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精選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 1
一、職責
安全生產管理科負責制度的制定、檢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貫徹執行等工作。
二、工作程序
1、帶班安排
公司總經理按分管生產負責人的順序輪流帶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順序由下一人帶班。公司級領導帶班具體名單統一安排并歸檔備案。
2、領導帶班職責
①堅持生產工作與安全工作同時進行,規范執行各項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②負責當日的安全檢查、督促和指導各工地的質量安全工作,解決安全方面的疑難問題,防范可能發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③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限期整改;
④對當日發生的`事故要組織對傷員的搶救,保護好現場并向上級部門報告,要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處理意見。
三、對帶班領導實行考核獎罰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和辦法,保持本單位長期安全生產或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成績顯著的有關領導;
2、領導在帶班過程中及時發現或報告事故隱患,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發生者;
3、防止事故擴大,搶險有功者100元;
4、安全帶班領導不佩戴安全帶班標志,帶班記錄簡單不認真,每發現一次罰50元;
5、安全帶班領導不檢查、不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應承擔安全責任,接受上級部門的追查和處罰。
6、無故不帶班或因故無法帶班但未向領導請假導致空班的,考核責任人300元。
7、不進行領導帶班工作交接的,考核責任人50元。
8、帶班和值班時,不填寫相應記錄的,考核責任人50元。
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 2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要求和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負責人,是指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本辦法所稱的施工現場,是指進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業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并嚴格考核。
施工現場帶班制度應明確其工作內容、職責權限和考核獎懲等要求。
第四條、施工現場帶班包括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和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
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帶隊實施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及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的檢查。
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是指項目負責人在施工現場組織協調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活動。
第五條、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落實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第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時,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并分別在企業和工程項目存檔備查。
第七條、工程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對于有分公司(非獨立法人)的企業集團,集團負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可書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本條所稱“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詳見《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xx]87號)的規定。
第八條、工程項目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項目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項目落實帶班制度負責。
項目負責人在同一時期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未執行帶班制度的企業和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要給予企業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的施工現場帶班要求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 3
一、目的
為強化企業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安全基礎與現場管理,更好地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國務院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安全生產管理科負責制度的制定、檢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貫徹執行等工作。
三、工作程序
1、帶班安排
公司總經理按分管生產副經理的順序輪流帶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順序由下一人帶班。公司級領導帶班具體名單統一安排并歸檔備案。
2、領導帶班職責
○堅持生產工作與安全工作的“五同時”,模范地執行各項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負責當日的安全檢查、督促和指導各工地的質量安全工作,解決安全方面的疑難問題,防范可能發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限期整改;
○對當日發生的事故要組織對傷員的搶救,保護好現場并向上級部門報告,要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處理意見。
3、公司領導的主要帶班職責
○布置當日生產必須執行安全工作的“五同時”,模范地執行各項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對各工程項目部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負責當日的安全檢查、督促和指導各項目部的安全工作,幫助班組共同解決安全方面的疑難問題,并對其安全生產狀況負責;
○要認真檢查人的、物的不安全因素,發現事故隱患必須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則處理;
○當日發生的事故,必須組織對傷員的搶救,保護好現場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協助對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監督檢查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的狀況;
○督促檢查安全生產中出現的不合格項的整改落實情況;
○針對本班次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領導帶班必須與工人同時上班、同時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崗。
