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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09 17:19:29 佩瑩 制度 我要投稿

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精選8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精選8篇)

  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公司人事管理走上正規化、制度化、現代化的道路,在有章可循的情況下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用人原則: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第三條公司的用人之道是:因事擇人,因才適用,保持動態平衡。

  第四條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基本準則是:公開、公正、公平、有效激勵和約束每一位員工。

  1、公開是指強調各項制度的公開性,提高執行的透明度。

  2、公平是指堅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為每個員工提供平等競爭的機會。

  3、公正是指對每位員工的工作業績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并給予合理的回報,同時賦予員工申訴的權利和機會。

  第五條公司涉及人力資源方面的管理均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章員工

  招聘管理

  第六條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通過各種途徑面向社會招聘。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的任用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說明書”為依據,采用面試和筆試兩種方式,依實際需要任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若需筆試,試卷由用人力資源部提供。

  第八條各崗位人員的派任,均依總公司統一調控為準則。

  第九條員工招聘程序如下:

  1、用人部門需規范填寫《員工需求申請表》,并按要求通報相關領導審批,批準后交送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選擇合理有效的招聘渠道,并發布招聘信息。

  3、人力資源部收集應聘人員的求職登記表、身份證、學歷證以及其它有關業務資歷材料。

  4、人力資源部主持面試,用人部門或公司領導視情況參加,并在《應聘人員登記表》中填寫意見。

  5、面試后兩天內,由人力資源部向合格的人才發出通知,并辦理報到手續。

  6、經核定錄用人員應按規定日期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妥下列手續:

  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張;

  ②填寫《員工檔案登記表》;

  ③交驗個人身份證、畢業證以及其它相關證件(如職稱證、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④辦理經濟擔保。

  第十條擔保

  1、凡公司員工均須辦理擔保手續,擔保形式如下:

  ①最高學歷證原件

  ②鄭州市固定房產復印件及該房產所有人書面擔保。

  上述兩種形式,任選其中一種即可。

  2、在本公司工作的員工不能擔任保人。

  3、擔保人所負一切擔保責任,決不因被擔保人的工作地點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脫。

  4、公司于每年定期“對保”,并在認為必要時隨時辦理“對保”。

  5、被擔保人離職一個月后,如無手續不清或虧欠公款等情況,即向本人發還經濟擔保相關資料。

  第三章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第十二條公司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均為一年。

  第十三條連續兩年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者,公司提供或繳納基本養老及醫療保險

  第十四條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須承諾保守公司商業機密。

  第十五條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10日,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合同期內工作表現確定是否繼續聘用該員工,并將結果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雙方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愿,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逾期不簽且未作說明者,即視為自動待崗(待崗期間無薪)。

  第十六條員工勞動合同期滿而原工作部門不同意續簽,員工又不能聯系到新工作部門時,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滿,員工不愿意再在公司工作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部于合同終止當日通知合同終止,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及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XX

  第四章檔案管理

  第十九條員工檔案是為每位員工建立的內部管理資料,包括員工的有關招聘、錄用、合同、考核、薪資、獎懲、培訓等材料,建立此檔案旨在方便內部管理。

  第二十條員工檔案自員工報到之日起建立,每人一份,按部門動態管理歸類,依員工順序號進行存放保管,由人力資源部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司員工內部檔案應及時、全面地收集到人力資源部門統一保管,各部門應主動將平時形成的應歸檔材料及時遞交人力資源部保管。若員工個人情況有變更,如:姓名、籍貫、文化程度、專業技能等,員工應以書面方式及時準確通報人力資源部,以便員工檔案內有關記錄得以相應更正。駐外機構在當地招聘的人員須建立詳細的'人事資料存檔備查,并將所應聘人中的主要個人資料整理,匯總后交公司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二十二條為確保檔案的準確,檔案管理人員應隨時對檔案進行檢查、核對;員工離職時,其檔案應以年度為單位歸入離職人員檔案,保存期限為兩年。

  第二十三條員工人事檔案的使用

  1、員工人事檔案是為公司決策部門提供各種人事方面的基本依據,并為人事統一分析提供資料。

  2、查閱、借閱員工檔案的人員須是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且只能查、借其下屬檔案;查閱、借閱員工檔案的人員須填寫《檔案查閱(調閱)登記本》,檔案借出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

  3、檔案管理人員和查閱者不得私自增刪,涂改,泄露檔案材料內容。

  第二十四條員工檔案僅供公司內部使用。

  第五章員工管理

  第二十五條凡屬公司的員工,公司對其擁有管理、調度和分配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服從公司安排是每個員工第一素質。

  第二十七條公司各部門員工自進入公司起,就應受到公司文化體系的教育、培訓,遵守公司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

  第二十九條員工應尊重和維護公司信譽和形象,凡涉及本公司方面的信息,非經許可不得對外公布;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自以本公司名義開展各種活動。

  第三十條員工在服務期間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或兼任公司外的職務。

  第三十一條員工應盡忠職守,并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三十二條員工應愛護一切公司財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公司。

  第三十三條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態度謙和,不亢不卑,并不得有驕傲滿足等損害公司名譽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斗毆,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秩序妨礙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所有員工須按公司規定積極參加公司會議及各項活動,期間違紀者按平時規定的3倍處罰。

  第六章考勤休假

  第三十六條工作時間規定

  1、公司行政人員實行每周六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六。

  2、公司實行的作息時間為: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若需調整作息時間則由行政部另行通知。

  第三十七條考勤管理

  規定

  1、公司考勤記錄實行打卡制,員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兩次打卡,無論任何情況均需打卡;

  2、公司嚴禁代人打卡,代人打卡被發現者,第一次對雙方當事人各處以罰款50元,第二次對雙方各處以罰款200元,并各記大過一次;

  3、考勤卡上空白處以《出差、請假登記本》上的內容為依據,不在由人力資源部填寫。

  第三十八條考勤內容

  1、遲到:上班時間已到未打卡者,且時間在半小時之內

  2、早退: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且時間在半小時之內。

  3、擅離職守:工作時間未經領導批準離開工作崗位者,且時間在半小時之內。

  4、曠工: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超過半小時,或未經準假而不到崗者。

  第三十九條考勤處罰

  1、員工每遲到或早退一次罰款10元,以后逐次累加10元;

  2、一個月遲到、早退合計5次(含)以上者記大過一次,第一次被記行政大過者罰款200元,第二次被記行政大過者罰款1000元;

  3、曠工半天(遲到半小時以上,或者早退半小時以上按曠工半天計)扣1天半的工資;

  4、曠工1天扣3天工資;

  5、在一個月內曠工兩天(含)以上,或者全年累計曠工5天(含)以上上者,予以辭退;

  6、調休、出差、請假若在《出差、請假登記本》上無記錄,以曠工論處,但因突發事件或急事不能先行告假、出差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法迅速向直屬上級告假,事后須在2個工作日內補填《出差、請假登記本》

  第四十條休假規定

  1、除規定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能上班的員工均應依本規定請假。

  2、員工請假須填寫《請假單》事先報主管批準,并按規定辦妥工作代理人,經審批后,方得離開,否則以曠工論。但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不能先行告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法迅速向直屬上級告假,事后須在2個工作日內補填《請假單》。

  3、假期已滿,但未銷假,又未續假者,也以曠工論。

  4、批準權限:部門經理假期必須由總經理批準,員工3天(含)以內的假期由部門主管領導批準,3天以上的假期由總經理批準。

  第四十一條根據國家及公司的規定,請假分為以下幾種:

  1、病假:員工本人因身體不適需要到醫院就醫,而不能到崗工作的,視為病假;年累計病假不超過10天(含)的,為半薪假,超過10天的為無薪假。病假必須向考勤員出示醫院相關證明,無證明者按事假處理。

  2、事假:員工本人因私事不能到崗工作的,視為事假;事假為無薪假,如未滿一個工作日的,按鐘點計算。

  3、婚假:員工或其親屬結婚可以申請婚假,婚假為有薪假,婚假需提前3天持有效證明申請。

  ①員工本人結婚的,婚假為5天,晚婚者7天;

  ②員工子女結婚的,可請婚假2天;

  4、產假:女方為無薪假,公司可保留其原有崗位;男方可享受5天帶薪假

  5、喪假:有薪假

  ①員工父母,配偶喪之的,可請假5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直系)及子女,岳父母喪之的可請假3天。

  第四十二條公司住外營銷人員每月可帶薪休假3天,但休假須經部門經理批準并報人力資源部備案。當月未休息者,可享受全勤獎60元;累計6個月全勤獎者,可報銷所負責市場到鄭州往返車旅費,同時享受7天特別帶薪假。

  第四十三條國家法定節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元旦(一天)五一(三天)國慶(三天)春節(七天)共計14天

  第四十四條若因業務需要,本公司可臨時變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2

  一、總則

  1、為強化本公司行政人事管理,科學的配備、統籌人力資源,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受企業聘用的各類勞動者。

  二、機構及職責

  1、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人事管理職能由XXX(科室機構名稱)承擔。

  2、人事管理機構負責全公司員工的招聘、培訓、考核、調動、辭退等具體工作和相關手續。其他任何單位所作出的決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造成后果的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三、聘用

  1、本公司各部門確實需要招聘職工時,必須由各部門負責人先向XXX寫書面申請,綜合辦調查落實報請總經理核準后,由XXX或XXX授權其他部門辦理招聘事宜。

  2、XXX或經過授權的招工單位所招收的新員工報到時首先必須到XXX辦理入職手續,由其本人填寫《員工登記表》,交驗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健康證明等有關證件。

  3、新員工應如實填寫自身材料,企業有權向有關部門核實,如一經查實確有故意弄虛作假行為者,立即予以解聘。

  4、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聘用:

  4.1被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或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4.2身份不清或受政法機關通緝及其他類似情況。

  4.3患有精神病或傳染性、不可治愈性嚴重疾病,肢體殘缺或器官殘缺以及體檢報告內容中不符合企業要求者。

  4.4品性惡劣,道德不佳者。

  4.5偽造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和其他入職資格材料者。

  4.6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系者。

  5、新員工入廠后,由XXX介紹到安全管理部門、保衛部門進行廠級安全教育、廠規廠紀等培訓活動,培訓完畢考試合格后安排到所需部門報到,進行車間和班組級安全教育,業務技能學習和工作試用。

  6、試用期間,新員工如有以下行為,可隨時停止試用并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6.1品行不良、工作成績達不到公司要求者;

  6.2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者;

  6.3非工傷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義務者;

  6.4拒絕完成領導交辦任務者。

  7、試用期間執行試用期工資標準,除享受夜班津貼和國家法律規定相關待遇外,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8、需要雇傭流動性較強的人員完成具體工作任務的部門,鼓勵以對外整體協議承包的方式解決。

  9、各部門如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內容的勞務活動時,需暫時(短時)雇傭臨時勞動力,例如裝卸工、雜工等,必須到XXX領取《臨時勞務審批單》,經主管經理批準后,方可使用此類勞動力,月終匯總后由財務部門開具相應發票,報銷相應費用。

  四、轉正

  1、新員工試用期限根據所簽訂合同期限長短,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曾從事過相同或類似工作,短期能夠勝任本職工作,達到企業要求者,可由其本人提出申請,由相關部門和XXX調查核實,報公司經理批準后試用期可酌情縮短。

  2、試用期滿前一周內,新員工自我評價能夠勝任本職工作,由所在單位到XXX領取《員工鑒定申請表》,填寫后交所在部門領導審核。

  3、部門領導簽署意見,認為符合工作要求的,由XXX牽頭,組織生產、技術等有關部門給與業務考核,合格后報公司經理核準。

  4、通過鑒定評估的員工享有同崗同酬的待遇,計薪日期從通過評估之日起計。

  5、對評估不合格的員工,一律解除勞動關系。

  五、考勤

  1、公司各部門領導嚴格按日考勤,考勤表由XXX統一發放。

  2、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缺勤、曠工、病假、事假等內容,日記考勤不得弄虛作假,凡與實際不符一經查實將予該部門主管領導處罰。

  3、倒班員工考勤由當班調度負責,月底由各車間報工。

  4、月底報工時應背附考勤表,作為發放工資的依據。

  六、休假

  1、員工正常休假參照國家休假制度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按照現行統一假日制度執行。

  2、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和喪假。

  3、事假應提前一天填寫請假條,但因突發事件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迅速向部門領導報告,并于當日由部門領導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辦理請假手續。

  4、請假時由所在部門領導根據本部門工作實際進行審批,特別注明請假詳細時間和截止時間,到期未上班的,按照曠工處理。

  5、請事假的一律扣發此期間工資,超過一個月的要由個人承擔此期間的有關社會保險費用。

  6、員工請病假必須持公司所在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與診斷結果相匹配的醫院正式收費票據、檢測化驗結果方可視為病假。

  7、因病休假的員工,醫療期從休假之日起計,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期內每月發放()病假工資,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工作的,公司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8、員工在醫療期內患病痊愈后要求復工時,該員工所在單位必須知會XXX。

  9、女員工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十五天,產后七十五天;符合晚育政策的,由計生機關出具證明,增加產假四十五天。

  10、產假期間每月發放()產假工資。

  11、職工婚假、喪假為三天,每日發()工資標準的日平均工資。

  七、遷調

  1、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崗位,被調員工應予配合服從。如有特殊原因,應以書面形式報告,經核準后方可撤消調動。

  2、各部門領導應按員工個性、學識、能力,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3、員工接調動通知后,按照指定日期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前往新職部門報到。

  4、員工到新職部門報到后即日起享有該崗位相應待遇。

  5、因個人業務素質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要求的,如下程序辦理:

  5.1進行崗位調整;

  5.2所安排的崗位本人拒絕到崗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關系;

  5.3崗位調動后不能勝任新工作,給予一個月培訓學習期,期間發放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的基本工資。學習期滿后仍然不能勝任新崗位工作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關系。

  八、離職

  1、離職分為兩種,第一種:辭退,指企業辭退員工;

  第二種:辭職,指員工自動辭職離開企業。

  2、按照國家勞動法規,符合下列條款,公司有權予以公開書面辭退。

  2.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2.3嚴重失職或徇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損失5000(含5000元)元以上者;

  2.4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毆打,危害團隊秩序者;

  2.5偷竊、侵占、無故毀損企業財物經查屬實,性質惡劣或損失數額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

  2.6無故連續曠工三日以上(含三日)者;

  2.7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而不能從事原工作者。

  3、企業辭退員工,應由被辭退者的部門領導填寫《辭退審批單》,經綜合辦核實,報公司經理批準后,發放由勞動部門統一格式的有關文書。

  4、員工要求辭職應提前三十天提出,并填寫《辭職申請表》,交部門領導、綜合辦、財務部門、公司經理依次審核批準后可離職,有以下情形的,可暫不辦理離職手續。

  4.1給公司造成損失沒有承擔相應責任的;

  4.2約定的違約金沒有支付的;

  4.3工作沒有妥善交接的;

  4.4掌管的財物沒有交還的;

