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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閱管理制度[][修改版]

時間:2023-04-12 11:42:1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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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閱管理制度[][修改版]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病案借閱管理制度[][修改版],歡迎大家分享。

病案借閱管理制度[][修改版]

病案借閱管理制度[][修改版]1

  病案借閱制度

  一、病案借(調)閱范圍:

  1、再次住院病人的'病案。

  2、臨床病例討論會、死亡討論會等調用病案。

  3、科研、臨床、教學需調用病案。

  4、上級部門(如醫保、衛生局、衛生廳部門)如檢查所需的病案。

  5、外院因公臨時調閱。(公檢法、患者單位、醫療保險等等)

  6、醫院醫療質量所需病案。

  7、醫療糾紛處理所需的病案。

  二、病案借(調)閱制度:

  1、病案屬法律檔案,按國家檔案法進行管理。

  2、病案必須經病案室裝訂、立卷、質檢后方可檢閱。

  3、住院病案原則上不外借閱。外單位需調閱病案,應憑單位介紹信,經醫務處簽字同意,提出借閱、摘抄、復印等等方式意見,并指出查找的具體內容后,方可處理。

  4、凡本院醫務人員,因醫療工作需要借(調)閱病案(指單份病案)者一律填寫《病案借閱單》,須經科主任簽字后,憑單到病案室一律辦理借閱手續,在限期內完成。調閱再次入院病案,由管床醫生填寫《病案借閱單》,經相應診療組長(主治醫生以上人員)簽字后,方辦理借閱,借閱期限為二周。

  5、本院醫務人員因科研需要借(調)閱病案(指多份病案),需提前通知病案室,填寫《教學科研借閱病案登記表》,由科主任或

  科教處處長審簽,病案統計處長簽字后方辦理,一次借閱限20份,限期一月。

  6、本院職工因病需要借(閱)病案者,需保?處處長審簽后,方可辦理借閱,限期1周。

  7、凡借用的病案應妥善保管和愛護,不得涂改、轉借、拆散和丟失。

  8、凡本院工作人員辭職、調離或、進修、出國學習前均應歸還所借病案。

  9、非本院工作人員一律不代辦病案病案借閱手續。

  10、出院病案因特殊情況需補充完善,原則上出院三日內在病案室內完成。

  11、借閱病案逾期未還,按每份每天5元累計罰款,逐月報財務科與個人考核掛鉤。

病案借閱管理制度[][修改版]2

  病案借閱制度

  一、本院醫生借閱病案。要辦理借閱手續。凡翻閱病案、應在病案室進行,未經允許不得帶出室外。

  二、本院各級醫師均可查閱病案。實習、進修醫師原則上不允許借閱,須經醫教科主任簽字并辦理手續。

  三、因臨床教學和科研等工作需要,借閱10份以下的,病案人員可當場提借。如需大批量(最多不能超過30份)應當分批提借。

  四、用于專題討論或死亡討論的'病案須經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同意及辦理方可借出。

  五、非直接從事臨床、教學和科研工作的人員不得借閱。

  六、病案借閱期限為兩周,若不及時歸還,不得再借閱其他病案。

  七、病案到期不歸還,由病案管理人員通知本人兩次,如不及時歸還,從超過期限第三天起,每份病案每天扣20元。

病案借閱管理制度[][修改版]3

  病案借閱管理制度

  1、所有借閱病歷均要辦理登記手續。

  2、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及因科研教學需要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

  3、除再次入院患者的舊病歷外,其他病歷一律不得外借。借閱者只準在病案鬩覽室查閱,閱后立即歸還,不準泄露患者隱私

  4、再次入院的病歷可以借出病案室,借出的病歷不得隨意轉借他人

  5、科研病歷一律不借出病案室,有特殊需要者,應經醫務科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

  對出院仍在原出院科室保留的病歷,其他科室人員急需應用該病歷時,可與病案室聯系借用,由病案室提前回收后再辦理借閱手續,用完歸還病案室。

  7、病案資料只限相關科室臨床醫技人員查詢、借閱,其他人員須經醫務科審批方可借鬩。實習、進修醫師借閱病案時須經帶教老師簽字同意后,經病案室核準后,方可借閱。

  8、外單位或個人申請查閱、復印病案資料時須單位介紹信或有效證件,填寫申請單,經醫務科嚴格審批,方可查

  閱病案資料,復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可以復印的病歷資料

  9、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在醫務科審核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10、患者及家屬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關規定辦理復印手續。

  11、.借閱病案過程中,借管雙方都應在提交與歸還過程中核對病案號與數量是否相符,并簽字。借閱者應妥善保管和愛護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資料上涂改、標注、污損、撕毀或遺失。不得私自復印、不得超越借閱的'目的不得進行與醫療無關的商業行為。

  12、病案室應做好病案借閱、登記、催交工作,借閱后的病案歸還時由病案人員審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員歸檔上架。

