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制度20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責任追究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責任追究制度1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增強醫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根據《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適用于臨床、醫技、護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三條:各科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積極防范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四條:醫療事故、醫療糾紛主要責任人認定:一般情況下,主管醫生或首診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危重搶救病人,主管醫生不請示、不匯報,私自決定治療方案或手術方案,產生的糾紛主管醫生為主要責任人;下級醫師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技術失誤、不負責任、脫崗、不作為或推卸責任等產生的糾紛,上級醫師為主要責任人;手術臺上,主刀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因見習醫生(新分配大學生、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實習生、進修生發生的糾紛,帶教老師為主要責任人;醫療糾紛、事故主要原因,屬于護理方面的,追究護士、護士長的相應責任;責任人界限不清的,視為共同責任人。
第五條:經過院內及(或)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鑒定,和通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的,科室和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
第六條:糾紛發生科室和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等,均以醫務科處理意見為準;故意給醫院制造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醫院從行政處理角度給予從嚴處理。
第七條:凡醫療糾紛發生賠償結果的.,責任人均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
因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個人補償(賠償)費用額按本制度規定比例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因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按本制度規定比例下浮20%執行。
第八條:責任人員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額采用分段累加辦法,計算比例如下:
A段、0-3萬元(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10%
B段、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7%
C段、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6%
D段、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3%
E段、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2%
一、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萬元以內(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
二、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
三、補償(賠償)費額度在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
四、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
五、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責任人分為主要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或共同責任人。各責任人承擔的比例大小,根據各自在事故或糾紛中應負責任大小來定。
第九條:科室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按照分段計算的辦法,承擔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當月獎勵性績效(以下簡稱“獎金”)總額10%
B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20%
C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30%
D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40%
E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50%
第十條:醫療糾紛、事故,按技術因素和責任因素進行劃分,責任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如下:
一、由于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輕處理的原則,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分別處以:扣發獎金1-3個月;全院通報批評;緩晉級或緩聘一年等。
二、由于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重處理的原則,除以上處理外,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分別處以:停止處方權半年-1年;低聘一級1-2年;停止執業1年;
轉崗或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取消執業資格;直至辭退等。
第十一條:同一人員在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的醫療糾紛,且均為主要責任人,應予轉崗或辭退。
第十二條:非法行醫行為人員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私自外出行醫、私自收費、非醫行醫(指無執業資格人員從事醫護工作)及擅自跨地點、超范圍執業,發生醫患糾紛產生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由責任人全部承擔。
第十三條: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5萬元,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5-10萬元(包括10萬元),含二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2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10萬元以上(包括10萬元),含一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4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3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第十四條:在患者生命危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經請示上級醫師后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經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小組鑒定,治療措施得當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五條:醫院或科室開展的新業務、新技術、新療法,經過了醫院批準,在充分準備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義務,各項醫療工作符合診療常規和有關規定,但因業務技術不成熟及我院醫療設備條件所限而發生的醫患糾紛,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六條:醫務科對發生的醫療糾紛、事故進行登記備案并永久保存。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員的書面材料;
二、醫務科對事件的調查報告;
三、醫療專家鑒定組的鑒定結論;
四、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協議書;
五、醫院對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發生糾紛后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或不配合調查等,各科室瞞報、漏報醫療糾紛(指發生補償或減免醫藥費用的醫療糾紛),并產生不良后果,科主任為主要責任人,扣科主任津貼二個月,并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導致醫療糾紛的,除按本制度承擔賠償責任外,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醫院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第十九條:醫療糾紛處理小組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為一專業技術組織,其結果供協調解決醫療糾紛,不成為法律訴訟對象。
第二十條:為了減輕醫務人員醫療賠償風險,醫院除加入醫療責任險以外,將建立醫療風險管理基金,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制度2
一、為進一步增強中層管理人員及在崗職工的責任心與主動性,適應公司薄板工程建設的需要,特制訂本制度。
二、因責任心不強、麻痹大意、疏于管理、指揮不當、工作失誤,使薄板工程建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工作責任:
(一)未嚴格按月度工作計劃、網絡節點計劃、公司領導安排等預定計劃準時開展(完成)有關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技術(商務)談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間接影響工程進度的;
(二)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方面出現質量問題,以致直接或間接影響工程獲得冶金行業優質工程獎;
(三)出現實際投資超計劃、進度款拔付超計劃的情況;
(四)泄密公司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五)其它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行為。
三、責任落實方式
(一)采取召開分析會的方法落實責任。召開分析會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問題原因未分清不放過;
2、責任未落實不放過;
3、挽回與防范措施未制訂不放過。
(二)召開分析會的程序:
屬某一部門責任的由該部門組織召開分析會;屬于兩個及以上部門責任的由公司領導主持、綜合事務部負責組織召開分析會。
四、考核標準
(一)影響工程進度考核標準單位: 天
(二)質量問題考核標準;單位: 萬元
(三)投資超計劃與進度款超計劃考核標準
注:
1、有關扣款必須保留被扣人員的基本生活費;
2、公司職工待崗期間按280元/月發放生活費;
3、經本人努力將延時工期、有關損失挽回時,可酌情減輕或取消其原有處罰;
4、如屬外單位造成的影響(損失)則相應追究有關管理人員的管理責任;
5、屬無法預料或該管理人員已采取適當防范措施并及時向有關公司領導匯報尚無法避免的事件,經公司領導同意可酌情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6、上述考核標準尚未包括的其它情形,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影響)的,參照以上標準執行考核。
