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工傷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1
目的:
由于員工受傷事故經常發生,除部分是意外原因外,其中有些原因是由于員工人為因素(忽視安全生產、工作疏忽大意、違反操作規程等)造成受傷事故,受傷事故的發生不但影響了工作,還造成了公司和個人財物損失。為使公司的工傷管理規范化,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傷范圍規定:
1、原則上,下述情況之一發生受傷事故,可列為工傷:
①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
②在公司委派的廠外公務執行過程中非本人責任而意外受傷。
③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④上班時間內在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章發生的意外受傷。
⑤法律規定的其它事項。
二、非工傷范圍規定:
參照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員工因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或死亡,不能算工傷,不得享受工傷待遇:
①因工負傷后,本人故意加重傷情或無理拒絕接受醫院檢查治療。
②由于本人違法行為或故意行為(如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酗酒、酒后上崗、酒后開車、蓄意違章等)或無證駕駛船舶、機動車輛。
③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為犯罪行為。
④不聽從公司領導安排和指揮,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違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傷害。
⑤法律規定的其它事項。
三、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廠內相關領導,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①輕者,在公司內急救包扎。
②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受傷的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2、工傷事故發生后7日內,部門要寫出事故詳細經過報辦公室確認是否屬工傷,辦公室初審,總經理和廠長核準,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3、若發生重大事故,應保護事故現場,盡快報告廠長。在24小時內由辦公室會同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工傷人員醫療費報銷和工傷假待遇的規定:
1、員工因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受傷的,可報銷全部醫療費。經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計算。同時根據貢獻的大小,公司給予獎勵。
2、員工工作過程中非人為因素(機械故障、電路故障、意外傷害或其他突發原因)發生受傷的、員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務執行過程中非本人責任意外受傷的.,可報銷全部醫療費,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計算。
3、員工在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違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傷的:醫療費用全部由事故當事人承擔,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并進行相應處罰。
五、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后,公司會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降職、降薪、經濟處罰(按照因工傷事故發生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支付賠償金)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違反操作規程、流程或作業指導書,造成工傷事故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工傷事故的。
六、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則主要責任后果由公司承擔,并根據實際原因追究工傷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責任,進行相應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降級、降薪、績效考核扣分。
1、機械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2、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或違規生產,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并生效。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為維護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使員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傷害等能得到及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相關政策、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在職員工。
三、工傷的定義
工傷: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有關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四、工傷的認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徑、特定時間)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職業病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造成傷害的。
5)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傷申報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職工本人或直接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公司安環科工傷負責人,安環科工傷負責人應立即通報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在需要辦理索賠時應由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在24小時內向合同保險機構備案,說明事故原因、經過。對于重大的工傷事故,公司負責人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部門口頭報告。
2.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應及時協助發生工傷的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規定的手續。
3.負傷職工的工傷認定必須在工傷發生后的30日內由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向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書面材料。
4.負工傷員工所在部門直接領導和所在部門部長必須參加工傷善后處理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進行推脫。
六、工傷救治與付款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由部門負責人立即上報,并立即送指定醫院治療,公司原則上只提供應急借款。
2.安環科可根據實際需要到財務部領取工傷應急借款,用于緊急狀態下費用支付。
3.工傷產生后,安環科工傷負責人必須作好登記,注明產生的費用以及保險理賠的費用,工傷保險負責人及時辦理相關報銷工作。
八、工傷醫療報銷說明
1.工傷職工一般不允許在私人小診所就診,原則上必須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屬特殊情況且須征得部門經理或安環科工傷負責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在正規診所臨時就診,事后必須馬上轉到指定的醫院,否則,產生的相關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2.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應保留相關的票據,門診治療的職工在每次門診時應帶上病歷本并請醫生作好每次的門診記錄;無病歷的需要辦理病歷本。住院治療的職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藥詳單。住院治療的員工報銷來回兩趟的車費,門診治療的員工報銷個人每次門診的來回車費。沒有票據的醫療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如掛號費等)。
