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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時間:2024-01-09 14:05:09 志彬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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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精選9篇)

  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2024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2024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精選9篇)

  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1

  為了加強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和公共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經主管部門鑒定批準,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的制度,即(裝藥前檢查、裝藥后檢查、爆破后檢查)。

  4、進行爆破作業,必須設有爆破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組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負責人,各生產隊長負責各種爆破工作;

  5、凡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6、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新的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三個月后,方可獨立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的訓練;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要根據地質結構,在確保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設計爆破方案,確定爆破參數,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順序及方向),并負責指導實施,負責爆破質量。

  8、爆破員要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9、爆破前要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危及安全環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裝炮前檢查周圍環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裝炮時必須佩帶安全帽,并清退無關人員離開現場。

  11、爆破裝藥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裝220v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或硐室內使用電壓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須明確規定安全警戒線,制定統一的爆破時間和信號,并在指定的地點設安全哨,待施工人員、行人和車輛等全部避入安全區內后方可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隱蔽場所必須安全可靠,道路必須暢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不應穿戴產生靜電的衣物;

  14、人工裝藥應用木質或竹制的.炮棍。用裝藥器裝藥時,裝藥器必須符合要求;

  15、起爆網絡嚴格按照設計進行聯接。敷設起爆網絡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技術人員實施并實行雙人作業;

  16、爆破后,爆破負責人帶領爆破員親自對爆破作業區進行全面認真地檢查,發現啞炮及時清理,因特殊情況不能處理的,須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并設明顯標志。確認作業現場安全的情況下發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員及機具方可進入現場。

  17、爆破結束后,必須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對現場進行檢查并填寫爆破記錄;

  19、進行爆破作業時,由爆破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調動有關人員,對違反本制度和公司勞動紀律,不服從管理的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20、爆破負責人遇到特殊、重大情況時要逐級上報,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21、爆破員要認真學習有關爆破理論知識、相互交流學習、總結經驗,共同提高業務水平。

  22、每年度或一個較大的爆破工程結束后,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

  23、爆破記錄和爆破總結,應整理歸檔。

  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2

  為保證我礦的安全正常運行,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公司財產不受損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設備管理部門:

  本設備機電科進行管理,直接管理人員為部門空壓機操作工;

  2、管理職責及要求:

  2.1﹑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和違章作業。

  2.2、空壓機操作工應熟悉所操作空壓機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等技術特征。

  2.3﹑非機房操作人員,不得入機房,因為工作需要,必須經有關部門同意,機房內不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4、按崗位規定穿戴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認真交接班,空壓機一旦發生事故,當班人員要準確,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向部門領導上報。

  2.5、空壓機操作工負責空壓機房5.﹐做到設備無銹蝕﹑污漬﹐地面無水漬﹑油漬﹑灰塵﹑雜物等。

  2.6、使用空壓機的部門,必須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進行檢查,組織整修,嚴禁空壓機帶病運行。

  2.7、禁止空壓機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裝用少量潤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壺、要存放在指定地點。

  2.8、空壓機房要配備有消防器材,認真管理。不要隨便移動或挪動它用。

  3、設備管理操作規程:

  3.1運轉前請檢查下列各事項:

  3.1.1檢查各部分螺絲或螺母有無松動現象。

  3.1.2皮帶之松緊是否適度。

  3.1.3管路是否正常。

  3.1.4潤滑油面是否適當。

  3.1.5電線及電器開關是否合乎規定,接線是否正確。

  3.1.6電源之電壓是否正確。

  3.1.7壓縮機皮帶輪是否可輕易用手轉動(檢查時須停機注安全)。

  3.1.8檢查所有的閥是否均處于合適的位置及正確的啟閉狀態。

  3.1.9檢查系統并除去其內的外來異物。

  3.1.10打開并再次關閉儲氣罐下部的排污閥。

  3.1.11若系統設備檢修后重新啟動時,應除去所有為安全維護面安裝的.維修附件及維修用標志牌。

  3.2開紿運轉的注意事項:

