診的科室的支出中扣除。月底統一結算,將會診費發給會診醫師本人。

  八、會診人員應認真負責,切忌敷衍了事,嚴禁遲到、缺席。

  急診會診的要求及時限制度 6

  一、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二、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三、住院病員會診:

  1.科間會診:

  (1)由經治醫師提出,主治醫師同意后,填寫會診單送醫務科,應邀會診的科室,須派主治醫師或高年資住院醫師前往會診,晚上一般應由總值班醫師前往會診。

  (2)對一般會診在二天內完成,急會診電話通知,隨請隨到,若需要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3)會診后須在會診單上詳細填寫診治意見,供申請科參考執行。

  2.院內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申請科作好病員及資料準備,由科主任主持,醫務科派人參加。

  3.院外會診:由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或病區副主任以上醫師同意簽字,由醫務科與有關醫院聯系確定會診時間。必要時攜帶病史,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也可將病史資料寄發有關醫院,進行書面會診。

  4.會診時申請醫師和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須在場,向會診醫師詳細介紹病情,提供有關檢查資料等。

  5.重點搶救或危重病例,經所在科的科主任提出,提請醫務科同意,可組織院內外大會診,由醫務科組織有關科或有關外院參加,應由科主任主持。院領導或醫務科參加,必要時可請病員單位派人參加,在吸收各方面對治療的意見后,由所在科作出治療決定。

  四、門診會診,可直接將會診目的、要求寫在門診卡上,由病員直接前往被請會診的科室進行會診,由門診主治醫師或組長給予會診,將檢查及處理意見詳細記載于門診卡上并轉回,供申請醫師參考處理。

  五、急診科會診(詳見急診會診制度)

  六、接受院外會診,由醫務科根據會診要求與有關科聯系,由科主任指派有經驗的醫師及時前往會診。

  急診會診的要求及時限制度 7

  一.科內會診

  對本科內較疑難或科研,教學有意義的所有病例,都可由主治醫師主動提出,主任醫師或科主任有關衛生技術人員參加,進行會診討論,以進一步明確和統一診療意見,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歷并分析情況,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

  二.科間會診

  (一)門診會診

  根據病情,若需要他科會診或轉專科門診者,須經本科門診年資較高的醫師審簽,由病人持診療卡和門診病歷,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會診,會診醫師應將會診意見詳細記錄在診療卡或門診病歷上,并同時簽署全名;屬本科疾病由會診醫師處理,不屬本科病人可回轉給邀請科室或再請其他有關科室會診。

  (二)病房會診

  申請會診科室必須提供簡要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所見,以及初步診

  斷,會診目的與要求,并將上述情況認真填寫在會診單上,主治醫師簽字后,由護士送往會診科室。被邀請科室按申請科的要求,派主治醫師或指定醫師據病情在24小時內完成會診。會診是經治醫師應陪同進行,以便隨時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共同研究治療方案,同時表示對被邀請醫師的尊敬。會診醫師應對病人完全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會診,并將檢查結果。診斷及處理意見詳細記錄與病歷上。如遇疑難問題或病情復雜病例,應立即請上級醫師協助會診,盡快作出診療并提出具體意見,供兄弟科室參考。對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許退諉扯皮延誤治療。申請會診盡可能不遲于下班前一小時。(急癥例外)。

  三.急診會診

  對本科難以處理急需其他科室協助診治的急,危,重癥的病人,有經治醫師提出緊急會診申請,并在申請單上注明“急”字。在特別情況下,可電話邀請,會診醫師應迅速到達申請科室進行會診。會診時,申請醫師必須在場,配合會診搶救工作。

  四.院內會診

  疑難病例需多科會診者,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邀請有關醫師參加,一般應提前1——2天將病情摘要,會診目的及邀請會診人員報醫務科。醫務科確定會診時間,并通知有關科室及人員。會診由申請科室的科主任主持,醫務科參加,主治醫師報告病歷,必要是院長參加。經治醫師作會診記錄。并認真執行會診確定的診療方。