3.工傷職工在工傷治療期內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報銷藥品目錄》和其他相關標準費用可報銷。如在治療期間使用違規或規定以外藥品的`(如滋補、健身等藥品),其產生的費用由工傷員工本人承擔。工傷人員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將醫療費報銷材料交到安環科,匯總后由工傷保險負責人在每月1~20日向醫保中心申報審核工傷人員醫療費。
4.工傷員工因個人原因產生不必要的費用由其本人承擔(如不必要的車費,誤工費等其他費用),工傷員工不得謊報費用(如多報車費、藥費等),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報銷資格,并視情節處以相應的罰款。
5.員工在康復后應積極配合工傷負責人收集準備用于保險理賠的相關材料。
九、工傷待遇
1.須手術的工傷員工在手術期間視情況給予護理費,其中福安為30元/天,寧德為40元/天,福州、廈門為50元/天,護理工人由安環科工傷負責人聯系。
2.工傷員工在治療期間和療養期間(療養期按實際情況和醫囑來定),職工享受基本工資待遇(標準按照:普通員工900元/月、班組長1200元/月、車間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況需報總經理審批)。
3.經權威部門鑒定為傷殘的,按相關的規定給相應等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其他相關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其他相關標準和文件規定執行。
5.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十、附則:
本規定由安環科制定、執行、修訂和負責解釋。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為公司工作的已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員工,包括abc三類員工。
三、工傷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h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范圍
a、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b、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c、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d、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e、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與辦公室人力資源組,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的申報程序
1、申報責任
部門負責人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負責人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2、申報范圍:
1)、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對公司已投保的員工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所涉及的范圍,包括員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傷害。
3、申報內容:(詳見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齡;
2)、事故(疾病)人家屬聯系方式及電話、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崗工作時間;
4)、事故前的具體服務部門及工作性質;
5)、事故發生時的具體崗位或具體位置;
6)、上崗前是否受過該項工作的安全知識培訓;
7)、是否有從事該項工作的國家承認的操作證;
8)、工傷的傷勢程度的初步估計;
9)、是否已住院、醫院名稱及地址。
4、受理部門及責任:
辦公室人力資源組是本辦法規定的受理部門,受理責任執行首問責任制,即辦公室人力資源組的任何一個人在首先接到工傷安全事故申報時,為第一責任受理人,必須立即進行登記、報告和施救組織;同時負責對保險公司報告并進行理賠。
報告對象是“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組長或副組長;
因推諉受理或受理后瞞報、緩報而導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責任受理人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與處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負責每起工傷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傷安全事故分析報告表(表格詳見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現后一個工作日內將分析報告表轉交給辦公室人力資源組予以執行。
2、分析報告必須由以下內容組成:
1)、事故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服務部門、具體崗位和到崗時間;
2)、事故的具體經過;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責任的初步認定及理由;
5)、小組的處理意見;
6)、事后的整改與預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醫療補償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組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按分別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
承擔100%的治療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資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2個月
承擔100%的治療、住院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2個月—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享受80%的基本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費用,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并參照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間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享受80%的基本工資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資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資
60天以上不計,并解除勞動關系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
享受80%的基本工資
2—6個月享受60%的基本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并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60%)的搶救費用,并參照市社保局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七、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及規定:
1、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所有的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公致傷的先予以處理。
2)、處理原則是盡快安撫和救治傷者,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
3)、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a按個人的責任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醫療費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c凡過失所致的公司損失超過1萬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對事故部門主管的處理:
a部門各級主管對本部門的每起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所屬員工凡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對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處罰200元;
c如果所屬員工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對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崗試用并罰款500元處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八、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
1、申請報銷時必須準備以下資料準備:
1)、工傷事故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
3)、本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報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還需出具交通部門或公安部門的報告.)
