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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土場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排土場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排土場管理制度1
為了及時發現和消除排土場作業生產過程中的各種危險有害因素,防止各類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 排土場的安全管理
1、礦山主要負責人是排土場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公司負責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經費,礦長負責排土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2、排土場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做好排土場安全檢查和監測工作。
3、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不得隨意變更排土場設計或設計推薦的有關參數。
4、排土場滾石區必須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5、嚴禁在排土場作業區或排土場邊坡面撿礦石和其他石材。
6、排土場最終境界應排棄大塊巖石以確保排土場結束后的安全穩定,防止發生泥石流災害。
二、排土場的安全檢查
(一)安全檢查要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普遍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日常巡檢與定期安全檢查相結合的原則。
(二)礦山級安全檢查:
1、礦長(廠長)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公司的安全大檢查。
2、安全環保部組織安全有關人員進行定期的安全檢查。
3、礦山領導根據季節變化,按事故發生規律,對易發生事故的潛在危險,突出重點,開展季節性的安全檢查。
(三)車間級安全檢查:
1、車間領導、安全員堅持日常的重點部位和重點工作的安全檢查。
2、車間領導組織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
(四)班組(崗位)安全檢查:
班組(崗位)實行天天檢點制。
(五)安全檢查內容:
礦山安全檢查側重安全管理方面;專業安全檢查側重專業的`安全管理和專業內的各類安全隱患;車間安全檢查側重班組安全管理和車間內各類事故隱患;班組檢點側重作業環境和作業對象存在的各類隱患。其具體內容為: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2、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存在漏洞;
3、是否存在各類事故隱患;
4、各級安全檢查是否有檢查記錄。
(六)檢查問題整改及處理:
1、各級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要本著“三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負責人、定整改期限)原則進行整改。
2、對本單位無能力進行整改的項目,要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并采取臨時防范措施。安全環保部要負責協調、跟蹤、督促事故隱患的整改。
3、各級安全檢查應做好檢查記錄。
排土場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露天礦邊坡及排土場的安全管理,根據《金屬非金屬礦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xx)中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涉及的安全管理方式、內容、檢查周期以及安全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要求等,均按照通鋼礦業公司安全檢查規定進行確定。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露天采礦單位及相關部室。
第二章 邊坡安全管理
第四條 露天礦開采必須選擇合理的邊坡參數,選擇適當的開采技術和制定嚴格的邊坡安全檢查制度。
第五條 確定合理的臺階高度和平臺寬度,臺階高度要考慮到礦巖埋藏條件和力學性質、穿爆作業的要求、采掘工作的要求,一般不超過15米。工作平臺的寬度要滿足所采用的采掘運輸設備的要求和爆堆的寬度。
第六條 正確選擇臺階坡面角和最終邊坡角。松軟礦巖工作平臺坡面角不大于開采礦巖的自然安息角;較穩定的礦巖工作平臺坡面角不大于55°;堅硬穩固的礦巖工作平臺坡面角不大于75°。
第七條 選擇合理的.開采順序和推進方向。在生產過程中要堅持從上到下的開采順序,堅持打下向孔或斜炮孔,杜絕在平臺底部進行掏底開采,避免邊坡形成傘檐狀和空洞。要選用從上盤到下盤的采剝推進方向。
第八條 合理進行爆破作業,減少爆破作業對邊坡影響。在接近邊坡地段要采用控制爆破技術如微差爆破、預裂爆破、減震爆破,并嚴格控制同時爆破的炸藥量。采場禁止采用拋擲爆破,減少對邊坡的破壞。
第九條 嚴格邊坡檢查,發現邊坡上有裂陷可能滑落或有大塊浮石及傘檐懸在上部時,采取可靠措施及時處理。發現邊坡有塌滑征兆時有權制止采剝作業,并向主管領導和相關部門匯報。
第十條 露天采礦單位要安排專門負責邊坡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設立專門觀測點,定期觀測記錄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 機械鏟裝時,最終邊坡并段的階段個數一般應不超過兩個。并段后,必須加寬預留平臺。
第十二條 臨近最終邊坡的采剝作業,必須按設計的寬度,預留安全、運輸平臺保證階段坡面角,坡底不得超挖。
第十三條 每個階段結束時,均須及時清理平臺上疏松的巖上和坡面上的浮石。
第十四條 對運輸和人行道上部的非工作幫,必須定期檢查,發現有坍塌和滑落征兆時,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防止地表水沖刷邊坡。有含水層時,要采取疏水措施。
第十六條 對采場工作幫應隨時檢查。
第十七條 在境界外鄰近地區堆卸廢石,必須保證邊坡穩固,防止滾石、塌落。
第十八條 必須建立邊坡管理辦法,并設置專職的邊坡隊伍負責邊幫安全管理。
第三章 排土場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排土場進行排棄作業時,應圈定危險范圍,并設立警戒標志,無關人員不應進入危險范圍內。
第二十條 排土場最終境界20m,應排棄大塊巖石。
第二十一條 高臺階排土場,應有專人負責觀測和管理;發現隱患征兆,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汽車排土作業時,有專人指揮;非作業人員不應進入排土場作業區,進入作業區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應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三條 排土場整體均衡推進,坡頂線呈直形或弧形,排土場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有2%-5%的反坡。
第二十四條 排土卸載平臺邊緣,應有固定的擋車設施,其高度不小于輪胎直徑的1/2,車檔頂寬和底寬分別不小于輪胎直徑1/4和3/4。
第二十五條 排土場按規定順序排棄土巖,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時,設備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條 卸土時,汽車垂直于排土工作線,汽車倒車速度小于5km/h,不應高速倒車,以免沖撞安全車檔。
第二十七條 在排土場邊緣,推土機不應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第二十八條 在排土場坡頂線內側30m范圍內有大面積裂縫(縫寬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時,汽車不應進入該危險區作業,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方可恢復排土作業。
第二十九條 汽車進入排土場應限速行駛,距排土工作面50-200m時速度低于16km/h,50m范圍內低于8km/h;排土作業區設置一定數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標志牌。
第三十條 排土場坡面角度應≦52°,達到邊坡穩定的要求;控制排土場排渣順序,避免形成軟弱夾層。
第三十一 在視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略天氣時,停止排土作業。
第三十二條 對排土場上方山坡實施匯水截流,將水排至排土場外圍低洼處;對重點地段要修建防護擋墻,控制雨水流向排土場。
第三十三條 對排土場周圍軟土和細巖進行清除,并挖掘排水溝,以便將雨水順利排出。
第三十四條 每周對排土場排渣情況檢查一次,并設觀測點進行觀測一次;雨季加強檢查和檢測頻率(每周不少于兩次),如發現異常必須作好記錄并及時處理,有重大隱患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排土場使用結束后,按照設計要求及時種草、植樹恢復植被,達到環保要求標準。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采礦車間。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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