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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制度的問題及對策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制度的問題及對策,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一、企業制度執行力不強的成因
(一)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制定企業制度是一項嚴謹、規范的管理活動,合理、嚴謹、規范、可操作是必備條件。因為制度設計不合理,缺乏可操作性,必將使其執行力大打折扣。主要體現在:
1.制度之間不兼容
制度之間的不兼容,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制度之間缺乏協同性。因為各部門立足自身管理需要,針對同一管控業務,各自為政出臺制度。因為不同部門管控的環節和重點不同,同一業務出現不同管控流程和要求,加之制度制定后又缺乏評審,各部門制定的制度缺乏協同性,制度之間相互矛盾而無法執行;
(2)制度修訂不即時。隨著企業發展壯大,企業的組織結構、經營環境、管理體制和環境因素也會發生變化,如企業相對應的制度未即時修訂,原來的制度還在繼續運行,因為無法適合管理的新需要,這些制度只能形同虛設;
(3)舊制度未即時廢止。當企業出臺新的制度后,部分企業未即時廢止舊制度,新舊制度同時在運行,是執行新制度,還是執行舊制度,導致執行者無所適從。
2.制度中的管控界面劃分不明晰
企業管理活動涉及多個部門、多個崗位,在制度制定時必然會根據管理職責分工對管控要求實行細分,明確各項業務活動的各環節的協作方式和工作職責劃分,以保證各項管理工作有序展開,有效執行。但部分企業在制定制度時,對制度中各階段所涉業務的管控界面劃分不明晰,誰牽頭、誰配合、誰決策和誰負責都不清楚,必然導致實際執行過程中的相互推諉,即使有章也不可能循。
3.制度中管理要素不齊全要確保制度有效運行,在制定制度時必須明確七大管理要素:做什么事;誰來做;什么時候做;怎么做;做到什么水準;需產生哪些記錄;如何考核兌現。但部分企業在制定制度時,所涉及業務事項很全面,但七大管理要素沒有涉及、不全面或描述不清,將導致在制度運行中,執行者不知如何操作,工作難以有效展開,工作效率和質量不言而喻。
4.制度與企業實際不匹配
海爾集團董事局主席張瑞敏說過,適配主題的管理,才是有效的管理。很多企業不考慮自身實際,制定的制度缺乏現實基礎,主要表現在:
。1)盲目照搬或引進。盲目照搬或引進其他企業先進的管理制度,其結果大多會因“水土不服”,在企業中難以推行。一方面是因為制度體系必須與企業的管理理念、方式方法和企業文化相匹配,否則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另一方面,因為企業所處行業和生命周期不同,管理方式有不同的特點;
。2)制定制度缺乏調查研究。很多企業在制定制度時,相關部門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缺乏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閉門造車,缺乏對實際情況的深入了解。這些沒有現實基礎、不切實際的制度,即使制定了,也根本無法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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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培訓宣貫不到位
企業的制度發布后,不專門組織培訓和宣貫,僅依靠員工的自覺學習和自己理解,對制度的如何執行缺乏實質性了解。公司例行公事,不評估考核學習效果,員工也就敷衍了事,最后制度淪為一紙空文。
2.制度運行監控不到位企業的制度發布后,就理所當然地認為能夠以此操作,忽視對制度的運行監控和修正。其實并非如此,在制定制度時,制度制定者因為知識面受限,不可能面面俱到,所涉細節都能考慮周全,其間難免存會有瑕疵或缺陷,必須通過監控制度的運行情況,即時對制度的一致性、符合性和有效性實行修正,才能確保制度有效執行。
。ㄈ┍O督考核不到位
很多企業在制定制度時,不涉及監督考核要素,僅僅依靠個人的自覺性來執行制度,有的企業在制定制度時雖涉及執行考核管理要素,但僅僅流于形式,從未兌現。長此以往,執行和不執行一個樣,即使企業的制度再健全,制定的制度再具有可操性,也不可能得以有效執行。
二、提升企業制度執行力的對策和建議
