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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車輛管理制度規定

時間:2023-03-31 17:46:0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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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車輛管理制度規定范本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運輸車輛管理制度規定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規定范本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規定范本1

  一、教育學生遵守交通信號及交通標志,記住急救電話,遵守交通規則。

  二、落實騎自行車的安全要求:

  1、未滿12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2、要教育學生遵守騎車規則。

  三、步行安全。

  教育學生步行要走人行道。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不準穿越人行道、車行道。服從信號燈和交警指揮。不爬車、追車、攔車;列隊步行時要井然有序。不準在公路上玩耍。

  四、乘坐車船安全,教育學生做到:

  1、不坐機動三輪車和無證車輛。

  2、不乘超載車船。

  3、乘車時不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不準跳車,不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五、校外集體活動安全

  1、全校性集體外出活動和社會上要求學生參加的活動,必須報上級部門批準。經批準后要切實作好師生安全工作。

  (1)活動前要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制定周密計劃,嚴密組織,明確帶隊負責人和帶隊教師。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向學生指出注意事項,教育學生遵守紀律,服從指揮。堅持安全、就近、徒步的原則。

  (2)要事先勘查活動地點的基本情況。

  (3)活動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時,應由具有運輸資質的部門承擔,并簽訂有關安全協議,車況良好,不得超員運載。

  (4)不得組織學生到超容量的場所活動。

  (5)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等活動。

  2、班級組織外出活動,必須履行報批制度。

  六、按時放學,排隊有序離校,按時回家。

  七、離校路較遠的和惡劣天氣班主任同家長聯系,要求家長接送學生。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規定范本2

  1、綜合行政部要逐臺建立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2)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車輛事故記錄等。

  2、出車前要認真檢查車輛,不準開帶病車、超速車和疲勞車,車輛管理人員要按時安排車輛進行維護保養。

  3、車輛必須保持技術狀況良好,車容、車貌整潔。

  4、出車前、后的車輛必須進行例保項目檢查。

  5、車輛換季保養必須按冬夏季節規定更換機油。

  6、加強車輛的維護、保養、驗收,在驗收中如發現車輛存在問題,應及時報修。

  7、車輛二保、三保、大修時,由用車部門負責向綜合行政部報計劃,批復后送指定修理廠修理,修好后由用車部門與綜合行政部車管人員負責驗收。

  8、車輛在修理過程中,如須更換超過規定的'配件必須提前向綜合行政部申請計劃,批復后方可更換。

  9、車輛發生故障或在路上拋錨時,要及時與綜合行政部取得聯系,并準確說明故障原因,須修理部位及拋錨地點,以便及時安排得到處理。

  10、車輛年檢或保險時由綜合行政部負責年檢和保險。

  11、車輛報廢由綜合行政部辦理。

  12、車輛城區夜間停放必須按公司指定地點停放,外出車輛夜間停放時必須停放在正規停車場內。

  13、工程車輛使用部門要建立有關車輛的各類技術檔案、臺賬(單車油耗、停車費、過路過橋費、車輛安全檢查、安全學習、安全教育、安全行車)及審核,報送公司綜合行政部。

  14、綜合行政部應及時做好機動車輛技術檔案及相關費用臺賬(單車修理費、年檢費、二維費、外加工費、使用油類及耗油量)及審核。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規定范本3

  1.管理制度

  1.1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的安全,維護廠區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業安全部門負責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1.2廠內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必須遵守有關的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安全禮讓。

  1.3在本廠廠區區域內行駛的一切車輛,都要服從安全部門與門衛人員的檢查。

  2.信號、標志

  2.1廠門和廠區的交通道路、彎道、單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車輛停放場所等,按規定并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交通信號標志。

  2.2因生產、運輸或施工而影響交通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和明顯標志如夜間設紅色信號燈,安全警告牌,臨時交通指揮等,保證車輛、行人安全。

  2.3廠區交通道路,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交叉處、彎道等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廠門口宜設有車輛進出廠的標志、信號。

  3.交通線路

  3.1廠區交通道路沿線的車輛、部門嚴禁向廠區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3.2嚴禁在廠區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礙交通的作業。確因生產與其它運輸時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經安全部門批準。

  3.3交通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xx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過機動車輛的道路拉設的繩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xxm。

  4.車輛

  4.1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由公安、xx部門定期檢審,經檢審合格后持證行駛。

  4.2廠內行駛的特種車輛(鏟車、電瓶車、叉車)車況要保持良好,每年xx年檢,合格后方準駕駛。

  4.3車輛職能管理部門,要建立車輛的保養修理制度,定期檢修,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檢,凡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車輛不得使用。