  3.2.1以上各點檢查完畢后將氣閥門全開,然后按下起動按鈕或啟動柴油機,使機器在無負荷狀態下起動運轉,這樣可以延長空壓機及原動機的壽命。

  3.2.2檢查運轉方向是否和皮帶防護罩上箭頭批示相同。若不相同,請關掉電源后通知電工維修。

  3.2.3起動后約三分鐘左右沒有異音,則將閥門關閉,使儲氣罐中的壓力逐漸升高到達預定的壓力。達到設定之壓力后,壓力開關自動切斷電源,電機停止運轉。(此時壓力開關處釋氣閥會有幾秒鐘這釋氣,將排氣銅管內之壓縮空氣排出,這是正常現象。目的是使電機再度運轉時,負載減輕且較易起動,并非漏氣)。

  3.3壓力控制系統的調整:

  特別注意:由本廠機修電工調整,不得自行調定。

  1)依順時針方向旋轉壓力調整螺絲,則增高使用壓力,反之則設定壓力降低。

  2)依順時針方向旋轉壓差調整螺絲,則增高壓差,反之則壓差幅度減少。

  3.4安全閥的調整:

  特別注意:壓縮機的使用壓力不得高于壓縮機的額定工作壓力。若需調整,必須由本廠機修電工調整,不得自行調整。

  安全閥的泄放壓力一般均設定高于排氣壓力0.1mpa,故無須自行再調整。若因其他原因必須調整安全閥排放壓力時,可將安全閥上鎖定螺母放松,再調整調節螺絲,順時值旋轉則排放壓力提高,逆時針旋轉,則壓力設定下降,設定好排放壓力后將鎖定螺母上緊。

  4、設備管理保養與維修:

  4.1定期檢查及保養事項:

  4.1.1請保持機器之清潔。

  4.1.2儲氣罐之泄水閥每日打開一次排除油水。

  4.1.3潤滑油面請每天檢查一次,確保空壓機之潤滑作用。

  4.1.4空氣濾清器應15天清理或更換一次(濾芯為消耗品)。

  4.1.5不定期的檢查皮帶及各部位螺絲的松緊程度。

  4.1.6潤滑油最初運轉50小時或一周后請換新油,以后每300小時換新油一次,每運轉36小時加油一次。

  4.1.7使用500小時(或半年)請將氣閥拆出清洗。

  4.1.8每年請將機器各部件清洗一次。

  4.1.9每天檢驗所有的防護罩,警告標志等安全防護裝置。

  4.1.10定期檢查空壓機的壓力釋放裝置,停車保護裝置及壓力表(一月一次),安全閥靈敏性,確保空壓機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1.11定期檢查受高溫的零部件,如閥、氣缸蓋、排氣管道,清除附著內壁上的油垢和積碳物(半年一次),運轉時,嚴禁觸摸這些高溫部件。

  4.2使用和維護

  4.2.1空壓機轉向:應和皮帶防護罩上箭頭指示相同。

  4.2.2所有維護工作應停車并切斷電源進行。

  4.2.3拆卸空氣機受壓件前,空壓機應與所有壓力源隔開,并且把空壓機中的壓縮空氣完全排空。

  4.2.4修理空壓機時,應采取措施避免由于疏忽而使空壓機起動,應斷開起動電源,并在起動裝置上掛指示牌“警告:正在檢修,禁止開車"。

  4.2.5成套使用時應維護所有的安全裝置,保持其正常功能,安全裝置不應發生故障,并只能用可提供同樣安全的其它裝置替換,應定期檢查壓力表、安全閥、氣壓自動開關。(半月一次)

  4.2.6應定期清洗氣閥、過濾器、氣缸蓋、空氣管道及正常條件下與壓縮空氣接觸的部件,任何情況下均不應用易揮發性,易燃清洗劑或對人體有害的清洗劑來清洗,清洗完成后,所有部件應漂洗并吹干。(一月一次)

  4.2.7壓力容器應定期做耐壓試驗,要求檢驗周期10年至少一次。(至少每6年對內外表面進行一次檢查)

  4.2.8空壓機行駛前(移動前)應對儲氣罐減壓,開機前,應采取措施防止機器運轉時發生位移。

  4.2.9每次保養后應做好相應記錄﹔

  4.2.10每班下班前,對工作場地、設備、儀表、閥門、等打掃干凈。空壓機房地平、墻壁、門窗要經常保持清潔衛生。

  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和《浙江省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為了預防沖壓作業傷害事故,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沖壓作業是指從事各類沖床、注塑機、壓模機、燙金機等壓力加工機械設備的作業。

