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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器械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警用器械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1
1目的
保證警用器械功能完好,使用正常。
2適用范圍
適用于保安隊(安保部)、報警中心所有警用器械的管理。
3職責
3.1保安部經理負責對對講機、巡更器等器械申購的審批、選型。
3.2保安部經理助理負責選購等工作。
3.3保安部文員負責對講機、巡更器等器械的發放和登記工作。
3.4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班長負責警用器械保管、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3.5執勤保安員負責正確使用警用器械。
4作業規程
4.1對講機的維護與管理
4.1.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建立對講機等通訊器材的臺賬。
4.1.2對講機僅供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班長和隊員執勤時使用,不可挪作他用,特殊情況下須經保安部同意方可。
4.1.3應嚴格按規定頻率使用對講機,各級人員不可私自亂拆、亂擰或亂調其他頻率,不得擅自關機,違者按規定進行處理。
4.1.4對講機電池充電時應關閉對講機(帶機充電時);新電池第一次充電時必須充電14-26小時,以達到最佳工作狀態;一般情況下,電池應充電6-10小時才能使用;快速充電時,應按充電器使用說明書正確操作,以延長電池的使用壽命。
4.1.5各崗位執勤人員在交接班時,要擦拭干凈對講機機身,并將音量調到適當(清晰聽到)位置,做好對對講機的交接驗收工作,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主管領導。
4.1.6對人為原因造成對講機或部件損壞的,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1.7執勤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造成對講機損壞的,應及時報告保安部,保安部將視情處理;逾期3天不報者,保安部將進行責任追究。
4.2巡更器的使用與管理
4.2.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建立巡更器材的臺賬。
4.2.2保安部經理和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設立巡邏路線及信息鈕的分布。
4.2.3巡更器的`每次領用情況應進行記錄。
4.2.4巡更器使用完后,應及時進行保養和充電;若使用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報修。
4.2.5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每周檢查一次巡更器內的情況記錄(特殊情況除外)。
4.2.6巡更器的交接方式參照本規程4.1.5的內容。
4.3橡膠警棍的使用
4.3.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建立橡膠警棍的臺帳。
4.3.2保安員應愛護使用橡膠警棍,不可用橡膠警棍嬉戲打鬧或交給他人玩耍。
4.3.3所配的橡膠警棍,僅供保安員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執勤人員不可佩帶和使用。
4.3.4保安員在處理一般問題時,不可手持或用橡膠警棍指著業主(外來人員)講話。
4.3.5保安隊(安保部)各級人員不可將橡膠警棍提供給他人使用,無特殊情況或未經保安部同意,不可攜帶橡膠警棍外出。
4.3.6交接班時,對橡膠警棍進行檢查并在《交接班情況記錄表》進行記錄。
4.4探照燈(電筒)的使用
4.4.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建立探照燈(電筒)的臺帳。
4.4.2保安員應正確使用探照燈(電筒)。在雨天使用時,應注意避免雨水滲入而造成探照燈(電筒)的損壞。
4.4.3探照燈(電筒)僅供中、夜班執勤保安員及特殊情況下(如停電)使用,任何人不可擅自外借或占為己用。
4.4.4探照燈的充電應嚴格按充電操作說明的程序進行
程序規定:
a)第一次使用前必須充電8-10小時;
b)一般情況下應充電5-8小時。
4.4.5如需強光照射時,應先開弱光后再開強光,以免燈泡瞬間增溫而損壞。
4.4.6對人為原因造成探照燈(電筒)損壞的,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4.7探照燈(電筒)的交接方式參見4.1.5。
5記錄
《值班情況記錄表》
6相關支持性文件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2
