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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管理制度

時間:2024-05-20 13:16:34 偲穎 制度 我要投稿

屠宰場管理制度(精選13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屠宰場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屠宰場管理制度(精選13篇)

  屠宰場管理制度 1

  一、待宰豬臨宰前必須停食靜養不少于12小時。在生豬靜養期間要停食,宰前3小時要停止喂水。

  二、保證生豬在待宰圈享有充分活動空間,保持自然靜養狀態。

  三、在生豬靜養期間,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與生豬靜養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待宰圈。

  四、生豬靜養管理人員定期對靜養生豬進行巡視,及時按規定處理疑似病豬、殘豬和死因不明生豬等不宜進入屠宰車間屠宰的生豬。

  屠宰場管理制度 2

  一、車間所有人員按規定時間上下班,按規定穿戴工作服上崗。

  二、屠宰加工過程中的各工序、各環節必須嚴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藝和質量標準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更改操作規程。

  三、屠宰加工技術人員須經市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格按規程操作生產,確保肉品衛生質量。肉品品質檢驗人員須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著裝上崗。嚴格按規定把好肉品衛生質量關。對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豬肉、臟等,及時作出判處,并督促車間作好無害化及銷毀處理。質量檢查人員必須認真查驗各環節、各工序的加工質量情況,如實填報記錄臺帳,發現問題及時指出,督促改進,并向有關負責人匯報。

  四、屠宰生產車間實施封閉式管理,非車間管理人員、屠宰加工技術人員和獸醫衛生檢驗人員不得進入車間。屠宰生產車間嚴禁吸煙,禁止醉酒人員上崗操作和在車間停留。

  五、燙毛、上機、劈半等工序是現場管理重點,要指派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進行操作,以確保產品質量。屠宰機械及電器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確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機械事故發生。

  六、機修工、電工必須全程跟班上崗,發現機械設備故障及時搶修,每天生產完畢須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第二天正常生產。

  七、屠宰車間不準停放與生產無關的.各種車輛及雜物,車間使用的各種容器、工具、車輛、包裝材料等必須清潔、衛生,用后必須清洗干凈,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強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準帶出車間和更衣室,持刀者應登記在冊,下班后應加鎖保存。

  屠宰場管理制度 3

  1、生豬到屠宰場后,檢疫人員要向送豬人員索取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開具的檢疫合格證明,清點生豬、檢查耳標,經臨車觀察未見異常,證貨相符予以卸車。嚴禁無產地檢疫證明、無耳標生豬進場。

  2、卸車后,驗收員要逐頭觀察活豬的健康狀況,按照檢驗結果進行分圈、編號。健康豬趕入待宰圈,可疑豬趕入隔離卷。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生豬不得混群。

  3、對查出的.可疑豬,經過飲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復正常的可以趕入待宰圈,癥狀仍不見緩解的送往急宰間處理。

  4、在檢查中發現烈性的傳染病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停止屠宰、運輸、上市,按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5、生豬必須經“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合格后,方可屠宰。

  6、進場生豬在進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規定進行消毒。生豬卸車后,運輸車輛應進行消毒后離場。

  7、檢疫人員應及時準確填寫《動物進場檢驗檢疫臺賬》,檢疫證明逐日收齊并按月裝訂保存。

  屠宰場管理制度 4

  檢驗人員上班前應配備好各種檢驗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進入工作崗位。工作完畢,對工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應以相關法律、規程為準則,認真履行肉品品質檢驗工作職責。

  (一)宰前檢查

  1、待宰檢驗:生豬在待宰期間,檢驗人員要進行(靜、動、飲水)的觀察,檢驗有無病豬漏檢,并檢查生豬在待宰期間的靜養喂水是否按《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執行。

  2、送宰檢驗:生豬送宰前(應報檢),檢驗(疫)人員還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認健康的,簽發《準宰通知單》。車間憑此證明屠宰。

  3、急宰豬檢驗:宰前檢驗人員還負責急宰生豬的宰后檢驗工作。在檢驗過程中發現難以確診的病豬時,及時向企業質量管理部門報告,并進行會診處理。

  4、督促工作人員對場地、車輛進行清洗、消毒,保持豬圈、車輛清潔。

  (二)宰后檢驗

  1、宰后檢驗分為頭部檢驗、體表檢驗、臟檢驗、寄生蟲檢驗、胴體初檢和復檢等。

  2、嚴格實施肉品品質檢驗與屠宰同步進行的規定,檢驗各個部位,摘除腺體和有害物質。仔細檢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產品質量,做到毛凈、血凈、糞污凈。