企業制度管理涉及立項研究、制定、審查、頒布、培訓、實施、監控、修訂和考核,也是一個PDCA閉路循環過程,管控環節多。如何增強企業制度運行的有效性,提升其執行力,作者結合自身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對策和建議:
。ㄒ唬┏闪B殭C構,統一策劃
因為制度建設是一項長期性工作,體系龐大,涉及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各個方面,業務環節多,牽涉部門多,需成立一個專職管理部門,實行歸口管理。這樣不但有利于對企業所涉業務統一實行識別、流程梳理和體系建設規劃,同時有利于組織制度審查、培訓、運行監控和制度修訂,監督考核制度的執行情況。
。ǘ┳龊脴I務識別,厘清關系
梳理業務流程時,需要對企業所涉業務實行全面識別。為盡量避免識別的業務相互重疊,應以“產品流”(產品從設計到送交客戶的流向)或“服務流”為主線,其他輔助環節根據關聯關系逐級梳理,形成公司業務邏輯關系圖和管控“魚刺圖”,為制度的立項和制度制定提供依據。
。ㄈ﹥灮瘶I務流程,簡化程序制度
內容詳實具體,流程簡潔而具有可操作性,每一個操作環節都有明確的操作方法和要求,是確保制度有效運行的關鍵。為此,優化業務操作流程,要根據工序間的邏輯關系,實行優化重組:簡化非增值流程,強化價值鏈要素過程管理,合并重組工作要素,并聯重組工作要素。盡可能減少操作過程中的冗余環節,力求簡單明了,盡可能將工作程序以流程圖方式表現出來,在流程圖上注明具體的工作任務、涉及到的部分、負責的部門/崗位及需實行的決策事項等。
。ㄋ模┙缍ü芾斫缑,明確職責
在制度制定時,要根據企業管理職責分工,對具體業務管控的職責再細分,明確各項業務活動的各環節的協作方式和職責分工,真正做到“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人監督,凡事有人檢查”,以保證各項管理工作有序展開,不至于出現推諉扯皮,確保制度能有效執行。
。ㄎ澹┳⒅刂贫仍u審,抓好培訓
制度編制完成后,由專職管理部門組織,所涉及業務部門參與,對制度中的管理要素完備性及流程的合理性等實行評審,由制度編寫部門根據評審意見實行修改,修改后才能進入審批程序。待制度正式發布后,必須由人事部門組織,由制度編寫部門對相關人員實行宣貫,并考核培訓效果?己瞬缓细裾撸o予一次補考機會。對新員工和輪換崗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與崗位相關制度的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并將此考核結果納入員工績效考核。
(六)實行動態管理,即時調整
實行制度動態管理,是為了確保制度體系的一致性、符合性、有效性,進一步發現制度執行過程中存有的問題,為制度修訂提供依據,也是保證制度有效執行的一個重要途徑。由專業管理部門牽頭,對部門制定的制度,通過自查、執行部門反饋和執行情況檢查等方式,對制度運行情況實行動態跟蹤,對檢查中發現的有章不循的,督促責任單位制定糾正預防措施,并跟蹤驗證其整改結果。對不適用的制度即時調整修訂,對缺失的制度即時制定,使制度與企業發展實際相匹配。
(七)強化制度剛性,嚴格考核
制度在實際執行中往往出現“有章不循”,并非制度本身不合理,或制度可操作性差,而是制度執行情況未納入考核,員工對執行制度的重視不夠。獎罰不明,就會降低制度的權威性,使執行制度的單位和人員“吃虧”,不利于制度的落實和企業執行力文化形成。為提升制度的執行力,必須建立完善的監督、考評和獎懲機制,增強獎懲和責任兌現,將相關部門的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公司對部門的績效考核。
拓展:如何應對破產企業債權的問題
一、破產企業債權的概念
破產企業債權是破產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企業依法享有的債權和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至破產宣告前,企業依法取得的債權。
在審判實踐中,我深深感到,破產企業債權在破產財產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多的能占到二分之一以上,最少的也能達到四分之一以上。由于破產企業債權是破產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破產債權的實現程度,直接影響到債權的分配比例。如果破產企業能夠實現大部分債權,那么債權的人分配比例將有可能提高十幾個甚至幾十個百分點。但在實際中,由于債權形成的原因是復雜多樣,時間長短不一,分布遠近不同,致使破產企業債權清收難問題一直困攏著審判人員和清算組工作人員。如何解決破產企業債權清收難問題,確實值得探討。
二、破產債權的成因
