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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治調解工作制度材料

時間:2023-04-07 17:22:0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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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治調解工作制度材料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綜治調解工作制度材料,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綜治調解工作制度材料

綜治調解工作制度材料1

  1、崗位責任制度。通過明確調解員的責任,明確具體任務,明確職責和權利關系。

  2、糾紛登記制度。警調室調解應設專門的糾紛登記簿,對派出所移送的和當事人申請的糾紛及時進行登記。

  3、上報制度。數據要及時匯總上報,建立報表數據,規范臺帳。

  4、文書檔案管理制度。做好調解文書的審查、裝訂。調解文書檔案要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5、回訪制度。調解員對已調結的糾紛、特別是較復雜的或有可能出現反復的糾紛進行走訪、了解情況,及時發現調解工作中的不足,督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排除妨礙協議正常履行的各種隱患。

  6、糾紛排查制度。調解員定期對轄區內的'民間糾紛進行摸底、登記、分類處理。

  7、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制度。通過各種渠道將民間糾紛的征兆或消息傳送到街道調解委員會或相關部門。

  8、回訪制度。人民調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回避,糾紛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一是與糾紛當事人一方有近親屬關系;二是與本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三是與糾紛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關系。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應說明其理由,回避申請在天調解前提出,也可在調解中提出。被申請回避人員在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后,應暫停本糾紛的調解工作。

綜治調解工作制度材料2

  一、醫患糾紛調解工作要堅持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基本原則。

  二、受理糾紛前,雙方當事人可向醫學專家和法律專家咨詢,也可邀請他們參加調解。

  三、調解糾紛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人民調解員,雙方有異議的`,由調委會指定調解員和調解主持人。

  四、調解糾紛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效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除涉及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當事人請求不公開調解的糾紛外,可以公開調解糾紛。

  六、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并告知當事人可依法申請司法確認,不能達成協議的應告知當事人解決糾紛的途徑。

  七、對已調結的醫患糾紛,要做好回訪記錄,歸檔卷宗。

綜治調解工作制度材料3

  一、矛盾糾紛排查和預警制度

  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實行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相結合。村(居)民小組實行每旬排查,村(社區)實行每半月排查,所發現的矛盾糾紛及時上報鄉鎮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每月月底前進行一次社會矛盾糾紛綜合排查分析,并報鎮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在社會敏感期或特殊時期要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要求,認真開展專項排查,準確上報矛盾糾紛排查結果。

  矛盾糾紛預警制度。突發事件、重大糾紛隱患一旦發現必須立即報告。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次月5日前對排查出的糾紛隱患進行分析,對可能出現的不穩定隱患提出處理意見后上報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

  二、定期會議制度

  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末要召開一次調解工作例會。主要通報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總結經驗教訓、會商重大疑難案件解決辦法以及安排下一步工作。

  三、培訓制度

  由司法所牽頭,政府綜治辦配合,每年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對基層調解人員分進行培訓,每年至少舉辦一期調解員培訓班。講解相關法律、法規及調解方法和技巧,增強調解員的法律素質,提高調解業務能力。顧縣法庭負責加強對基層調委會的業務指導。

  四、重大事項相互通報制度

  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成員單位每季度將民事案件類型、件數,治安糾紛情況、民間糾紛情況以季報分析形式報鎮領導小組,鎮領導小組綜合通報給成員單位,并協調有關調委會參與調解。同時,鎮協調“中心”要將轄區發生的重大事項、重點工作及時與法庭、派出所相互溝通,便于各方及時了解掌握矛盾糾紛發展變化,采取措施共同搞好預防。

  五、建立和完善調解效力機制

  人民調解組織和行政機關調解的矛盾糾紛,嚴格按照程序辦理,除事由簡單、能即時辦結的案件外,應如實記錄調解過程,達成協議的要出具調解協議書并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確保調解文書合法、有效。調解協議書必須符合相關的文書規范,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要尊重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人民法庭在受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時,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和效力。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要對合法的行政調解協議依法予以支持。

  六、矛盾糾紛調解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村(社區)調委會、鎮協調“中心”、派出所、人民法庭應本著“案結事了”、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則,實行首接負責制。由首接人負責分流、調處或跟蹤矛盾糾紛的`調解,隨時了解動態,穩控雙方當事人,不得互相推諉,防止矛盾激化。首接人不能調處的矛盾糾紛,由首接人所在的調委會及時出具《矛盾糾紛移送登記表》,由當事人簽字后移交到上級調解組織調處。

  七、聯動調解制度

  對重大、疑難矛盾糾紛,適宜通過“大調解”工作機制調解的,由鎮協調“中心”或人民法庭、派出所牽頭調解。鎮協調“中心”調解不成功的,做好穩控;并告知雙方當事人通過訴訟渠道解決。跨鄉鎮、跨單位、跨行業發生的矛盾糾紛,由雙方當事人所屬鄉鎮穩控,報縣協調“中心”協調,啟動縣聯動調處機制調處。對調解不成功的,告知雙方當事人通過訴訟渠道解決。

  八、協調、督促、督查、督辦制度

  由鎮“大調解” 協調中心開展協調、督促、督查、督辦調解工作,切實搞好“大調解”工作。建立健全“大調解”工作的責任機制和工作體系,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協調、督促、督查、督辦的對象是各鄉鎮黨委、政府,縣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協調、督促、督查、督辦的內容:各級各部門關于維護穩定、貫徹落實“大調解工作體系”重大決策和會議精神的情況;履行調解工作職責情況;建立健全調解工作機制情況;對省、市、縣掛牌督辦的案件的包案調處情況;其他調解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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