○每日值班領導必須與下工作日值班領導進行工作交接,要求做好記錄,簽字確認。
○當班領導必須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和內容,認真做好當班中的各11項安全生產工作。
○領導帶班的工作范圍包括本單位所有作業現場和人員。
4、值班人員的主要職責包括:
○檢查各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執行落實情況;
○檢查指導各單位安全生產組織情況;
○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生產隱患和違章情況并協助糾正解決;
○收集基層單位的意見和信息及時反饋相關部門。
○公司經理、副經理、總工每月值班二次,公司業務人員具體日期不定,根據情況自行安排。
○因故不能按時值班的,應提前向安環部負責人說明,除休假、出差等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得請假。
○公司必須建立領導帶班記錄本,帶班領導必須及時將本班工作情況進行記錄和簽名。
○公司建立機關人員值班記錄本,當班值班人員必須登記檢查發8現的問題,并簽名確認,問題當面告知責任單位值班領導。
四、考核:
對帶班領導實行考核獎罰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和辦法,保持本單位長期安全生產或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成績顯著的有關領導;
2、領導在帶班過程中及時發現或報告事故隱患,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發生者;
3、防止事故擴大,搶險有功者100元;
4、不按時上報領導安全帶班名單,每一次罰100元;
5、安全帶班領導不佩戴安全帶班標志,帶班記錄簡單不認真,每發現一次罰50元;
6、安全帶班領導不檢查、不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應承擔安全責任,接受上級部門的追查和處罰。
7、無故不帶班或因故無法帶班但未向領導請假導致空班的,考核責任人300元。
8、不進行領導帶班工作交接的,考核責任人50元。
9、帶班和值班時,不填寫相應記錄的,考核責任人50元。
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 4
第一條 根據住建部《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建質〔2011〕111號)的規定,為切實加強我司工程項目施工過程的日常質量安全管理,進一步落實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強化施工過程管理的各級責任,防止施工現場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施工現場,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場所。
本制度所稱的企業負責人,是指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
本制度所稱的項目負責人,是指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第三條 施工現場帶班包括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和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
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是指由企業負責人帶隊實施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及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的檢查。
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是指項目負責人在施工現場組織協調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活動。
第四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落實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應督促檢查企業帶班制度的有效落實,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公司負責質量安全和生產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是落實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直接責任人。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30%。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時,應對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情況;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消除事故、隱患治理情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及準備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依法落實施行情況;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項目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情況;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檢驗情況;工程質量檢驗制度落實情況;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檢測結果情況;起重機具(塔機、鋼井架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起重機等)及打樁機等設備的使用情況;項目部“質量樣板引路”的實施情況;經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及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和其它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狀況等進行檢查,并使用“企業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檢查記錄表”(附表一)做好檢查記錄,分別在企業和工程項目存檔備查。
第六條 根據公司工程分布情況,重點項目要求每周覆蓋檢查一次;其他項目要求每十天覆蓋檢查一次。企業負責人每周在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的時間不少于三天。
第七條 工程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對路途較遠的且在項目當地有分公司,企業負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可書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第八條 工程項目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項目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建立健全項目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設項目專責安全管理部門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工程項目落實帶班制度負責。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書面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離場申請和委托應使用“項目負責人離場委托申請表”(附表二)并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并指導現場人員安全作業;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規行為,嚴禁違章指揮;當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遇到險情時,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立即下達停工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帶。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帶班記錄應包括項目負責人在施工現場組織協調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活動的一切情況。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生產情況應在“施工日志(GD220110 1 2)”表(附表三)中作全面記錄。