4)、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5)、病歷;
6)、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7)、費用結算明細表;
2、報銷額度的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或設備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將全額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和事故當事人雙方對工傷事故均有責任的,公司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3)、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事故當事人自己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原則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當事人自行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只承擔相關治療、住院、交通、搶救等費用在保險理賠后的余額的20-70%,對由當事人造成的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5)、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并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6)、工傷爭議:當因判斷是否為工傷事故而出現爭議,并在公司內部進行協調后無效時,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可向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仍不服從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請訴訟。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4
為了建立一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經發生的事故,盡可能地開展事故調查,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類事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本企業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工作。
四、事故報告規定:
1: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企業、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2:發生輕傷事故,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
3:發生火災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和打電話119報警,同時采取急救措施。
4: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火災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企業負責人報告;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五、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企業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確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六、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事故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進行:
1:輕傷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
2: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并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死亡事故根據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4:對已經結束的事故處理結果,應組織學習吸取教訓,達到事故預防的目的。
5: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企業有關規定對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工傷認定及上報
事故企業填報《傷亡事故報告單》后,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填寫材料上報企業領導,由企業領導上報審批。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5
總則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并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筑施工并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斗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由事故單位于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于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并于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并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7傷亡事故的結案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準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準結案。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6
一、目的:
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現特制定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工傷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章發生的意外受傷;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范圍:
(1)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2)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3)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4)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行政管理部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事故的申報程序:
1、申報責任:
部門主管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主管承擔;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2、申報范圍:
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工傷報案備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3、申報內容:
按《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申報。
4、受理部門:
部門主管將《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如實填寫并報與公司行政管理部備案,并在工傷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部門主管在調查事故詳細經過中,可再次根據事件經過清楚記錄報行政管理部確認是否屬于工傷,行政管理部初審,總經理核準,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五、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行政管理部并報告總經理,行政管理部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1)輕者,在公司內急救包扎;
(2)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傷者送往就近的醫院。
(3)事故發生要及時上報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及相關應急人員,到現場調查拍照、取證。
2、若發生重大事故的,應保護好事故現場,盡快報告總經理和行政管理部,在24小時內由行政管理部會同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執行。
六、安全事故的分析:
公司行政管理部根據部門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書面報告,填寫安全事故分析報告,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
七、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后,公司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辭退、經濟處罰。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違反操作規程、流程或作業指導書,造成工傷事故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工傷事故的。
2、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據實際原因追究工傷事故發生部門主管的相應責任,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績效考核扣分、降職、經濟處罰。
(1)機器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2)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或違規生產,造成工傷事故的;
(4)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3、如因個人原因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醫療費由其本人承擔;如因公司原因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醫療費由公司承擔。
4、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程度,對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事故嚴重程度較小的,對部門主管、主要和次要責任人都進行書面警告,并對部門主管經濟處罰500元,主要責任人經濟處罰300元,次要責任人經濟處罰100元;事故嚴重程度較大的,對部門主管降職,并經濟處罰1000元,對主要責任人實行辭退,并經濟處罰500元,次要責任人實行記過,并經濟處罰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九、附件:
1、《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
2、《員工工傷報告表》;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7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其次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必需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為品質管理部。