  名山區中醫醫院

病案借閱管理制度[][修改版]4

  XXX第六人民醫院病案借閱制度

  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和本院病案管理和使用情況,對病案的借閱使用作如下規定:一、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案。

  二、在符合病歷借閱規定的范圍內,由本院醫務人員到病案室辦理借閱手續。

  三、借閱使用范圍:

  1、再次住院病人的病案參考調用;

  2、病例討論、會診調用;

  3、科研、教學調用;

  4、醫療糾紛調用;

  5、醫務人員職稱晉升調用。

  四、借閱使用期限:

  1、再次住院參考調用及科室病例討論、會診調用的病案借閱后三日內歸還;

  2、科研、教學調用的病案應在本次科研教學活動結束后24小時內歸還;

  3、醫療糾紛調用的病案應在本次糾紛解決完畢后及時歸還;

  4、職稱晉升調用的病案應在本次職稱晉升完畢后及時歸還。

  五、病歷質控及完善工作一律在病案室進行。

  六、借閱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內容,不得毀損、轉借、拆散病案,不得擅自轉抄、復制病案,不得泄露患者隱私。應妥善保管,按期歸還,如有遺失,每份扣罰20xx元。

  七、病案室應建立病案借閱登記,定期對病案借閱情況進行匯總。及時追回未歸還病案。

  XXX第六人民醫院病案(病歷)復印制度

  一、由病案室全面負責全院病案(病歷)的復印、復制工作,其他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復印、復制患者的病案(病歷)資料。

  二、病案科有專人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案(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以下人員的復印申請: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其代理人;

  (3)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三、受理申請時,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有關證明材料:(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于法定繼承人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5)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工作證明后予以協助。

  (6)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

  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可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案(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輸血治療同意書、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五、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案(病歷)資料申請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六、患者在住院期間需復印病歷的,需由患者本人告知主治醫師,并在提供的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上填寫書面申請,由醫務科審核同意后主治醫師方可安排醫務人員攜帶住院病歷到病案科復印相關的病歷資料。

  七、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病案(病歷)資料。復印或者復制的資料經申請人及醫療機構核對無誤后,病案科加蓋證明印記。

  八、病案科應設立病案(病歷)復印登記本,按照規定收取復印或者復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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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案管理、借閱、復印制度

  1、病案科負責全院病案的收回、整理、歸檔和病案分類、索引、編目提供利用等工作。

  2、醫院要維護病歷信息的安全,病員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整理、統一保管。病區應將收到的住院病員的檢查報告等結果應在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員出院后的`住院病歷由病案科負責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防止病歷丟失、被涂改、被篡改或被未經許可的人使用。

  3、電子病歷信息一般情況不能擅自復制及拷貝,如特殊情況需要復制拷貝須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并作好登記才能復制拷貝。

  4、經常清查借閱病案,及時催還。病案架半年清查一次,及時糾正和修復插錯、漏擋、破損的病案。

  5、臨床醫師借閱再入院患者的病案時,必須向病案科辦理借閱手續,進修實習醫師、輪轉醫師、進修實習護士、輪轉護士借閱,須持有上級醫師、護士長簽名的借條。

  6、因臨床教學和科研等工作需要,如需大批量(不能超過30份)的病案,應預先聯系約定查閱,7、病案借閱期限為壹周,若不及時歸還,不得借閱其他病案。

  8、借閱病案丟失要及時上報病案科,寫出丟失原因在醫務處、公安處備案。

  9、醫師護士調離本院,需經病案室確認借閱病案已歸還,由病案科負責人簽字。病案回收制度

  1、病人出院、轉院五日內,經各級醫師和護士審核、簽字、整理完畢,并由科主任簽字后,放在規定地點,由病案科人員按時回收歸檔。

  2、嚴格執行院內病案交接制度,各科室應建立病案簽收登記本,指定專人負責,與病案科人員做好病案交接工作。病案室應及時向臨床科室查詢未歸檔病歷下落。

  3、病案科每月統計病案歸檔情況,及時向有關科室反饋。

  4、病案回收情況納入科室考核內容病歷復印制度

  (一)患者在本院住院期間,需復印住院病歷的,先填寫病歷復印申請書,病區診療組長或主任同意簽字,由病區工作人員把病案送到病案科復印。

  (二)患者需復印出院歸檔病歷的,直接到病案科辦理登記、審批手續。

  1、復印本人病歷者,需出示本人身份證;委托復印者,需患者本人的委托書、身份證及代理人身份證。

  2、死亡病人,須近親家屬有效證件及證明和死亡病人的關系證明。

  3、法院、檢察院、公安交警、等有關部門因公務需要,需復印病歷的,應出具單位介紹信和辦理人有效證件。

  4、保險公司因理賠需要需復印病歷的,應出具病人委托或授權書(含病人有效證件)、單位介紹信和辦理人有效證件。

  (三)特殊情況下病歷檔案復印,如醫療爭議、病歷等由醫務處負責審批同意后,病案科方可負責辦理登記、復印手續。

  (四)本院職工不得擅自為他人復印有關醫療文書,否則后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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