第十二條公司應加強對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未執行帶班制度的項目負責人,將通報批評;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將給予50%年終獎的經濟處罰。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 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建筑工程施工現場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帶班制度,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企業負責人(集團公司、分公司)帶班形式為帶班安全檢查,項目負責人帶班形式為帶班安全生產和帶班安全檢查。
第四條 集團公司帶班負責人包括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等企業領導,負責人應當持有“A”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每月帶班檢查時間不得少于6個工作日。
第五條 分公司帶班負責人包括分公司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主任總工程師。每月帶班檢查時間不少于6個工作日。分公司總經理為落實本級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本制度所指的項目負責人是指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不得隨意變更。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在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每月帶班生產時間分別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負責指揮和監督安全生產工作,并與施工人員共同上下班。
第二章 職 責
第八條 集團帶班領導職責:
1、法定代表人為落實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2、企業負責人應按照《企業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檢查計劃表》的安排,帶隊深入公司所屬各施工現場,重點檢查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狀況,以及項目負責人的帶班生產情況,檢查記錄應分別在公司工程部和施工現場存檔備查。
2、檢查分公司、項目部領導帶班情況,發現問題并及時解決。
3、協調解決基層單位安全生產疑難問題。
第九條 工程部職責:
1、做好集團領導帶班檢查計劃,并督促實施。
2、檢查各級帶班制度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3、對帶班情況實施考核。
第十條 分公司帶班領導職責:
1、認真做好帶班檢查工作,深入、全面排查施工現場及本級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認真執行集團公司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進行檢查、考核。
2、檢查項目部領導帶班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3、具體協調、解決項目部安全生產疑難問題。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帶班職責:
1、項目負責人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帶班生產制度負責。
2、將安全生產作為首要責任,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危險源點的檢查,并指導現場人員安全作業。
3、及時發現并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制止違章違規行為。嚴禁違章指揮。
4、當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遇險情時,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立即下達停工令,組織人員及時有序撤至安全地帶。
5、總包單位應對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進行考核,并作為對其工程施工業績的評判依據之一。
6、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 工程部負責制定集團公司帶班計劃并歸檔備案。帶班計劃應包括檢查時間,帶班領導姓名、檢查單位、檢查內容、檢查人員等內容。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帶班領導按計劃實施帶隊檢查,主要對其區域所轄分公司、項目部進行檢查。在檢查中需全面了解每一級領導的帶班情況,聽取帶班情況匯報并檢查帶班記錄。
第十四條 分公司安全生產部門負責制定本級帶班檢查月度計劃,經理部負責制定項目負責人帶班計劃,并于每月25日前,由分公司安全生產部門負責將次月帶班檢查計劃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處備案。
第十五條 當施工現場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出現災害性天氣或發現重大隱患、出現險情等情況時,項目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必須在崗帶班。有需要的可以預請分公司帶班負責人一起參加。
第十六條 工程項目出現險情或重大隱患時,分公司帶班領導應至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項目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如遇無法解決的,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處。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執行經理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書面委托持有“B”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代行其承擔管理工作,被委托人應相對固定,書面委托應報建筑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備案并現場留存備查。
第十九條 帶班要求:
1、各級帶班領導要認真檢查安全工作,做好帶班記錄,一式兩份分別存至帶班領導及接受檢查單位處。項目部的帶班記錄應在帶班臺賬中予以簽字證明,并填寫《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記錄表》。
2、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將帶班當日的安全工作遺留問題向下位帶班領導交待清楚。
第二十條 若帶班當日發生事故,則帶班領導必須對傷員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及時上報,以便協助進行事故調查、查找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整改措施。
第四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處每半年對各級帶班情況進行考核,并結合考核情況進行獎懲。分公司的.安全生產部門每季度末對所屬各級帶班情況考核,并參照本規定進行獎懲。
第二十二條 獎勵細則:
1、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及辦法,并使本單位長期保持安全生產或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成績顯著的有關領導,結合年度考核對其進行獎勵。
2、對帶班過程中能及時發現或報告事故隱患,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發生者,由本級單位一次性獎勵1000元。
3、對防止事故擴大、搶險有功者,由本級單位一次性獎勵1000元。
第二十三條 處罰細則:
1、帶班領導不按要求組織檢查、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者,應承擔安全責任,并接受相關的追查和處罰。
2、帶班領導(分公司)帶班時間不符合規定的,每少一天處罰所在單位500元;每月帶班時間少于應帶班天數50%的,處罰所在單位2000元;年度累計3個月未按要求落實帶班的,處罰2000元以上,并取消以上單位、個人評獎資格。
3、未經公司批準,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或項目執行經理帶班時間未滿本月工作時間的80%,給予2000元以上處罰。
4、項目負責人因其他事務離開施工現場,但未向項目建設單位或公司請假擅自離開者,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
5、因帶班責任問題引發相關方投訴、上級警告、處罰及不良行為公示的,責任單位除承擔損失外,將被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同時,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6、偽造帶班記錄者,每發現一起,對責任單位處以每人每天500元以上罰款。
7、不及時上報帶班情況及集團公司要求上報的其他相關信息的,視情況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無帶班檢查的給予2000元以上處罰。
9、帶班記錄簡單不認真的,每發現一次罰200元。
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 6
一、根據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規定,為認真落實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項目經理值班帶班工作,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經集團公司研究決定制定項目部項目經理帶班制度。
項目部領導(包括項目經理、生產經理、技術負責人、技術員、施工員;分包單位班組長)必須在施工現場輪流帶班,指揮和監督安全生產工作,并與施工人員共同上下班。
二、項目經理施工現場輪流帶班職責
1、項目經理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危險源點的檢查,并指導現場人員安全作業;
2、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規行為,嚴禁違章指揮;
3、當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遇到險情時,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立即下達停工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帶。
4、嚴格交接班制度,詳細告知接班領導當前施工現場安全存在的問題,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三、監督檢查
對項目部日常帶班情況,由分公司安全科對其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實際帶班人員、檔案管理、帶班記錄填寫的真實性及交接班記錄等情況。
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 7
為全面落實安全管理工作,切實抓好安全生產,保障公司生產工作的安全、高效、連續,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制度。
1、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各單位。
2、職責
2.1公司領導帶班職責
2.1.1堅持生產工作與安全工作的“五同時”(同時計劃、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抽查公司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1.2負責當日的安全檢查、督促和指導各車間的安全工作,解決安全方面的疑難問題,防范可能發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2.1.3負責當日生產現場的安全監督、督促和檢查工作,有權對“三違”現象進行處罰,并停止其工作,對情節嚴重者,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2.1.4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限期整改;
2.1.5做好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巡回檢查工作,負責指揮當日重大異常生產情況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對發生的事故要積極組織傷員搶救,保護好現場并向上級部門報告,要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處理意見;
2.1.6負責完成上級交辦的臨時性安全工作,并根據要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當班期間所發生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處理情況。
2.2車間領導值班職責
2.2.1布置當日生產時必須同時交代安全,認真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及規定,對本部門、車間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2.2負責當日的安全檢查,督促和指導各班組的安全工作,組織班組員工解決安全方面的疑難問題,并對其安全生產狀況負責;
2.2.3負責當日生產現場的安全監督、督促和檢查工作,對“三違”現象有權進行制止并協助公司領導和安全部門進行處罰,性質嚴重的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向上級匯報;
2.2.4要認真檢查人、物、環境的不安全因素,發現事故隱患必須按及時上報處理;
2.2.5當日發生的'事故,必須組織對傷員的搶救,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向上級部門匯報,協助對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要求
3.1公司領導班子成員(處級)每天必須保證一人24小時在廠值班,如與節、假日有特殊要求的,按上級文件執行;
3.2公司級領導配以機關部室領導輪流帶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順序由下一組人員帶班,需進行換班、替班須提前報公司調度,公司級領導帶班具體名單由生產技術部統一安排;
3.3車間領導按照排班順序每日輪流值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需進行換班的,車間要提前報公司調度;
3.4帶班、值班領導每天早上8:30前到生產調度室簽到;
3.5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把當天的安全工作遺留問題,負責向一下班的帶班、值班領導交待清楚。交接班必須當面進行,嚴禁短信、電話交接班;
3.6超過交接班時間,如接班人不到,交班人不得離開崗位,否則按脫崗處理,應及時通知生產調度,并堅守崗位至有人接班;
3.7公司帶班領導對當日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車間值班領導對當日安全生產直接負責;各級領導必須堅守崗位,恪盡職責;公司領導帶班期間下現場巡檢不得少于3次,帶班和值班領導必須到關鍵裝置和重點部分檢查并填寫記錄;
3.8加強夜間值班的檢查、監管,對于大修、開、停車時帶班、值班領導要在現場監控。
4、處罰
4.1對值班人員遲到、早退的,每人次罰款50元,帶班、值班期間外出,未按照請銷假制度履行請假和替班的,按照嚴重違紀處分;
4.2對值班記錄填寫不認真或交班不清楚的,每人次罰款50元;