  (三)宰后檢驗結果處理

  1、對經檢驗合格的肉品,檢驗人員應及時開具檢驗合格證;對檢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組織器官等物料,按《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的`規定,分別蓋上相應的檢驗處理印章,送到指定地點進行無害化處理。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品嚴禁出廠。

  2、檢驗完畢后,及時做好檢驗結果、不合格肉品處理情況等的臺帳登記。

  屠宰場管理制度 5

  一、活豬進屠宰場(廠)后,檢疫人員要向送豬人員索取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開具的檢疫證明、運輸車輛消毒證明,清點生豬、檢查耳標,經臨車觀察未見異常,證貨相符予以卸車。

  二、卸車后檢疫人員必須逐頭觀察活豬的健康狀況,按照檢驗結果進行分圈、編號:健康豬趕入待宰欄,可疑豬趕入隔離欄,病豬和傷殘豬送急宰間處理。發現烈性的'傳染病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三、對查出的可疑豬,經過飲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復正常的可以趕入待宰間,癥狀仍不見緩解的送往急宰間處理。

  四、調入的生豬必須從非疫區采購。

  五、生豬宰前必須經非洲豬瘟PCR檢測合格后,方可宰殺。

  屠宰場管理制度 6

  一、必須設置專門的消毒物品儲藏間,配備一定數量的常用消毒藥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藥品和消毒工作須有專人保管和負責,防止以外事故的發生。

  三、消毒時間:經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徹底性消毒

  1、經常性消毒:每天或每次工作完畢,對卸豬月臺、生豬欄舍、過道、生產車間,及工具、用具及運輸車輛進行常規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進行全場消毒一次,二、三季度應增至每周全場消毒兩次。

  3、徹底性消毒:對發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現烈性的`傳染病時,應立即封鎖現場并進行徹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池內的消毒液必須每天更換,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2、配制消毒液時,其用量和濃度必須準確,隨配隨用。不得隨意對不同的藥品混合配制。

  3、消毒液要有足夠的時間與被消毒物接觸,不能邊消毒邊沖洗。

  4、藥液一定要攪拌均勻,噴射必須普遍全面,不留空白點,一般每平方米使用藥液0.25~0.5千克為宜。

  5、一般情況下熱的消毒液比冷的消毒液比冷的使用效果要好些。

  6、勤加清掃是節省消毒藥物使用的良好辦法,也是更好發揮消毒藥物效用的前提。

  7、使用2%燒堿有強烈的腐蝕性,消毒豬舍應保持12~24小時后沖洗干凈,更不得帶豬消毒,以免腐蝕豬蹄及灼傷皮膚。金屬工具易被腐蝕,不能用此消毒液消毒。

  8、在消毒時必須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膠鞋等防護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時清洗干凈。

  屠宰場管理制度 7

  一、企業主管負責人進行屠宰車間生產安排。

  二、車間所有工作人員要按規定時間上下班,按規定穿戴工作服上崗。

  三、屠宰加工的各個工序、環節必須嚴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藝和質量標準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更改操作規程。

  四、管理人員和屠宰加工人員持有法定有效的健康證明。屠宰加工人員、化驗檢驗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并嚴格按照規程操作生產,確保肉品的質量衛生。

  五、對有傷病的生豬必須在急宰間由專人屠宰,檢疫、檢驗人員做好記錄并提出處理意見。

  六、屠宰車間實行封閉式管理,非管理人員、屠宰加工人員、檢疫檢驗人員不得進入車間。

  屠宰生產車間禁止吸煙,禁止酒后人員上崗操作和在車間內停留。

  七、燙毛、提升、劈半、鍋爐等崗位應指派工作責任時強的`人員進行操作、確保安全生產。

  屠宰機械及電器操作人員必須按照規程操作,確保人身安全,防止生產事故發生。

  八、屠宰車間不得停放與生產無關的物品,車間使用的各種容器、工具、車輛、包裝材料等必須清潔衛生,用后必須清洗干凈,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九、加強刀具安全管理,持刀者應登記在冊,刀具不準帶出車間,使用后要加鎖妥善保存。

  屠宰場管理制度 8

  一、企業必須有滿足日常檢測需要的`工作場所及實驗室,并應保持光線充足,通風良好,室環境整潔,基本設施齊全。實驗室必須配備能滿足檢測工作需要的檢測人員和審核人員。

  二、檢測人員能獨立完成樣本的采取和檢測等工作。

  三、必須建立“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臺帳,并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檢測設施、器材、記錄等都要專人妥善保管。