  4.5負責的業務款項沒有回收的。

  5、因擅自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離職者要按預定日期辦理工作和物品交接手續,所在部門領導確認無誤后,知會綜合辦。離職者薪金核算以實際停止在本公司工作日為準。

  九、其他

  1、本制度解釋權歸XXX。

  2、本制度不詳實之處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本企業其他制度、規定執行。

  3、本制度自20xx年1月2日起執行,原試行版同時廢止。

  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3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集團公司章程制定,凡員工的職務、任免、聘用、試用、報到、服務、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職稱規定如下:

  (一)集團高級主管—董事長、總裁、總監、法律顧問。

  (二)集團部門(營運公司)主管—主任、總經理、副總經理。

  (三)部門主管—經理、副經理。

  (四)部門員工—科員。

  第三條本集團聘用各級員工以學歷、品德、能力、閱歷、年齡、體質適合于職務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四條每一職位均設置“崗位責任書”,說明其職務、職權、職責內容。

  第五條集團各部門、崗位的設置,應以核定的“崗位人員編制表”(附件1)人數為限。因業務擴大需要新增的人數,應經部門(營運公司)主管核定后,填寫《人員需求審批表》報總裁審定,呈董事長審批。

  任用

  第六條新進員工聘用,由人力資源部統籌安排,根據部門呈報計劃,以《崗位責任書》為任用依據,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

  第七條各級員工的任用,均應綜其專業、職稱、學歷、閱歷等予以派任。

  第八條職務的任免,除依集團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部門(營運公司)主管可根據需要,填具調派意見表呈董事長核定任免。

  第九條各級職務任免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集團總裁、總監、法律顧問—由董事長審批任免。

  (二)集團部門、營運公司主管—由總裁報請董事長審批任免。

  (三)公司部門經理—由公司總經理報請總裁審批任免,董事長核備。

  (四)公司部門副經理—由公司總經理審批任免,報請董事長核備。

  以上職務任免經分級審批后由集團人力資源管理部發任職通知、聘書。

  員工招聘、錄用

  第十條原則;本集團招聘人才應根據當地人才市場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第十一條錄用;對招收的不同人員在考核內容和標準上,可有不同的側重,招聘管理人員的,側重專業、職稱、學歷、閱歷條件的考核;招收技術員工的,側重身體條件、實際技能水平的考核;集團對應聘者一視同仁,招聘工作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部門一起進行,經面試及復試合格后,量才錄用。

  第十二條被錄用員工按規定填寫《員工錄用審批表》并實行試用,期考察,除公司主管及以上人員外,未有工作實踐(應屆、列屆畢業生)的員工試用期為6個月,有工作實踐經驗(再就業)的專業技術員工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資薪按各崗位工資的80%發給。

  第十三條新進員工在報到后、試用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寫本集團《員工登記表》;

  (二)繳驗學歷、職稱證件及身份證并復印存檔;

  (三)繳驗近期醫院體格檢查表;

  (四)繳驗前任職公司(機構)離職證明書;

  (五)交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六)簽訂《勞動合同》。

  員工培訓

  第十四條員工教育培訓的內容,包括入職培訓、管理人員培訓、通用技能培訓、專業技術培訓、職稱培訓。

  (一)入職培訓;包括企業文化、管理制度、工作要求、崗位職責等相關內容的培訓。

  (二)管理人員培訓;對集團總部及各營運公司主要管理員工的管理能力培訓。培訓內容:前沿管理理論、實用管理技能等。

  (三)通用技能培訓;對員工應具備的基本職業技能和職業心理素質等內容進行培訓。

  (四)專業技術培訓;根據不同專業需要,開展財務管理、建筑工程、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項目管理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五)職稱培訓;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通知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員工參加各類專業培訓和職稱培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專業對口,確因工作需要;

  (二)部門推薦或同意,經人力資源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在培訓過程中,人力資源部實行相應監督。員工培訓后,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培訓效果實施評估。

  第十七條員工經批準參加培訓學習的,學費先由單位代支,未獲結業證或成績不合格的,培訓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十八條未經批準自行報考各類院校及電大、函大的員工,不論學成與否,學費一律自理;脫產學習的,必須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九條凡由集團(營運公司)出資組織參加的專業學歷教育、專業培訓及外出考察,員工學成后必須在本集團(營運公司)繼續服務5年,方可離職或解除勞動合同。在前述期限內,除集團(營運公司)批準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任何理由離開集團(營運公司)的,都必須按規定交納相應的培訓費。

  第二十條員工在試用期內因品行不良、能力欠佳的,或發現其進入集團(營運公司)前有不法行為的,應予停用。

  第條有下列事情之一的,不得任用:

  二十一(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的;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的;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的;

  (四)通緝有案,尚未撤銷的;

  (五)吸食毒品的;

  (六)在其他公司(機構)服務,未辦妥離職手續的;

  (七)其他公司(機構)開除的;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不符要求的;

  (九)未滿十八周歲的;

  服務

  第條本集團(營運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十二(一)準時上、下班,承辦工作講效率、求質量、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以書面陳述或婉轉相告。一經主管決定,切應遵照實行。

  (三)恪盡職守,保守集團(營運公司)業務機密。

  (四)愛護本集團(營運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集團(營運公司)一切規章制度。

  (六)保持集團(營運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自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兼任集團(營運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態度謙和,爭取同仁的支持、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集團(營運公司)業務有關人士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十一)員工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各級員工應遵守本集團(營運公司)一切公告。其職責二除依《崗位責任書》說明外,上級主管交辦的其他應急工作,亦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四條集團(營運公司)實行每周48小時工作制,星期天及二國定假日為休假日。工程(業務)部門因值班制度星期天不休息的,由部門安排補休一天。

  第十五條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工程(業務)部門如因工作需二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所延長時數可累計補休或作加班,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管理部門每日上、下班的時間,可依季節變化事先制定并公告實行,工程(業務)部門每日的工作時間,應視工程(業務)需要,制定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

  第二十七條員工出勤實行簽到制,上班應親自簽到,不得委托他人代簽,如有代簽情況的,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八條員工出勤應依出勤管理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二十九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的,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休假日抵沖。逾期仍未痊愈的,即予停薪留職(痊愈后上班止),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的,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休假日抵沖。

  (三)婚假--本人結婚,常規婚假8天,晚婚的,可給婚假15天。

  (四)喪假--配偶喪亡的,給假八天,父、母、子、女喪亡的,給假六天,其他親屬喪亡的,給假三天。

  (五)分娩假--女性員工分娩,給假八周(假期中之周日、例假均已并入計算)。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的,給假四周,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六周,未滿三個月流產的,給假一周。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以集團公司批準為原則)、兵役征召或黨(民主黨派)、團集會,及參加各級選舉的,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享受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三十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的,可視其病況與在集團(營運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裁特準延長其病假,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并提出證據的,可請總裁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請假期內之薪金,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的,其請假期間內薪金照發。

  (二)請公假的薪金照發,但如公假期間另有薪金(不含會議補貼)的,停發薪金。

  (三)公傷假薪金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的,集團(營運公司)補足其差額部分。

  第三十二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副總經理及以上員工請假,以及病、事假延長特準申請的,應呈請總裁核準,副科長及以上員工請假,由分管副總經理核準,其余員工由部門經理核準。病假在七日以上的,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醫院或特約醫院證明,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不到崗的,以曠工論處。

  第三十三條曠工一天扣發當日薪水,當月考核出勤記分為零。

  第三十四條請病、事假的,當月考核出勤記分核減,全年請病事假逾30天的,當年考核出勤配分為零。

  值班管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在節假日及每工作日以外應辦的事務,除由各部門主管負責協調處理外,必要時應建立值班制度,以處理下列事項;