4.3帶班、值班領導不下車間檢查、不履行職責,每次罰款100元;弄虛作假,忽視生產安全的,經查明后按照嚴重違紀處分;造成事故者,應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并接受上級部門的追查和處罰;
4.4對突發異常情況不能做到及時匯報的,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突發異常情況處置不積極,造成事故擴大或次生事故發生的,按公司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5、附則
5.1安檢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及制度的修訂。
5.2政工部負責本制度的宣傳、貫徹等工作。
5.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 8
一、目的
根據公司下發文件要求,為認真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部領導施工現場值班帶班制度,進一步加強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為切實抓好項目部安全生產、增強領導及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xx集團xx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央尚城工程項目部施工現場,防止過程中出現不安全行為和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三、項目部領導輪流安全值班職責
(一)輪流帶班領導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危險源點的檢查,并指導現場人員安全作業;
(二)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規行為,嚴禁違章指揮;
(三)當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遇到險情時,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立即下達停工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帶。
四、現場帶班工作內容
1、現場帶班人員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切實掌握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狀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規定,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
2、排查隱患并要求相關人員立即落實整改,現場無法整改的隱患問題,必須下達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并按期復查驗收;發現較大隱患立即停止作業并報生產技術部(安監)研究處理。
3、嚴格落實制止“三違”相關規定,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在現場發現違章問題,立即糾錯并按規定給予處罰,嚴禁違章指揮。
4、解決生產中的突發問題,現場無法解決處理的,立即報生產技術部。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5、對公司領導干部走動管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單位落實不到位的,按規定進行處罰。
6、嚴查“跑冒滴漏”現象,并按規定進行處罰。
7、現場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要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公司主要領導、生產技術部報告。
五、項目部領導施工現場帶班交接班制度。
帶班領導應當向接班的`領導詳細告知當前施工現場安全存在的問題、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六、項目部領導施工現場帶班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項目部領導施工現場帶班生產、值班交接班記錄由當班領導填寫,由專人(資料員)負責整理,并存檔備查。
七、相關要求
1、現場帶班人員要高度重視,認真履行帶班職責,嚴格執行現場帶班人員的規定,減少外出,深入現場靠前指揮,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2、現場帶班人員有特殊情況必須向公司請假,并通知生產技術部,由調度室安排人員替班,同時將替班人員通知生產技術部(安監)。
3、現場帶班人員必須嚴格勞保穿戴,不準著便裝進入生產現場。
4、現場帶班人員要認真記錄檢查問題,并由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于每日下午下班前交生產技術部匯總通報。
5、現場帶班人員在巡查中所發現的違章行為,一并給予單位和責任領導進行處罰,并對嚴違人員進行幫教。
6、各基層單位在執行原走動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嚴格執行領導干部現場帶班制度,把主要精力用在安全生產上,切實深入一線真抓實干,為員工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八、考核規定
1、現場帶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的,每次扣罰責任人50元。
2、現場帶班人員請假后,生產技術部(調度室)未及時安排人員造成空崗的,每次扣罰調度室負責人50元。
3、帶班期間出現安全事故的,一并給予嚴肅處理和處罰。
4、對限期整改的隱患問題未及時復查驗收的,每次扣罰責任人50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責任人不低于100元的處罰。
5、由生產技術部(安監)負責對帶班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 9
1目的
為了切實抓好安全生產,提高領導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有效程度,提高風險控制能力,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加油站。
3定義
領導帶班人員:帶班長;
領導帶班:是指加油站值班領導對本班內所有作業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4職責
帶班領導的主要職責:
4.1監督檢查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4.2檢查、糾正作業現場出現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缺陷及作業環境不良的狀況;
4.3督促檢查現場出現的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
4.4針對本班次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4.5組織處置本班次中出現的緊急情況和生產安全事故。
5具體規定
領導帶班必須按規定時間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崗。
值班領導必須與下個工作日值班領導進行工作交接。
嚴禁領導帶班空崗。確有特殊原因無法當班的,必須向站長請假,并由站長統一安排其他領導值班。
當班領導必須嚴格履行工作職責,認真做好當班中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6考核
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每個月對領導帶班進行考核,填寫《領導干部帶班考核記錄》(AQBZH-JL/2-7)。
現場帶班人員出現以下事項的`,給予責任人50元的處罰。
(一)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崗的;
(二)無故不帶班或因故無法帶班但未請假導致空班的;
(三)未進行領導帶班工作交接的;
(四)不認真履行帶班工作職責的。
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或因指揮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導致事故擴大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懲罰。