總體上說,破產企業的債權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由于生產經營形勢所迫,先發貨,后付款,賒欠運營的情況很普遍。大多數企業都這樣賒欠運營,唯有你一家現金交易,恐怕也不太現實。企業之間,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債務問題,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這里既有內部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大氣候的問題。企業之間、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相互拖欠,有的是確因能力問題,暫時無力清償;有的是有能力也想方設法找借口推拖還款,為此形成了大家所熟悉的三角債甚至多角債。這些問題,如果企業能正常運行,有些問題便掩蓋了起來,但到破產時,多數問題就不免顯露出來,如業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貨款等問題。除去外部因素,內部管理混亂,也給發生更多的債權債務糾紛提供了滋生漫延的土壤。如由某個業務員幾年甚至十幾年長期單獨與客戶打交道,致使業務員與客戶相互勾結,坑騙企業,侵吞公款;盲目簽訂合同,導致上當受騙;財務管理混亂,導致底數不清,帳物不符等。
三、破產企業債權的特點
1、底數不清。
通過審理破產案件,筆者發現大多數企業存在著底數不清的問題。底數不清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對欠款方的底數不清,如只知道對方的大概單位名稱,不知具體地理位置;有的帳上有一個具體的單位名稱、地址,到實地一查,不是根本就沒有這個單位,就是該單位早已搬遷、合并、倒閉或破產,而企業卻一無所知;二是債權數額不清。帳上一個數,實際一個數;帳上欠款數額經與對方核對,早已結清大部或已清。
2、證據不足。
由于企業管理混亂,銷貨渠道多樣,各自為政,沒有統一規范的貨款回籠制度,致使企業出現債權證據不詳、不足的問題。如一家企業在清算時,北京一客戶帳面欠款17萬元,但當實際清收時,企業只拿出一3萬多元的對帳單。經實地核實,對方確實還欠貨款17萬元。對于這樣的債權,只寄希望于對方誠實可信,否則,后果不難想象。有的欠據已丟失,有的根本就沒有欠款手續,全憑君子協定。類似情況,不在少數,為債權清收清理帶來極大困難。手續不全,清收債權就喪失了基本的條件。
3、輕視時效。
大多數企業沒有注重時效問題,沒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書寫書面材料。普通的做法是由銷售業務人員憑關系自行掌握,口頭承諾多,書面證據少,甚至沒有。如在分期付款交易中,企業把貨發給對方,對方只出具入庫單,待企業催收貨款時,如對方償付部分貨款,只由經辦人員出個收到條,大多連日期都不寫。類似這樣的情況,如果企業不破產,或許還能憑多年的業務關系勉強維持下去,一旦對方聞知企業破產,往往翻臉不認。雖然每年都多次催收,但因沒有書面證據,對償還債務通知書往往會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異議,使類似債權成為泡影。
4、分布廣泛。
企業在經營存續期間,由于經營品種的不同,分布略有區別。但分布廣泛是一個共同的特點。規模小的特殊行業,由于品種特殊,業務范圍有一定限度。而中等以上規模的企業,往往涉及到外地區、外省市,尤其是品牌在全國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其業務范圍最南能達到海南,最北能涉及黑龍江。由于分布廣泛,給債權清收帶來了一定難度。債權清收工作不得不考慮的一個因素就是清收成本問題。如果清收成本高于清收效益,就失去了清收債權的意義。
5、情況復雜。
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形式多樣、情況各異。既有現代企業組織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又有計劃經濟時期的國有廠礦、集體企業,還有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自然人。對于規范經營的企業法人,破產債權清收難度相對較低,一般還能配合確認、清償工作,誠信度較好。即使一時不能全部償還,也能采取分期付款、以物抵債等其它方式清償債務。而對于一些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聞知破產消息,往往會百般抵賴,從時效、證據等多方面開脫責任,即使證據齊全,也會擺出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姿式,其共同的觀念是,企業破產了還非要這點債權干什么?