五、對中層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程序
(一)對中層管理人員經濟處罰程序
根據分析會結論和考核標準,由綜合事務部報常務副總經理審批后,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二)對中層管理人員誡勉談話程序:
1、根據分析會結論和考核標準,由綜合事務部會同人力資源部、紀委(監察室)、工會進行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定。
2、根據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的決定,由公司黨政領導或其指定人選實施誡勉談話。
(三)、中層管理人員引咎辭職程序:
1、根據分析會結論和考核標準,由綜合事務部會同人力資源部、公司紀委(監察室)、工會進行復核并聽取本人意見后,報公司黨政聯席會審定。
2、當事人向公司提出引咎辭職申請,到人力資源部辦理有關手續。
六、對應引咎辭職而不主動提出引咎辭職申請者,由公司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對仍不辭職者實行免職。
七、按本制度引咎辭職的中層管理人員,公司按其能力水平和工作需要等情況酌情安排工作。
八、因追究工作責任應轉漣鋼集團公司內部勞務市場或受解除勞動合同處分者,根據分析會結論和考核標準,由綜合事務部會同人力資源部、紀委(監察室)、工會進行復核并聽取本人意見后,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定。對于試用期的新進人員,試用期滿經評議不適宜留薄板公司者可直接轉入漣鋼集團公司內部勞務市場。
九、本制度未盡事宜,參照《漣鋼職工獎懲條例》執行。
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綜合事務部負責解釋。
責任追究制度3
為了嚴肅政務公開工作紀律,有效查處政務公開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保障政務公開的順利開展,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鎮機關、各村和鎮屬各單位。
第二條責任主體。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出現了過錯行為,并造成一定結果發生的,根據各自應承擔的職責及違紀違規事實、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直接責任人、單位負責人和單位的責任。
第三條監督途徑。設立舉報電話和投訴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本系統政務公開過錯行為向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投訴、舉報。
第四條追究原則。應當監督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在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基礎上,合法、合理地追究當事人的過錯責任,幫助、教育、引導各單位和個人提高政務公開工作能力。
第五條追究程序。發生違反政務公開工作紀律的行為和接到違反政務公開的投訴、舉報后,應當組成專門工作小組,調查核實過錯行為,提出責任追究初步意見,通過領導小組集體研究,作出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的責任追究決定,并實行備案制度。
第六條追究范圍。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于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應當追究其責任。
1、行動遲緩、流于形式、沒有實際效果的;
2、沒有組織領導機構、未建立政務公開制度、工作責任未落實的;
3、載體建設嚴重滯后,公開形式走過場的;
4、未按公開目錄規定內容,該公開而不公開,造成不良影響的;
5、不執行政務公開工作規定,違反公開程序,超越公開時限的;
6、不受理依申請公開事項,對申請人造成損失,使政務公開工作受到影響的;
7、不履行和兌現公開承諾事項的;
8、因主觀原因,政務工作造成失誤的;
9、干擾政務公開檢查和監督,或編造虛假情況,隱瞞問題的;
10、其他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追究方式。責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
1、批評教育;
2、責令書面檢查;
3、通報批評;
4、取消當年評先、評優、授予榮譽稱號的資格;
5、調整工作崗位。
6、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第八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責任追究制度4
全體教職員工必須牢記“安全無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著對學生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全面參與、人人負責,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為更好地做好小學安全工作,特制訂小學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一、成立小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認真落實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校長為小學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各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對本校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編印小學安全工作職責手冊)
二、全體教師必須加強師德教育和師德規范的學習,嚴格按照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辦事。嚴禁對學生進行體罰和變相體罰,一旦發現由體罰和變相體罰行為引發的學生安全問題,小學將追究其責任,并由其負責導致出現的一切后果。(制定師德問題處罰制度)
三、各年級組長、學科組長是各年級和學科組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校長室必須切實加強各部門人員的安全教育,嚴格對年級組長、班主任、任課教師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組織和管理不妥等導致發生事故的,將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組織者的責任。
四、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組織和管理不妥等導致發生事故的,將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組織者的責任。
五、小學后勤部門必須對小學的設備、設施做到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解決。各類設備、設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須加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如因未及時匯報危情而引發的安全事故,將追究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德育室必須強化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須充分利用晨會、班會和隊活動,堅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使學生時時注意安全。體育課、活動課以及其他集體活動,必須有教師組織和參加,如因教師未參加而出現的活動事故,其責任均由組織活動的教師負責。班主任教師、值周教師、生活部教師必須認真負責地開展值日工作檢查,認真做好課間、午間、放學的巡視、值周工作,發現學生危險活動及時制止。對于學生課間活動安全工作的責任人為班主任和在崗值周教師。
七、加強小學飲食衛生管理,對由于飲食安全等問題引發的安全事故,小學將追究管理者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八、加強校門口和周邊場所的巡視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對由于工作失職導致不法或不良人員進入小學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將追究部門領導和值班人員的責任。
總之,全體教職工必須把安全工作牢記心頭,努力使小學安全工作做到長抓不懈,警鐘常鳴,防患于未然。
責任追究制度5
(一)為了進一步轉變作風,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公仆意識和黨風廉政建設意識,確保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團結協作,各負其責,各盡其職,按照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要堅持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監察室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目標管理,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網絡。 (三)責任追究的范圍。對工作不負責任或不按程序辦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堅決實施責任追究。
1、在重大問題上,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主要責任者。
2、因文件收發、傳閱、上報、下達不及時貽誤工作造成重大影響者。
3、不按上級時限要求按時上報總結材料,影響部門工作考核的責任人。
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賄賂,索取財物,或在從事公務活動中接受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或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請吃送禮,超標準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揮霍浪費國家、集體財產的。
6、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眾,引起群眾上訪的。
7、對本單位存在的問題不認真及時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眾越級上訪,群眾上訪或其它重大案件,嚴重影
8、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隱瞞不報的。
9、發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時解決,造成嚴重后果的。
10、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11、利用職權,大辦婚喪喜慶事宜,聚斂錢財。
12、參與“黃、賭、毒”或封建迷信等社會丑惡活動的。
(四)責任追究方式:一是做出書面檢查;二是談話誡勉;三是通報批評;四是對照有關責任制作出相應的經濟處罰;五是涉嫌犯罪的轉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責任追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屬于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做出錯誤決定的,根據錯誤性質及責任輕重程度,追究領導班子的責任,屬于一把手責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責任,屬于副職在其分管的職責范圍內發生嚴重問題的,就追究副職的責任,并同時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六)責任追究的組織處理,由烤煙辦黨組和領導班子認真調查、分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