  (一)突發事件及各項應急措施;

  (二)災害、盜竊及其它危機事項;

  (三)指揮、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人;

  (四)上級臨時交辦的各項事宜。

  值班時間規定如下;

  (一)周一至周六;每日下午下班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止。

  (二)節、假日日班;上午8時起至下午5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8時止。

  第三十六條值班安排表可由各部門自行編排,事前公布、通知到人。懸掛值日牌,寫明值班員的姓名、值班時間及值班職權、職責。

  第三十七條值班員工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具值班報告表,于交班時送主管領導轉呈核查。遇有情急、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呈報集團公司應急工作組,請示主管領導辦理。

  第三十八條值班員工收到電文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事件,視其性質立即聯系相關部門主管處理;

  (三)密件應原封妥善保管,待上班時呈送行政管理部。

  (四)急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電告有關領導。

  考核

  第三十九條集團(營運公司)各級主管對其下屬員工,負有工作考核之責任,員工考核,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崗位職責為依據,實行主管考核與員工評估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執行。

  第四十條員工考核辦法;分為試用考核、月度考核及年終考核等三種,按下列相應辦法實施;

  (一)試用考核:

  1.依據第十二條規定,聘任人員在試用期滿后應通過試用考核,考核由試用單位人事管理部門組織;

  2.除試題考核外,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交《試用期心得報告》,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總經理核準后,報集團(營運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核;

  3.考核合格的,《勞動合同》轉正并按職務崗位標準享受工資待遇;

  4.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勞動合同》。

  (二)月度考核

  1.月度考核由行政管理部負責;在月末將《員工月度考核表》下發,員工根據當月各項工作實際情況,對照崗位職責,進行客觀、詳細的自我評核,將工作績效量化配分,逐一詳填后交部門主管評分;

  2.各級主管應對所屬員工的工作效率、假勤、操行、態度、學識進行嚴正考核,按《員工月度考核表》說明要求并簽署意見并交行政管理部;

  3.《員工月度考核表》于每月底前由集團(營運公司)人力資源部匯總、核評后,交考核管理小組依據平時工作成績及勤惰情況評級;

  4.考核評分取A、B、C、D四等級,其中A級為優,B級為良好,C級為及格,D級為劣;

  5.月度考核與薪金掛勾,考核評分在C級及以上的,當月薪金全額發放;C級以下的每少一分扣除當月工資的1/85,連續三月考核評分在D級以下的即自動除名。部門、各營運公司評A級員工的,每月控制在30%以下。月度考核評級后,資料密存,以備作年終考核依據。

  6.月度考核自當月1日起至月底止。

  (三)年終考核

  1.年終考核由行政管理部實施,于每年12月中旬進行;

  2.年終考核主考單位:考核管理小組,由集團總裁、集團人力資源管理部主管、部門(營運公司)主管等成員組成;

  3.對員工年終考核的主要依據為《員工月度考核表》;

  4.員工填寫《年終考核表》,由行政管理部統計并復核評比結果,次年1月上旬將成績通知本人并存檔;

  5.員工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的,不得考列B級及以上;

  6.年終考核評定時,應于慎重,評定年度A(優)級員工,控制在10%,評定年度B(良好)級員工,控制在15%,評定年D(劣)級員工,控制在5%,并須詳述具體事實及理由。

  7.年終考核與年終獎金發放掛勾,評分等級C級(含C級)以上發放全額年終獎金,評分等級C級以下的,年終獎金酌情扣除。年終考核為員工崗位調整、薪金調整、合同續簽的參考依據。

  8.部門主管、營運公司主管及以上的考核由董事長評定。

  9.考核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一條員工考核的內容;包括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三個方面,分別按30、20、50配分。

  (一)工作態度考核

  工作態度考核是對員工工作熱情、工作積極性所做的測評,它擔負著業績與能力考核的.橋梁作用。態度考核要素是由工作責任感、積極性、熱情以及與其他部門的協作態度、遵紀守法等方面構成。

  (二)工作能力考核

  工作能力考核是對各具體職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及經驗性能力進行測評。能力考核的構成要素是指擔當職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即知識與技能,以及從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判斷力、理解力、創造力、表現力、計劃力、折衷力、指導和監督力、管理和統帥力等經驗性能力。

  (三)工作業績考核

  作業績考核是對本公司員工在擔當本職工作、完成任務中所發揮出來的能力進行測評。業績考核的要素是工作數量、工作質量、工作秩序以及工作改進和改善情況等構成。

  第四十二條考核工作程序;分為自我評分、主管領導評分、人力資源部審核、考核管理小組審定四個步驟。

  (一)自我評分

  1.月度考核:員工按《月度考核表》要求填寫;

  2.年終考核:員工應根據本人崗位職責要求(另見崗位責任制考核辦法),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客觀全面地作出個人工作總結。

  (二)主管領導評分:各部門各營運公司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考核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領導核準后實行。集團公司部門經理、營運公司主管的考核應雙向進行;即既接受本單位員工的考核,又接受集團公司領導的考核。

  (三)考核的審核與審定:人力資源部負責考核審核,被考核者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口頭或書面復議申請,呈考核管理小組出最終審定。

  第四十三條考核結束后,主管與員工要及時分析原因,并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計劃。

  第四十四條考核結果交由行政管理部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獎懲

  第四十五條集團(營運公司)獎勵分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精神獎勵的;授予先進工作者,先進集體等稱號,頒發獎狀和榮譽證書;物質獎勵的;根據工作的效績,以獎金和實物兌現。分為嘉獎、獎金及晉級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授予部門先進工作者榮譽并嘉獎:

  1.當年年終考核列B級的;

  2.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3.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的;

  4.維護公司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的;

  5.承擔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的;

  以上獎勵由集團行政管理部備案、營運公司主管申報、總裁審批;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授予公司先進工作者榮譽并發給獎金:

  1.當年年終考核列A級的;

  2.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的。

  3.對公司業務有重大建議或創新,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的。

  4.對工程質量、工期管理卓有成效,為公司增加效益的。

  5.對集團(營運公司)管理提出創新意見,經付諸實施后成效顯著的。

  6.對材料采購、商品房銷售、財務政策研究、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管理有重大改善,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的。

  7.對天災、人禍或有損集團(營運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集團(營運公司)免受損失且有事實為證的。

  以上獎勵的獎金數額,視實際貢獻價值決定。由集團(營運公司)行政管理部備案、考核管理領導小組申報、總裁審定、董事長審批;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授予集團先進工作者榮譽并予晉級:

  1.年終考核連續三年被列A級的;

  2.對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工作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跡足資為證的。

  3.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集團(營運公司)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的。

  以上獎勵,由集團(營運公司)行政管理部備案、總裁核報、董事長審批。

  第四十六條員工懲誡;處罰是對員工的輔助教育,對于違反國法、紀律、公司規定的員工,將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損失大小給予分為警告、記過、降級及免職四種處分方式,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的,應予警告:

  1.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的;

  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公司發生損失的;

  3.對上級主管不滿,因持不同意見而擅自違抗、不聽指揮的而任意謾罵的。

  4.行為不檢,有損公司聲譽的。

  5.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不聽勸阻的。

  6.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應予記過處分:

  1.年終考核當年列為D級的;

  2.公司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并被治安處罰的。

  3.向外泄漏公司業務機密的。

  4.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公司發生損失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降級:

  1.年終考核連續二年列為D級的;