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1、公司依據員工入職時所供應的個人資料,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損害險和人身意外損害醫療險。員工必需供應真實、牢靠的個人資料,以便公司購買保險。
2、若員工本人所供應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后果由員工本人擔當。品管部應對入員工工的個人資料進行核實。
3、異地入職的員工個人資料需由部門經理準時向公司品管部傳遞,因路途遙遠而無法將原始資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員必需將員工個人資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電子郵件發往品管部郵箱,并提示品管部查收。否則中間消逝的險情將由部門主管人員擔當相應責任。
第六條:工傷投保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員工不需支付費用。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緣由受到事故損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損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損害的;
4、入職公司后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緣由受到損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損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因不聽從領導指派支配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5、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6、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7、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進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發生工傷事故時,現場負責人必需第一時間向品管部通報狀況,并準時實行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門的大事必需第一時間報警;
2、發生傷患狀況,應馬上護送受傷人員到四周醫院就診。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人為消逝工傷事故時的第一指揮人。部門負
責人因客觀狀況無法到達現場的,由現場最高職務人員負責指揮。第十一條:工傷申報:
1、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級主管人員填寫《員工工傷確認表》;
(2)、員工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4)、病歷;
(5)、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6)、費用結算明細表;
(7)、交通、伙食費用原始單據。
(8)、其他應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峻程度,工傷事故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確定為工傷后,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確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狀況。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名目、工傷保險藥品名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第十三條: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擔當100%的治療費100%的按崗位工資
7~30天100%的按崗位工資
30天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100%的按崗位工資
2~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確定的費用100%的按崗位工資
6個月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擔當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2、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80%的崗位工資
7~30天60%的崗位工資
30~60天40%的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80%的崗位工資
2~6個月擔當50%的治療費60%的崗位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擔當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①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②事故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
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條:員工因工作緣由而與公司以外的人、物發生沖突后導致工傷,所發生的民事、刑事糾紛將由公司托付律師進行處理解決。對方所賠償費用必需上交公司。第十五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住院醫療所發生的費用第一時間從公司的財務中支出。待保險公司理賠過后進行結算。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丟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力氣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十七條:工傷人員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事項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依據公司相關管理條例處理,調解不成的,依據勞動爭議的判決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和妥善處理員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發生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第三條:凡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人生傷害事故都必須及時向生產品質處報告。發生事故的現場作業人員或最先發現者要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單位領導應及時報告生產品質處。發生輕傷事故的報告最遲不得超出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第四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應主動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司事故調查組處理,因搶救傷者確需移動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盡量減少事故損失。
第五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生產品質處接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公管領導和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及時報告當地安全主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及工會。
第三章工傷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發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領導必須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擬定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認真填寫傷亡事登記表和事故報告。
第七條:輕傷事故,由所在分廠、處室負責人組織成立以生產、技術、安全、辦公室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擬出調查報告,三日內報送生產品質處和分管領導。
第八條: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生產品質處、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送上級分管部門。
第九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由生產品質處的有關部門協助調查。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對提供偽證的職員有權提出處罰或追查其責任。
第十三條:調查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機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則
第十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傷害嚴重度)
(一)、輕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二)、重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失能傷害(國標)
重傷A類:傷者經治療后確定為可以恢復原崗位工作。
重傷B類:傷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但需減輕工作量或調換工作崗位。
重傷C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傷D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護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確定傷害嚴重程度時,應根據醫療鑒定機構鑒定結果確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況
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條: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及破壞事故。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領域的技術問題而發生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造成事故的原因過程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員。
(一)、直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二)、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人員。
(三)、間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間接關系的責任人員。
第十七條: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責任者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起的作用,確定事故責任大小。
(一)、完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個人失誤所致)