責任追究制度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減少工作失誤,明確全體員工在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應承擔的責任,保證政令暢通和各項工作的完成及發展目標的實現、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并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工作責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門和全體員工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實履行職責,不執行或拖延辦理公司決定決議的事項,不辦理或拖延交辦的工作,以致影響工作進程或工作效率,給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或者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不履行或不真實履行職責,不執行、不辦理或拖延辦理,包括無故拒絕、放棄、推諉、不辦理、拖延及不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包括經濟、企業形象、企業名譽等方面。
第四條 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要堅持持之以恒、從嚴考核、處罰兌現的原則,要把工作責任追究制度作為員工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成員和部門的目標管理范疇,納入員工年度綜合考評和晉級、加薪、評先的范疇。
第五條 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要著眼防范,堅持責任倒追,按照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職責從最終環節查起,誰主管、誰負責,誰舉措、誰落實,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室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和分管的單位或部門負全面領導責任;各單位和部門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全面領導和管理責任;員工對崗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直接工作責任。
第七條 公司領導和各單位及部門負責人在工作中承擔以下領導和管理責任:
(一)及時了解掌握國家的行業政策,深入市場調研,根據企業的實際,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研究制訂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貫徹落實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室決定決議的事項,并組織實施;
(三)履行工作職責,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并組織實施。
(四)貫徹執行并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結合職責范圍內工作和實現情況,制訂內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五)以公司大局為重,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部門利益服從公司利益,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運行;
(六)履行監督、考核職責,對職責范圍內的人和事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并依據規章制度實行獎懲;
(七)按照職責分工和權限辦理事項,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八)真實向董事會或總經理室反饋生產經營和工作情況,不得虛報浮夸或瞞報、遲報;
(九)廉潔奉公,勤政廉政,不得損公肥私,假公濟私、損害公司利益;
(十)熱愛企業,不得泄露公司商業秘密。
第八條 一般員工在工作中承擔以下工作責任:
(一)真實貫徹執行公司的方針政策和各項決策決議;
(二)真實履行崗位職責,優質高效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三)真實執行公司領導或部門領導交辦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時限完成;
(四)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部門的管理制度:
(五)及時向部門領導反饋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的相關情況,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廉潔奉公、不得損公肥私、損害公司利益;
(七)熱愛企業,不得泄露企業商業秘密。
第三章 責任追究和執行
第九條 一般責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據制度考核執行,重大責任的追究由董事會或總經理室會議研究決定執行。工作責任追究要與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結合,發現問題必須及時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十條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領導和員工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行政部履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監督和執行職能,董事會負責對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包括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其中,經濟處罰包括罰款、賠償損失、降薪等種類,行政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免職、留用查看、辭退等種類。
第十三條 凡受到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個人和部門當年不得參與立功和先進以及先進集體評比。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室辦公室成員和部門負責人違反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負領導和管理責任,并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一)在制定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和企業發展規劃中,法定代表人不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決策或不聽取和采納班子成員的意見,擅自作主,造成決策失誤,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負全部責任,并給予法定代表人1000—20xx0元的罰款。
(二)對制造范圍內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標準及時完成,對董事會交辦的工作無故拖延、拒不辦理或隨意更改工作指令、決定,對本職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辦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薪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留用查看。
(三)職責范圍內發生安全、質量和責任事故不報告,發現一次給予記過處分,并處100—500元罰款;發現兩次以上給予記大過處分,并處500—2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除名。
(四)不履行職務職責,造成職責范圍內發生質量、安全和責任事故,影響和損失在6000元以內的,給予100—500元罰款;影響和損失在6000—50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并處500—1000元的罰款;致使公司和員工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大過和降職處分,并處1000——5000元罰款。
(五)違反財經制度,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資金,挪作私用資金在1000元以內或侵占資金在5000元以內的,給予當事人降職或免職處分,勒令限期退回資金,并處500—1000元的罰款;挪用資金10000元以上或侵占資金5000元以上的,給予當事人免職或開除處分,勒令限期退回資金,并處1000—2000元的罰款。
(六)明知下屬違反財經制度,有挪用、侵占資金的行為,不制止、不報告,給予責任人降職處分,并處300—1000元罰款,數額較大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給予開除,并處800—2000元的罰款;造成資金不能追回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授意、指使分管的二級單位違反財經制度弄虛作假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處分,并處500—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或免職處分,并處1000—5000元罰款。
(八)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處分,并處500—5000元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給予降職或免職處分,并處1000—2000元罰款。
(九)以權謀私,損公肥私,損害企業利益的`,予以辭退,賠償損失,并處500—1000元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予以辭退,賠償全部損失,并處1000—2000元的罰款。
(十)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給企業利益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2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予以開除,賠償全部損失,并處20xx—5000元的罰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違反多項條款的,一并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一般員工違反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的決定、決議,又不說明情況和原因,出現一次給予當事人記過和降薪處分,兩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辭退。
(二)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完成不好,給予警告處分和降薪處罰,屢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辭退。
(三)不執行公司領導或部門領導交辦的工作,又不說明情況和原因的,出現一次給予警告處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罰款,兩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辭退。
(四)利用職務之便損公肥私、損害企業利益的,給予記過處分,并給予所獲利益雙倍的罰款,并降薪和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五)不履行崗位職責,出現重大安全、質量和責任事故,給企業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辭退,并處1000—2000元罰款。
(六)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給企業利益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降薪和調整崗位,并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并處1000—2000元罰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違反多項條款的,一并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工作責任追究所給予的處罰和損失賠償,必須于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一周內上交財務,逾期不交可從工資或股權收益中扣除。