  2.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的。

  3.故意損壞公司財物的。

  4.在公司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5.在公司內打人或互相打罵不聽勸阻的。

  6.未按照規定或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集團(營運公司)蒙受損失的。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的,應予免職:

  1.年終考核連續三年列為D級的;

  2.無故繼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3.未經許可,擅自在外兼職,或參加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之事業的。

  4.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嚴重的。

  5.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的、招謠撞騙的。

  6.有偷竊行為,經查明屬實的。

  7.私藏武器、攜帶兇器或違禁品的。

  8.散播有損集團(營運公司)之謠言,妨害工作秩序的。

  9.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而引起災害的。

  10.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的。

  11.觸犯刑律,確定判刑的。

  第四十七條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除嘉獎、警告由各部門經理核定外,其余均須報總經理核定并呈請董事長批準。

  第四十八條其他未經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四十九條員工在同一年度功過可以互相抵銷,以嘉獎抵警告,獎金抵記過、晉級抵免職。

  第五十條員工觸犯法律,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不適應現任崗位工作,集團(營運公司)不能另行安排的;

  2、本人或家庭有特殊情況不能堅持工作的;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暫時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重要工作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2、在特殊崗位上任職,涉及集團(營運公司)機密,且調離上述職位時未到解密期的;

  3、正在接受審計檢查或正在接受立案審查的;

  4、勞動合同中另有約定的。

  第五十三條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審批程序為:

  1、員工本人向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

  2、部門負責人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報告。

  3、人力資源部與離崗員工約談,經勸說和挽留無效。

  4、報權限領導審批并簽署意見。

  5、人力資源部依據審批意見及移交清單為離崗員工辦理離崗手續。

  第五十四條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序執行,不得擅自離崗,未經批準擅自離崗的員工,所造成的后果由員工本人承擔;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后,待批期間應遵守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五十五條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簽訂勞動合同時另有約定、離職情況在約定范圍內的,集團(營運公司)出資培訓而未到規定的服務期限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集團(營運公司)暫不允許,可按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相應的賠償費用。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再續聘的;

  2、聘任期內,違反紀律和制度、犯有嚴重錯誤或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

  3、因能力、學識原因,不能勝任派聘工作,不宜繼續擔任所聘職務的;

  4、因身體、年齡等原因不能適應派聘工作的。

  第五十七條終止勞動合同的審批程序:

  1、所在部門負責人提交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報告(報告需載明理由和事實根據);

  2、人力資源部根據報告,核對終止勞動合同理由,在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與當事人主管協商后,再作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

  3、經權限領導審批并簽署意見;

  4、人力資源部依據審批意見及移交清單為離崗人員辦理離崗手續。

  第五十八條員工解聘后,相應的職務待遇不再繼續享受,但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員工解除及終止勞動合同的,其經濟補償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除名是集團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員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一年以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集團公司有權對員工除名。

  第九十一條員工除名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審批程序同。

  離職

  第四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集團(營運公司)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的。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但未確定判刑的。

  第四十四條前條第(一)、(二)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的,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的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金。

  第四十五條在停職期間,薪金停發,并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十六條本集團(營運公司)如業務緊縮,或不可抗力停工之原因,可裁遣員工,辦理離職,但應在事前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在集團(營運公司)服務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的,于10日前預先通告。

  (二)在集團(營運公司)服務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于20日前預先通告。

  (五)在集團(營運公司)服務三年以上的,于30日前預先通告。

  (六)員工對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亦可予以解雇,并照上項之規定日期事先通告。

  第四十七條員工在接到前項預告后,因另謀工作的,可以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請假日之薪金照發。

  第四十八條依照第四十五條規定,解雇員工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在公司連續工作每滿一年的,發給一個月薪金。以上所稱薪金,以員工最后服務月份之薪金為準。

  第四十九條員工辭職,應于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部門經理核準后報總經理批準。部門副經理以上員工辭職,應層轉總經理核準后報董事長批準,應辦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的,以免職處理。

  第五十條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集團(營運公司)的,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發生損害的,均應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調動

  第六十七條集團(營運公司)內部人事調動或人員調劑,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負責辦理,被調動的員工及所在部門不得借故拒絕執行。

  第六十八條在集團(營運公司)內部調動的人員,須重新續簽勞動合同,公司工齡可予延續計算。

  第六十九條根據企業發展及戰略調整的需要,集團(營運公司)將進行必要的人事調整,相關部門應配合人力資源部做好員工的調動工作。

  退休

  第五十一條本公司對到達一定年齡的員工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退休,辦理退休手續,具體事項按國家現行制度執行。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退休,經核準后生效:

  (一)服務集團(營運公司)滿20年,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0歲的。

  (二)服務集團(營運公司)滿30年的。

  第五十二條員工有心神喪失疾病或身體傷殘不能勝任職務、經醫院證明屬實的,應令其退休。

  第五十三條達到法定年限且已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之員工,身心強健仍能勝任其職的,或因集團(營運公司)工作需要的,經董事長認定,可繼續延長服務期。

  第五十四條員工退休金(非社會養老保險金)給予,以退休員工在職的最后三個月之平均薪津(綜合薪津)為基數,于核準退休時一次性發給(詳見附表)。辭職、停職、免職的不在其例。

  第五十五條申請退休由申請人填具《退休申請表》,連同身份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核。其服務年限按到職之日起至服務最后之日計算,未滿半年的以半年計,滿半年的以一年計。年齡計算以身份證為準。

  工作移交

  第九十六條員工因工作調動、離職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崗位,應嚴格按移交規定辦理移交工作。移交清單經核準權限領導簽署意見后交人力資源部門。主要內容按以下情況把握:

  1、工作:包括工作任務、業務渠道、工作物品等;

  2、檔案及財務:借閱的資料、財務欠款、股金退款等;

  3、生活方面:包括住房、車輛、生活用品等;

  4、其它:如就餐卡、工作服等;

  5、如有約定物品需要折算現金的,則按約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移交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由人力資源部門予以協調。離職人員所在單位在辦理好本單位移交后,應督促其到人力資源部門報到;若離職人員有關證件在單位保管的,應在其辦理公司所有移交后,方可歸還其證件。

  第九十八條任職人員(經營負責人、副總、總監等)接到職務解聘通知書,應立即作好移交準備工作。移交工作由人力資源部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共同參與辦理。移交內容主要包括:

  1、工作移交:

  ①負責人已完成的工作情況;

  ②未開展的工作;

  ③正在開展的但未完成的工作。對已完成的工作須歸檔,未完成的工作須整理好,移交給下任或指定人。

  2、資料移交:主要包括單位重要的經營計劃、合同文本、主要用戶及合作伙伴情況、對外聯絡情況以及相關業務文件、資料、批示等。

  3、物品移交:

  ①單位提供的辦公用具;

  ②單位提供的其它物品。

  4、印章、印鑒交接:

  ①單位印章;

  ②單位財務印章及印鑒;

  ③單位合同專用章;

  ④統一制作的個人印鑒。

  5、其它遺留問題移交:主要指除以上移交外的,須當面交代的相關工作。

  6、離任審計。主要包括經濟效益審計(主要針對獨力核算的單位負責人)和經營工作的總體評價等。

  第九十九條調動、離職、離任人員應在辦完移交手續后,方能離開原崗位(職務)。調動、離職離任人員所在單位負責人應按有關規定監督移交工作順利完成。

  撫恤

  第五十六條員工在職死亡,或因執行職務而致殘、死亡的,依下列標準支給撫恤金:

  (一)員工在職死亡的,參照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退休金額支給撫恤金。服務年限不滿五年的,以五年計。