(二)、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八條:發生一般輕傷事故,根據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考核分20-60分的處罰。
第十九條:發生一般重傷事故或2-3人輕傷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處以當發放生活費的處罰。
第二十條:發生B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發生C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發生D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發生各類工傷事故,事故調查組可根據責任者的認識態度,工作表現,報請公司批準酌情減輕或加重一級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各類傷害事故的次要責任人和一定責任人員,均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評比表彰資格,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六章傷者的搶救與治療
第二十七條: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搶救傷者并與公司指定的醫院聯系將傷者送往醫院,同時對現場進行保護。
第二十八條:對于危重病人確實需要轉院或請專家會診的,由所在醫院提出,經生產品質處同意后實施。病人住院期間的滋補營養用藥按公司批準的醫療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傷住院,治療休息時間的證明應按公司員工醫療制度嚴格管理,違者應追究其責任,在醫院治療開出的休假證明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有效。
第三十條:員工工傷的搶救治療、住院、殘疾鑒定等費用均憑出院發票和上級醫療鑒定機構有效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報銷。
第三十一條:以上各種費用均由單位安全員(或勞資員)在工傷者痊愈出院后一個月內核報,逾期不予以補辦。
第七章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正常工作狀況下,因隔年度老工傷復發,需治療休息的,經公司指定醫院和生產品質處確認后,治療休息期間工資等待遇比照工傷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不包括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調查、處理的傷亡事故,不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未涉及到的內容按照集團公司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不符合國家法規的條款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適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員工在勞動(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并由生產品質處歸口管理。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9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生產、工作事故損害后準時獲得醫療救治,妥當處理善后,并明確事故部門應擔當的責任,預防工傷事故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依據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方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狀況,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法:
1、公司對職工擔當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車間(部門)領導應馬上組織送往醫院救治,并準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事故部門領導應準時對事故緣由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認定表,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同時關懷工傷者處理醫療事項。
3、公司(企業管理部)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依據工傷認定資料,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4、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和工傷津貼,由公司先墊付。醫療終結后,由企業向社保機構統一結算。
5、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內,領取工傷津貼,企業停發工資。
6、工傷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其有關待遇依據杭州市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7、公司財務會計部會同企業管理部負責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費(意外損害保險費)的繳納(認購)工作。負責工傷發生的費用墊付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結算的工作。
8、對于因主觀緣由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后),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要擔當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擔當直接經濟損失20%。
②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領導,擔當直接經濟損失5%。
③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擔當直接經濟損失10%。
④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班組,擔當直接經濟損失5%。
⑤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作業小組,擔當直接經濟損失10%。
注:不設班組和作業小組的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擔當班組和作業小組的經濟責任。因不行預見的客觀緣由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責任由公司擔當。
9、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夸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事故調查或勞動鑒定結論的、或多領工傷保險待遇而損害公司利益或信譽的,公司在其工傷治愈后視情節賜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懲處。
10、本實施方法中未予明確的,依從杭州市政府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11、本方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在公司企業管理部。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10
1 總則
1.1目的
為實現公司科學化、制度化管理運營,建立規范有序的人員管理機制,本著對員工負責任的原則,對于員工工傷采取積極處理的態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適用范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處理員工工傷(含未參保的員工)所有相關事宜的管理工作,并為相關處理人員提供管理依據。
1.3權責屬性
本制度規定員工工傷實際處理的權責單位為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并有權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及監督執行,在執行本制度時各中心部門、廠區應予以積極配合執行。
2 工傷認定原則
1.工傷認定的對象必須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被錄用的員工,聘用期間使用假身份證受傷和不在合同期內的員工,不在認定范圍內;員工須知中應予以明確;
2.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工作場所內,第一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員工受上級領導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公司安保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個人原因及非工作職責打架、斗毆等違反治安法規的情形所受到的傷害,不在處理范圍內,但維護公司利益及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除外;
5.職業病目錄條款中涵蓋公司經營活動的職業病;
6.公司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等交通事故傷害的,員工須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鑒定書;
7.其他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場所內受傷情形,公司本著對員工負責任的態度積極先行處理,如:車輛送至治療、墊付醫藥費等,但是否按工傷情況處理,也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上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審批。
8.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飲酒、吸毒、自殺或自殘的情況不在工傷處理范圍內。
3 工傷處理原則
1.公司不對員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做出處理;
2.在處理員工工傷的過程起始至結案,相關的所有醫學治療記錄、資料、照片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且不得復印;
3.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鑒定書原件,應在第一時間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
4.處理員工工傷原則上應遵循“專人始接受,處理至結案”的原則,相關政策、信息等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一人傳遞給受傷員工,相關費用的申請、報銷、結案亦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專人完成;
5.在處理員工受傷的第一現場時,如發現員工有喝過酒的情況,本著積極
處理、負責任的原則,可先行送醫院治療,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在治療過程中可與醫院協商給員工做酒精測試,留下相關測試結果;
6.員工本人提出需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的,應符合在受傷痊愈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難的情況,必須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同意,方可執行,原則上公司不主動申請;
7.關于申請殘疾(如:辦理殘疾證)等事宜屬于政府社會管理的范圍,不屬于公司處理的范圍;
8.經審批需要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的員工,必須經治療其病情穩定后,方可進行,原則上以主治醫生的病歷填寫情況為準,不得提前申請鑒定;