6、確認困難。
清收債權,首要的工作是確認債權,而債權確認工作存在著諸多不確定因素。企業進入破產清算階段,以前的做法是由法院依法向破產企業債務人發出清償債務通知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清算組也可以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債務人于限定的時間內向清算組清償債務。在審判實踐中, 遇到的問題是,面對眾多的債務人,清算組不可能逐個去親自核對,大多數只能通過郵寄的方式取得聯系。債務人收到通知后有回音倒還好處理,困難的是通知發出后,有的杳無音信,有的因各種原因被郵局退回,無法與債務人取得聯系,往往使債權確認工作陷入僵局。
四、破產企業債權的實現
根據以上分析,針對破產企業債權的特點,為最大限度地清收債權,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努力。
1、立案前,積極追討。審判實踐證明,破產還債程序的引起,絕大多數是由債務人即破產企業自己申請引起的。每一個破產企業在向法院申請立案前,都經過了充分的協商、醞釀階段。破產企業申請破產,不是一時心血來潮,而是往往數月、甚至幾年前就有了破產意念。所以,有破產計劃的企業,應緊緊抓住破產申請準備階段,加大債權清收力度,這時企業沒有破產負擔,債務人也沒有借破產逃廢債務的念頭,應該是追討債權的大好時機。
2、立案后,依法追討。立案后,按照破產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充分運用法律手段,想方設法調動業務人員的積極性,由業務經辦人員提供線索,對于數額較大的債權,必要時由業務人員、清算人員、審判人員聯合去債務人所在地。應不斷更新觀念,催收債權不以回收現金為唯一途徑,大膽嘗試以物抵債,只要有變現價值的物品,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或是無形資產(如商標使用權等),在合理作價的基礎上,折價清收,以防錯過清收時機。
3、結合職能部門,加大清收力度。破產企業的債權大多數是在業務往來中正常形成的,但也有少數債權,系經辦人員與債務人惡意串通,致使債權長期得不到回收,甚至內外勾結,吃里扒外,出賣企業利益,中飽私囊。對于這類債權,首先要做好經辦人員的思想工作,使其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如能端正態度,澄清認識,積極配合,落實債權,可既往不究;如執迷不悟,強詞奪理,消極應付,蒙混過關,可按職責范圍移送公安、檢察、紀檢、監察等部門,如對拒不交待債務人下落的經辦人員,可按詐騙嫌疑交由公安部門立案偵查等。
4、聘用律師或中介機構人員專門清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組可以聘用律師或者其他中介機構的人員追收債權!睂I人員清收的優點是思路清晰,經驗豐富,方法得當。在實踐中,聘用律師或中介機構人員清收債權,往往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對經過確認,在破產終結前確實無力清償,但在今后一定時期內又具有清償能力的債權,可在評估的基礎上,面向社會公開拍賣,這對于整體收購破產企業的購買人來說是最適宜的。既使破產企業債權得以實現,又緩解了清算組的工作壓力,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債權債務的合理轉移。
6、對經過確認,在破產終結前確實無力清償,在今后能預料到的相當長的時期內亦無力清償的債權,可由清算組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予以核消。雖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有列入破產財產的債權,可以進行債權分配的規定,但我認為,破產制度的立法本意,就是通過法律程序,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法人宣告破產,將破產企業的財產公平分配給全部債權人,從而消滅破產企業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如果將破產企業的債權全部重新分配,對于整個社會而言,又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又使社會增添了長期的不穩定的債權債務因素,這與破產立法盡可能地消除不穩定債權債務關系,公平地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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