1.目的
保證警用器械功能完好,使用正常。
2.適用范圍
適用于保安隊(安保部)、報警中心所有警用器械的管理。
3.職責
3.1保安部經理負責對對講機、巡更器等器械申購的審批、選型。
3.2保安部經理助理負責選購、發放、登記等工作。
3.3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班長負責警用器械保管、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3.4執勤保安員負責正確使用警用器械。
4.作業規程
4.1對講機的維護與管理
4.1.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建立對講機等通訊器材的臺賬。
4.1.2對講機僅供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班長和隊員執勤時使用,不可挪作他用,特殊情況下須經保安部同意方可。
4.1.3應嚴格按規定頻率使用對講機,各級人員不可私自亂拆、亂擰或亂調其他頻率,不得擅自關機,違者按規定進行處理。
4.1.4對講機電池充電時應關閉對講機(帶機充電時);新電池第一次充電時必須充電14-26小時,以達到最佳工作狀態;一般情況下,電池應充電6-10小時才能使用;快速充電時,應按充電器使用說明書正確操作,以延長電池的使用壽命。
4.1.5各崗位執勤人員在交接班時,要擦拭干凈對講機機身,并將音量調到適當(清晰聽到)位置,做好對對講機的交接驗收工作::,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主管領導。
4.1.6對人為原因造成對講機或部件損壞的,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1.7執勤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造成對講機損壞的,應及時報告保安部,保安部將視情處理;逾期3天不報者,保安部將進行責任追究。
4.2巡更器的使用與管理
4.2.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建立巡更器材的臺賬。
4.2.2保安部經理和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設立巡邏路線及信息鈕的分布。
4.2.3巡更器的每次領用情況應進行記錄。
4.2.4巡更器使用完后,應及時進行保養和充電;若使用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報修。
4.2.5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每周檢查一次巡更器內的情況記錄(特殊情況除外)。
4.2.6巡更器的交接方式參照本規程4.1.5的內容。
4.3橡膠警棍的使用
4.3.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建立橡膠警棍的'臺帳。
4.3.2保安員應愛護使用橡膠警棍,不可用橡膠警棍嬉戲打鬧或交給他人玩耍。
4.3.3所配的橡膠警棍,僅供保安員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執勤人員不可佩帶和使用。
4.3.4保安員在處理一般問題時,不可手持或用橡膠警棍指著業主(外來人員)講話。
4.3.5保安隊(安保部)各級人員不可將橡膠警棍提供給他人使用,無特殊情況或未經保安部同意,不可攜帶橡膠警棍外出。
4.3.6交接班時,對橡膠警棍進行檢查并在《交接班情況記錄表》進行記錄。
4.4 ::探照燈(電筒)的使用
4.4.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建立探照燈(電筒)的臺帳。
4.4.2保安員應正確使用探照燈(電筒)。在雨天使用時,應注意避免雨水滲入而造成探照燈(電筒)的損壞。
4.4.3探照燈(電筒)僅供中、夜班執勤保安員及特殊情況下(如停電)使用,任何人不可擅自外借或占為己用。
4.4.4探照燈的充電應嚴格按充電操作說明的程序進行
程序規定:
a)第一次使用前必須充電8-10小時;
b)一般情況下應充電5-8小時。
4.4.5如需強光照射時,應先開弱光后再開強光,以免燈泡瞬間增溫而損壞。
4.4.6對人為原因造成探照燈(電筒)損壞的,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4.7探照燈(電筒)的交接方式參見4.1.5。
5.記錄
《值班情況記錄表》
6.相關支持性文件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3
一、學校門衛及安保人員使用的警用器械主要包括電警棍、警棒、警用鋼叉及木棒等。
二、警用器械必須專人管理,警用鋼叉、鐵棍、木棒要放在門衛室應付突發情況,警棍要由專職門衛隨身佩帶。嚴禁轉借挪用,無特殊情況或未經學校批準,嚴禁將警用器械帶出校園。
三、警用器械主要是用于對付違法犯罪分子,所配警用器械只供當班保安人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