9.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必須選擇社保中心定點醫院送至受傷員工治療;
10.員工工傷原則上使用公司車輛,必要時可以求援110或120;
1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情況緊急應由醫院提出(最好有書面證明);
12.陪護人員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協調指派,直到醫療期或直至恢復期完畢,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應當及時了解相關情況,如當事人傷勢嚴重,應及時向上級匯報。
13.在治療過程中,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如受傷員工提出,需有其簽字確認的書面情況說明,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同意后,方可執行,否則所帶來的醫療風險由責任人承擔;
14.任何人員不得在未申請和受傷員工病情不穩定的條件申請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否則所有后果由申請人承擔,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
4 員工工傷調查與申報
4.1 員工工傷調查
1.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當事人應立即向其上級主管報告,當事人不能報
告的,由知情人向當事人上級報告;
2.當事人上級接報告后立即向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報告,情況緊急時可指派
他人及時代為報告,請求支援并同時報告其傷情。
3.當事人傷勢較輕﹙無肢、指、趾及其他部位的嚴重傷害;無骨折、大量出血、昏迷等﹚,可暫不報總經理,確認比較嚴重或無法確認是否嚴重的辦公室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并按總經理指示執行。
4. 受傷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有責任在事故發生起12小時內,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寫明受傷的大致情況,并按相關流程審批,上報至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
5.受傷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再上報《員工工傷報告表》的同時,應上報具體的工傷事故報告及整改措施(a4紙打印),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闡述;
4.2 員工工傷申報
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或運營中心指定的經辦人,應在上報得到審批
后,方可申報工傷;
2.受傷員工未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待治療結束之后處理;
3.已辦理工傷保險的'員工,無論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在事發30天內
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不得超期;
5 費用申請與報銷
5.1 費用申請
1.員工工傷費用的申請,應由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填寫《員工工傷費用申請表》,因緊急情況無法填寫申請表的情況,可以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代為填單申請,申請金額依照表單規定項填寫預估費用,不得只填寫一個預估總額;
2.員工工傷費用申請應遵循“一人負責”的原則,即:費用的申請人統一為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不得出現費用的申請人為兩人以上的情況,其他人幫
助申請費用事應填寫“代理人”;
3.員工工傷費用可以多次申請;
4.受傷員工認定為工傷,但未辦理保險的情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5.2 費用報銷
1.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報銷,相關的交通費、餐費等雜費,必須每月依照流程報銷一次,如有社保中心不予核準的治療費用單據(醫院機打出具的票據)可在結案時一并報銷;
2.費用報銷時,因已填寫工傷費用專用申請表,所以只填寫通用型費用報銷單的報銷部分,不必填寫申請部分;
3.認定工傷員工未辦理保險的情況,在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報銷,相關的餐費、交通費等雜費,依照參保員工的工傷規定處理(每月報銷),治療費用(醫院機打出具的票據)與其他費用一樣也每月報銷一次;
4.員工工傷費用的報銷原則上不得使用“白條”、“無效收據/發票”的情況;
5.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不得虛報、謊報,否則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必要時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6 員工工傷期間考勤與工資處理
6.1 考勤處理
1.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應按照公司相關請假制度執行,依照相關流程審批;
2.員工工傷治療期間,由員工本人或代理人、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填寫請假單,如受傷員工本人不能填寫或簽字,待其傷勢恢復后簽字確認;
3.員工工傷恢復期間,由其治療的主治醫師出具的休假證明單(病假單)或者與主治醫師協商在其病例中予以書面明確,根據上述時間填寫請假單,如受傷員工本人不能填寫或簽字,待其傷勢恢復后簽字確認;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11
一、目的
為規范本單位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本單位事故風險,按《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三、術語與定義
3.1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3.2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從業人員和第三方死亡、傷殘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賠償。
四、機構與職責
4.1辦公室負責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鑒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本單位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本單位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辦公室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和保險單位進行事故調查。
五、管理內容與要求
5.1按國家相關規定要求,制定《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險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發布。
5.2企業應為每一位在職員工(包括實事用工關系的人員)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辦公室應保存好有效期內的.工傷保險繳費證明材料。
5.3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鑒定工作。
5.4當事故發生后,及時對受傷的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工作,保留認定證書和傷殘鑒定證書,進行相應賠償和妥善的后續處理。
5.5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病殘等級的,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5.6事故后財務應及時到保險單位辦理相關賠付事宜,保存其相關記錄。
5.7在執行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檔案盒記錄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12
為了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開工前,公司持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文件)到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職工花名冊》(一式二份)。填寫時,由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對企業中流動頻繁的人員,繳費標準按照工程項目總造價的xx%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程中標后,應將建設工程項目應繳的工傷保險費一次性繳納。
三、對企業中相對穩定的.人員,以企業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按職工工資總額的xx%繳納。
四、工傷醫療。
原則上在本市范圍內接受治療,確因醫院條件限制需轉往外地治療的,必須在3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待治療終結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憑《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出院結論(病歷)報告、住院門診收費收據、醫療費明細清單、醫療費用單據和處方等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報醫療費用。
五、工傷待遇。
1、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的,自受傷之日起一月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與公司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公司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職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
對不符合定期領取相關工傷待遇或職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在與公司簽訂協議、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后,參照《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規定執行。
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和《省實施辦法》的規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職工的繳費工資統一按年定額繳費基數執行(今后隨社平工資適時調整),其工傷相關待遇按此基數賠償。
六、相關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間如有人員變動的,需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變更備案。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12-02
工傷亡管理制度05-04
員工工傷管理制度03-27
工傷公司介紹信11-26
工傷賠償管理制度規章08-22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12-06
工傷管理制度(通用17篇)07-20
員工工傷的管理制度(精選7篇)06-09
企業工傷事故管理制度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