  (二)因執行職務而致殘失去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而必需解雇的,參照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退休金額支給撫恤金。服務年限不滿15年的,每年遞減二基數,至最低15基數為止。情況特殊的可由總經理報請董事長另加50%以內的特別撫恤金。

  (三)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的,參照前款規定支給撫恤金,其情況特殊的可由總經理報請董事會加給80%以內之特別撫恤金,但經特準的不在此限。

  第五十七條員工因自殺或犯罪而死亡,或已在停職期間死亡的,不予發給撫恤金。

  第五十八條受領撫恤金之員工遺族,除立有遺囑、另有指定的外,應依下列排序受領:

  (一)配偶(以未改嫁的為限)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同胞兄弟姊妹(以未成年的為第一優先,未結婚的次之)。后項排序內的遺族受領人,必須提出前排序受領人已死亡、改嫁、結婚等事實證明。在同排序中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承領,自愿舍棄應領部分的,應出具書面聲明。

  保險

  第五十九條本公司員工,應一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

  第六十條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應于新進的同時,親自填寫相關保險表格一式二份,交行政管理部代辦參保手續。應繳納的保費,由集團(營運公司)補助xx%,自行負擔xx%。自行負擔部分,由財務部門按月代扣代繳。

  第六十一條參保后應享受的各項權利及應得的各種給付,均應由集團(營運公司)行政管理部門代向社保機構洽辦。保險人除依法應享之給付外,集團(營運公司)不再給予額外賠償或補助。

  出差

  第六十二條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應依集團(營運公司)財務管理規定標準,各項差旅費用,均應檢據報銷。

  第六十三條出差天數,應由指派部門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務提前完畢,應立即返回,不得滯留。因公確實難于核定天數前返回的,應列具事實理由,呈由原指派部門主管核準。

  第六十四條出差前,可酌情預借旅費,返回后三天內應即報銷旅費,多繳少補。

  第六十五條出差應按照最近路線直赴出差地點,非經許可,不得繞道或延滯非公差地區。

  第六十六條出差期間,不得有危害集團(營運公司)之行為,遵守法律及當地習慣,違法違紀、惹事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人自行負責,與集團(營運公司)無涉。

  薪金、獎金

  第七十三條集團(營運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薪金待遇。

  第七十四條集團(營運公司)執行董事會批準實行的結構薪金。

  第七十五條集團(營運公司)實行“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職務、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等綜合因素決定薪金等級。

  第七十六條員工的薪金,由決定聘用者確定,行政管理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第七十八條集團(營運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

  第七十九條集團(營運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第八十條員工的獎金由集團(營運公司)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福利及建議制度

  第六十七條本集團(營運公司)員工,可享受本公司現行的一切福利設施。

  第六十八條集團(營運公司)設立“員工合理化建議制度、舉報制度”。

  行政管理部門設置意見箱,由集團(營運公司)高級主管親自定期啟閱。員工對于工作上之困難,無法解決而必須由上級主管或其他部門協助的;對集團(營運公司)某項管理措施不滿意而提出申訴的;發現營私舞弊等不法現象而有證據擬予檢舉的;或根據平時工作經驗、學識及研究心得,對集團(營運公司)經營管理提供建設性建議的,均可以書面形式列具理由、事實、內容等投入意見箱內,亦可公開呈報上級主管轉呈總經理或有關部門主管核閱。如不便書面說明,則可以述明理由、定期約見、口頭報告。

  第六十九條提供意見人必須署名,否則不予受理。屬舉報案件,應實事求是,提供證據,如系捏造事實、惡意中傷、誣告失實的,檢舉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除被害人可依法起訴外,集團(營運公司)將依據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對惡意舉報者予以嚴肅懲處。

  第七十條集團(營運公司)對提供之意見,經采納施行后,可視其對本公司之貢獻價值分別議獎。如屬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的,除對檢舉人酌情給予獎勵外,并為其保密。

  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規則由集團(營運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二○一一年三月日

  集團有限公司

  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4

  一、正式聘用及試用

  1、新進員工必須通過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資源部門及用人部門兩次面試,并由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資源部門通知上班。上班前必須先辦理錄用手續并簽定合同(或勞動協議)。辦手續時需填寫各類個人資料供存檔、需上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最高學歷證書復印件及其他培訓資料證書復印件(如有),個人資料應正確無誤,如提供虛假資料,可招致辭退的嚴重后果。需攜帶好有關證件原件,有員工本人親自到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資源部門與公司簽訂正式合同或勞務協議后方能上班。

  2、新進員工自上班之日起試用期為三個月(特殊部門除外)。

  3、員工對于自己所擔任之工作有任何問題,需先征詢用人部門主管或經理意見。

  4、凡與公司簽定了正式合同的`員工,請到原單位/社保中心將養老金帳戶轉至本公司,以便公司為您辦理養老金等。若原單位/社保中心從未辦過或從學校新畢業之員工,請書面向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資源部說明并提出申請新開戶頭。到原單位轉帳戶之前必須先到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資源部開具證明。

  二、離職辦法及手續

  1、凡員工欲離職者,應按合同/勞務協議之規定,提前向用人部門提出書面離職申請;試用期間則于一周前提出書面申請即可。

  2、凡員工未按合同書承諾提前離職者,公司將扣除相應的薪金作為通知期以賠償公司損失(除非特殊情況,經用人部門主管或經理同意準予提前離職)。

  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為使本公司員工人事管理有所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 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 本規則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第二章 任 用

  第三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高級主管——總經理、副總經理、 子公司經理

  部門主管——品牌主管、物流主管、銷售主管

  部門職員——承辦員

  第四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分為四職等

  (一)一等: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二等:子公司經理、部門經理、秘書。

  (三)三等:部門主管、助理。

  (四)四等:業務、美容師、內勤等辦事職員。

  (五)試用員、臨時雇員、實習生等均不列等級。自過試用期,升任辦事職員時為正式職員。

  第五條 每一職位均設置“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

  第六條 職員之任免、調遷、獎懲等事項,均以正式文書發布。

  第七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八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九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經理——由總經理任免。

  (三)主管及其他人員——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報請總經理任免。

  第十條 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新進人員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程序:部門申請單→行政部審核→總經理核準→招募培訓。

  第十一條 新進人員經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應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至少不得低于一個月。

  第十二條 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務業績欠佳或無故曠職者,應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試用未滿七日者,不給工資。

  第十三條 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下列表件:

  (一) 戶口復印件及醫院體格檢查表。

  (二) 最后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三) 保證書及三個半月內半身免冠照片一張。

  (四) 試用同意書。

  (五) 人事資料卡。

  (六) 其他必要的證件。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 剝奪政治權力尚未恢復者。

  (二)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 吸食毒品者。

  (四) 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 品行惡劣,曾被開除者。

  (七) 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八) 與公司員工有血緣關系親戚關系者。

  第十五條 員工一經錄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訂“工作協議書或勞務合同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保 證

  第十六條 凡本公司員工,應一律辦理保證手續。

  第十七條 填寫保證書應注意遵守法律程序。

  第十八條 在本公司工作的員工不得擔任保證人。

  第十九條 被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證人應付賠償及追繳的責任。

  (一) 營私舞弊或有其他一切不法行為,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失者。

  (二) 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損壞公物者。

  (三) 竊取機密技術資料或財物者。

  (四) 拖欠賬款不清者。

  第二十條 保證人如需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證人另外找到保證人,辦理新的保證手續后,才能解除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換保證人,并應于下列事情發生后十五天內,另外找到連帶保證人。

  (一) 保證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 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者。