四、使用人員要愛護警用器械,如有丟失及時報告,及時補配,并追究責任。
五、交接班時,交接班人員要做好交接驗收工作,對警用器械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安全正常使用狀態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4
1.0目的
保證器械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2.0適用范圍
保安警用所有器械
3.0職責
3.1當班保安員負責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3.2保安主管負責保安器的采購、發放、送檢。
4.0工作程序
4.1對講機管理
4.1.1對講機是管理處員工執行任務的工具,屬于管理處的公共財產,每個員工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對講機的正常使用。保安隊的'全部對講機應建立《通迅器材臺賬》。
4.1.2對講機只供員工執勤時使用,嚴禁用作其它用途,特殊情況須由主管領導同意方可。
4.1.3對講機由值班人員使用,嚴禁轉借他人,嚴禁個人攜帶外出,如確有需要,須報主管領導批準。
4.1.4對講機嚴格按規定頻率正確使用,嚴禁員工私自亂拆、亂擰或亂調其他頻率,否則按違紀處理,若損壞視情節賠償。
4.1.5員工在交接班時應做好對講機交接驗收工作,以免出現問題時相互扒脫責任。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主管領導加以處理。
4.1.6對講機充電器由相應的班長領用,并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充電器在每天0:00~2:00停止充電,16:00~18:00停止充電,且只能用于對對講機電池充電之用,嚴禁用作其他用途,否則按違紀處理。
4.2警棍的管理
4.2.1警棍是保安人員執行公務時的專用工具和武器。
4.2.2所配警棍只供當班保安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戴和使用,警棍是用于保安員執行公務時自衛使用。
4.2.3嚴禁將警棍提供他人,無特殊情況或未經管理處主任批準,嚴禁將警棍帶出。
4.2.4嚴禁用警棍嬉戲打鬧,嚴禁將警棍交與他人玩耍。
4.2.5執勤保安員必須將警棍隨身攜帶,不得隨意擱放或托他人代為保管,嚴禁丟失或損壞。
4.2.6使用人員要愛護使用,如有丟失或非因公損壞要予以賠償,并追究行政責任,誰丟失,誰賠償,分不清具體責任人時,由該崗位人員共同賠償。
4.2.7交接班時,交接班人員要做好交接驗收工作,確保其處于安全正常使用狀態。
4.2.8對違反4.2.2至多.2.6條款者,除過行必要的批評教育外,處以50~300元罰款。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5
(1)目的
保證器械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2)適用范圍
保安警用所有器械。
(3)職責
①當班保安員負責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②保安主管負責保安器械的采購、發放、送檢。
(4)工作程序
①對講機管理
a、對講機是管理處員工執行任務的工具,屬于管理處的公共財產,每個員工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對講機的正常使用。保安隊的.全部對講機應建立《通訊器材臺賬》。
b、對講機只供員工執勤時使用,嚴禁用作其他用途,特殊情況須由主管領導同意方可。
c、對講機由值班人員使用,嚴禁轉借他人,嚴禁個人攜帶外出,如確有需要,須報主管領導批準。
d、對講機嚴格按規定頻率正確使用,嚴禁員工私自亂拆、亂擰或亂調其他頻率,否則按違紀處理,若損壞視情節賠償。
e、員工在交接班時應做好對講機交接驗收工作,以免出現問題時相互推脫責任。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主管領導加以處理。
f、對講機充電器由相應的班長領用,并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充電器在每天0:00~2:00停止充電,16:00~18:00停止充電,且只能用于對講機電池充電之用,嚴禁用作其他用途,否則按違紀處理。
②警棍的管理
a、警棍是保安人員執行公務時的專用工具和武器。
b、所配警棍只供當班保安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警棍是用于保安員執行公務時自衛使用。
c、嚴禁將警棍提供他人,無特殊情況或未經管理處主任批準,嚴禁將警棍帶出。
d、嚴禁用警棍嬉戲打鬧,嚴禁將警棍交與他人玩耍。
e、執勤保安員必須將警棍隨身攜帶,不得隨意擱放或托他人代為保管,嚴禁丟失或損壞。
f、使用人員要愛護使用,如有丟失或非因公損壞要予以賠償,并追究行政責任,誰丟失、損壞、誰賠償,當分不清具體責任人時,由該崗位人員共同賠償。