第十七條 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第十八條 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處分不服的,可以向董事會申請復核,復核中發現處理錯誤,應當及時糾正,董事會不復核,當事人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總經理室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責任追究制度7
第一章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烏魯木齊縣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嚴格實施責任過錯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各單位、職能部門及執法人員,依據法定職權應盡的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義務。
第三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實行“分級管理、按職能劃分,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烏魯木齊縣工商局職責。全面負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違章案件,指導工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的要求,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要按崗定責,層層簽狀,抓好落實,確保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不出問題。
第五條 烏魯木齊縣工商局職能科、室職責:
一、注冊登記科:依法辦理食品經營企業的登記注冊,嚴把市場主體資格準入關,按照經濟戶口和信用分類監管工作要求,及時把從事食品經營主體的登記注冊情況提供給轄區工商所。
二、合同消保科:負責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執法,配合市工商局開展流通環節食品質量抽查,定期公示食品質量信息,制定流通環節食品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經營管理自律制度,并督促工商所抓好落實,承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管的其它具體工作。
三、市場經濟檢查隊:負責組織并指導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食品展銷會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查處食品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銷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四、商廣科:負責查處食品類商標違法行為,保護名牌食品商標;負責查處食品類違法廣告行為,嚴厲查處食品類違法廣告的代理者、發布者及廣告主。
五、12315投訴申訴舉報中心:負責接收、受理、分流、督辦消費者食品安全方面有關的咨詢、投訴、申訴、舉報,指導并監督下屬12315機構按時辦結案件;
六、辦公室: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及督導,及時發現糾正存在的問題,積極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七、紀檢監察室:負責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監察,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嚴厲查處行政不作為行為,為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證。
第六條 工商所職責。按照國家工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執行,在烏魯木齊縣工商局的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標本兼治、防打結合、分類監管、綜合治理的原則,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維護轄區內食品市場交易秩序。具體職責:
一、根據烏魯木齊縣工商局的委托依法辦理從事食品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工作;
二、按照經濟戶口管理和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工作要求進行食品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和上報;
三、指導、監督轄區食品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烏魯木齊縣工商局的授權,依法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食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銷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違法食品廣告、商標侵權行為,清查轄區內禁止入市經營的食品;
五、受理并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咨詢、申訴和舉報;
六、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規定及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傳有關政策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
八、負責食品經營者主體的監督管理。
1、辦理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嚴格按照法
2、嚴格對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的規范和管理,對營業執照和許可證過期失效的,應當責令改正,依法查處或取締;
3、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經濟戶口管理,建立健全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濟戶口檔案,并運用計算機手段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經濟戶口進行網絡化管理。
九、負責食品市場準入管理,禁止市場經營下列食品:
1、包裝食品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
2、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
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的;
4、進口食品無中文標明的原產國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的;
5、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
6、經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7、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8、不符合國家、行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9、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11、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標志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十、負責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宣傳教育,提高食品經營者質量意識,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并落實下列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1、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取索證索票的方式,審驗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
2、購銷臺帳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進貨時間、來源、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食品名稱、流向、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3、質量承諾制度。采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
4、協議準入制度。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等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對以肉類、蔬菜等農產品、水產品和畜產品為重點的食品,實施“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準入制度。
5、市場開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度。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和落實對入場經營者的食品質量管理責任。市場內的經營者均應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建立食品銷售臺帳制度,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任制。
6、食品質量自檢制度。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完善檢測條件,對肉類、蔬菜等重點食品加強入市自檢,及時發現食品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
7、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食品退市制度,對自行檢查出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監管機關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時采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有效措施,并對已經售出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負責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十一、負責建立健全市場巡查工作制度,對轄區范圍內食品經營者,劃分責任區,分片劃段,落實巡查人員、監管責任和監管任務,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轄區食品經營者進行巡查和日常監管。
巡查人員應當如實做好巡查記錄,對發現的違法情況或突發問題,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處和妥善處置。
食品市場巡查的主要任務是:
l、查經營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和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范圍經營;
2、查進貨票證,看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有關資質、發貨票等票證;
3、查經銷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為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
4、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示內容是否虛假,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