  五.院外會診

  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可聘請外院專家來院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申請,醫務科同意,報請院長批準。醫務科與有關醫院聯系,確定會診時間及需解決的疑難問題,并負責安排接待事宜。會診由科主任主持。院長,醫務科長參加。主治醫師報告病情,分管住院醫師作會診記錄。

  需轉外院會診者,經本科科主任審簽,醫務科批準,持介紹信前往會診,外出會診要帶全有關醫療資料,并寫明會診目的及要求,院外會診亦可采取電話會診或書面會診的形式,其程序同前。

  六.會診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會診科應嚴格掌握會診指怔。

  (二)切實提高會診質量,做好會診前的充分準備,專人參加,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歷,與會人員要仔細檢查。認真討論,充分發揚技術民主,所有參加會診的人員不論職稱,年資,討論問題時一律平等,要暢所欲言,以提出明確的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遇有意見分歧,一面查閱資料,繼續研究,一面獨立思考,綜合分析會診意見,由上一級醫師或科主任提出診療方案。

  (三)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絕按正常途徑邀請的各種會診要求。

  急診會診的要求及時限制度 8

  1.醫療會診包括:急診會診、科內會診、科間會診、全院會診、院外會診等。

  2.急會診可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相關科室,相關科室在接到會診通知后,應在10分鐘內到位。會診醫師在簽署會診意見時應注明時間(具體到分鐘)。

  3.科內會診原則上應每周舉行一次,全科人員參加。主要對本科的疑難病例、危重病例、手術病例、出現嚴重并發癥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學價值的病例等進行全科會診。會診由科主任或總住院醫師負責組織和召集。會診時由主管醫師報告病歷、診治情況以及要求會診的目的。通過廣泛討論,明確診斷治療意見,提高科室人員的業務水平。

  4.科間會診患者病情超出本科專業范圍,需要其他專科協助診療者,需行科間會診。科間會診由主管醫師提出,填寫會診單,寫明會診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請科室。應邀科室應在24小時內派主治醫師以上人員進行會診。會診時主管醫師應在場陪同,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會診后要填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人,可到專科檢查。

  5.全院會診病情疑難復雜且需要多科共同協作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醫療糾紛或某些特殊患者等應進行全院會診。全院會診由科室主任提出,報醫務科同意或由醫務科指定并決定會診日期。提請會診科室應提前將會診病例的病情摘要、會診目的.和擬邀請人員報醫務科,由其通知有關科室人員參加。會診時由醫務科或申請會診科室主任主持召開,業務副院長和醫務科長原則上應該參加并作總結歸納,應力求統一明確診治意見。主管醫師認真做好會診記錄,并將會診意見摘要記入病程記錄。

  6、院外會診。本院暫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有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后,聯系相關單位,確定會診時間,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邀請外院醫師會診或派本院醫師到外院會診,須按照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衛生部42號令)有關規定執行。

  急診會診的要求及時限制度 9

  一、凡遇疑難病例,經治醫師應及時申請會診。

  二、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可在查房時或隨時進行。

  三、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經科主任同意或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接到邀請應要在6小時內到位完成,并簽寫會診意見。如需專科會診的病員,可在醫護人員陪護下前往該專科檢查。

  四、急診會診:被邀請的人員接到通知后必須在15分鐘內到位,并書寫會診意見。

  五、院內會診:由經治科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一般應在申請提出后6小時內完成會診、會診由科主任主持,醫務科科長參加,會診記錄由經治醫生完成。

  六、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與有關單位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應邀醫院應指派科主任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前往會診,會診由申請科科主任主持。必要時,經治醫師可攜帶有關病人的'檢查資料,陪同病人到院外會診。

  七、科內、外,院內、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病人。

  急診會診的要求及時限制度 10

  一、會診要求

  1.入院三天未能確診的病例,或在診療過程中因病情變化,科內診斷治療有困難,需要院內外技術支持,協助診治的,均應及時申請會診。會診應按規定填寫會診申請單(緊急情況下可先會診,后填單)。