  (三) 保證人的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保證者。

  (四) 不欲繼續保證者。

  第二十二條 被保證人離職三個月后,如無手續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況,保證書即發還其本人。

  第四章 工 作

  第二十三條 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十四條 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忠于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 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職務。

  (三) 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四) 不得泄露業務或服務上的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五)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未經批準不得接見親友或與來賓參觀者談話,如確因重要事情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批準在指定地點,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分鐘。

  (六) 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工作無關的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七) 不得攜帶公物(包括資料及復印件)出公司。

  (八) 未經主管或負責人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時間中不得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方可離開。

  (九) 員工每日應該注意保持工作地點及更衣室、宿舍的環境衛生。

  (十) 員工在工作開始時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期間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志、電視、抽煙,以期增進工作效率并防止危險。

  (十一)員工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或互相聊天閑談、搬弄是非或擾亂秩序。

  (十二)全體員工必須了解,只有努力生產,提高品質,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到互助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十三)各級主管及各級單位負責人必須注意本身的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滿意度水平,使員工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十四)工作時間中,除主管及事務人員外,員工不得打接電話,如確有重要事情,應經主管核準后方可使用。

  (十五)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二十五條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七小時為原則,營業單位或業務單位每日休息另訂公布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二十六條 經理級(含)以下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二十七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員工考勤管理細則》處理。

  第五章 待 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依據勞資兼顧互助互惠的原則,給予員工合理的待遇。

  第二十九條 員工待遇分為:

  (一)基本工資。視從業人員的學歷、經歷、技能、體質及其工作性質而定,從業人員的年度工資調整方案由人事部門擬訂,呈總經理核定后調整。(通知或公布)

  (二)津貼:崗位津貼、通訊津貼、工作津貼等。

  (三)獎金:效率獎金、目標獎金、全勤獎金、年終獎金。

  第三十條 員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人員。月薪人員,每月五日發放一次;日薪人員每月發放兩次,本月20日及下月5日發放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資。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記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并按日計算。

  第三十一條 臨時性、特定性或計件等工作人員的待遇,另按“臨時、計件人員薪酬管理辦法”處理。

  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6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條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實施。在公司主管領導的指導下,行政人事部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1、負責人力資源規劃的制定;

  2、負責人員招聘、培訓、考核工作;

  3、負責公司勞動用工制度、薪酬激勵制度的制定與實施;

  4、負責辦理員工社會保險事宜;

  5、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 公司從業人員職級劃分如下:

  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

  中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主要工程技術人員。

  普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業務主管、普通技術人員。

  助理職員,包括各部門從事一般工作的員工。

  普通員工包括:一般職員、技術工人、普工、后勤工人等。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設立堅持“因事設崗原則”,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崗位獲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五條 公司人員編制數額按公司經營運作的需要制定,并在每年年度開始前定編,經總經理和董事會核批后實施,堅決杜絕因人設崗,人浮于事的現象。 第二節 任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計劃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 件以“職務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二)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核準后任免。

  (三)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后提名報總經理核準后任免。

  (四)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普通管理人員以下崗位經主管人事副總經理核準,中級以上崗位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

  第九條 新進人員面試或測驗合格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試用3個月,期滿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現突出者,可視情況縮短其試用期。

  第十條 新進人員應先辦理背景調查,并按學歷及實際工作能力任用。

  第十一條 除公司正式職員外,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雇臨時人員,其待遇、工作時間及工作條 件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者;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通輯有案,尚未銷案者;

  (四)參與黃賭毒者(正式員工在合同期內有此行為,一經發現立即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六周歲者;

  (十)公司負責人,不合于公司法規定者。

  第十三條 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實者,可隨時停用。新進人員在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員工履歷表;

  (二)提交學歷證件、身份證復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點醫院體格檢查證明;

  (四)提交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無證明書者應提供有關查詢電話及地址);

  (五)提供經濟擔保并與擔保人簽定擔保合同書,擔保人應保證被擔保人服務期間行為、財物及安全等并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七)簽訂保密協議、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書及崗位聘任協議。

  第三節 服務守則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列載,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工作,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五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直言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維護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

  (七)注重自身品德修養,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相關行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公司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措款項。

  第十六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其中屬故意行為者,應另加處罰。

  第十七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五天,星期六、星期天及法定假日原則上均休假,特殊情況可安排串休。

  第十八條 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具體作息時間依季節 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執行。

  第十九條 部門經理以下人員上、下班須親自簽到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打卡,應事先征得主管批準,并報考勤員登記。

  第二十條 如因工作需要,公司每日工作時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 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四節 請假、休假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請假、休假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請假、休假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請假逾期,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業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一個月。事假逾假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明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一周。

  第二十三條 請假期內薪資,依薪資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請假程序及批假權限:主管以下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并提供有關證明,一并遞交部門經理簽批,并送行政人事部審批;部門經理請假,由總經理簽批后到行政人事部辦理手續,假滿后應及時按原批假程序銷假,未及時銷假者按曠工處理。集體外出活動應填制“集體外出活動申報審批表”,個人外出活動時應填制“個人外出活動審批表”。

  第二十五條 法定假日另按國家規定執行,無償獻血200cc以上的職工可給假三天療養,視為出勤。

  第二十六條 其他規定:探親、年假、事假年累計不得超過45天。

  第五節 員工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員工教育培訓分為職前教育和在職員工的業務培訓,具體參照《員工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第六節 考核

  第二十八條 公司每季度對員工就“德、勤、能、績”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交行政人事部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升遷及培訓等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年度工作考核,每年一月上旬為年度考核期,各部門經理應對其下屬員工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評核。考核結果應于一月十日前交行政人事部匯總。

  第三十條 考核方法采用百分制法,具體做法見《員工績效考核辦法》。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由董事會考核,其它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或經授權的總經理考核,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考核,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及所在部門經理考核。

  第七節 調遷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基于業務上的需要,根據所屬員工個性、學識、能力及志愿,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三十三條 員工接到調職通知并與接任員工做好移交工作后,方可到任新崗位。

  員工辦理交接應填制交接清單,待各有關部門簽字后交行政人事部,方可辦理有關調遷手續。

  第八節 免職

  第三十四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違反本公司規章,情節 嚴重者;

  (二)有違法犯罪行為,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者。

  第三十五條 前條 第(二)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不得要求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

  第三十六條 自解聘之日起,薪資停發,并應立即辦理移交。

  第三十七條 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先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于十日前預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于二十日前預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從業人員對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可隨時解雇,并照上述規定日期預先通告。

  第三十八條 從業人員在接到前項預先通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以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周請假不得超過二個工作日,其請假日薪資照發。

  第九節 辭職

  第三十九條 從業人員如感工作不適或其他原因想辭職,應于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由部門負責人及行政人事部經理簽具意見后,呈報總經理核準;其為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簽具意見后呈轉董事會核準;其為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批準。核準辭職后,再轉回行政人事部,據以填制薪資通知單轉財務部門辦理停薪。

  第四十條 行政人事部依據辭職申請書發給“離職審批表”,通知本人于奉準離職日當天下班前依離職通知單上應辦理事項,逐項辦妥移交,辦理完畢后,由相關部門及行政人事部審核無訛后,并簽章轉財務部門核計當月薪資(除特準外,均于下次發薪日發給)。并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獎金,薪資發至批準離職之日。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解職處理。

  第四十一條 職員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 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導致公司損失者,將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人事部根據離職審批表于當日即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人員變動記錄薄。

  (二)注銷控制內人員狀況登記表。(花名冊)

  第四十三條 人事主管視情況應約談離職人員,并將面談結果填入離職人員檔案,以作為人事流動率檢查參考。

  第十節 保險

  第四十四條 凡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的正式職員均可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