  四、生豬屠宰前必須進行“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并實行每批必檢制度。

  五、檢測結果應在屠宰場固定場所以醒目方式對外公示。

  六、應自覺接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檢測工作開展的檢查、指導。

  屠宰場管理制度 9

  一、定點屠宰場檢疫證章為農業部統一規定和監制使用的動物檢疫證、章、標志。包括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檢疫標簽、檢疫合格驗訖滾印、檢疫原子印章。

  二、證章實行逐級組織、發放,專人負責、專人保管,專庫存放、專冊登記。建立領用、發放登記臺帳、存根和損壞印章使用回收處理督察核對檔案。

  三、檢疫證明存根和回收的.檢疫證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檢疫原子印章、檢疫合格驗迄滾印、動物產品檢疫標簽等其他相關資料按照有關規定保存。

  三、驗訖印章要保持清潔,保證正常使用,發現印章有損壞的,及時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部門申請更換。銷毀不合格證、章、標志、檔案,必須經當地動物衛生監督部門負責人批準,涉及財務管理的須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四、動物檢疫證出具人必須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有執法資格證件的人員,出證時要嚴格按照農業部《動物防疫證照填寫及應用規范》的要求填寫和使用,并對檢疫結果負責。

  五、任何人不得偽造、涂改、買賣、租用、轉借證章標志,違者按照《動物防疫法》規定處理,檢疫人員執法犯法,堅決清理出檢疫隊伍,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屠宰場管理制度 10

  一、有專職衛生消毒工作人員,有必備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藥品庫存。

  二、場區出入口、生產區門口設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換消毒藥,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濃度。

  三、進場動物,在進入待宰欄之前要按規定進行消毒。運載動物車輛進行消毒后離場。

  四、屠宰加工場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檢疫檢驗過程中,如所用工具觸及帶病菌的屠體或病變組織時應將工具徹底消毒后再繼續使用。

  六、選擇符合國家規定的',對病原體敏感的消毒藥,嚴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藥應現配現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廠內清潔衛生,無污水、血漬、污物積聚。生活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發生動物疫情時的消毒,按國家疫情處理的規定執行。

  九、定點屠宰場法人是本單位動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責任人,駐場動物檢疫人員負責動物防疫消毒的技術指導,監督消毒工作。

  屠宰場管理制度 11

  一、大隊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主要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對湞江區所有農貿市場、餐飲行業、集體伙食單位、賓館、超市、肉類制品加工企業鮮豬肉品以及外來冷鮮(凍)肉品銷售加工的監管執法等工作;

  2、聯合工商、動檢、公安、衛生、質監、鄉鎮等部門和單位進行常年性的行政執法,打擊取締湞江區私屠濫宰行為;

  3、在區商務局的授權下,實施對市機械化生豬定點屠宰場的管理和屠管執法費的收取,對定點屠宰加工、服務、市場供應等環節的協調,確保肉品供應不斷檔、不脫銷,維護好市江北城區肉品市場經營秩序;

  4、采取多種途徑開展生豬定點屠宰法律、法規政策宣傳;

  5、完成區商務局、區屠管辦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司機工作職責

  1、遵守交通法規,保證安全駕駛;

  2、上車前下車后必須對車輛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修理,防止車輛帶病帶傷運行;

  3、非經批準,車輛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4、經常保持車內外干凈整潔;

  5、需要接送隊員時,盡量選擇比較“優化”的線路,且保證按時安全到達目的地。

  駐宰場收費組工作職責

  1、負責定點屠宰場的收費、統計、繳庫等工作;

  2、搞好定點屠宰場的情況綜合,協助宰場搞好場內生產交易秩序;

  3、收費人員每天必須如實、詳細記錄生豬進欄、宰量的臺帳和統計。每天向大隊辦公室報告宰場生產、加工、交易收費、宰量較大異動等情況;

  4、收費票據、現金由專人負責保管,交接班時必須清點票據,現金相符,按要求及時入國庫;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隊員工作職責

  1、服從領導,一切行動聽指揮;

  2、自覺遵守大隊的各項規章制度;

  3、隊員必須要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

  4、積極參與執法行動,且行動中互相保護、互相照應,注意安全;

  5、積極收集與工作有關的信息,重要信息及時向中隊長報告;

  6、完成大隊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二、各項制度

  執法隊員管理辦法:

  1、全大隊人員必須自覺加強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學習,努力提高執法水平和執法能力。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自覺接受執法大隊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

  2、嚴肅紀律,從嚴治隊,嚴格遵守“七個嚴禁”、“兩個開除”。

  七個嚴禁:

  ①嚴禁接受屠商或屠商委托人的請吃、請釣、請跳等活動;

  ②嚴禁接受屠商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找屠商買肉不給錢或低于進貨價給錢(未超過50元人民幣/次不認定);

  ③嚴禁私分罰沒物品(肉、刀具等)和變現款;

  ④嚴禁上班時間飲酒;上班之前飲酒,到上班時仍胡言亂語、臉色緋紅、酒氣較濃(三個條件滿足二個)或醉臥不醒,認定為上班飲酒(公務接待和大隊集體活動除外)。

  ⑤嚴禁不按規定停放執法車輛或不經批準公車私用;

  ⑥嚴禁拉邦結派,搞小團體、小動作或行動中不聽從指揮,臨陣脫逃;

  ⑦嚴禁赴省、進京、違規到市里上訪。

  二個開除:

  ①通風報信、泄密者,一經查出,立即開除;

  ②一個月內二次違反“七個嚴禁”之一者或一年內累計三次違反“七個嚴禁”之一者給予開除。同時,對違反“七個嚴禁”之一一次者,罰款500元。

  3、堅守工作崗位,做到不遲到、不早退,嚴格請假、銷假制度。中隊休息由各中隊長統一安排,因病或特殊事由需請假,必須事先報告,一天之內由中隊長批準并報辦公室備案,一天以上報大隊長批準,大隊開展聯合整治行動時,原則上全體隊員不允許輪休或請假。大隊領導班子成員因事請假必須報分管局長批準。凡化整為零請假,一個月內中隊長對同一個人請假批準權限不得超過2次,以后當月每一次請假必須經大隊長批準,否則視為曠工一次。中隊長超權限批準一人/次的視為請假隊員和中隊長各曠工一次。副大隊長負責監督。

  各中隊一次出隊工作時間不得少于如下規定:

  ①晚上八點至次日凌晨5點集合的,車接送,從集合時間起不得少于3小時或完成一次預定任務;

  ②5點以后至7點半集合的,車接不送,從集合時間起不得少于4個半小時或完成一次預定任務;

  ③7點半以后集合的,無車接送,從集合時間起不得少于4個半小時;

  ④分上午下午二次執法的,無車接送,工作時間不得少于4小時。

  4、執法大隊隊員的考勤由各中隊長負責,每月報辦公室審查考核,上班出隊遲到、早退、開會遲到、開會接聽手機一次各扣發當事人當月工資10元;凡未經請假無故缺勤或上班遲到30分鐘以上或曠工一次者扣發當月工資100元。

  5、執法票據和案件材料書寫必須字跡清楚、工整、不準漏項、挖補、涂改、撕毀,使用日期章蓋戳時應日期準確,字跡清晰,票據填開后應簽上本人真實姓名和執法證號。未按規定操作給大隊造成不良影響或造成經濟損失者,將對經辦人嚴肅處理(包括經濟處罰、組織處理、直至承擔法律責任)。

  6、嚴肅財經紀律,嚴格執法形象。執法大隊收繳、罰沒物資的扣押、拍賣,都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罰沒款項或繳款收據由中隊長于當日上交大隊辦公室(特殊情況于次日上交)。凡貪污、挪用、隱瞞所收款項者,一經發現,將分別給予一倍至二倍的罰款,并責令公開檢查,數額在200元以上者,報區商務局對當事人(中隊長)給予撤職和紀律處分;數額一次或累計超過500元以上者,給予當事人(包括參與人)三倍以上罰款,并處撤職等紀律處分。

  7、中隊在日常執法或打私出隊集合時,隊員必須按規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等候,超過規定時間車輛不予等候(等候時間不能超過5分鐘),否則,按《執法隊員管理辦法》第4條處理。

  8、駕駛員不按規定時間接人或出車,每遲到10分鐘罰款10元,依此類推。

  9、實行待崗制度,半年一次,一次一人一月,由各中隊推選1名,全體隊員投票決定,待崗人員待崗期間只發給650元的基本生活費,其它補助不予享受,本條從本規定實行一個月后開始執行,今后在半年初執行。

  10、執法人員工作業績突出、年終經民主評議為先進工作者,大隊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有突出貢獻者,報請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11、全體隊員必須保持二十四小時通訊暢通,否則,因關機或未接聽到而誤事,按《執法隊員管理辦法》第4條處理。