  2.除急會診可口頭要求并需明確記錄口頭通知時間外,其它會診需由護士將會診單送達會診科室和會診醫師,急會診也應及時填寫會診單,以便會診醫師簽署會診意見和作為醫療責任的依據。對病情允許能自由活動、需要特殊器械和檢查場地的患者尤其是眼科、耳鼻喉科等科室,可由提出會診的'科室事先與應邀科

  3.科內、中心內、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歷,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發揚學術民主作風,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進行小結,并認真組織實施。

  4.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絕按正常途徑邀請的各種會診要求。

  5.會診記錄及時整理存入病歷。

  6.參加會診的醫師,應具有主治以上專科醫師資格(含主治醫師,下同。),一般由會診科室指定的醫師或各專科的二線值班醫師負責,指定醫師或二線值班醫師因手術或科內搶救等原因不能參加會診時,可報告科主任另行安排主治以上人員及時完成會診。急診會診可由專科總住院醫師負責。

  7.會診時,因病人情況特殊或診療技術等因素,會診醫師室協商好,并指定專人攜帶病歷陪同患者到應邀科室會診。

  未能提出明確的診療意見時,應及時向上級醫師或科主任報告,上級醫師或科主任應對會診醫師提出指導性意見,必要時請上級醫師或科主任直接參與會診。

  8.會診結束時,會診醫師應同邀請科室的醫師一道,在遵守保護性醫療制度的原則下將患者的病情、醫療風險和診療意見告知患者,解答患方咨詢。會診后,會診醫師應對患者病情進行跟蹤和隨診。

  9.提出院外會診的科室,要協助醫務科和院辦做好被邀請醫師的接待工作。

  二、會診形式

  1.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同意,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要在24小時內完成,并寫會診記錄。如屬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2.急診會診:被邀請的醫師,必須隨請隨到,15分鐘內必須到達,綠色通道急會診10分鐘內到達。

  3.中心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中心主任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中心秘書具體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由申請科主任主持,必要時中心專家組成員參加。

  4.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中心主任同意(指已組建中心者,下同。)并報告醫務科,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由申請科主任或中心主任主持,必要時醫務科派人參加。

  5.院外會診:本院一時診治有困難的疑難危重病例,或因開展新的技術項目,需要院外醫師來院指導診療技術操作的。由科主任提出,經中心主任同意,主治或以上醫師按規定填寫會診單,報醫務科批準后,與被邀請單位聯系,經雙方確定會診時間后,由醫務科通知有關科室。會診由科主任主持。

  6.本院醫師外出會診:

  (1)接到對方醫院會診單或電話邀請后,由醫務科征得會診科室或會診單位指定的會診者意見后,確定會診時間后通知對方,并征詢接送醫師辦法。

  (2)非辦公時間或對方指定醫師急會診時,被邀請醫師必須先經科室主任同意,報告醫務科或醫院總值備案,交待安排好工作后才能外出會診。會診后必須到醫務科補辦會診手續。

  (3)所有院外會診,必須持邀請單位的會診邀請函到醫務科登記備案。否則,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負。

  (4)執行國家衛生部、省衛生廳、市衛生局有關規定。

  急診會診的要求及時限制度 11

  一、院內會診

  (一)院內會診包括院內常規會診、院內大會診及院內急會診。

  (二)凡遇下列情況,應及時申請會診:疑難危重病例需要有關科室協助診治;危急患者需要及時搶救;重大手術前因病情復雜,涉及多學科知識,需要提供協助;醫療糾紛需要分析判斷;以專業基礎性疾病收入院后經診斷有其他專業情況或存在合并癥;家屬或患者有會診要求,需要轉科治療等。出現以下情況時,必須申請醫教部組織院內大會診:

  1.臨床確診困難(一般入院后超過3天不能確診)或療效不滿意的疑難、危重病例;

  2.擬邀請院外專家會診或院內多科室會診(超過3個專業)的病例;

  3.出現嚴重并發癥的病例;