5、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6、查市場開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履行了對進場經營者資格審查的義務,經營場所內部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 十二、負責對上級12315投訴申訴舉報指揮中心交辦、分流的食品案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將處理情況報告上級12315投訴申訴舉報指揮中心。
第七條 工商所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工商所所長為轄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通過簽訂責任書等方式,明確每一名執法人員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第二章 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 為保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高效開展,強化地方政府及行政執法部門監管責任,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促進各級監管部門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九條 烏魯木齊縣工商局領導及其職能部門負責人、監督檢查的執法人員和有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因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應予責任追究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責任自負、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一條 烏魯木齊縣工商局監察部門負責追究食品安全監管責任人的過錯責任。必要時辦公室可配合調查。
第十二條 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關單位和部門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本制度規定履行職責,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領導或者指導監督不力,導致相關安排部署和制度措施落實不到位,轄區食品經營秩序混亂,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在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登記注冊工作中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群眾舉報、上級機關交辦督辦、相關部門移交的案件以及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調查處理,或者無法律依據減輕處罰、不予處罰,放縱違法行為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重大事故時采取措施不力、處理不及時的;
五、工作失職、瀆職等主觀上的過錯,未能及時控制或者查處食品經營違法行為,發生危害人身健康的行為,或者導致轄區內形成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集散地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嚴重問題的;
六、對按照規定應當上報的食品安全信息,瞞報、謊報、緩報、漏報造成影響的;
七、對應當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的案件不及時移送,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三條 工商所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烏魯木齊縣工商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辦理食品經營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有關手續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二、群眾反映和發現轄區有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未及時予以取締的;
三、對群眾舉報、派出機關交辦、督辦的案件及相關部門提供的食品案件線索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四、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的;
五、由于失察、失職、瀆職等主觀過錯造成對有害食品未能及時控制,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對應當查處的案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者對其它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七、對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請派出機關移送的;
八、因執法不力或者失誤導致在轄區內形成區域性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集散地的;
九、因違規、違紀執法,導致食品安全隱患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其他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扣罰獎金;
二、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給予行政處分;
四、辭退;
五、開除。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合并執行。
第十五條 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分為一般責任、嚴重責任和特別嚴重責任。
第十六條 依據《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分清責任,分別給予有關責任人組織處理和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嚴格責任追究:
一、負有監管職能的工商所轄區內一年發生一次食品安全責任的,追究相關人員及主要負責人責任。
二、負有監管職能的工商所轄區內一年發生二次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除按前款規定追究責任外,還應追究工商局相關監管職能部門負責人責任。
三、工商局同一監管職能部門一年發生三次以上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應追究該監管職能部門負責人責任,同時追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于追究:
一、主動發現其執法過錯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執法過錯輕微的;
三、因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弄虛作假以及出現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過錯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或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索賄受賄、吃拿卡要、敲詐勒索的;
二、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的;
三、干擾、阻礙調查人員對其責任進行調查的;
四、故意導致責任事故發生的;
五、對追究其違法行為的決定拒不執行的;
六、監管不到位導致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對烏魯木齊縣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過錯行為進行投訴、檢舉、控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根據調查情況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 在作出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管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的有關程序、時限、申請復核等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烏魯木齊縣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制度8
第一條 為強化內部管理,整頓作風紀律,加強公司效能建設,提高辦事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 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等有關規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差錯或過失事故發生,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甚至產生嚴重后果的,需要給予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條 責任追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究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等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應當追究所在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并對部門負責人予以告誡。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并對部門負責人予以告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可對部門負責人停職檢查。
(一)對重大或者緊急事項,部門領導不及時協調解決的;
(二)所屬部門多次發生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行為的;
(三)屬于部門審批、辦理的事項,超時辦結的;
(四)牽頭部門不負責任或者不配合牽頭部門工作造成延誤工作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應當追究崗位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告誡。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調離原工作崗位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待崗學習。
(一)對用戶推諉或者粗魯刁難的;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應當場辦理而故意沒有當場辦理的;
(四)不按要求,辦事拖拉,延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準確一次性告知用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用戶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報的;
(六)應該給予用戶答復而不予答復的;
(七)對受理事項沒按規定分送承辦部門而造成延誤辦理的;
(八)應該請示報告領導而不及時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絕依法給予用戶補辦手續的;
(十)在工作中超越或濫用職權,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調查人的;
(二)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的;
(三)干擾、阻撓行政責任追究調查的;
(四)不執行公司依法作出的決定的;