  第四十五條 上述保險由公司統一辦理手續,保險單據及相關手冊由行政人事部統一保管。

  第四十六條 正式職員在聘用期內,均享受上述保險。凡職員與公司解除合同,公司為其辦理的各類保險隨解除合同當月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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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規范公司辦公用品的請購、入庫、領取(發放)及使用,使之規范化、合理化并有效控制辦公成本。

  二、范圍:

  適用于公司全體人員。

  三、職責

  行政部負責辦公用品的.領取、保管、發放并登記;

  四、內容

  1、辦公文具的劃分

  ⑴A類辦公文具:圓珠筆、簽字筆、筆芯、筆筒、文件夾、文件架、橡皮擦、膠水、回型針、訂書針、透明膠帶、涂改液、磁盤、便條紙、燕尾夾、刀片、油性筆、熒光筆、裝訂夾等。

  ⑵B類辦公文具:啟訂器、直尺、打孔機、訂書機、白板擦、名片夾、電話機、計算器、資料冊、打印紙、檔案袋、墨水、印油、印泥、隔頁紙、裝訂環、封面紙、電腦鼠標、復寫紙等。

  2、辦公文具的配置標準:

  A類辦公文具根據需要各部門辦公室人員可領一個(套);(保安員及維修工除外)

  B類辦公文具根據需要各部門可配置一件(套)。

  3、辦公用品的領取、發放及登記程序

  ⑴各部門每月8號上報文具領用申請(過期將延至下次),填寫《文具領用單》給部門經理簽名再交行政部審批,行政部憑審批后的單據派專人到華南城行政部領取文具,并于每月10號發放至各部門。其它時間原則上不再領取辦公用品,特殊情況除外。

  ⑵未交《文具領用單》的或未審批的《文具領用單》,行政部不受理,不領取文具。

  ⑶對新入職的員工行政部根據其崗位需要配置辦公文具(不限時間),辦公室人員配置標準:文件欄/架2個、軟皮文件夾3個、筆筒1個、簽字筆及圓珠筆、鉛筆各1支,筆記本1本、信紙1本、便條紙1盒;其它員工可發筆一支,筆記本一本。

  ⑷當辦公文具使用耗盡或需更換時,部門或個人應以“以舊換新、以壞換好”的原則到管理部領取或更換,耗盡品除外。

  ⑸離職人員的辦公用品(另有規定的除外)均應移交至工作接交人或部門負責人,不得占為己有,并應在《離職表》相應欄中列出明細。

  ⑹各部門(包括各市場)所領的辦公用品均由行政部作帳登記,每個部門(包括市場)分別單獨核算費用。

  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8

  一、總則

  為推進公司發展,提升企業文化,健全員工管理,公司依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相關條例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中所稱的員工,系指公司正式聘用的員工及試用期間的新進員工。

  凡公司員工,均應嚴格遵照執行本規章制度(除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

  (二、招聘與錄用

  1、公司對員工采用聘用制管理,基本政策是:根據年人力資源規劃、人員動態情況和人力成本控制目標,保證人員選聘和錄用工作的質量,為本公司選拔出合格、優秀的人才,并使之適應業務發展要求。

  2、公司招聘、選聘、錄用過程中應遵循的原則:

  (1)公正、公平、平等競爭、親屬回避;

  (2)先內部選聘、調配,后外部招聘。

  3、公司聘用員工內部流程:

  (1)用人部門提出崗位人員需求計劃,填寫《人力需求申請表》上報總經理審批;

  (2)公司行政人事部依據總經理的批示,按照《崗位分析說明書》的要求辦理內部選聘、調配,或對外統一發布招聘信息。

  4、應聘人員須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供應聘材料和有關證明材料。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門聯合對應聘材料進行斟選,確定擬聘人選和招聘考核方式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組織安排招聘的面試考核工作。

  5、參加面試考核的應聘人員應真實填寫有關表格,按表格規定程序完成面試考核,公司行政人事部保留調查核實員工工作經歷及個人背景的權利。

  6、面試考核:

  (1)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初試,完成對應聘人員身份、學歷、證件、任職資格的考核;

  (2)由用人單位面試,完成專業任職資格的考核;

  (3)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安排復試并完成應聘者資格核查。

  (4)對于重要職位的招聘需由總經理作最終的面試考核。

  (5)考核由以下幾項內容組成:

  a、儀表、修養、談吐;

  b、求職動機和工作期望;

  c、責任心和協作精神;

  d、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

  e、相關工作經驗;

  f、素質測評;

  g、必要時增加筆試;

  (6)具體辦事流程見《招聘面試流程》。

  7、經核準擬試用的外部應聘人員,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通知試用并安排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可在入職后一周內提供有效體檢證明),體檢合格者,按規定時限到公司行政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否則視為拒絕受聘。

  8、外部應聘人員辦理入職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及戶籍證復印件;

  (2)學歷證明、英語級別證書;

  (3)職稱證明、崗位資格證明;

  (4)結婚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與原單位解除勞務合同證明;

  (6)原單位社保證明以及近期體檢報告;

  (7)當期免冠近照4張;

  (8)親筆填寫《員工入職登記表》。

  上述資料不齊者,不予辦理入職手續。確因特殊原因需延遲提交者,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公司領導批準后,于入職后2周內補齊資料,否則不予留用和資遣。

  9、公司全體員工個人資料有以下更改或補充時,均應及時知會公司行政人事部,以確保與你有關的各項權益:

  (1)家庭地址和電話號碼;

  (2)婚姻狀況;

  (3)誕生子女;

  (4)發生事故或緊急情況時的聯系人;

  (5)培訓結業或進修畢業。

  10、公司保留審查新入職員工所提供個人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立即被除名,并要求賠償公司為招聘該員工而付出的一切費用。

  11、報到程序包括:

  (1)辦理報到登記手續,簽訂《新員工入職試用合同》;

  (2)領取考勤卡、辦公用品和資料等;

  (3)接受入職培訓;

  (4)與部門主管見面,接受工作安排。

  受聘者接到錄用通知后,應在指定日期到達公司行政人事部報到。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應與公司行政人事部取得聯系,另行確定報到日期。

  12、本公司聘用的新進人員,從入職之日起算試用期,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對于特殊的崗位(如高技術含量或高業務資格的`崗位),可根據具體崗位情況,適當的延長試用期時間到6個月。試用期內工作成績突出,表現優異者,可提出書面申請經用人部門同意,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據考核情況核準,公司總經理批準,縮短試用期。反之,確有需要經審批同意,試用期可延長,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13、試用期內,新進員工如果感到公司實際狀況、發展機會與預期有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決定離開公司,可提出辭職,并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相應的,如果新員工的工作無法達到要求,公司也會終止試用。

  14、如試用合格并通過入職前培訓,可到公司行政人事部領取《員工試用期工作表現評定報告》,由試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公司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上報總經理審批。

  15、具體辦事流程參見《試用轉正流程》。

  16、新進員工在試用期內原則上不能請假。如確實有需要請假的,轉正時間將會被順延。若請假超過一個月,則作自動離職處理。

  17、入職引導人幫助:

  (1)試用期間,公司會指定入職引導人幫助新員工接受在職培訓;

  (2)入職引導人的職責:

  a、介紹本部門職能、人員情況;

  b、講解本職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工作標準;

  c、幫助新員工了解公司有關規則和規定,為新員工安排培訓的時間。

  d、任何有關工作的具體事務,如確定辦公位、領取辦公用品、使用辦公設備、用餐、公司宿舍等,盡可咨詢入職引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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