  本省范圍內從事沖壓設備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修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沖壓設備安全

  第三條 沖壓設備設計單位及設計人員應嚴格按照gb5083-85《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進行設計,對所設計的沖壓設備安全性能負責。設計圖上應有設計負責人和審核者簽字,設計總圖上應蓋單位公章。

  沖壓設備設計單位應將設計總圖、安全裝置配置和主要構件的安全可靠性計算等主要安全技術資料,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 凡手距模區100毫米以內作業或沖模經常變換的沖壓設備,必須安裝可靠、有效的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

  第五條 各類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裝置的機械系統、電氣系統應可靠、穩定;

  (二)安全裝置的機械結構應簡單、有效,并便于拆卸、維修;

  (三)安裝裝置和防護設施安裝后,應對沖壓操作沒有干擾或只有微小干擾;

  (四)正確、合理使用安全裝置時,應達到靈敏、準確、手臂無痛感;

  (五)采用光電感應控制式安全裝置的使用環境、溫度、抗干擾、接地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當出現故障時,應能夠實現緊急制動,并發出音響、燈光報警信號。

  第六條 沖壓設備的制造單位必須具備必需的加工能力、技術力量和檢測檢驗手段,建立產品安全質量保證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制造,并對出廠產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負責。

  第七條 批量生產的沖壓設備產品必須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性能鑒定。鑒定時企業必須提供沖壓設備的安全性能測試報告。

  經鑒定,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的產品,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布。沖壓設備產品的安全性能測試工作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安全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測試大綱另行頒布。

  第八條 沖壓設備的新產品,必須經過試制和鑒定,符合安全技術性能,才準批量生產。新產品的鑒定,應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代表參加。

  第九條 任何單位不得出售、轉讓、使用無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的或不合格的沖壓設備。

  第三章 沖壓作業安全

  第十條 沖壓設備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廠長(經理)對本單位沖壓作業的安全負責。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一)作業人員崗位責任制;

  (二)沖壓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三)沖壓設備檢查制度;

  (四)沖壓設備檢修制度;

  (五)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六)檢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必須建立沖壓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設備出廠隨機技術文件;

  (二)安裝驗收測試記錄和驗收報告;

  (三)檢查記錄;

  (四)檢修記錄;

  (五)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六)模具設計及工藝文件。

  第十三條 沖壓設備必須具有防止手進入模具閉合區為主的安全防護措施。使用單位可以根據沖壓設備種類、生產產品工件形狀等不同情況,采用自動進出料、加裝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進行沖壓作業。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擅自停用或拆除沖壓設備的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

  無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的沖壓設備,使用單位不管任何理由,都應封存停用。直到安裝安全裝置和設施,經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使用。

  第十五條 在用沖壓設備需要進行改裝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的,使用單位應請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安全技術鑒定,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性能標準,經本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 沖壓作業工藝和沖模設計應符合安全設計原則,保證作業人員手入模具閉合區時的安全。模具設計和工藝文件必須經安全技術審定。安全技術審定工作由本單位負責,并經本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簽字。必要時可邀請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專家進行審定。未經安全技術審定的模具圖紙和工藝文件,不得制造和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配備沖壓作業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沖壓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員應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技術培訓機構培訓。使用單位也可以向社會聘用具有注冊安全主任資格的人員,行使沖壓作業安全管理職能。

  第十八條 在用沖壓設備實行定期檢修制度。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檢修工作。運行中發現沖壓設備有異常情況或發生傷亡事故的,必須及時停機,提前進行檢修。

  第十九條 在用沖壓設備定期檢修工作,由具備檢修資格的檢修單位進行。從事檢修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才能承擔沖壓設備檢修工作。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必須對沖壓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大中型沖壓設備作業人員應經有資格的單位培訓考核,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嚴格執行法定的工時制度。沖壓作業人員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沖壓作業人員在同一設備,對同一產品連續沖壓作業每隔二小時,使用單位應安排不少于10分鐘的工間休息,經緩解疲勞,保證安全。

  第四章 沖壓設備的改裝與檢修

  第二十二條 沖壓設備的安裝與驗收,應符合國家tj231(三)-78《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沖壓設備安裝驗收時,應進行試運行,對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進行安全性能測試,達到設計技術要求后,方可移交使用。使用單位應將安裝后試運行的測試和驗收記錄歸檔備查。