g、交接班時,交接班人員要做好交接驗收工作,確保其處于安全正常使用狀態。
h、對違反b至f條款者,除進行必要的批評、教育處,處以50元~300元罰款。
(5)相關記錄
《通訊器材臺賬》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6
一、目的
與適用范圍本規程規定了保安警用器械管理的職責和方法,保證器械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適用于保安警用所有器械。
二、職責
1、當班保安員負責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2、保安大隊負責保安器械的采購、發放、送檢。
3、管理處負責本小區保安器械的管理。
三、工作規程
1、對講機管理
(1)對講機是保安員執行任務的工具,屬于公司的.公共財產,每個員工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對講機的正常使用。
(2)對講機只供員工值勤時使用,嚴禁用作其他用途,特殊情況須由管理處領導同意方可。
(3)對講機由值班人員使用,嚴禁轉借他人,嚴禁個人攜帶外出,如確有需要,須報主管領導批準。
(4)對講機嚴格按規定頻率正確使用,嚴禁員工私自亂拆、亂擰或亂調其他頻率,否則按違紀處理,若損壞照價賠償。
(5)員工在交接班時應做好對講機交接驗收工作,以免出現問題時互相推卸責任。
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主管領導加以處理。
(6)對講機充電器由相應的班長領用,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2、警棍的管理
(1)警棍是保安人員執行公務時的專用工具和武器。
(2)所配警棍只供當班保安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
(3)嚴禁將警棍提供他人,無特殊情況或未經管理處主任批準,嚴禁帶出。
(4)嚴禁用警棍嘻戲打鬧,嚴禁將警棍交與他人玩耍。
(5)執勤保安必須將警棍隨身攜帶,不得隨意擱放或托他人代為保管。
(6)使用人員要愛護使用,如有丟失或非因公損壞要予以賠償,當分不清具體責任人時,由該崗位人員共同賠償。
(7)交接班時,交接班人員要進行器械和其他物品交接驗收工作,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四、文件和記錄
1、保安一日工作情況記錄2、領用物資記錄編制審核批準生效日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7
1.0目的
1.1本規程規定了保安隊警用器械管理要求,保證器械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2.0適用范圍
2.1本規程適用于怡翠花園管理處保安隊所有警用器械管理。
3.0職責
3.1當班保安隊員員負責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3.2隊長負責保安器械的發放、送檢。
4.0工作規定
4.1對講機管理
4.1.1對講機是管理處員工執行任務的工具,屬于管理處的公共財產,每個員工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對講機的正常使用,嚴禁用作其他用途,特殊情況須由管理處主任同意方可。
4.1.2對講機由值班人員使用,嚴禁轉借他人,嚴禁個人攜帶外出,如確有需要,須報管理處主任批準。
4.1.3對講機嚴格按規定頻率正確使用,嚴禁員工私自亂拆、亂擰或亂調其他頻率,否則按違紀處理,若損壞視情節賠償。
4.1.4保安員在交接班時應做好對講機交接驗收工作,以免出現問題時互相推脫責任。發現問題應好記錄并及時上報領班和保安隊長加以處理。
4.1.5對講機充電器應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4.2警棍的'管理
4.2.1警棍是保安隊員執行公務時的專用工具和武器。
4.2.2所配警棍只供當班隊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警棍是用于執行公務是自衛使用。
4.2.3嚴禁將警棍提供他人,無特殊情況或未經管理處主任批準,嚴禁將警棍帶出。
4.2.4嚴禁用警棍嬉戲打鬧,嚴禁將警棍交他人玩耍。
4.2.5執勤時必須將警棍隨身攜帶,不得隨意擱放或托他人代為保管,嚴禁丟失或損壞。
4.2.6使用人員要愛護使用,如有丟失或非因公損壞要予以賠償,并追究行政責任,誰丟失、損壞,誰賠償,當分不清具體責任人時,由該崗位人員共同賠償。
4.2.7交接班時,交接班人員要做好交接驗收工作,確保其處于安全正常使用狀態。
4.2.8對違反4.2.2至4.2.6條款者,除進行必要的批評、教育外,處以50元――300元罰款。
4.3手電、雨衣的使用
4.3.1保安員要愛護使用手電、雨衣、非晚間或下雨不得使用,嚴禁雨衣、手電筒、電池占為已用。
4.3.2對雨天用過的雨衣要及時用干布鞋擦干凈并折疊整齊后交當值領班保管。對使用完畢的手電要用干布擦干凈并將電池卸出。
4.3.3交接班時,對雨衣、手電進行檢查是否完好或正常,并記錄于《交接班記錄表》上。