(五)其它應當從重或者應當加重處理的情形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服務相對人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三)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
(四) 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的。
第九條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追究程序:
(一)受理。用戶提出投訴應由營業部具體受理。其他部門接受用戶的投訴應直接轉交營業部或詳細記錄投訴內容后轉交營業部受理。
(二)調查。營業部對屬于業務范圍內的事件應認真調查核實情況、情節輕重,找出問題原因所在,嚴格區分責任,提交有關責任人簽字認可。不屬于業務范圍內的事件應移交公司紀委處理。
(三)報審。營業部或紀委對有關責任人擬定責任認定初步意見,報主管領導。
(四)認定。主管領導進行研究認定,重大問題可提請黨組進行研究,根據問題或事故的情節輕重,按照有關制度規定,提出最終責任認定意見。
(五)實施。下達責任認定處理意見,送達責任人或相關責任部門。
第十一條 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力。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制度9
為了加大教育執法力度,推進依法治校,使學校的各項工作都以法律為依托,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責任是指在學校內教育教學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造成影響教學秩序正常進行和學校財產安全及師生身心傷害的,從而追究其責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二、對上級主管部門的教育教學工作,安全衛生工作,法規教育等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工作要求,不傳達,不執行或拖延執行,不及時匯報,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三、教育教學事故、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追究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有錯必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四、對依法治校工作態度不好、不能按時完成或不積極布置關于依法治校的宣傳、學習造成學生缺乏法律法規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意識,出現違法事故的`。
五、對所負責的范圍內的教育教學、安全事故,遲報、瞞報、漏報、不按規定呈報的。
六、對事故不能及時匯報和應急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事態擴大,影響嚴重的。
七、不服從上級指揮,玩忽職守,工作失控、瀆職,造成事故或事態擴大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若經哪位領導批準,由哪位領導承擔主要責任,該責任人承擔次要責任。
八、對學校安全防火器材設備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九、水電工、微機員、電教員不按操作規程操作,水電開關、電路電器、電閘、保險絲等不按時檢查、檢修、校驗造成事故的。
十、不經允許擅自使用電器、私自接電線、裝電器造成事故的。
十一、食堂小賣部不執行食品衛生法,購進、出售腐爛變質或“三無”食品造成事故的。
十二、實驗員對有毒、易燃、易爆藥品保管使用不當的。
十三、在校內點燃明火、吸煙、隨地丟煙頭造成事故的。
十四、食堂在采購、加工、操作、環境衛生等各個環節中有違反規定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如造成事故或事態擴大的,將追究其責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10
一、認真學習衛生安全政策法規,增強衛生安全意識。
二、確保保管室、倉庫內外環境衛生和個人衛生,杜絕臟、亂、差現象及個人不良衛生行為。
三、確保糧、面、油等食品及各種作料按規范進貨(進貨須驗質驗數并做好臺帳)、發貨(除作料外宜當日發貨)、存儲(如糧、面離地離墻存放等)。
四、確保食品、作料和公共財產無人為損壞及丟失,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鼠、防蟑螂、防壞人施害工作,不得允許學生及非管理人員、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保管室和倉庫。
五、遵守工作紀律,杜絕收、發過程中的一切循私舞弊行為。
六、提高服務質量,做到誠信、耐心、熱情,最大限度地滿足食堂炊事員的.需求。
七、出現非正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主管或學校分管領導或校長處理,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控制局面,解決問題。
八、若出現責任事故,嚴格追究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11
為強化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特制訂駕駛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如下:
1、駕駛員在年度工作中,因未遵循《交通法規》被公安部門處罰一次者,給予口頭警告;當年被處罰兩次者,給予批評教育;當年被處罰三次以上者(含三次),處罰款由個人支付_。
2、駕駛員未經領導同意,擅自駕車外出,一經查實,除批評教育外,扣發本人當月月度考核獎;因擅自駕車外出發生車輛受損、被盜或交通事故,除保險公司支付的'金額外,其直接經濟損失原則上由個人全部負責,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理。
3、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因使用通信工具、與人交談等不慎行為發生交通事故,按個人應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相應承擔的直接經濟損失。
4、嚴禁駕駛員飲酒。未經主要領導批準,駕駛員不得飲酒或替他人帶酒。如駕駛員有飲酒或替他人帶酒(無論是替領導帶酒,還是替一般干部職工帶酒)行為,扣除駕駛員全年所有獎金,待崗學習教育______個月;勸駕駛員飲酒或者要求駕駛員帶酒者(無論是領導,還是一般干部職工),在全局干部職工會議上公開檢查,扣除勸酒者或要求帶酒者全年所有獎金的________%。
5、駕駛員自我飲酒后駕車被公安交通部門處罰,處罰款由個人支付,并按上述規定對駕駛員進行處理;如果駕駛員被勸飲酒后駕車被公安交通部門處罰,處罰款由駕駛員和勸酒者共同承擔,并按上述規定對駕駛員和勸酒者進行處理。
6、駕駛員自我飲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并按有關規定給予駕駛員行政處理;如果駕駛員被勸飲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由駕駛員和勸酒者共同承擔,并按有關規定給予駕駛員和勸酒者行政處理。
7、因駕駛員對車輛不及時維護、保養而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承擔其相應責任及經濟損失。
8、工作時間車輛停泊,應按有關規定執行;非工作時間(特別是休息日)車輛一律停泊在單位車位內并加鎖,傳達室負責鑰匙保管,并對當晚車輛進行登記。否則發生車輛受損、被盜、交通違章等事故和責任,一律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9、本制度適用于本局所有駕駛員,包括社會化用工駕駛員。
責任追究制度12
為了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規范教學行為,保證教學安全,落實事故責任,特制定有關教學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的具體規定。
一、教師須準時上課和下課,不得無故曠課、遲到或早退,并承擔管理職責期間的教學安全。有事或公差須事先按正常程序請假,否則予以通報,如造成嚴重后果,應承擔全部責任。
二、何老師不能擅自調課。如因擅自調課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如空堂或教師遲到等),予以通報,如造成嚴重后果,調課教師應承擔全部責任。
三、如因部門工作失誤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由部門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四、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如教學實驗、社會實踐、研究性學習、體育課等)時,應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否則,組織活動的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五、對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組織活動的教師應阻止其參加相關活動,否則,組織活動的`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六、任何教師不得心罰、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否則,按《龍城中學嚴禁教職工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規定》追究相關教師的事故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13
為加強我校的安全保衛工作,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根據上級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制度。
一、各學區校長、分校組長及其相關人員在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失誤,需要追究責任者,均適用于本制度。
二、根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如出現安全事故,不報、漏報及報告不及時造成惡劣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學校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三、各學校要認真進行安全知識的教育,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認真組織開展各項安全活動,如因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學校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學生傷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學校領導給行政處分。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有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有安全隱患,而末及時采取措施的。
3、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覆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其他有關規定的。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1、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末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末在可予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安排末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末成人參加的勞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