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
7相關文件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8.相關記錄
《領導干部帶班考核記錄》
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 10
一、總則:
1、指導思想:
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住建部《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實施現場帶班暫行辦法》,《東營魯恒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實施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項制度。
2、對象:
企業負責人是指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
項目負責人是指項目經理。
3、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單位范圍內所有在施項目。
二、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
1、公司建立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負責制:
1.1公司層級:是落實領導帶班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帶班檢查制度,具體落實施工現場帶班檢查工作。
1.2分公司層級:各分公司根據公司的授權委托,對所轄區域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施工現場領導帶班制度,當屬地工程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按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2、公司負責人帶班檢查工作內容
2.1傳達貫徹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和各級管理要求,對項目負責人現場帶班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組織相關人員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巡視檢查,掌握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管理狀況;
2.3當工程項目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進行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項目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2.4工程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公司負責人應到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3.公司應制定領導帶班檢查工作計劃,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工作日的25%。
4.公司領導帶班檢查時,應做好檢查記錄,并分別在公司安全監督部和項目部存檔備查,相關記錄保存期不少于1年。
5.由集團公司簽約、公司負責履約的工程,經集團公司書面委托后,施工現場領導帶班檢查工作由公司領導負責落實。
三、項目經理帶班生產
1、項目部是落實領導現場帶班生產制度的責任主體,施工現場只要從事施工作業活動,項目經理應在施工現場組織協調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活動。
2、項目部應當建立項目領導現場帶班生產制度,并嚴格考核。現場帶班生產制度應當明確現場帶班生產人員安排、帶班生產工作時間、帶班生產的任務、職責權限、考核獎懲等內容。
3、項目經理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履行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4、當項目處于晝夜連續施工期間,項目部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生產副經理、項目總工)應在現場輪流帶班生產,并在明顯位置公示當日帶班生產領導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5、項目主要負責人現場帶班生產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5.1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
5.2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
5.3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止作業、撤離現場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5.4對當日發生的事故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搶險工作,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6、項目主要負責人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保存期不少于1年。
7、當項目進行輪流帶班時要實行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負責人應當向接班的人員詳細說明當前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
8、重要節日及重大活動期間,各分公司、項目應健全安全生產值班制度,確定帶班領導,安排相關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及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發現安全隱患按要求立即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四、監督考核
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在對下屬單位和項目進行安全生產績效考核時,對帶班檢查、帶班生產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考核指標。
2、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對公司所屬各單位領導帶班檢查、帶班生產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把建立和執行領導帶班檢查、帶班生產制度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3、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對公司所屬各單位領導帶班檢查、帶班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3.1是否建立健全領導帶班檢查、帶班生產制度。
3.2、各分公司和項目部領導領導帶班檢查、帶班生產情況,特別是項目領導帶班生產情況。
3.3是否制訂單位領導每月帶班檢查計劃以及工作計劃執行情況;
3.4項目部領導現場帶班生產履行職責情況,特別是重大事故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
五、處罰
在檢查中發現下屬單位或項目部有下列情況的,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0元,項目經理處罰2000元。
1.1未建立負責人帶班檢查、帶班生產制度的。
1.2未按規定記錄檢查主要情況和問題隱患整改情況或者保存檔案的。
1.3分公司或項目部負責人未按規定現場帶班檢查,或者檢查記錄檔案虛假的。
六、附則
1、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監督部起草并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 11