5.0引用文件和記錄表格
5.1《通訊器材臺賬》
5.2《交接班記錄表》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8
1、目的
對保安部警用器械實行規范管理,保證警用器材正常保養及使用。
2、范圍
適用于保安部的所用警用器械的管理。
3、參考文件
3.1保安部物品月盤
4、定義
保安部警用器材--指屬于公安部規定經審核可使用的器用器材。
5、職責
5.1各領班負責本班器械的交接,檢查工作。
5.2消防中心負責本部器械的'保養、保管、登記工作。
5.3崗位隊員負責崗位器械的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工作。
5.4治安副隊長每月負責器械的盤點、檢查工作。
6、程序
6.1對講機管理
6.1.1對講機是本部員工執行任務的工具,屬公司財產。
6.1.2對講機只供員工執行時使用,嚴禁用做其他用途,特殊情況需公司主管領導同意。
6.1.3對講機由值班人員使用,嚴禁轉借他人或攜帶外出。每位員工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對講機的正常使用,保安部財產應建立領用登記。
6.2對講機操作
6.2.1對講機已輸入固定頻率,如發現接收有問題,應及時報告保安部領班以上職務人員,不得私拆或調整頻道。
6.2.2正確保養對講機,在更換電池時先關機后更換,以防電池突然磨擦發生燒機面影響正常使用。
6.2.3對講機應妥善保管,小心輕放,不得亂丟亂摔或作其它用途。
6.2.4禁止扯拉對講機天線。
6.2.5萬一對講機不慎掉入水中應馬上取出電池交有關部門處理。
6.2.6在對講機電量不足,發出'嘟嘟'響聲時要即時更換電池。
6.2.7對講機充電不超過8-12小時,以免影響電池壽命。
6.2.8消防中心值班人員要做好對講機的保管,充電工作。
6.3對講機的使用
6.3.1正確使用對講機用語,呼叫對方應先報出自己所在崗位編號,再叫對方崗位編號(如'6號叫7號',7號收到后應回答'7號收到請講')
6.3.2使用對講機不夠說與工作無關的事。
6.3.3對講機與對于講距離較近進應將其中一臺對講機音量調小或關閉,以免影響效果。
6.3.4崗位上暫不使用對講機時,掛于腰后,不得手握,避免損壞及影響崗位形象。
6.3.5出現多人使用時,無特殊情況先方便上級領導及較重要崗位各比較急事件者使用。
6.3.6如對講機無耳機時,出現較為敏感的情況通報,要將音量調小,盡量避開業主、顧客。避免造成公眾驚慌。
6.4警棍的使用
6.4.1在當值夜班時必須每位隊員佩掛警棍。
6.4.2警棍掛于右側腰際。
6.4.3警棍只用于防衛之用。
6.4.4不得隨便使用警棍,隊員之間也不能用警棍相互開玩笑。
6.4.5領班要對當值隊員使用警棍的情況進行控制。
6.5警棍的保養
6.5.1警棍由領班統一到消防中心領取,并做好交接。
6.5.2消防中心值班須對警棍進行清潔、保管、登記。
7、記錄(無)
8、附錄(無)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9
1.0目的
保證警用器械的功能完好及正常使用。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管公司各管理處保安部警用器械的發放、配置與管理。
3.0職責
3.1當班保安員負責正確使用、妥善保管警用器械。
3.2保安主管負責警用器械的采購、發放、送檢。
4.0對講機的管理
4.1對講機的使用及保養
4.1.1對講機只供當值保安員使用,嚴禁用作其他用途,特殊情況須經保安部主管批準方可使用。
4.1.2對講機嚴格按頻率使用,嚴禁保安員私自亂拆、亂擰或亂調其他頻率.
4.1.3對講機電池要充電6小時以上再使用,但充電的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交班時要用干布擦拭機身,并將音量調到適當(清晰聽到)位置。
4.1.4保安員在交班時應做好對講機交接驗收工作,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主管。
4.1.5使用對講機時,只能將對講機握在手上或卡在腰帶上,禁止手提對講機天線。定期對對講機電池及主機件進行性能檢查,如發現有正常損壞,必須要交領班并說明損壞的原因,由領班統一拿到工程部維修,嚴禁擅自進行維修。
4.1.6嚴禁將對講機及備用電池隨意亂放,對講機不得借予外人使用。
4.1.7嚴禁淋濕對講機及使對講機受較大的震動。
4.2對講機的對話要求
4.2.1持對講機呼叫對方前,首先報出自己的崗位(位置)。例如:甲方呼叫乙方:
甲:'甲呼叫乙,收到請回答。'
乙:'乙收到,請講。'
甲:'謝謝。'
乙:'應該的.。'
4.2.2使用對講機敘說或匯報時,要簡明扼要,嚴禁長時間占用對講機講話。
4.2.3使用對講機通話時,必須使用文明用語,嚴禁使用不文明語言。
4.2.4在他人使用對講機時,禁止插入搶用,緊急報警時除外。
4.2.5在緊急報警時須保持冷靜、敘說清楚以便及時作出處理。
5.0警棍使用的管理
5.1警棍的佩帶
5.1.1警棍是保安人員執行公務時佩帶的自衛防暴器械,保安員應嚴格保管和使用,不得將警棍轉借他人。
5.1.2當值保安員應將警棍掛在腰帶后側,不得在崗位上隨便玩耍或揮舞警棍.