  4.4自用的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必須按有關安全檢修規定執行。

  4.5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xx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后方可駕駛。車輛押運員必須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xx部門考核檢審發給押運證后方可上崗。

  4.6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經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方可駕駛。

  4.7駕駛員必須認真執行車輛駕駛規則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轉彎時要顯示信號。

  4.8廠內行車限速規定

  a、進出廠門及轉彎處xx公里/小時

  b、廠內直線路10~xx公里/小時

  4.9各種車輛進出廠門必須減速,接受門衛檢查。

  4.10車輛行駛公司廠區內和進出廠門時,不準超車或并列行駛,停車靠邊,不得阻礙交通,服從廠區管理人員和門衛人員的指揮。

  4.11車輛在公司廠區內行駛,要安全禮讓,非機動車要讓機動車先行,鏟車、叉車要讓汽車先行,不準阻攔,不準強行超越。

  4.12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佩戴阻火器,并限速xx公里/小時。

  4.13車輛倒車必須減速并有人監視、指揮或鳴號警告,并注意周圍地形及物品等情況。

  4.14車輛必須停放在停車場內,若要停放在生產區內,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但不得影響消防通道。

  5.裝載運輸

  5.1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箱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xxm;載物長度前后不準超過車身xxm,超出部分不準觸地,不準超過xx上核定的載貨量。

  5.2小型車輛裝載物規定: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廂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不準超出車身xxm,長度不準超過車身xxm,不準觸地,不準超過xx上核定的載貨量。

  5.3非機動車輛裝載物規定:

  5.3.1鏟車、叉車的載貨高度不準遮擋駕駛員視線,寬度左右不超過10cm,長度不準超過車廂。

  5.3.2三輪車的前長度、左右寬度不準超出車身20cm;手推車后長度不準超50cm,全長不超過xxm,高度xxm,載重不超500kg,不許兩車共載一物。

  5.4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除駕駛室和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不準載人。

  5.5叉車除駕駛員外不得載人,若發現載人,對駕駛員以及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

  6.其它交通事項

  6.1摩托、輕騎、助動車、電瓶車,嚴禁進入廠內生產區域,并按規定指定地點存放。三輪車不準被機動車牽引,車輛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6.2廠內行人靠路邊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準突然橫穿道路。行人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嚴禁在重物下穿行。

  6.3嚴禁行人對行駛車輛強行攔車、爬車。不準在停車的車廂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車、助動車、輕騎、摩托進入公司大門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交通警示標志的規定(如下車推行)。工廠區域內不得帶人,不準雙手離把,不準互相追逐。

  6.5嚴禁在工廠廠區道路上練習學習駕駛摩托車、輕騎、助動車和自行車。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規定范本4

  1目的與范圍

  1.1為了規范企業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物流運輸、公務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管理要點和內容。

  1.3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內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等。

  2職責

  2.1安技部負責企業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或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統計、分析及考核,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

  2.2運輸部負責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資產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行政事務部負責廠區道路的隱患整改。

  3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3.1廠內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后,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3.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4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3.5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6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8運輸部每月必須組織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車輛駕駛員應對所駕車輛進行“一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以確保車況良好。

  3.9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應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3.10外出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車前應接受安全教育,并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的檢查。凡車輛技術狀況不好或未進行安全教育的駕駛員,不予派車。

  3.11重要節假日和長假期間除工作用車、值班用車和生產用車外,其它車輛應一律暫時封存。

  3.12廠內機動車輛由運輸部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3.13廠區內車輛的清洗廢水需經處理后達標排放;燃油機動車輛尾氣和噪聲排放,應達到排放標準。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禁止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2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有本專業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后開車。進入廠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超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行駛和行人安全。

  4.4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外。

  4.5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使用x車作業時,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x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在無劃分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x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5廠區道路

  5.1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志,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廠區交通限速為15公里/小時,x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轉角處、十字路口、進入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x車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5.3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x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志、限速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志。

  5.4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安技部辦理手續,且通知保衛消防部。

  5.5所有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衛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

  6交通事故處理

  6.1事故報告

  a.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在做好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企業財產的同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待處理。

  b.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等向單位領導和安技部報告。

  c.在工廠區域內發生事故后,除保護好現場外,應報告安技部。

  6.2事故處理

  a.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發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時,安技部應趕赴事故現場或委托有關單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

  b.對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人員,按照工傷事故進行統計上報。

  c.工廠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組織運輸部、事故單位按照《職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調查和處理。