  三、執法大隊暫扣物品財務處理程序及罰沒款制度

  1、處理原則: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2、適用法律: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

  3、沒收肉品等副產品必須依法履行程序,由本中隊按相關規定負責全程處理。

  4、屠商來大隊接受處理時,由該中隊負責接待,并向屠商解釋、宣傳政策、法規,做好調查詢問筆錄。

  5、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沒收物品,當場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沒收物資收據,并向屠商講明沒收的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并請屠商簽字或留置送達。對于適用一般程序的,立案查處,配合大隊做好相關工作,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作送達生豬屠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告知書。

  6、沒收物資進行公開拍賣,任何人不得說情,如因特殊情況或有需從輕處理之情節的,須經大隊領導同意,經辦人員無權擅自做主。

  7、嚴格罰沒款的管理:

  (1)本制度所稱罰沒款是指對管理范圍內私屠濫宰的屠工以及市場、餐飲、團體、超市、鹵臘制品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的罰款以及沒收物品變現款等。

  (2)所有收費款項實行統一管理,分類核算。辦公室負責收款和上繳管理工作。

  (3)辦公室應認真執行資金收繳、結算的有關制度和規定,在當月底前必須與執法中隊核對繳庫數額。

  (4)辦公室要加強所有收費的監督管理,堅決杜絕資金體外循環,維護資金安全。

  四、車輛管理制度

  1、大隊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并負責督促駕駛員精心養護車輛,定期檢查駕駛員行車日志,包括定時清潔車輛、更換添加各種潤滑油、水箱用水和正常檢查車輛線路、儀表等,督促駕駛員認真遵守大隊本制度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定期組織駕駛員安全生產學習班,杜絕各類安全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證執法車輛的正常使用;

  2、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行駛,駕駛員必須按大隊的要求,收隊后在指定地點停放車輛,因個人因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違章罰款造成事故和車輛被盜的經濟損失,遺留問題由駕駛員負全責,大隊根據事故程度、影響情節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因不可避免的因素發生車禍事故的,按交警部門事故處理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書》處理;

  ①擅自出車或未經批準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的,第一次取消駕駛員駕駛津貼,并給予口頭警告批評,通報全大隊。

  ②擅自出車或未經批準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的,第二次給予調離駕駛員崗位和待崗一個月的處理(待崗期間取消一切補貼,只發基本工資,標準為650元)。

  ③因擅自開車造成的車輛損失、人員傷亡的車禍事故,按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認定書》,承擔法律責任,并且承擔一切經濟損失以及造成人員傷害的(包括經濟、法律責任)善后處理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④因駕駛員責任心不強,保管不善發生車輛損失和被盜,由駕駛員負全責(全額賠償)。

  3、駕駛員必須按照規定做好每天的行車記錄(含行車公里數、交接車時間、用油情況、保養維修情況、公務和私人用車情況等),每周一交大隊辦公室檢查審核,凡未按要求填寫記錄者,第一次給予駕駛員口頭批評,第二次扣除當月駕駛員駕駛津貼;

  4、大隊車輛用油(汽油)使用統一的加油卡,因特殊情況,經請示同意后方可在其它加油站加油,但一次不得超過100元。嚴禁弄虛作假給私車或給外單位車輛加油,否則,一經查出將給予駕駛員三倍的罰款;

  5、駕駛員要愛護車輛,保證車輛的清潔衛生,按大隊要求在指定的洗車場每周洗車不得少于兩次,每月末視情況更換一次機油、機油格,定期檢查按行車客觀要求更換、補充剎車油、離合器油、水箱水位,并做好原始記載,少一次罰款10元,因未按要求經常檢查和未做好上述工作造成機械損壞和事故者,一切經濟損失由駕駛員承擔,并視情節和問題的嚴重程度給予必要經濟和行政處罰;

  6、各中隊車輛必須由專職司機駕駛,司機正常休息固定安排在周六或周日,由辦公室指定代班司機開車。司機因其他事由需要請假的,必須提前一日向大隊長報告,經批準后由辦公室安排代班司機;

  7、駕駛員必須按規定經常檢查并掌握車輛狀況,發現車輛故障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經大隊長同意后由辦公室填寫《車輛維修單》,到指定修理廠進行修理,否則修理費用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8、內部人員因特殊情況需要用車,在城區內須報請大隊長同意后方可使用,原則上杜絕執法車輛非因公使用出市城區(市江北城區),因特殊情況使用者須報請分管局長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則視為擅自出車(按《車輛管理制度》第2條第二款處罰,下同);