5.1.3當值保安員要妥善保管所佩帶的警棍,如有遺失或損壞,要照價賠償。
5.2警棍的使用
5.2.1處理一般問題時,不得手持警棍或用警棍指著客人講話。
5.2.2非緊急情況或人身安全受威脅的情況下,保安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使用警棍攻擊他人。
5.2.3交接班時要檢查清楚后再交接,接收人發現警棍被損壞而不報告,應負責賠償.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10
一、學校門衛人員、保安員及護校聯防隊員使用的警用器械主要包括橡膠警棍、伸縮警棒、警用便攜式不銹鋼叉、催淚噴射器及防割手套等。
二、警用器械必須由專人管理。警用便攜式不銹鋼叉、防割手套、伸縮警棒要放在門衛室作為重點時間段值勤和應付突發情況時使用;橡膠警棍、催淚噴射器要由專職門衛隨身佩帶。嚴禁轉借挪用,無特殊情況或未經學校批準,嚴禁將警用器械帶出校園。要加強警用器械的'管理,嚴禁非學校保安員、值班人員使用警用器械,更不得用警用器械嬉戲打鬧。
三、警用器械主要是用于對付違法犯罪分子和應付重大突發事件,所配警用器械只供當班保安人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值班人員在值勤期間要慎重、嚴肅、正確使用警用器械,文明執勤。不得隨意使用警用器械,更不得用警用器械趕攆學生和家長,以免發生誤會和沖突,要確保警用器械使用的嚴肅性和規范性。
四、使用人員要愛護警用器械,保證完好。如有損壞、丟失,要及時報告并查明原因,若屬非正常原因要追究個人責任。
五、交接班時,值班人員要對警用器械進行檢查,做好交接驗收登記工作,確保其處于安全正常使用狀態。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11
一、目的與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保安警用器械管理的職責和方法,保證器械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適用于保安警用所有器械。
二、職責
1、當班保安員負責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2、保安大隊負責保安器械的采購、發放、送檢。
3、管理處負責本小區保安器械的管理。
三、工作規程
1、對講機管理
(1)對講機是保安員執行任務的工具,屬于公司的`公共財產,每個員工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對講機的正常使用。
(2)對講機只供員工值勤時使用,嚴禁用作其他用途,特殊情
況須由管理處領導同意方可。
(3)對講機由值班人員使用,嚴禁轉借他人,嚴禁個人攜帶外出,如確有需要,須報主管領導批準。
(4)對講機嚴格按規定頻率正確使用,嚴禁員工私自亂拆、亂擰或亂調其他頻率,否則按違紀處理,若損壞照價賠償。
(5)員工在交接班時應做好對講機交接驗收工作,以免出現問題時互相推卸責任。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主管領導加以處理。
(6)對講機充電器由相應的班長領用,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2、警棍的管理
(1)警棍是保安人員執行公務時的專用工具和武器。
(2)所配警棍只供當班保安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
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
(3)嚴禁將警棍提供他人,無特殊情況或未經管理處主任批準,嚴禁帶出。
(4)嚴禁用警棍嘻戲打鬧,嚴禁將警棍交與他人玩耍。
(5)執勤保安必須將警棍隨身攜帶,不得隨意擱放或托他人代為保管。
(6)使用人員要愛護使用,如有丟失或非因公損壞要予以賠償,當分不清具體責任人時,由該崗位人員共同賠償。
(7)交接班時,交接班人員要進行器械和其他物品交接驗收工作,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四、文件和記錄
1、保安一日工作情況記錄
2、領用物資記錄
編制審核
批準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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