3、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末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4、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末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5、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末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末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6、對學生擅自離校等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教師發現或知道,末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導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六、對違反以上規定,造成特別嚴重的安全事故,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黨紀、政紀處理和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責任追究制度14
為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發生,維護學校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定本制度。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誰失職,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相關責任。
一、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班主任是班級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其他任課教師為具體負責人。
二、安全工作是全體教師業績考核的主要內容之一,學校實行“一票否決”制。因瀆職、失職造成事故發生,學校將取消責任人當年年度評優、評模資格。
三、學生放學途中、下課期間和作息時間的安全教育管理,班主任是第一責任人。
四、學生上課期間的安全,第一責任人為任課教師。如空堂發生安全事故由任課教師負全責。
五、學校設施、設備的安全責任為校領導。
六、學校舉行活動,校長牽頭組織的,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班級自發組織的,班主任教師是第一責任人。
七、不服從上級指揮,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若經領導批準,領導承擔主要責任,該負責人承擔次要責任。
八、安全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立即妥善處理。學校根據事故大小劃分責任人承擔的比例。
九、各個班級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時處理的同時,迅速將事故情況報告學校。如需停課班主任必須及時與學生家長聯系。
十、學校舉行必要的.集會,各班要有組織、有秩序排隊進場,嚴防擠壓事故發生。若因管理不到位而發生意外事故,追究組織者的責任。
十一、各車輛所有人為直接責任人。
十二、在遭遇不可預見的災害時,應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安全撤離現場,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否則組織者負全部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15
為使全體教職員工更好地履行職責,高標準、高質量、高效率完成好各項工作任務,盡量避免和減少工作中的失誤和差錯,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有序、快速高效運行。經研究決定,建立并實施《責任追究制度》。
適用范圍:
凡在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出現失誤和差錯,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追究對象:
有過錯的直接責任人及負有失職、失察責任的處室負責人和學校分管領導。
實施辦法:
1、由于學生違反紀律,和教師違反教學管理常規,而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及校長不在校時校內一切責任事故,由校長負主要領導責任。
2、由于學生違反紀律和學校規定而造成的一切責任事故由分管校長負具體領導責任。
3、由于管理不當違反操作常規和有關要求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由各組室負責人負主要責任;由于各組室負責人工作失職、疏忽、違反操作常規而造成的一切責任事故由相關負責領導負相關領導責任。
4、由于教師違反教學管理制度和課堂教學常規而造成的.一切責任事故由教導主任負具體領導責任。
5、由本班學生因違反紀律、學校要求規定,有不安全隱患未及時上報;電、火使用管理不當而造成的一切責任事故,由班主任負直接管理責任。
6、由于違反教育教學管理要求、規范或工作失職疏忽而造成的一切責任事故由任課教師負主要直接責任。
7、由于失職、疏忽、不細心、校外人員來校、師生離校后的電火管理不到位且有事未及時報告而出現的一切責任由門衛值班人員負直接責任。
若發生以上責任事故,視情對當事人作出談話誡勉、通報批評、書面檢查和經濟處罰等處理。組織所在處室進行原因分析,舉一反三,查找問題和不足,并制定出切實可行整改措施,堅決杜絕類似問題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處室負責人和學校分管領導在適當范圍內作檢討,并實行經濟處罰。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制度16
第一條 為優化發展環境,推進規范化服務型單位建設,健全監督機制,強化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責任追究的對象:全體教職員工。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檢舉、控告。
學校由主要負責人授權履行效能監察職責的機構負責。
第四條 責任追究的內容
(一)未按規定建立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并采取具體措施貫徹落實的;
(二)多次發生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行為的;
(三)屬于本單位辦理的事項,超時辦結的;
(四)應由本單位上報審批的事項,拖延上報的;
(五)不按規定承諾本部門辦理事項時限的;
(六)服務窗口無人值班的;
(七)工作人員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八)對重大或緊急事項,不按規定及時請求、上報并妥善處置的;
(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控告不及時處理的;
(十)公務時間擅自離崗的;
(十一)不按規定接待、指導、引導、協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有關事項的;
(十二)應當當場辦結而不當場辦結的;
(十三)因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或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重大失誤或差錯的;
(十四)在工作中,違反工作程序,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重大影響或差錯的;
(十五)在工作中,大局意識不強,不分場合發表或談論過激言論,尤其是在網絡上談論或發表有損教師形象的言論和貼子的;造謠生事,制造事端,惡意中傷,誣告誹謗,假借他人名義惡意舉報不屬實的;
(十六)敬業精神不夠,工作期間辦理與工作無關的事宜,上網聊天、玩游戲、炒股票的;工作業績差,無故不參加單位組織召開的各種會議的,出現上班遲到、早退現象的';不服從組織安排,不貫徹執行組織管理決定的;出現師德師風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十七)其它違反相關規定,應當受到責任追究的。
第五條 責任追究的程序。因受到服務對象、群眾投訴的,或經檢查發現的,由學校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研究確定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由學校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按照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 責任追究的處理。有受到服務對象、群眾投訴或經檢查發現的,經查證屬實,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情節較輕的,責令直接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并在一定范圍、一定場合公開檢討。
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告誡。
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年度考核時緩定等次或解除聘任合同,并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未造成損失和影響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的;
(四)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形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行為的;
(二)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四)拒不執行效能建設領導小組作出的監察決定,或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
(五)被暗訪查出的違反效能建設的行為;
(六)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情形的。
第九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和人員,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提起申訴。
第十條 本制度所稱告誡是指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但不夠紀律處分的人員,以書面形式進行批評教育的問責方式。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制度17
為進一步強化工作責任,提高辦事效率,按照“求實、務實、抓落實”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原則
誰負責的工作誰落實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一級向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
二、責任追究的范圍
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三、責任追究的內容
1、對縣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認識不到位,思想不重視,對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動腦子,不認真進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極應付者。
2、年初簽定的黨建經濟責任狀中目標責任沒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義甚至弄虛作假,欺騙組織,造成工作嚴重失誤的。
4、對上級擺不正位置不服從領導,對平級或下級不能聽取不同意見,不愿接受監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學決策,工作隨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觀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實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眾意見大,造成上訪或出現其他嚴重問題的。
四、責任追究的措施
1、責令整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沒有及時解決,落實工作不到位,由上級分管領導提出整改意見。
2、誡勉談話。凡思想、工作、生活、領導作風均存在一定問題,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群眾反映較大者,由組織上進行誡勉談話。