  9、外部人員需要借用大隊車輛須報請分管局長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則視為擅自出車,并按擅自出車處理;

  10、節假日休息期間各中隊車輛必須按大隊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鑰匙交由大隊辦公室保管。因不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的視為擅自出車。

  五、屠宰執法舉報獎勵制度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鼓勵社會各界及其個人對不法行為進行舉報。

  根據舉報情況,對舉報事實查處核實后,給予舉報人不少于200元現金的獎勵。由辦公室辦好手續經大隊長初審簽字,報分管局長審批,然后由經辦人直接發給舉報人,大隊將對舉報人保密。

  六、報帳審核、審批制度

  為加強財務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有效控制經費支出,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收支兩線平衡原則,制定本制度:

  1、大隊各類經費收支由出納員統一管理、統一支出;

  2、大隊所有經費支出采取由分管局長一支筆審批制度,除車輛加油外,日常開支須事先向分管局長報告并同意后方可開支,事中、事后報告不予報銷。所有報帳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真實性、合法(規)性、完整性,由經辦人寫明事由、簽名,經大隊長簽字證實,報帳時須經商務局分管局長簽字審批;

  3、出納每月將大隊收支狀況出報表,分送有關領導,并由大隊長在隊務會上通報,以增加透明度;

  4、出納員對真實、合法、完整、手續齊全的報帳憑證應按領導批示給予及時辦理,對不合法(規)或手續不全的報帳憑證應拒絕辦理。

  七、學習培訓制度

  為了提高全體隊員的整體素質,加強思想道德修養,增強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把大隊建設成為一支素質高、思想好、作風硬、團結和諧的隊伍。

  1、認真學習時事政治,用政策、法律、法規指導我們的思想和工作;

  2、加強對日常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學習,準確把握。通過學習,提高執法人員分析案件、依法辦案的能力,增強法紀觀念,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水平;

  3、法律法規培訓時間安排:每月一次政治學習,每年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法制培訓學習。

  八、會議制度

  1、隊委會議:由大隊領導班子和黨支部成員參加,主要研究大隊組織人事、獎勵處罰和其它重大事宜,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由大隊長主持;

  2、隊務會議:由大隊領導班子和全體中層骨干參加,由各中隊、辦公室及宰場收費組負責匯報工作情況,分管大隊長提出意見或建議,由大隊長主持。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臨時召開;

  3、中隊會議:由各中隊中隊長主持召開,各中隊全體隊員參加,主要是總結本中隊近期工作,布置下階段工作。大隊分線領導列席中隊會議并予以指導;

  4、全體隊員大會:由大隊長或書記主持,每季度必須召開一次。進行全面總結半年工作,布置后半年工作,表彰先進,提出改進工作的方案和決定,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屠宰場管理制度 12

  一、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包括《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無害化處理印章、種公母豬晚閹豬專用印章、《種公母豬晚閹豬專用檢驗證》。

  二、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應當有專人負責保管,按照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分別出具相關標志。

  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種公母豬晚閹豬專用檢驗證》應當留有存根,存根數應當與《宰后檢驗登記記錄表》相符。

  四、嚴禁將肉品品質檢驗標志放任給屠宰業戶自行出具。

  五、嚴禁買賣、租借、轉讓肉品品質檢驗標志。

  六、對于違反本制度有關規定的,將給予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違反第五項規定的,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依法處理。

  屠宰場管理制度 13

  一、質檢部負責畜禽產品屠宰和肉品品質檢驗工作,負責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各項規章制度應當上墻公示。

  二、質檢部應當按照畜禽產品屠宰、檢驗操作工藝,制定工藝流程圖,并上墻公示。

  三、質檢部應當按照相關的國家標準,對各個屠宰、檢驗環節,制定關鍵點指導書(或企業標準),同時結合生產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改指導書(企業標準)。

  四、應當明確各個屠宰操作及檢驗環節的責任人及職責,將各個屠宰及檢驗環節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

  五、各屠宰、檢驗環節工作人員失誤,造成肉品質量下降或者影響肉品質量衛生安全的,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并對其進行重新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對企業造成重大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對質檢部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六、復檢員負責填寫《宰后檢驗登記記錄》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登記記錄表》。

  七、對在屠宰、檢驗過程中,發現疑似傳染性疾病的,應立即報告相關負責人,進行會診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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