  安裝驗收時,必須由沖壓設備檢修單位進行試運行的技術測試工作。

  沖壓設備的異地重新安裝或改裝,也應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從事沖壓設備檢修工作的單位,須經市級或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檢修資格,方可從事沖壓設備檢修工作。

  第二十五條 沖壓設備檢修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應有相應的檢測檢驗設備、儀器和維修設備;

  (三)有3名以上持有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檢修人員;

  (四)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

  (五)建立安全技術責任制和保證測試、檢修質量的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十六條 沖壓設備檢修單位,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修記錄,并應對所出具的檢修及調試運行測試記錄的準確性、公正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從事沖壓設備檢修的人員,必須經有相應資格的單位專業培訓考試,取得市級或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簽發的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沒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人員不得獨立從事沖壓設備的檢修工作。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沖壓作業安全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能:

  (一)監督檢查沖壓設備設計、制造、使用、安裝和檢修單位貫徹執行本規定的情況;

  (二)組織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三)檢查沖壓作業人員安全操作培訓考核工作;

  (四)負責沖壓設備檢修單位資格審查工作,指導和檢查檢修員的安全技術考核發證工作;

  (五)組織并參加沖壓作業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九條 企業主管部門對沖壓作業安全行使下列管理職能:

  (一)檢查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

  (二)組織審查批準沖壓車間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三)組織沖壓車間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參加沖壓作業傷亡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條 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嚴格遵守沖壓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反本規定條款的行為,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要求企業行政作出處理。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改正、停用沖壓設備等處罰,并可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條款處以罰款。

  (一)使用無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的沖壓設備或私自拆除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的;

  (二)沖壓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拒絕或不安排沖壓設備進行定期檢修的;

  (四)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從事沖壓設備檢修業務的或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檢修人員進行沖壓設備檢修作業的;

  (五)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現場檢查、隱瞞事故隱患或隱瞞事故、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而造成作業人員傷害事故的有關責任人應嚴肅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提請司法機關對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沖壓設備檢修單位或檢修人員故意刁難、侵犯使用單位合法權益,或故意出具虛假檢修及測試記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取消其檢修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經濟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4

  1目的

  為了保障員工和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墜落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員工及外單位人員在公司范圍內進行的所有高處作業。

  3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質量安全環保部監管,生產部門負責技術驗證和現場指揮。

  4工作程序

  4.1高處作業分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

  4.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特級高處作業。

  4.1.2特殊高處作業分類

  (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1.3以下情況均視為高處作業:

  (1)凡是框架結構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

  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2高處作業要求:

  4.2.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2.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2.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應為高掛低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2.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門總監、經理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2.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2.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2.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電壓線路。

  4.2.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檢查吊籠和拉繩是否牢固、可靠,承載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籠所承受的額定重量,同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設有專人監護。

  4.2.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2.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2.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2.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2.13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4.2.14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2.15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4.3高處作業許可

  4.3.1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申請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3.2《高處作業許可證》由聯絡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批,審批前要要親自或指派專人到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3.3《高處作業許可證》由聯絡部門歸檔管理,質量安全環保部進行督導檢查。

  4.3.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驗查《高處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4.3.5對工期較長的施工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5

  受限空間涂裝作業是一項危險性極大且易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作業項目。為了規范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安全管理,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現根據《浙江省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生產基本要求》、《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程(試行)》,結合我市船舶修造企業實際,制定此制度。

  一、作業票審批制度。進行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前,必須先向公司提出申請。公司在審批前,必須先派2名以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現場檢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符合安全條件后,檢查人員簽字再送公司主管領導批準。作業班組長在拿到《作業票》后,要向作業人員詳細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并檢查安全措施落實到位,方可按照技術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票》有效期為12小時。《作業票》要留有存根,作業結束后交回公司保存。

  二、強制通風換氣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過程中,必須有管道式的強制通風換氣措施,即在外部設置氣泵并用管道將新鮮空氣送至受限空間內部形成正壓,將內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氣體排出到外界,保持內部空氣潔凈、安全。在外部設置的氣泵電機要防爆,送氣管道要有防靜電功能。