3、黃牌警告。連續兩次以上不服從上級分管領導的批評指正:工作中對政策把握不準,又不能科學、民主決策,造成較大工作失誤的,要在干部大會上通報批評,給予黃牌警告。
4、調整工作崗位。對各項工作落實不力,在各個業務部門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單位領導要堅決調整其工作崗位。
5、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觀上不努力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單位領導,要視情況采取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的懲罰措施。
五、工作程序:
1、各項工作的落實都要和年終的考核相掛鉤,落實以上措施,一般應該遵循下列程序。
2、對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進行全面考核評價,依據考核結果確定追究責任對象。
3、聽取被追究對象的申辯
4、需要調整的干部報縣委常委會討論后,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5、由主管領導和組織、紀檢部門負責與被追究對象進行談話。
6、履行相關的手續。
六、安排與使用:
1、對調整后的干部按新的職務和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調整后的干部,如果工作成績突出、作風轉變、在新崗位上表現突出的,可以建議縣委重新提拔使用。
七、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執行。
責任追究制度18
為強化學校安全工作進一步明確安全責任做到責任事故處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1、全體教職工應自覺保護自己和學生的人身安全維護學校的安全穩定發現有損害學校或師生人身財物行為而不及時報告、制止或逃離現場造成或擴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
2、崗位責任人,班主任、上課老師、梯間負責人、校門責任人等,擅離崗位、私自調停課、私自放假、提前放學、滯留學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失蹤、溺水等校內外傷害或財物損失的。
3、教職工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造成學生不同程度傷害的。
4、水電管理負責人應經常檢查電路、水電設施等安全對有安全隱患的設備、線路、電器不及時維修被檢查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5、實驗室所用的危險物品保管人員沒有妥善保管丟失、被盜而造成其它安全傷害事故的。
6、教職工尤其是班主任應經常關心學生身心健康如遇學生中出現各類傳染病集體發熱等病癥不及時報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導致事態擴大的。
7、體育課、課外活動、學生實驗等實踐強的各類活動,有關老師不事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活動中不注意學生動向而引發人身傷害或儀器損壞的。
8、各班或教職工在保管、使用學校物品、設備,如借閱圖書使用錄音機、信息技術設備等,時均應確保財產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當而引起的財產設備的遺失、失竊或損壞。
9、凡違反上述規定而因此造成學校聲譽財物和師生人身經濟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經行政研究給予通報批評、按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一定比例的經濟責任、年內不評優晉級、學區內實行工作崗位調整,報上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19
1、把安全工作列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程,建立調整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工,具體落實。各機構負責人要要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2、總務處、德育處負責學生的安全,經常性地向學生宣傳安全常識和法律常識,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好檔案資料。及時發現并處理安全問題,督查全校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隱患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確保學校平安穩定。
3、任何班級和教師不得隨意組織學生外出,如需要進行社會實踐調查活動,提前向負責人申請,經學校批準后,學校組織統一安排,原則上不準學生開展外出活動。如因私自組織學生外出發生安全問題,組織者負主要責任。
4、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在校的'安全,保護好本班的公共財產和教學設施。嚴禁學生上、放學乘“三無”車輛和超載車輛;禁乘“摩的”。嚴禁學生下河洗澡。對生病學生要做好處理,嚴重的要報告并及時送醫院。嚴禁學生帶刀具和不安全物品,發現要隨時收繳。科任教師負責上課學生的安全,班主任和科任教師直接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學生安全,下課隨學生后行,指導有序離開。如工作不到位發生事故,當事人負直接責任。
5、教師分時段,分區域負責本班學生的安全。如有事故發生,當事人負直接責任,對未按時到位的從嚴追究。
6、值周領導負責當周學校的安全工作,按時到位督查工作,及時處理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反饋相關人員處理,并做好跟蹤了解。本周有事故發生,實行責任追究。
7、值周教師負責轄區當周學生的安全工作,按時到位督查工作,如有事故發生,當事人負直接責任。
8、教導處要做到課堂無教師空缺,保證課堂和自習的安全。各專用教室管理人員直接負責所管理范圍內的各方面安全,如圖書管理員、電腦管理員、實驗電教管理員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經常檢修器材、電線等設施,防止一切事故發生,保證正常教學。發生安全問題追究負責人責任。
9、加強學校門衛、保安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閑人自由出入,堅持外來人員進出登記制度,不得隨意離崗,保證晝夜值好班。否則追究當事人和管理人員的責任。
10、學校安全實行一票否決制,即班級發生事故,班集體和班主任及相關教師不得評模、評優,教師及其他管理人員因轄區發生事故,與量化考核結合,與考核和職稱晉升聯系。
責任追究制度20
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有效控制學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xxx食品衛生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 學校校長為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校領導應把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級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二、學校校長為學校食堂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食堂安全檢查工作。
三、總務處在學校領導的帶領下,對食堂進行安全檢查。
(1)設立食堂倉儲保管員,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學校食品驗收及保管。
(2)建立學校食堂校務安全監督機制,每天對食堂采購物品及操作流程、飯菜質量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學校。
四、校務值周食品安全監管員職責
(1)嚴查食堂環境衛生是否整潔。
(2)嚴查食堂從業人員是否佩證上崗、健康證明是否有效。
(3)嚴查檢查索證索票制度是否落實。
(4)嚴查清洗消毒是否到位。
(5)嚴查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實。
(6)嚴查是否存在違法使用食品添加劑行為。
五、食堂責任人對食堂易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的場所加強安全防范,嚴禁非相關崗位人員進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入間等,嚴防投毒
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安全。
六、學生食堂食品采購人員必須按規定到正規市場,通過實地考察,認真對比,購買質優價格適中的食堂所需物資。
七、食堂校務安全監督全面負責食堂購物的監管,負責督查食堂采購物品及操作流程是否規范、飯菜質量是否達到要求,是否進行購物索證等進行監管。
八、各班班主任以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宣傳教育,教育學生不買街頭無照、無證商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強學生食品衛生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九、對各責任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各自職責,造成就餐者身體損害甚至生命危險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十、 對下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校長責任:
1.食堂發生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員傷亡;
2.未建立堂安全負責制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3.未建立食堂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
4.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校務值周責任:
1.未按照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檢查,或檢查次數、糾正力度達不到要求而出現問題的;
2.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檢查出的'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不主動配合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檢查,有失職行為的;
4.未及時傳達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不主動配合學校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管理與檢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過程中發現食堂從業人員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而不予以及時糾正、制止的;
3.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不及時上報學校主管主管領導的;
4.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5.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采購員責任:
1.采購不按xxx門要求對供貨方進行索證的:
2.采購無有效許可證的食物:
3. 采購變質、腐敗食品的;
4.采購不按計劃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員責任:
1.食堂使用積壓食品和過期食品、三無食品的:
2.食堂把腐爛變質、不合格產品搭配給食堂的。
3.對食品驗收不把關造成不良后果的;
4.對庫存食物不檢查造成積壓或過期、變質的;
5.讓食堂使用過期、變質的不合格食品的。
十一、 責任追究程序
一旦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由學校組織相關負責人進行調查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中心學校等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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