  7考核

  對忽視廠內交通安全,違反安全生產制度、規程,違章作業的有關責任者,按考核規定執行。

  本制度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歸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解釋。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規定范本5

  為了保證營運車輛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此制度:

  1、新車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購車發票、附加費收據復印件及車輛照片等有關行車資料交給公司,建立車輛基本情況檔案;

  2、車輛駕駛員要在每月25日前將車輛的月行程里程、保養維修、肇事情況上報公司安技部登記,由安技部負責人核實后填寫車輛技術登記;

  3、車輛重要部件或證件如有改動,應將改動情況報公司登記備案;

  1、司機平時出車前后要做好檢查,嚴禁帶病營運,一經發現,視情況輕重罰100至500元;

  2、公司每季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車輛號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后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無過緊或過松現象,高速行駛時車輛不會出現跑偏或擺頭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符合國家制動規范要求,前后四輪的定位準確;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輪胎保持良好,輪胎胎冠上的花紋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車標準。

  3、公司營運部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況時,在出示檢查證后,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1、關于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季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深圳市交通局核準的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后,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市交通局客運管理分局簽章;

  (3)嚴禁車輛不進廠檢測而取得二級維護單等弄虛作假現象,一經發現查實,除了重新進行二級維護外,公司將對司機進行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4)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3、車輛每行駛5萬公里必須進行中修;

  4、車輛每行駛10萬公里必須進行大修;

  1、報廢條件:

  凡車輛技術經濟情況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1)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性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3)累計行駛里程達到50萬公里以上或經過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4)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5)經修理和調整后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6)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2、報廢程序

  (1)司機申請報廢,經公司核準報市車管所批準,從批準之日起列入報廢車,停止營運。

  (2)車輛申請報廢,經公司核準,三個工作日內把報廢車輛的有關證件交還給公司。

  (3)報廢車輛由公司辦公室備案。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規定范本6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事故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和財產免受損害,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機動車及駕駛員、廠區道路的管理。

  3.引用法規標準

  3.1.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3.2.勞動部發1995〈161〉號《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術語和定義

  4.1.機動車:指由公安車輛部門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牌的機動車。

  4.2.廠內機動車:是指懸掛廠內牌照,只限在廠區內行駛的汽車、鏟車、吊車、叉車、電瓶車、工程裝卸車等。

  5.職責

  5.1.安保科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廠內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并提出對駕駛員的.處理意見。

  5.2.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取證、年檢工作并建立好臺帳。

  5.3.人力資源部建立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的臺帳。

  5.4.安全環保部負責聯系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外部培訓工作。

  5.5.機動車使用部門負責機動車駕駛員日常教育及管理,負責維護、保養和日常管理。

  5.6.駕駛員認真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對所駕機車、車輛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

  6.控制制度

  6.1.機動車管理

  6.1.1.機動車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駕駛證(作業證)的駕駛員駕駛。

  6.1.2.機動車安全性能要求

  6.1.2.1.無牌照的車輛和帶病車一律禁止行駛。

  6.1.2.2.機動車輛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照明信號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

  6.1.2.3.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6.1.2.4.電瓶車的電器線路、設備絕緣良好,開關必須完備,安全可靠。

  6.1.3.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每年組織廠內機動車年度檢查,保存有關記錄,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整改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車輛大修按《設備管理規定》執行。

  6.1.5.外單位機動車入廠,必須接受公司門衛檢查登記,在廠區道路行駛必須按限速標志規定嚴格控制車速,不得隨意停放,保障公司員工正常作業安全。

  6.1.6.機動車駕駛員上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廠區內行駛,必須按照本規定。

  6.1.7.機動車駕駛員工作時,必須隨身挾帶有效的駕駛證或復印件。所駕車輛要與準駕車類型相符;不準酒后駕車。

  6.1.8.駕駛員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部件失靈的車輛;不準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6.1.9.工作前應認真檢查車輛,堅持做好“三檢'。機動車在廠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通過路口、進入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1.10.駕駛車輛時不得進行吸煙、飲食等妨礙安全行車的活動,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不準隨意停車。

  6.2.廠區道路管理。

  6.2.1.任何單位在廠區道路施工,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警告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6.2.2.在廠區道路兩旁植樹,設置宣傳牌和橫跨道路管線等,不準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不準防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6.3.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6.3.1.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外發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代表公司協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6.3.2.廠內機動車在廠區道路發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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