  三、空氣檢測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場所在開工前30分鐘、作業過程中每隔1小時都要進行氧氣、有毒氣體、易燃易爆氣體濃度檢測,發現氣體濃度超標時,要立即暫停作業并撤出人員,待通風換氣至氣體濃度檢測符合標準后方可繼續作業。涂裝結束后24小時內禁止一切動火作業。

  四、作業防爆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時,在內部一律禁止使用電氣設施設備,原有固定的電氣設施一律采取斷電措施,照明采用手電筒或防爆礦燈;在外部作業周圍6米內嚴禁使用非防爆電氣。

  五、安全警戒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場所周圍要設置警戒線,防火間距應大于12米,要在重要位置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作業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監護,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線內。作業區域內不得存在明火作業。

  六、勞動保護制度。在受限空間使用高壓噴漆時,作業人員必須穿戴防靜電專用噴漆服、工作鞋,佩戴防毒面具和正壓式送風系統。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定時到外部休息。

  七、限量存放物料制度。受限空間噴涂作業時,高壓氣泵和油漆筒一律設置在外部;手刷、滾筒等手工涂裝作業時,作業場所的'涂料貯存不得超過當班用量。稀釋漆料要有專用場所,不得在受限空間內進行。

  八、應急救援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時要制定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配置消防器材、防毒面具、應急藥品,外部設置監護人員,并采取有效的聯絡方法,隨時掌握內部情況。

  九、安全培訓制度。涂裝作業從業人員首次上崗前,必須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對涂裝作業基本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做到應知應會,并經考試合格;涂裝施工單位要依法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再教育再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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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闡述高處作業預防墜落的三步法,消除墜落隱患,防止墜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墜落發生后的傷害。

  2、范圍

  3、職責

  3.1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3)對違反本標準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2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監護人必須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并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5)作業過程中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4.2錨固點

  通常是指橫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來系救生索,必須能夠承載至少2268千克的靜止重量。

  4.3錨固點連接裝置

  安裝在錨固點上,用來連接墜落防護系統的一個組件或裝置,至少能夠承載2268千克靜止重量,如連接皮帶、豎鉤、支架把手等。

  4.4鉤鎖

  帶有保險裝置的蹄形或橢圓形的連接鎖件。

  4.5緩沖裝置

  能夠在墜落制止過程中轉移能量或者減輕工作人員所承受的沖擊力的裝置,其抗斷強度必須達到2268千克。如墜落阻止器、縫合的系索、特殊編織的系索、撕開或變形的系索、彈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緩沖裝置。

  4.6逃生裝置

  用于從高處逃離的一種設備或裝置,如滑索、滑桿、滑道、梯子等。

  4.7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防止從作業平面墜落的系統。該系統包括錨固點、連接裝置、全身安全帶等。

  4.8墜落隱患

  可能造成墜落的條件或狀況。

  4.9跌落

  在墜落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與支撐點的意外脫離。

  4.10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系住人的軀干,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用于掛在錨固點或救生索上的兩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種柔韌的、固定在兩個錨固點之間的垂直或水平的繩索。

  4.12定位裝置系統

  用于使工作人員在高處作業時能夠騰出雙手(比如,向后傾斜)進行工作的固定裝置。

  4.13彈性救生索

  可以緩慢拉伸,但在墜落時,能立即鎖住的墜落防護系統。可以在需要進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動的場所使用,比如在罐、檢修口、壓力容器里或屋頂上。

  4.14墜落阻止器

  一種帶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當墜落發生時能通過慣性扣住救生索。墜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動的場所,如高處作業的吊籃或懸垂的腳手架。

  5、原則與要求

  5.1按以下順序選擇最佳的墜落防護措施:

  1)盡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進行,避免高處作業;

  2)安裝固定的圍欄和扶手,防止墜落發生;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提升平臺;

  4)把安全帶調整到一定的長度,使作業人員不能接近高處作業區域的邊緣;

  5)使用帶緩沖的防墜落裝置,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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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電氣工作人員必須認真遵守和執行以下規程:

  1、電子工業部1987年1月頒發的《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2、水利電力部1978年6月頒發的《電氣防火規程》。

  3、能源部1991年9月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4、本公司制定的各種有關電氣安全規程、電氣設備拆修標準工藝等。