  4.已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投訴或可能出現糾紛的病例。

  (三)院內會診管理實行科主任或診療組長負責制,必須保證隨時能找到會診人員。常規會診,會診醫師應由主任(副主任)醫師、3年以上主治醫師擔任;院內大會診,會診醫師應由主任(副主任)醫師擔任;點名會診被點名會診醫師應及時參加會診,不能安排其他人員頂替;被邀請參與第二次會診專業,應安排主任、副主任醫師擔任;緊急會診可由住院總醫師或值班醫師先行處理,根據實際情況請示上級醫師指導或由上級醫師隨后到達現場處理。

  (四)常規會診一般經主管醫師提出,診療組長同意后方可實施。

  (五)組織院內大會診時,申請會診科室必須提前一天向醫教部遞交會診單(緊急會診除外)并明確會診主持人(主持人須副高或副高以上醫師)。會診科室須提前做好會診準備;受邀會診專家須按時到達會診地點,認真負責地完成會診工作。

  (六)邀請會診前應將患者各項資料準備齊全,填寫“會診記錄單”,并及時將“會診通知單”送達被邀請科室,被邀請科室應安排專人接收,并及時通知會診醫師。

  (七)常規會診應在48小時內完成;緊急會診應在10分鐘內到達現場;院內大會診應在指定時間內到達。點名會診按照邀請科室時間盡早到達。

  (八)應邀參加會診的醫師應本著對患者負責的嚴肅態度全力配合,認真檢診,積極提供有助于診斷和救治的`意見和建議,并在會診單上做詳細記錄。

  (九)會診時,申請科室要主動介紹病情,必須有同級醫師陪同會診。會診醫師應根據常規診察患者,并按照規定書寫會診意見,并標明完成會診的具體時間。會診后,應將會診意見以及執行情況在病程紀錄中詳細記錄。

  (十)會診科室可根據病情,直接申請高級醫師會診或點名申請某醫師會

  診。邀請科室必須要有同資質醫師提出申請,被邀請會診科室應根據病情或申請會診科室的要求派相應醫師前往會診。

  (十一)各科室應高度重視院內會診工作,安排符合本制度規定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參加會診,醫院將院內會診制度落實情況納入醫療質量管理體系中。

  1.各科室有互相監督院內會診落實情況的義務,對違反本制度的科室和相關人員需及時報醫教部備案。

  2.醫教部負責每月月底檢查匯總全院會診落實情況,對科室安排不具備會診資質、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會診、未安排相同資質人員進行陪同會診以及參加院內大會診遲到者,每次扣罰責任人50元、扣科室醫療質量檢查分數3分,院內通報批評;對無故不參加院內大會診者,每次扣罰責任人100元,扣科室醫療質量檢查分數6分,院內通報批評。

  3.對于因會診不及時觸發的醫療糾紛,按照《淮北礦工總醫院醫療安全防范預案與醫療糾紛處理辦法》處理。

  二、院際會診

  (一)院外會診

  1.以下情況方可要求院外會診:

  1.1本院無相應專科。

  1.2病情需要,病人/家屬要求。

  2.邀請院外醫師來院會診程序:

  2.1主管醫師填寫院外會診申請單,經科主任簽字后交醫教部。

  2.2醫教部審批同意后,負責聯系院外會診醫院及醫師。

  2.3院外會診所產生的費用由病人承擔。

  (二)本院醫師外出會診

  1.本院醫師外出會診應符合衛生部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頒發的《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要求。

  2.請求會診的醫院發傳真件或會診單至醫教部,如遇急會診,在無會診單或傳真件的情況下,外出會診的醫師必須口頭向醫教部/總值班匯報。

  3.醫教部根據會診要求選派醫師前去會診。

  4.外出會診的醫師原則上應安排好本職工作后才能外出會診,如遇急會診等情況,應安排相應資歷的醫師代替自己的工作。

  5.臨床與醫技科主任外出會診前應向分管院長匯報。

  6.如在外會診(特別是手術)過程中有意外發生,回院后應及時向醫教部書面匯報。

  7.外出會診醫師按規定收取會診醫院的會診費用。

  已辦理外出會診手續后,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交通、醫療等意外情況,本院可協助解決;未辦理手續私自外出會診者,醫院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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