第一條為轉變企業領導干部工作作風,強化企業現場管理,切實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第339號令),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企業領導輪流帶班,是指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輪流帶領工人到井下作業現場指揮和監督安全生產;輪流值班,是指包括礦山企業在內的所有工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安全值班,統籌、協調和處理安全生產的有關問題。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礦山企業和其他工業生產企業。本制度所稱的礦山企業,是指井工和露天開采的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煤礦、非煤礦山生產企業,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礦井。本制度所稱的工業生產企業,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業生產企業,總公司、集團公司所屬二級或三級生產經營單位。重點建設施工單位,是指鐵路、公路、橋梁、隧道、水利建設指揮部或項目部。
第四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落實企業領導干部輪流帶班值班全面負責。企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自覺履行值班帶班責任。
第五條礦山企業領導干部輪流帶班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應按月制訂輪流帶班計劃,明確當月內每天每班帶班領導,帶班場所、帶班時間、帶班任務、登記考核辦法、獎懲內容等事項。
(二)每班必須堅持有礦領導帶班。井工開采的礦山,帶班領導應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到達作業地點,同時出井;露天開采的,帶班領導應與工人同時到達作業現場,同時離開作業現場。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不得少于6個工作日。
(三)實行交接班制度。帶班領導升井后,要向接班的帶班領導詳細說明生產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帶班記錄,寫明上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隱患及處置情況。帶班領導下井時,其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告。領導帶班下井情況,每月在礦山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四)企業領導帶班計劃執行情況以及帶班記錄,應妥善保存備查。(五)建立進礦(或作業場所)帶班檔案,每月對照帶班安排組織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進礦帶班的,必須事前寫出申請,報礦主要領導批準,落實頂班領導,同時交企業安管部門備案備查。帶班檔案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六條礦山企業輪流帶班職責
(一)輪流帶班領導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并指導現場人員安全作業;
(二)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規作業,制止違章指揮,制止超能力組織生產;
(三)當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遇到險情時,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七條企業領導輪流值班應遵循下列要求:
(一)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領導輪流安全值班制度。每天必須至少安排一名企業領導安全值班。
(二)安全值班領導在企業生產作業時間內不得離開作業崗位。當班值班領導如因事離崗時,必須事先通知安排其他領導頂班,頂班領導還未到位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三)建立安全輪流值班記錄。值班領導應真實準確填寫當天值班的.情況,并按要求做好輪流值班記錄的交接手續。安全值班領導的通訊方式要在各生產作業場所公布,以便及時報告生產安全情況。
(四)領導安全值班計劃安排和值班情況要定期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并建立安全值班檔案。企業領導輪流值班計劃安排,應按月報當地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沒有行業主管部門的直接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高危企業同時抄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條企業領導輪流安全值班職責
(一)安全值班領導是企業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和事故處置的第一責任人,要認真做好當班安全生產的領導和指揮工作,全面深入了解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協調組織好當班的安全生產;
(二)安全值班領導在當班期間,要巡查重點生產作業場所,負責協調處置或解決當班生產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和突發事故,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規現象。
(三)安全值班期間,各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應積極響應值班領導指揮,協助值班領導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出現突發生產安全事故,應積極配合領導迅速進行應急救援,確保生產作業人員生命安全。
第九條監督檢查
(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領導輪流帶班和安全值班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每季度至少對轄區內礦山企業帶班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通報。
(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對領導輪流帶班和安全值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隨機詢問從業人員、查閱值班或帶班日志、交接班記錄和值班安排考核等檔案資料、聽取從業人員反映、調閱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人員定位系統監控記錄等方式。
(三)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對領導輪流帶班和安全值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1、是否建立健全領導輪流帶班和安全值班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帶班和值班檔案管理制度;
2、企業領導特別是礦山主要負責人帶班下井情況;
3、企業領導每月輪流帶班和安全值班工作計劃執行、公示、考核和獎懲等情況;
4、領導帶班和安全值班的履行職責情況、交接班記錄,特別是重大事故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
5、群眾舉報有關問題的查處情況。
(四)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于受理的舉報,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條法律責任
(一)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二)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或值班的企業,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該企業和其主要負責人依法嚴格查處。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 12
1、帶班領導要按時到崗,全日全面負責,協調、督促、檢查學校安全和各項事務的工作情況和處理。