  第二條電氣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電工屬特種作業,必須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種作業的禁忌等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專業所需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取得操作證者,方可操作。

  5、凡對電氣設備進行安裝修理、拆除工作,必須由持有操作證的電工嚴格按照電氣安全技術規程規定進行工作。

  第三條電氣人員工作必須遵守下列事項:

  1、特種作業操作證必須隨身攜帶,隨時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特種作業操作證不準涂改和轉借他人,丟失應立即聲明,向安全生產監察部申請補發。

  2、未經電力主管單位批準,電氣人員不得私自改裝或安裝電氣設備。

  3、各單位調入電氣工作人員時,必須查清是否有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如有還必須在所從事電氣作業崗位上跟老師傅學習半年以后,方準獨立從事電氣作業,否則不準從事電氣工作。

  第四條凡電氣工作人員不準從事下列違章作業:

  1、私自設置臨時用電設備或不經批準架設用電線路。

  2、讓電器帶病異常運行或使用不合乎安全要求的器材。

  3、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不聽勸阻或唆使他人違章作業,用低壓測驗器具測試高壓設備電源或線路。

  4、存在各種事故隱患、漏洞,經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后仍拖延不改。

  5、值班時未經領導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6、擅自動用變電間、低壓間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滅火工具。

  7、在變電間、低壓間內存放易燃、易爆油類及長、大及無關物品。

  8、對保護裝置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起封、起印、私自調動。

  9、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單人巡視高壓,進入高壓遮攔以及單人執行配電室開關和線路停、送電操作或倒閘操作。

  10、安裝手持式電動工具和安裝臨時配電箱不裝或裝不符合要求的漏電保護器。

  11、不嚴格履行停送電手續、不進行檢查確認而隨意送電。

  第五條架設的臨時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臨時線路必須保證絕緣性能良好,使用負荷正確,接頭處包扎完好,全線無裸露。架設高度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2、采取懸架或沿墻架設時,戶內離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戶外不得低于3.5米。架設時需要設專用電桿或專用瓷瓶固定,禁止在頂棚、樓上、腳手架上或其他不安全的地方掛線,嚴禁在有高壓線、易燃、易爆、刺割、腐蝕、澆鑄、輾壓等場地架設臨時電氣線路。

  3、臨時線一般不得任意拖地,如確實需要拖地應加裝可靠的安全套管,以防止移動磨損、輾壓或割斷電線。

  4、臨時線與設備水管、門窗等安全距離應保持0.3米以上,跨越交通路口不得低于6米,并用電桿和瓷瓶固定。臨時線地面架設需要跨越交通道路時,必須在外面加鋼管埋置地面以下。

  5、安裝好的臨時線路,未經技術管理部、安全生產監察部同意,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擅自改動或搭接其它臨時線。

  第六條電氣安裝檢修安全規定

  1、電氣檢修工作一般應停電進行。如特殊情況必須帶電作業時,應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并須經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在電氣技術人員的.監督下方可帶電作業。

  2、在停電、送電時,應嚴格按用電規程規定執行。

  3、全部停電和部分停電的電器檢修工作前,應安裝防護裝置(掛警告牌和臨時接地線)。在拆裝接地線時,應按電氣安全技術規程規定執行。

  4、對高壓電氣設備檢修和維護工作必須貫徹執行工作票制度,同時嚴格按照專用規程執行。

  5、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戴好安全帽,穿好防護鞋等個人防護用品,確保人身安全,人體與帶電體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6、檢修機電設備時,應先由電工填寫《檢修工作票》,履行停電手續,在驗電、放電確認無誤,做好封地后再拆電源,且必須在電閘手柄上掛“有人檢修不準合閘”的警示牌,防止有人誤合電閘送電發生人身事故。

  7、檢修生產設備時,必須首先由崗位工履行停電手續,將需要檢修的電源確認,并斷開電源開關,掛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閘”停電牌。經電工檢查確認無誤,由崗位工打好閉鎖,方可作業。

  8、巡視或維修電源線路時,無論電源線停電與否,均應視為有電或隨時有來電的可能;對線路故障點必須當有電對待,必須制止任何人靠近線路斷落點,在8米以外留專人看守并迅速報告上級妥善處理。

  9、現場接檢修電源時,必須明確責任人,一種電氣開關只能控制一臺電氣設備,嚴禁一閘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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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吊裝作業的分級與管理