2、在早中晚上放學時間,帶班領導應提前到崗,帶領護校隊與門衛在校門口值勤,嚴防突發性安全事故發生。
3、當班期間帶班領導應在課間操及各項集會、午餐時按時到崗,在樓梯口或各樓層組織學生,嚴防樓梯口踩踏事件發生。
4、在早上、午休、放學三個時段對校園周邊及校內進行巡視,做好重點部位的監查和巡邏工作,嚴禁學生在校門外逗留。
5、帶班領導寫好每天的`校務日志,并把檢查出的問題當天反饋到各部門及相關人員,督促整改。每周五把校務日志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匯報。
6、帶班領導負責對值班門衛、值班教師的查崗、督促工作。
7、帶班領導要帶領門衛認真監察放晚學靜校工作,校內職工進入校園由校長批準,外來人員私訪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校園。如確需接訪,受訪教師在傳達室接訪。因公來訪由學校領導在門口迎接。
8、夜間堅持巡夜,對重要部位認真查聽,及時排除或報告不安全因素,不得以任何理由脫崗、睡崗。
9、所有帶班、值班領導及其它值班人員必須保證通訊暢通。
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 13
1、汛期實行24小時由鄉領導帶班、工作人員值班相結合的防汛值班制度,鄉領導輪流帶班。非汛期,當遇有集中強降雨預報或集中強降雨、嚴重干旱等其它自然災害發生和恐怖襲擊時,應安排人員值班。
2、汛期,鄉主要領導、分管防汛的鄉領導、防辦工作人員的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確保關鍵時刻能隨時保持聯系。
3、值班人員應認真履行值班職責,接聽電話要及時,文明用語,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熱情解答;不能當時答復的,應耐心做好解釋工作,并做好值班記錄,按有關程序處理。做到一般問題能及時正確處理,重大問題及時向帶班領導匯報,上傳下達及時、準確。
4、遇集中降雨時,值班人員應保持高度警惕,加強與有關村、社區、駐鄉各單位的聯絡;主動及時向有關村、組、工程管理單位了解當地降雨情況、工程情況、險情災情。遇有災情險情:應及時聯系受災地區,了解清楚受災人員數量、人員轉移、有無傷亡、經濟損失和搶救措施等情況,并按規定及時報告。
5、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嚴禁擅自脫崗、離崗。嚴禁在值班室內聚眾聊天、喧嘩或娛樂、玩電腦游戲,不得從事與值班工作無關的活動。
6、值班工作人員(含帶班領導),應接受必要的培訓,熟悉本地防汛抗旱業務及相關軟件的使用方法,熟練掌握水旱災害應急處置程序,熟練掌握傳真機、復印機等基本操作技能,勝任防汛抗旱值班工作。
7、值班人員應做好保密工作,嚴守國家機密。
8、值班人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正常值班,應提前請假,由只要領導負責調整,并報告帶班領導,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值班人員空缺。
9、嚴格交接班制度,認真履行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應將當班的'主要情況和關注要點、待辦事項等向下一班值班人員交待清楚,辦理必要的交接班手續。接班人員對待辦事項,應繼續跟蹤了解辦理。
10、值班人員要注意防火、防盜及用電安全,保持值班室干凈、整潔,
11、值班人員因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依紀進行處理;后果特別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 14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本項目部所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規定的帶班工點范圍主要包括:隧道施工、橋梁施工、地質災害及其它高風險工點等。
第三條落實包保責任,貫徹“公路質量高于一切,公路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確保安全、質量、進度、環水保等目標實現,確保工程建設安全有序可控。
第四條項目部是落實領導帶班制度的責任主體,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一名領導在風險工點帶班作業,并與工人同時上下班
第五條施工現場是風險控制的實施主體,必須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地質條件、施工條件等,對承擔任務范圍內的高風險工點段落逐一進行分析,逐條細化風險控制措施,選擇適宜的施工工藝。
第六條極高度風險工點實行A7項目部主要領導包保,A7項目部各部室人員輪流帶班作業制度,落實逐級管理,責任到人。
第七條高風險工點實行A7項目部班子成員包保制度,并督辦旁站情況和檢查帶班制度落實。
第八條A7項目部成立風險工點包保領導組,按類別隧道、橋梁2個包保組。
第九條包保工作主要內容:檢查重大技術方案落實情況,檢查《風險管理實施細則》執行情況,全面控制極高度和高度風險工點施工組織及工序銜接情況,分析節點工期與施組兌現情況。
第十條施工前,必須進行施工階段風險評估,根據施工評估和施工進程情況風險點予以動態管理,經評估風險為中度及以下風險工點由工區責任到人實施風險工點包保,并將包保人予以公示。對于極高、高風險等級以下的點進行風險評估,報項目部安質部審批。
第十一條A7項目部領導在抓好分管系統工作的'同時,抓好風險工點的包保,包保工點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將追究包保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A7項目部安質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 15
1、目的
為強化企業生產過程中的企業負責人責任,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更好地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生產單位。
3、術語、定義
3.1企業負責人: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
3.2施工現場:指進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業活動的.場所。
3.3帶班檢查:指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帶隊實施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及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的檢查。
4、職責權限及工作內容
4.1公司工程部根據公司所承包的在施項目工程,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項目檢查時間安排表,定期匯總企業負責人的帶班檢查記錄并整理備案。
4.2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落實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4.3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目的25%。(每周2天)
4.4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時,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并分別在企業和工程醒目存檔備查。(檢查表附后)
4.5工程項目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項目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5、考核
5.1公司工程部未編制帶班檢查制度,未定期安排檢查項目,或未按時匯總備案檢查記錄,每項考核責任人100元。
5.2企業負責人未按帶班檢查制度到現場檢查,每次考核企業負責人200元。
5.3企業負責人沒有填寫檢查記錄,每次考核企業負責人100元。
5.4發生事故時而沒有企業負責人現場帶班的,按相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
6、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編制并負責解釋。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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