  第一條 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復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 一級吊裝作業: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 對于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 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 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并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 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并現場有監護人。

  第二章 吊裝作業安全措施

  第八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準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 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十六條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 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 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 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 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三章 吊裝作業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 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 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準。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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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受限空間作業。

  二、引用文件

  gb/t13869用電安全導則

  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aq3025-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aq3022-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三、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1、受限空間

  生產區域內爐、塔、釜、罐、倉、槽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清水道、污水道、涵洞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

  2、受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公司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四、受限空間的危害識別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作業部門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作業負責人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并將補充措施填入相應欄內并確認。

  五、公司“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部門申請“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作業部門負責人對作業程序和相應的安全措施進行確認簽字,由安環部長簽發“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批準,安環部長不在時由主管簽發批準。

  3.作業部門負責人和安管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業監護人并對受限空間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4.受限空間作業完工后,作業負責人協同作業監護人進行完工驗收,并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完工驗收欄中簽名。

  六、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1.安全隔絕

  設備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1.1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插入的盲板按《盲板抽堵作業管理制度》執行審批手續。

  1.2電源有效切斷應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2.清洗和置換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對有限空間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2.1清洗前作業人員須熟悉有限空間內存在的物質有關理化特性和相關物料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2.2清洗時,應先用氮氣等惰性氣體來保護或置換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質;然后,采用蒸汽或熱水作為清洗介質,清洗時不應留有盲端,清洗順序由高到底。若存在較難用蒸汽或者熱水清洗的物料,應采用適當的溶劑進行清洗,優先選用無毒的物質;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熱水清洗。

  2.3清洗后應進行空氣置換,并隨時監測氧氣和其他危險氣體的含量。

  2.4用壓縮空氣進行置換,應考慮到盲端的置換,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分鐘。

  2.5置換后的氧含量應達到18~21%。

  2.6有限空間內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險氣體濃度符合gbz2-2002規定。

  3.通風

  要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3.1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進行自然通風。

  3.2存在自然通風局限時,須采取機械強制通風,通風次數不得少于3~5次每小時。

  3.3作業時適宜的新鮮風量應能夠達到30~50立方每小時。不準向有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3.4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連續導入維持有限空間的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圍。

  4定時監測

  4.1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有限空間再次作氣體采樣分析,驗證分析檢測結果是否符合安全作業許可要求。若不符合,必須按以上置換、清洗或通風作業程序直到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為止。

  4.2采集的分析樣品要有代表性,應保留在氣體取樣器內并至少保留4小時甚至直至作業結束。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保證其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gbz2-2002規定。

  4.3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2小時取樣復查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以及出現其他情況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人員,同時取消作業證;作業現場經處理,并經取樣分析其結果符合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要求后,須重新開具作業證,方可繼續作業。

  4.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清點作業工具、材料的數量并全部帶出,不準留在有限空間。

  4.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5照明和防護措施

  5.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有限空間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1.1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有條件可以使用長管壓縮空氣呼吸器。

  5.1.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電器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靜電等防護服裝。

  5.1.3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反腐蝕護具,穿反腐鞋。

  5.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12v;當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于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當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則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應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

  5.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5.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5.5帶有未加防護的`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6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6.1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6.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6.3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

  6.4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6.5有限空間外要備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物資。

  7.監護

  7.1有限空間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

  7.2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7.3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須阻止作業。

  7.4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人數,并與作業人員驗證或者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7.5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7.6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7.7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在空間外顯眼位置懸掛安全作業警示牌。

  7.8安全風險程度較高的有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確保通暢的作業聯絡方式。

  7.9必要時,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系上安全繩,以便緊急時被拖曳施救。

  7.10發生有限空間事故,救護人員確保做好自身防護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實施搶救。

  七、職責要求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

  1.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應急和聯絡方法;

  5.對未經允許試圖自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的人員應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二)作業監護人職責

  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拒絕作業。

  3.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4.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5.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三)作業人員職責

  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

  2.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應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

  4.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5.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如發現作業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6.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四)審批人員職責

  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作業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3.督促審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八、許可證管理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應涂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如果“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評估等欄目不夠時,應另加附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二年。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

  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應代簽,作業人員、監護人姓名應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的相符。

  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中斷3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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